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我想学习微整形,需要什么条件吗
根据法律相关规定,一个合格的整形医生须有《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医疗美容主诊医生职业资格证》。其中,《医师执业证》的注册专业应为“医疗美容”(或“整形”),“医疗美容”(或“整形”)科的医生执业证注册满6年,并且取得整形外科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参加省卫生部门的考试,就可以取得《医疗美容主诊医生职业资格证》。
如果外国人来华学习微整形并从事这个行业的话,还需要有《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并且根据相关行业的规定,要想从事整形外科手术的话,必须要有2年的手术经验,也要通过相应的书面以及口头考试。
微整形虽然不用动刀,但是仍然属于医疗行为范畴之内,存在医疗风险,市场乱象问题也很严重,根据相关规定,我国只有具备医疗美容资质的医院,方可进行注射整形。
(1)医疗美容卫生监督培训方案扩展阅读: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执业医师法》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现就加强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管理提出以下要求:
1、对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的专业实行备案管理。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本机构的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专业进行核定。核定的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专业包括美容外科专业、美容牙科专业、美容皮肤科专业和美容中医科专业。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将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核定结果报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收到备案信息后,应当在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医师执业证书》“备注”页登记核定专业,并加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章。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医师执业证书》中原注册信息不变。
2、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将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备案信息及时录入国家卫生计生委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开,供群众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3、规范开展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进行定期考核。 、
4、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管理工作,根据本通知精神完善和细化医疗美容管理要求,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保障医疗安全。发现医疗机构未按照上述要求进行管理、违规核定、备案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信息的,要予以通报批评;
对超专业范围开展医疗美容项目、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美容服务、以及在核定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工作中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要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⑵ 如何规范医疗美容行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本办法所称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本办法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医疗美容科为一级诊疗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医疗美容项目由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制定并发布;第三条凡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本办法所称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
本办法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
医疗美容科为一级诊疗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为二级诊疗科目。
医疗美容项目由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制定并发布。
第三条 凡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卫生部(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登记
第五条 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设置医疗美容科室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
(三)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本办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 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合格申办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答复申办者。
第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核发美容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违规作出的审批决定应自发现之日起30日内予以纠正或撤销。
第八条 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
第九条 医疗机构增设医疗美容科目的,必须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向登记注册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开展医疗美容项目应当由登记机关指定的专业学会核准,并向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章 执业人员资格
第十一条 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四)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未取得主诊医师资格的执业医师,可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护士资格,并经护士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2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护理专业培训或进修并非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护理工作6个月以上。
第十四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中介组织对主诊医师资格进行认定。
第十五条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
第四章 执业规则
第十六条 实施医疗美容项目必须在相应的美容医疗机构或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中进行。
第十七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开展医疗服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诊疗范围。
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未向登记机关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
第十八条 美容医疗机构执业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医疗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程。 美容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用材料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医疗美容服务实行主诊医师负责制。医疗美容项目必须由主诊医师负责或在其指导下实施。
第二十条 执业医师对就医者实施治疗前,必须向就医者本人或亲属书面告知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医疗风险和注意事项等,并取得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的签字同意。未经
监护人同意,不得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医疗美容项目。
第二十一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的从业人员要尊重就医者的隐私权,未经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就医者病情及病历资料。
第二十二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第二十五条 医疗美容新技术临床研究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并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二十六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美容项目备案的审核。发现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的医疗机构不具备开展某医疗美容项目的条件和能力,应及时通知该机构停止开展该医疗美容项目。
第二十七条 各相关专业学会和行业协会要积极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规范医疗美容服务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工作。
⑶ 医疗事业单位面试中会碰上哪些常见问题
1、【题型示例】
为拉近医患之间的距离,减缓医患矛盾,营造良好的就医环境,你院拟开展一次以“关爱健康,从心出发”为主题的活动,如果本次活动由你负责,你会怎么组织?
【参考答案】
开展好本次活动对于改善医患关系,营造良好的就医环境,都大有裨益。为此,我定将高度重视,尽职尽责,把本次活动组织好,具体我将这么做:
首先,听从领导的指示与安排,明确本次活动的目的、要达到的效果、相关的经费预算、参与活动的人数、范围等,做到心中有数。
其次,做好前期准备工作。组织成立活动小组,对医院患者进行前期调查,听取他们对本次活动的意见和建议。同时进行广泛宣传,确保人人知晓。召开小组会议研讨商定本次活动的具体方案,环节流程。具体地点可选在医院的大会议室。具体时间选择在周末,便于患者家属一起参与。
再次,开展活动。包括室内活动和室外活动以及心理座谈会三个环节。白天在室外组织医生、护士和患者做游戏,对医疗知识进行有奖问答,答对问题的前三名奖励雨伞、风扇等小礼品。晚上在室内举办联欢晚会,首先请院长讲话,表示对患者的关心,其次进行医护人员集体演讲、诗朗诵、合唱等节目,展示医疗团队为患者服务的精神。再次邀请患者家属代表发言、医护人员分享感悟等环节,拉近医患之间的关系,实现零距离的沟通,情感上的交流。届时我们还会开展心理座谈会,让患者与医生进行面对面的交流,说说心中的感想以及对医院的期望。通过交流改善医患关系,营造良好的就医环境,提升服务质量。
最后,在活动结束后将本次活动的照片、视频等上传到医院的官方网站,张贴到公示栏中。同时将本次活动的经验进行总结,上报给领导,便于为日后开展类似活动提供借鉴。
2、【题型示例】
假如医院在一段时间内住院的病人很多,导致了床位需求增多,而这个时候有患者塞红包给你,希望你帮忙找个床位,这时你会怎么做?
【答题要点】
1.对于患者的做法,予以理解,之所以塞红包给我,就是担心由于床位紧缺而影响其及时入院治疗。但是理解归理解,红包我坚决不会收,不仅是因为医院有相关规定,更是因为我有工作原则。我会向患者明确说明我的态度,然后向其表明我会尽量协调为其解决床位的问题。
2.我会对患者的病情进行初步了解,根据情况为其安排。如非重大疾病,会建议他排队等待,医院办公室的护士会努力协调到床位,请他不必担心。
3.如果该患者病情紧急,我会根据我院的《入院管理制度》,本着紧急患者床位安排优先原则,使用预留床位,从而保证患者及时就医。
4.我会科学化的进行床位规划,监控床位入住和离院情况,根据患者病情和以往经验推算病床分配方案。
5.如果还不能满足病患需求,我会立即向院领导如实汇报情况,建议进行病患分流,向其他医院进行转院输送。
3、【题型示例】
做双眼皮,垫高鼻梁,除皱……越来越多的人愿意通过医学手段让自己变得更美。但是,当前医疗美容整形行业的“三非”乱象问题也非常严重,“三非”即非医疗美容场所从事医疗美容治疗,非正规培训的非专业医师,非合格的医疗美容产品。对于“三非”现象,你怎么看?
【答案要点】
我国医美市场现已跃居世界第二位,但是,在其迅猛发展的背后,也存在很多问题,亟待解决。
第一,新兴领域发展太快,制度没有跟上;
第二,美容院为了利益,人员培训不到位;
第三,医疗美容消费者的安全医疗意识差。
第一,做好医疗美容科普教育宣传工作。卫生主管部门应和医疗美容专业学会、医疗机构、专科医师以及媒体携手,加强医疗美容科普教育,引导求美者做出正确的选择,提高消费者的安全医疗意识。
第二,建立医疗美容培训审批机制。从源头上减少非法医疗美容的操作者。对举办非正规培训班、为非法行医者提供便利的组织者要进行彻底的曝光和严惩。
第三,完善医疗美容行业监管机制。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卫生监督部门、工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公安部门的管理责任细则应该予以明确,并加强部门之间的合作,建立联动机制,开展联合执法,形成常态化的监管体系。
4、【题型示例】
新医改自2009年启动以来,取得了巨大成绩。基本医疗保险已覆盖近13亿城乡居民,覆盖率超过95%。但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却依旧存在,对此,你怎么看?
【答案要点】
成绩虽然巨大,但是问题仍不容忽视,必须高度重视,破除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逐步打造更加具有公益性的新的医疗体系,才是当务之急。
1.医疗改革虽然在很多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但在医药领域逐利的体制机制还没有真正得到改变。这个机制刺激了过度医疗、过度用药,使得医药生产流通体系的既得利益膨胀之势未受遏制,导致医疗费用快速上升,医患矛盾难以缓解。
2.财政投入未能高效率地转化为群众的获得感和医务人员的正向激励,医改效果与社会期待仍有差距。
一是应该以废除“以药养医”制度为契机,实施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改革,破除逐利创收的旧体制,突出公益性导向,建立医药分开的新制度。
二是财政投入要向奖励医疗技术水平方向倾斜,为我们的医疗事业的整体水平的提高注入新的动力。
三是推动三级诊疗制度,避免人员过度集中,影响医疗资源的合理利用。
【导读】中公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考生带来卫生专业知识《事业单位医疗卫生类面试模拟试题(111)》,帮助考生备考事业单位医疗卫生类考试,助大家“医”路成功!
5、【题型示例】
简述洋地黄中毒的处理方法?
【参考答案】
洋地黄中毒的处理:
①立即停用洋地黄;
②快速心律失常者:
血钾不低:利多卡因(室性心动过速)
苯妥英钠(阵发性室性心动过速);
血钾低:静脉补钾;
③有房室传导阻滞、缓慢心律失常:阿托品,一般不需要安置临时心脏起搏器;
④严禁使用电复律(易导致心室颤动,致命性)。
6、【题型示例】
你为某位患者进行氧气筒吸氧后,应该如何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健康教育?
【参考答案】
吸氧是我们在临床上常做的一项护理操作,对于我们护士来说在进行操作时要给患者及时的进行解释以及要让患者取得相应的配合,给予吸氧的患者我们也要进行注意事项的交代,也就是做吸氧的健康宣教,那么就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1.向患者及家属解释氧疗的重要性,以及在使用氧气时要注意的一些事项,让患者以及家属要提高警惕。
2.告知患者及家属注意用氧安全,切实做好“四防”,即防震、防火、防热、防油。我们说氧气瓶搬运时要避免倾倒撞击;氧气筒应放阴凉处,周围严禁烟火及易燃品,距明火至少5m,距暖气至少1m,以防引起燃烧爆炸。禁止家属以及其他陪床人员在病房内吸烟,当然在病房内是禁止吸烟的。
3.告知患者氧气流量已经根据医嘱调整好,不可自行进行调节氧流量,如果觉得不舒服或者是氧气太小,请家属及时叫护士进行调节,避免自己调节而发生一些不必要的伤害。
4.嘱患者下床时注意氧气管避免脱落,要先暂时取下氧气管,再下床,回到病床时在进行佩戴,同时也可以叫护士进行帮助。
5.我们作为护士要加强巡视,及时听取患者的心声,为患者解除痛苦,及时观察患者病情变化,做好各项护理。
7、【题型示例】
作为一名临床护士,当你面对一位青霉素过敏患者,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立即停药,协助患者平卧,报告医生,就地抢救,采用头低足高位。
2.皮下注射0.1%盐酸肾上腺素0.5~1ml,儿童酌减,症状如不缓解,每隔半小时可再皮下或静脉注射该药0.5ml,直至脱离危险期。
3.给予氧气吸入,改善缺氧症状。呼吸受抑制时,应立即进行口对口人工呼吸,并肌内注入尼可刹米、洛贝林等呼吸兴奋剂。有条件可插入气管导管,借助人工呼吸机辅助或控制呼吸。喉头水肿影响呼吸时行气管切开术。
4.遵医嘱静脉注射地塞米松5~10mg,或将琥珀酸钠氢可的松200~400mg加入5%~10%葡萄糖溶液500ml内静脉滴注;应用抗组胺类药物,如肌内注射盐酸异丙嗪25~50mg或苯海拉明40mg。
5.静脉滴注10%葡萄糖溶液或平衡溶液扩充血容量。如血压仍不回升,可按医嘱加入多巴胺或去甲肾上腺素静脉滴注。
6.若发生呼吸心搏骤停,立即进行复苏抢救。如施行体外心脏按压术、气管插管或人工呼吸等急救措施。
7.密切观察病情,记录患者生命体征、神志和尿意等病情变化;不断评价治疗与护理效果,为进一步处置提供依据。
8、【题型示例】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越来越提倡母乳喂养,简述母乳喂养对妈妈的好处。
【参考答案】
1.促进产后恢复
(1)促进子宫恢复,减少产后出血。
(2)降低妈妈患乳腺癌和卵巢癌的危险。
(3)帮助妈妈尽快恢复体型。
2.增进母子感情,对妈妈与宝宝一生的交流起到重要的作用。
母乳喂养对家庭的好处
1.经济:节省时间、减少支出、降低浪费。
2.方便:随时供应,省时省力,减少污染。
3.省心:母乳喂养宝宝更健康,让父母有更充足的精力应付紧张的工作。
母乳喂养对社会的好处
1.母乳喂养的孩子身体素质好,不易患病,有利于提高全民身体素质。
2.母乳喂养的母亲对婴儿慈爱,有助于小儿智力、社交能力的发育,有助于家庭和睦、社会安定。
9、【题型示例】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越来越提倡母乳喂养,简述母乳喂养对婴儿的好处。
【参考答案】
母乳喂养对婴儿的好处
1.提供足够营养。
(1)母乳含有最天然的营养成分,最适合新生儿和早产儿的需要,保证氨基酸完全代谢,不至于积累过多的苯丙氨酸和酪氨酸。
(2)母乳成分随婴儿月龄增加而变化,以适应婴儿的需求,是其他代乳品所无法取代的。
2.保护婴儿健康。
(1)保护婴儿免受感染、腹泻、中耳炎、过敏性疾病侵袭。
(2)降低婴儿猝死症、坏死性小肠结肠炎危险。
(3)预防过敏性疾病,如哮喘、过敏性湿疹等疾病。
(4)预防肥胖、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
3.促进婴儿发育
(1)促进脑细胞和智力的发育。
(2)吸吮的运动对语言能力的发展有促进作用。
4.利于增强母婴感情,使新生儿得到更多的母爱,增加安全感,有利于成年后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也为婴儿的情商培养奠定基础。
10、【题型示例】
某患者男性,60岁,因慢性咳嗽、大量浓痰、反复咯血入院,入院后,各项检查显示,除肺脏以外,其它脏器均正常,医嘱给予体位引流,请问体位引流时应注意什么?
【参考答案】
(1)引流时间:根据病情,每天1~3次,每次15~20分钟。宜在饭前进行,或餐后1~2小时进行。引流前向患者解释引流目的及配合方法。
(2)引流体位:依病变部位不同而采取不同的体位。原则上抬高患肺位置,引流支气管开口向下,有利于分泌物随重力作用流入大支气管和气管排出。
(3)引流的观察:过程中注意观察病情,若病人出现咯血、发绀、头晕、出汗、疲劳等情况,应及时终止引流。
(4)痰液较多的病人引流时,应注意将痰液逐渐咳出,以防发生痰液同时涌出过多而窒息。
(5)患有高血压、心力衰竭及高龄病人应禁止体位引流,以防病人不耐受,而加重症状。
(6)引流过程中,嘱病人间歇做深呼吸后用力咳痰,同时叩患部以提高引流效果。
(7)引流完毕予漱口并记录引流出痰液的量及性质,将结果及时报告医生。
11、【题型示例】
简述慢性肾小球肾炎的护理问题及措施。
【参考答案】
1、体液过多:与肾小球滤过率下降导致水钠潴留等因素有关。
(1)利尿
(2)限制水和盐的摄入,其中盐<3g/d
2、有营养失调的危险:低于机体需要量 与低蛋白饮食,长期蛋白尿导致蛋白质丢失过多有关。
(1)饮食护理:慢性肾小球肾炎病人肾功能减退时予以优质低蛋白饮食,0.6~0.8g/(kg·d)。低蛋白饮食时,应适当增加碳水化合物的摄入,以满足机体生理代谢所需要的热量,避免因热量供给不足加重负氮平衡。控制磷的摄入。同时注意补充多种维生素及锌元素,因锌有刺激食欲的作用。
(2)静脉补充营养素:遵医嘱静脉补充必需氨基酸。
(3)营养监测:观察并记录进食情况,包括每天摄取的食物总量、品种,评估膳食中营养成分结构是否合适、总热量是否足够。观察口唇、指甲和皮肤色泽有无苍白;定期监测体重和上臂肌围,有无体重减轻、上臂围缩小;监测血红蛋白和血清清蛋白浓度是否降低。应注意体重指标不适合水肿病人的营养评估。
12、【题型示例】
肝硬化的临床表现?
【参考答案】
代偿期:多数患者无症状或症状较轻
失代偿期:营养不良、消化吸收不良、黄疸、出血和贫血、雌激素增加表现
肝功能减退的表现
门静脉高压的表现:腹水、门腔静脉侧支循环开发、脾大脾功能亢进
13、【题型示例】
在为病人静脉输液后,发现有一位老年患者主诉胸闷憋气、呼吸困难,同时出现咳嗽,咳出粉红色泡沫样痰,同时知道患者不经医务人员同意,擅自将输液速度调快,那么请问你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根据患者症状表现,可以判定患者属于静脉输液的常见并发症急性肺水肿。急性肺水肿是因为静脉输液过程中,短期内大量输液,导致循环血容量急剧增加,使得患者心脏负荷过重所引发的一系列症状。而我们的相应处理措施有以下几点:
第一、立即停止输液,并通知医生,进行紧急处理。
第二、协助病人取端坐位,两腿下垂,减少回心血量,减轻心脏负担。
第三、给与患者高流量吸氧,并且经过20%-30%的乙醇湿化,以减少肺泡内泡沫的表面张力,使肺泡破裂,改善肺通气,用来减轻缺氧相关症状。
第四、遵医嘱给与患者相关扩血管药物如硝普钠、平喘药如氨茶碱、强心药如西地兰、利尿药如呋塞米等药物,以达到扩张周围血管,加速液体排出的效果。
第五、四肢轮扎,减少静脉回心血量,每5~10分钟轮换一个肢体。
14、【题型示例】
某患者男性,6岁,春游返回途中,突然发生呼吸困难,既往有类似的发作史,请问考虑该患者发生了什么?针对此患者该如何护理?
【参考答案】
该患者应诊断为支气管哮喘,作为一个临床护士,我将采取以下方式对患者进行护理。
1.环境:湿度:50%~60%,温度:18~22℃,病室内避免花草等盆景、毛绒玩具等,防止再次诱发支气管哮喘。
2.饮食:营养丰富、高维生素、清淡流质或半流质饮食,多吃水果和蔬菜,避免虾、蟹、蛋等诱发食物。鼓励饮水,每天饮水量>2500ml,补充因大口喘气而丢失的水分。
3.对于哮喘急性发作者给予端坐卧位,改善患者的呼吸困难,随着病情缓解,选取半卧位,同时可以给予鼻导管持续低流量吸氧,改善呼吸。
4.排痰护理:对于有痰液者可以给予叩背、翻身等措施来促进痰液的排除。
5.药物:遵医嘱使用支气管解痉药物和抗炎药物,比如:地塞米松、氨茶碱。吸药后要立即漱口、洗脸,以防口、咽部真菌感染。同时注意防止不良反应。
6.密切观察病情变化,呼吸困难,青紫现象有无缓解,并同时监测患者的生命体征变化。
7.健康教育:避免诱因,尽量不服用可能诱发哮喘的药物,如阿司匹林、吲哚美辛、普萘洛尔等;当春天再次来临,避免去花草多的地方,外出可戴口罩,防止哮喘再次发作。
8.心理护理,安慰患者及家属,配合治疗,共同战胜疾病,迎来康复。
⑷ 美容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哪些执业规则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本办法所称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
本办法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
医疗美容科为一级诊疗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为二级诊疗科目。
医疗美容项目由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制定并发布。
第三条 凡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卫生部(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登记
第五条 申办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设置医疗美容科室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
(三)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本办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
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合格申办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答复申办者。
第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核发美容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违规作出的审批决定应自发现之日起30日内予以纠正或撤消。
第八条 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
第九条 医疗机构增设医疗美容科目的,必须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向登记注册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开展医疗美容项目应当由登记机关指定的专业学会核准,并向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章 执业人员资格
第十一条 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医师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四)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未取得主诊医师资格的执业医师,可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护士资格,并经护士注册机关注册;
(二) 具有二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
(三) 经过医疗美容护理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护理工作6个月以上。
第十四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中介组织对主诊医师资格进行认定。
第十五条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
第四章 执业规则
第十六条 实施医疗美容服务项目必须在相应的美容医疗机构或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中进行。
第十七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开展医疗服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诊疗范围。
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未向登记机关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
第十八条 美容医疗机构执业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程。
美容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用材料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医疗美容服务实行主诊医师负责制。医疗美容项目必须由主诊医师负责或在其指导下实施。
第二十条 执业医师对就医者实施治疗前,必须向就医者本人或亲属书面告知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医疗风险和注意事项等,并取得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的签字同意。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医疗美容项目。
第二十一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的从业人员要尊重就医者的隐私权,未经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就医者病情及病历资料。
第二十二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第二十五条 医疗美容新技术临床研究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并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二十六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美容项目备案的审核。发现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的医疗机构不具备开展某医疗美容项目的条件和能力,应及时通知该机构停止开展该医疗美容项目。
第二十七条 各相关专业学会和行业协会要积极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规范医疗美容服务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工作。
第二十八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发生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外科、口腔科、眼科、皮肤科、中医科等相关临床学科在疾病治疗过程中涉及的相关医疗美容活动不受本办法调整。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本办法施行后一年内,按本办法规定对已开办的美容医疗机构和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进行审核并重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 (试行)
美容医疗机构
美容医院
一、床位和牙椅
住院床位总数20张以上,美容治疗床12张以上,牙科综合治疗椅4台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美容咨询设计室、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美容中医科、美容治疗室、麻醉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技工室、消毒供应室、病案资料室。
三、人员
(一)每床(椅)至少配备1.03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椅)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至少有6名具有相关专业副主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和至少2名主管护师资格以上的护士。
(四)每科至少有1名本专业的具有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
四、医疗用房
(一)每病床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每牙科综合治疗椅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诊室每牙科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四)每美容治疗床建筑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每美容治疗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呼吸机 心电监护仪 自动血压监测仪 电动吸引器 体外除颤器 麻醉机 吸脂机 无影灯 紫外线消毒灯 高压蒸气灭菌设备 器械柜 美容外科手术相应的手术器械 X光机及暗室成套设备 喷砂洁牙器 光固化治疗机 正颌外科器械 X光牙片机 银汞搅拌机 技工设备 口腔全景X光机 牙科必备的消毒设备 电凝器 激光机 电子治疗机 皮肤磨削机 离子喷雾器 文眉机 皮肤测试仪 超声波美容治疗机 多功能健胸治疗机 恒温培养箱 电冰箱 洗衣机 消毒柜 检验科需要的配套设备及具有上网功能的计算机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与二级综合医院相同。
(三)具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范、医院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并保证医院的运营。
医疗美容门诊部
一、床位
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床4张,手术床位2台,牙科综合治疗椅2张,观察床位2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美容咨询室、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美容牙科,可设置美容中医科、美容治疗室。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化验室、手术室。
三、人员
(一)每台手术床应至少配备2.4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张观察床、牙科综合治疗椅至少配备1.03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和0.4名护士。
(三)至少有5名执业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副主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和1名具有护师资格以上的护士。
(四)每科目至少有1名本专业的具有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
四、医疗用房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二)每室独立。
(三)手术室净使用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四)诊室每美容治疗床、牙科综合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手术床和成套美容外科手术器械 无影灯 紫外线消毒灯 高压蒸气灭菌设备 电凝器 电动吸引器 离子喷雾器 多功能美容仪 皮肤磨削机 文眉机 激光治疗机 电冰箱 消毒柜 牙科必备的消毒设备 具有上网功能的计算机
(二)具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并保证门诊部的运营。
医疗美容诊所
一、床位
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床2张,或手术床1张及观察床1张,或牙科综合治疗椅1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美容牙科、美容中医科4科目中不超过2个科目。
(二)医技科室:根据开设的科目,设置相应的医技科室。
美容外科:至少设有手术室、治疗室、观察室。
美容牙科:至少设有诊疗室。
美容皮肤科: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室。
美容中医科:至少设有中医美容治疗室。
三、人员
每一科目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和1名护士。
四、医疗用房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三)手术室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5平方米,或每美容治疗床、牙科综合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美容外科:手术床及相应成套美容外科器械 消毒柜 吸引器 无影灯 紫外线消毒灯 电凝器 高压蒸气灭菌设备。
美容皮肤科:皮肤磨削机 离子喷雾器 多功能美容仪 激光机或电子治疗机 超声波 治疗仪 消毒柜 文眉机 高压蒸气灭菌设备。
美容牙科:消毒柜 牙科必备的消毒设备 高压蒸气灭菌设备。
(二)具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它设备,具有上网功能的计算机。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并保证诊所的运营。
医疗美容科(室)
一、床位
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床4张,手术床1张,牙科综合治疗椅l张,观察床1张。
二、科目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美容咨询室、美容治疗室。在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美容牙科、美容中医科4个科目中至少设2个科目。
(二)医技科室可与医疗机构共用。
三、人员
(一)每台手术床配备2.4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张观察床、牙科综合治疗椅配备1.03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和0.4名护士。
(三)每科目至少有1名本专业的具有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和1名具有护师资格以上的护士。
四、医疗用房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lOO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三)手术室净使用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四)诊室每美容治疗床、牙科综合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应远离传染病诊疗区。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美容外科:手术床和相应的成套美容外科手术器械 电凝器 吸引器 紫外线消毒灯 无影灯 必备的消毒灭菌设备。
美容皮肤科:离子喷雾器 多功能美容仪 皮肤磨削机 文眉机 激光治疗机 必备的消毒灭菌设备。
美容牙科:牙科必备消毒设备 电冰箱。
(二)具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具有上网功能的计算机。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并成册可用
⑸ 深圳市卫生监督所是监督哪方面的,起到什么作用
卫生监督所是主要管理监督饮食卫生,例如对酒店,餐厅,它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是属卫生局
⑹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12月2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已于2015年12月31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
为了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我委对涉及的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决定对以下部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一)将第十二条修改为:“不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主诊医师条件的执业医师,可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
(二)删去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法律依据: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本办法所称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 本办法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 医疗美容科为一级诊疗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为二级诊疗科目。 医疗美容项目由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制定并发布。
第三条
凡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卫生部(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⑺ 美容美发行业卫生管理制度
1、美容美发场所各类证照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2、卫生许可证必须悬挂在场所醒目处,随时接受顾客及卫生执法人员的监督。
3、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及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在有效期内。
4、保证客用化妆品和消毒用品的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同批次卫生检查评估报告及卫生许可批件或备案文件、复印件真实完备。
5、每年按规定时限对卫生许可证及从业人员的健康证进行审核、更换。
(7)医疗美容卫生监督培训方案扩展阅读
第一条 依据
为加强美容美发场所卫生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止传染病传播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从事经营服务的美容美发场所,但不包括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的场所和无固定服务场所的流动摊点。
第二章 场所卫生要求
第四条 选址
美容美发场所宜选择在环境洁净,具备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区域,场所周围25米范围内应无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
第五条 场所设置与布局
(一)美容美发场所应当设置在室内,并有良好的通风和采光。美容场所经营面积应不小于30平方米,美发场所经营面积应不小于10平方米。
(二)美容美发场所的地面、墙面、天花板应当使用无毒、无异味、防水、不易积垢的材料铺设,并且平整、无裂缝、易于清扫;
(三)兼有美容和美发服务的场所,美容、美发操作区域应当分隔设置。经营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美发场所,应当设有单独的染发、烫发间;经营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美发场所,应当设有烫、染工作间(区),烫、染工作间(区)应有机械通风设施。
(四)美容美发场所应当设置公共用品用具消毒设施,美容场所和经营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美发场所,应当设立单独的清洗消毒间,专间专用;50平方米以下的美发场所应当设置消毒设备。
(五)美容美发场所应当设置从业人员更衣间或更衣柜,根据需要设置顾客更衣间或更衣柜。美发场所应当设置流水式洗发设施,且洗发设施和座位比不小于1:5。
第六条 设施要求
(一)给排水设施
美容美发场所应有完备的给排水设施(含热水供应设施),排水设施具有防止逆流、病媒生物侵入和臭味产生的装置,并设有毛发过滤装置;给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二)清洗消毒间
1、面积应不小于3平方米,有给排水设施,通风和采光良好,地面、墙壁防透水,易于清扫。墙裙用瓷砖等防水材料贴面,高度不低于1.5米。配备操作台、清洗、消毒、保洁和空气消毒设施。
2、清洗池应使用不锈钢或陶瓷等防透水材料制成,易于清洁,容量满足清洗需要。
3、消毒保洁设施应为密闭结构,容积满足用品用具消毒和保洁贮存要求,并易于清洁。
4、以紫外线灯作为空气消毒装置的,紫外线波长应为200~275纳米,按房间面积每10平方米设置30瓦紫外线灯一支,悬挂于室内正中,距离地面2~2.5米,照射强度大于70微瓦。
5、清洗、消毒和保洁设施应当有明显标识。
⑻ 医疗美容机构有哪些日常工作是需要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
我国医疗美容服务事业经过了漫长而曲折的发展历程, 特别是美容外科, 随着医学技术的不断进步, 医疗美容技术不断提高、服务项目逐渐增多、从业人员队伍逐步扩大。虽然我国医疗美容服务发展较快, 但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 还存在着起步晚、从业人员良莠不齐、服务市场混乱等问题, 这些都阻碍着我国医疗美容服务事业的发展。
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 加强行业监管, 卫生部于2002 年1 月22 日颁布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同年4 月下发了《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 基本标准(试行) 》,同年7 月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制定并下发了《医疗美容项目》。尽管如此, 近年来各地出现的医疗美容争议和纠纷越来越多, 社会影响越来越大, 反映出的问题也层出不穷, 以至于直接影响到广大人民群众对医疗诚信的置疑, 从而引起社会民众和新闻媒体的高度关注。因此,如何加强对医疗美容服务机构的监管,已成为卫生管理者当前重要的研究课题之一。
医疗美容存在的问题
1. 医疗美容机构设置审批不够严谨
(1) 机构名称不规范。从事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大多是民营机构, 多以门诊部、诊所的形式存在, 机构设置由辖区内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对机构名称的审核不严, 致使名称极不规范, 出现诸如“中澳(奥) ”、“中韩”、“中德”等不规范表述。
(2) 医疗美容机构设置标准低。医疗美容服务多为满足人们追求美感的心理需要, 属于特需医疗服务的范畴,且有一定的风险性。因此,在其机构、人员、技术、设备的设置标准上应高于其他类别的医疗机构。但目前我国医疗美容机构的设置标准基本上是参照其他医疗机构的标准制定,标准较低,无行业特点。
2. 从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
(1) 机构管理者。 一些民营医疗美容机构的投资者只注重经济效益, 忽视机构的管理、人员素质和求美者诉求。特别是机构管理者的从业背景千差万别, 有医务人员、商人、工人等, 他们没有经过卫生管理方面专业知识的基本培训, 对医疗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一知半解,对于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不屑一顾、敷衍了事。
(2) 医务人员。 一些民营医疗美容机构投资者聘请外籍医务人员在其机构行医, 有些外籍人士没有取得《行医许可证》, 或者冒名顶替他人在其机构非法行医。另外,整形外科医师异地行医现象日盛。
(3) “三纹”人员 ①。从事纹饰的人员大多没有进行过系统医学基础知识的培训, 所持有的证书也是五花八门, 较正规的职业证书是由当地劳动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培训证书》,因此对“三纹”人员资质有待规范。
3. 医疗美容机构盲目开展项目
医疗美容机构不考虑自身人员、设备和设施条件,盲目开展服务项目。如美容诊所不具备基本的抢救设备和用血资质, 却擅自聘请整形外科医师进行隆胸、吸脂等高技术美容外科手术。
4. 医疗美容服务虚高定价
各地卫生、物价部门没有规定医疗美容服务收费标准, 各医疗美容服务机构均参照各地美容服务市场供求关系自主定价, 导致医疗美容服务虚高定价、无序竞争。
5. 虚假广告误导求美者
为赢得更高的知名度和更大的经济利益, 一些医疗美容机构通过各种渠道和手段, 发布虚假广告, 如夸大手术效果隐瞒手术风险, 误导甚至欺骗求美者, 以牟取暴利。
⑼ 【谈医论症】微整形到底有多少风险
近年来,“微整形”随着网络、新闻广告、韩剧等渠道逐渐进入到不少追求完美颜值的人士的视线,创口小、见效快、安全便捷的宣传口号打动了不少人的心。但由于一些非法美容机构和个人也盯上了这一市场,利用微博、微信等方式开展非法医疗美容服务,以致微整形手术失败而致残致死的事件时有发生。
因此,不少人对微整形的安全性心存疑虑和担心,微整形是否安全?在日前举行的2016年上海市医师协会整形科医师分会年会上,本报记者就此话题进行了采访,多位专家表示:微整形是安全的,但也不容忽视风险。
上海第九人民医院
文章来源于http://9hospital.net.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