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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民警警衔晋升培训方案

发布时间:2022-09-05 21:46:30

㈠ 一二三四级警长怎样晋升

一级警员晋升四级警长至少要8-10年。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 晋级的期限:二级警员至一级警司,每晋升一级为三年;一级警司至一级警督,每晋升一级为四年。在职的人民警察在院校培训的时间,计算在警衔晋级的期限内。

一级警员为中国警衔体系的第12等级,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政治部主任(公安部直属机关由公安部政治部主任)授予办事员级以及专业技术初级警官,标志为2枚四角星花。

警长职责:负责警区内民警的教育管理工作。指挥、安排警区内民警的治安巡逻和案件的办理工作。负责警区内暂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

负责建立警区完善的预防体系,深入辖区,了解民情,及时反映在治安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负责警区内重点人口的管理与监控工作,及时反映重点人员的情况。

负责警区内的治安耳目建设。使其真正发挥作用 职务级别 警官和警务技术职组的职务层次按现行管理不变。

警员共分“一级高级警长”、“二级高级警长”、“一级警长”、“二级警长”、“三级警长”、“四级警长”、“一级警员”、“二级警员”、“三级警员”、“四级警员”、“初级警员”以及“见习警员”。

㈡ 人警察警衔如何晋升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规定,晋级的期限:二级警员至一级警司,每晋升一级为三年;一级警司至一级警督,每晋升一级为四年。在职的人民警察在院校培训的时间,计算在警衔晋级的期限内。

晋级的条件:

(一)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纪守法;

(二)胜任本职工作;

(三)联系群众,廉洁奉公,作风正派。

晋级期限届满,经考核具备晋级条件的,应当逐级晋升;不具备晋级条件的,应当延期晋升。在工作中有突出功绩的,可以提前晋升。

一级警督以上的人民警察的警衔晋级,在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根据其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实行选升。

人民警察由于职务提升,其警衔低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低警衔的,应当晋升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低警衔。

警司晋升警督,警督晋升警监,经相应的人民警察院校培训合格后,方可晋升。

人民警察警衔晋级的批准权限适用第十三条批准权限的规定。警司、警员提前晋升的,由公安部政治部主任批准。

拓展资料

人民警察警衔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设立,并根据新的警服样式设计了外观,是警察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标志着中国的警界的依法治警、从严治警进入新的阶段,是行政改革的重要内容。

新中国成立之初,酝酿过在人民警察中实行警衔制。警衔是区分人民警察等级、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的称号和标志,是国家给予人民警察的荣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一章第二条的规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㈢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培训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培训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培训工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政治教育与业务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始终贯彻世界观、人生观和廉洁奉公的教育,努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和战斗力。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学校依照本规定组织和实施培训工作。第四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必须依照本规定接受培训。人民警察上岗、授衔、晋升警衔和晋升职务必须经过培训,培训的成绩、鉴定记入本人档案,作为上岗、授衔、晋升警衔和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培训不合格者,不准上岗,不予授衔、晋升。第五条人民警察参加和接受培训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第二章培训种类第六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培训分为新录用人民警察初任培训,警衔晋升和职务晋升培训,专门业务与岗位培训,知识技能更新培训。根据人民警察的职务和衔级,实行高级培训,中级培训,初级培训。第七条高级培训,包括警督选升警监以及晋升厅(局)级职务人员的晋升培训,厅(局)级和警监警衔人员的专门业务与岗位培训、知识技能更新培训。第八条中级培训,包括警司晋升警督以及晋升处级职务人员的晋升培训,处级和警督警衔人员的专门业务与岗位培训、知识技能更新培训。第九条初级培训,包括新录用人民警察初任培训,晋升科级职务人员的晋升培训,一级警司警衔以下人员的专门业务与岗位培训、知识技能更新培训。
人民警察学校毕业生,可以不参加新录用人民警察初任培训。第十条警衔晋升和职务晋升培训,根据需要可以合并进行。第三章培训课程和时间第十一条新录用人民警察初任培训的主要课程是:政治基础理论知识、法律基础知识、公安业务基础知识、警体训练。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4个半月。第十二条警衔晋升和职务晋升培训的主要课程是:政治理论、法律法规、行政管理、公安管理、领导科学、公安工作研究和警体训练。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1个半月。第十三条专门业务与岗位培训的课程,根据专项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培训时间不少于1个半月,政保、治安、刑侦、预审和科技部门的培训不少于2个月。第十四条知识技能更新培训的课程和时间,根据形势和任务的需要确定。第十五条高级培训使用公安部编写或者指定的教材,中级培训使用公安部统一编写的人民警察中级培训教材,初级培训使用公安部统一编写的人民警察初级培训教材。第四章培训管理第十六条人民警察培训工作实行分级管理。高级、中级、初级培训分别由公安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以及地(市)公安处(局)组织、管理。第十七条公安部指导、协调、管理全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培训工作,组织制定培训规定,培训总体规划、培训教学计划,培训教学大纲和培训工作评估方案,编写培训教材。第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指导、协调、管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警察培训工作,根据公安部制定的培训总体规划,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培训实施规划,组织开展培训工作。第十九条地(市)公安处(局)指导、协调、管理本地区人民警察培训工作。根据公安厅(局)的规划,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培训工作。第二十条公安部或者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按照各级人民警察学校设置标准,审定承担高级、中级、初级培训资格的学校,统一颁发培训资格证书。不具备培训资格的学校,不能承担培训任务。第二十一条公安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分别组织人民警察培训工作的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择优奖励。第五章培训学校和任务第二十二条公安部部属高等学校主要承担全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高级培训,以及公安部举办的其他培训。同时承担公安部机关及其直属单位的中级培训和初级培训。第二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所属人民警察学校,主要承担本地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中级培训,以及公安厅(局)举办的其他培训。同时承担公安厅(局)机关及其直属单位的初级培训。

㈣ 人民警察晋升警衔细则

法律分析:基本原则:(一)进一步强化警衔的指挥、管理功能,发挥警衔的激励作用,保持职务等级与警监警衔的合理的比例结构。(二)符合人民警察所任衔级时间、任职时间和参加工作时间条件的,根据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择优选升。(三)区别对待担任不同岗位领导职务的人民警察。(四)警督选升警监,应先培训后晋升。选升警衔的条件:一级警督以上人民警察,德才表现优秀,现衔级期间年度考核称职,在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选升一级警衔:

法律依据:《人民警察选升警衔的暂行办法》第八条 选升警衔工作的程序和方法:(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每年应根据调整警监警衔比例结构的实际需要,共同研究提出选升警衔的意见,于每年7月底前下达当年选升警衔的具体方案。(二)凡拟由一级警督选升至三级警监的人员,应经省级以上人民警察院校的晋级培训,并考试合格,方可选升。培训时间一般不得少于2个月。(三)选升警衔审批程序和权限,依照《人民警察警衔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四)选升警衔的审批工作,每年10月办理1次,任衔级时间、任职时间、参加工作时间截止到当年的9月1日。各地应将拟选升警衔人员的有关材料,于9月底前报主管部门审批。(五)国家安全部门、监狱和劳动教养管理部门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选升警衔工作适用本《暂行办法》。

㈤ 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警衔晋升培训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做好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警衔晋升培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警衔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警衔晋升培训,是为了提高人民警察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增强人民警察的责任心、荣誉感和组织纪律性,提高指挥和管理能力,更好地履行人民警察的职责。第三条在职人民警察由警司晋升警督,警督晋升警监,必须经过晋升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第四条在职的人民警察,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可不参加培训。第五条警衔晋升培训实行离岗培训,培训时间为三个月。在培训期间,奖金、福利待遇不变。第六条警司晋升警督的培训内容:政治理论、警察科学基本技能、劳动劳教业务知识;警督晋升警监的培训内容:政治理论、管理学与领导科学、劳改劳教管理工作理论。第七条警衔晋升培训实行统一组织,集中管理的办法,坚持按需教学、学用一致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第八条警衔晋升培训实行考试制度。考试采取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分标准的方式。警督晋升警监的考试工作,由司法部政治部负责;警司晋升警督的考试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政治部负责。第九条考试成绩合格的,培训院校应当作出政治表现、学习成绩方面的鉴定,由司法部政治部颁发人民警察警衔晋升培训合格证书;考试成绩不合格的,限期补考一次,经补考成绩仍不合格者,须再次参加培训。
警衔晋升培训成绩和鉴定材料要记入本人档案。第十条警衔晋升培训所需经费应按现行财政体制申请专项经费,不足部分在劳改劳教业务费中按一定比例划拨。第十一条警衔晋升培训分别由下列劳改劳教工作警察院校承担:
(1)中央劳改劳教管理干部学院承担警督晋升警监和司法部机关及直属单位警司晋升警督的培训;
(2)省、自治区、直辖市劳改劳教警察学校,承担本地区警司晋升警督的培训;
(3)经司法部审定的地、市司法干警学校、劳改劳教系统具备条件的干校及常设培训班,也可承担部分警司晋升警督的培训任务。第十二条司法部政治部主管全国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警衔晋升培训工作,负责制定教学计划;组织编写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组织教学质量检查和评估;负责组织警督晋升警监和司法部机关及部直属单位警司晋升警督的培训工作;组织工作总结和经验交流等。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政治部主管全省、(区、市)警司晋升警督的培训工作,负责制定培训规划;向所属单位下达年度培训计划;审定培训院校的教学实施方案;检查培训工作,评估教学质量;管理所属干部警衔晋升培训档案等。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㈥ 人民警察警衔工作管理办法的晋级培训

人民警察警司晋升警督,警督晋升警监,需经相应的人民警察院校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晋升。地方各级公安部门对警司晋升警督的培训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统一部署;警督晋升警监以及公安部机关和直属单位人民警察的警衔晋级培训工作,由公安部统一部署。
国家安全部门、劳动改造劳动教养管理部门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的警衔晋级培训工作,由各主管部门规定。

㈦ 民警警衔培训 业务课有哪些

体能、防卫控制、棍盾组合和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
培训内容:理论课:警察法、公务员法、公安基础知识、相关行政法规、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枪支、警械管理有关规定、警衔管理有关规定等。
人民警察初任训练旨在训练和培养人民警察基本素质和从警能力。
通过教育和训练,使参训人员树立忠诚于祖国,忠诚于人民,忠诚于法律,忠诚于中国共产党的坚定信念;深刻理解邓小平理论的基本观点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公仆意识、法治意识和职业道德观念。
全面了解并重点掌握与公安工作密切相关的有关法律及规章制度;学会并掌握基本警务技能与战术要领,养成良好的作风和组织纪律观念,达到初任人民警察资格标准,初步具备从事警察职业的基本素养和能力。

培训内容:理论课:警察法、公务员法、公安基础知识、相关行政法规、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枪支、警械管理有关规定、警衔管理有关规定等。
警体课:队列及队列指挥、擒拿格斗(擒敌拳及擒敌配套),枪械基础(拆解组合,射击常识)

㈧ 人民警察是怎样晋升职务和警衔

人民警察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来晋升职务和警衔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中:

第十四条,二级警督以下的人民警察,在其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根据本条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晋级。

晋级的期限:二级警员至一级警司,每晋升一级为三年;一级警司至一级警督,每晋升一级为四年。在职的人民警察在院校培训的时间,计算在警衔晋级的期限内。

第十五条 一级警督以上的人民警察的警衔晋级,在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根据其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的,可以提前晋升。

第十六条 人民警察由于职务提升,其警衔低于新任职等级编制警衔的最低警衔的,应当晋升至新任职等级编制警衔的最低警衔。

第十七条 警司晋升警督,警督晋升警监,经相应的人民警察院校培训合格后,方可晋升。

第十八条 人民警察警衔晋级的批准权限适用第十三条批准权限的规定。警司、警员提前晋升的,由公安部政治部主任批准。

一督以上根据职务来升,一督为正科至正处,三监为正处或副厅,二监为副厅或正厅,以此类推。

(8)公安机关民警警衔晋升培训方案扩展阅读:

1、警衔职称:

(一)部级正职:总警监;

(二)部级副职:副总警监;

(三)厅(局)级正职: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监;

(四)厅(局)级副职:二级警监至三级警监;

(五)处(局)级正职:三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六)处(局)级副职:一级警督至三级警督;

(七)科(局)级正职:一级警督至一级警司;

(八)科(局)级副职:二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九)科员(警长)职:三级警督至三级警司;

(十)办事员(警员)职:一级警司至二级警员。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了担任人民警察领导职务的人员的条件:

(一)具有法学专业知识;

(二)具有政法工作经验和一定的组织管理、指挥能力;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四)经人民警察院校培训,考试合格。

㈨ 警衔是如何晋升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规定,晋级的期限:二级警员至一级警司,每晋升一级为三年;一级警司至一级警督,每晋升一级为四年。在职的人民警察在院校培训的时间,计算在警衔晋级的期限内。
警衔晋级的条件如下:
(一)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纪守法;
(二)胜任本职工作;
(三)联系群众,廉洁奉公,作风正派。
警衔晋级期限届满,经考核具备晋级条件的,应当逐级晋升;不具备晋级条件的,应当延期晋升。在工作中有突出功绩的,可以提前晋升。
一级警督以上的人民警察的警衔晋级,在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根据其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实行选升。
人民警察由于职务提升,其警衔低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低警衔的,应当晋升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低警衔。
警司晋升警督,警督晋升警监,经相应的人民警察院校培训合格后,方可晋升。
人民警察警衔晋级的批准权限适用第十三条批准权限的规定。警司、警员提前晋升的,由公安部政治部主任批准。
拓展资料:警衔是什么意思?
警衔:区别警察等级的称号。
我国人民警察的警衔分为总警监、副总警监、警监、警督、警司、警员等;武装警察的警衔和军衔相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一级警督以上的人民警察的警衔晋级,在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根据其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实行选升。

㈩ 公安民警职务晋升需走哪些程序

人民警察职务晋升根据我国《公务员法》的规定程序办理。

《公务员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

(二)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并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

(三)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

(四)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公务员晋升非领导职务,参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晋级的条件:

(一)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纪守法;

(二)胜任本职工作;

(三)联系群众,廉洁奉公,作风正派。

晋级期限届满,经考核具备晋级条件的,应当逐级晋升;不具备晋级条件的,应当延期晋升。在工作中有突出功绩的,可以提前晋升。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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