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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培训机构党组织建设方案

发布时间:2022-09-03 11:18:33

㈠ 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的年度计划

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年度计划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关于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响应教育中心党委开展学习型党支部创建活动,根据学校的自身发展和特色,理论联系实际,制订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年度计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任务,优化学习氛围,推动互动式学习型群体的大量涌现。通过开展创建“学习型党组织”活动,引导和教育广大党员同志们确立终身学习理念,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形成终身学习、全员学习、全过程学习的浓厚氛围,努力使全体党员在思想上有新境界,在理念上有新突破,在素质上有新提高。
二、基本原则
1、共同目标原则。创建学习型党支部是建设学习型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按照建设学习型社会的共同目标创建学习型党组织。
2、与时俱进原则。创建学习型党支部应在坚持已形成的良好的学习制度、组织形式、组织方法和基本经验的同时,努力按照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解放思想,积极探索新的学习形式、学习方法,不断充实新的学习内容,保证取得新的成效。
3、全员参与原则。创建学习型党支部是全体党员的共同任务,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营造讲学习的良好氛围。通过建立健全促进全体党员学习的运行机制,优化学习环境,调动参与者的自我教育、自我学习的积极性。
三、工作重点
结合我校教育教学实际,引导广大党员开展教育教学规律的学习培训活动。
1、“吃透”理念。理念是行为的先导。一是学习是发展的基础,即"学习为本"的理念;二是时时处处学习,终身接受教育,即"终身学习"的理念;三是学习与工作一体化,即"工作学习化,学习工作化"的理念;四是相互学习交流,即"团队学习"的理念;五是学习重在创新,改进思维方式和习惯行为,即"创造性学习"的理念,真正从源动力上激发起全体党员创建学习型党支部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2、把握关键。学习型党支部的创建活动,必须抓住关键问题,解决主要矛盾。一要把握好学习型组织理论的核心内容。自我超越、改善心智模式、建立共同远景、团队学习和系统思考是学习型组织理论的核心内容,掌握了这些内容,就把握了学习型组织的内涵和真谛。二要抓好党员个人可操作性方案的实施。教师个人是创建学习型支部的主体和基础,只有个人的创建活动抓得扎扎实实,整个创建活动才能逐级得到落实。三要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建立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结合的评估考核机制和约束激励机制,将创建活动逐项落到实处。四要在创建活动中善于回顾、善于反思,不断总结经验、及时调整偏差,使创建活动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3、贴近实际。使学习型党支部创建工作深深扎根和依托于学校各项实际工作之中,努力探索与自己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创建之路。紧紧围绕学校工作和教育改革发展中的重要课题,开展丰富多彩的学习教育活动,全面提高党员教师的综合素质。
4、选好载体。建设学习型支部必须有扎扎实实的载体,才能吸引党员广泛参与,才能不断增强这项工作的群众性、实效性、感召力和吸引力。我们将对以下几种形式进行探索和尝试:建立“学习日”、“学习周”;组织党员读书活动;利用学校校园网;组织典型示范活动;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娱乐活动等等。将学习型理论的内容与各种载体有机地结合起来,提高创建质量,使创建活动更加贴近群众、深入人心、富有成效。
四、基本内容
根据上级党委开展'创建'活动的有关指示精神,营造“读书、学技、全面发展”的良好氛围。
1、抓时政学习,提高政治素养
坚持抓好党员的政治学习,利用每一次党组织生活对党员进行政治思想教育。主要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七大报告,《公民道德实施纲要》,重大时事政策,党内动态等。要求每位党员制定个人学习计划,每月开展一次读书活动,年内进行自我小结。
2、抓师德建设,提高自身涵养
教师以职业道德教育为主,学习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开展“教育法律法规”学习年主题活动,目的是为了让教工党员不断提高德育素质,切实做到为人师表的模范作用。
3、抓业务理论学习,提高业务素质
为了引导教师进一步树立新的教育教学观念,特别是青年教师,配合学校积极投身课改实验,推进信息化教育工程。组织党员积极参加各项教研活动,认真学习新课改要求,切实将自身业务理论提高一个层次。
4、抓集体培训,促共同进步
通过校园网上传有关资料进行统一培训,旨在督促大家定时的自我学习,只有每一位党员做到“学习型个人”,支部才是“学习型支部”。
五、实施步骤
1、建立组织,精心筹划。一是成立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活动领导小组,由校长书记亲自抓;二是制定切实可行的五年规划和年度学习计划,明确指导思想、具体步骤、学习方法、学习内容和学习要求。
2、普及理念,提高认识。抓好广大党员的学习,重点学好与工作有关的政策、法规、理论以及超前的理念等内容,召开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活动动员会。要求全体党员根据学习的年度计划并制定个人年度学习计划。
3、完善机制,发动到位。根据教育中心党委的要求,修订完善党支部的各项工作制度,将学习型组织的理论贯穿于整个党务工作管理之中,形成培训、考核、奖惩三结合的'学习+激励'的学习型党支部工作管理机制。
4、不断充电,勇攀高峰。倡导党员进行自身文化修养的不断提高,争取培养出一支业务过硬,文化修养高,又具创新能力的职工党员队伍。
5、分清责任,注重成效
支委要深入下去,一是要亲自参与,带头学习,为全体党员做出表率;二是要亲自指导,勇于实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发现好做法,及时推广,领导小组要每月例会一次,及时总结研究'创建'工作,以确保'创建'活动收到明显实效。
六、主要工作安排
1、党员组织生活:创建学习型支部动员大会。传达学习领会上级部门有关指示精神和学习型组织的基本理论,学习'创建'活动的决定和年度计划。
2、每位党员制定个人年度学习计划,督促个人不断学习。
3、开展每月一次的读书活动。(形式:校图书馆、上网查找资料、优秀文章交流等)
4、论文交流,互相学习,互相提议,共同进步。
5、青年教师基本功擂台赛,提高业务水平。
6、开展“学习之星”评比活动。在年末开展支部内部评比活动,以模范作用激励大家不断学习,不断进步。
制定以上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的方案,紧密结合了我校实际,旨在通过深入持久地开展学习型党支部创建活动,把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有关要求落到实处。组织引导广大党员积极向书本学习、向实践学习、向群众学习,努力建立比较规范的学习培训制度、营造更加浓厚的学习氛围。

㈡ 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基本步骤有哪些

(一)制定方案,宣传发动
1、成立分局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
2、制定推进学习型党组建设实施方案。
3、召开动员会,对推进学习型党组建设进行动员部署。
(二)细化措施,组织实施
1、健全各项学习制度。学习制度主要包括:党员学习交流会制度;学习考勤签到制度;学习检查考核制度;档案管理制度。
2、周密组织安排。坚持每周二、四晚上集中学习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和党员需求,确定一项学习主题,对全体党员开展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实用技术等方面的深入学习和培训。
3、讲究学习方法。注重专家讲学、讨论研学、调研助学、日常自学、互动促学等多种学习方法的综合运用,并通过开展新形势下党的建设主题研讨活动和专题学习交流活动,提高党员干部学习积极性。
4、推进学以致用。注重学习与思考结合,学习与实践结合,学习与调查研究、解决实际问题结合。注重向书本学习的同时,注重向实践学习、向群众学习。
(三)实施考核奖励
以区“争先创优”主题活动为载体,积极开展争建学习型党组织、争创学习型领导班子、争当学习型的党员干部活动,制定“学习型党员干部”考核评比办法,采取“自查——申报——考核——评价”的办法,组织专班进行专项考核,评选产生理论学习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㈢ 如何加强党的组织建设

加强党的组织建设

一、心系群众,走进人民。我们党来源于群众,一切为了群众依靠群众,党建工作的开展要以人民为中心,深入到群众工作、学习、生活的地方,去倾听他们内心的声音,立足实际,想人民之所想,急人民之所急,以服务群众为宗旨,着力解决群众的问题。

二、转变思路,自我革新。党的建设应带动政府各项事业通过自我革新,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有针对性地推出改革措施,着实为群众服务。通过在街道、社区设立党员先锋岗和模范示范区,从实际出发,从问题着手,为群众量身打造优化的“惠民服务套餐”,让群众切身体会“有事易办,有话有地可说”。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从而汇集各方力量,凝心聚力共同实现中国梦。

三、强化队伍建设,切实转变作风。党的各项方针政策要落实到基层,加强党员干部队伍建设是关键。要切实转变基层队伍的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做到心中有党、心中有民、心中有责、心中有戒,加大对基层党建工作者队伍的提质升级,推动广大基层干部把群众的事情作为自己的事情,主动关心群众困难,帮人民群众解决难题。

以组织联建、党员联管、资源联动、事务联商的“四联”形式,最大限度地将机关、企事业党组织的力量与社区基层党组织的力量相结合,能够调动各行各业在职党员的积极性,基层党建工作应以此为契机,不断整合资源、发掘力量,推动城市社区的基层党建工作迈向新台阶。

(3)民办培训机构党组织建设方案扩展阅读:

党的组织建设,是指党的组织制度、党的中央组织、党的地方组织、党的基层组织、党的干部、党的纪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党组等内容。主要包括民主集中制建设、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内容。 党的组织体系是依据党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自下而上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党要实现各个历史时期的政治任务,必须始终把加强党的组织建设摆在突出位置。

基层建设是党的组织建设的基础性工作。

其主要内容包括: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扩大党的工作的覆盖面,不断加强和改进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使基层组织成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紧紧围绕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把加强企业党组织建设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统一起来抓;加强以村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级组织配套建设,增强党在农民群众中的凝聚力。

要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建设工作,凡是已具备条件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都应建立党组织,都要在企业职工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高度重视社区党的建设,以服务群众为重点,构建城市社区党建工作新格局。加大在社会团体和社会中介组织中建立党组织的工作力度。全面做好机关党建工作和学校、科研院所、文化团体等事业单位的党建工作。

㈣ 培训机构在开展党的建设和发挥党组织作用方面有哪些成熟做法或工作机制

在教学过程中向学生传递党的精神,讲解党的发展历史。
教师使学生学习的传递者、管理者,具有很好的知识传递作用,教师在学生的思想建设中占有很大的作用,可以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三观,能够更好的学习我们国家的历史文化。

㈤ 如何开展好民办教育机构党建工作

1、与时俱进地更新思想观念。
2、与时俱进地拓展工作思路。
3、与时俱进地改进工作方法。
4、与时俱进健全规章制度。
5、与时俱进地优化工作环境。

㈥ 武汉市民办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培训机构的教育培训活动,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民办培训市场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民办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但对从事3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中小学生及幼儿托管服务、自学考试助学等活动的机构的监督管理除外。
本办法所称民办培训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不具备学历教育资格的教育培训机构,包括以实施文化教育培训为主的文化教育类民办培训机构和以实施职业技能培训、职业资格培训为主的职业技能类民办培训机构。第三条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民办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实行以区为主、属地管理、部门协作、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下同)统一领导本辖区内民办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民办培训机构的信息收集,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民办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负责文化教育类和职业技能类民办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日常检查和专项督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分别负责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登记及其相关监督管理。
公安(消防)、住房保障房管、价格、文化、体育、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办培训机构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鼓励和支持成立民办培训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行业服务,规范民办培训机构教育培训活动,维护民办培训机构合法权益。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七条申请设立文化教育类和初级、中级、高级职业技能类民办培训机构,由民办培训机构拟设地所在区综合行政审批机构审批。其中,批准设立职业技能类民办培训机构的,应当抄送区教育部门备案。
相关行政审批权暂未集中到综合行政审批机构的区,由区教育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审批。第八条申请设立民办培训机构,应当符合规定的设置标准,并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向审批机关提供申报材料。审批机关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民办培训机构的具体设置标准,由市教育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制定,并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公布。第九条申请设立民办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先向相应的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再以核准的名称向审批机关提出筹设、正式设立的申请。
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行政区划、字号、业务领域、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行政区划、字号、业务领域、组织形式。
民办培训机构应当使用经批准的名称。第十条举办者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设立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企业法人;设立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应当依法到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法人。
同一个民办培训机构只能登记为一种类型的法人。法人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业务范围,应当与办学许可证的办学内容相一致。第十一条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可以增设分公司进行培训活动。
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在所在区内设立分公司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审批;在其他区设立分公司的,应当经拟设分公司所在区审批机关审批。
分公司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领取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培训活动由设立分公司的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负责。第十二条民办培训机构分立、合并或者变更办学许可证有关事项,应当向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变更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有关事项,应当向相应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除名称变更需由登记机关预先核准后再报审批机关批准外,其他同时涉及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事项变更的,应当先报审批机关批准或者核准,再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㈦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党支部建设工作汇报如何写

和平时的工作汇报一样的,平时咋给领导写汇报了,就哪么去写,只是突出党支部建设,突出民办职业培训特色就行了。

㈧ 义乌市《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消防标准是什么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我省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条件及办学要求,规范民办培训机构设立及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教育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的,在民政部门或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机构,以及职业技能类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立,适用本标准。
开展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和儿童早期托育服务的机构,仅通过互联网等非线下方式提供培训服务,实施语言能力、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等培训的机构,设置标准另行制定。
国家关于涉外教育培训,以及消防、保安、安全生产等特定行业培训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设立总要求】申请设立民办培训机构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者;
(二)有党团组织设立及开展活动的工作方案;
(三)有依法制定的章程;
(四)有符合条件的拟任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以下统称“董事会”)及监事会成员名单;
(五)有必备的开办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六)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
(七)有必要的设施设备、生活与安全保障设施;
(八)有符合条件的拟任专职负责人(以下统称“行政负责人”);
(九)有符合条件的拟任专职管理人员和培训人员;
(十)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两个以上举办者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还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各自计入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方式以及比例,各自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第四条【举办者条件】民办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者是社会组织的,应当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且其法定代表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举办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第五条【党建工作要求】申请设立培训机构,应提交同步谋划党的建设、同步设置党的组织、同步开展党的工作的有关材料。
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培训机构,应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党组织。党员人数不足三名的,应当明确联合组建、挂靠组建的工作思路、方案和开展活动的计划。
第六条【机构名称】民办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名称中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不得有违公序良俗。同时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
申请设立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
申请设立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56号)、《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营利性民办技工院校和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8号)等规定。
新设立的以文化教育课程培训为主的培训机构,名称中不得含有“幼儿园”“学校”“学院”“大学”等字样,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名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章程要件】民办培训机构的章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机构的名称、举办者、地址、法人属性;
(二)举办者的权利义务,以及举办者变更的规则;
(三)办学宗旨、发展定位、层次类型、规模、形式等;
(四)注册资金以及资产的来源、性质等;
(五)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六)党组织负责人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程序;
(七)法定代表人产生及罢免程序;
(八)内设机构的组成及职责;
(九)教职工、学员的权利义务和权益保障机制;
(十)自行终止的事由,剩余资产处置的办法与程序;
(十一)章程修改的程序;
(十二)其他应当记载的内容。
营利性培训机构的章程,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办学出资】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其中,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根据相关非营利性法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时足额缴存开办资金;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按照相关营利性法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出资者承诺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注册资金。
涉及联合办学的,举办者之间对办学投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培训场所】举办者应提供与培训项目和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含办公用房、教学培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地)。举办者以自有场所举办的,应提供办学场所的产权证明材料;租用场地的,应提供场地的产权证明材料,以及与产权人或由产权人授权人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租赁期一般不少于三年。
申请举办培训机构场所的建筑面积应不少于二百平方米,其中培训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三分之二。
租用非学校校舍的场所,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要求,并取得相应的消防安全证明材料。提供寄宿制服务的,有关设施设备应符合卫生、消防等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要求。
第十条【设施设备条件】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层次、培训类别、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等。从事职业技能培训的机构应当配备相应的场地并达到相应的职业(工种)设置标准要求。
第十一条【董事会构成】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以下统称董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人、党组织负责人、行政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五人以上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人员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董事会设负责人一人。董事会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现职及退休不满三年的公务员不得担任董事会成员。
第十二条【监事会构成】民办培训机构的监事会由党的基层组织代表、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教职工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教职工人数少于二十人的培训机构可以只设一至两名监事。
决策机构成员不得兼任或担任监事。
第十三条【行政负责人】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二)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良好,能胜任培训机构管理工作;
(三)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教育管理能力,一般应具有五年以上教育从业经历;
(四)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职业技能类民办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还应当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等级);
(五)年龄一般应在七十周岁以下。
第十四条【法定代表人】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行政负责人担任。
第十五条【管理团队要求】培训机构应根据培训安排,配备相应的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培训机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培训人员队伍标准】培训机构应有一定数量的专兼职培训人员队伍。但开展义务教育阶段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等与升学或考试相关的学科及其延伸类培训的授课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培训机构不得聘请在职中小学教师(含教研人员)。
培训机构聘任境外、国外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广东省外国人管理服务暂行规定》办理登记和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培训内容标准】培训机构应具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大纲和配备相应教材(或讲义)。义务教育课程类辅导的培训计划、课程教学大纲和使用的教材(或讲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第十八条【管理制度】民办培训机构应依法制定各项规章制度:
(一)行政管理制度;
(二)教学管理制度;
(三)安全管理制度;
(四)职(员)工管理制度;
(五)学员管理制度;
(六)档案管理制度;
(七)资产管理、财务管理以及学杂费存取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八)招生、收费和退费管理制度;
(九)场地和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十)培训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及考核制度;
(十一)信息公开制度。
第十九条【安全标准】培训机构场所应当符合建筑安全、消防、卫生、抗震等安全要求,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从事技术技能培训的应当建立器械操作和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第二十条【分支机构标准】民办培训机构在地级以上市范围内申请设立的分支机构(教学点),其设置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各地级以上市制定。
第二十一条【地方标准】本设置标准为基本标准,各地级以上市可参照本标准制定本地的具体设置标准。
第二十二条【实施日期】本设置标准自2018年6月30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广东省教育厅2001年颁布的《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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