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市场与政府之间的边界在哪
政府和市场的边界就是,凡是市场机制能够充分发挥作用,资源能够实现有效配置的就不需要政府干预;凡是存在市场失灵,市场机制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的地方,就需要政府干预。
也就是说,资源配置要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为基础,不能脱离开市场机制过度强调政府干预,也不能离开政府实行无政府主义。
而判断的基本标志,就是凡是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发展的模式都是好的;凡是窒息市场活力,不利于经济发展甚至阻碍经济发展的干预模式都是不好的。政府和市场功能的发挥都离不开市场主体,主要的市场主体是企业,要在三者之间形成政府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宏观调控模式。
政府机构改革的方向正如党的“十八大”报告所讲,就是稳步推进大部门制改革,健全部门职责体系。其核心目的是,转变政府职能,建立一个与市场经济体制更加相适应的政府。市场经济是效率经济,这不仅是对企业的要求,也是对政府的要求。提高政府效率的重要途径是精简。政府机构改革不是目的,目的是要建立一个更有效的政府,也是要转变政府职能,让政府职能更加适应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具体而言就是:
第一,要由以前的直接干预微观经济主体,转变为调控和监督市场。
第二,要由行政手段干预经济为主,转变为主要依靠经济和法律手段,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
第三,要由以前的以审批和资源配置为主,转变为服务和创造良好的环境为主。
第四,要由以前的更加注重经济增长转变为更加注重社会管理,我国的社会问题却进入多发期、凸显期,需要政府下更大力气解决,否则,过多的社会矛盾会引起社会不稳定,影响经济增长。从现实来看,政府需要更多地关注弱势群体,把更多精力放到社会管理上来。
❷ 二战后德国政府对经济的管理给中国有哪些启示
德国社会市场经济模式自创立伊始就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争论一直持续不断。在我国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德国模式是否适用于中国也一直成为学术界争论的焦点。有的学者认为德国与中国的市场经济模式建立的生产力水平相似、调控手段都要求市场自发调节与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以及追求的目标都在关注效率的同时注重公平,因此这一模式适用中国;有的认为德国与中国的社会制度是根本不同的,在经济基础、历史和文化传统存在很大差别,因此,德国的社会市场经济模式不适用中国。那么,究竟应该如何看待德国模式,在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这一模式对中国有没有借鉴意义?对于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杆子打死,也不能全盘接受,应该有选择性地借鉴。
我国建立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是市场经济的一种模式。这一模式的两大支柱就是“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其中,两大支柱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第一大支柱“社会主义”,要求我国的市场经济必须建立在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的基础上,在分配制度上必须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在目标上必须坚持共同富裕。无论我国的市场经济如何发展和完善,上述三点是必须坚持而不可动摇的,否则,我国市场经济的根本性质就发生了改变。我国市场经济之所以是中国特色的,原因就在于此。因此,第一大支柱“社会主义”是我国市场经济的个性之所在。第二大支柱“市场经济”,即市场作为社会资源的配置手段。市场经济是所有采取市场经济模式的国家的共性,任何一个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无论其他方面有多大差别,由市场作为社会资源配置手段这一原则是相同的。因此,市场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其他市场经济模式的共性之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两大支柱的共性和个性特征决定了我们在借鉴其他市场经济模式的过程中,个性的“社会主义”是不可动摇的。但是,共性的市场经济是可以相互借鉴的。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德国的市场经济模式对我国有一定的启示。
1.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理论和实践都充分证明,在人类社会经济由低到高的发展过程中,市场是资源配置最有效的方式。德国战后的经济奇迹也充分证明了市场经济的优势。在我国,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和完善,绝大多数经济领域的资源配置基本上通过市场进行,但是,由于多种原因,市场机制还存在很多弊端,市场体系不完善、市场规则不统一、市场秩序不规范、市场竞争不充分等问题,使得公平竞争的秩序还未完全建立起来。因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要“着力解决市场体系不完善、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问题”“必须积极稳妥从广度和深度上推进市场化改革、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为此,必须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加大改革力度,不断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夯实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不断完善市场体系,形成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健全公平竞争法律规则,用法律手段来保证竞争秩序的规范、有序,从而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2.着力提高政府宏观调控和科学管理的水平,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由于传统体制和观念的影响,我国目前还严重存在着政府权力过大、审批过杂、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从而压缩了市场的发展空间。德国坚持有限的政府干预,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做法启示我们,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过程中,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不是降低政府的作用,也不是减少政府的职能,而是对政府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须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从而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政府的作用进行了明确而准确的定位:“政府的职责和作用主要是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保障公平竞争,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推动可持续发展,促进共同富裕,弥补市场失灵。”为此,要划分清楚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凡是市场能做到的,就交给市场,要严格限制和规范政府的权力;切实转变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建设法制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3.在经济发展的同时,注重社会公平。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向我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兼顾效率与公平,处理好初次分配与再分配的关系。德国社会市场经济的特色就在于在效率和公平的关系上找到了最佳的结合点,注重社会和谐。当前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了引人瞩目的成就,但是体现社会公平的社会保障体系总体还不完善。农村地区明显滞后;一些基本保障制度覆盖面还比较窄;不同群体间社会保障待遇差距仍然较大;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社会保障长期资金平衡和基金保值增值压力巨大;社会保险统筹层次低,信息化建设发展水平不均衡等问题不断突出,社会保障体系亟待健全和完善。对此,明确提出要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我们必须进一步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尽快建立起涵盖社会各阶层的、公平合理和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
❸ 结合行政职能,请谈谈政府在市场监管过程中的职能定位问题
我国政府的职能定位和管理模式形成于计划经济时期,虽经过多次改革,发生了很大转变,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要求,以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为核心职能的有限政府模式还没有完全确立。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必须紧紧抓住政府职能定位这个核心。 一.政府职能定位的相关理论 (1)有效的政府是一个能够治理并且善于治理的政府 在市场条件下,政府的职能是两个方面:纠正市场失灵和超越市场、引导市场。一般地讲,对于市场经济自身运用的相当完善的地方,政府无须干预。在这些方面,政府的职能有限,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就无事可做了。恰恰相反,政府的作用在市场条件下是相当重要的。首先,政府的作用是纠正市场的固有缺陷。市场有其自身无法克服的弱点和消极方面。为了弥补市场的这些缺陷,政府就需要担负起相应的经济职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市场经济的消极面。其次,政府的作用是超越市场、引导市场。政府干预市场不仅仅是为了纠正市场缺陷,更重要的是超越市场。超越市场就是要求政府能够站在市场之上,控制市场的总体运行,防止其自发发展造成的危害。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缩小政府的规模,减少开支,提高效率。因此,有效的政府并不是一个“实干”的政府,不是一个“执行”的政府,而是一个能够治理并且善于治理的政府。 (2)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应遵循三个基本原则 市场失灵的存在,是政府干预经济活动的理由,但政府干预应确定在什么样的规模和范围之内,却无法准确地作出回答。这是因为一个社会对于政府作用的“需求”程度是有弹性的。它不仅取决于市场一方的缺陷,而且取决于这个社会的政治结构、价值观(如对平等的渴求)、公众意识及各种利益集团的选择。这种政府职能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使其在现实中呈现出各种各样的政府干预形式,并在理论上成为现代政治经济学关注的一个焦点。一般认为,政府干预应该适度,即政府在资源配置过程中不要包揽一切,不要去做本来应当由市场去做并且实践已经证明市场能够做好的事情。具体的说,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应遵循以下三个基本原则: 其一,政府干预的范围应是弥补市场的缺陷和不足,是对市场机制的“拾遗补缺”。按照这一原则,在市场机制能够发挥功能优化资源配置的领域,政府就不要插手或介入,而在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领域才需要政府干预。 其二,政府干预的目的应是促使市场机制恢复功能,而不是去代替市场。按照这一原则,政府干预的方式和力度就不应该是固定不变的,而应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而变化。 其三,政府干预的结果必须要比干预前的情况有所改善和好转,否则,就不要干预。按照这一原则,政府在准备伸出“看得见的手”进行干预之前,必须低头看看这只“看得见的手”的不完善的地方,以使政府干预尽可能地降低成本,减少副作用,增加有效性。在我国,由于有着几十年计划经济的传统和几千年封建集权的历史,因而在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过程中,更应该警惕和防止政府对经济的过度干预。 (3)在培育和完善市场方面,我国政府面临四个方面的协调问题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政府具有培育和完善市场的职能;而政府培育和完善市场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政府转变职能的过程。如果政府职能不转变,那么无论是市场主体,还是市场客体,都无法快速和健康地发展起来。所以,社会主义国家的政府是社会主义市场发育的第一推动力。政府培育和完善市场主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政府作为社会经济管理者,应退出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经营领域,即放弃其经营职能;另一方面,政府应加强社会职能,特别是社会保障职能。 在培育和完善市场体系方面,当前我国政府面临四个方面的协调问题:一是商品市场与生产要素市场的协调。二是有形市场与无形市场的协调。三是区域市场与全国市场的协调。四是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的协调。 (4)经济全球化和加入WTO带来的政府职能转变 经济全球化为中国经济发展带来了利益和机遇,同时也可能带来冲击和风险。入世后中国在保持宏观经济稳定方面将面临新挑战,在收入分配、地区差距、劳动就业等方面也会出现一系列新问题。政府化解经济和社会矛盾、维护经济与社会稳定的作用与能力仍需进一步加强。 在WTO背景下政府面临的最大挑战,一方面是现实权力的削弱,另一方面是服务功能的加强。所以,根据WTO对政府的要求,我国政府职能还需进一步调整和转变。为此,在明确政府作用的方向、重点和方式的基础上,我国应加快推进政府改革,以应对加入世贸组织带来的机遇和挑战。 二.中国政府职能的转变 我国政府职能的定位需要做好以下六个方面的转变: (1)从传统管理思维向现代管理思维转变 在过去传统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时代,我国政府充当“全能政府”,在这种全能化模式下,政府在对经济和社会的超强管理而在某些方面表现出优越性,对保证集中社会资源办大事,有效地维护社会的秩序和稳定,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通过行政体制的改革,实行简政放权,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但在发展市场经济的今天,地方政府职能定位仍然未能明确,管了许多“不该管、管不好、管不了”的事,而许多应该管的事,又没有力量去管。因此,政府职能的转变,首先是转变政府的管理思维,政府必须从“全能型”转向“有限型”,从政府主导型经济向市场主导型经济转变,从管制思维向服务思维转变,并从社会的控制者转变成社会服务的提供者,以适应我国发展市场经济和我国加入WTO发展的客观需要。 (2)从人治管理思想向法治管理思想转变 经过26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虽然发生了重大的变革,但是过去那种自上而下的行政控制型的特点还非常明显。这种体制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我国加入WTO后的发展要求。从某种意义上讲,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政府的制度化和法律化是必然趋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行为都必须用明确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在政府行为规范的众多形式中,法律化是最高形式,也是最主要的形式。政府应当从行政控制型体制向依法行政型体制转变,把主要精力放在完善立法,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制建设上来,实施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着力推动政府工作的制度化、法制化。与此同时,政府应该实施公正严明的立法和执法,规范社会各种角色活动的行为,惩治一切违法违纪行为。因为,转变政府职能必须彻底抛弃过去传统的人治思想,加强法治意识,真正从传统的人治管理思想向现代法治管理思想转变。 (3)从增长型理念向协调型理念转变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不断调整产业结构,注重经济规模和效益,忽视了整个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导致社会事业发展相对滞后。贯彻和树立科学发展观,我国政府必须树立协调理念,必须从增长型理念向协调型理念转变,一方面要切实加强对国民经济各部门、不同产业、不同区域经济、积累和消费、分配关系、微观经济行为等的协调,促进社会和经济协调平衡发展。另一方面,必须下大力气解决现实生活中出现的收入分配不公、下岗失业、社会信用和社会秩序等问题。政府能否在持续增长中有效地发挥作用,关键看能否妥善解决失业问题、收入分配问题、社会信用和社会秩序等问题。这些问题解决得好,社会各个方面利益关系不断得到有效的协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能得以实现,经济发展就有了可靠的社会环境,这些问题解决得不好,社会的和谐和经济的增长就会有困难。因此,从增长型理念向协调型理念转变,是政府职能转变的一项不可忽视的重要内容。 (4)从封闭型的行政体制向公开型的行政体制转变 我国2003年发生的SARS危机告诉人们,在一个突发性公共事件当中,政府对公共事件的瞒报、谎报、误报,比任何行为都更可怕,更比任何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都要大。因此,必须从传统的封闭型行政体制转向现代化的公开型行政体制,以人民的利益为首任,实行政务公开、制度公开、信息公开,以适应现代社会开放型发展的客观需要。 (5)从领导型政府向公仆型政府转变 我国政府必须以“服务”为目标,为人民办实事为宗旨,从传统的领导型政府转变为服务型政府:我国各级政府要畅通言路、倾听民声,吸纳民意;要筑牢社会保障线,大力开展再就业援助行动,严格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优惠政策;要不断改善人居环境,切实提高人民生活质量。 (6)从传统的行政审批型向现代的公共服务型转变 当前,我国产业结构已经从以农业为主转变为以制造业、服务业为主,经济发展正面临着向“后现代化”转型的挑战。正确处理好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互相关系,将政府管不了、管不好或者不应当去管的事情,坚定不移地交给市场主体和市场的中介组织去做,政府应当从传统的行政审批型向现代的公共服务型转变。政府的主要职责,应当放在加大管理社会公共事务、提供有效的公共服务上,放在规范财产关系、信用关系和契约关系上,放在为确保市场竞争的公平,维护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生活的公平与效率上,放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社会服务体系等方面上来。 总之,在全球化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国政府职能的定位必须在尊重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的前提下,借鉴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的同时,结合中国具体国情,通过创建一系列制度安排来规范市场、稳定市场和引导市场发展,并提供必要公共产品的形式来弥补市场供应的不足。可见,政府的职能不是要去做大事,而是做自己应该做的事情。即政府和市场要做到各就其位、各司其职、各行其权、各得其利、各担其险,找到自己合适的位置。
参考资料: http://www.cfluntan.com/blog/user1/84/archives/2006/240.html
❹ 论政府在食品安全中的作用
食品安全拷问政府的监管责任(原创)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全国每天消耗200万吨粮食、蔬菜、肉类等食品,有食品生产企业40多万家、食品经营主体323万家、餐饮单位210万家、农牧渔民2亿多户,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数量更是不计其数,这些数字决定了食品安全监管的难度之大、困难之多、情况之复杂。
食品安全是人民群众最直接、最根本的民生。从三鹿奶粉掺加三聚氰胺事件,到"瘦肉精"事件、"染色馒头"事件,以及毒大米、毒…一起起食品质量安全事件,让广大消费者变成受害者,让全国人民忧心忡忡,不少人想自己种菜吃、自己养殖养鸡…,但这样现实吗?
今年1月,《小康》杂志发布的年度消费者食品安全信心报告显示,半数以上公众对食品"没有安全感"。
食品安全危机实质是信任危机。有关专家认为,食品添加剂是现代食品工业不可或缺的,依法合规使用,有利于丰富食品种类、品相和味道等,并且也不会对人体产生危害。但如果企业受利益驱使,为降低成本,不按国家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甚至为牟取暴利在食品生产经营和农产品养殖种植、收购运输中使用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非食用物质,必然产生严重后果。食品安全事件之所以频发,是因为我国食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够,行业诚信道德体系建设滞后,无序竞争、恶意竞争普遍,安全投入不足、管理能力薄弱,少数从业人员道德缺失、不讲诚信,唯利是图。这直指了广大食品企业主、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操守,同时也拷问了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
一要提高食品产业组织化、标准化、规范化、法制化程度,实行严格的行业准入制度,取缔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切实解决"小"、"散"、"乱"的问题。
二要健全完善行业诚信道德体系,严禁无序竞争、恶意竞争,杜绝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各种引发食品安全问题的行为。
三要推进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目前,我国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从原材料到产品、市场、餐桌的顺序进行分段监管,从田间地头到餐桌,每个阶段都有相应的监管部门把关,为公众食品安全构筑屏障。但行政监管力量不足,职能分散交叉,权责不清,行业协会、第三方检验机构等中介组织发育不完善,监管工作量大、成本高,很容易出现监管的漏洞和死角,要下大力气从体制这个根本上解决问题。
四要加大惩治力度。不能搞交钱、签字、放人,一定要用严厉的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严惩食品安全事件的责任人,让他们在食品安全上不敢犯法、犯不起法。
❺ 根据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理论谈谈政府如何对环境污染进行治理
20世纪下半叶以来,伴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愈演愈烈,资源危机与环境危机交织出现使人类发展面临严重的生态危机。在我国,每年我国由于环境污染导致的经济损失呈不断上升的态势:1990年环境污染损失之和为367亿元人民币,约占当年GDP的2.1%;1993年则高达1085.1亿元,占当年GNP的3.16%;1997年世行统计,仅中国每年空气和水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540亿美元,相当于中国GDP的3%~8%。严重的环境污染业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最大的桎梏与“瓶颈”制约,成为我国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过程中面临的最为严峻的挑战之一。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我国政府一直致力于治理环境污染问题,取得了斐然的成绩。然而,我国环境保护政策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色彩,行政手段有余,经济和法律手段不足,政府在付出高昂的管制成本后,依然对生态环境的进一步恶化束手无策。问题究竟出在哪?我们认为,市场制度的缺位是目前环境外部性难以有效消除的根本原因。而解决的出路在于,施行环境污染治理机制的创新,整合市场、政府、第三部门的力量,构建一种集“政府外部监管、市场内部激励、第三部门社会约束”相结合的新型治理机制———排污权交易制度。1排污权交易的理论基础与现实依据长期以来,对于如何治理环境污染,实现外部成本的内部化,一直存在政府与市场的“二元效率理念”。20世纪初,庇古建议,政府应充当社会与经济活动调解人的角色,对造成正外部性的活动给予补贴,而对造成负外部性的活动给予课税,且补贴或征税额应与外部性的价值相等。目前“庇古税”得到广泛的推崇,以之为理论基础的排污收费制与环境税收风行世界,在治理污染方面成效显著。然而,与行政管制一样,“庇古税”同样也存在诸多缺陷,其中,主要的问题是,“庇古税”要求政府了解有关企业个别成本与社会成本的全部信息,在现有的经济技术条件下,这基本上是不可能做到的。因此,现今各国政府在开征污染税费时,往往难以找到真实的课征点,往往扭曲企业行为。与庇古强调政府干预不同,20世纪30~40年代,科斯提出一种全新的治理外部性的理论—“科斯定理”,即不管产权的初始配置如何,只要产权界定清晰,在市场机制的调控下,自利的经济主体之间的权利交易将会自动消除外部性影响,实现资源配置的最优化。“科斯定理”具有浓郁的理想主义色彩,其所隐含的一些重要假设,如完全竞争和完全信息、零交易成本、产权界定清晰在现实世界是很难实现的。因此,完全依靠市场来解决环境外部性问题也是不切实际的。环境污染治理的复杂性,使人们意识到,治理污染单纯依靠市场或政府是远远不够的,一个集政府、市场、第三部门优势于一体的排污权交易制度由此应运而生。所谓排污权力交易是指由政府机构最初分配环境定额、配额或污染水平的最高限度,一旦确定则根据一系列规则,允许互相交易(Dales,1968)。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政府管理机构确定一定时期的总污染水平,并向企业发放排污许可证,企业根据许可证向特定地点排放特定数额的污染物,即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二是排污许可证及其代表的排污权可以买卖,厂商可根据自己的需求在市场上买进或卖出排污权。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形成以政府的安排与许可为前提条件,是政府调节下的市场行为,因此,可以将其看作是外部性物品私人化管理的代表。一般认为,排污权交易制度是利用市场机制来控制和治理环境污染的最有力的经济手段。
1.1理论基础我们可以在一个一般均衡框架下,说明排污权交易的作用机理(见附图)。假设市场上只存在两家企业A、B,分别生产YA、YB水平的产品,同时分别产生GA、GB水平的污染。企业在作生产决策时,只考虑自身的污染水平,即企业的产量与自身排污量成正比关系。整个市场的总产出(Y)则是总污染水平(G)的函数。存在如下函数关系:Y=Y(G),其中:Y=YA+YB;G=GA+YB;YA=YA(GA),YA/GA>0;YB=YB(GB),YB/GB>0附图(a)所示:污染对生产的影响是,在污染水平较低的情况下,增加污染能提高市场产品的供给量,二者存在正相关关系;在污染达到一定程度后,由于边际递减规律的作用以及企业污染产生的负外部性的相互影响,市场的总产量水平随污染水平的提高而下降。因此,存在一个最优的均衡污染水平G*与产量水平Y*,政府根据掌握的技术条件与市场信息程度并确认G*水平的最大排污量,市场通过价格与供求的调节,确定最优的均衡产量Y*。附图(b)所示:在市场与政府确定的Y*与G*的约束下,A、B企业根据自己的生产状况分享排污总量。初始条件下,A企业与B企业的产量线相切于E点,A企业获得GA*的排污份额,产量则达到YA*的水平,相应B企业的生产—污染组合为(GB*,YB*),且GA*=G*-GB*,YA*=Y*-YB*。考虑技术条件的变化,由于A企业采用新的治污技术,产量线发生变化,由SA1转移到SA2,在保持产量不变的情况下,污染减少,产生排污额剩余△G*,而B企业由于技术、设备老化,要保持产量不变不得不提高污染水平,产量线由SB1转移到SB2,产生△G*水平的污染额需求量,在排污额由政府确定产权的条件下,两个企业可以通过市场交易,由B企业向A企业支付一笔费用,购买△G*的污染权,从而A、B企业产量线重新相切于E`点,形成新的有效市场均衡。
1.2现实依据从实践的角度,美国是最早对大气污染排污额实行排污许可证交易制度的国家,1976年开始建立许可证制度,1982年首次颁布排污交易政策,允许对排污削减信用进行交易。随后,德国、加拿大、新加坡等相继在不同领域采用不同形式的排污权交易制度。我国则于1987年在上海对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试点排污权有偿转让,取得良好效果。1989年正式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试点,目前已普遍推行,但许可证交易尚未开展。从已实行的经验来看,排污权交易制度具有如下方面的优势:(1)信息成本低。在排污权交易制度中,政府并不需要了解有关企业生产成本与污染方面的所有信息,而将对企业个别信息的获取、对比、甄别等成本转移到要进行交易的企业身上,企业作为污染源是最有能力取得信息并根据信息采取对策的主体,从而大大降低社会总的信息成本;(2)调控灵活。政府不需要对各个企业设定刚性的排污标准,只需要确定一个时期总的排污水平,将企业的个别排污水平交由市场自行决定,同时通过发放或购进排污权等公开市场操作控制排污权的价格和供给量,进而间接影响各企业的污染水平;(3)激励作用显著。排污权交易通过市场需求来确定单项排污权的价格,企业产生的排污权剩余能给污染企业带来“看得见”的经济利益刺激,在促使企业减少排污,进一步采用治污新技术等方面激励效能高;(4)为第三部门提供活动平台。环保组织如对现有的排污水平不满意,只需在交易市场上,以一定的价格购入相应水平的污染权并予以“冻结”,就能有效缓解污染状况,操作简便,效果显著,能一改以往第三部门在制裁污染行为过程中面临的程序繁琐、渠道狭窄、效果不佳等情况。
2排污权交易制度设计众所周知,市场交易制度的有效运作,离不开政府在构建制度、完善法律、制定规则乃至监督惩罚等方面的调控与干预。治理环境污染归根到底属于公共事务,即使在排污权交易市场上存在政府、市场、第三部门三大主体,政府的地位仍然要高于其他部门,因为,它在其中从事的是搭建整个市场框架的基础工作,扮演的角色可谓举足轻重。鉴于此,排污权交易制度设计首先要在制度安排中界定政府的功能与作用,实际上,也就是为从事市场交易先行构建一个完备的制度和规则框架,为此,政府应在如下方面有所作为:一是产权的确立;二是规则的制定;三是秩序的维护;四是关系的协调。毋庸质疑,政府从事的搭建市场框架的基础性工作是十分重要的,然而,从技术的层面来说,各国、各地区根据自己的实际选择合宜的许可证制度和交易规则显得更为关键。目前,根据各地情况的差异可设计三种许可证制度及交易规则:
2.1环境许可证制度(APS)政府简单地在每个地区发放排污限额一定的许可证,这些许可证代表在该地区可允许的污染物总量。准确地讲,企业获得的排污许可限定的并不是它的排污量,而是代表特定地区环境容量对其污染的承受能力。APS制度下,某个地区单项排污量污染程度高的企业将不得不向污染程度低的企业购买同等比例的排污权。而由于一个企业的污染影响了不同地区,且影响程度不同,一个排污企业必须对受它影响的每个地区的许可证数量进行优化组合,在每个市场都从事交易,对企业而言,成本是高昂的。
2.2排污许可证制度(EPS)该制度下,许可证代表的是企业的排污量。政府要将特定地区划分成不同的地带,每个地带的排污企业可以在一对一的基础上进行排污权交易。这也是我们通常意义上所指的排污权交易制度。在这一制度下存在的问题是,由于各个企业排出的污染物污染含量不同,一对一的交易忽略了这种含量方面的差异,对污染严重的企业产生“负激励”。
2.3污染补偿制度(PO)在这种制度下,许可证是根据排污量来确定的,但排污量不允许一对一进行交易,而是根据各企业单位排污量污染物含量的不同来确定市场交易的比例系数。虽然许可证是以排污量来计算的,遵循EPS原则,但许可证交易实际上是按APS原则,以排污对环境质量的影响来调节的,因此,该制度融合了APS与EPS的优点,更为合理。
❻ 政府经济学 什么是排污权交易它与科斯定理有何内在关联
这是公共经济学【=政府经济学】的著名命题,国内外经常讨论,且讨论几十年了。1986年,布坎南对此问题的研究获得了诺贝尔经济学奖。
科斯定理提供了一种通过市场机制解决外部性问题的一种新的思路和方法。在这种理论的影响下,美国和一些国家先后实现了污染物排放权或排放指标的交易;
你可参考科斯定理网络词条。词条读一读就明白二者关系了。
公共治理问题是科斯提倡的新制度经济学中的重要命题。是经济学根据新时代的发展而出现的研究热门问题。
污染是有成本的,可以用来交易。交易费用的大小,限制了污染者的效益,借助于排污权交易,政府努力实现企业效益,企业社区居民对污染的容忍度,社会效益的统一。
❼ 政府职能的定位
我国政府的职能定位和管理模式形成于计划经济时期,虽经过多次改革,发生了很大转变,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要求,以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为核心职能的有限政府模式还没有完全确立。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必须紧紧抓住政府职能定位这个核心。
一.政府职能定位的相关理论
(1)有效的政府是一个能够治理并且善于治理的政府
在市场条件下,政府的职能是两个方面:纠正市场失灵和超越市场、引导市场。一般地讲,对于市场经济自身运用的相当完善的地方,政府无须干预。在这些方面,政府的职能有限,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就无事可做了。恰恰相反,政府的作用在市场条件下是相当重要的。首先,政府的作用是纠正市场的固有缺陷。市场有其自身无法克服的弱点和消极方面。为了弥补市场的这些缺陷,政府就需要担负起相应的经济职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市场经济的消极面。其次,政府的作用是超越市场、引导市场。政府干预市场不仅仅是为了纠正市场缺陷,更重要的是超越市场。超越市场就是要求政府能够站在市场之上,控制市场的总体运行,防止其自发发展造成的危害。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缩小政府的规模,减少开支,提高效率。因此,有效的政府并不是一个“实干”的政府,不是一个“执行”的政府,而是一个能够治理并且善于治理的政府。
(2)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应遵循三个基本原则
市场失灵的存在,是政府干预经济活动的理由,但政府干预应确定在什么样的规模和范围之内,却无法准确地作出回答。这是因为一个社会对于政府作用的“需求”程度是有弹性的。它不仅取决于市场一方的缺陷,而且取决于这个社会的政治结构、价值观(如对平等的渴求)、公众意识及各种利益集团的选择。这种政府职能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使其在现实中呈现出各种各样的政府干预形式,并在理论上成为现代政治经济学关注的一个焦点。一般认为,政府干预应该适度,即政府在资源配置过程中不要包揽一切,不要去做本来应当由市场去做并且实践已经证明市场能够做好的事情。具体的说,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应遵循以下三个基本原则:
其一,政府干预的范围应是弥补市场的缺陷和不足,是对市场机制的“拾遗补缺”。按照这一原则,在市场机制能够发挥功能优化资源配置的领域,政府就不要插手或介入,而在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领域才需要政府干预。
其二,政府干预的目的应是促使市场机制恢复功能,而不是去代替市场。按照这一原则,政府干预的方式和力度就不应该是固定不变的,而应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而变化。
其三,政府干预的结果必须要比干预前的情况有所改善和好转,否则,就不要干预。按照这一原则,政府在准备伸出“看得见的手”进行干预之前,必须低头看看这只“看得见的手”的不完善的地方,以使政府干预尽可能地降低成本,减少副作用,增加有效性。在我国,由于有着几十年计划经济的传统和几千年封建集权的历史,因而在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过程中,更应该警惕和防止政府对经济的过度干预。
(3)在培育和完善市场方面,我国政府面临四个方面的协调问题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政府具有培育和完善市场的职能;而政府培育和完善市场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政府转变职能的过程。如果政府职能不转变,那么无论是市场主体,还是市场客体,都无法快速和健康地发展起来。所以,社会主义国家的政府是社会主义市场发育的第一推动力。政府培育和完善市场主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政府作为社会经济管理者,应退出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经营领域,即放弃其经营职能;另一方面,政府应加强社会职能,特别是社会保障职能。
在培育和完善市场体系方面,当前我国政府面临四个方面的协调问题:一是商品市场与生产要素市场的协调。二是有形市场与无形市场的协调。三是区域市场与全国市场的协调。四是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的协调。
(4)经济全球化和加入WTO带来的政府职能转变
经济全球化为中国经济发展带来了利益和机遇,同时也可能带来冲击和风险。入世后中国在保持宏观经济稳定方面将面临新挑战,在收入分配、地区差距、劳动就业等方面也会出现一系列新问题。政府化解经济和社会矛盾、维护经济与社会稳定的作用与能力仍需进一步加强。
在WTO背景下政府面临的最大挑战,一方面是现实权力的削弱,另一方面是服务功能的加强。所以,根据WTO对政府的要求,我国政府职能还需进一步调整和转变。为此,在明确政府作用的方向、重点和方式的基础上,我国应加快推进政府改革,以应对加入世贸组织带来的机遇和挑战。
二.中国政府职能的转变
我国政府职能的定位需要做好以下六个方面的转变:
(1)从传统管理思维向现代管理思维转变
在过去传统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时代,我国政府充当“全能政府”,在这种全能化模式下,政府在对经济和社会的超强管理而在某些方面表现出优越性,对保证集中社会资源办大事,有效地维护社会的秩序和稳定,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通过行政体制的改革,实行简政放权,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但在发展市场经济的今天,地方政府职能定位仍然未能明确,管了许多“不该管、管不好、管不了”的事,而许多应该管的事,又没有力量去管。因此,政府职能的转变,首先是转变政府的管理思维,政府必须从“全能型”转向“有限型”,从政府主导型经济向市场主导型经济转变,从管制思维向服务思维转变,并从社会的控制者转变成社会服务的提供者,以适应我国发展市场经济和我国加入WTO发展的客观需要。
(2)从人治管理思想向法治管理思想转变
经过26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虽然发生了重大的变革,但是过去那种自上而下的行政控制型的特点还非常明显。这种体制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我国加入WTO后的发展要求。从某种意义上讲,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政府的制度化和法律化是必然趋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行为都必须用明确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在政府行为规范的众多形式中,法律化是最高形式,也是最主要的形式。政府应当从行政控制型体制向依法行政型体制转变,把主要精力放在完善立法,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制建设上来,实施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着力推动政府工作的制度化、法制化。与此同时,政府应该实施公正严明的立法和执法,规范社会各种角色活动的行为,惩治一切违法违纪行为。因为,转变政府职能必须彻底抛弃过去传统的人治思想,加强法治意识,真正从传统的人治管理思想向现代法治管理思想转变。
(3)从增长型理念向协调型理念转变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不断调整产业结构,注重经济规模和效益,忽视了整个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导致社会事业发展相对滞后。贯彻和树立科学发展观,我国政府必须树立协调理念,必须从增长型理念向协调型理念转变,一方面要切实加强对国民经济各部门、不同产业、不同区域经济、积累和消费、分配关系、微观经济行为等的协调,促进社会和经济协调平衡发展。另一方面,必须下大力气解决现实生活中出现的收入分配不公、下岗失业、社会信用和社会秩序等问题。政府能否在持续增长中有效地发挥作用,关键看能否妥善解决失业问题、收入分配问题、社会信用和社会秩序等问题。这些问题解决得好,社会各个方面利益关系不断得到有效的协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能得以实现,经济发展就有了可靠的社会环境,这些问题解决得不好,社会的和谐和经济的增长就会有困难。因此,从增长型理念向协调型理念转变,是政府职能转变的一项不可忽视的重要内容。
(4)从封闭型的行政体制向公开型的行政体制转变
我国2003年发生的SARS危机告诉人们,在一个突发性公共事件当中,政府对公共事件的瞒报、谎报、误报,比任何行为都更可怕,更比任何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都要大。因此,必须从传统的封闭型行政体制转向现代化的公开型行政体制,以人民的利益为首任,实行政务公开、制度公开、信息公开,以适应现代社会开放型发展的客观需要。
(5)从领导型政府向公仆型政府转变
我国政府必须以“服务”为目标,为人民办实事为宗旨,从传统的领导型政府转变为服务型政府:我国各级政府要畅通言路、倾听民声,吸纳民意;要筑牢社会保障线,大力开展再就业援助行动,严格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优惠政策;要不断改善人居环境,切实提高人民生活质量。
(6)从传统的行政审批型向现代的公共服务型转变
当前,我国产业结构已经从以农业为主转变为以制造业、服务业为主,经济发展正面临着向“后现代化”转型的挑战。正确处理好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互相关系,将政府管不了、管不好或者不应当去管的事情,坚定不移地交给市场主体和市场的中介组织去做,政府应当从传统的行政审批型向现代的公共服务型转变。政府的主要职责,应当放在加大管理社会公共事务、提供有效的公共服务上,放在规范财产关系、信用关系和契约关系上,放在为确保市场竞争的公平,维护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生活的公平与效率上,放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社会服务体系等方面上来。
总之,在全球化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国政府职能的定位必须在尊重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的前提下,借鉴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的同时,结合中国具体国情,通过创建一系列制度安排来规范市场、稳定市场和引导市场发展,并提供必要公共产品的形式来弥补市场供应的不足。可见,政府的职能不是要去做大事,而是做自己应该做的事情。即政府和市场要做到各就其位、各司其职、各行其权、各得其利、各担其险,找到自己合适的位置。
❽ 政府对解决外部性的作用有哪些
外部性一直是政府在不断寻求解决方法的问题。虽然外部性独立于市场机制之外,外部性问题不能彻底消除,但是仅靠政府自身的努力来解决外部性问题是不完全的。与此同时更需要通过政府与公民(包括个人、企业等利益集团)共同合作来更好地解决外部性问题。本文以环境
蓝楠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 武汉430072)
摘要 环境外部性是“市场失灵”和“环境失灵”的重要表现。本文以环境外部性的理论概述为开端,认真分析了市场和政府在解决环境外部性中的作用。基于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和艰巨性,提出应结合使用市场调节和政府规制的手段来解决环境外部性问题,为促进环境外部性内在化在理论上进行初步的探索和研究。
关键词 环境外部性 产权 环境管理
外部性是一个经济学的概念,它是指私人成本或收益与社会成本或收益的不一致,从而导致资源不能得到有效配置。将外部性概念引入环境保护领域,是为了寻找促使外部性问题内在化的有效方式,以解决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市场和政府在解决环境外部性问题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一方面,它们能有效解决环境外部性问题;但另一方面,环境外部性又是市场失灵和政策失效的重要表现。环境外部性产生的根源实际上回答了环境污染和自然资源破坏为什么会存在的问题,从而为有效地利用法律解决环境污染和自然资源破坏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本文拟对环境外部性进行深入的学理分析,对市场和政府在解决环境外部性问题中的作用进行探讨,以寻找环境外部性内在化的最佳途径。
1.环境外部性的理论概述
外部性的概念是由马歇尔和庇古在20世纪初提出的。“某种外部性是指在两个当事人缺乏任何相关的经济贸易的情况下,由一个当事人向另一个当事人所提供的物品束。”即供应者和接受者之间在事实发生之前缺乏任何谈判。米德也认为:“一种外部经济(或外部不经济)指的是这样一种事件,它使得一个(或一些)在做出直接(或间接地)导致这一事件的决定时根本没有参与的人,得到可觉察的利益(或蒙受可觉察的损失)" 。这样,当决策者在做出某项环境决策时,那些处于决策之外的人并不知情,却不得不承担该决策的某些后果,由此产生环境外部效应。环境外部性的内涵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当一个人的行为不是通过影响价格而影响另一个行为人的环境时,便有了外部性存在;(2)将可觉察的利益或损失加于某些人,而这些人并没有完全赞同或间接导致该事件决策;(3)某个人行为的个人成本不等于社会成本,个人收益不等于社会收益。
环境外部效应有正、负之分。正外部性是指私人成本大于社会成本,私人收益小于社会收益。如上游居民种树,保持水土,下游居民的用水得到保障。负外部性是指私人成本小于社会成本,私 人收益大于社会收益。如上游伐木造成洪水泛滥和水土流失,对下游的种植、灌溉运输和工业生产产生不良影响。一般说,行为人对其任何行为都要承担因行为所导致的任何成本或获得因其行为带来的任何收益,只有这样,才会对行为人产生良好行为的激励和对不良行为的抑止。在环境保护领域,对促使人们无偿享受福利或收益的行为应予补偿,使行为人对其行为产生的环境正外部性内部化。对使人们受损害行为应采取措施进行规制,以防其行为产生的负外部性的蔓延。
诺斯从“搭便车”入手,对正外部性进行分析,几一定经济主体行为收益的溢出或渗透,意味着第三方不用付费就可享受收益,导致经济当事人个人收益与社会收益差额扩大泥土用一种经济活动的私人收益和社会收益的差额和表达对一种所有权的规定、保护的存在和完善程度。科斯从外部侵害入手,探讨负外部性,即一定经济主体行为的对外侵害,给外部造成损害的问题。在些基础上提出著名的科斯定理,通过交易成本的选择和私人谈判,产权的适当界定和实施来寻求解决的方法。若谈判或交易是无成本的,那么由外部性产生的社会成本将被纳入交易当事人的成本函数,政府只需适当地界定产权,而无须对生产进行干涉,私人交易完全可以克服外部性造成的效率损失;若交易有费用,在产权明确界定,采取市场交易、企业内部一体化,政府管理多种不同的权利安排方式,相互各方通过合约找寻费用较低的制度安排,使生产价值增加大于运作成本,从而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 。可以看出诺斯和科斯都认为产权不清是导致外部性的原因,提出通过产权的明晰使资源有效配置,从而促使外部性内在化。但那是在一种理想的市场状况下才能实现,否则,可能出现资源配置的扭曲,即市场失灵。而市场失灵为政府干预提供了机会和理由,政府可以通过建立政策和改革制度来纠正市场失灵。然而,有时政府制度的政策不但不能纠正市场,反而把市场进一步扭曲,出现政策失效。基于此,为了实现环境外部性内在化,必须正确认识市场和政府的作用。
2.市场在解决环境外部性问题中的作用
2.1 市场可通过明晰产权解决外部性问题
由于大部分环境因子和自然资源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与来自纯粹的私有物品的效益不同,来自公共物品的效益牵涉到对一个人以上的不可分割的外部消费效果”。“每一个人对这种物品的消费并不会导致任何其他人消费的减少” 这容易导致“搭便车”和偏好显示不真实等情况的出现。而“自然资源禀赋使用价值、物质性效用这类属性,构成了自然资源价格的内在依据。”“自然资源的有限性、稀缺性及其对整个生态系统的影响是自然资源具有价格的外在依据。” 因此,自然资源等环境要素可以在市场上进行交易,通过产权的明晰来使外部性内在化。明确界定的产权会产生一种激励,激励人们有效地利用资源。“产权的一个主要功能是引导人们实现将外部性较大地内在化的激励。” 强调通过产权明晰协调各方的利益或讨价还价过程而使外部成本内部化。科斯认为当存在外部性时,只要产权界定明确,通过市场都可使资源得到有效配置。如可以通过排污权的交易使排污者获得排污权。若排污者有排污权,那他会加大排污量,使受害者经济损失越来越大。这样,受害者为减少损失,就会与污染者谈判,并对其减少排污量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补偿金在相当于污染者因减少排污量减少的边际纯收益和相当于受害者因相应排污量支付的边际损失中寻找一个均衡点,使污染给受害者造成的边际损失等于污染者边际收益;反之亦然。这样外部性通过产权和协商而内部化,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
亚里士多德指出:“凡是属于最多数人的公共事物常常是最少受人照顾的东西,人们关怀着自己的所有,而忽视公共的事物,对于公共的一切,他至多只留心到其中对他个人多少有些相关的事物,而私人事物则往往受到私人最大可能的照顾。” 因而私有产权能对权利人进行激励,人们有权排斥他人侵扰自己的财产,他们可以从自己的经济行为中得到明确的、可预期的收益,促使人们在其拥有的排它性资产上实现最有效的配置,从而将很大一部分外部性内部化了。而且即使在私有产权中存在外部性,也比公共产权在内部化过程中的谈判,执行成本低。假定公共产权所有者甲和乙共用一条河流的水,甲发现乙在上游筑坝,使得自己的用水受到限制,因此他要求乙停止筑坝,而这又损害乙的利益,他们之间会为此进行谈判。如果这种谈判在公共财产的所有者之间进行,往往会很复杂,谈判成本会很高,经常达不成协议,而且即使达成协议,执行成本亦非常惊人。但如果在私有产权的所有者甲与乙之间展开,则会很简单。因而,产权越是界定明确,谈判成本越低,大量的外部性可以使较低的成本内在化。由于环境资源禀赋的自然性与其开发利用的社会性的冲突,天赋与自然的使用价值和其价值来源于交易的冲突,使得环境资源的产权安排不可能采取单一的私有产权结构,而应通过私有产权、公共产权和国家产权的结合性安排,来内化外部不经济性。
❾ 德国在中国的一带一路战略中的定位是什么样的
中德在“一带一路”框架下的合作取得了一定进展,德国已成为亚投行最大的域外出资国,一些德国城市如杜伊斯堡已成为中欧货运班列的重要节点。李总理次访不仅将进一步巩固两国在“一带一路”框架下取得的合作成果,还将进一步挖掘两国合作潜力。中德是制造业大国,两国在第三方市场合作方面大有可为。如何促进“中国制造2025”与“德国工业4.0计划”的深度对接,为两国工业合作搭建平台,凝聚最大共识,共同实现跨越式发展,将成为李总理次访的一大看点。
❿ 用卫生经济学基本理论分析政府和市场在新医改中的地位和作用
医改方案之后很多不合格、不正规、不上进的企业就被杀死,下面我们来具体分析一下它们可能的死法:一、挂靠挂死死因:挂靠的个代可能有违法乱纪、假冒伪劣、偷漏税收、违犯GSP等行为,会被国家执法机关处罚或者责令关闭死。 十大经济学原理告诉我们,政府对于市场具有宏观调控能力,政府为了市场经济这艘大船能够安全行驶,对于干扰依法行商大环境的违规企业、个人向来都是坚决取缔,尤其是中国“十一五”规划明确指出建设和谐社会的大方向,干扰和谐的任何组织、个人行为都将依法制止。这是宏观上压缩违规商业的生存空间。 近年国家对医药流通行业违法违规事件加大了处罚力度,且执法还将进一步变严格。企图苟且偷安或者蒙混过关的可能性越来越小。 随着行业集中度的大幅度提升,以及对医药市场利好的医改方案出台,生产企业为了健康的渠道发展,它们将逐渐淘汰不能为企业带来质的飞跃的违规型商业伙伴,同时行业资源逐渐被垄断至大型商业公司,违规商业所能获取的资源也将越来越少。这是微观上压缩违规商业的生存空间。 近闻武汉市有15家医药公司在短期内相继倒闭,基本上是个代挂靠性质的。这个群体性事件是对这一死法最好的注解。二、倒票倒死 死因:倒卖税票,国家不容、生产企业深恶痛绝。被国家查处和企业不供货死。 倒票是中国医药市场的独有名词,这种行为的生存空间在于一方面有大量从事处方药推广的企业或个人需要大量的发票,另一方面广大第三、第四终端或二三级城市的中小商业之间进行大量的无票生意,于是有进销税项的差额,这就导致了有人有额度开发票、有人有发票的需求。 宏观上国家在完善税务体制,同时也在大力改革医药流通体制,政府大力引导企业在主渠道进行流通,对于一些有名的药品集贸市场坚决予以打击。近闻闻某地某著名医药商业公司因倒票被税务部门处以巨额罚款。去年底《中国医药报》发表了一篇一位地方药监局领导关于导票行为的查处方法的文章。说明国家机关已经关注到这一现象。据闻国家税务总局也早已知悉此事,查处只是迟早的事情。 微观上生产企业一律依法按照一货一发票的规则销售,尤其是品牌企业的产品更加重视发票的规范性,同时它们还重视产品在渠道上的流通价格,由于从事倒票业务的医药商业由于其下游客户不要税票,它可以把多出来的发票卖给其它需要发票的商业或者个代,于是就可把产品价格体系降低到低于自己的购进价。对于产品的流通价格体系有较大损伤,上游企业将逐渐减少对这类商业的发货数量,压缩其倒票规模,也即压缩其利润源泉,甚至取消不和其做生意。 在这两种力量将导致以导票为赢利手段的医药流通企业必死无疑。三、招标拖死: 死因:两票三票被拖款死、中标把价格到底没有了利润枯死、中标低价,厂家不生产无利产品,最后商业被饿死。 招标体制的实施让很多药品的价格体系崩溃,生产企业尤其是生产处方药的企业为了招标疲于奔命,要么忙着调整产品线,要么忙着变更剂型或包装。然而生产企业的数量在这种体制下逐渐减少,流通在市场上的药品逐渐减少。这就导致商业的上游合作伙伴越来越少,产品越来越少,尤其是一些品牌药选择性地挑选合作商业伙伴,势必导致部分商业生意规模越来越小,毛利额越来越低,部分商业最终将被饿死。 还有把价格压倒底,顺加定价,流通企业也就可图无利可图,不死都难。四、配送耗死: 死因:配送低毛利产品、批量小、竞争激烈、物流成本油费、人工、路桥费等成本居高不下,被耗死。 前两年笔者走访一些中大型商业,他们都会说:“我的配送费1个点不到。”可是在通胀经济大环境下,成本不断增加,配送费预算1个点已经不能满足下游网络客户的需求,2个点配送费已经快成为行规了。而对于中小型商业而言,由于批量略少,要达到大型流通公司的配送服务水平,那么相对配送成本就更高。在药品价格被国家政策宏观刻意打压的市场环境下,商业的毛利率并不乐观,部分商业的毛利也许只有3个点左右,这可能还不够配送费,这类企业最终将被配送耗死。 很多大型医药流通企业的物流这块业务一直都是亏损状态。不解决规模问题、不解决第三方物流问题,不解决降低物流成本问题,这将耗死很多医药商业企业。五、品种压死 死因:大而全、众多品种、没特色的产品群,占用仓储、人工、管理、检验费、运输费、最后那个都不上量不赚钱,被库存和数量多压死。 长尾理论告诉大家可能每一个小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