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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设拆除培训方案

发布时间:2022-09-17 01:16:37

① 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2020)

第一条为了落实《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维护《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违法建设,包括城镇违法建设和乡村违法建设。城镇违法建设是指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城镇建设工程,以及逾期未拆除的城镇临时建设工程。乡村违法建设是指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乡村建设工程。

本规定所称的违法建设当事人,包括违法建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第三条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实施,组织、协调、监督违法建设制止和查处工作,将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情况纳入相关考核。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具体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的制止和查处工作。第四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制定、公布规划许可动态清单目录,负责查处职责范围内的重大、复杂违法建设案件,指导各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城乡规划工作和辖区内违法建设的制止和查处工作。

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负责统筹指导和综合协调基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制定违法建设查处工作流程、执法程序和标准,开展违法建设查处基层执法培训。

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经济和信息化、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相关工作。第五条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为行政执法机关)具体承担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下列情形的查处:

(一)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或者临时建设逾期未拆除的;

(二)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已经取得选址意见书、规划综合实施方案等规划文件,未按照前述规划文件内容进行建设的;

(三)其他不属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查处的情形。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以及选址意见书、规划综合实施方案等规划文件但进行建设的情形进行查处。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并依法予以处理。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辖区内有违法建设的,应当予以劝阻,并报告行政执法机关。

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发现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违法建设的,应当及时劝阻;对劝阻无效的,应当向行政执法机关报告。第七条首先发现违法建设或者接到举报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核实有关情况,对属于本行政执法机关职责范围的,及时查处;对不属于本行政执法机关职责范围的,在发现违法建设或者接到举报之日起2日内将案件线索移送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执法机关,接受移送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同时发现有违反其他法律规定情况的,应当在2日内通报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实施监督检查,可以查阅、调取、复制有关证据材料,进入或者查封现场、扣押工具和材料、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下列材料或者就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一)工程用地审批手续;

(二)工程建设审批手续;

(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主体名称等基本信息。

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查处职责,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不得以任何方式或者手段妨碍和阻挠;妨碍和阻挠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建设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第九条行政执法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或实施强制拆除的,应当事先制定工作方案,确定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属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物业服务人等配合单位的职责。

配合单位应当依照工作方案履行配合职责。第十条行政执法机关发现正在搭建、开挖违法建设的,应当书面责令违法建设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在3日内自行拆除或者回填。

违法建设当事人不立即停止建设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查封违法建设施工现场、扣押违法建设施工工具和材料;违法建设当事人拒不拆除或者回填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立即拆除或者回填。

② 拆违措施

法律分析:拆违措施程序主要有:一、调查取证;二、认定违法建筑;三、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四、下达执法文书;五、强制拆除的审批;六、制作拆除方案;七、实施拆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③ 无锡市拆除违法建筑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违法建筑的治理,制止违法建设行为,改善城市环境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城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拆除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市容环境的违法建筑以及超过批准使用期限应当拆除的临时建筑(以下称违法建筑)适用本办法。前款规定以外的违法建筑,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管理部门根据职责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建筑,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内容进行建设、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妨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临时建筑具体为:
(一)城市主要道路两侧,车站、广场周围影响市容市貌和环境绿化建设的违法建筑和越过批准使用期限应当拆除的临时建筑;
(二)占用城市各类道路、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管线、绿化以及城市河道两侧规划控制用地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应当拆除的临时建筑;
(三)太湖风景区范围内影响市容市貌、影响环境绿化建设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应当拆除的临时建筑;
(四)在居民往宅小区、新村及其周围占绿、占道搭建的违法建筑及临时建筑;
(五)其他各类违法建筑。第四条市建立拆除违法建筑工作领导机构。由市政府领导和建设、规划、城管、环保市政公用、国土、房产、工商、公安、卫生、园林、供电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拆除违法建筑的工作计划和相关政策,协调处理拆除违法建筑工作的重大事项,检查考核各区和各有关部门拆除违法建筑工作。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拆除违法建筑工作领导机构的日常工作。各区政府建立相应的拆除违法建筑工作领导机构,配合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建筑的查证和认定,负责制定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实施方案并组织现场强制拆除,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清理拆除违法建筑后的场地。第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均有自查、自纠、带头拆除违法建筑的义务。第六条市、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建筑进行调查取证,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有关资料,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建筑认定后,会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作出限期拆除尉建筑的决定。第七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封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送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告知书、决定书。当事人不在场或者不签收拆除违法建筑告知书、决定书的可邮寄送达,或者会同当地基层组织、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送达文书张贴或者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对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难以确定受送达人的,可以采用公告形式告示。第八条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由区人民政府会同市规划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第九条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7日前,区人民政府应当发布通告,通行须载明被拆除违法建筑的当事人、地区、面积、强制拆除的日期等事项。第十条各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做好拆除违法建筑工作。对违法建筑,房产管理部门不办理产权登记、房屋租赁手续;国土管理部门不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工商、卫生管理等部门对利用违法建筑作为生产或者经营场所的,不办理登记、许可手续;公安机关不办理出租、使用许可手续;供电、供水、供气部门不办理接电、接水、接气手续。对决定拆除的违法建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和个人,房产、国土、公安、卫生等部门及时收回或注销颁发的有关证照,工商部门通知企业、个体工商户限期办理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注销,供电、供水、供气部门在强制拆除前停止供电、供水、供气。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法建筑进行检举、控告,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管部门应当认真受理,及时查处。第十二条当事人对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不服的,可以在60日内向人民政府或者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对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的执行。

④ 拆除违建的程序及时间

立案审批、违建调查、限期拆除、强拆认定、强拆执行等,对于违章建筑应当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拆除,如果拒不执行的可以按照上述程序执行强制程序。违建拆除行政诉讼的诉讼时效是6个月,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程序是什么:
1、调查取证;
2、认定违法建筑;
3、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
4、下达执法文书;
5、强制拆除的审批;
6、制作拆除方案;
7、实施拆除。
二、违章建筑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1、改变了建筑物的使用功能。
2、未征得同意,擅自改建、翻建、扩建的建筑。
3、临时建筑,逾期未拆除的。
4、擅自改动设计图纸,施工的建筑。
5、非法转让特区内已经城市化的居委会,或者股份合作公司的非农用地,在其上建造的建筑。非法转让村民自用宅基地,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建设用地,在其上建造的建筑。
6、在已经规划为公共设施用地、公共场所用地、公共绿化用地上建造的建筑物。
7、虽为农村自用宅基地,或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业用地,但是违反了当地的城市规划,或者超过了当地政府的规定标准。
8、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建筑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⑤ 拆除违建的行政步骤

1、对群众举报、日常巡查发现、领导批办、媒体曝光的违法建筑,必须要有影像资料以及与违建当事人的谈话询问笔录,当事人不配合的要取证人证言等证据。整个调查取证工作,城镇规划区的由县(区)规划部门承担,乡村规划区的由乡镇政府承担,乡镇政府不能独立完成的,区规划部门派员参与指导调查。2、调查违建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家庭人口状况(每个成员的基本情况)、主要经济来源,除修建的违法建筑外,是否还有房屋,住房面积多大、违法建筑的用途(出租、自用、自住)等。3、现场勘验记录。违法建筑座落位置、面积、结构、修建时间。4、调取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规划区到房管部门查询该建筑的登记材料。
一、违建条件: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
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
4、擅自将临时建筑设成为永久性建筑。
二、违建处理程序:
1、违法建筑的认定:
2、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建设规划工程许可证,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
3、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建筑;
4、调查法取证 (1)对群众举报、日常巡查发现、领导批办、媒体曝光的违法建筑,必须要有影像资料以及与违建当事人的谈话询问笔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⑥ 常州市违法建设治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制止违法建设,规范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保障城乡规划有效实施,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的治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所进行的建设及产生的建(构)筑物和设施。
违法建设行为及产生的建(构)筑物和设施持续存在的,属于违法建设的继续状态。第四条违反水利、交通、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违法建设,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置。第五条违法建设治理工作遵循依法处置、源头控制、属地负责、综合治理的原则。第六条市、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建立健全工作联动、经费保障和问责机制,统筹协调违法建设治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违法建设属地管理职责,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并依照职权实施违法建设查处的相关工作。第七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实行综合执法或者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城乡规划、建设、房管、市场监管、公安、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违法建设治理的相关工作。第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对本办法施行前的违法建设制订整治方案,通过实施拆除、补办手续等方式依法进行治理。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不得进行违法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法建设进行投诉和举报。第二章监管与查处第十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对违法建设实行网格化监管。发现违法建设的,应当及时制止,督促当事人改正,并立即通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畅通违法建设投诉举报渠道,加强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衔接联动,加大违法建设执法检查力度。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规划许可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发现违法建设的,及时抄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在管理区域范围内发现违法建设的,有权予以制止、劝阻,并及时报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第十一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发现违法建设或者接到违法建设举报后,应当立即进行核查,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经过调查,根据违法建设是否属于下列情形,依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
(二)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
(三)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又不能拆除的。第十二条本办法第十一条所称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包括:
(一)占用城市道路、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广场、绿地、河湖水面、地下工程、轨道交通设施、通讯设施或者压占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二)在风景名胜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中国传统村落、历史地段和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的;
(三)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等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的;
(四)擅自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以及配建的停车场地进行建设的;
(五)擅自在已经建成并交付使用的住宅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的;
(六)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景观的;
(七)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第十三条本办法第十一条所称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又不能拆除的情形包括:
(一)拆除将影响合法建(构)筑物主体结构安全,且无法采取结构安全措施的;
(二)拆除将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将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
(三)现有拆除技术条件和地理环境限制无法实施拆除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无法拆除的。

⑦ 苏州市拆除违法建筑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违法建筑的治理,制止违法建设行为,改善城市环境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城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苏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苏州市市区范围内,拆除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市容环境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应当拆除的临时建筑(以下称违法建筑)适用本办法。
前款规定以外的违法建筑、违法建设行为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建筑,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内容进行建设、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妨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临时建筑。
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市容环境的违法建筑,具体是指:
(一)占用消防通道、地下工程、防洪设施、高压供电走廊的,影响输配电安全的,压占给水、雨水、污水、电力、通讯、燃气、热力、有线电视等地下管线的;
(二)严重影响居民区安全、交通、卫生、安静、绿化、观瞻的;
(三)占用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城市道路、城市主要出入口的,占压规划道路红线的;
(四)不符合市容标准、道路景观规划的,擅自改变沿街建筑平面位置、高度、建筑立面(包括外墙装饰)影响市容景观的,占用绿地、公共用地的。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分别建立拆除违法建筑工作领导机构,由政府领导和建设、规划、环境管理、环境保护、市政公用、国土、房产、工商、公安、卫生、绿化、供电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市、区拆除违法建筑工作领导机构日常工作。
市拆除违法建筑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制定拆除违法建筑的工作计划和相关政策,协调处理拆除违法建筑工作的重大事项,检查考核各区和各有关部门拆除违法建筑工作。
区拆除违法建筑工作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对违法建设的现场制止,配合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建筑进行查证和认定,制定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实施方案并组织现场强制拆除,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规划要求进行建设或者清理拆除违法建筑后的场地。第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有自查、自纠、带头拆除违法建筑的义务。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汇报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实施情况。第七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建筑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有关资料,有关单位、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予以配合。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建筑认定后,会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本办法第三条内容所涉及的部门,下同)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第八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送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告知书、决定书。
当事人不在场或者不签收拆除违法建筑告知书、决定书的,可邮寄送达,或者由二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会同当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工作人员将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告知书、决定书张贴在当事人居住地或者违法建筑所在地。
对难以确定当事人的违法建筑,可以采用公告形式告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第九条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市人民政府领导批准后组织强制拆除。第十条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七日前,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苏州日报上发布通告。通告须载明组织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行政机关、被拆除违法建筑的当事人、地点、面积、强制拆除的日期等事项。第十一条各有关部门负责做好配合拆除违法建筑工作。对违法建筑,房产部门不办理产权登记、房屋租赁手续;国土部门不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工商、卫生部门不办理生产或者经营的登记、许可手续;公安机关不办理出租许可手续;供电、供水、供气部门不办理接电、接水、接气手续。
对决定拆除的违法建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及时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房产、国土、工商、卫生、公安等部门及时收回颁发的有关证照,供电、供水、供气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对决定强制拆除的违法建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将强制拆除违法建筑通告通知有关部门。供电、供水、供气部门及时在实施强制拆除之日前采取停电、停水、停气措施。
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所需的人力、机械、资金,由有关部门承担。

⑧ 违章建筑拆除程序

拆除违建合法程序如下:

第一步,立案

立案就是执法部门对于发现或接到投诉、举报等事实或者材料后,认为有违法事实发生或存在并需要追究法律责任时,决定把它作为行政案件进行查处的一种活动。这个程序中要注意哪些行政机关有权立案查处违章建筑:

一是规划局或者规划委员会。这是法定部门,城市里的违章建筑由它来管。

二是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也就是大名鼎鼎的城管,城管有没有权利来管违章建筑,主要看它是否得到省级政府的授权,比如北京,城管部门是得到北京市政府的授权的,所以那个有名的人济山庄的违章建筑就是城管要求限期自行拆除的。

三是乡、镇人民政府。它的执法范围是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简单讲就是在农村的违章建筑由它来管。

除了上述部门,其他部门都没有权利查处违章建筑。实践中有国土局或者国土所、住房和城乡局、房管局等来查处违章建筑的,这是错误的。

第二步,调查程序

在调查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个人。

2、调查人员要主动出示执法证件。有两个作用:一是调查人员必须具备执法资格;二是防止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冒充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活动。

3,在被询问以及在签署笔录时要谨慎。在行政执法中,常见的笔录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调查笔录》,执法人员让你签字时,你一定要看清笔录上的内容,如果发现内容与你说的或者与事实不符时,一定要求他们修改,执法人员嫌麻烦不愿意修改的话,建议你就不要签字。

第三步,决定程序

1、告知,听取陈述、申辩

这个主要是保证被处罚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执法人员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一般会书面告知被处罚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被处罚人有权陈述、申辩,如果执法人员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2,听证

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在作出决定前,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取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与法律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和申辩及意见的程序活动。

对于听证程序,建议被处罚人还是要重视一下不要错过这个程序。错过这个程序,虽然可以在这之后的比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中得到救济。但我建议你还是不要错过听证。

第四步,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和执行

执法机关如果决定要进行处罚,会作出并向被处罚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第三十八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第四十四 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8)违法建设拆除培训方案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⑨ 违法建设强制拆除的程序是什么

法律分析:违章建筑强拆程序:行政机关调查取证确认建筑物违章,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搭建人拒不拆除违章建筑的由拆迁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政府法制办作出限期拆迁决定书;送达决定书;拆迁人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召开联席会制订执行措施并作最后一次说服工作;张贴强拆公告;实施强制拆迁。违法建设,是指在规划控制区范围内,未经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违反建设审批规定的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取得有关建设许可证的建设行为。违法建设是行政管理中的常用概念,但在国家立法层面并无“违法建设”的专属概念和相关定义。在法律上,“违法建设”这一常用概念对应违反规划行政许可规定的行为,并且对应违反规划管理、土地管理和建筑管理规定的竞合性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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