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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继续教育培训方案

发布时间:2022-05-05 21:32:51

❶ 建造师证书如何做继续教育

以二级建造师为例:

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二级注册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的教学体系

1.必修课包括以下内容

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注册建造师职业道德和诚信制度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和新工艺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案例分析。

2.选修课内容为:各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为二级建造师需要补充的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关的知识。

继续教育的方式

1.注册一个专业的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参加继续教育不少于120学时,其中必修课60学时,选修课60学时。注册两个及以上专业的,每增加一个专业还应参加所增加专业60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必修课30学时,选修课30学时。

2.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从事以下工作并且取得相应的证明的,可抵充继续教育选修课部分学时,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冲抵继续教育选修课学时累计不得超过60学时。

参加全国建造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及命题工作,每次计20时,

从事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教材编写工作,每次计20学时,

在公开发行的省部级期刊上发表有关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学术论文的,第一作者每篇计10学时,公开出版5万字以上专注教材的,第一、第二作者每人计20学时。

3.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以集中面授为主,同时探索网络教育方法,采取网络教专业的牵头部门或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管理办法和工作方案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并对网络教育的培训质量负责。

4.完成规定学时并测试合格后取得的《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是建造师申请注册的重要依据

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的方法流程

一、选择培训机构,可以在住建部网站上选择,之后就是按照约定的时间交钱报道。

二、报道后领取“继续教育培训学员需知”和“课程表”,对六天的培训有个全局的了解和安排。

三、按照课程表的要求,每天准时到指定的地点上课,上课的老师都是学校的教授,讲师,重点讲述了:1.建设工程管理前沿理论与发展,2.建筑工程新标准规范,3.建筑工程新法律法规,4.建造师责任与职业道德,5.国内外工程建设法律制度比较,6.建筑工程专业技术。总共六大类课程,两本教材,总的来说听完所有的课程还是收获颇多的。

四、重要的一步,每天听课需要考勤,在必修课中占据30%的分数,不过要是累计超过一定时间缺勤就会被直接划定为不及格。

五、最后就是考试了,占据必修课成绩60%的分数,需要认真对待,题目比较简单。

❷ 建筑三类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内容有哪些

【导读】建筑三类人员分为三种,分别是A类、B类和C类,其中A类等级最高,C类等级最低,但是这三类人员合格期满,想要进行延期,都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完成规定的时长后,才能申请延期,今天给大家介绍的就是三类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内容,下面我们就来具体看看吧。

1、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内容
主要内容是培养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管理水平,教育培训人员必须遵章守纪,积极进行自我保护,提高防范事故的能力。
2、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学时
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时间应大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多于12学时。企业新上岗员工,岗前培训时间必须大于24学时。
3、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形式
企业的负责人必须经过考核合格后,做到持证上岗。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专业考核后持证上岗。从业人员必须经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作业。
4、进行教育培训效果检查
检查企业的安全教育制度,检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年度培训,检查三级教育制度及工作落实情况,检查安全教育内容,不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安全员安全考核证,每三年一考核审检。
以上就是三类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内容的相关介绍,希望对于想要进行合格证延期的你,能有所帮助,在这里要提醒大家的是,一定要提前做好准备,了解三类人员继续教育时间,在3个月期满的时候及时进行继续教育。

❸ 广东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什么时候开始

(1)根据建设部有关文件精神,《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条例》尚未正式实施。(2)一级建造师暂时无需继续教育,超过注册有效期后仍然有效,可以继续执业。

❹ 一级建造师现在如何进行继续教育

建造师的注册有效期限为三年,每三年进行一次继续教育,继续教育应在注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报名,由住建厅安排时间去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学习并考试,继续教育合格者会获得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❺ 一级建造师现在如何进行继续教育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注册建造师的继续教育有明确的规定,通过继续教育能使注册建造师及时掌握更新自己的知识结构、知识系统,进而可以提高工程施工的管理水平,促进我国建筑行业的良性发展,根据本人参加的继续教育培训课程,将培训流程总结如下:
方法/步骤
选择培训机构,可以在住建部网站上选择,之后就是按照约定的时间交钱报道。
报道后领取“继续教育培训学员需知”和“课程表”,对六天的培训有个全局的了解和安排。
按照课程表的要求,每天准时到指定的地点上课,上课的老师都是学校的教授,讲师,重点讲述了:1.建设工程管理前沿理论与发展,2.建筑工程新标准规范,3.建筑工程新法律法规,4.建造师责任与职业道德,5.国内外工程建设法律制度比较,6.建筑工程专业技术。总共六大类课程,两本教材,总的来说听完所有的课程还是收获颇多的。
重要的一部,每天听课需要考勤,在必修课中占据30%的分数,不过要是累计超过一定时间缺勤就会被直接划定为不及格。
最后就是考试了,占据必修课成绩60%的分数,需要认真对待,题目比较简单。
以上五步都完成了,考试达到60分了,还不能算是继续教育合格,还需要自己完成一篇论文,建筑方面的,合格了就算继续教育完成,取得了结业证书,可以继续注册执业。

❻ 浙江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网络培训的培训流程是什么

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二级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能力和职业素质,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0]19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实施意见。关注公号建筑施工资料,免费课件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学时管理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应本着就近原则接受继续教育。在企业注册所在地外(限省内)担任项目负责人的二级注册建造师,报专业牵头部门备案后可在工程所在地接受继续教育。二级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可根据工作需要集中或分年度安排继续教育的学时。

(二)二级建造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在注册期内应参加继续教育不少于120学时,其中必修课60学时,选修课60学时。注册两个及以上专业的,每增加一个专业还应参加所增加专业60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其中必修课30学时,选修课30学时)。

(三)二级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从事以下工作,并取得相应证明的,可充抵继续教育培训选修课部分学时。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充抵继续教育选修课学时累计不得超过60学时。

1.参加建造师执业资格或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教材编写、授课、考试命题、阅卷等工作,相当于完成60学时继续教育培训选修课学习内容。从事继续教育或宣贯班授课工作的,以授课学时为准。

2.参加厅属相关行业协会及相关厅局委托协会举办的建设类国家标准、规范宣贯培训的,学时据实充抵。

3.在公开发行的省部级期刊上发表有关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学术论文的第一作者每篇计20学时;公开出版5万字以上的专著、教材的第一作者计20学时。

4.参加国家及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标准、规范等制定工作,按工作时间计算学时,累计不超20学时。参加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举办的考察工程建设、工程管理先进经验等活动的,按考察时间计算学时,每年累计不超20学时。

5.二级注册建造师负责的工程项目获得“鲁班奖”、国家级优质工程、省级优质工程,每项可分别抵扣30学时、30学时、20学时。


二、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管理

(一)申请人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应当提供本专业参加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学时证明,且不少于规定的学时。

(二)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提供继续教育证明,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三)二级注册建造师取得相应专业资格证书可申请增项注册。取得增项专业资格证书超过3年未注册的,应当提供该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继续教育学习证明。准予增项注册后,原专业注册有效期截止日期保持不变。

三、有关要求

注册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期间工资、保险及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建筑业企业及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用人单位应重视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督促其按期接受继续教育。其中建筑业企业应为从事在建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注册建造师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时间支持。

❼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教材的章节目录

绪论
一、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
二、 建筑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
第一部分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适用法律法规概述
第一章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
一、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
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
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章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一、 建设单位安全责任
二、 设计单位安全责任
三、 监理单位安全责任
四、 施工设备供应和安装单位安全责任
五、 施工单位安全责任
第三章 法律责任
一、 注册执业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 设备供应商的法律责任
三、 出租方的法律责任
四、 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 拆卸单位法律责任
五、 施工单位法律责任
第四章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一、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概述
二、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三、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四、 《关于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若干补充规定》
第五章 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
一、 基本规定
二、 建设部《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三、 建筑施工公司应急救援预案编制案例
四、 项目经理部安全应急预案案例
五、 施工现场各类应急预案案例
附表 应急救援预案常用表格
第六章 建筑工程重大事故案例
一、 河南省安阳市“5·12”特大施工伤亡事故
二、 南京市“10·25”特大施工伤亡事故
三、 上海市沪东“7·17”龙门起重机倒塌特大事故
四、 重庆市綦江县“1.4”虹桥特大垮塌事故
第二部分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概述
第七章 安全生产管理主要内容
一、 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任务
二、 安全生产管理原则
三、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
四、 生产班组安全生产管理
五、 安全技术管理
六、 外施队安全生产管理
第八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一、 各级管理人员安全责任
二、 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
三、 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
四、 特殊工种安全生产责任
五、 一般工种安全生产责任
第九章 安全管理协议书
一、 工程承发包安全管理协议
二、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
三、 总包与分包安全生产管理合同书
第十章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一、 安全检查内容与要求
二、 安全生产检查标准
三、 安全生产验收制度
第十一章 安全生产教育管理制度
一、 教育对象和培训时间
二、 教育内容、 形式及计划
三、 安全教育档案管理
四、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
五、 《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 总公司)主要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附表 安全生产教育管理常用表格
第十二章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一、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二、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第十三章 施工现场消防管理制度
一、 消防管理责任制
二、 消防管理制度
三、 “三级”动火审批制度
四、 临时设施防火管理制度
五、 消防器材配置标准
六、 日常防火教育制度
七、 防火检查登记制度
八、 宿舍防火管理制度
九、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十、 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十一、 值班巡逻制度
十二、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十三、 易燃杂物清理制度
十四、 消防档案管理制度
十五、 灭火器日常管理制度
十六、 项目经理部消防安全责任书(范本)
附表 施工现场消防管理制度常用表格
第十四章 环境保护与卫生防疫管理制度
一、 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二、 环境保护岗位责任制
三、 卫生防疫管理制度
四、 环境卫生管理网络图
五、 食堂卫生管理制度
六、 宿舍、 厕所、 浴室管理制度
附表 环境保护与卫生防疫常用表格
第十五章 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一、 施工设备管理制度
二、 大型设备安全装拆管理制度
三、 安全检查制度
四、 使用与维修保养管理制度
五、 机械设备租赁管理制度
六、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七、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
附表 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常用表格
第十六章 施工现场安全色标管理制度
一、 安全色及安全标志规定
二、 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第十七章 临时用电管理制度
一、 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二、 安全检查评估制度
三、 安全教育制度
四、 电器及电气料具使用制度
五、 电气设备保养维修制度
六、 工作监护制度
附表 临时用电管理常用表格
第十八章 伤亡事故处理
一、 事故等级划分
二、 伤亡事故报告
三、 伤亡事故调查
四、 伤亡事故处理
五、 伤亡事故统计
六、 伤害事故防范方案
附表 伤亡事故处理常用表格
第十九章 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一、 劳动保护工作制度
二、 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责任制
三、 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四、 有害作业防护措施
五、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六、 “三宝”(安全网、 安全帽、 安全带)安全使用制度
七、 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制度
附表 劳动保护管理常用表格
附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适用法律法规速查
附录1 法律法规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
五、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六、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附录2 各部委相关文件
一、 关于学习贯彻《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
二、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三、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
四、 《关于加强汛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五、 《关于进一步改善建筑业农民工作业、 生活环境,切实保障农民工职业健康的通知》
六、 《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七、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❽ 国家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全文谁有

近期建设部联合有关部门共同出台了有关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注册建造师职业素质,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行业发展,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注册建造师应通过继续教育,掌握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增强职业道德和诚信守法意识,熟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新方法、新技术,总结工作中的经验教训,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执业能力。 第三条 注册建造师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是申请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和重新注册(以下统称注册)的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继续教育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本专业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管理,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注册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的组织工作采取分级与分专业相结合的原则。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铁路、交通、水利、工业信息化、民航等部门或其委托的行业协会(以下统称为专业牵头部门),组织本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二级注册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 第六条 各专业牵头部门按要求推荐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培训单位的培训规模与该年度应参加继续教育的建造师数量应基本平衡。 第七条 各专业牵头部门负责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专职授课教师的培训,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专职授课教师的培训,培训合格的教师可按规定从事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授课工作。 第八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中国建造师网上公布培训单位名单。 第三章 继续教育的教学体系 第九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制定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教学大纲,并组织必修课教材的编写。 第十条 各专业牵头部门负责本专业一级建造师选修课教材的编写,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建造师选修课教材的编写。 第十一条 必修课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二)注册建造师职业道德和诚信制度。 (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和新工艺。 (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案例分析。 选修课内容为:各专业牵头部门认为一级建造师需要补充的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关的知识;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为二级建造师需要补充的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关的知识。 第十二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必修课课程安排的编制,各专业牵头部门负责本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选修课课程安排的编制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汇总,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课程安排的编制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课程安排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中国建造师网上公布。 第四章 培训单位的职责 第十三条 培训单位应当具有职业教育经验或大学专科以上专业教育经验,且具有办学许可证、收费许可证,有固定教学场所,专职授课教师不少于5人。 第十四条 专职授课教师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大学及以上学历,从事建筑行业相关工作5年以上。 (二)从事建筑行业培训工作2年以上。 (三)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或较高的理论水平。 (四)近5年没有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五)经专业牵头部门或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培训合格。 第十五条 培训单位对培训质量负直接责任。培训单位应当遵照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继续教育课程安排,使用规定的教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乱收费或变相摊派。培训单位必须确保教学质量,并负责记录学习情况,对学习情况进行测试。测试可采取考试、考核、案例分析、撰写论文、提交报告或参加实际操作等方式。 第十六条 对于完成规定学时并测试合格的,培训单位报各专业牵头部门或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后,发放统一式样的《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加盖培训单位印章。 第十七条 培训单位应及时将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学员名单、培训内容、学时、测试成绩等情况以书面和电子信息管理系统的形式,报各专业牵头部门或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专业牵头部门或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后送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继续教育的方式 第十八条 注册建造师应在企业注册所在地选择中国建造师网公布的培训单位接受继续教育。在企业注册所在地外担任项目负责人的一级注册建造师,报专业牵头部门备案后可在工程所在地接受继续教育。个别专业的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专业牵头部门的统一安排下,跨地区参加继续教育。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可根据工作需要集中或分年度安排继续教育的学时。 第十九条 注册一个专业的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参加继续教育不少于120学时,其中必修课60学时,选修课60学时。注册两个及以上专业的,每增加一个专业还应参加所增加专业60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必修课30学时,选修课30学时。 第二十条 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从事以下工作并取得相应证明的,可充抵继续教育选修课部分学时。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充抵继续教育选修课学时累计不得超过60学时。 (一)参加全国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及命题工作,每次计20学时。 (二)从事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教材编写工作,每次计20学时。 (三)在公开发行的省部级期刊上发表有关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学术论文的,第一作者每篇计10学时;公开出版5万字以上专著、教材的,第一、二作者每人计20学时。 (四)参加建造师继续教育授课工作的按授课学时计算。 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学时的充抵认定,由各专业牵头部门负责;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学时的充抵认定,由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一条 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以集中面授为主。同时探索网络教育方式,拟采取网络教育的专业牵头部门或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管理办法和工作方案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并对网络教育的培训质量负责。 第二十二条 完成规定学时并测试合格后取得的《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是建造师申请注册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专业牵头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培训单位实行动态监督管理,包括对培训单位的投诉举报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并对培训单位的培训质量负监管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专业牵头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培训单位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并于每年年底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送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培训单位的培训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五条 培训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各专业牵头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警告直至取消培训资格,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公布。取消培训资格的,在五年内不允许其开展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 (一)未严格执行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有关制度。 (二)未使用统一编写的培训教材,课程内容的设置、培训时间的安排等不符合相关规定。 (三)不具备独立培训能力,无法承担正常培训任务。 (四)组织管理混乱,培训质量难以保证。 (五)无办学许可证或收费许可证。 (六)无固定的教学场所。 (七)专职授课教师或师资数量、水平不符合要求。 (八)无正常财务管理制度,乱收费或变相摊派。 (九)出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培训资格。 (十)通过弄虚作假、伪造欺骗、营私舞弊等不法手段开具《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或修改培训信息。 (十一)不及时上报继续教育培训学员名单、培训内容、学时、测试成绩等情况。 (十二)其他不宜开展继续教育活动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接受培训测试,不参加继续教育或继续教育不合格的不予注册。 第二十七条 对于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取得《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继续教育记录,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对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各专业牵头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同意不符合培训条件的单位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 (二)不履行应承担的工作,造成继续教育工作开展不力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四)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注册建造师在参加继续教育期间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建筑业企业及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用人单位应重视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督促其按期接受继续教育。其中建筑业企业应为从事在建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注册建造师提供经费和时间支持。 第三十条 各专业牵头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细化本专业一级建造师、本行政区域内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的具体事项,包括培训单位推荐程序、编写选修课教材、编制课程安排、认定学时充抵、培训专职授课教师、确认合格人员名单、实行动态监管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❾ 山东二级建筑师继续教育

山东省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二级建造师的执业能力,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促进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关于建造师注册及继续教育有关规定和《山东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鲁建发[2007]7号)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二级建造师的继续教育旨在使其认真贯彻“法律五进”,熟悉工程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时了解和掌握工程建设领域的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使其法律法规意识不断得到强化,知识水平和工作技能不断得到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以促进其综合素质、执业能力和管理水平的提高,确保社会公众的安全和利益。 第三条 山东省建设厅授权山东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以下简称“省注册中心”)负责山东省的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四条 省注册中心负责制定全省二级建造师的继续教育政策法规、编制规划和计划;制订二级建造师的继续教育方案;发布年度培训计划;组织编写、审定、配发继续教育教材。 第五条 省注册中心可选择并委托具有一定条件的高等院校作为继续教育定点单位,并具体监督、指导和管理继续教育定点单位的继续教育实施工作,保证继续教育的质量和效果。 山东省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定点单位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 二级建造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在注册期内需完成120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其中60学时为必修课,60学时为选修课,可一次性计算,亦可累计计算。 第七条 二级建造师接受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是二级建造师申请注册或续期注册的重要条件之一。 第八条 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分五个专业组织实施,即:建筑工程专业、公路工程专业、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机电及矿业工程专业。 第九条 以下二级建造师需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一、取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者,可自签证之日起三年内提出初始注册申请,逾期未申请或申请未获注册资格者,需完成自签证之日至注册申请之日期间所要求的继续教育学时,方可申请注册; 二、注册的二级建造师,在注册周期内需完成规定学时的继续教育,方可申请续期注册; 三、被注销注册或未能按时办理续期注册且被注销期或未注册期超过三年以上的二级建造师,申请重新注册时需完成被注销期或未注册期内所规定继续教育学时,方可申请重新注册; 四、二级建造师取得两个及以上专业执业资格的,除完成原专业周期内的120学时继续教育之外,还需完成其他项专业的专业课所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新增项注册专业自增项之日起,三年周期内亦需完成增项专业的专业课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第十条 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必修课程学习以集中脱产学习方式为主,专家讲座或参观典型示范性工程项目等多种形式进行。集中授课是主要的继续教育形式,专家讲座、参观典型示范性工程项目是继续教育的补充形式。 第十一条 参加全国或省内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教材编写、授课、执业资格考试阅卷等工作,相当于完成120学时继续教育学习内容。 第十二条 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选修课程采取集中辅导、个人自学或网上学习等多种方式进行。以下情况可以累计计入继续教育选修课学时: 一、按要求完成自学规定的选修课程内容,按时完成并上交作业或自学报告,经省注册中心根据作业或自学报告内容审定合格者,计60学时。 二、参加国际或全国性的专业学术会议、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举办的规模不少于50人的专业学术会议一次,相当于10学时。 三、在国外报刊或国内省级以上报刊发表学术论文一篇且是第一,相当于30学时;非第一相当于10学时。 四、国家二级以上出版社出版发行建设工程专著或最新建设施工技术译著15万字以上,相当于30学时;15万字以下相当于20学时。 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各项累计冲抵继续教育选修课学时不得超过60学时。 继续教育选修课中累计学时部分(学习报告、论文、著作、阅卷、奖项等),须本人持有关证明材料原件送省注册中心审核,经审核无误后方可计算选修课学时。参加学术会议由举办单位出具证明;参加省里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教材编写、授课、执业资格考试阅卷等工作,由省注册中心有关科室出具证明。 第十三条 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实行继续教育登记制度。其记录继续教育的登记证书是执业人员执业、办理续期注册以及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重要依据,由省注册中心统一配发。二级注册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必修课程培训,学习期满经测试合格后,由省注册中心颁发统一样式并用印的结业证书,并在继续教育登记证书登记栏目中填写培训内容及培训日期,加盖“山东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培训证书专用章”和省注册中心负责人签名章。个人自学选修课程累计达到60学时,经省注册中心审定合格者,由省注册中心定期发文公布选修合格人员名单。 第十四条 二级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提高自身的执业能力和业务水平,是二级建造师的权利。二级建造师必须积极主动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各执业单位有责任为本单位二级建造师提供必要的学习经费、时间以及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其它必要条件。 第十五条 二级建造师要遵守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服从所在单位的安排,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本单位检查和考核。二级建造师在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期间,享受国家和本单位所规定的工资、保险及一切福利待遇。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山东省建设执业资格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❿ 一级建造师怎么进行继续教育过期怎么继续教育

一般情况,省注册中心会通知,网上通知什么时候进行继续教育回。继续教育一般以网上学答习、考试的形式,合格后可取得继续教育证书,然后对注册证书进行延续注册。
建造师每三年进行一次继续教育并根据继续教育情况进行续注,如果在这期间没有进行继续教育,时间过期,建议你在第二年通过你所注册的单位上报进行继续教育,不存在作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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