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取得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的合格证 哪里办
《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要求:按规范填写打印,无填写内容的页面注明“此页空白”,逐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经县级环保部门签署意见)。2.已有放射源或射线装置的单位需提供《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申报登记表》,并经当地环保部门出具检查或核实意见。3.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要求:提交原件及其复印件,审验后留存复印件。4.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由地市环保局审批的,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文件及按规划设计规模申请说明材料原件各一份;由省局审批的,提交环境影响文件批复原件或复印件、按规划设计规模申请说明材料原件。5.省厅评估中心技术审查意见。6.满足许可条件的证明材料:⑴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有1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或者兼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要求以正式文件形式,明确机构成员职责。⑵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取得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的合格证复印件。⑶已配备的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的名称、型号、数量及状况等,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辐射监测、表面污染监测仪等仪器。⑷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设置的放射源暂存库或设备的位置、辐射防护和实体保卫等情况说明。⑸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或调试场所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情况说明。⑹规章制度及辐射事故应急措施(辐射安全防护和管理制度、岗位职责、操作规程、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方案、应急措施等),要求各项制度健全具体,实际可操作性强,注明制订日期。⑺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应具备有确保放射性有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使用Ⅳ、Ⅴ类放射源的,需出具与放射源生产单位或原出口国签订的废放射源回收合同或协议,或出具送贮承诺。⑻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开展诊断和治疗的单位,还应当配备质量控制检测设备,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控制检测计划,至少有一名医用物理人员负责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检测工作。7.有废放射源的单位须完成废源送贮,并提交送贮证明材料。8.辐射工作安全责任书,一些特殊情况的说明文件等。*注:申请材料按以上顺序装订成册,加盖申请单位骑缝章,一式4份(上报我局2份、县级环保局1份,申请单位自留1份)。上报省局审批的材料以省局要求为准,上报国家局审批的材料以国家局要求为准。
受理地点便民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Ⅱ 谁能提供《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号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3月23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三日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放射工作单位及其放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单位,是指开展下列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
(一)放射性同位素(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放射源)的生产、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理;
(二)射线装置的生产、使用和维修;
(三)核燃料循环中的铀矿开采、铀矿水冶、铀的浓缩和转化、燃料制造、反应堆运行、燃料后处理和核燃料循环中的研究活动;
(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放射工作场所的辐射监测;
(五)卫生部规定的与电离辐射有关的其他活动。
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人员,是指在放射工作单位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第三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单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管理符合本办法和有关标准及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从业条件与培训
第五条 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三)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
(四)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五)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第六条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为其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开展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所列活动以及非医用加速器运行、辐照加工、射线探伤和油田测井等活动的放射工作单位,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其他放射工作单位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规定,由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格式由卫生部统一制定。
第七条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培训时间不少于4天。
第八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放射工作人员两次培训的时间间隔不超过2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
第九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建立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训档案。培训档案应当包括每次培训的课程名称、培训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资料。
第十条 放射防护及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应当由符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条件的单位承担,培训单位可会同放射工作单位共同制定培训计划,并按照培训计划和有关规范或标准实施和考核。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每次培训的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第三章 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第十一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排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应超过90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
(二)建立并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三)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第十二条 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应当包括:
(一)常规监测的方法和结果等相关资料;
(二)应急或者事故中受到照射的剂量和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第十三条 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
(二)操作结束离开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时,按要求进行个人体表、衣物及防护用品的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发现污染要及时处理,做好记录并存档;
(三)进入辐照装置、工业探伤、放射治疗等强辐射工作场所时,除佩戴常规个人剂量计外,还应当携带报警式剂量计。
第十四条 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应当由具备资质的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卫生部组织实施。
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技术规范开展监测工作,参加质量控制和技术培训。
个人剂量监测报告应当在每个监测周期结束后1个月内送达放射工作单位,同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规定时间和格式,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数据逐级上报到卫生部。
第十七条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卫生部拟定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程序和标准,组织实施全国个人剂量监测的质量控制和技术培训,汇总分析全国个人剂量监测数据。
第四章 职业健康管理
第十八条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
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标准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
第十九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后的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
第二十条 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第二十一条 对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健康检查或者医疗救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
第二十二条 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自体检工作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将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送达放射工作单位。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并对职业健康检查报告负责。
第二十四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有可能因放射性因素导致健康损害的,应当通知放射工作单位,并及时告知放射工作人员本人。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疑似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病人应当通知放射工作人员及其所在放射工作单位,并按规定向放射工作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7日内,如实告知放射工作人员,并将检查结论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放射工作单位对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安排。
第二十六条 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妇女参与应急处理和有可能造成职业性内照射的工作。哺乳期妇女在其哺乳期间应避免接受职业性内照射。
第二十七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照射接触史;
(二)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评价处理意见;
(三)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疗、医学随访观察等健康资料。
第二十八条 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
第二十九条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医疗救治和医学随访观察的费用,由其所在单位承担。
第三十条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工作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 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以享受保健休假2~4周。享受寒、暑假的放射工作人员不再享受保健休假。从事放射工作满20年的在岗放射工作人员,可以由所在单位利用休假时间安排健康疗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有关法规和标准执行情况;
(二)放射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三)人员培训、职业健康检查、个人剂量监测及其档案管理情况;
(四)《放射工作人员证》持证及相关信息记录情况;
(五)放射工作人员其他职业健康权益保障情况。
第三十四条 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
第三十五条 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检查时,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三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培训的;
(二)未建立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的;
(三)拒绝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其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
第三十八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处罚。
第三十九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个人剂量监测的;
(二)个人剂量监测或者职业健康检查发现异常,未采取相应措施的。
第四十一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处罚:
(一)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放射工作的;
(二)安排未满18周岁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的;
(三)安排怀孕的妇女参加应急处理或者有可能造成内照射的工作的,或者安排哺乳期的妇女接受职业性内照射的;
(四)安排不符合职业健康标准要求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的;
(五)对因职业健康原因调离放射工作岗位的放射工作人员、疑似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病人未做安排的。
第四十二条 技术服务机构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处罚。
第四十三条 开展个人剂量监测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承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处罚: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的,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
(二)未按《职业病防治法》和本办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第四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职业健康检查表由卫生部制定。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1997年6月5日卫生部发布的《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Ⅲ 怎样做65岁的老年人体检培训计划
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料归档目
乡级项目资料归档目录
第一卷 项目管理
1、乡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含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政府文件)
2、乡镇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领导组织调整文件(政府文件)
3、村级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领导组织调整文件(政府或村委文件)
4、乡镇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2011--2015年发展规划
5、乡镇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2011年年度计划
6、乡镇行政区划分布图、人口及基础资料统计资料
7、乡镇卫生资源基本情况一览表
8、乡镇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分工负责一览表(责任科室、负责人)
9、乡镇对村乡镇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细则
10、考核、奖惩记录(通知、标准、原始记录、总结评价)
11、乡镇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领导组织活动记录
12、乡村医生例会及其他资料
13、乡镇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培训资料(签到、教材、试卷、小结、相片)
14、乡镇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督导记录
15、乡镇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分配表、明细帐
16、各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发放表
17、乡镇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半年小结、全年总结
第二卷 健康教育(资料按五卷一册要求整理归档,可参考部分内容)
1、乡镇卫生院健康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成员组成文件(单位下文并加盖公章)
2、健康教育相关制度
3、乡村专(兼职)健康教育人员统计表
4、健康教育领导小组会议记录(含签到及有关材料)
5、乡镇健康教育2011年工作计划
6、乡镇健康教育2011年半年工作小结、全年总结
7、乡镇控烟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文件(乡政府文件)
8、乡镇控烟工作计划、总结
9、乡镇突发分共卫事件健康教育应急预案
10、乡镇卫生院健康教育宣传栏设置情况统计表(乡镇卫生院不少于2个、村卫生室不少于1个,每机构每2个月至少更换1次内容)
11、乡镇卫生院健康教育宣传栏记录单(底稿)
12、乡镇卫生院播放音像资料记录表(每机构每年不少于6种)
13、乡镇卫生院宣传资料印刷记录表(每机构每年不少于12种)、发放记录表(候诊室、咨询台、健康教育室等)
14、乡镇各村墙体标语设置统计表
15、乡镇健康宣传资料发放到村领取登记及统计表
16、乡镇宣传资料发放到户考核记录
17、健康宣传入户资料(底稿)
18、乡镇居民健康教育知晓率、行为形成率试卷及统计表
19、乡镇中、小学(三年级以上)健康教育课程表、教材、教案、教学计划。(如防治艾滋病知识)
20、乡镇卫生院健康教育培训计划、总结
21、乡镇卫生院健康教育培训资料(记录、教材、试卷)
22、开展公众健康咨询活动(利用2.4世界抗癌日3.24世界结核病防治日4.7世界卫生日4.25全国儿童预防接种宣传日5.12国际护士节5.20中国母乳喂养日5.31世界无烟日6.26禁毒日9.21世界老年性痴呆病宣传日10.8全国高血压日10.10世界精神病卫生日11.14联合国糖尿病日12.1防艾日、各乡镇传统节日、坡会等开展健康宣传活动,每年至少9次)
23、健康知识讲座(乡镇卫生院每月1次,村卫生室每2个月1次)
24、开展个体化健康教育活动资料(防骨质疏松、康复训练等)
25、健康教育活动相册:
26、上级相关文件
第三卷 慢性病管理(按病种分档案盒管理)
(一)高血压、糠尿病
1、乡村慢性病防治组织(卫生院文件)
2、慢性病防治相关制度(防治工作制度、管理实施方案、35岁心上人群首诊测血压制度、慢性病登记、报告制度等)
3、慢性病筛查流程图、随访流程图
4、慢性病防治工作计划
5、35岁以上人群首诊测血压记录《门诊日记》及统计表
6、主要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糖尿病、高血压)管理情况统计表(详细花名册)
7、 随访评估表(每年4次面对面随访记录表)
8、会诊、转诊单
9、健康体检工作计划、小结
10、健康体检表(每年1次较全面的健康体检)
11、高危人群干预、健康指导活动记录
12、慢性病防治工作月报表
13、血压、血糖控制率统计及原因分析
14、慢性病健康教育处方、宣传资料及其他资料(专题活动相片)
15、慢性病防治工作全年总结
16、上级相关文件
(二)精神病防治
1、精神病防治组织、工作计划(政府文件)
2、精神卫生宣传教育计划、防治知识培训计划(卫生院文件)
3、精神病防治工作制度及工作流程
4、精神卫生宣传底稿、记录、小结、相片
5、精神病防治知识培训签到、教材、试卷、满意度调查、小结
6、精神病人登记表(含监护人详细信息)
7、精神病人档案卡(含病人基本资料、疾病名称、治疗方案及指导意见等)
8、精神病人家庭随访管理方案
9、精神病人随访记录表(每年4次,服药情况记录、病情评估)
10、精神病人分类干预活动记录表
11、精神病人肇事肇祸统计表(与上年度比较)
12、乡政府防治精神病工作全年总结
13、上级相关文件
第四卷 重大传染病防治
(一) 结核病防治
1、 乡村结核病防治领导组织(卫生院文件)
2、 结核病免费诊治公告及防治相关制度、职责
3、 结核病防治工作计划文件通知
4、 乡镇结核病管理情况统计表
5、 结核病任务分解表、病人发现进度月报表
6、 结核病防治流程图
7、 肺结核可疑症状筛查登记表
8、 肺结核病人和疑似肺结核病人登记及转诊登记本、转诊单存根
9、 乡镇肺结核病人管理登记本
10、医疗机构抗结核药品发放登记本
11、责任医师结核病工作日记(含有结核病可疑症状推荐、网络报告肺结核病人追踪、管理病人的治疗督导情况记录等)
12、肺结核病人管理通知单
13、结核病防治培训材料(通知、签到、材料、试卷、照片)
14、“3.24”结核病防治日宣传计划、小结、相片
15、结核病半年、全年总结
16、上级相关文件
(二)艾滋病防治
1、乡政府防治艾滋病组织、工作计划及相关制度
2、艾滋病宣传资料发放登记表
3、居民艾滋病防治知识调查表
4、居民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覆盖率调查评价表
5、居民艾滋病防治知识知晓率统计表及调查评价
6、居民艾滋病宣传材料入户率调查表及评价
7、辖区内中学在校生艾滋病、性病知识宣传教育(讲课教材、记录、小结)
8、各村艾滋病防治宣传墙体标语统计及相片
9、“12.1“艾滋病防治日宣传计划、记录、小结相片
10、宣传栏每季度更换一次资料底稿及相片
11、接受上一级防治艾滋病培训记录、学分及证书复印件
12、乡镇对村艾滋病培训材料(计划、签到、备课、试卷、记录、小结)
13、艾滋病感染者、病人流动和随访记录及高危人员管理记录本
14、高危人群、外来媳妇调查登记记录本
15、艾滋病防治工作半年、全年总结
16、上级相关文件
(三)其他传染病防治材料
1、传染病防治领导组织(卫生院文件)
2、传染病防治相关制度(管理、登记、报告、转诊、疫情处理、消毒隔离)及传染病报告工作流程
3、传染病防治工作计划并定期检查,有自查记录
4、传染病登记本
5、传染病报告记录、传染病报告卡表
6、传染病漏报调查记录
7、疫情个案调查表
8、传染病疫点、疫区处理记录
9、狂犬疫苗接种记录及暴露者伤口处理记录
10、急性已肝病人随访记录
11、法定报告传染病统计表
12、《传染病防治法》及其相关知识培训(计划、签到、记录、试卷、小结)
13、疫情值班制度、值班表、值班记录
14、计划免疫针对性传染病、应急接种记录
15、传染病防治半年、全年总结
16、上级相关文件
第五卷 妇女保健
(一)妇保资料
1、基本概况
(1)上级文件包括县妇保院下发的月工作安排等
(2)妇幼人员、组织、网络、工作制度、职责
(3)服务对象统计及服务概况
(4)已婚育龄妇女统计表
2、宣教记录(宣教计划、小结、宣教底稿及图片)
3、会议记录本(包括县、乡两级会议及参加县培训记录本)
4、对村培训资料(培训计划、小结、试卷、培训讲稿、签到本)
5、计划总结工作资料(年度工作计划、半年及年终工作总结)
6、专题活动计划及小结
7、围产保健卡(孕期5次产后2次随访服务记录表及体检单)
8、孕产妇系统管理统计表
9、妇女病普查普治登记表、统计表
10、高危孕产妇登记表、统计表
11、孕产妇死亡、育龄妇女死亡登记表、统计表
12、孕产妇体检方案(计划,每年一次较完整的体检含一般体检、妇科检查、血常规、尿常规、血型、肝功能、肾功能、乙型肝炎等、小结、相片)
13、更年期、老年期妇女保健台账(健康教育计划及讲稿)
14、婚前医学检查统计表
15、更年期、老年期妇女保健情况统计表
16、孕妇健康管理率、早孕建册率、产后访视率统计及分析
(二)产科资料
1、产科工作制度、岗位职责、操作规程
2、有关法规及有关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省实施办法文件
(2)《爱婴医院评估标准》
(3)执业医师法、护士管理条例
3、有关机构和人员的执业资格证明材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2)医疗机构助产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许可证)
(3)助产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学历证书、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助产技术证等复印件
4、继续教育及新技术
5、产科各种医疗文件
(1)门诊工作日记(全年原件)
(2)分娩登记本(全年原件)
(3)新筛登记本
(4)处方质量检查统计表(按月统计)
(5)病历质量检查统计表(按月统计)
(6)会诊、转诊、三级查房、急、危症抢救、疑难或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等原件
(7)产科护理文件
(8)各种保洁、隔离、消毒措施及相关记录表
(9)产科质控记录单
(10)《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登记表
6、计划生育相关登记
(1)分娩登记(与产科共册)
(2)计育生育门诊手术记录
(3)住院终止妊娠登记、病历
(4)孕妇超声检查登记(原件)
(5)终止妊娠药品使用个案登记、领取记录
第六卷 儿童保健
(一)免疫规划
1、免疫规划工作计划
2、免疫规划相关制度
3、预防性接种工作计划、总结
4、0--7周岁儿童计划免疫建卡情况统计表
(请参照县疾控中心要求整理年度资料)
(二)儿童体检
1、基本概况
(1)上级文件包括县妇保院下发的月工作安排等
(2)妇幼保健人员、组织、网络
(3)儿童保健工作制度、职责
2、7岁以下儿童统计表(花名册)
3、出生婴儿登记表
4、基层指导记录
(1)7岁以下儿童体检统计表
(2)儿童体检通知发放记录
(3)新生儿家庭访视记录表(1周内)、建立《0--6岁儿童保健手册》
(4)1岁内儿童健康检查记录表
(5)1--2岁儿童健康检查记录表
(6)3--6岁儿童健康检查记录表
(7)托幼机构卫生保健指导记录(底稿及图片)
(8)体弱儿童专案管理登记表及记录表
(9)5岁以下儿童死亡登记表及报告卡
(10)儿童系管情况统计表
(11)托幼机构人员名单
(12)年终儿童体检发育评价情况统计分析报告、贫血情况统计分析报告
(13)口腔发育异常(唇腭裂、高鄂弓、诞生牙)、龋齿情况统计分析报告
第七卷 老年人健康管理
1、老年人健康管理工作计划、总结、制度与职责
2、60岁以上老年人花名册
3、65岁老年人健康管理花名册
4、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情况统计表
5、健康管理服务记录(健康评估、完整体检、辅助检查、健康指导)
6、预约下次健康管理服务通知单
7、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设备登记表
8、老年人家庭访视记录、个体化宣教记录
9、老年健康宣教资料
10、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表
11、老年人体检疾病分类统计及病因分析报告
第八卷 卫生监督协管
(一)计划总结、制度、职责、培训
1、年度卫生监督工作计划、总结
2、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制度、职责、培训记录
3、卫生监督管理情况统计表
(二)食品卫生
1、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监督监测一览表
2、食品卫生宣教档案
3、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档案
4、食品安全信息报告记录表
5、食品安全事件协作调查记录表
(二)职业卫生
1、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
2、企业职业卫生档案
3、可疑职业病报告记录表
4、职业病防治咨询、指导记录
5、职业(放射)卫生单位巡查活动记录
(三)饮用水卫生
1、辖区居民饮用水供给基本情况档案
2、饮用水供给单位卫生档案
3、饮用水供给单位从业人员培训记录
4、饮用水安全事件报告记录
5、开展饮用水安全巡查活动记录
(四)学校卫生服务
1、辖区学校统计表
2、学校宣传栏设置、内容、相片
3、开展学生健康教育活动记录
4、辖区学校巡查活动记录
(五)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
1、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调查线索表
2、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事件报告登记表
感觉这样的提问没有什么意义
建议看看书,查查资料
Ⅳ 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5号),《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第五条 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三)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
(四)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五)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第六条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为其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开展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所列活动以及非医用加速器运行、辐照加工、射线探伤和油田测井等活动的放射工作单位,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其他放射工作单位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规定,由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格式由卫生部统一制定。
第七条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培训时间不少于4天。
第八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放射工作人员两次培训的时间间隔不超过2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
第九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建立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训档案。培训档案应当包括每次培训的课程名称、培训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资料。
第十条 放射防护及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应当由符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条件的单位承担,培训单位可会同放射工作单位共同制定培训计划,并按照培训计划和有关规范、标准实施和考核。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每次培训的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Ⅳ 从事电子厂放射工作的有哪些责任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5号),《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二章 从业条件与培训,第五条 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三)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
(四)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五)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第六条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为其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开展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所列活动以及非医用加速器运行、辐照加工、射线探伤和油田测井等活动的放射工作单位,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其他放射工作单位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规定,由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格式由卫生部统一制定。
第七条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培训时间不少于4天。
第八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放射工作人员两次培训的时间间隔不超过2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
第九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建立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训档案。培训档案应当包括每次培训的课程名称、培训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资料。
第十条 放射防护及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应当由符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条件的单位承担,培训单位可会同放射工作单位共同制定培训计划,并按照培训计划和有关规范、标准实施和考核。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每次培训的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Ⅵ 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5号),《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第二章从业条件与培训,第五条 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三)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
(四)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五)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第六条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为其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开展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所列活动以及非医用加速器运行、辐照加工、射线探伤和油田测井等活动的放射工作单位,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其他放射工作单位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规定,由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格式由卫生部统一制定。
第七条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培训时间不少于4天。
第八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放射工作人员两次培训的时间间隔不超过2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
第九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建立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训档案。培训档案应当包括每次培训的课程名称、培训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资料。
第十条 放射防护及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应当由符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条件的单位承担,培训单位可会同放射工作单位共同制定培训计划,并按照培训计划和有关规范、标准实施和考核。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每次培训的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Ⅶ 放射科业务学习计划
放射科人员培训计划 为了提高工作质量,更好的为病人服务,特制订本计划: 一、专培训目的 通过系统的分阶段、属分层次培训,使职工在掌握本岗位操作技能的 基础上,致力提高员工的业务能力、管理服务水平和综合文化素养,强 化服务意识,热爱本职工作,从而造就一支品质优良、专业技技术过硬、 服务热情周到的员工队伍。 二、培训的内容和方式 1〃由科主任组织,科室全体成员参加,每月组织一次业务培训。 2〃结合院内工作情况不定期的派出科室员工外出进修学习,并要求 书写笔记、心得体会,以便回来后大家共同学习,交流经验。 3〃 积极参加上级医疗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 4〃 积极学习“三基”基础知识,每月考核一次,考试不合格者,给 予两次补考机会,补考不合格者和年度考核鉴定不合格者给予待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