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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伤培训计划

发布时间:2021-11-27 11:49:16

A. 保险公司人伤理赔岗位是什么

保险公司人伤理赔岗位是保险理赔员。

保险理赔员主要工作内容:

1、在接到查勘定损通知后,组织客户及有关人员,现场调查取证,核定保险事故的损失;

2、接见客户,检查确定财产权利的有效性,查找警察和医院记录,确定责任;

3、调查取证,收集、整理并审核查勘定损资料等工作;

4、检查索赔形式和其他记录确定承保范围,对职责范围内所有赔案、代理算赔案进行赔款理算;

5、向客户及代理人合理地解释理赔结论,处理客户反馈的有关查勘定损意见和理赔意见;

6、理赔文件整理归档,建立、维护理赔业务数据库和客户风险档案,分析客户风险分布状况,提出风险管理对策,确保理赔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

7、研究理赔有关政策、管理制度和实务流程,提出拟定以及修改意见,不断提高赔付的质量和效率。

(1)人伤培训计划扩展阅读:

保险理赔员

1、职业要求

(1)教育培训:

保险、法律、会计、金融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2)工作经验:

2年以上从事保险理赔或保险业务工作实际经验,拥有保险行业资格证书者优先。

2、薪资待遇

全国保险理赔员的平均年薪为3.6万元,上海、深圳、广州等一线城市理赔员的年薪可达到7-8万元左右。其中,欧美外商独资企业提供的薪酬可达平均薪酬的1.3倍。理赔员薪酬与工作年限挂钩,从业时间越长收入越高。

3、发展路径

保险理赔员一般分为保险人直接理赔与保险代理人理赔两种。而在财产与责任保险中,理赔员主要有理赔代理人、公司理赔员、独立理赔员和公众理赔员等。

根据目前不同行业的现状和发展状况来看,汽车及医疗理赔方面的人才需求量最大。

保险理赔员可以晋升为理赔部经理、客服部主任等上级职务,或是平调到保险公司的其它部门或者晋升至更高级的行政管理职位。除此之外,良好的素质让他们还可向理财规划师、注册会计师等方向发展。

保险理赔员到岗前一般需要在柜面或相关服务岗位实习半年左右,从事理赔工作后依照具体环节分为接报案、初审、处理(理算)、调查和后期审核等环节。

2011年起各家保险公司对理赔员的招聘主要采用公开招募和大学生集中招聘,就业前一般不需要特殊的职业证书。在基层从事理赔柜面岗位2年以上的可以申请各公司内部组织的两核人员专业资格考试,通过后获取初级核赔员资格。4年后可申请中级核赔师(纳入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体系)。高级核赔师原则上需要报请总公司一级审批。

从2012年保险公司组织专业资格考试报考人员数字和2009年考试通过人员数字来看,目前无资格证书的主要是市级以下单位工作,日常与客户接触较多,从事工作全面但专业性稍差。

初级核赔员多数工作在4年以上,一般在第5年会调入上级单位从事具体岗位任职。一般各地市级均有中级核赔师任职,主要从事案件审批核定工作。高级核赔师相对较难获取,部分省直辖市仅个位数,多从事业务主管和后台审批工作。

B. 车险人伤理赔培训总结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1.报案,2.将伤者送到医院治疗;3.交警出具回事故责任认定书,答大的事故还要出具调解书;4.治疗结束,医院出具出院总结,证明已经治愈或者基本治愈;5,持医院医疗费发票,用药清单,伤者身份证复印件,病历,交警出具的认定书,调解书一起交到保险公司索赔。

C. 保险公司人伤赚钱吗

买保险前的27条必读1:谁是家中主要赚钱的人就要给他买足够的保险,买保险就是保支柱,如果
把顺序弄反了,而买给那些所谓最需要保险的人,有事发生对家庭没有什么帮
助,还有可能成为经济负担,因为不履行交纳保费的义务,其结果是保单失
效。
2:保险的本质就是保障,买保险就是买保障,先把保障做高、做全再考虑其
它的。
3:买保险是付保费,并不等于存钱,如果遇到代理人对你说交保费是存钱请
你远离他。保费交了再取出钱的数额不等你的的钱,而是现金价值或帐户值,
也就是说买保险是要付出成本的。
4:买了保险以后并不是发生所有的事保险公司都会赔,不赔的方面有明列的
除外责任和非明列的除外责任,请你注意阅读合同条款。
不同的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是不同的,同一公司产品寿险除外,重疾
险除外以及意外险除外也是不同的。
5:保险公司经营是商业行为,要赚钱的。所以你投保多少保额就给你多少,
不会多给你一分钱。
6:保险公司不可以倒闭指的是寿险公司,财产险公司是不包括在内的。
7:意外伤害险和意外伤害医疗险不是一码事。意外伤害保的是死亡和伤残,
伤残还要按照等级来确定赔付金额。意外伤害医疗是用来报销因意外伤害导致
的医疗费用的。所以如果你没有投保意外伤害医疗险,那么因意外伤害导致的
医药费是不管报销的。
8:住院医疗费用是分两种的,一种是为了有社保的人群投保的,一种是没社
保的人群投保的,搞混了报销额度会很少的或是多花保费。不管你有多少住院
费用方面的保险,也不管你是分别在几个保险公司买的,最多是赔完所发生的
医疗费用。这叫偿失补偿原则。
一年期的保险,一般属于不保证续保的保险,一旦出险次年有可能
拒保或是除外或是加费的,它们是:住院医疗方面或意外险或意外
医疗,并且有最高续保年龄限制。
9:投保时要考虑好自己的经济实力,不要让保险成为自己的生活负担。
10:分红型保险利率是不确定的,投保计划书上的数据是用来参考的。红利来
源于利差、死差、费差等,利差指实际投资收益率和评估利息率的差异,死差
指实际死亡率和评估死亡率之间的差异,费差指实际费用与评估费用之间的差
异。
11:合同约定的保额或返还或给付或生存保障金是有保障的必须要按时给付
的,哪怕保险公司亏损。
12:附加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不一样。附加重大疾病提前给
付保险的赔偿金,是从你寿险保额里面出的。您所购买的是一个发生大病时提
前给付给您寿险保险金的权利。重大疾病保险是单独承保重大疾病的险种。两
个险种的价格也不一样。
13:提前给付重大疾病的理赔条件并不是常人所说一经检查发现就会理赔的,
而是要患合同约定中的病,并且要达到合同中约定的重疾严重程度或采用了合
同约定的治疗方式,但也有放宽条件理赔的。
14:保险增值是需要时间的,如果不打算长期持有不如干脆不买。需要用钱的
时候可以可以保单贷款,实在不够再取出红利和累计生存金。红利和累计生存
金也是计利息的,冒然取出就没办法再存进去,利息方面损失很大。更不要轻
易选择退保。损失太大。
15:不要要求代理人向你返佣金,反佣金的结果实际是您的损失,代理人没有
佣金就没办法生活,就要辞职导致的结果就是您的保单变成孤儿单,没人再为
您做售后服务。一旦出险麻烦得很。就算他没有辞职,一旦被人捅出去,这位
倒霉的代理人也会被辞退,对于您来说后果是一样的。
16:保险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买的,年龄过大或是有先天或后天的疾病,保险公
司可能拒保,或是有限制条件的保。未成年人的身故保额是有上限的,这个上
限是他所买所有保险,超出了上限的部份是无效的。有病史或是超出了免检保
额是要被体检的,如果身体过不了关,有可能拒保,除外或加费。
17:从您签收保单起,十日之内可以无条件退保,但是一年期的意外险除外,是
不可以退保的。
18:健康告知和职业一定要如实填写,否则一旦被查出来是很可能会导致您出险时无
法获得赔付,甚至扣除所缴纳的保险费。
19:一般医疗报销类险种是不给报销自费药的,报销规定和社保是一样的但有
的公司可以报销自费药和住院前后门诊费。
20:有些保险公司的医疗险和意外医疗险椎间盘突出,膨出,脱出导致的住
院,一般的住院医疗是不予赔付的,请注意特别约定条款。
21:商保再好也是取代不了社保的,社保是最基础的保障,它们的性质是不同
的,没有可比性。
22:一旦出险请最先通知您的代理人,他会为您代为报案并办好手续。自己报
案有时会因为表达错误而导致无法获得赔付。
23:请注意,很多险种都有等待期,在此期间出了事,虽有保险是不能获赔
的,并且有的公司还会解除合同。
24:投保请千万要指定好受益人,如果法定有可能保险金会偿债,然后按遗产
由家人继承。
25:投保除未成年人以外请千万要自己签名,否则合同是无效的,有事发生不
能获赔。
26:为他人投保要具有保险利益,否则合同是无效的。指定受益人也要合法,
否则人走了那个被指定的受益人是不能申领保险金的。
27:如果为理赔与保险公司发生纠纷,请保留好证据,你可以向当地保险
行业协会或保监局投诉,也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另外,现在也有保险索赔公司可以代为办理,但是需要付费的。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D. 中国人保 小额人伤案件快速确认书双方签名确让了还可以索陪吗

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的了,除非有重大误解或情势变更,例如赔偿明显偏低

E. 人伤诉讼岗是干嘛的急!

人伤调查岗属于 保险公司 的工作岗位,岗位职责如下:1. 调查人 伤案件,确保案件的真实性。2.收集人伤信息,确保伤者信息的准确。3.提前介入人伤案件调解,降低赔付、减少 诉讼 量。4.维护人伤 专家网络 、组织人伤培训工作。

F. 人伤事故中,保险公司理赔项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03]20号
【发布日期】2003-12-28
【生效日期】2004-05-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有关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第八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属于《国家赔偿法》赔偿事由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第十五条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六条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
(二)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
(三)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
前款第(一)项情形,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三十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
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
第三十二条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第三十三条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明确定期金的给付时间、方式以及每期给付标准。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
定期金按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给付,不受本解释有关赔偿期限的限制。
第三十五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第三十六条本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北京市统计局公布上一年度的统计数据进行调解。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按下列原则对当事各方的总损失进行调解:
(一)当事人负全部原因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二)当事人负主要原因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三)当事人负同等原因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四)当事人负次要原因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以下简称第三者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第三者保险限额的部分,由承担全部原因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总损失100%的赔偿责任。
对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在承担自身全部损失后,按照下列原则确定赔偿比例:
(一)机动车一方负主要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70%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一方负同等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50%赔偿责任;
(三)机动车一方负次要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30%赔偿责任;
(四)机动车一方无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20%赔偿责任。
无第三者保险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无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总损失100%的赔偿责任。
对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在承担自身全部损失后,按照下列原则确定赔偿比例:
(一)在高速路、快速路等封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50%的赔偿责任。
(二)在其他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60%的赔偿责任。
各种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如下:
(一)医疗费医疗费包括当事人为治疗伤疾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调解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可参照调解结案时的时令标准进行计算。
(二)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当事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当事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当事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四)交通费根据当事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以及参与死亡事故处理的死者亲属(不得超过三人)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五)住宿费当事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从外地到本市处理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七)营养费营养费是指当事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营养费根据当事人伤残程度参照医院意见及营养费支出凭证确定。
(八)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当事人伤残等级,按照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十)丧葬费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十一)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抚养人是指当事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抚养人还有其他抚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当事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十二)死亡赔偿金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标准》第九条的规定计算,按照赔偿责任比例分担,但计算人数不得超过三人。
交通事故当事人或者死者近亲属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由当事人或者死者近亲属自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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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什么是人伤调查岗

人伤调查岗属于保险公司的工作岗位,岗位职责如下:
1.调查人伤案件,确保案件的真实性。
2.收集人伤信息,确保伤者信息的准确。
3.提前介入人伤案件调解,降低赔付、减少诉讼量。
4.维护人伤专家网络、组织人伤培训工作。

H. 人保人伤集中管理简报

和技术密集型企业,电力事故的损失和影响是无法估量的,由于发供电设备都不能孤立运行,因此发电设备的安全与否将直接影响到整个电力网的安全运行,电力安全是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一旦发生电力事故,轻者造成事故,重者会出现设备重大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有些...因此,电力安全工作必须重在预防,居安思危,敬钟长鸣,防患于未然,切不可等到“吃暂”后才“长智”。
一.重在一个“防”字
安全工作,重在预防。有了这个“防”,才会有“安”。那么如何作好防范工作,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三点做起。
1、抓好两项工作:一是抓违章、二是抓缺陷。一个是人身、一个是设备,抓住这两项就是抓住了预防。
安全生产的工作现场是安全管理的最前沿,也是安全管理的最终落脚点,要花大力抓好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如积极开展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活动,并不断总结经验,使其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不断强化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加大现场督察查纠力度,决不让违章行为滋生和蔓延。
要强化对设备的缺陷管理。设备运行单位要规范设备验收、运行巡视制度,及时发现和掌握缺陷,明确专人监督,做到闭环管理。各修试单位要配合设备运行单位,主动按轻重缓急积极给予故障和隐患的修复和消除。要严格管理,对缺陷的发现、报告、跟踪、处理和消除等实施考核。
2、积极采用运行设备的监测控技术。
依靠科技进步,运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加强设备的全过程技术监督。如定期开展红外测温等工作,逐步增加在线监测和外部诊断技术的运用,及时发现设备的异常和缺陷。对于新技术的采用,我们应该本着积极而谨慎的态度,不断摸索实践、积累经验、完善推广。
3、积极探索,利用一切有效的安全管理成果和方法,实现人身、设备、电网安全的预防和控制。
例如,应用安全性评价成果,作好各项整改工作。今后要把安全性评价及整改工作作为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纳入动态管理,逐步取代运动式的安全大检查,使安全检查趋于标准化、规范化。
在开展危险点分析预控活动中,以防人身事故和误调度、误操作事故为重点,在生产过程的各个环节设置防错、纠错机制。要不断完善、不断丰富,重点是使其便于现场的应用。要从工作任务的布置、安排、安全措施的制订、实施到工作结束的验收、检查,实现方位的控制,对危险点的关注,一刻也不能放松。
二.抓好两个“全”字
电力生产要确保安全无事故确实很难,难就难在安全生产好比“千军万马过独木桥”,必须人人过关。只要有一个人疏忽,就可能导致“全军覆没”。那么,如何确实抓好安全基础管理呢?笔者认为,必须突出抓好两个“全”字,即“全员”和“全过程”。
1、着力提高“全员”的安全责任意识。
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诸要素中,人是第一要素。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是保证生产顺利进行、防止事故发生所采取的一切措施和行动的组织者、计划者和控制者。因此真正落实安全工作的关键在人,在于人的安全意识。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只有每个人的认识都提高了,全员的工作水平才会提高;全员的工作水平提高了,任何一个安全隐患的出现都有可能被及时发现,及时排除。
2、“全过程”掌握、关注薄弱环节。
我们每名员工都要经常思考在整个生产过程中的薄弱环节,这里包括对人员、设备、电网、制度、管理等环节的薄弱方面,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加以防范。这就要求我们的线路设备、变电设备、二次设备、通讯设备调度管理、停电管理、操作管理、作业管理等各专业、各项工作都要各尽其职,掌握和关注各自安全上的薄弱环节和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不断落实改进。只有如此,才能在企业内部真正作到全方位的防范。对一些重点的薄弱环节和隐患,应作到“胸中有数、预防有方、措施有力、整改有效”。只有全面、清晰地掌握在各个方面存在的问题,才能提出有效的对策措施,才能有针对性的落实整改,才能化被动为主动,才能真正作到“防患于未然”。
只有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的自觉性成为每名员工的自觉行动,并对每个岗位、每个环节都做到了“防患于未然”,我们的安全基础才能坚如磐石,安全生产就会有可靠保障,安全目标就一定能够实现。
三.做到三个“坚决”
要实现安全生产无事故,意识是关键。“安全第一”这个方针是由电力企业性质所决定的,必须毫不动摇的一贯执行。供电企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大局出发,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一直以来,我们的方针始终是“安全第一”,然而,在实践过程中,我们又是否时时处处将安全真正放在了第一位?答案是否定的。在许多实际工作中或具体操作时,我们往往自觉或不自觉的把安全放在了次要的位置上。“安全第一”有时仅仅体现在口号或考核的过程中。我们在这方面的认识有时虽然是清楚的,但行动却是含糊的、矛盾的。
要想让安全永远第一,电力生产企业必须作到“三个坚决”,即:一切危害安全生产的隐患必须坚决消除;一切不利于安全生产的体制必须坚决改变;一切影响安全生产的枷锁必须冲破。电力生产企业的所有运转应该围绕确保安全生产开展工作。只有确立了这样的理念,才能真正体现“安全第一”的思想,才能步入安全生产的良性轨道,才能实现和确保安全生产。
把握四个“关系”
1、安全与效益的关系。
安全生产是经济发展的基础。实践证明,没有安全的发展是不健康的发展,没有安全的效益也只能是暂时的效益。从全局的角度讲安全是为经济发展服务的,这是我们党的基本路线所明确的中心;但从具体角度讲,经济效益必须服从安全,这是我们在具体实践操作中必须把握的。即:安全服务于经济,经济服从于安全。
2、安全与质量的关系。
质量也是安全,质量从属安全。搞好设计质量、施工质量,抓好验收质量、巡视质量,就能确保设备安全;抓好调度质量、操作质量、校验质量,就能确保电网安全;抓好监护质量、许可质量,才能确保人身安全等等。总之,安全函盖质量,质量支撑安全,没有质量也就没有安全。
3、偶然与必然的关系。
偶然的堆积就是必然。电力生产事故的发生有其偶然性,同时大多数又有其必然性。我们要善于从偶然中寻求必然,及早提出防范措施,把握避免事故发生的主动权。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减少事故,化必然为偶然。
4、严与宽的关系。
安全生产必须从严管理,对于员工的违章行为应该严厉制止,严肃批评,严格教育;对于事故原因,教训必须严肃反醒、认真汲取;对于事故责任者的责任认定一定要严格到位;防范措施必须严格落实,决不放松。但在经济处罚时,大多以宽为主,这是我们必须适当把握的。处罚只是手段,员工提高认识才是目的,不然就会本末倒置。有可能草木皆兵,人人自危,使员工产生恐惧心理,越怕越出事,或越逆反就越我行我素,这样的氛围与处罚教育的目的是相违背的。
四.预防主主就是要对职工进行教育培训
求职工学好技术本领、树立起安全意识,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学会如何做、怎样做才安全。电业职工应熟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掌握触电急救法和人工呼吸法,精通专业技术和安全技术。
??预防为主要首抓落实责任制。
??预防为主就是要严格落实各级领导、各部门、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人人都懂得自己的安全责任,形成安全工作有人做,安全工作有人管,对安全生产实行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真正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彻底消除安全死角,清理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预防为主就是未雨绸缪,认真做好事故预想,制定好反事故措施计划与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重点做好三保(保人身、保电网、保设备)、四防(防触电、防高空坠落、防火、防车辆交通事故)工作,切实做好安全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确保没有安全措施的事不做,没有安全保障的事不为。
??预防为主就是要坚持两票三制,杜绝无票工作、无票操作;要完善防误装置,杜绝误操作;要坚持事故调查“四不放过”原则,总结经验教训,避免事故重复发生。
??预防为主就是要警钟长鸣。要在思想上经常提醒“不怕一万,就怕万一”;安全监察人员经常深入生产现场,查隐患,查漏洞,坚决?浦刮フ轮富印⑽フ伦饕怠⑽フ虏僮鳌>?G孟彀踩????印?BR>??预防为主既要讲意识,又要讲行为、措施。要坚持执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要坚持做好例行安全工作,班前班后会、安全日活动、安全分析会、安全监察及安全网例会、安全检查、安全简报都是预防为主的具体内容与做法。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关系。只有重视安全,才会去做预防工作,只有做好预防工作,才能实现安全。
安全教育要经常性地开展
五、安全教育不能一劳永逸,必须经常不断地进行
随着生产技术进步、生产状况变化,有新的安全知识、技能需要掌握;经过安全教育已经掌握了的知识、技能,如果不经常使用,会逐渐淡忘;已经建立起来的对安全工作的浓厚兴趣,随着时间的推移会逐渐淡漠;在生产任务紧急的情势下,已经树立起来的“安全第一”思想可能发生动摇,安全态度会发生变化。从电力系统发生的有记载的人身伤亡事故和误操作事故可以看出,因人员违章造成的事故占88%,因而,要想保证安全生产,真正做到“预防为主”,对安全生产进行控制,就必须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经常性的安全教育是安全控制的有效措施,经常性的安全教育有多种形式.
1利用班前班后会强调安全注意事项
进行较为透彻的危险点分析,向职工讲清危险点在哪里,并将其落实到人,要有专人对工作上的危险点进行控制、监督;在班后会上,要及时总结工作中的得失和危险之处,提醒职工在以后的工作中如何注意克服。
2以考促学,熟记安全规程
根据职工的工作岗位发放相关专业的安全规程,做到人手一册,要求熟记安全条款,并随时进行现场考问抽查。
3当一天安全检查员
为了调动全体职工重视安全的积极性,让职工当一天真正的安全员,体会安全检查的重要性。养成工作前和工作中主动检查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的良好习惯。
4及时沟通,把好安全检查关
每天室领导和班组长、安全员开安全生产碰头会,及时反映班组安全情况。在每项技改工作中,详细制定施工方案、审批表、验收单、技术报告等,做好验收总结工作,从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安全措施等方面予以确保,消除危险源和危险点,严把安全检查关。
5召开事故现场会,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教育
对于本单位发生的事故及时召开事故现场会,让职工进行讨论,分析造成事故的原因及教训,提出整改方案。让每位职工记住事故原因和教训,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再次发生,认真制定并落实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6加强宣传,开展竞赛
组织职工开展安全技术交流,在班组与班组、个人与个人之间,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强化安全生产无小事思想意识,
安全教育工作不能一成不变,要根据企业的安全状况,有目的地、不定期地改变激励方式,以新的刺激唤起人们对安全的关心,这样就会持续取得良好的安全控制效果
安全生产必须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古代荀况就说过“防为上,救次之,戒为下",因此预防工作是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只要把安全工作纳入企业的日常管理中,不要把安全工作“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真正把管安全上升为要安全,使安全工作成为一种自觉的行动,才能从根本上杜绝事故的发生,切实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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