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当今中国婚姻家庭现状
当今中国婚姻家庭现状如下:
1、 初婚年龄增高。
由于人口的增长和计划生育政策,使得年轻的群体在社会生活中压力日益增大,就业的艰难,房价的高涨使他们对婚姻望而却步,同时教育水平提升、经济条件的改善、结婚成本的提高,而且“先立业后成家”的思想倾向占据主流,人们认为过早地走进婚姻,对婚姻对事业都不是一件好事,不仅不能够全身心地为事业奋斗,使婚姻成为事业发展的羁绊,也不能好好地经营婚姻,毕竟婚姻需要一定的物质基础。所以,年轻人怀揣着“宁缺毋滥”“真爱难寻”的思想,迟迟不愿意过早的走进婚姻。
2、 离婚率持续升高
如今的婚姻虽然更加注重自我感受,注重质量,但随意性也增加了,致使离婚率居高不下。
3、 跨国婚姻发展迅速,问题也很多
中国跨国婚姻的特点是:
(1)发展速度快。
(2)地域分布广。中国的跨国婚姻涉及到53个国家和地区,前些年以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多,近年以东亚居多,东亚中又以日本居多。
(3)华侨多。在跨国婚姻中,华侨和外籍华人通常有70%多。
(4)外嫁的多。中国的跨国婚姻90%都是中国女性外嫁到他国。
(5)当事人文化层次高低不齐。总体上,在我国登记的跨国婚姻,文化偏低。与日本联姻的,多数双方文化程度都城不高,与欧美成婚的,文化层次相对高一些,有博士、总经理总裁等。
4、 婚姻家庭观念变化显著
近年来,中国人婚姻家庭观念的变化基本上可以概括为几点:从传统向现代的转变;从封闭向开放的转变;从一元向多元的转变。这种变化主要反映在:
择偶观念的变化。摆脱了“文革”中政治标准先行的套路,而且相当淡化政治方面的因素,取而代之的是以对方的人品为首要标准。另一种变化是“择偶中的经济成分加大,物质的中介因素作用增强”,因此一些人在选择配偶时,开始重视实用、实惠和实在。
家庭人际关系观念趋向平等。近年来,中国人的家庭平等观不断上升,代际间的从属关系不断削弱,平等关系明显增强,相当一部分年轻人接受了婚前财产公证。
性观念呈多元状态,性越轨行为容许度增加。“谈性色变”的历史似乎已被人遗忘,中国人性观念的转变可以说是前所未有的。
5、 婚姻问题增多
随着人们婚姻观念与行为的不断开放,婚姻家庭问题的种类也在不断增多:未婚同居、未婚先孕、婚外恋、婚外同居、重婚纳妾、家庭暴力等,近年来呈不断上升趋势。
B. 我国的婚姻状况
我国现阶段的婚姻状况
我国公民的个人生活空间自由度不断增大,社会环境更加宽容,然而,婚姻和家庭是受社会法律和伦理规范保护的社会细胞,婚后的幸福只有一小部分建立在婚前选择上,而大部分是要靠婚后的相互适应,全靠自己去耕耘.奉劝大家不要感情用事,理性对待婚姻大事,冷静决定离合.总之,婚前要认真考虑,三思而行,婚后要珍惜自己的爱,好好地呵护自己的婚姻 。
当然,不幸的婚姻解体也是好事,但我们是要对对方,对婚姻负责。民政部前一段时间公布的数据统计,去年全国办理结婚登记834.1万对,比上年增加22.7万对;办理离婚登记161.3万对,比上年增加28.2万对,增长21.2%。
离婚率上升的原因,最主要是现代人对婚姻质量的期望值增高,一旦婚后的现实与婚前的期望产生矛盾且不可调和,离婚就是必然的选择。在这里离婚只是一种迫不得已的手段,它并不是文明的倒退,恰恰相反,它是我国文明进步的表现。回望20多年前,中国人的婚姻确实处于超常的稳定状态,但这种稳定是一种以低质量为代价的,在当时,绝大多数中国人还深深陷在“从一而终”、“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的观念中不能自拔,婚姻最主要是为了“传宗接代”。20多年前离婚对中国人而言是最困难的选择,不到万不得已,总会千方百计地维持下去,而由此造成的痛苦家庭何止万千?迫不得已离婚的人,还被视为有人格或生理缺陷被受歧视。时至今日,中国社会对离婚者越来越宽容和理解了,离婚是解除痛苦婚姻、提高婚姻质量的一个开始,越来越多摆脱痛苦婚姻的离婚者,挺起胸膛走向了新的生活。
C. 社会的婚姻现状是什么样的
现在的婚姻的状况就是,没有钱就没有婚姻。
D. 事实婚姻的现状及其影响有哪些
事实婚姻指的是没有法律名义上承认的,没有结婚证的婚姻,事实婚姻在许多国家都不同程度的存在,但在我国情况尤其严重,它的产生与存在仍具有广泛性、大量性和长期性的特点。对于事实婚姻的现状和影响,
事实婚姻的现状分析及其影响
(一)现状分析
事实婚姻在许多国家都不同程度的存在,但在我国情况尤其严重,它的产生与存在仍具有广泛性、大量性和长期性的特点。近年来,虽然有关主管部门对事实婚姻加强了宣传和管理工作,但它仍有发展的趋势。
2002年4月,全国妇联就如何修改《婚姻法》,对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了民众意愿抽样调查,结果显示已婚而未办理登记的人占cheng年人总数的4.2%,占已婚者的4.6%。而在农村,特别是边远的山区,由于种种原因,这样的现象更为突出,男女双方在一起生活了几年,有的甚至十年,生了孩子,但仍是一种未经登记而同居在一起的所谓“婚姻”。笔者曾经看到过这样一个遗产继承纠纷的案例:原告李女士与丈夫离婚以后,一直自己带着孩子在外打工。1997年6月,李女士经人介绍,结识了邻村丧偶的王先生,且其自己带着两个未成年的孩子。王先生与李女士经过多次交往,两人情投意合,遂准备结为夫妻。由于李女士本人疏忽,将其户口簿遗失,所以无法办理结婚登记。但两人并未在意,在村中举行了一个小型的婚礼,同时,李女士将小儿子的姓也改为与王先生同姓。从此,夫妻两人双进双出,相濡以沫,成为周围群众眼中的模范夫妻。2006年4月,王先生外出做生意时因车祸丧生,而李女士在悲痛之余却被王先生的亲属及两个已被抚养cheng人的儿子告知自己根本就是个外人,无权继承王先生的遗产和分得夫妻共同财产,并让她与小儿子立即离开王家。李女士悲愤万分,带着自己年幼的儿子状告法庭。现在法院的判决结果虽未出来,但想想目前我国现存婚姻法对事实婚姻的态度,我们不能不为李女士捏把冷汗。像李女士这样的案例实在是多之又多,我国婚姻法对事实婚姻的保护实在有限,到头来受到伤害的往往是这种婚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方及孩子。所以,我国事实婚姻的现状是不容忽视的
E. 2021年中国婚姻报告中,中国的婚姻现状是什么
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对于婚恋的观念也在逐渐发生变化。过去的人们认为结婚就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那个时候的人们没有对自己婚姻的自主权,完全是由长辈来替自己做决定,很多人直到结婚的时候,才第一次见到自己未来将要一起生活的伴侣。而随着改革开放,人们的观念也跟着时代日新月异,过去陈旧的老观念也逐渐不复存在,对于婚姻和恋爱,现在的人们也开始有了自己不同的想法和观点。
现在的人们并不认为爱情和婚姻是生活中的必需品,他们在生活中有很多其他兴趣爱好、或者梦想和目标,让他们不再将对未来的展望寄希望在爱情和婚姻上。
尽管很多老一辈的家长们还是尽可能催促年轻人组建自己的家庭,但是这种“催婚”收效甚微,多数人依旧更尊重自己内心的选择,同时他们也在如今的世界中感受到更多丰富多彩的生活,让他们对于婚恋的依赖也相应有所降低。
所以,大批量的年轻人加入了不结婚的队伍中,或者不生孩子的年轻夫妇越来越多,而他们的生活也并没有因为自己的选择受到太多影响。
F. 我国事实婚姻现状与对策的英文翻译
A,the concept and characteristic of the fact marriage and in the present condition of the our country
1,the concept of the fact marriage:
The fact marriage is an existent kind of the marital relationship method, its concept has been exist different interpretation in the our country.Some scholars think:"In the our country, the fact marriage usually means men and women without spouse, haven't yet to get married register, but public is live with husband and wife's name cohabitation, the crowd also thinks it is a bed and board of, is confirmed for the fact marriage conditionally."The scholar who also has think:"The so-called fact marriage means men and women's both parties who have the substance important item or lack of matrimony matrimony substance important item haven't yet get married to register namely the bed and board is live by cohabitation, the crowd also recognizes it as the objective fact of the bed and board."
More above-mentioned two kinds of different interpretations, all thinks the bed and board beard of the fact marriage the party concerned is approve by public, its basic differentiation lies in whether the fact marriage want to match the substance important item of the matrimony or not.Request men and women's both parties of the fact marriage to have no spouse mutually not only according to the first standpoint, should also meet the condition(the substance important item) of the provision, didn't carry on a such kind of the register(the form important item) marriage appearance only;But the second standpoint then ask in fact whether the quality important item match or not, as long as do not carry on register, constitute fact marriage.Press this to say, the fact marriage has so two kinds of circumstances nothing but:While being the fact marriage that matches to get married the substance important item to lack the form important item only, two is the fact marriage that gets married the substance important item and the form important item to all not agree with to match."The marriage conct and actions is a kind of social phenomena, be the natural attribute of its oneself and the dialectical of the social attribute to unify in times gone by, is the social form that men and women's both sexes that is confirm by certain social system combine."The natural attribute of the ③ marriage comes to a decision the basic characteristic of the marriage:Men and women's both parties are live with husband and wife's name cohabitation;The social attribute of the marriage comes to a decision men and women combine of both sexes should match social system certainly admit of condition.According to the relevant provision establishment of the our country marriage method the legal valid marital relationship have to meet the matrimony condition(the substance important item) that the marriage method request with get married the provision of the procere(the form important item).Under general circumstance these two kinds of attributes of the marriage are united, but in some time, because various reason usually is disjunctive.For example a rightness of men and women carried on getting married register according to the procere of the law provision, receiving to get married a certificate, even they basically not agree with to match to get married the substance important item, going fellow traveller from now on, also ignoring it whether with husband and wife name the cohabitation has cohabitation perhaps, it is still husband and wife to have a marital relationship.Be we often say:There is the husband and wife's, have no solid husband and wife.BE cohabit with bed and board such as a rightness of men and women again, in the middle of live together both parties fulfil the husband and wife's right obligation with each other at becoming a marital relationship in fact, just implemented legal get married procere, to this marriage, at customarily we call it is the fact marriage or actually of marriage.
G. 中国的婚姻现状
还是不太乐观。
大部分人还是在凑合,没有婚姻质量。只是因为孩子或者经济问题在勉强维持。不愿意改变自己,也不愿意改变现状。首先,婚姻第一重要的是夫妻关系 其次才是孩子,父母之间的关系。处理好夫妻关系,夫妻恩爱,就是孩子最好的爱的教育。所以,需要夫妻双方都要努力,换位思考,及时调整心态,改变
相处的方式,幸福的家庭需要经营,也需要宽容理解体谅对方。
H. 我国《婚姻法》的历史和现况
中国奴隶制、封建制时代的婚姻法
在中国整个奴隶制时代,婚姻家庭关系主要是由维护宗法家族制度的礼和统治阶级认可的习惯来调整。在冠、昏、丧、祭、乡、相见的六礼中,婚(昏)为其一。嫁娶中又有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的“六礼”,婚姻离异方面有“七出”、“三不去”的规定,以及男女、夫妇关系中的“三从四德”等,都发端于奴隶制时代(见封建婚姻制度)。
封建社会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礼、法并用。
战国时《法经》,以奸淫入于杂律。秦简已有“家罪”之名。
汉《九章律》(见汉代法规)以户律规定婚姻、户籍、赋税等。
三国、两晋、南北朝,上承汉制而有所增减,魏律(见三国法规)、晋律(见晋代法规)中均有户律。北齐律以婚事附于户,改称婚户律、北周律则分列婚姻、户禁两篇(见北朝法规)。南朝诸国基本上沿用晋律。
隋(《开皇律》)将婚户合而为一。《大业律》再次分为户律和婚律(见隋代法规)。
到了唐代,中国封建社会的婚姻立法臻于完备。现存的《永徽律》(见唐代法规)以《户婚》为第四篇,计46条,不仅是以后各代婚姻立法的蓝本,而且远播域外,对周围一些国家也有相当的影响。
宋代以户婚律载于《宋刑统》,并在户令中重申良贱不婚等规定。
辽、金、元的法律均有关于户婚的内容。
明律(见明代法规)在户律中有婚姻等门,清律一仍其旧。明代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方面,已有与律并行的例。在清代法律体系中,例的地位更加重要,除律文后附有例外,刑部例中也有婚姻一目。
古代婚姻制度详见于礼而略于律,法律对婚姻关系的调整并不是全面的,除了与刑相关的问题外,其他均由礼来调整,这是中国封建社会中婚姻立法的一个重要特点。
中华民国时期的民法亲属编
国民党政府于1930年12月26日公布,1931年5月5日施行的民法亲属编,内容上与北洋政府制订的民律第二次草案一脉相承,并且大量地搬用了德国、日本等资本主义国家亲属法的有关条文,是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在法律上的表现。
革命根据地的婚姻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各革命根据地的人民政权就开始了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制建设。1931年11月26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有关婚姻条例的决议,同年12月1日,颁行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后又加以修改,于1934年4月8日颁行了《中国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其主要内容是:确定婚姻自由,废除包办强迫和买卖的婚姻制度;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一夫多妻;实行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保护红军战士的婚姻。其后,许多革命根据地都制定了地区性的法律,有1939年4月的《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1942年12月的《陕甘宁边区抗属离婚处理办法》、1942年1月的《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暂行条例》,1943年的《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等。这些法令的基本精神都是废除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婚姻立法
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全文分为8章,包括原则、结婚、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离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及附则,共27条。内容以调整婚姻关系为主,同时涉及家庭关系方面的各种重要问题。“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就是该法在原则问题上所作的重要规定。为了肃清封建婚姻制度的残余,该法还明确规定禁止重婚、纳妾、收童养媳、干涉寡妇婚姻自由、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等。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新的《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婚姻法自新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I. 婚姻家庭法,社会调查,有谁会哦,帮我一下,高分
目前,理论上几乎普遍主张要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离婚标准,修改为“婚姻破裂”。因为这是一个涉及到正在讨论中的民法典对离婚制度如何设计的重大问题,有必要加以检讨。 主张要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修改为“婚姻破裂”的理由,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1、感情属于意识形态范畴,不能成为法律调整的对象;2、感情是一个人的主观心理态度,难以把握,司法机关难以认定;3、结婚并不以爱情的基础,离婚当然不应以感情为标准。4、感情破裂的离婚原则超越了我国现阶段的社会状况。5、婚姻关系的内容是多方面的,感情破裂概括不了离婚的全部现象;6、将婚姻破裂作为离婚标准,符合各国离婚立法的趋势。 上述1、2两种观点所涉及的都是感情是否属于意识形态范畴或主观心理范畴问题;上述3、4、5三种观点所涉及的是爱情或感情与婚姻的关系问题;上述第6种观点所涉及的是外国立法能否借鉴问题,但这不需要单独讨论。因为夫妻感情破裂能否成为离婚的标准,不是以外国有无规定为依据,关键是看婚姻关系破裂与夫妻感情破裂相比较,到底以何作为离婚标准更科学。只要解决了这个问题,能否借鉴外国立法的问题也就自然解决了。因而,本文重点从感情与婚姻的关系、感情是否属于意识形态范畴这两大方面展开讨论。 一、关于感情与婚姻的关系 感情与婚姻的关系,涉及四个方面的问题需要澄清。 1、感情能否成为结婚和离婚的基础 有的人认为,婚姻是契约,不是爱情。还有的认为,法律只是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至于“完全自愿”背后是什么动机,法律是绝不过问的,那么离婚何以要将“感情确已破裂”作为法定标准呢? 上述观点的一个共同点,就是否认婚姻是爱情或感情的结合,从而否认离婚也不应当以感情为标准。 我们认为,这种看法是片面的。婚姻应当以爱情或感情为基础,即使承认婚姻是契约者,也难以否认婚姻以爱情或感情为基础。因为契约也是双方合意的结果。双方之所以能够达成契约或合意,毫无疑问,应当是爱情或感情使之然。因为“自愿”或“合意”,都是对配偶感到满意而接纳的结果。可以想象,任何人都不会与一个相见如仇或水火不相容的人去达成婚姻契约。所以,契约只是婚姻的一种形式或外表,而爱情或感情才是婚姻的实质。当然,爱的程度可能各有不同。即有的爱情深,有的爱情浅。但最低也应当以双方能够相互接纳为底线。同时,爱因(爱的动机或原因)也可能各种不同,有因单纯的情感所爱;有因对方容貌所爱;有因对方年轻所爱;有因对方权利所爱;有因对方财产所爱;有因对方的知识或特殊才艺所爱;甚至有因对方的英雄气概所爱;等等。这些都可以成为爱情的基础。在这种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婚姻,都应该属于广义上爱情的结果。那种不考虑任何物质因素或权利因素的婚姻,是一种最高境界的爱情。这种最高境界的爱情,到目前为止,在整个社会,还不可能完全实现。正如恩格斯所说:“结婚的充分自由,只有在消灭了资本主义生产和它所造成的财产关系,从而把今日对选择配偶还有巨大影响的一切附加的经济考虑消除以后,才能普遍实现。到那时,除了相互的爱慕以外,就再也不会有别的动机了”。 如果我们把恩格斯预言的婚姻,称之为高级层次的婚姻,那么,当前一些附加考虑经济等因素的婚姻,就是低级层次的婚姻。但无论是低级层次的婚姻,还是高级层次的婚姻,只有量(程度)的变化,没有质的区别,即婚姻都是以爱情或感情为基础。 既然婚姻是以爱情或感情为基础的,那么,当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离婚就成为一种必然结局。双方因情感而结合,因情感破裂而解除,就是一个顺理成章的事。因而,以夫妻感情破裂作为离婚的条件,符合婚姻的本质。 2、将感情破裂作为离婚标准是否超越了我国现阶段的社会状况 有人认为,现阶段我国物质生活水平还不高,婚姻作为物质生活共同体的作用远远大于作为精神共同体的作用。所谓的“凑合型婚姻”还有一定数量,这种类型婚姻夫妻间缺乏感情,但长期以来,以感情作为衡量婚姻质量的唯一标准,超越了我国现阶段的社会状况,对这类婚姻的道德评价是消极的,在一定意义上也鼓励这类婚姻的当事人离异。 我们在这里暂时不讨论物质生活与婚姻的质量到底有没有必然关系,但我们可以肯定地说,“凑合型婚姻”并非都是物质因素造成的,物质因素不是决定婚姻质量的唯一因素。如有的夫妻物质条件很差时,两人相依为命,团结拼搏,感情很好。相反,一旦富裕时,夫妻感情却出现了危机。这说明,夫妻关系的好坏,并不直接取决于婚姻中的物质生活等其他内容,而直接取决于夫妻感情。所以,以现阶段的物质生活水平来判断婚姻质量或夫妻感情,其前提是站不住脚的。 但我们也承认婚姻并非都是高质量的,不论是什么原因,“凑合型婚姻”毕竟还有一定数量。但一般来讲,这类婚姻,只要他们还能够“凑合”,没有达到不堪同居的程度,夫妻间仍然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夫妻关系的维持,仍然是以感情为基础的。所以,在他们中间,虽然夫妻关系可能不太融洽,甚至出现裂痕,但只要没有完全破裂,仍然不会导致离婚。 夫妻感情虽然包括爱情,但并不等于爱情。它蕴涵有积极感情与消极感情两个方面。具体说,它既包括夫妻双方风雨同舟而形成的一种友谊或友情,也包括夫妻双方刀刃相见所产生的一种敌意或仇恨。前者为积极感情,后者为消极感情。夫妻感情,就是夫妻之间的友情和仇恨的一种综合指数。如果双方爱情或友情指数高,夫妻感情就好;如果双方敌意和仇恨指数高,夫妻感情就不好。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感情并非都是高质量或亲密无间的。不同婚姻中的夫妻感情也不一样,他们之间也有感情深一点与浅一点,或好一点与坏一点之别。而且这种现象还将长期持续下去,即使将来到了物质极大丰富,缔结婚姻不受物质条件限制的时候,婚姻质量也有好坏之分。这是针对不同婚姻而言。对同一婚姻来讲,爱情或感情也有高潮期和低潮期,甚至有危险期,并非一直处于热情奔放或激情燃烧阶段。这种夫妻感情的多元性,决定了不同婚姻之间夫妻感情是有差别的;在同一婚姻中,夫妻感情也是可能发生变化的。因而,我们不能用一元感情论代替多元感情现象,认为夫妻感情都是高质量的,从而否认“凑合型婚姻”也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只要我们明白这一点,以感情衡量婚姻质量的标准,就不会具有消极作用。恰恰相反,它有助于稳定婚姻关系,以免人们陷入一种不切实际的迷思之中,一味追求那种超完美的理想化婚姻,促使人们以更现实的态度对待婚姻。 3、关于夫妻感情与婚姻中的其他内容之间的关系 有人认为,婚姻作为家庭的基础可以引申出子女、社会等多方面的利益和要求,具有深刻的内涵和广泛内容,远不是夫妻感情所能包括的。实际生活中,性生活不合谐、两地分居、婆媳关系不洽等都可以成为离婚的主要原因。 我们认为,上述观点所涉及的问题,实际上是把夫妻感情破裂与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混为一团。“性生活不和谐、两地分居、婆媳关系不洽等”,不能成为独立的离婚条件或理由。有的性生活不合谐或两地分居、婆媳关系不洽等,可能引起离婚,有的则不会引起离婚,归根到底还是要看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有的从表面上看是婆媳关系不洽等原因,但实质上是由于婆媳关系不洽等原因造成了夫妻感情破裂,最后导致离婚。 当然,我们也承认,感情破裂不能概括离婚的全部原因,但夫妻感情不合或夫妻感情破裂引起的离婚毕竟是主要原因,甚至是99%以上的离婚原因。而且,对极少数非感情因素引起的离婚(如一方失踪),修改后的婚姻法已经成功的解决了这一问题。如果还有遗漏,可以通过完善非感情因素离婚原因解决,也不宜舍本逐末,废弃夫妻感情破裂这一核心离婚原因。 4、夫妻感情决定婚姻,不是婚姻决定婚姻 婚姻关系或夫妻关系是一种静态的法律关系,只存在解除或消灭,不存在好与坏或破裂与不破裂问题。至少在同一个婚姻制度下,婚姻关系都是一样的,没有好坏之别。通常所说的婚姻关系好与坏,恰恰正是夫妻感情好与坏的代名词。同样,通常所说的婚姻关系破裂,也是夫妻感情破裂的代名词。婚姻关系或夫妻关系的内容是法定的,婚姻关系或夫妻关系的产生和消灭也是法定的,非经法定程序是不可能发生变化的。而夫妻感情则不同,它是一种人之情感,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动态关系,始终处于发展、变化之中。这种发展、变化,既能够使婚姻双方关系稳固、持久,也可以使婚姻双方关系恶化、失去了存续的基石。当夫妻感情荡然无存,恩断义绝,双方不堪同居时,婚姻关系或夫妻关系的存在,就只是一个外壳。在这种情况,就应当解除婚姻关系或夫妻关系。由此可见,左右婚姻的不是婚姻关系本身,而是夫妻感情。以婚姻破裂作为离婚的标准,存在逻辑上的命题错误,不能真正解决离婚的标准。试问,如何判断婚姻破裂?或用什么标准判断婚姻破裂?还是要回到夫妻感情上,婚姻破裂本身并不能解决或回答。因而,将夫妻感情破裂作为离婚的条件,才符合婚姻的本质和婚姻的特点。 二、关于夫妻感情是否属于单纯的意识形态范畴 有人认为,感情是一个纯意识形态范畴或主观上的东西,具有抽象性、模糊性和可变性。“就是组织心理专家对夫妻双方进行心理分析,也不一定能得出准确的感情确已破裂的结论”。据此主张应当将夫妻感情破裂修改为“婚姻破裂”或“夫妻关系破裂”。我们认为,这种看法,也是片面的。 首先,应当明确,夫妻感情不是一个单纯的意识形态范畴或心理上的东西,而是一个事实或客观现状。它虽然包括心理上是否相互爱慕,但更多的是客观上是否相处融洽。比如说,我们认为某一对夫妻感情好,并不是说,他们只是思想或心理上如何好,而更多的是说,他们两人相处融洽或相互关系好。判断夫妻感情的好坏,也主要依据客观事实,而不是心理活动。某人经常打老婆,不给饭吃,你就会认定他夫妻感情不好;相反,如果某人对老婆体贴入微,帮助洗衣做饭,生病后在医院彻夜守护,你当然会认定他们夫妻感情好。我们的村委会、居委会、社区、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经常评“模范夫妻”、“五好家庭”。毫无疑问,“模范夫妻”的一个决定性条件,就是夫妻感情好。那么,他们在评选中凭什么为依据?是不是都找心理专家从心理上进行分析判断?可以肯定不是。凭什么呢?就是凭客观表现或客观事实。“模范夫妻”之间的相互恩爱、感情融洽、彼此相互关心和支持,是一种看得见,摸得着,实实在在的客观现象或表现。因而,我们不能把夫妻感情看作是一个纯粹的心理或主观上的东西,而是一种抽象化的客观现状。夫妻感情好与坏,破裂与未破裂,都是根据夫妻之间的客观外在表现所作的抽象评价或概括。 同时,将夫妻感情破裂修改为“婚姻破裂”或“夫妻关系破裂”,并不能解决司法难度问题。这里我们不妨作将两者比较一下:当你遇到一件离婚案件时,一方要求离婚,并认为夫妻感情破裂;另一方不同意离婚,并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你用“夫妻感情破裂”这个标准,难以判断时,你再使用“婚姻破裂”这个标准,是否就容易判断呢?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婚姻破裂”的离婚标准,是否就不会产生人为的差异呢?回答应该是否定的。 还要指出的是,夫妻感情并不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夫妻感情破裂只是离婚的一个标准,用这一个标准去衡量或判断婚姻关系能否维持。因而,它不是法律调整的对象,法律调整的对象还是婚姻关系。我们再进行一下比较便知。婚姻法规定:与婚外异性同居和吸毒等可以判决离婚。在这里,法律所调整的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