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什么是消费税征消费税对产品销售有何影响为什么
国家为了对一些商品的生产和销售进行调节,通过税收手段控制其流通。国家对某类产品征消费税的话,销售者就会提高产品的价格,从而控制了该消费品的市场需求。
⑵ 关于消费税
D, 就是不知道看这复杂程度也应该选他
⑶ 什么是消费税它有哪些特点
1、消费税是价内税(计税依据中含消费税税额),增值税是价外税(计税依据中不含增值税税额);两者都是流转税。
2、消费税的绝大多数应税消费品只在货物出厂销售(或委托加工、进)环节一次性征收,以后的批发零售环节不再征收。增值税是在货物生产、流通各环节道道征收。
对从价征收消费税的税应税消费品计征消费税和增值税额的税基是相同的,均为含消费税而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3、消费税是增值税的配套税种,它是为适应建立以增值税为普遍调节税种,对生产经营环节实行普遍征收,辅之消费税作为特殊调剂税种,选择部分消费品(香烟,酒类,化妆品,高档轿车等),实行交叉征税的双层调节机制的流转税而设置的一个新税种。
4、增值税是中央和地方共享的税种,中央收取75%,地方收取25%。但交增值税的时候是交到国税,然后由国税划拨25%给地税。消费税是中央税种,全部归中央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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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消费税的提高对买卖双方的影响
对特定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在特定环节征收的一种间接税。消费税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征收范围具有选择性,一般是选择部分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
(2)征收环节具有单一性,通常是在消费品生产(生产消费品)、流通(金银首饰)或消费的某一环节一次征收;
(3)征收方法具有灵活性,既可以采取对消费品的数量实行从量定额的征收方法,也可以实行从价定率的征收方法;
(4)税率税额具有差别性,可以根据消费品的价格水平,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等情况,对不同消费品制定不同的税率、税额;
(5)税负具有转嫁性。消费税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一个税种,不仅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还具有独特的调节功能,在体现国家奖励政策、引导消费方向、调节市场供求、缓解社会成员之间分配不均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鉴于消费税以上特点,消费税的提高对买方影响不是很大,而对于买方无疑增加了负担.
⑸ 消费税视同销售与增值税视同销售有何区别
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规则:
1.应税项目所有权变化;
2.本环节产制后,进入非增值税领域或消费领域;
3.委托加工提货后,进入非增值税领域或消费领域;
4.管理需要。
消费税视同销售的规则:
1.应税项目所有权变化;
2.本环节产制后,进入非消费税领域或实现消费;
3.委托加工提货;
4.不符合委托加工条件的委托加工,按照受托方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对待。
⑹ 消费税问题
(100000+100000×10%+5×1000)×(1-20%)×20%+5×1000=33750(元)。
⑺ 市场推广需要缴纳消费税吗
如果使用自产消费品用于市场推广,需要视同销售计征消费税
⑻ 对产品征收消费税对产品的价格和销售量产生什么影响为什么消费是谁来负担的为什么
对产品征收消费税对产品的价格和销售量产影响:价格会上升,销量随之下降。
因为征收消费税时,企业利润不下降时,必然提高价格。价格越高,购买数量自然下降,此规律为供需规律。
消费税名义上征税企业的税,但最终转嫁到消费者头上,因为利润不变时,增加的消费税,价格会随之增加。
消费税是以消费品的流转额作为征税对象的各种税收的统称。是政府向消费品征收的税项,可从批发商或零售商征收。消费税是典型的间接税。消费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在流转税中新设置的一个税种。消费税实行价内税,只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在以后的批发、零售等环节,因为价款中已包含消费税,因此不用再缴纳消费税,税款最终由消费者承担。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⑼ 论述如何对消费税进行税收筹划
消费税的税收筹划思路
一、消费税税收筹划概述
我国现行消费税是典型的间接税。
税务部门对需要调节的特殊消费品或消费行为在征收增值税的同时再征收一道消费税,形成双层调节模式。
其纳税义务人是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应纳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其目的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行为,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税收筹划不仅是纳税人生存和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因为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企业要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中有所发展,不仅要扩大生产规模、提高劳动生产率,也要降低生产成本。
在经济资源有限,生产力水平相对稳定的条件下,收入的增长、生产成本的降低都有一定的限度,故通过税收筹划降低税收成本成为纳税人的必然选择。
纳税人可以通过研究政府的税收政策及立法精神,针对自身的经营特点,进行有效的税收筹划,找到能够为自己所利用的途径,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减轻税收负担。
因此,企业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进行消费税税收筹划是维护企业利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
二、消费税税收筹划的方法
(一)在做投资决策的初期应考虑国家对消费税的改革方向
征收消费税的目的之一是调节收入差距、引导消费方向和保护环境,但我国消费税课税范围还存在“缺位”的问题,例如在对高档消费品征税方面并未涉及高档家具电器、古玩字画、装饰材料等;在高消费行为方面未提及卡拉OK、桑拿、按摩、电子游戏等娱乐业;在保护自然生态方面未对毛皮制品、珍奇异兽的消费征收消费税。
除此之外,塑料袋、一次性餐盒、电池及对臭氧层造成破坏的氟利昂产品都是不利于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东西。
这些存在的问题已经被大家意识到,因此,以上所列的项目都有可能要调整为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企业在选择投资方向时要考虑国家对消费税的改革方向及发展趋势。
这是从源头上节税的一种方法。
(二)企业利用独立核算的销售机构节税
消费税是单环节征税,即对生产环节计税,对流通环节和终极消费环节则不计税。
因此,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企业如果以较低的但又不违反公平交易的销售价格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独立核算部门则可以降低销售额,以较低的计税依据计算出来的应纳消费税税额也较低;而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由于处在销售环节,则不交消费税只交增值税。
这样可以起到节税的作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或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的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这也就是企业利用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机构节税的前提条件。
(三)利用纳税临界点节税
纳税临界点就是税法中规定的一定的比例和数额,当销售额或应纳税所得额超过这一比例或数额时就应该依法纳税或按更高的税率纳税,从而使纳税人税负大幅上升。
反之,纳税人可以享受优惠,降低税负。
利用纳税临界点节税的关键是必须要遵守企业整体收益最大化的原则。
也就是说,在筹划纳税方案时,不应过分地强调某一环节收益的增加,而忽略了因该方案的实施所带来其他费用的增加或收益的减少,使纳税人的绝对收益减少。
1.利用企业整体收益最大化的原则
下面用此方法以卷烟的消费税临界点举一例:
我国税法规定:甲类卷烟,即每标准条(200支)对外调拨价在70元(含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比例税率为56%;乙类卷烟,即每标准条(200支)对外调拨价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比例税率为36%.
例:(1)某卷烟厂每标准条卷烟对外调拨价为68元,现销售一标准箱,其成本为8500元。
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忽略不计。
则此时企业应缴纳的消费税:150+68×250×36%=6270(元)
企业税后利润:(68×250-8500-6270)×(1-25%)=1672.5(元)
(2)若产品供不应求,厂家决定将每标准条卷烟价格提高至76元。
其他均不变。
则此时企业应缴纳的消费税:150+76×250×56%=10790(元)
企业税后利润:(76×250-8500-10790)×(1-25%)=-217.5(元)
在此例中,卷烟每标准条卷烟的价格从68元提高至76元后,从表面上看销售收入增加了2000元(76×250-68×250=2000),但由于提升后的价格超过了临界点(70元),计算消费税时的税率也随着计税依据的提高而相应的提高,使得卷烟整体税后利润不仅没有上升,反而下降,以致达到了负值。
当然,本人举的这个例子有些极端,但可以充分的表现出纳税临界点对企业成本效益的重要性。
2.将纳税临界点与设置独立于企业的销售机构结合起来使用
继续用卷烟来举例。
如果某卷烟厂的卷烟市场直接售价为每标准条70元,并且不设置独立于企业的销售机构,那么销售一标准箱卷烟应缴纳的消费税为150+70×250×56%=9950(元);如果该企业设置独立销售部门,企业以每标准条68元的价格出售给该企业依法设立的独立销售机构(目前普遍设立销售公司),那么销售一标准箱卷烟应缴纳的消费税为150+68×250×36%=6270(元)。
这样计算的应缴纳消费税前后差额为9950-6270=3680(元)。
当然,正如前文所述,企业销售给独立核算机构的价格应该参照销售给其他商家的平均价格,如果明显偏低,税务机关将会做出相应调整。
此方法实际上进行了两次叠加的方法节税。
由以上论述可知,在价格与税率同时变化时,在临界点附近纳税负担变化比较大,会出现纳税负担的增加大于计税依据增加的情况。
当然这只出现在价格与税率同时变化时。
如果价格变动后税率不变,就不需要考虑纳税临界点的问题了。
除了卷烟税目,利用纳税临界点节税还可以应用在小汽车、摩托车和啤酒这三个税目中。
(四)兼营多种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时的税收筹划
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
没有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此外,对于粮食白酒除了要征收20%的比例税还要征收0.5元/斤的定额税。
因此,当与之相比税率较低的应税消费品与其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时,不仅要按20%的高税率从价计税,而且还要按0.5元/斤的定额税率从量计税。
与白酒类似的还有卷烟。
所以,企业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时最好独立核算以降低税负。
对于组成套装的销售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影响销售量,进而对销售额有较大影响的,也就是说成套销售消费品所带来的收益远远大于因此而增加的消费税及其他成本的情况,可以采用套装销售方式。
否则,可以采用变通的方式,即先销售再包装,先将套装消费品分开按品种销售给零售商,分别开具发票,再将消费品重新包装成一套。
在账务处理环节对不同产品分别核算销售收入,以降低应税消费品的总体税负,或者将税率相同或相近的消费品组成成套产品销售。
(五)这款销售和实物折扣的税收筹划
在市场商品日趋饱和的今天,许多厂家和商家为了保持其商品的市场份额纷纷采取折扣销售作为促销方式,尤其是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企业为了吸引消费者往往会给出极大的折扣比例。
折扣销售实质是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是仅限于货物价格的商业折扣。
这种方式往往是相对短期的、有特殊条件和临时性的。
比如批量折扣、一次性清仓折扣等。
由于折扣销售在交易成立及实际付款之前予以扣除,因此,对应收账款和营业收入均不产生影响,会计记录只按商业定价扣除商业折扣后的净额处理。
此外,税法也规定,企业采用折扣销售方式时,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的余额计算消费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检出折扣,因此就会多交消费税。
实物折扣是商业折扣的一种,以上税法对折扣销售的规定是从价格折扣的角度来考虑的,没有包括实物折扣。
而采取实物折扣的销售方式其实质是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计算征收消费税。
由此可见,如果将实物折扣转化为价格折扣,就可以减少税负,即在销售商品开具发票时艘实际给购货方的商品数量填写金额,并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实物折扣件数的折扣金额。
这样处理后,实物折扣的部分在计税时就可以从销售额中扣减,不需计算消费税。
⑽ 关于消费税的计算
该批白酒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为( D.33750 )元
D.33750
组成计税价格=[10000*(1+10%)+5*1000*2*0.5] / (1-20%)=143750(元)
应纳消费税税额=143750*20%+5*1000*2*0.5=33750(元)
这部分是消费税定额税部分=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销售数量是5吨,定额税率是0.5元/500克
5×1000×2是5吨换算为斤:1吨=1000公斤 1公斤=2斤
再乘以0.5,0.5是定额税率,1斤=500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