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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是否需要市场调查

发布时间:2021-05-14 15:29:08

① 政府采购招标文件 是否需要明确采购单位,法律依据是什么

就你所提出的问题我仔细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法律解释,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里可以不明确采购单位。但必须明确招标单位及其负责人,这就是为什么很多地方政府成立专门的政府招部门标机构,统一对政府性质的采购进行招标的原因。

② 政府采购中的公共市场是什么

不明白公共市场是什么意思,说的是公共采购市场吗???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串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等财政性资金,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佣等形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在国际上,政府采购是包括政府采购政策、采购方式及采购管理在内的对政府采购行为的总称,亦指公共采购的管理制度。
(一)政府采购制度是公共财政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对经济的管理.由直接管理转变为间接管理,资源配置由政府全部配置转变为以市场为主体。对“市场失灵”领域,如国防、外交、行政事务、社会治安、公共设施、基础教育、基础科研、卫生保健、环境保护、物资储备等等,则仍需政府继续履行职能,具体表现就是由政府向广大公众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政府为履行其职能,必须以税收等形式筹集资金,再用这些资金去采购广大公众需要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即开展政府采助活动。因此,市场经济国家的政府财政也称为公共财政,政府采购也称为公共采购。

政府本级公共财政支出分为转移支出和采购支出,其中的转移支出主是指政府对企业的补助、政府对居民的补助以及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财力补助等;采购支出则是指政府直接用于采购公共工程、货物和服务的支在西方国家,采购支出‘般占财政支出的30%以上,占 GDP的比重一般IO%左右。与其他消费主体开展的采购活动不同政府采购资金来源于税人交纳的税金,因此,采购资金的使用也要满足纳税人的要求,需要做到配置合理,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二)政府采购制度是实现公共资源优化配量的一种机制
国际经验表明,在公共资源的配置过程中,依靠道德自律或互相监督不土绝腐败现象,而公开竞争机制约引入则大大降低了采购官员与供应商的合谋的概率。实行政府采购制度,供应商、采购机关与资金管理部门三者之间互相制约:采购机关要优中选优,获得价格质量比最佳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激励厂商更好地为政府这个最大约消费者服务;供应商要适应市场要求,自觉改善价格质量比,提高竞争实力;资金管理部门提高了资金分配和使用纳透明度,节约支出,硬化预算约束。纳税人(公众)也就必然成为最大受益方。所以,政府采购必须坚持透明皮原则和竞争择优原则。
(三)政府采购与计划经济体制下财政对实物形态直接管理方式有着根本的区别
控购的初衷,主要是通过直接的行政手段抑制社会集团对某些商品的
需求,实现社会商品的供求平衡。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市场商品日益丰富:政府与民争购的条件不复存在,控购的目的只是控制集团消费支出,解决“该不该买”的问题,但没有解决“如何购买”的问题,政府采购制度是通过法律手段.规范公共部门的采购行为,印“如何购买”,以实现政府预期的宏观经济管理目标。随着我国国家机构改革,政府职能发生的转变,中央政府已经取消控购的做法,对部分商品控制购买的问题,将通过细化预算编制工作加以解决。目前,一些地方由于细化预算编制将有一个过程,以及反腐倡廉工作的需要,仍然继续实行对一些商品进行控购。这些地方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可在确定集中采购目录时.将一些专控商品列入集中采购目录,将“该不该买”和“如何购买”结合起来管理。这样,既可达到专控的目的,降低控购工作的管
理成本,提高监督效果;又可使控购工作纳入市场经济管理的轨道。

③ 中国政府采购市场分析及发展趋势

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至今,我国的政府采购无论是制度建设还是市场扩张,用“飞速发展”四个字来形容,从哪个角度看都是不过分的。从财政部国库司统计的数字看,自1998年至2003年,政府采购规模从31亿元人民币增加到1659亿元,平均每年递增138%。我国的有关制度和法规的建设也在短短的几年间,从无到有,不断完善。我们已经有了比较多的经验积累,应该进行一次全面的总结回顾,以便使我国的政府采购在今后能步入更加理性化和科学化的发展道路。

一、我国政府采购市场规模达到空前的水平

分析市场规模主要是按照种类统计汇总和按照部门统计汇总两种方式。由于我国的经济统计系统中还没有专门对政府采购进行单独统计,所以只能通过部门从事的政府采购汇总中分析政府采购规模。目前,除了财政部正式统计和发布政府采购的数据之外,我们还必须注意到其他部门没有纳入统计数据中的政府采购。所以,这里分析的政府采购市场,包括财政部方面的、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政府采购和对其他部门估算出的政府采购规模。

我国的政府采购可从财政资金使用、基本建设和体制改革三方面反映市场的规模:

1、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采购。

国内目前的政府采购统计数字仅限于使用财政拨款的项目:1998年,我国政府采购量为31亿元,1999年为130亿元,比上一年增长3.2倍。2000年为328亿元,比前一年增长1.5倍。2001年653亿元,比前一年增长1倍.其中,中央单位采购突破100亿元。2002年约1000亿元,比前一年增长53%。其中,中央单位为200亿元,地方800亿元。2003年为1659.4亿元比前一年增长65%。(平均每年增长138%)其中,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采购为949.7亿元,占全国政府采购规模的57.2%。

2、基本建设方面的政府采购

基础设施是我国经济建设的重点领域,也是经济发展的“瓶颈”。我国基础设施建设每年增长幅度快于GNP的增长,也快于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的增长。我国的基础设施的建设主要表现在交通、通讯设施的建设上。如,90年代以来,“国家不断加大对公路建设的投资力度,公路建设规模和投产规模以惊人的速度增加”,“1998年以来,每年投资都在3000亿元左右”。12001年,举世瞩目的青藏铁路开工建设;长途光缆线路长度从990年的3334公里增加道003年的近55万公里;1998年以来,开展了新中国历史上规模最大的水利建设,完成了长达3576公里的长江干堤和1731公里的黄河下游提防加固工程;2002年底,南水北调工程开工;2003年,长江三峡工程顺利实现水库初期蓄水、首批发电机组发电。2002年-2003年,国家在西部地区新开工了一批重大工程,投资总规模7700多亿元。

主要基础设施采购金额的计算,可以从我国每年的固定资产投资方面以及国债发行的数量上来反映。

2000年-2003年的4年中,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增长率分别为10.3%、13%、16.9%和26.7%。近年来,我国每年的公共建筑额约为1000亿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指出,“城乡住房和公共工程到2000年时,按1995年价格计算,建筑业增加值达到5000亿元以上”,即每年增加1000亿元。这意味着,我国固定资产投资每年增长平均2倍于国民经济的增长水平。

1998年最初开始发行国债,1000亿元全部用于基础设施建设。98年以来我国已连续6年发行长期建设国债,平均每年发行1300亿国债,用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99年发行国债1100亿元,2000年、2001年和2002年各发行1500亿元,2003年1400亿,2004年1100亿元)。长期建设国债主要用于增加基础设施投资,同时也加大了对西部开发和生态环境建设的投入。

此外,我国通过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取得建设资金。我国把这些外国政府贷款用于建设基础设施,项目包括电站、大型化工项目、各省市的电话基础传输设备、铁路、港口、机场、地铁。而贷款机构一般要求利用国际招标进行采购,这实际也属于政府采购市场的范围。

3、政府采购用于经济体制改革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招标一直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有效措施之一而在各行各业加以推行:首先是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招标,后来是企业、商业的竞争招标承包,到近年来的反腐败运动,强调减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扩大招标的运用范围。90年代至今,我国进行了大规模的政府采购改革,利用竞争和透明的办法开创政府采购的新机制。例如,除了药品采购、政府部门公务用车采取招标的办法,救济粮的采购也采用了招标的办法。

二.大力进行制度建设,推进政府采购的公开与透明

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后的8年来,一直从各个角度推进政府采购的透明化。一是不遗余力地推动《政府采购协议》在其成员方中的加入运动;二是建立政府采购透明化工作组形成和完善《政府采购透明化协议》的条款;三是通过《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有关条款的修改,将政府采购服务贸易自由化。

《政府采购协议》把透明度原则规定在协议第十七、十八和十九条中。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即:政府采购规则和程序的公开;政府采购政策、法规和措施的公开;政府采购信息传递的渠道的一致性;有效的监督机制和审查机制。《政府采购透明化协议》要求公开采购信息、政府采购规章与法律,采购程序和质疑诉讼机构、渠道等。但所有这些,都是在参加方签字和承诺条款的基础之上的。也就是说,只有参加了《政府采购协议》的成员方才有义务执行该条款;只有《政府采购透明化协议》对所有WTO成员方都适用之后,我们才有义务执行政府采购透明化的规范。

按照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公开招标是主要的采购方式。以法规的方式要求做到如此大的透明力度,这在世界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是不多见的。我国在2004年颁布的《中央预算单位200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中规定:无论是政府集中、部门集中采购还是单位分散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120万元以上的货物或服务项目,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都要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12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6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可以实行公开招标,也可以依据政府采购法规定选择相应的采购方式。

另外,我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承诺,按照透明度原则进行我国的政府采购。因此,入世三年来,我国政府采购的公开与透明比过去任何一个时期都要彻底。2003年,我国在指定媒体上发布的政府采购公告数量比2002年增加了一倍,由5000条增加到10238条。

三.国际形势和WTO新动向预示着我国政府采购的发展方向

我国是世界经济一体化的组成部分,随世界潮流而动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规律,也是政府采购发展的必然规律。作为WTO的成员方,我国今后将面临《政府采购协议》的加入问题,也将面对《政府采购透明化协议》的内容达成问题。

未来的《政府采购透明化协议》是美欧为首的发达国家强力推动下的产物。虽然《多哈宣言》声明《政府采购透明化协议》仅局限于透明化问题,没有市场准入要求,但推动这个议题的主要国家已明确表示,其最终目标是在WTO的框架内完全融合世界政府采购市场。《透明化协议》只是将政府采购多边化的一个跳板,这个《协议》签订后,再将《协议》的适用范围扩大从透明化扩展到其他领域,最后扩展到市场准入,实现外国公司的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

《政府采购透明化协议》可能包含的内容主要是协议未来条款的基石。这12个要点分别是:政府采购透明化的定义和协议的适用范围;政府采购透明化协议规定的采购方法;本国法律和程序信息的公布;采购机会、招标和资格审查程序;期限;采购商资格审查决定的透明化;授予合同决定的透明化;国内审查程序;与透明化相关的其他事务;公告(向外国政府提供的信息);WTO争端解决机制;技术合作及发展中国家特殊和差别待遇。其中对我国利益影响较大的未来条款主要集中在:适用范围、国内审查程序、信息技术、反贿赂和反腐败、WTO争端解决机制、技术合作、发展中国家特殊和差别待遇等方面。

2004年7月31日,世界贸易组织主要国家的部长和常驻代表们经过两周极度紧张地连续谈判,对新一轮多边谈判做出了一揽子决定。8月1日WTO召开总理事会正式会议批准生效《多哈工作纲要》(DohaWorkProgram)。该计划最终确定了“多哈发展议程”的行动框架和具体内容,决定,《多哈部长宣言》中提出的贸易与投资、贸易与竞争政策和政府采购透明化将不是《工作纲要》的组成部分,不属于多哈回合谈判内容。也就是说,政府采购透明化问题被正式排除于“多哈回合”之外。

政府采购透明化是将政府采购纳入世界贸易自由化范畴的重要步骤。但现在看来,由于出台的条件并不成熟,加之发展中国家的极力反对,协议注定不可能在2005年出生。这对我国或许是一件好事,可以有更充分的时间做好相应的准备。

但是,政府采购市场的封闭现状已经不适应当代经济全球化形势,阻碍世界贸易自由化进程。无论如何,达成《政府采购透明化协议》已经是WTO的既定目标。占据各国GDP15%的政府采购市场对任何一个国家都具有强大的吸引力。获取更多的国外政府采购市场可以加快经济发展,也符合我国的长远利益。当前,我国应认真研究《政府采购协议》的条款和内容,分析《协议》的内容及可能对我国经济和社会产生的影响,尽早提出相应的谈判对策和方案,为加入该协议作好充分的准备。我们应认真研究《政府采购透明化协议》的国际进程,追踪工作组商谈的进展情况,并及时调整我国有关的法律、规章、操作程序,尽早利用现代化手段采用电子商务技术,使我国的公共市场在国际竞争环境中健康地发展。

④ 政府采购和一般的商业性采购有什么不同吗

一、本质上的区别:1、采购目的:一般采购追求的是利益最大化,但政府采购追求的目标是示范引导作用,利益并不是唯一目标。
比如说,政府采购规定了国货优先,以及给小微企业一些优惠。而一般采购无此要求。
2、采购管理部门:政府采购由财政部统一管理,一般采购多由商务部或发改委等其它部门管理。
二、执行上的区别(这里要假设一般商业采购也使用国有资金):
1、政府采购允许竞争性谈判,询价比价等,而机电产品或工程类项目,若满足相关条件必须招标,只有可不招标项目才允许用其它的采购方式。
2、如果都用招标采购,那也有一定的区别。
具体区别我懒得打字了,请看这个:工程建设(工程货物)招标、政府采购、机电产品国标招标主要不同点对照表。
现在政府采购相应国家的号召,很多政府采购开始步入“互联网+采购”的趋势,利用电子采购平台进行采购工作了,主要目的是要透明、阳光采购,你可以看下“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信源开发的电子采购平台。
三、操作细节的话,由于动机、关注点、达成方式都不同,造成了从前期市调、寻源、考察、预审,到招标策划、招标文件编制、开标评标方式、商务洽谈周期、合同签约各个环节都有不少区别。如市调和寻源,政府采购相对来说工作可能没那么大,而对企业而言,充裕的供方市场信息和广泛的供应商渠道,是企业采购甚至产品设计、成本预算的关键基础。

⑤ 政府采购招标基本程序是什么

招标,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方式之一,也是一种最具有竞争、公开透明程度最高的一种方式。一般来说,招标投标活动需经过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与定标等程序,但根据本人多年来从事招标采购工作的实践经验,完整的招标投标活动还应包括在招标前的准备工作。因此,我们可以把招标投标活动分成两个阶段,即准备阶段和招标阶段。各个阶段的基本程序如下:

一、准备阶段

在准备阶段,要对招标投标活动的整个过程作出具体安排,包括对招标项目进行论证分析、确定采购方案、编制招标文件、制定评标办法、组建评标机构、邀请相关人员等。主要程序是:

(一)制定总体实施方案

即对招标工作作出总体安排,包括确定招标项目的实施机构和项目负责人及其相关责任人、具体的时间安排、招标费用测算、采购风险预测以及相应措施等。

(二)项目综合分析

对要招标采购的项目,应根据政府采购计划、采购人提出的采购需求(或采购方案),从资金、技术、生产、市场等几个方面对项目进行全方位综合分析,为确定最终的采购方案及其清单提供依据。必要时可邀请有关方面的咨询专家或技术人员参加对项目的论证、分析,同时也可以组织有关人员对项目实施的现场进行踏戡,或者对生产、销售市场进行调查,以提高综合分析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确定招标采购方案

通过进行项目分析,会同采购人及有关专家确定招标采购方案。也就是对项目的具体要求确定出最佳的采购方案,主要包括项目所涉及产品和服务的技术规格、标准以及主要商务条款,以及项目的采购清单等,对有些较大的项目在确定采购方案和清单时有必要对项目进行分包。

(四)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要求和招标采购方案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般应包括招标公告(投标邀请函)、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人须知、合同格式、投标文件格式等五个部分。

1、招标公告(投标邀请函)。主要是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招标项目的地点和时间要求;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地点和时间;招标文件售价;投标时间、地点以及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2、招标项目要求。主要是对招标项目进行详细介绍,包括项目的具体方案及要求、技术标准和规格、合格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竣工交货或提供服务的时间、合同的主要条款以及与项目相关的其它事项。

3、投标人须知。主要是说明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文件的编制方法和要求、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要求、投标价格的要求及其计算方式、评标标准和方法、投标人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和提交方式、提供投标文件的方式和地点以及截止日期、开标和评标及定标的日程安排以及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4、合同格式。主要包括合同的基本条款、工程进度、工期要求、合同价款包含的内容及付款方式、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验收标准和方式、违约责任、纠纷处理方法、生效方法和有效期限及其它商务要求等。

5、投标文件格式。主要是对投标人应提交的投标文件作出格式规定,包括投标函、开标一览表、投标价格表、主要设备及服务说明、资格证明文件及相关内容等?

(五)组建评标委员会

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

2、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的代表及其技术、经济、法律等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一般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3、《政府采购法》以及财政部制定的相关配套办法对专家资格认定、管理、使用有明文规定,因此,政府采购项目需要招标的,其专家的抽取须从其规定。

4、在招标结果确定之前,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应相对保密。

(六)邀请有关人员

主要是邀请有关方面的领导和来宾参加开标仪式,以及邀请监督机关(或公证机关)派代表进行现场监督。

二、招标阶段

在招标阶段,应按照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几个步骤组织实施,基本程序是:

(一)招标

1、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公开招标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发布投标邀请函)。招标公告必须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报刊或者媒体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的内容、格式与招标文件的第一部分相同。

2、资格审查。招标人可以对有兴趣投标的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的办法和程序可以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中载明,或者通过指定报刊、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由潜在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交资格证明文件,招标人根据资格预审文件规定对潜在的投标进行资格审查。

3、发售招标文件。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规定的时间、地点向有兴趣投标且经过审查符合资格要求的供应商发售招标文件。

4、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对已售出的招标文件需要进行澄清或者非实质性修改的,招标人一般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1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购买者,该澄清或修改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这里应特别注意,必须是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5天发出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部分。

(二)投标

1、编制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载明的事项有:投标函;投标人资格、资信证明文件;投标项目方案及说明;投标价格;投标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招标文件要求具备的其他内容。

2、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投标人对编制完成的投标文件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密封、标记。这个过程也非常重要,往往因为密封或标记不规范被拒绝接受投标的例子不少。

3、送达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对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应不予开启并退还。招标人应当对收到的投标文件签收备案。投标人有权要求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机构提供签收证明。

4、投标人可以撤回、补充或者修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但是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之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撤回、补充或者修改也必须以书面形式。

这里特别要注意的是,招标公告发布或投标邀请函发出之日到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一般不得少于20天,即等标期最少为20天。

(三)开标

1、举行开标仪式。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以公开方式举行开标仪式。

2、开标仪式的基本程序是:

(1)主持人宣布开标仪开始(需简要介绍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即项目内容、准备情况等)。

(2)介绍参加开标仪式的领导和来宾同志(来自单位、职务、身份等)。

(3)介绍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单位名称及投标人代表(这里需要对所招标项目作进一步介绍:如招标公告发布的时间、媒体、版面;截止什么时间有多少家供应商作出了响应,并提交了资格证明文件;有多少家供应商购买了招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有多少家供应商递交了投标文件,等等),在介绍招标人及其代表时,应按照递交投标文件的顺序介绍,先介绍招标人单位名称,接着介绍其代表人姓名、职务、身份。

(4)宣布监督方代表名单(监督方代表所在单位、职务、身份)。

(5)宣布工作人员名单(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及在开标时担负的职责:主要是开标人、唱标人、监标人、记标人)。

(6)宣读有关注意事项(包括开标仪式会场纪律、工作人员注意事项、投标人注意事项等)。

(7)检查评标标准及评标办法的密封情况。由监督方代表、投标人代表检查招标方提交的评标标准及评标办法的密封情况,并公开宣布检查结果。

(8)宣布评标标准及评标办法。由工作人员开启评标标准及评标办法(须在确认密封完好无损的情况下),并公开宣读。

(9)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情况。由监督方代表、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情况,并公开宣布检查结果。

(10)开标。由工作人员开启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须在确认密封完好无损且标记规范的情况下)。开标应按递交投标文件的逆顺序进行。

(11)唱标。由工作人员按照开标顺序唱标,唱标内容须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招标文件对应宣读的内容已经载明)。唱标结束后,主持人须询问投标人对唱标情况有无异议,投标人可以对唱标作必要的解释,但所作的解释不得超过投标文件记载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2)监督方代表讲话。由监督方代表或公证机关代表公开报告监督情况或公证情况。

(13)领导和来宾讲话。按照开标仪式的程序安排,参加开标仪式的领导和来宾可就开标以及本次采购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发表意见、看法,提出建议(此部分程序可以提前在开标程序的第三步进行)。也可以安排采购人代表发言,由采购人代表向有关方面作出承诺。

(14)开标仪式结束。主持人应告知投标人评标的时间安排和询标的时间、地点(询标的顺序由工作人员用抽签方式决定),并对整个招标活动向有关各方提出具体要求。

开标应当作记录,存档备查。

(四)评标

1、开标仪式结束后,由招标人召集评标委员会,向评标委员会移交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

2、评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评标由评标委员会独立进行评标,评标过程中任何一方、任何人不得干预评标委员会的工作。

3、评标程序

(1)审查投标文件的符合性。

(2)对投标文件的技术方案和商务方案进行审查,如技术方案或商务方案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则可以判定其为无效投标。

(3)询标。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地方进行必要的澄清,但澄清不得超过投标文件记载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综合评审。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评标标准、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审和比较。综合评审和比较时的主要依据是: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评标标准、办法,以及投标文件和询标时所了解的情况。这个过程不得也不应考虑其它外部因素和证据。

(5)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根据综合评审和比较情况,得出评标结论,评标结论中应具体说明收到的投标文件数、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数、无效的投标文件数及其无效的原因,评标过程的有关情况,最终的评审结论等,并向招标人推荐一至三个中标候选人(应注明排列顺序并说明按这种顺序排列的原因以及最终方案的优劣比较等)。

(五)定标

1、审查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论。招标人对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结论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应包括评标过程中的所有资料,即评标委员会的评标记录、询标记录、综合评审和比较记录、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个人意见等。

2、定标。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原则,在规定时间内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中标人必须满足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且其投标方案为最优,在综合评审和比较时得分最高的。

3、中标通知。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定标,在确定中标后应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

4、签订合同。中标人应当按照中标通知书的规定,并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如采购人委托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则直接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及其修改和澄清部分、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其补充部分是签订合同的重要依据。

⑥ 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

关于我国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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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政府采购是政府管理社会经济生活的一种重要手段,政府采购是经过200多年发展才逐渐形成的复杂而有效的一种财政支出制度,《政府采购法》的实施对政府采购管理监督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从运行的实践来看,尚处在摸索实践阶段,当前存在着一些必须着手规范和完善的问题,需要我们认真思考。本文通过深入细致地分析采购过程中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强化意识、完善制度、编制预算、硬化指标等措施,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关键词:政府采购;问题;对策;财政监督

政府采购是经过200多年发展才逐渐形成的复杂而有效的一种财政支出制度,《政府采购法》的实施对政府采购管理监督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从采购运行的实践来看,在我国尚处在摸索实践阶段,还存在许多不完善、不规范的现象,其效果无论从采购规模上还是从行为的规范上,还没有达到预期监督的目的。当前存在着一些必须着手规范和完善的问题,需要我们认真思考。

一、采购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采购单位意识不强

出现采购单位政府采购意识不强这种情况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时间不久,宣传力度不够,而原先出台的制度又缺乏刚性,对采购人没有法律约束力;另一方面是由于我国预算编制滞后,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很难实施。有些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往往是领导说了算,想买什么就买什么,想什么时候买就什么时候买,想花多少钱就花多少钱。一些地方用政府采购计划代替政府采购预算,很难体现集中采购的计划性和规模效应。

政府对采购中心组织的开标活动监督意识不强,考核与现场监督流于形式,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一方面是对开标现场监督不得力,走形式走过场。有些监管部门限于人手少,只是象征性地走走场面,不参与全程监督,一味地寻找采购执行机构的问题,现场监督失去了应起的作用。另一方面是年度工作考核不规范、不科学。由于指导能力匮乏,监管部门对采购机构档案管理、人员考核、进入标准、规章制度建设、纠纷处理措施等等考核内容未作政策上的规定,监管部门考核工作也只能走走形式,是对采购中心工作放任自流与不关心的表现。

(二)具体管理职责不清

多数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都设在财政部门,为了精减机构,许多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与集中采购机构合署办公,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这种集裁判员与运动员于一身的操作模式,缺乏相互制约的机制,难以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原则。政府采购行为的执行者往往基础性工作不到位,在不经意间把政府采购工作中出现的矛盾问题转嫁给了采购中心。这种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行政不作为或行政错位的现象,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采购体制不顺,许多应该事先解决的问题不能约定俗成,使采购中心工作被动。

监管部门采购资金审核不严,年度或季度、月度采购计划不能准确执行,让许多没有采购资金的项目进入采购法定程序,致使供应商合同款项被无限期拖延,供应商怨声载道,采购人却毫无表情。虽然采购中心没有直接责任,但项目是由其组织开标的,协调即使很困难却也是份内事,采购资金不足的矛盾焦点明显地转嫁到了采购中心。采购监管部门不从源头上遏制采购人的不规范行为,却做起了老好人,赢取当事人好感,获得行风评议选票,而把采购中心推上了风口浪尖。

(三)双重标准操作执行不便

对涉及采购中心具体事务性问题,采用双重标准,令采购执行机构困惑,理性逻辑混乱。对于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甚至超过几倍的项目,监管部门初次就确定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采购方式,置政府颁布的年度集中采购目录于不顾。违背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时限,邀请招标只给3、4天招标定标完成期,故意或变相帮助采购人“愚弄”采购中心,不能及时按规定方式采购完毕的还抓小辫子,而对于一些明显可以采用询价采购的配置型号固定的项目又要搞所谓的邀请招标,采购理念混乱。

采购内容审核阶段也搞双重标准,有时根据采购人行政权力权重大小以及与自己关系密切程度,对涉及采购具体内容(如定品牌与不定品牌)设置双重标准,因人因时因地而随机变幻,叫人摸不着头脑。报账审核把关时,对采购中心出具的付款申请与合同内容有时熟视无睹,如同废纸,根本不尊重采购中心的劳作,大费周折地仔细查询各方数据,让报账者实实在在地感受到威严二字的份量;有时根本不看任何证明材料,对采购中心根据工作实际而采用的比价定标形式不予认可,在供应商已供货前提下,拒绝报账;对某些供应商网开一面,约定好的工作机制会随便更改,事先也不沟通,临时突变,影响了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四)关注影响采购问题不够

由于多数集中采购机构为事业单位,且人员大多从财政部门内部调剂使用,因此,这种并非为机构内部岗位设置而定向招募专业人员组成的采购员队伍,很难达到《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要求。对影响政府采购的重大问题与事务不闻不问,任其发展,不能为政府采购事业的健康发展扫除障碍。然而实际情况却是许多监管机构回避主要矛盾,避重就轻,敷衍塞责,借口种种理由,对影响政府采购的原则问题“顾左右而言他”。

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政府采购的多头执行体制导致采购市场混乱;会计事务所、造价中心、招标代理机构等抢占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采管不分;工程采购未能纳入集中采购范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制定不完善以及准确执行不力;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无工作阵地,机构纳入行政服务中心熙熙攘攘的大厅中,工作保密性、方便性、发展空间严重受阻;党政领导盲目指示与涉足投诉事件的处理;采购人不与采购中心签订委托采购协议,未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中心人员素质结构与业务水平制约机构发展,采购中心成为领导安排富余人员的场所等。

(五)采购信息公开程度不高

采购信息不公开,暗箱操作严重,对执行机构存有欺骗行为。监管部门把握着政府采购起始与收购阶段具体事务,即采购计划审核和合同款或报账单的最后签字盖章与拨付权,其间将会出现可以预料的腐败与寻租行为。

监管部门根据领导意见,凭借人情关系网权重,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于不顾,肆意让“心仪”的采购人自行采购或变相自行采购(如由监管部门参与所谓现场监督的“议标”行为,不走政府采购程序),反正票据的报销权掌握在自己手中,集中采购程序都可以跳开了,实际上集中采购机构已失去了作用,成为了监管者手中被任意玩弄与欺骗的对象。

(六)采购法规制度保障不力

由于各地在尝试政府采购初期的认识不是很深,出发点站得也不高,出台的一些政策制度,难免存在遗漏,甚至与《政府采购法》相左,亟须加紧修改、完善和补充。

比如,原先出台的政府采购暂行办法或制度中,很少提及政府采购如何保护民族工业、经济不发达的少数民族地区的和环保型的企业;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职责划分不是很明确;对政府采购的预算管理要求不高;对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缺乏统一规范等等。

现在普遍有一种倾向,监管部门考虑到制定的法规要具有系统性、缜密性、创造性,势必有一定难度,因此不敢为人先,怕承担责任,抱着等待观望态度,一切事关制度建设方面的工作都要等待上面来了文件再照搬照套,根本不愿创新。

(七)监管机构操作权力不当

由于缺乏有效的制度约束,一些地方的政府采购操作缺乏规范。招标文件不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核就擅自发出,中标结果不在媒体公布,采购合同不报监管部门备案;该实行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而擅用其他政府采购方式代替;不按规定聘请专家或聘请没有专家资格的人员充当评委;评委组成人员的比例不符合规定;随意突破政府采购预算;采购人与供应商擅自改变中标结果等等,让人怀疑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性。

监管机构越位操作,权力滥用,给采购中心工作制造压力。有些监管机构却以领导者自居,指挥着自己的“下属”———采购中心的工作,涉足太深却浑然不觉,如拥有定点采购招标时的定标权。

由于行政事业单位在设备配备上没有统一、明确的配备标准,一些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相互攀比,也在一定程度上给腐败行为带来可乘之机,直接影响政府采购所提倡的公开招标方式的采用和组织实施,使监督管理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缺乏有效的制度依据。

二、规范采购操作程序的建议

(一)强化意识,更新观念

一是县级财政部门的主要领导应把政府采购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经常关注,专题研究。并利用媒体反映其新情况、新问题,宣传其新办法、新经验,促进其健康发展良性循环。

二是政府采购的根本目标是节约成本、治理腐败、规范管理。目前,有些人认为“节约了多少资金”、“完成了多少政府采购预算”是衡量政府采购工作的唯一标准,考核工作时作为重要指标,总结成效时大力褒奖。众所周知:上述指标仅是政府采购带来的经济效益的具体体现,而非根本目的,治理腐败、规范管理且与国际惯例接轨才是最终目标。

三是政府采购是促进财政支出优化的重要手段。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对改善公共支出管理具有重要作用。实践证明:在公共资源配置过程中,依靠道德和相互监督不能杜绝小集团与政府部门采购官员之间的谋私和腐败现象,而公开竞争机制的引入大大降低了合谋的概率。

(二)规范运作,提高效益

一是规范运作是根本。规范运作必须做到“两制定、两公布”:第一是制定并公布《县级政府采购办法》及《实施细则》,并用专栏、媒体详细公布政府采购的范围、目录、方法、程序和门槛价。第二是制定并公布《县级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办法》。凡达到公开招标起点金额的项目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实行公开招标。对招标投标的程序(市场调查———发布招标公告———制作标书———评标———决标———签约)以文件的形式固定下来,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二是提高效益是关键。第一要造就高素质干部队伍。加强廉政建设,教育工作人员不为名所动,不为利所惑,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鞋。第二要借助专家智慧提升采购质量。建立采购评审专家库,做到公开征集,严格审核,择优选用,专业齐全,素质权威。在立项源头、采购流程、现场管理、履约验收各个环节上充分发挥专家智慧,全方位提升采购质量。

三是运用网络技术提高采购效益。从标准产品入手,公开招标确定供应商和协议价目录,并上网公示协议商品和价格,查询展示样品,网上定购,网上通知协议供应商送货上门,缩短采购周期,提高采购效益。

(三)健全制度,强化管理

一是建立审批制度,强化资金控制。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向当地财政部门申报年度采购计划,财政部门根据资金支付能力,并区分轻重缓急提出意见,上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是建立操作制度,强化规范运作。依据《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县情制定《县级政府采购操作规程》,明确采购机构、采购单位、资金管理部门、供应商的责任和义务,并实行相互牵制制度,采购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公开招标———网上定购或合同定购———验收———付款———核算———决算岗位的工作人员明确分工,严禁串岗、代理,预防采购风险。

三是建立核算制度,强化财务管理。政府采购应单独核算,实行“三专”,即设立专户,由国库集中支付;安排专人,实行“四分开”:授权人员与批准人员分开,批准人员与执行人员分开,执行人员与会计人员分开,会计记录人员与出纳人员分开,有效堵塞管理中的漏洞;建立专账,统一会计核算。

四是建立保证金制度,强化风险意识。建立投标保证金制度和履约保证金制度,有效防止“串标”、“流标”现象和“豆腐渣”工程。增强投标单位、中标单位的“主人翁”意识、风险意识,把政府采购风险降到最低线。

(四)编制预算,推进改革

现有的预算年度即公历年度,从每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由于我国的国情,至每年4月份甚至更晚,因此,应改革现有的预算年度,从每年的7月1日到次年的6月30日,作为一个完整的预算年度和会计年度。

另外,从财政下达预算控制数到上报正式预算只有不到1个月的时间,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完成这么多工作,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可想而知。因此,必须从实际出发,延长预算编制时间为一年,即从每年年初即开始编制下一预算年度的预算,以确保部门预算乃至政府采购预算的真实、准确。

(五)深入研究,积累经验

一是逐步完善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对于实践中探索出的具有创意新颖、操作可行、方法系统、实践有效的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要善于归纳、总结、推广,逐步完善县级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二是健全采购机构内部监督机制。第一是合理设置内部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岗位责任制;第二是合理安排工作人员,明确分工,定期轮岗;第三是强化内部稽核,做到相互牵制、相互监督,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

三是公布招标结果接受社会监督。从分散采购到集中采购,人们最担心的问题是会不会出现分散腐败转化为集中腐败,为了消除人们的疑虑,必须将采购机构、采购人员、采购项目、招标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所有供应商和社会的监督,杜绝不良行为的产生。健全法律体系要根据国际经验,政府采购的立法工作不仅仅是制定一部《政府采购法》,而是要建立以“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为核心的制度体系。

(六)完善体系,硬化指标

采购过程耗用的时间也应当作为衡量采购制度是否有效的一个重要指标,来考核采购机构的采购效率是否更高,是否能够在时间上满足采购人的需求,有无故意推诿,消极怠工现象。

应建立采购质量反馈信息制度,提高采购服务质量,便于对采购结果进行考核。增强“国货”意识,购买国货是政府采购制度的内在要求,在国际上,政府利用纳税人的钱购买外国产品冲击本国企业,是不符合纳税人利益的。

我国《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因此,有关部门要抓紧时间制订国货的认定标准以及车辆、办公家具等的配备标准。为了尽快将《政府采购法》落到实处,有关部门应当出台原则性的认定标准,以指导实践工作,方便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做到有章可循,执法有据。

参考文献

[1]王文新。集中采购机构急待解决的五大问题[J].政府采购指南,2005(12)。

[2]任伟。如何促进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工作[J].政府采购指南,2005(12)。

[3]张许栋,张金泉。构建服务型政府采购中心的思考[J].政府采购指南,2005(11)。

⑦ 政府采购的采购现状

政府采购 2000年,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财政部门把推行政府采购制度作为深化财政支出管理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公共财政体制的重要举措来抓,无论是在政府采购的制度建设,还是在政府采购规模和范围的拓展等方面,都比往年有所突破,取得了一定成效。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采购活动的基本情况
根据全国30个地区和中央单位上报的统计报表,2000年全国政府采购327.9亿元,比上年增长约1.5倍。节约资金42.5亿元。其中,预算资金节约25.7亿元,节约率为11.6%。
1、从资金构成看,预算资金采购221亿元,占采购资金总额的67%。其中,地方194亿元,中央27亿元。自筹资金采购107亿元,占采购资金总额的33%。其中,地方104亿元,中央3亿元。
2、从地区情况看,采购规模超过10亿元以上的地区有9个,这些地区的采购规模为196亿元,占全国的60%。其中,上海、江苏、广东、辽宁、山东等地区均超过20亿元;采购规模在10-20亿元之间的有北京、黑龙江、浙江、云南等地区。
3、从项目构成看,政府采购项目主要为各种货物类采购,其次为工程类采购和服务类采购。这三大类采购在政府采购中所占的比重分别为67%、23%和10%。
4、从采购品目看,多数集中在汽车、计算机、复印机等一些大宗通用产品。2000年,全国政府采购汽车39582辆,其中,小汽车19162辆;采购计算机212399台。两项采购金额合计,约占年政府采购总规模的20%。
二、地方政府采购机构建设情况
2000年各地政府采购机构建设已经基本完成。地方政府都在省级财政部门设置了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政府采购执行机构。
1、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设置情况。经过省级机构改革,地方政府采购管理职能全部由财政部门承担,并相应设立或明确了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其中:在财政厅(局)内部单独设立处级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有19个省份;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与国库处合署办公的有9个省份;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分别与预算处、行政政法处合署办公的有3个省份。
2、政府采购执行机构设置情况。按照采购管理与采购执行分开的原则,各地在设立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同时,也相应设立了政府采购执行机构负责集中采购事务。除河北和湖南政府采购中心设在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外,绝大多数省份均设在财政部门。吉林省是在财政部门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各设立一个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中心都是事业单位,经费来源有全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两种形式。各地政府采购中心人员编制一般都在10人以上,其中,北京、上海人员编制均为50人。 政府采购 我们应在借鉴国际惯例的基础上,从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出发,建立一个适合我国国情的政府采购制度。具体来说,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应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
1、加强政府采购立法,建立政府采购法律体系
从国际上看,凡是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国家和地区,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及健全政府采购运行机制,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有关政府采购法规体系,这些法规政策对保证政府采购的几个目标实现起到了重要作用。我国政府采购的历史短,没有制定政府采购法,因而在采购方面出现了许多问题,不利于采购活动的开展。考虑到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在整个政府采购制度中处于核心地位,制定我国的政府采购法以及相关的配套法规势在必行。
在制定我国政府采购法时,一方面要立足于本国国情,同时结合国际惯例来确定;另一方面在对采购行为的规范和管理时要有利于财政对这项工作的主导地位的形成。具体来说,我国的政府采购法的内容主要应包括:
(1)适用范围。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适用范围应当确定为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
(2)采购方法或程序的确定。从我国情况来看应选择以竞争性招标采购方式为主,其他采购方式为辅的结构。
(3)采购应遵循的原则。主要包括有效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公平原则等。
2、加快我国的政府采购管理体系建设
国际上的政府采购模式大致有三种类型:一种是集中采购模式,由财政部门或另由一个专门负责的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所有的采购;一种是分散采购模式,由各支出单位自行采购;一种是半集中半分散采购模式,由财政部门或一个专职机构直接负责对部分商品的采购,其他商品(主要是低价值和特殊商品)由各支出单位自行采购。从我国情况来看,我国应实行半集中半分散的模式。对政府采购中的集中采购部分,通过设立一个专门机构如政府采购中心来组织进行,从而有利于形成采购规模,节约财政资金,有利于加快政府采购市场的形成;对政府采购中的分散采购部分,由各支出单位自行进行,但必须遵循有关的政府采购法规政策。
“高价”政府采购频现的背后
一些地方政府“阳光采购”频频引发争议:长沙市工商局办公大楼空调系统安装中标价109万元,可结算价却高达875万元,高出8倍还多。长沙市另一个政府采购项目,实际结算价比公示价高出千万元。在此之前,昆明市有关政府职能部门被曝集体“高价采购”,而长春市购进一台电脑接近3万元……本为引进竞争、节省支出的政府采购,究竟生了什么“病”?
结算价高出中标价8倍:“阳光采购”有潜规则
在长沙市工商局办公大楼建造中,有十余个政府采购项目,实际结算价远远高出中标价。其中,这栋大楼的空调系统安装中标价109.8万元,结算价则高达875.5万元,高出了8倍。对此事件,当地数位退休老干部向省纪委、省工商局等部门实名举报,但据记者了解,直到现在依然没有查清查明。
长沙市还有一个废弃物污水处理项目,政府采购时的中标公示价为5346万元,但实际结算价至少比中标价高出上千万元,这引起了审计部门关注。
记者调查发现,这个项目开标后,多家投标公司质疑招投标程序涉嫌违规。据参与竞标的北京天地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介绍,招标公告曾规定:“项目设投标报价上限值,上限值在开标前7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各投标人。”但在开标前3天,招标方突然取消了投标上限值。他们表面上以较低价格中标,暗地里却以远高于中标价结算。
与“明低暗高”的招标手法相比,日常办公支出的“高价”采购更易被发现。昆明市财政局、纪委和公安局等多个部门被曝集体“高价”采购。昆明市财政局采购4台服务器、68台台式机、8台笔记本电脑,成交价57万余元,比市场价约高一倍。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采购125台笔记本电脑,每台6760元,而中标机型市场价为5099元,一单生意就比正常价格高出21万元……
但面对种种质疑,昆明市有关部门负责人不以为然。昆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采购办公室主任陈一凡解释说:“我们承诺,采购决无暗箱操作。市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都是我们的监督单位。”他表示,昆明市的政府采购,完全是按法定程序进行,信息“公开、公正、透明”,是“阳光采购”。
在昆明曝出办公用品“高价”采购之前,长春市一部门的政府采购清单中,也出现近3万元的一台电脑。面对质疑,昆明和长春有关部门都给出相同的“答案”:买高配置设备是“工作需要”。
“什么工作需要?一些地方政府采购竞标,比的不是价格、不是质量,而是关系。”曾参与政府采购的昆明市供货商李某称,“买的东西次一点,供应商赚一点,回扣拿一点”是一些地方政府采购的“三点”规律。少数负责采购的公职人员甚至会和供货商“共谋”赚取差价。
审批、招标、公告:环环皆有“漏洞”
财政部数字显示,我国政府采购规模保持了快速增长态势,2002年为1009.6亿元,2009年则突破7000亿元。财政部有关人士坦承:由于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起步较晚,存在监督不到位的问题。
“监督不到位具体体现审批关、招投标关和公告关都有漏洞,使一些地方的监督形同虚设。”吉林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傅大中说。
在“审批关”中,一些职能部门 “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有关专家说,在昆明市财政局采购过程中,财政局既是采购需求人,也是审批人,还是监督人,角色上的交叉使得财政局是否能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能遭到质疑。
在“招投标关”中,一些地方只是走个程序,实则猫腻多多。湖南一位多年参与政府采购的厂商说,因缺乏监督,他们多次遭遇一些地方政府采购人提前透露标底给“自己人”,合伙商量“围标”、“陪标”等早已不是秘密,一些地方甚至出现几家企业长期垄断政府采购的局面。
据知情投标企业向记者透露,在长沙市高出中标价上千万元的政府采购事件中,开标前3天突然取消报价上限值,明显有违招标投标法。按法律规定,这种情况应在开标前至少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方。不仅如此,长沙市政府采购办接到投诉后,虽认定违规情况属实,却以“不影响招投标结果”为由驳回投诉。此后,相关方再依程序向省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省级机关要求市里“重新作出投诉处理决定”。这次长沙市采购办很快重新认定“此次采购活动违法”,但此时距中标公示已有近半年时间,采购已结束,成为无法纠正的事实交易。
政府采购的最后一个流程是“公告关”,本意是公开让社会审核。湖南省法学专家陈杰人表示,像昆明和长春的“高价”采购,只简单公布招投标结果,不公开事前、事中情况,公众很难发现个中“道道”,监督也就无从谈起。
立体监督:让“潜规则”无处遁形
据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秘书长汪玉凯等专家介绍,我国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实施以来,一直未出台相关的实施细则,存在一些法律盲区,为一些 “灰色交易”提供了可乘之机,导致“阳光采购”不“阳光”,甚至滋生腐败。要刹住政府采购中的“歪风”,应在制度和程序上“补漏”,尽快出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在制度“补漏”前提下,还应让公众监督参与到政府采购中,改变以往单一行政监督模式的弊端。
为防止“采购腐败”发生,山东烟台市探索建立采购事前需求论证制度,节约了大量财政预算资金。烟台市一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工程项目,采购人提出的预算为4000多万元,但经过各方参与的事前论证,预算最终被“砍”去了一半。
“实践证明,在财政审批关中,引入社会监督十分必要。”傅大中等专家认为,财政部门应将政府采购预算细节在网站和媒体上公示,如果公众有异议,要吸收专家等重新调查,或举行听证会,有效规避“审批关”中出现滥用职权行为。
“公告关”也不能一“告”了之。汪玉凯等人表示,除了公众监督外,审计、监察机关应加大过程监督,及时向公众通报结果,取信于民。
“建议对政府采购各个环节的责任人向社会公示。”湖南省委党校行政学院院长王学杰说,只有严格监督和惩戒机制,“阳光采购”才能名副其实。

⑧ 政府采购项目哪些情形是可以不采用公开招标的,还是都可以不采用了

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等可以不采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8)政府采购是否需要市场调查扩展阅读:

政府采购的相关要求规定:

1、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2、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3、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⑨ 什么是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就是指国家各级政府为从事日常的政务活动或为了满足公共服务的目的,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和政府借款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不仅是指具体的采购过程,而且是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过程及采购管理的总称,是一种对公共采购管理的制度。完善、合理的政府采购对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提高财政资金的利用效果起到很大的作用,因而是财政支出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

(9)政府采购是否需要市场调查扩展阅读:

在我国政府采购的主体是指行使有关国家权力或从事某种公共职能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的政府采购协议规定,政府采购的主体是“由直接或基本上受政府控制的实体或其他由政府指定的实体”,不仅包括政府机构本身,而且包括其他实体,如政府代理机构;不仅包括中央一级的政府实体,还包括地方政府采购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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