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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护区法律法规培训方案

发布时间:2022-05-06 16:32:30

⑴ 国家对自然保护区有哪些法规规定急急急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1994年9月2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1994年10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7号发布)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自然保护区的建设

第三章自然保护区的管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采取有利于发展自然保护区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将自然保护区的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应当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六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或者其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保护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

第八条国家对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

国务院林业、农业、地质矿产、水利、海洋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主管有关的自然保护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部门的设置和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第九条对建设、管理自然保护区以及在有关的科学研究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自然保护区的建设

第十条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自然保护区:

(一)典型的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以及已经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够恢复的同类自然生态系统区域;

(二)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

(三)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湿地、内陆水域、森林、草原和荒漠;

(四)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

(五)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其他自然区域。

第十一条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

在国内外有典型意义、在科学上有重大国际影响或者有特殊科学研究价值的自然保护区,列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除列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外,其他具有典型意义或者重要科学研究价值的自然保护区列为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可以分级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自然保护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并提出审批建议,报国务院批准。

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自然保护区所在的县、自治县、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并提出审批建议,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跨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有关行政区域的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提出申请,并按照前两款规定的程序审批。

建立海上自然保护区,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十三条申请建立自然保护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报建立自然保护区申报书。

第十四条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界线由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确定,并标明区界,予以公告。

确定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界线,应当兼顾保护对象的完整性和适度性,以及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需要。

第十五条自然保护区的撤销及其性质、范围、界线的调整或者改变,应当经原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自然保护区的界标。

第十六条自然保护区按照下列方法命名: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地名加“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地名加“地方级自然保护区”。

有特殊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可以在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地名后加特殊保护对象的名称。

第十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全国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的基础上,拟订国家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经国务院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国务院批准实施。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或者该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自然保护区的建设规划,按照规定的程序纳入国家的、地方的或者部门的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自然保护区可以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

自然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应当划为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除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批准外,也不允许进入从事科学研究活动。

核心区外围可以划定一定面积的缓冲区,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

缓冲区外围划为实验区,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

原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划定一定面积的外围保护地带。

第三章自然保护区的管理

第十九条全国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有关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技术规范,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其主管的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者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二十一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由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由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自然保护区内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自然保护区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自然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统一管理自然保护区;

(三)调查自然资源并建立档案,组织环境监测,保护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

(四)组织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自然保护区的科学研究工作;

(五)进行自然保护的宣传教育;

(六)在不影响保护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前提下,组织开展参观、旅游等活动。

第二十三条管理自然保护区所需经费,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国家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管理,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

第二十四条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在自然保护区设置公安派出机构,维护自然保护区内的治安秩序。

第二十五条在自然保护区内的单位、居民和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的人员,必须遵守自然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接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原有居民确有必要迁出的,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妥善安置。

第二十八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

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第二十九条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在自然保护区组织参观、旅游活动的,必须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并加强管理;进入自然保护区参观、旅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

严禁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

第三十条自然保护区的内部未分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核心区和缓冲区的规定管理。

第三十一条外国人进入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接待单位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接待单位应当报经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进入自然保护区的外国人,应当遵守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三十二条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

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项目,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已造成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

限期治理决定由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关作出,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第三十三条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自然保护区污染或者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

(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三)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

(二)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的;

(三)不按照批准的方案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给自然保护区造成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

第三十九条妨碍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自然保护区重大污染或者破坏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有关类型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自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

⑵ 怎样保护珍稀动植物

一、为了保护生物多样性,我们需要建立更多的自然保护区和保护地,来保护珍稀和濒危的动植物物种和生态系统;也需要建立种质基因库,保护珍贵的遗传多样性;对于那些已经遭受破坏或正在发生衰退的生境,需要投注资金和技术,进行减轻环境压力和生境恢复的工作;同时,关注生物多样性丰富地区的民众生计,帮助他们增强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增强保护其传统文化的能力也是保护生物多样性的重要内容。

以往的保护中,政府、研究机构和民间环保组织是主要的保护主体。然而,保护生物多样性并不只是政府和科学家的事情。生物多样性的兴衰与我们每一个人及其后代息息相关,保护生物多样性,就是保护我们自己。

人们已经逐渐认识到,公众保护意识的提高和保护行为的形成是保护生物多样性重要的基础。我们每一个人都可以为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尽力,一个人的行动力量虽然微弱,然而“滴水汇成大河”,我们所有人的努力必将产生巨大的合力,保护我们生存和发展的自然基础,也确保我们的子孙后代也能与其它生物共同繁荣,而不是孤独地面对一个苍凉的世界。

二、
1、完善有关的法律条文
自然保护区的建立、保护和管理的直接目标是把对人类具有特殊意义的自然资源完整地保护起来,避免人类的直接利用,这就限制人类一些眼前利益。在现实生活中,要顺利地达到这一目标,是很不容易的,因为它涉及到各种利益的冲突,如国家利益与集体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大局利益、自然保护区利益(代表国家)与社区居民利益、自然保护事业与其它事业之间的冲突和矛盾。自然保护区立法首先是保护国家利益,当然是不影响其他利益的前提下、是渐进式的,因为认识自然、经济发展、社会进步都是渐进的。当前,我国经济发展尚处于经济结构的调整时期,自然保护区法律法规与现实冲突非常明显,特别是社区的经济发展需要与严格的法律保护之间,如《森林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严重制约了社区的经济发展,《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三条“管理自然保护区说所需经费,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规定了自然保护区的投入问题,但没有明确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属哪一级政府安排;而《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中有关分区管理的条款规定,可以在实验区开展一些经营活动,有利于缓和社区矛盾,带动社区经济发展,同时也为自然保护区创造了良好的发展环境 ,更有利于达到保护自然资源的目的。为此,如何根据实际,完善《森林法》、《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制定《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是自然保护区保护和发展的关键所在。
2、建立纵向的分级管理体制
我国的行政管理体系决定了自然保护区的分级管理体制,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由国家林业局管理,省级自然保护区由省(区)级林业厅(局)管理,县级自然保护区由县级林业局管理。由于我国地域辽阔,面对上百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要管理好、发展好确实不易。现在国家林业局除了管理卧龙等几个保护区外,其他大多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管理都是间接的。按照《自然保护区条例》可以授权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管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一个省(区)为管理单位,建立一套分级管理体系,即国家局仅管理总体规划、一级保护对象、核心区,以及使用20公顷以上林地的审批;省级主管部门管理二级保护对象、缓冲区,以及使用10-20公顷林地的审批;县级主管部门管理省级保护对象、实验区、以及使用10公顷以下林地的审批,同时由省级主管部门监督实施总体规划,直接管理包括规划、审核、计划、投资、评价、人事、考核、培训等等内容。而且,中央与地方、行政与业务建立一套信息沟通体系。
针对自然保护区点多面广、地域偏僻、条件落后的实际,建立一个“虚拟”的管理体系更显得迫切和重要。这种“虚拟”的管理体系是充分利用数字高速公路建立的能够下达指令、信息反馈、建立数据库、又能对社会开放、让公众参与的网络信息系统,只要一台服务器,各保护区为网络终端,国家林业局保护司的指令通过网络办公系统即时到达各保护区,各保护区也可以即时汇报工作。况且,我们现在资金紧缺,没有必要把有限的资金用来济汽车、乘火车去参加一个培训和几个小时的会议,因为这个系统为大家开通了网上培训系统和会议系统。同时,各自然保护区在日常的工作中可以积累大量的数据为自己建立档案(需要保密的文件资料可加密打包,单向传输),网上开展的资源调查,为建立全国的数据库创造了条件。更为重要的是网络的社会开放系统,完全有能力完成宣传教育任务,可以让更多的人来参与、关心、支持自然保护区事业。这样的低成本、高效率、全方位的方案,百山祖自然保护区作了多年的探索,建立的中国自然保护区之家―“中国自然网www.nre.cn)”取得了良好成效。该保护区正积极运用市场运作方式构架自然网体系,除建立中国自然网中心网站外,根据我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模式,建立各省(区)自然保护区频道,并进一步推动各自然保护区建立自己的网站,发挥信息技术在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宣传中的积极作用。
3、认真编制规划、分步实施
《总体规划》是每个自然保护区落实有关自然保护区法律法规的具体方案。方案的制定必须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并且要结合保护区和社区的实际。贯彻“全面规划、积极保护、科学管理、永续利用”的自然保护方针,根据自然保护区功能分区的理论与原则,必须合理划分三个功能区,把保护、科研、监测、教育和旅游结合起来,统一规划与布局,正确处理保护与开发、旅游与教育、资源保护区与社区发展等关系,致力于保护区和社区经济的同步发展。在开发项目的选择上,必须坚持因地制宜,在坚持保护第一的前提下,选择不破坏自然资源又可重复利用资源的项目。如生态旅游、水电开发等项目属景观、水能的重复利用,又如毛竹项目,属短平快项目,可以首选。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是一项长期的任务,规划要先易后难、先保护后开发、先近期后远期。规划指导思想要明确、目标要合理、内容要具体、步子要现实、投资要可行。一定要认真细致,切不可敷衍了事,更不可瞒天过海,无法实施,成为一纸空文。规划一经审批,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要分年度分项目“按部就班”地实施,一项一项地落实,年年积累,循序渐进,通过几年甚至几十年的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也就名副其实了。
4、加大投入加强能力建设
《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四条、第二十三条规定了自然保护区发展的计划与经费问题,但是没有明确由哪一级政府解决。1994年颁布本《条例》时,我国的“分税制”尚未出台,现在税收的支配已很明确,全国的事中央办,地方的事地方办,这就给自然保护区的投入体制设下了一个“空挡”。根据我国自然保护区分级管理体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经费由中央财政支付不无道理,这是其一。其二,过去国家对自然保护区的投入几乎是按“个”计算的,没有多大差距,特别是一些跨行政区域的自然保护区,建立时纯粹考虑的是规模和地域的连续,其责任区域不同、发展方向不同、行政体制不同,实质是两个自然保护区,如凤阳山——百山祖自然保护区。面积300多平方公里,国家投入的建设经费,与其它不到一半面积的自然保护区相当,而且两管理处“二一添作五”一家一半,如按照面积计算,象这样的保护区实际的投入只有一般面积的自然保护区的1/4。
自然保护区的投入是多级多部门的,既有主管部门的,也有地方政府的,采取上面拨一点,地方“配套”一点的方式。这种既有“婆婆”又有“妈妈”的投入体制职责不清、权利不明,地方配套很难到位。不但如此,一些地方还“层层剥皮”,直接影响了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特别是人员事业经费不能到位,保护区的干部职工苦不堪言,保护区成了脸上“贴金”的“乞丐”,时时刻刻为职工吃饭而犯愁,最基本的生存能力都没有,发展的问题无从谈起。
5、制定优惠政策、发展社区经济
自然保护区社区经济的发展程度直接关系到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其一,自然保护区是与社区与荣俱荣、与衰俱衰的“孪生兄弟”,保护区只有根据社区居民生存发展的需要,通过促进参与和利益共享,发展自然保护区产业,提高社区居民的生活水平;其二,只要社区的经济发展了,居民直接利用自然资源的程度降低了,自然保护区也就达到了保护自然的目的,同时也缓和了社区矛盾,使周边群众和社区从自然保护区的可能破坏者变成共同管理者,把孤立的生态系统变成了开放的经济社会生态系统,从而达到长期有效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发展自然保护区产业不是件容易的事,因为自然保护区地域偏僻、交通不便、经济观念落后、发展基础薄弱,加上长期的、落后的直接利用自然资源的生产生活习惯,发展经济除了需要化很大的精力来宣传发动、教育培训、技术指导等前期工作,更重要的是需要各级政府和部门制定优惠政策予以拉动和扶持,如产业政策、银行贷款、减免税费、技术辅导等等,涉及到部门利益的调整,所以需要政府的重视、部门的支持、社会的关心。同时还需要政府在基础设施建设中制定特殊政策,予以大力扶持,为自然保护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⑶ 在自然保护区开展旅游应当特别注意哪些问题

1、保护区开展旅游必须以保护为前提,在保护的基础上发展生态旅游。保护是保护区的首要任务,是开展旅游的基础,是生态旅游发展的动力,没有保护就没有良好的生态环境,也就没有了生态旅游,也就是说保护区的旅游必须服从保护。在保护区内开展旅游,必须是生态旅游,必须以生态效益、社会效益为主,经济效益服从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以长远利益(可持续发展)为主,当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

2、保护区开展生态旅游必须以保护区为主体,合理区划核心区、缓冲区、试验区,并对核心区实行围栏、埋桩、警示牌等形式的严格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在试验区内划出一部分游览区域,适度开展生态旅游、参观考察、教学实习、科学实验等。在试验区内开展生态旅游业必须根据试验区内景点景物的分布,合理规划旅游线路,限定游览范围,尽量减少人为对生态系统的干扰。

3、保护区开展生态旅游,必须依据环境最大容量和合理容量,把握生态旅游的宣传口径和力度。根据在试验区规划的允许游览的面积、游览路线和可游览时间,依据我国现行规定的环境允许条件下的单位规模指标(森林游憩地1~4人/天•公顷;近郊公园10~17人/天•公顷;远郊风景区5~10人/天•公顷;远离城市的独立风景区2~5人/天•公顷),或按线路环境容量指标(30~60米/人),计算出环境最大容量和合理容量,严格控制游客数量,避免对自然保护区生态资源的掠夺性利用。

基于保护区开展生态旅游必须受环境合理容量、游览时间的限制和保护区生态旅游的生态特性制约,所以保护区开展市场宣传时必须规范宣传口径,以环境合理容量和可游览时间确定宣传力度。不能像大众旅游宣传那样信口提出“游野山,玩野水,采野花,吃野味,点篝火,放鞭炮”,应充分体现生态旅游的基调(清新、自然、古朴、宁静)和生态旅游的健身、洗肺、寓教于游、返璞归真等特性。也不能像大众旅游宣传那样铺天盖地、毫无节制地吸引客源。

4、保护区开展生态旅游,其服务经营活动必须体现保护区的特殊性。正如宣传不能说“游野山,玩野水,采野花,吃野味,点篝火,放鞭炮”那样,在旅游经营服务上,保护区的经营服务摊点不得出售弹弓、玩具枪等对野生动物构成威胁的商品;不得出售拉炮、摔炮、鞭炮、烟花爆竹等商品或举办篝火、焰火晚会,以免对森林构成威胁或对野生动物产生惊吓;不得使用煤、柴等炊事、取暖燃料,必须改用燃油、燃气、太阳能、风能、电能等环保型锅炉或灶具,避免对保护区产生固体或气体污染。

5、保护区开展生态旅游,必须根据以保护为前提的特点,合理规划旅游基础及服务设施。自然保护区开展生态旅游在基础设施建设上,必须合理规划,宜精不宜多,在保证森林防火、资源巡护的前提下,利用原有道路硬化、护坡,不应该再大动土石、再开建新的旅游公路。原保护区无公路的可根据防火和资源巡护的需要,修建防火道路,并尽量减少生态破坏。以索道代替旅游公路、游览步道问题,虽然各界人士褒贬不一,但从实际运行看,索道具有资源破坏小、废气排放少、水土流失小的巨大优势,同时索道的运行减少和避免了游人对植被的践踏频率和与野生动物及栖息环境直接接触的机会,具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优势。自然保护区的服务设施应本着“游览在区内,服务在区外”的原则,区内只保留管理、宣教及少量配套服务设施,其余的旅游服务接待设施交由周边社区按着统一规划进行建设、管理。宣传教育设施也应以声像展示为主,尽量减少标本实物展示,避免因建设标本馆(自然博物馆)产生对本区生态环境及物种的破坏。

6、保护区开展生态旅游,必须以生态宣传为宗旨,以提高公众生态文明为目的。自然保护区开展生态旅游首先要组织专业人员撰写生态解说词,而不是神话传奇式的导游词,在生态解说词重要解析本自然保护区的生态过程、动植物区系、珍稀濒危物种、受国家保护的动植物,讲解保护区的区域地理、生态系统、景观类型、保护区基本情况和主要景点,宣讲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保护区的生态意义、生态价值和社会经济价值,提高个人生态保护意识,引导个人对保护区的支撑方式。在完成生态解说词后,对本区生态宣传人员及管理人员进行专门培训,同时在游览线路上栽设生态宣传标牌,雕刻永久性生态宣传标语、口号,打造生态旅游的环境教育氛围。

7、保护区开展生态旅游,必须和当地居民结合在一起。自然保护区的面积相对与周边社区而言,只是很小的一部分(尤其是退耕还林以后),只靠保护区来保护生物多样性是远远不够的。保护区必须本着“游览在区内,服务在区外”的原则,积极引导社区群众按着总体规划布局,建设别具特色的生态旅游村、民俗度假村、康乐娱乐城等服务设施,以分散客流,减轻对环境的压力。同时将社区富余劳动力分流到旅游服务行业中,既解决了当地居民的脱贫致富问题,避免了当地居民对保护区资源的蚕食掠夺(靠山吃山),又提高了当地居民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达到了生态、社会、经济、文化“四条腿”平衡发展的目的。

总之,自然保护区开展的旅游,不同于大众旅游,必须是以保护为前提、以宣传自然生态和教育公众为宗旨、以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为目的、以带动地方经济、提高当地居民文化素质为己任的生态旅游,应严格规范生态旅游中的基本建设、宣传方式、旅游接待和服务。

⑷ 目前,我国设立了几个自然保护区,总面积几万公顷

我国的自然保护区建设始于50年代,经过40多年的努力,到1997年底,全国自然保护区已经发展到926个,面积7697.9万公顷,约占国土面积的7.64%
已建立的926个自然保护区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124个、面积2646.06万公顷,省级392个、面积4606.46万公顷,市级84个,面积65.93万公顷,县级326个、面积379.45万公顷。并有长白山、鼎湖山、卧龙、武夷山、梵净山、锡林郭勒、博格达峰、神农架、盐城、西双版纳、天目山、茂兰、九寨沟、丰林等14个自然保护区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国际人与生物圈保护区网”;扎龙、向海、鄱阳源、东洞庭湖、东寨港、青海湖等6个自然保护区被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这些自然保护区的建立,使我国70%的陆地生态系统种类、80%的野生动物和60%的高等植物,特别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的绝大多数都在自然保护区内得到较好的保护。同时,这些自然保护区还起到了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稳定地区小气候等重要作用
回答者:wang0192034 - 秀才 二级 2-17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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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自然保护区发展概述

2003 年中国自然保护区建设情况

截止 2003 年底,全国共建立各种类型、不同级别的自然区 1999 个,保护区总面积 14398 万公顷(其中陆地面积 13975 万公顷,海域面积 603 万公顷),约占国土面积的 14.4% 。与上年相比,自然保护区数量增加了242 个,面积增加了1103.1 万公顷,增长率分别为 13.8% 和 8.3% 。在已建的自然保护区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226 个,面积 8871. 3 万公顷 。 2003 年新批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38个。

(一)

地球,是据今所知仅有的一个有生命存在的星球。自从地球出现人类以来,人为活动就不断地影响着自然生态环境的变化,随着科学技术的日益发展和社会生产力的迅速提高,这种变化就来得日益明显而急遽。

人类的生存原本就是以各种方式改造自然、获取大量物质财富为前提的,地球的丰富资源特别是生物资源,对人类发展的历史进程无疑有关重要的影响和巨大作用。然而,人类这种改造自然的主观能动力量却有着两重性,它一方面创造了自身生存所必需的物质财富,另一方面又破坏了自然界原有的稳定、协调和平衡。长期以来,人类一直就在这种矛盾的夹缝中繁衍生息着,直至受到大自然的严酷惩罚之后,才逐步认识到自身在地球上的地位和与大自然的关系,开始从"地球属于人类"的误区回到"人类属于地球"的正确观念上来。

早在100多年前,恩格斯就谆谆告诫人类不要过分陶醉于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次这样胜利,自然界都报复了我们。"。虽然每次胜利开始都取得了预期的效果,但是在以后的发展中却呈现出完全不同和出乎预料的影响,常常把最初取得的效果又取消了。历史上的美索不达米亚、希腊、小亚细亚和意大利等地由于森林被大量破坏,失去了积聚和贮存水分的中心,山泉在一年中大部分的时间内枯竭了,而在雨季又使洪水更加凶猛地倾泻到平原上来。这个例子,清楚地表明了人类肆无忌惮、不加节制地攫取生物资源严重破坏自然环境所遭到的无情报复。地球上原有三分之二的陆地约76亿公顷的面积均为森林所覆盖,而到本世纪的八十年代所余已不足28亿公顷。目前,全世界的森林正以每年1800万公顷的速度从地球上消失,从而大大加快了物种消失的速率,平均以每天消失一种的速度趋于灭绝。近200年来,濒于绝灭的已有593种鸟类、400多种兽类、209种两栖爬行类,以及两万多种植物,比自然淘汰的灭绝速度快1000倍。

实际上,自然界的生物种类极为丰富,而人类对它们的了解却十分有限。据科学家测算,地球上现存生物种大约有500-1000万种,但迄今被定名的只有143万余种,其中植物34.6万种(内有被子植物25万种),动物109万种(内有昆虫75.1万种、鸟兽13368种)。人类的食物主要来源于动植物中的几百种,其中90%的食物仅来源于20多个物种,然而却有成千上万种生物为这几百种动植物和人类提供了生存所需的各种条件,满足了人类的多种需求。这些宝贵的自然历史遗产,是人类的巨大财富。

自然界中的生物,既受环境的影响,又相互依存、相互制约,这种复杂的关系形成一个十分庞大的自然生态系统。有人测算,地球上的陆地生态系统,每年生产1170亿吨干重的有机物,其中有800亿吨在森林中。这些物质能量的转化和贮存,主要是通过植物光合作用固定下来,并从物种群体数量上明显地反映出来。这就是说,物种在结构上要协调,在功能上要保持平衡,自然界才能维持正常循环,进行不停地代谢与再生,生物才能适应自然环境,生存和繁衍后代。

生物对于人类,有关巨大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保存生物的多样性,成为当今人类唯一明智的选择。许多国家已经把它作为解决生存与发展问题的基本国策之一,把对生物资源的保护和对生物资源的利用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当今世界,由于社会、人口的发展和科学文明的进步,人类对自然资源的需求无论在量或者质的方面都在不断提高。而生物资源在提高其周围速度进行大量繁殖的过程中,一方面因受时间、空间因素及开发方式的制约,保持着一定的增长速率;另一方面,由于人类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日益提高,需求日益多样化,消费量也必然急剧增加。因而采取科学有效的方式,妥善保护生态系统中物种遗传的多样性,不仅成为保护自身生存发展的当务之急,同时也成为国际社会衡量各国政府政绩和社会文明的一个重要尺度。大家知道,六十年代以前,美登木、三尖杉等植物的重要药用价值尚未为人知,六十年代以后才发现其含有抗癌成分。生物的某些特殊性状和功能,是在人们对它有了一定认识之后才引起重视,并开始研究和仿效某些生物的性能,以解决生产斗争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因此仿生学也随之兴起。如果动植物种大量先此而灭夹绝,这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无疑是不可挽回的巨大损失。

人与自然既存在着相互矛盾的一面,也存在着可以而且必须协调的一面。为了自身的生存繁衍,人既需要合理地改造自然,又需要有效地保护自然。然而,人类既不能单纯地为了保护自然而回到蒙昧时期,更不能为了自身的生存而破坏生物的多徉性。正确的出路,只能是科学地研究和预测在各种自然环境条件下人类对生物可能造成的影响,从而在实践中统筹兼顾,协调平衡人与自然、生物与环境、生物与生物之间的关系,使自然界的物质循环趋于相对稳定状态。因此,建立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便成为当今世界各国解决人与自然的关系的有效途径。

(二)

我国幅员辽阔,自然条件夏杂,环境的变化和差异很大,南北纬度相差 49度,最南部的南沙群岛曾母暗沙距赤道仅400公里,大陆海岸线长18000多公里,沿海有岛屿 5000多个。全国的地形地势西高东低,起伏变化很大。地貌类型多样,其中山地占 33%,高原占 26%,盆地占1 9%,平原占12%,丘陵占10%,是一个多山的国家,形成独特而复杂的自然环境。全国的地形地貌按高度有明见变化,从西到东分为高寒、干旱、湿润三大部分。

(1)青藏高原是新生代第三纪中期强烈隆起,急剧上升的高原,海拔 4000--5000米,由高大的山岭、台地、湖盆、谷地相间组成,气候寒冷干燥,冻裂风化作用显著,寒漠、砾漠分布面广。高山终年积雪,分布着现代冰川,是山地冰川最发育的国家之一。内陆咸水湖泊有1500多个,是高寒动物及多种候鸟的栖息繁殖地。高原南部有世界最高的喜马拉雅山屹立于祖国边境,在北纬 29度附近的山麓、河谷地带,如墨脱、波密,雨量充沛,分布有热带季雨林。高原东侧是南北走向的横断山脉,受印度洋暖流的影响,高山峡谷随海拔高度的变化出现垂直气候带的自然景观,生物资源分布的垂直变化十分典型。

(2)西北内陆是广阔的高原、山地和盆地相间分布。东部内蒙古高原地形起伏缓和,鄂尔多斯高原多短小内陆河和盐湖,黄土高原易受冲刷和侵蚀,阿拉善高原河流稀少,高原海拔1000一2000米。西部的天山、阿尔泰山海拔 3000--5000米,形成有名的吐鲁番盆地、伊犁盆地和准噶尔盆地。全区气候干旱,降水稀少,温差大,属于典型的大陆性气候,形成了大面积的干草原、戈壁、荒漠。少数山地有小片森林与草原相间分布,地表植被稀疏而单纯,草食性有蹄类、啮齿类动物为优势种群,内陆湖泊及水湿地是水禽候鸟的栖息繁殖地。

(3)东部是山地、丘陵、平原从北到南相间分布,受季风环流的影响和极地大陆气团的控制,形成湿润、半湿润季风区,属于典型的季风气候,四季十分明显;河流向东、向南流入太平洋和印度洋,水量丰富,但含沙量大,湖泊星罗棋布,水网交织。在云贵高原和广西丘陵盆地中,形成喀斯特低山地貌。有从寒温带到热带的各种动植物成分,生物资源种类最为丰富。

我国生物资源的分布,既有比较典型的地带性,又有明显的过渡性和垂直分布的特殊性,形成森林、草原、荒漠、水域、湿地、海涂、岛屹等各种不同的自然景观。本部地区从北到南,森林植被有针叶林、针阔叶混交林、落 叶阔叶林、阔叶混交林(含常绿、落 叶成分)、常绿阔叶林、热带季雨林、雨林,此外还有竹林;其它植被有灌丛、稀树草原、草原、草甸、草本沼泽等。西部地区除阿尔泰山为寒温带针叶林外,大部属于草原、草甸、草本沼泽、荒漠等植被。

全国现有高等植物 30000多种.仅次于巴西和马来西亚.名列世界第三,其中近200个属的植物为我国所特有,如银杉、银杏、水杉、白豆杉、金钱松、珙桐、钟萼木、杜仲、水青树、香果树等,是我国特有的孑遗物种。裸子植物全世界现存12个科近800种,我国就有10个科230多种,各种松树、落叶松、云杉、冷杉从我国的寒温带到热带,由东部湿润地区到西部干旱、高寒地区,形成大面积天然林或混交林。被子植物是现代最为繁荣、分布广泛的植物类群,我国有25000多种。在热带、亚热带地区,植物资源更为丰富,如东南亚热带雨林的代表龙脑香科植物,我国有坡垒、青梅、望天树、龙脑香、竭布罗香、婆罗双树6个属10多种。很多珍贵稀有的树种,如子京、母生、蚬木、格木、石梓、金丝李、树蕨、苏铁、樟、楠等,大都零星散生,分布范围狭窄。在各地还保存了一些栽培植物的原生种如野生稻、野核桃、野荔枝、野苹果、野板栗、野大豆等,是良种繁育极为宝贵的种质资源。许多植物如杜仲、三尖杉、罗芙木、美登木、龙血树、木香等,都有很高的药用价值。其它可提取脂肪、淀粉、香料及作果品的资源也很丰富。在全国各地还保存很多天然或栽培的古木大树。

我国的陆栖脊椎动物(包括兽类、鸟类、两栖类和爬行类),在世界动物地理分布区中分别属于古北界和东洋界。古北界包括蒙新、青藏、华北及东北地区;东洋界包括长江中下游及其以南地区。在黄河和长江中下游地区之间,两界的动物互相渗透,成米一个广泛的过渡地带;横断山脉地区,动物区系在整体上属于东洋界,但在海拔较高的地方,古北界动物沿山脊向南延伸,成为两界动物万分混杂的地区。

全国现有兽类、鸟类、两栖类、爬行类2200多种,是世界上野生动物种类最多的国家之一。大熊猫、金丝猴、白唇鹿、羚羊、台湾猴、白鳍豚、褐马鸡、黄腹角雉、蓝腹鹇、黑颈鹤、扬子鳄、大鲵等100多种是举世闻名的珍稀动物。被誉为"动物活化石"的大熊猫,历史上分布很广,现今仅在我国的邛崃山、凉山、岷山及秦岭南坡有少量 分布。鹤类全世界有15种,我国就有丹顶鹤、黑颈鹤、白鹤、白头鹤、白枕鹤、蓑羽鹤、灰鹤、赤颈鹤、加拿大鹤等9种。灵长类动物,我国有长臂猿(4种)、叶猴(4种)、金丝猴(3种)、蜂猴(2种)、猕猴(6种)白臀叶猴6个属20种。几种长臂猿分布于热带雨林、季雨林中;叶猴分布于季雨林中;黑金丝猴分布于滇西北和藏东南深山区;猕猴分布很广,北到河北兴隆,西到青海、西藏,以南方数量最多。雉鸡我国有56钟,占世界雉鸡的五分之一,其中19种为我国特有,在青藏高原和横断山脉地区种类和数量都很多。其它有科研、经济价值的鸟兽有近300种,资源比较丰富。我国的自然环境和资源条件,堪称得天独厚,世所罕见。

(三)

我国是一个有着古老文明的国家。在黄河流域,我们的祖先留下了许多宝贵的文化历史遗产和自然历史遗产。两、三千年前,燕山山地有天然森林分布;太行山及其以东的山地丘陵也为森林所覆盖;黄土高原植被广泛分布。野生动物也比现在丰富多样,春秋时代从华北平原到长江中下游盛产麋鹿;明清时代,鄂西、湘西北及川东还有大熊猫分布。古代一些有卓识远见的政治家、思想家和科学家,对保护自然资源提出过一些正确的主张,广大民众在生产实践中也积累了许多丰富的经验。周朝时天子、贵州都有不同范围的禁猎区,规定"天子百里,诸候40里",不许入内砍伐捕猎。据《周礼》记载,当时对自然资源的管理不仅设置了机构,而且设置了专职管理人员,如"山虞"掌山林之政令;"迹人"管田猎之令;"囿人"管野生动物资源。周文王的苑囿"灵台",养着鹿、鹤、鹭、鱼等多种动物;秦汉时代规模浩大的"上林苑",饲养的兽类中就有大熊猫;此后如晋代的"灵禽苑",唐代的"华清宫",元代的"琼花岛",明代的"西宛",清代的"避暑山庄"等,在客观上对一些珍稀动植物物种都起到了保护作用。其它诸多名山、庙宇、皇家陵园及少数民族的"龙山"和"风水地"以及宗教文化胜地如峨眉山、天目山、黄陵、东陵、泰山、衡山、九华山等,至今仍是层林迭翠,
古木参天。可以说这些都是中国古代自然保护区的雏形,也是中华民族对保护生存环境的朴素思考。

由于长期的封建统治,生产力发展缓慢,生产方式原始落后,对资源的盲目滥用造成的破坏是严重的。在唐代以前,川、黔、湘、鄂几省交界地区,有15个州、郡尚有犀角作为贡品,由于长期捕杀,加之自然环境变化,北宋以后遂趋于灭绝。明成祖朱棣在迁都北京后,以"十万众入山辟道路",从南方大量采运木材达数年之久。历次战争砍树、焚林、掘题、毁堰等,给自然资源带来的破坏更为严重。比及近代,帝国主义列强对我国生物资源又肆无忌惮进行掠夺,许多珍贵物种也惨遭破坏。

新中国建立后,我国的自然保护区事业才逐步发展。1956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上,秉志、钱崇澎等科学家提出《请政府在全国各省(区)划定天然林禁伐区,保护自然值被以供科学研究的需要》的92号提案。这个提案由国务院交林业部会同中国科学院办理。同年十月,林业部制定了《关于天然森林禁伐区(自然保护区)划定草案》,提出了自然保护区的划定对象、划定办法和划定地区,在全国15个省(区)划定40余处禁伐区方案。并在全国科技规划中,把自然保护区建设及研究工作,列为基础理论研究工作之一。此后不久,便先后在广东鼎湖山、海南尖峰岭、福建莘口、广西花坪、云南西双版纳的小勐养、勐仑、勐腊、大勐笼、吉林长白山、黑龙江丰林等地,陆续建立了20多处自然保护区,填补了我国自然科学发展中的空白。在此期间,中国科学院及林业部组织了一批专家及调查队伍,对一些边远山区,如西双版纳、梵净山、神农架、呼中、高黎贡山、花坪等地的生物资源进行了纵使考察和森林调查,为了解和掌握我国的生物资源积累了丰富的资料。1962年发布了《国务院关于积极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运动资源的指示》,提出在珍稀鸟兽的主要栖息繁殖地区建立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资源破坏严重地区建立禁猎区;对大熊猫等19种珍稀野生运动严禁猎捕,加以保护。1963年,全国人大代表竺可桢等科学家又在全国人大会议上,提出《开展自然保护工作》的建议,对于在我国开展自然保护工作的重要性,世界各国自然保护工作开展情况,以及我国自然保护工作开展情况作了系统发言。

"文化革命"十年浩动,使我国方兴未艾的自然保护区事业受到严重摧残,野生动植物资源也遭到很大破坏,一些已经建立的自然保护区被迫下放或撤销。在1973年农林部召开的全国重点省、市、区珍贵动物资源调查座谈会上统计,全国自然保护区仅存十几处。1975年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在珍贵动物主要栖息繁殖地区,要划为自然保护区,加强保护区的建设工作才逐步恢复开展起来。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自然保护区建设工作发展迅速。这一时期,各省相继建立了一大批自然保护区。1979年全国已恢复和建立自然保护区48处,面积150万公顷。为了保护生物多样性,使自然保护区布局合理,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成立了由林业部牵头,有关部、委参加的自然保护区专业组,开展全国自然保护区区划、建设工作。同年10月,林业部、中国科学院等八个部、委、局联合发出《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区划和科学考察的通知》。1980年9月专业组在成都召开了全国自然保护区区划工作会议,研究和部署了全国开展自然保护区区划工作的原则和步骤,这时全国已有20个省(区)建立自然保护区72处,总面积约200万公顷。会议确定以省(市、区)为单位开展自然保护区区划和考察工作,并提出在全国划定自然保护区的四条原则:

1、 具有代表各种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自然生态系统地区;
2、 国家一类保护珍稀动物、珍稀树种或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其它野生动植物的重要生存繁殖地区;
3、 自然生态系统或物种已遭到破坏,具有重要价值而必须恢复或更替的地区;
4、 有特殊保护意义的地质剖面、冰川遗迹、岩溶、温泉、化石产地等自然历史遗迹和重要水源地区。

在各省(区)的支持下,三年期间共组织专业技术人员2500人,进行实地调查和分析论证,编写出区划方案。1983年8月,林业部在乌鲁木齐召开了首次全国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工作会议,研究了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原则通过了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区划方案,并提出在国内有典型意义、科研上有特殊价值、国际上有一定影响的56处自然保护区,报请国务院批准划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此时,全国已建立自然保护133处,总面积806万公顷。

目前,保护区管理机构的设置已逐步健全,全国各级自然保护区和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人员由1983年4000人增加到13000人,建设资金已逐年增长率加,政策法规也逐步建立健全起来。到1993年,全国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已达501处,面积5059万公顷。经国务院批准,将花坪、武夷山、长白山、西双版纳等77处划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这些自然保护区,无论就其建设规模或保护自然生态系统和野生动植物种而言,在全国都有着重要的影响和举足轻重的地位,为发展我国自然保护区建设事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四)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陆续发布了一系列有关自然保护区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的法律和法规,进一步加强法制管理。1984年六届人大常委会七次年六届人大常委会七次通过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明确规定:"国务院林业主管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森林生态地区,珍贵动物和植物生长繁殖的林区、天然热带雨林等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林区,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保护管理。"1985年,经国务院批准,林业部公布施行的《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对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工作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1988年,七届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通过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国务院野生运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当在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的保护管理?quot;国家颁布的这些法律、法规,使我国的自然保护区管理建设工作有了确实可靠的依据和保障。

自然保护区是保护自然资源的一项重要设施,经过十几年的努力,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林业部门都先后建立了管理机构,初步形成了自然保护区管理体系。目前,保护管理工作大都建立了岗位责任制,逐步开展规范化管理。为了加快自然保护区的基本建设,提高工程建设设计水平,落实各项保护措施,把保护区建设成永久性的经营实体,充分发挥保护区功能和效益,林业部于1988年颁发了《自然保护区工程总体设计标准》。我国的自然保护区大都在边远山区或林区,周围有群众居住,为妥善解决安排好他们的生产生活问题,武夷山、桃源洞、梵净山、南滚河等许多自然保护区,采取积极措施,因地制宜地帮助他们开拓新的生产门路,开展既可保护生态环境和物种资源,又能增加经济收入的经营活动,调动群众做好自然保护区工作的积极性,促进山区、农村科学技术的发展。

自然保护区管理是一项涉及学科门类多、技术性强的工作,保护管理人员必须具有一定的技能。1980年以来,我国自然保护区数量逐步增多,管理任务也随之加大,林业部与中国科学院、中国林科院、东北林业大学、南京林业大学等科研教学部门,在学校或自然保护区联合举办了各种形式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技术人员培训班,很多省(市、区)也分别举办培训班,使管理人员受到不同层次的业务、技术培训。为了学习和掌握国外的先进管理技术,林业部与有关国家、地区和国际自然保护组织,共同举办研讨会,安排部分保护区管理人员到香港或国外培训,逐步提高保护区管理人员的素质。许多保护区,如长白山、武夷山、天目山、
专院校和中小学生,前往参观访问和教学实习,增加了他们的自然保护知识,并受到了直观的现实教育;各地通过电视、广播、电影等多种形式,向广大群众广泛进行宣传,不断提高人闪的自然保护意识,充分发挥自然保护区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为增强保护区的活力,在保护好环境和物种资源的原则下,一些保护区在实验区内,有计划、有目的地开展种值、养殖以及加工利用等多种经营,并取得了很多好的经验或效益。同时,开发利用一些有观赏价值的景观资源,开展以自然景观为主体的生态旅游活动,是我国保护区建设中的一种特殊方式,各种生态旅游设施具有乡土风情,朴实而富有野趣,与国内其他的风景区旅游相比,可谓别具一格,成为参观游览者获得自然科学知识的理想课堂。

许多自然保护区,利用得天独厚的自然资源条件,在探索大自然的演变规律和合理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方面,开展了多方面的考察和研究。西双版纳、武夷山、梵净山、茂兰、井冈山、梅花山、太白山、八大公山等几十处自然保护区,通过组织多学科的综合考察,鄱阳湖、庞泉沟、松山、扎龙、官山等200多处自然保护区,则通过组织单项或多项专业考察,基本上摸清了保护区的本底资源,不但为开展保护管理工作提供了依据,还为进一步开展科学研究奠定了基础。长白山自然保护区是我国建立最早的保护区之一,经过 30多年努力,基本查清了区内的动植物资源和濒危动植物种类,建立了森林生态系统定位站,发表了数十篇学术论文,出版了几本学术专著。武夷山、鼎湖山等自然保护区,也设立了生态系统定位研究站,对区内的资源与环境进行监测和研究。为抢救、保护我国珍稀、特有、濒危野生动植物,如大熊猫、华南虎、褐马鸡、鹤、扬子鳄以及银杉、珙桐、金花茶、白豆杉等,有关的自然保护区开展了专题研究,取得了可喜的成果。许多考察、研究项目,如扬子锷繁殖研究、大熊猫野外生态研究以及茂兰、牯牛降、松山自然保护区考察等,都分别达到国际水平或国内同行先进水平,获得了国家或省(部)级科学研究成果奖或科技进步奖。

近些年来,我国在开展自然保护区管理建设中,与许多国际组织和机构的联系与合作不断加强。我国先后参加了《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华盛顿公约)、《关于保护世界文化与匀自然遗产公约》和《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拉姆萨公约)。我部与世界野生生物基金会(WWF)合作,在卧龙建立了大熊猫研究中心,对大熊猫栖息地的野外生态及繁殖进行了研究,取得丰硕的成果;对热带雨林、华南虎、雪豹的野外凋查和湿地保护及黑嘴鸥繁殖调查,进行了广泛的合作;与国际自然和自然资源保护联盟(IUCN)合作引进麋鹿,使之重返故乡;与世界鹤类基金会(ICF)合作,对丹顶鹤、白鹤、黑颈鹤等进行研究。我国的长白山、卧龙、梵净山、神农架、武夷山、鼎湖山、锡林郭勒、西双版纳自然保护区,先后加入了国际《人与生物圈》计划(MAB)保护区网;扎龙、向海、东洞庭湖、鄱阳湖、鸟岛、东寨港 6处自然保护区,被列入《关于特别是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中国际重要湿地名录。另外,还与美国、日本、澳大利亚、俄罗斯等国家有关部门在自然保护区领域,进行了合作与交流。我国在自然保护区建设方面的成绩,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关注和赞当。

如今,建立在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生态系统地区,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的主要栖息繁殖地区的我国各类自然保护区,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都得到了有效的保护;各个地带的自然植被类型、水源涵养林以及珍贵树种得以保存、繁衍;一些濒于灭绝的物种逐渐得到恢复,种群数量有了较大的发展。

按照国家的要求,到本世纪末,全固将建立自然保护区1000处,总面积将占国士面积的10%左右,形成类型齐全、布局合理的自然保护区网,自然保护区建设也将走向管理科学化、建设标准化、科学研究系统化的健康发展道路,从而为人类保存一批巨大的自然财富。

⑸ 自然保护区有哪些禁止开发的条例详细点。

第三章自然保护区的管理

第十九条全国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有关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技术规范,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其主管的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者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二十一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由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由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自然保护区内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自然保护区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自然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统一管理自然保护区;

(三)调查自然资源并建立档案,组织环境监测,保护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

(四)组织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自然保护区的科学研究工作;

(五)进行自然保护的宣传教育;

(六)在不影响保护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前提下,组织开展参观、旅游等活动。

第二十三条管理自然保护区所需经费,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国家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管理,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

第二十四条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在自然保护区设置公安派出机构,维护自然保护区内的治安秩序。

第二十五条在自然保护区内的单位、居民和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的人员,必须遵守自然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接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原有居民确有必要迁出的,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妥善安置。

第二十八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

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第二十九条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在自然保护区组织参观、旅游活动的,必须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并加强管理;进入自然保护区参观、旅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

严禁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

第三十条自然保护区的内部未分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核心区和缓冲区的规定管理。

第三十一条外国人进入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接待单位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接待单位应当报经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进入自然保护区的外国人,应当遵守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三十二条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

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项目,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已造成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

限期治理决定由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关作出,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第三十三条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自然保护区污染或者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⑹ 保护管理规划

8. 1. 1 保护原则与目标

8. 1. 1. 1 保护原则

( 1) 整体性的保护原则。保护管理必须认真贯彻 “全面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大力发展生物资源,为国家和人类造福”的方针,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对云峰山自然保护区实行严格有效的保护管理。

( 2) 分区施策的保护原则。保护管理应实施分类保护、分区保护和分级保护,对核心区实施绝对保护,对缓冲区实施重点保护,对实验区实施一般保护,可根据资源特点和科学价值,有组织、有目的地开展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和多种经营。但必须以不破坏自然景观、不影响资源保护为前提。

( 3) 综合性的保护原则。保护管理除采取隔离保护、护林防火、病虫害防治、人工培育、驯养繁殖等工程保护措施外,还应该与宣传教育、社区共管等外在工程措施相结合。

( 4) 保护与恢复相结合的原则。保护管理规划既要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保护现存的珍稀物种和生态环境,又要积极创造条件,进行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资源拯救和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并对一些珍稀动植物进行人工繁殖以增加种群数量。

( 5) 全面保护与突出重点相结合的原则。限于目前的价值观、保护经费和技术力量,在强调整体性与全面性的前提下,根据重要性次序、经费、技术等具体情况有所侧重,对重点保护对象实施重点保护。

( 6) 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在全面、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利用保护区的资源优势,可适度、合理利用保护区的自然资源开展科学试验、生态旅游和多种经营活动,增强保护区的经济实力,带动周边社区经济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8. 1. 1. 2 保护目标

( 1) 最大限度地保护、保持云峰山自然保护区暖温带石质山地次生林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完整性、原生性,使之真正成为国际和国内温带森林生态系统基因库。

( 2) 最大限度地保护云峰山自然保护区的森林资源免遭人为和自然因素破坏,使之成为密云县区和北京市生态安全的重要保护屏障之一。

( 3) 最大限度地保护云峰山自然保护区的森林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使之成为国内外闻名的科研活动、生态教育基地和森林生态旅游胜地。

( 4) 积极探索、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途径,促进云峰山森林生物圈恢复自然演替状态,进入良性循环轨道,达到人与自然物种的和谐共生。

8. 1. 2 保护管理措施

( 1) 完善保护管理体系和保护措施。保护区的管理部门应统筹保护区的自然保护和管理,并根据资源保护的需要建立保护管理站,实行二级管护制度,即以自然保护区管理处为决策领导机构,保护管理站为基层管护单位,建立覆盖全区的资源保护网络系统,实施对资源的有效保护。为了取得更好的保护效果,可针对资源的特点和分布状况,设置必要的防火瞭望塔、检查站等辅助设施,建立定期巡护瞭望制度。

( 2) 发动社区群众参与自然保护事业。保护区外围地带的居民应承担自然保护的义务,保护区管理机构通过宣传教育和与当地政府协调,调动群众保护自然、保护资源的积极性,尽量吸引当地群众参与保护工作,兼任联防、巡护员等职务,切实管好保护区内的动植物资源。

( 3)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实行目标责任制。保护区管理处对专职管护人员在重点保护期间实行分区划片、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定期检查监督,实行目标责任制。同时,定期对管护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和工作考核,不断提高护林管护队伍的技术业务素质与工作责任感,以适应新形势下保护区保护管理工作的需要。

( 4) 制定科学、合理和规范的管理方案。在对保护区历史、现状、自然、资源、社会经济等状况进行全面、系统调查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人员编制保护管理计划,提出科学、合理和规范的管理实施方案,制定和颁布自然保护区管理细则。

( 5) 组织强有力的保护队伍,加强执法力度。建立自然保护区林业派出所,坚决制止和打击保护区内破坏植被、盗猎和非法收购野生动物及随意采挖珍稀植物,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的各种违法行为和犯罪活动。同时,积极配合当地公安部门做好社区治安工作。

( 6) 做好植被恢复工作,积极扩大物种种群。通过采取有效措施,使云峰山自然保护区次生林生态系统尽快自然恢复;积极开展野生动物驯养工作,扩大种群,维持保护区内森林生态系统的稳定性。

( 7) 加强护林防火建设。在火险季节,在进入保护区的主要路口增设防火安全检查,对入境人员进行检查登记和宣传教育,杜绝火种进入保护区。另外,还应加强与周边社区护林防火机构的组织协调,充实完善护林防火队伍,一旦发现火情火警,立即报告并积极组织扑救。

( 8) 杜绝兴建带有污染和破坏资源或景观的生产设施。因保护需要而兴建的工程项目,必须首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在自然保护区内不允许兴建有污染、妨碍野生动物自然活动等破坏自然资源或自然景观的生产设施和工程项目。对保护区境内或附近地区发现空气、水源、固体废弃物污染现象,并危及保护对象和环境的安全,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工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等规定,及时责令污染部门限期进行治理并及时消除污染源; 已造成损失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

( 9) 加强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进一步开展森林生态系统类研究的国际合作,加强东北亚鸟类迁徙路线中各保护区之间的合作。开展地区联合保护交流活动,研究保护与合理利用模式。力求通过多渠道、多方式提高保护与管理水平。

8. 1. 3 保护管理区划

保护管理站作为保护区基层管理单位,是保护区常设的二级保护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巡护检查、护林防火、阻止游人进入核心区、查处进入保护区进行一切破坏自然资源及生态环境的活动,并对所辖范围内气象、水文、物候、生物种群变化的监测和记录。

根据保护区地形地貌、周边社区经济条件和保护工作的需要,本着有利于保护管理,有利于发挥自然保护区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并兼顾经济效益的原则,在保护区内的古石峪、边庄子、学艺厂建立 3 个保护管理站。

8. 1. 4 保护工程规划

8. 1. 4. 1 保护管理站建设

规划新建保护管理站3个,由保护区管理局处统一管辖。

( 1) 古石峪保护管理站: 主要负责核心区和缓冲区的管护,占地面积约 1930 平方米。规划建筑面积为 420 平方米,包括办公用房 120 平方米、职工宿舍 180 平方米、食堂 50 平方米、工( 器) 具与扑火设备仓库 50 平方米,厕所 20 平方米,均采用砖混结构。同时,配备巡护防火指挥车 1 辆、巡护摩托 4 辆、照相机1 架、罗盘仪1 台和海拔仪1 台,以及相配套的巡护、防火器材与装备。

( 2) 边庄子保护管理站: 建筑面积规划为 310 平方米,包括办公用房 100 平方米、职工宿舍100 平方米、食堂40 平方米、工 ( 器) 具与扑火设备仓库 50 平方米,厕所 20 平方米,均采用砖混结构。配备巡护防火指挥车 1 辆、巡护摩托 4 辆,照相机1 架、罗盘仪1 台和海拔仪1 台,以及相配套的巡护、防火器材与装备。

( 3) 学艺厂保护管理站: 规划建筑面积为 420 平方米,包括办公用房120 平方米、职工宿舍180 平方米、食堂50 平方米、工 ( 器) 具与扑火设备仓库 50 平方米,厕所 20 平方米,均采用砖混结构。同时,配备巡护防火指挥车 1 辆、巡护摩托 4 辆、照相机1 架、罗盘仪1 台和海拔仪1 台,以及巡护、防火器材与装备。

8. 1. 4. 2 界碑、界桩和标牌建设

为明确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范围和功能分区界限,需设置必要的界桩、界碑和标牌,确认保护区范围,强化保护力度。

( 1) 界碑、界桩设置。设置在自然保护区边界和功能分区界线上,起到辨别位置和表达信息等作用。由于界碑较界桩更为醒目,一般设在交通要道口、重要分界点、人为活动频繁的界线上,其余界线上均设置界桩。云峰山自然保护区周界长度60 多千米。界桩按每 500 ~ 1000 米设置一个,即以自然地形为界时,每 1000 米设置 1 个界桩; 非自然地形为界时,每 500 米设置 1 个界桩; 在人口密度较大区域或界限转折点较多的地段,根据实际情况加设界桩。在交通路口、重要分界点、人们活动频繁处设置界碑。合计设立界桩 100 个,设置界碑 10 块。

本次规划的功能分区界线长 30 千米,按每 1000 米设置一个功能分区界桩,在非自然地形为界的地段和转向处适当加密,以明显标示保护区功能分区界线,合计设置功能区界桩 40 个。

界桩为钢筋水泥结构,规格为 160 厘米 × 15 厘米 × 15 厘米,埋入地下 50 厘米,桩基用 C15 砼浇筑,基坑深 60 厘米,直径 40 厘米; 正面上部铸 “云峰山自然保护区界”,或 “核心区界”、 “缓冲区界”、 “实验区界”; 背面上部铸 “桩号”和“设立时间”。界碑为切割石板或钢筋砼结构,规格为 160 厘米× 40 厘米 × 15 厘米,埋入地下 50 厘米,碑基用 C15 砼浇筑,基坑为 90 厘米 ×50 厘米 × 60 厘米; 界碑正面上刻 “云峰山自然保护区界”。

( 2) 限制性标牌。限制性标牌也是一种宣传性标牌,主要是告示规定、规则,宣传规章制度,提示人们注意事项等。规划在保护区周边人们活动频繁区域、交通要道口、保护管理站邻近等地设置限制性标牌,共需设置 30 块。限制性标牌为钢筋结构,长 180 厘米,宽 120 厘米,支柱边长 10 厘米,支柱间距140 厘米,桩柱埋深及桩基浇筑同区界桩; 正面上写 “云峰山自然保护区”,并绘制保护区略图,表明牌位; 背面上写有关保护区基本情况简介及有关保护的注意事项等。

8. 1. 4. 3 巡护哨卡、巡护点及巡护道路建设

( 1) 巡护哨卡 ( 护林防火检查站) 。是保护管理站下设的巡护管理单元,在高火险季节对进入保护区的人员进行盘查、登记与宣传,以达到控制火灾隐患或限制其他人员非法进入保护区。拟在保护区周边主要交通要道设置 4 个巡护哨卡,分别位于古石峪、半城子、学艺厂和边庄子。前 2 个巡护哨卡属古石峪保护管理站管辖,其他两个则分别由学艺厂和边庄子保护管理站管辖。

( 2) 巡护道路。巡护道路是保护区管理人员执行巡护任务,保护林区自然资源,护林防火及科学考察的主要通道。其设立的基本原则是: 合理布局,能够形成完整的野外巡护监测网络,不仅便于巡护,而且有助于规范基层保护站的日常巡护工作。保护区境内现有多条山区小路,宽度一般在 1 ~2 米,可作为防火道路,总长约126 千米。巡护道路可结合现有防火道进行建设,根据地形特点共规划 6 条巡护道路。在巡护道路建设中,规划对部分巡护道路的部分地段进行重点整修,开拓路面,清理灌丛,以便通常连接,保障安全巡护,合计整修长度15 千米。

8. 1. 4. 4 森林防火建设

坚持 “预防为主,积极扑灭”的方针,做到扑早、扑小、扑了,将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减到最低程度。鉴于保护边界线长达 60 多千米,周边社区人口密度大,社会经济较为活跃的情况,依据北京市护林防火指挥部有关规定,对森林防火建设规划如下:

( 1) 森林防火自动监测系统。由于保护区高差较大,地形复杂,给人工防火监测带来一定的困难。因此,规划将现代化、高科技监测手段作为对森林火灾人工防火监测的有效补充。该系统包括前端监视器、信号传输设备、信号中继设备和主控中心等部分。规划在古石峪、半城子水库、边城子村、云峰山瞭望塔各安装 1 部前端监视器和 1 套信号传输设备,古石峪增设信号中继设备 1 套。主控中心设置在保护区管理处,安排值班人员通过信号接收设备 24 小时对监视区域进行监控。

( 2) 防火瞭望塔。规划在保护区古石峪制高点、半城子新建防火瞭望塔 2 座。在此建塔有助于瞭望塔南北照应,构成保护区森林防火瞭望监测系统,监测面积几乎覆盖整个保护区。瞭望塔为砖混结构,塔高 8 米,分上下两层,内设观测人员生活用房和楼梯。配备高倍望远镜 1 部和通信设备。

( 3) 扑火队。根据国家森林防火有关规定,保护区应成立30 人的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实行准军事化管理,防火期间队员集中居住,严格执行值班、作息制度,定期进行扑火技能培训和扑救演习,以提高扑火队伍的业务素质。非防火期保留 1/3的骨干。新建职工宿舍与扑火队营房 1200 平方米,同时配备扑火运兵车 1 辆、高倍望远镜 5 架、风力灭火机 30 台、灭火水枪30 支、轻型油锯 4 台、割灌机 4 台、手提水泵 4 台、储水袋 4吨、GPS 定位仪 3 部、扑火装备 60 套。

( 4) 扑火指挥、决策系统建设。在保护区管理处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及护林防火办公室,配备有关的图纸、通讯工具、办公设施等,并与自动监测主控中心、图像处理设备、地理信息系统、资源数据库等有机结合,构成林火扑救指挥与决策中心。

8. 1. 4. 5 森林病虫害防治

坚持 “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以生物防治为主,化学防治为辅,确保区内栖息的野生动物不受威胁。森林病虫害防治以保护管理站为单位,设立多个病虫害监测点,定期对病虫害的种类、发生面积、危害程度等情况进行监测,便于早发现、早防治; 并成立负责病虫害与鼠害防治的专业队伍,配备喷药车 1 辆、喷雾器 8 台、病虫害监测设备 1 套。

8. 1. 4. 6 植被恢复工程

为了提高保护区内森林质量,形成强壮的森林生态系统,在对现有林地全面实行封育管护的前提下,通过人工造林辅助措施,逐步恢复和扩大森林面积,提高森林覆盖率。规划在古石峪和半城子南北两侧的山坡中下部,恢复森林 100 公顷,造林树种选择油松、侧柏、栓皮栋、山杏、山桃、黄柏等乡土树种。

8. 1. 4. 7 野生动物保护工程

为了保护野生动物尤其是鸟类资源,使其种群数量不断增加,规划在管理处驻地新建鸟类救助中心,以便暂时接纳个人养鸟、伤鸟、病鸟以及国家机关查处的非法捕猎鸟等,通过抢救、散养,最终放归自然。中心建筑面积规划为 200 平方米,包括办公用房100 平方米、医疗抢救室100 平方米,采用砖混结构; 建设室外网笼 3000 平方米,采用钢管与金属网结构。

⑺ 野生动物法律保护建议

由于造成野生动物破坏的原因是多种多样
的,因此其解决措施也应从各个角度加以分析。
并进行综合治理。笔者将从立法完善、执法完善、
宣传教育等方面,使人们树立守法意识提出有利
于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法治保障措施。
1.立法完善
首先,尽快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其实,近
几年很多专家都在呼吁修订这个已经颁布了十几
年的法律。这部法律是建立在“保护是为了利用”
的观念上,关注的仅仅是“有用的”或已处于濒危、
灭绝境地的动物,而对众多尚未被发现利用价值
或“不起眼儿的”动物未能予以保护。这一观念是
不符合现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精神的。在
这部法律中也没有禁猎禁食野生动物的相关规
定。该法在对野生动物刑法保护方面还存在罪状
限制过多、犯罪情节标准模糊等缺陷。可见,这部
法律存在很多不足,需要亟待完善。新修订的<野
生动物保护法》其立法基本的理念应当建立在对
野生动物的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之上,扩大野生动
物的保护范围。增加规定禁食野生动物的法律规
定,对于违法者进行处罚甚至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制度主要有:资
源产权制度、生境保护制度、分层次分级别管理制
度、行政补偿制度等。这些制度对我国的野生动
物保护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加入WTO以
后,这些制度本身的不完善更加突现出来。资源
产权形式过于单一致使有些制度互相矛盾;行政
补偿制度过于原则使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存在不少
问题,受害者不能及时得到补偿;生态环境保护制
度还有待于健全。这些制度的缺陷还需要在修订
本法时得到完善。不仅如此,随着科学技术的发
展和国际间交往的日益频繁,该法应当丰富其基
本制度,引入新的法律制度,如生态安全制度、全
过程控制制度等。
其次,尽快完善有关野生动物的刑法保护。
野生动物的刑法保护不仅仅只指刑法这部法律的
保护,还有一些其他关于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法
规和司法解释。但这里主要探讨我国1997年修
订的刑法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及其不足。新刑法第
341条明确规定了非法狞猎罪以及违反该规定应
承担的刑事责任,这是我国刑法专门对野生动物
保护的相关规定。但刑法所规定的非法狩猎罪还
有待完善,如规定的禁猎范围、禁猎期间的限制,
容易误导公民认为在此期间和区域以外进行狩猎
为法律、法规所允许,这与生态规律相冲突又与野
生动物保护的立法目的相违背。【1 因此,为了有效
保护野生动物,刑法对非法狩猎罪的规定不能仅
仅局限于一定的时间和范围。非法狩猎罪与刑法
所规定的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存在法条
竞合关系。笔者认为,刑法没必要将两个罪名分
开规定,可以将非法猎捕和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
物的行为作为非法狩猎罪的结果加重犯。
再次,我国应该制定颁布《狩猎法》和《濒危
野生动物保护法》。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还没
有一部统一的关于狩猎方面的法律,实际上,制定
一部统一的狩猎法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具有非常重
要的意义。笔者认为,在制定这部法律时我国可
以借鉴外国的立法经验,但同时要结合本国的实
际情况。我国已有多年管理狩猎场的经验,狩猎
许可证制度也已实施多年,制定狩猎法是完全可
行的。前苏联的《野生动物保护与利用法》规定该
法所保护的对象“包括陆生、水域、大气和土壤中
栖息在天然自由状态下的野生动物(哺乳类、鸟
类、爬行类、两栖类、鱼类、贝介类、昆虫类)。”相比
较而言,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实际上只相当于
濒危动物保护法。所以,我国应该专门制定《濒危
野生动物保护法》。制定濒危动物保护法的意义
在于,对于珍稀濒危或易危的野生动物,采取与保
护处在正常种群的野生动物相区别的政策和方
法。总之,这更有利于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
最后,对于野生动物栖息地破坏严重的问题,
在立法上,通过制定一部统一的《自然保护区法》
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解决。在全国范围内,我
国已建立了很多的自然保护区。我国关于这方面
的立法规定已有《自然保护区条例》、《自然保护
区土地管理办法》等,但还没有制定一部统一的
《自然保护区法》。我国在管理自然保护区方面的
经验应该是相当丰富的,已有4O多年的历史,可
见制定这样的一部法律是可行的。
2.执法完善
有了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还必须有健
全的执法体系。光有立法不抓执法,法律法规产
生不了实际效果。只有真正做到有法必依、严格
执法,才能体现法律法规在野生动物保护事业中
的强大威力。首先,加强对保护野生动物队伍的
建设,加大投人,提高执法者素质。执法人员素质
的提高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实践中,往往由于一
些职能部门、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没有保护野生
动物的意识,带头吃野生动物,才使酒楼、饭店肆
能执法人员的教育甚为重要。应通过举办短期培
训班和长期学习相结合的方法提高执法队伍的思
想素质。同时对于保护野生动物需要专业性较强
的技术,执法部门应当开展专门的技术培训,提高
执法者的专业素质。
其次,在执法过程中,严格依法办事,做到程
序合法,综合治理,充分发挥各方面的合力作用。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履行法律赋予的职
责,认真执法,加大执法力度;各相关执法部门都
应加强协调,紧密配合,协同作战。各级政府领导
要大力支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部门的执法工作,
带头学法、用法。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进一步
加强对野生动物保护的执法检查和监督,完善监
督机制,并注意研究执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
题,总结新的经验,使法制建设与野生动物保护事
业的发展相适应,更有效地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维
护自然生态平衡。无忌惮,无所顾忌。可见,加强对保护野生动物职
最后,要重点打击野生动物的捕猎者,封杀
“供应商”源头。对“野味”经营者和“野味”食客,
有关部门没有什么特别的惩治措施。笔者认为,
目前应当制定出较为严厉的惩治措施对这些经营
者和食客进行处罚。
3.通过宣传教育使人们树立起保护野生动物
的守法意识。
提高人们的守法意识也应当建立起相应的制
度,如善待动物制度、宣传教育制度等。动物是人
类的朋友,人们应当以文明的方式对待自己的朋
友。但我们有时对于这一朋友往往过于残忍,这
不符合人类文明的主题,更不符合先进生态伦理
的要求。另外,要提高全民的保护意识,加强环保
立法,广泛地宣传教育,使广大群众自觉保护野生
动物。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及群众乐
意接受的形式对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环境保护的
方针、政策、法规进行宣传,同时强化环保国策意
识和生态文明意识。通过宣传使人们认识到资源
的重要性,任何人都是资源保护的受益者。针对
不同地区、不同阶层的构成特点,制定不同的对策
展开宣传教育,扭转有些人潜意识里非科学的观
念,从而更有效地约束公众破坏资源的行为。

⑻ 200分!200分!求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中的“工作条件/巡护工作规划”

贵州省实施《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不同自然地带典型森林生态地区、珍贵动物和植物生长、繁殖林区、天然亚热带季雨林等具有特殊保护价值林区的自然保护区。

第三条
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自然保护区和地方自然保护区。国家自然保护区按《办法》管理,地方自然保护区分别由省、地、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第四条
地方自然保护区区划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建立地方自然保护区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省级自然保护区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方案,征求有关州、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和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地、州、市级自然保护区由地、州、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方案,征求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后,报地、州、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县级自然保护区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方案,征求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建立自然保护区:
(一)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森林生态系统的地区;
(二)珍贵稀有或者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动植物种的主要生存繁殖地区,包括: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的主要栖息、繁殖地区,珍贵树种和特殊价值的植物原生地,候鸟的主要繁殖地、越冬地和停歇地,野生生物模式标本的集中产地;
(三)其他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林区。

第六条
自然保护区的规划设计方案,由同级林业主管部门编制,分别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自然保护区规划设计方案内容:
(一)资源概况和保护对象;
(二)面积;
(三)核心区和实验区范围;
(四)基本建设投资规划;
(五)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经费的规划;
(六)科学研究工作规划;
(七)旅游小区规划;
(八)其它项目的规划。

第七条
自然保护区的四至界线,须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发给山林权属证书。自然保护区的面积、界线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八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法规和政策,开展保护自然资源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开展地质、土壤、气候、植被、生态等科学考察,探索自然演变规律和合理利用再生资源的途径;
(三)对珍稀动植物进行生态观察、研究以及引种、驯化,保护和发展珍稀动植物资源;
(四)设置永久性四至标志;
(五)建立并管理资源档案;
(六)负责自然保护区的行政管理。

第九条
自然保护区利用可再生资源,必须编制经营方案,报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利用,其林政管理费、育林基金、更改资金、资源管理费全部用于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资源的恢复。

第十条
在自然保护区内,因特殊情况需要采伐林木、捕捉、采集野生动植物标本的,必须经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指定的范围内进行,并按规定交纳自然资源保护管理费。

第十一条
在确保自然资源和环境质量不受破坏的前提下,经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可在指定的范围内开展旅游活动,但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旅游业务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所得收入用于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保护;
(二)有关部门投资或与自然保护区联合兴办的旅游建筑和设施,产权归自然保护区,所得收益在一定时期内按比例分成,但不得改变自然保护区隶属关系;
(三)对旅游区必须进行规划设计,确定合适的旅游点和旅游路线;
(四)旅游点的建筑和设施要体现民族风格,同自然景观和谐一致;
(五)根据旅游需要和接待条件制订年度接待计划,按隶属关系报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有组织地开展旅游;
(六)设置防火、卫生等设施,实行严格的巡护检查,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自然资源的破坏。

第十二条
凡需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科研、教学、考察、拍摄影视片的,必须经自然保护区同意,报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同国外、境外地区签署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协议,或者安排接待其人员到自然保护区从事有关活动,必须征得省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的人员,在核心区只能进行观察研究活动,在实验区可以进行科学实验、考察、教学实习。进入自然保护区,应向其管理机构交纳自然资源保护管理费。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自然保护区的自然资源和设施,未经批准不得在自然保护区内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因国家建设需要在自然保护区内兴建工程项目的,经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地等审批手续。建设单位必须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兴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设施,并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交纳自然资源损失补偿费。

第十四条
自然资源保护管理费和自然资源损失补偿费收取标准和办法,由省林业、财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在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前提下,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种植业、养殖业、商业、服务业等多种经营,所得收入用于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建设。

第十六条
对执行细则,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或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对自然保护区的科研、生产和管理工作有突出贡献的;
(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资源,促进自然保护,成绩显著的;
(三)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

第十七条
违反本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予以警告,责令其离开自然保护区限期拆除非法建筑物;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
(二)破坏自然保护区内设施或擅自移动界标的;
(三)阻碍管理人员进行正常管理工作的。

第十八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管理机构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⑼ 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条文和政策法规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9)自然保护区法律法规培训方案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五)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

(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八)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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