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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销案例分析合同法

发布时间:2021-04-09 23:30:54

A. 合同法案例分析(详细点哦!)

1、射幸合同
2、如果在奖券上有标注竞奖期限,无权获得
未标注及在报纸上也未说明,则有权。
3、追加的效力待定的行为。

B. 合同法 案例分析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因此,饲料公司须对养鱼场损失的2500斤鱼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饲料场1万元的损失.而养鱼场在发现情况后没有采取适当措施堵住与临近鱼塘的通水道口,造成临近鱼塘损失了1200斤鱼,须对此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受损害方4800元损失.

C. 合同法案例分析

个人认为:
1。姜某不予将那电费的行为不是在行驶同时履行抗辩权。 所谓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有权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它的构成要件是:1、须双方因同一合同互负对价债务; 2、须行使抗辩权曲当事人没有先给付义务; 3、须双方债务已届请偿期; 4、须对方当事人未为给付或提出给付。 所以,从构成要件来姜某就不符合第一个要件,因为这两个义务不是同个合同中的对待给付义务,不能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
2。A公司无权因为姜某拖欠电费而将其断电。理由是:A公司欠姜某500元,而其所欠的的电费是310.28元。姜某以此提出的拒绝履行电费的给付可以理解为债的抵销的意思表示,并且该意思表示已经通知给了对方,可以成立债的抵销。债自抵销之时就已经在相应范围内消灭,,即姜某已经不欠A公司电费而A公司却还欠姜某500-310.28=189.72元的租赁费用。故A公司无权以此为由而将其断电。
3。A公司不能将柜台再出租给别人。理由是:姜某的停止营业系A公司拒绝为其供电,更何况停止营业不能成为A公司认为其自动退出的理由。A公司的做法系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D. 《合同法》案例分析!

1服装的验收标准包括样式,面料等因素,具体依据合同规定,如合同没有规定,依据试生产的裤子验收标准为标准,甲公司代表确认即认为试生产的裤子标准符合甲公司的验收标准,2.服装掉色属于履行合同的瑕疵,即面料不符合国家标准,3,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乙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面料加工裤子,对此有主观的过错
1,售房协议是有效的,即售房协议的形式要件符合法律规定,合同的不能履行并不妨碍合同的有效性,房产过户后合同才能履行,如不能履行,即可追究违约责任,
2,对朱某赔偿损失,钱某承担履行合同责任,张某违约责任

E. 合同法的案例分析

1、周某、万某对卡车是按份共有的关系。《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2、周某、吕某的汽车买卖合同有效。周某虽然对共有的汽车只有部分处分权,但是,周某以完全所有人的名义签订合同并通过登记部门过户,说明从管理机关公示的档案中看,买方吕某完全相信周某有处分权,即使没有共有人的授权,法律为了保障交易的安全,确认这种表见代理有效。《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而且,事后周某告知了共有人万某,万某没有异议,且要求分得一半款项,说明认可了周某的行为。
3、吕某、章某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章某所有,该约定有效。《物权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只不过,根据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是案例中,不但有买卖合同,而且办理了过户登记。
4、吕某与银行的抵押合同无效。首先吕某已经不是产权人,而且已进行了过户登记,产权登记在章某的名下。银行没有查看产权证书,即与非产权人签订合同,有过错,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5、吕某买回卡车的主张不能到支持。首先他不能与产权人达成买卖协议;其次作为承租人,不愿意出与别人相同的钱,所以也不能主张优先购买权。
6、截止纠纷发生时,该卡车所有权仍归章某享有。章某虽然把车已经出卖给钱某,但尚未交付,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F. 急!案例分析(合同法)

1。有效。
2。卡车受损由工厂负责,卡车未交付给甲,所以由工厂承担责任。
3。甲不能要求双倍赔偿,因为工厂不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经营者的范围内。所以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
4。甲能要求退车,卡车质量不符合约定,工厂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5。甲不能要求工厂支付违约金并双倍返还定金。支付违约金与双倍返还定金是二选一的,不能同时要求。
6。甲可以要求工厂赔偿经济损失。由于工厂提供的车辆不合格造成甲的损失,工厂应当负责人。
7。家可以同时要求工厂支付违约金和支付每天五十元的延迟履行违约金。这都是在合同中约定好的,可以并用。

G. 合同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1)钱某可以撤销来赠与,源
《合同法》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本案件中,钱某未将手提电脑交付孙某,且也不具有救灾、扶贫等性的赠与合同,因此钱某可以撤销赠与。
2)钱某不可以撤销赠与,因为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的行使需要满足两个条件,1.未交付;2.不具有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因此在钱某已经将赠与物交付给孙某的情况下,赠与合同已经生效,物权发生转移,钱某不再享有任意撤销权。
3)钱某不可以撤销赠与,因为本案中的赠与合同并不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在钱某完成交付后,赠与合同已经生效,物权发生转移,钱某不再享有任意撤销权。

H. 急!案例分析(合同法)

1.因为权利义务均已经那个履行完毕而终止
2.因为免除而终止。因为乙方的意思表示已经做出、到达甲方后,甲方没有表示反对,即视为免除生效;
3.不能。因为法律规定的抵消必须要双方当事人同意或者可以抵消的债务属于同一种性质,而医药费用具有人身属性的侵权之债,2000元的债务是合同性质的合同之债,所以不能抵消。

I. 合同法案例分析!

周某与郑某是老邻居,周某单位分了新房子准备搬家。搬家时,见郑某家因经济一直比较困难没有冰箱,自己搬新家准备买台新冰箱,就将原来使用的一台单门冰箱送给郑某,并对郑某说,这台冰箱用了12年了,但一直都很好用,没出过毛病,如不嫌弃就留下使用。郑某说,旧的总比没有用强,于是留下冰箱。半年后,这台冰箱在使用中突然因故障起火,烧毁了郑家的大部分财产。郑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周某没有告知冰箱存在质量问题,可能会引起火灾,导致他接受了冰箱,造成家庭财产的损失。要求周某对他家的经济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试分析:
(1)郑某诉由是否有法律依据?说明理由。
(2)应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解答
(1)郑某诉由没有法律依据。《合同法》第191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周某送郑某冰箱时没有要求郑某承担任何义务,所以,周某赠与的财产即使有瑕疵也不需承担责任。况且周某在送冰箱时告知郑某此冰箱已使用了12年,郑某在接受冰箱时对冰箱的现有品质是知悉的,所以也不存在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的情况。
(2)依上述理由,赠与人周某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郑某应当对家电使用寿命具有一般人所能了解的知识,使用了12年的电器一般会存在不安全因素。我国《产品质量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该冰箱已使用了12年,超过了10年的行使请求权期限,在我国冰箱未明确标明安全使用期,所以郑某无法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请求损害赔偿。

J. 劳动法 案例分析题

1.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3款第5款
2.可以被辞退,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3、5款。
而《劳动合同法》第42条说的是: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没有说到在第39条的情况下不可以解除。
3.有权要求索赔单位损失,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6条第2款第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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