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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协会培训方案

发布时间:2022-04-21 02:44:51

① 拥有多个银行从业专业资格证书,该怎么进行继续教育

下面是关于银行继续教育的一些问题,可作参考。或者电话咨询一下协会。

1. 开展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依据是什么?

答: 2013年12月23日,人社部和银监会联合下发的《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取得银行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不断提高职业素质和本专业工作能力”。

2015年8月13日,人社部公布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其中,第四条明确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

因此,开展银行业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既是落实国家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和银行业监管部门文件精神的要求,又是银行业专业人员知识更新的有效途径,也是证书登记制度的重要依据。

2. 怎样才算完成一个周期的继续教育? (学时问题)

答: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周期为2年,每个周期内需至少完成30个继续教育学时;每年年检通过标准为至少完成15学时,其中至少10学时需在继续教育系统上完成,剩余学时可以选择在继续教育系统上完成,也可以通过继续教育系统申报考试办公室认可的其他培训完成。

3. 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后,何时开始参加继续教育?

答:

另外,在银行继续教育系统平台验证证书后,在“我的学习”里“我的继续教育周期”中可查询。

详细解答: 通过当年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下一个自然年的1月1日参加银行业专业人员继续教育,每2个自然年为1个继续教育周期;2017年以前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周期从2017年1月1日开始计算。

学员在电子版职业资格证书公布之后并在下一个自然年的1月1日之前立即参加继续教育获得的学时数有效并计入当前继续教育周期第一个自然年的继续教育总学时;持有多个职业资格证书的,以取得第一个证书的考试时间为基准按上述规则计算继续教育周期。

4. 继续教育课程怎么选择?需要学特定的课程吗?

答:不需要,在继续教育系统平台上的课程可任意选择。

详细解答:持证学员可在网络学习平台上自由选择继续教育课程,持有不同证书的学员享有同样的课程资源。

5. 哪些人需要参加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

答:中国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持证人员。请注册后进行持证人员证书验证。

详细解答: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主要针对持有中国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及原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证书的持证人员,但继续教育学习系统并未对学员设定身份限制,任何有意于学习、提升银行业专业知识的银行从业人员或非银行从业人员都可以通过继续教育学习系统参加学习。

6. 在继续教育周期内未达到最低学时要求怎么办?(学时问题)

答:证书登记状态将显示为“未年检”。

详细解答:根据《中国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规定,在继续教育周期内,未达到最低学时要求、未申请周期延长或申请未获批准的,其证书登记状态将显示为“未年检”,如需恢复正常状态,须补齐所有年检程序。

7. 我持有多个专业证书,怎么完成继续教育?

答: 持有多个证书的,以取得第一个证书的时间计算继续教育周期,且只需要参加一次继续教育。

8. 哪些培训能计入继续教育学时?(学时问题)

答:

1)中国银行业专业人员继续教育系统在线学习获得的学时;

2)被考试办公室认可的自行申报的学时都可以计入。

详细解答:除在继续教育网络学习平台上获得的学时外,持证人员参加考试办公室认可的培训,并于培训后在继续教育网络学习系统自行申报后,该培训可以计入总学时。

9. 哪些培训课程是受认可的、可以抵扣学时的课程?(学时问题)

答:考试办公室认可的能用于抵扣学时的课程包括:

(一)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网络培训系统的网络培训;

(二)会员单位(含省、计划单列市银行业协会)开展的网络培训及面授培训;

(三)东方银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研修院组织的面授培训;

(四)考试办公室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

10. 哪些是考试办公室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

答:(一)由研修院组织的远程网络培训和面授培训;

(二)由会员单位(含省、计划单列市的银行业协会)组织实施的培训;

(三)由省、计划单列市银行业监管部门组织的法律法规等业务知识培训。

11. 持证人员在继续教育周期内,是否可以一年完成所有的学时?(学时问题)

答:不建议集中学习。持证人员每年学时年检(报送)通过标准为至少完成15学时,其中每年至少10学时需在继续教育平台上购买课程完成,剩余学时可以选择在继续教育平台上完成,也可以通过在线申报的方式完成。

详细解答:根据《中国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规定,持证人员在每个周期内参加继续教育网络培训系统的网络培训每年不能少于10学时。剩余学时可以选择在继续教育平台上完成,也可以通过在线申报的方式完成。

12. 在继续教育系统平台上在线学习的学时需要申报吗?怎么才能知道完成了继续教育学时?(学时问题)

答:在继续教育平台上获得的学时将自动计入继续教育总学时。另外,考试办公室认可的培训需要学员单独申报,在“我的学习”——“学时申报”处按要求填写,继续教育周期内,每年最多可认证5学时线下学时申报。

13. 工作单位变动,学时是否继续有效?信息是否需要做出变更?

答:在学习平台上的学时是继续有效的,如果单位变更学员可在继续教育学习系统上自行修改注册信息。

14. 持证与非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收费标准是否一样?

答:持证人员学习费用标准为8元/学时,非持证人员学习费用标准为10元/学时。机构组织报名的非持证员工学习费用实行8折优惠。

详细解答:根据《银行业专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继续教育工作坚持不以盈利为目的、收入覆盖成本和可持续发展原则。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网络学习费用标准为8元/学时。根据有关计划通知,2017年7月1日起,非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网络学习的费用标准将恢复至10元/学时,机构通过集体报名的形式组织员工参加继续教育,非持证员工网络学习费用仍实行8折优惠。

② 银行业协会创新服务方案写什么

银行创新业务是中间业务,资金托管、贵金属等。

“银行中间业务”已成为商业银行激烈竞争的创新领域。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对金融需求的推动,我国各商业银行现在越来越注重中间业务的创新,逐步认识到中间业务作为商业银行三大支柱业务之一的重要意义,积极探索新的服务方式,倡导新的服务理念。各商业银行利用现有资金、技术、网点、结算等方面的优势发展各项中间业务。同时,在机构设置、组织建设、制度建设、监控管理、人员培训等方面做了许多工作,使我国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有了良好的开端和明显进展。但存在的问题也比较突出。

③ 中国银行业协会的主要职责

根据《章程》规定,中国银行业协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银行业同业公约和自律规则;督促会员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对侵害会员合法权益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要求;加强会员与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他政府部门的联系;加强会员之间的交流,协调会员之间在业务方面发生的争议;促进国内银行业与国外银行业的交往与合作;组织和促进会员间的职员业务培训和与业务有关的调查研究,为会员提供咨询服务等。

④ 江苏省银行业协会的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江苏省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The Jiangsu Banking Association 缩写为JSBA。
第二条 本会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批准成立,由江苏省境内注册的各类银行、非银行等金融机构自愿结成的全省行业性自律组织,并在江苏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以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国家宪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及社会道德风尚,适应银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认真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呼声要求,创建平等和谐的竞争环境,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为实现江苏“两个率先”目标作出新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江苏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协会会员。
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江苏省南京市。
第二章 职责 任务
第七条 本会履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责:
一、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及其实施细则,建立自律公约执行情况检查和披露制度,受理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投诉,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依据章程或行规行约,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推动实施并监督会员执行,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三、建立健全银行业诚信制度以及银行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加强诚信监督,协助推进银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四、制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对银行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组织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和相关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五、对于违反银行业协会章程、自律公约、管理制度等致使行业利益受损的会员,可按有关规定实施自律性处罚,并及时告知省银监局。
六、对涉嫌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的投诉件和发现的业内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要及时报告省银监局,并做好省银监局批转投诉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八条 本会履行下列行业维权职责:
一、组织会员制定维权公约,通过开展区域信用环境评级,发布诚实守信客户或违约客户名单,实施行业联合制裁等措施,制止各种侵权行为,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
二、参与省银监局部门组织的有关银行业改革发展以及与行业权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银行业有关政策、立法和行业规范等方面的建议。
三、向省银监局等部门反映妨碍银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问题,建立与有关部门的沟通机制,争取有利于银行业发展的外部环境。
四、组织会员开展行业维权调查,及时向会员进行风险提示,促进会员加强维权维护和风险管理。
第九条 本会履行下列行业协调职责:
一、接受会员委托,协调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助中国银监会等部门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二、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建立和完善行业内部争议调解处理机制,公正、合理解决各种矛盾争端,营造良好的业内环境。
三、协调会员与社会公众的关系,加强会员与社会公众的沟通,维护会员与客户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同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制定突发事件新闻处理机制,及时有效引导社会舆论,维护银行业声誉。
第十条 本会履行下列行业服务职责:
一、建立会员间信息沟通机制,组织开展会员间业务、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二、组织开展与境内外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银行业协会间的交流与合作。
三、加强与证券业、保险业等行业协会的沟通和协调。
四、发挥行业整体宣传功能,协调、组织会员共同开展新业务、新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活动,大力普及金融知识,提高公众的金融意识。
五、组织开展业务竞技活动,增进会员间的了解和友谊,培育健康向上的行业文化。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或银行业监管等有关部门和会员委托、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分为核心会员和普通会员。
第十三条 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在南京市区域内设立的各类银行的总行、一级分行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省级信用合作联社、邮政储蓄以及银联公司等机构,均可以申请成为本会核心会员。上述机构在南京市设立的实行二级分行管理模式的分支机构或市级机构,以及南京市各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各直辖市银行业协会等机构,均可以申请成为本会普通会员。
第十四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意愿。
三、持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申请加入协会,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入会申请表载明承认本会章程并参加其活动,申请人的名称、法定住所等。
二、《会员代表登记表》。
三、《领导成员及部门主要负责人登记表》。
四、《金融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
第十六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向本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文件。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发给入会通知及会员证。
第十七条 会员单位应委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会员代表。代表若出现离任、调任或其他情况,不能出任代表时,由本单位相应继任者接任,并在一个月内向本会秘书处提交变动后的《会员代表登记表》。一家单位会员只有一票表决权,由委派代表行使。委派代表因故不能行使表决权时,由其授权指定的其他人代为行使。
第十八条 核心会员的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有审议、表决、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
二、参加本会活动,有向本会提交议案,陈述对经济、金融工作的意见或建议的权利。
三、维护合法权益,有向本会申诉或寻求保护和支持的权利。
四、监督本会工作,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五、参与信息交流,有要求本会为其保守商业秘密的权利。
六、自愿加入本会,有自由退会的权利。
七、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九条 核心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本会制定的同业公约、规则,执行本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二、承担或协助完成本会委派的各项任务。
三、按规定数额及时缴纳会费。
四、接受本会的咨询和调查,主动向本会提供履行职责所需的统计资料、有关文件等及主要负责人、地址变化等信息。
五、维护行业共同利益,服从本会依据本章程及公约给予的因违章违约所作出的处理,并自觉纠正和改过。
六、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二十条 普通会员享有除监事会、理事会、成员被选举权以外的全部权利,同时按本会最低标准缴纳会费。有权选派代表参加本会相关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如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二条 会员要求退会,应向本会提交书面通知,交回会员证,并付清一切应缴纳的费用,由本会发出通知,其会员资格终止。
第二十三条 会员违反本章程第三章第十九条所列或本会公约和规则,不听劝告时,本会理事会视情况分别给予下列一项或多项处分,处分结果向银行业监管部门备案。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同业谴责并没收自律保证金。
四、暂时停止会籍1—6个月。
五、开除会籍。
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处分应经理事会决议;第四项至第五项处分应经会员大会决议。 被处分的会员有权向本会就该项事宜申请复议。会员对复议不服的可向会员大会申请裁决,会员大会应在三个月内对其申诉作出最后裁决,会员大会裁决为终局裁决。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会员单位应委派会员代表出席会员大会,会员代表不能出席时,由其指派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
第二十五条 会员大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监事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对违反协会章程、公约的会员作出暂时停止会籍、开除会籍的处理决定。
五、决定会员缴纳入会费、年费和自律保证金等标准。
六、裁决被处分会员的申诉。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讨论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2/3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每一会员有一票表决权,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由会长或副会长主持,正、副会长因故都不能参加时由会长指定的理事主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一、理事会提议的。
二、1/4以上会员提议的。
三、全体监事提议的。
第二十七条 会员换届大会每两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会员理事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非会员理事由江苏省银监局推荐并经会员大会选举通过。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会设理事若干名,理事每届任期两年,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在任期内如发生离任等情况,由继任者自动接任在协会的任职,理事单位应在一个月内连同《会员代表登记表》函告本会,本会秘书处及时公告各会员单位。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会成员。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建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对违反协会章程、公约的会员作出警告、通报批评同业谴责并没收自律保证金的处理决定。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公会的工作方案,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方案。
十一、制定、修改银行业公约和各项同业公约。
十二、审议、处理、协调影响银行业务或对会员有利害关系的事项。
十三、受理被处分会员的申诉。
十四、研究和决定本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经会长、监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议临时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列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由九名常务理事组成。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监事长列席会议。
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经会长或1/3以上常务理事会成员提议可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三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需有2/3以上常务理事会成员参加方能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会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监事长一名、监事两名组成。
第三十八条 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二年,连选可以连任,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监督理事会工作。
三、监督会费的收取以及财务预决算的执行情况。
四、监督本会的各项业务活动。
五、监督会员履行会员义务。
六、负责组织对会员投诉进行调查取证,也可委托秘书处办理。
七、监督协会依照章程开展工作。
八、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会员大会临时会议。
第四十条 监事会调查事项的对象涉及监事单位时,该监事应当回避。
第四十一条 监事在任期内如发生离任等情况,监事单位应在一个月内连同《会员代表登记表》函告本会由继任者自动接任在协会的任职,由本会秘书处及时公告各会员单位。
第五节 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 本会根据需要,经省银监局审核,报民政部备案,可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
第四十三条 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和职责根据各委员会专业特点由委员会会议制定,经理事会通过后,报江苏省民政厅备案后实施。
第四十四条 委员会委员由会员单位推荐的人员组成,每个会员单位只限一人。委员在任期内如发生变动由会员单位另行委派。
第四十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两名,经委员会选举后由理事会决定,主任委员报民政部门备案。专业委员会主任也可由协会副秘书长兼任。
第四十六条 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任期两年,可以连选连任,但最多不得超过两届,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在任期内发生离任等情况,由委员会补选产生。
第四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经会长、秘书长、主任委员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有四名(含四名)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并至少有一项议案也可召开临时委员会会议。
第四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议案采用表决制,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参加方能召开,会议决议必须经列会委员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委员因故不能参会的应委托代表参加,无故未参加会议的委员视为弃权,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会议的委员,其资格自动免除。
第六节 秘书处
第四十九条 本会设秘书处,为本会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本会工作计划。
二、负责本会日常财务收支及核算。
三、编制本会经费计划及财务预决算。
四、协助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处理公会的各项日常事务。
第五十条 秘书处设专职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两名。秘书长由理事长单位推荐,理事会通过并经江苏省银监局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若干内部工作机构。采取会员单位派驻、外部聘用等方式配备精干的工作人员,逐步实现年轻化、职业化、专业化。会员单位拟派专职工作人员人选由协会秘书处与委派方协商确定,江苏省银监局必要时予以协调。
第七节 会长 副会长 监事长 秘书长
第五十二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专职副会长一名、副会长二至三名、秘书长一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一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会长不得连任,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每届任期二年,连选可以连任,但原则上不超过两届。秘书长每届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
第五十三条 会员、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民政部门关于社团组织主要负责人任职条件。
二、在银行界有较大影响和较高声望。
三、从事金融工作六年以上或其他经济工作九年并在金融机构有关单位担任过相关领导职务。
四、热爱协会工作。
五、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六、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八、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四条 秘书长为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在银行业内外兼任其他职务。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在任期内发生违法违纪或有损行业利益的行为,经理事会研究并报省银监局审查同意后,可提前改选或由理事会指定临时代理秘书长。
第五十五条 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决议和重要文件。
四、组织、领导本会各项重大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指定一位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五十六条 专职副会长由非会员理事担任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会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二、具体领导协会秘书处开展工作。
三、提名协会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及副秘书长人选,提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秘书处办事机构及各专业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由理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务。
第五十七条 监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主持监事会工作。
第五十八条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专职副会长领导下,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内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秘书处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报会长、专职副会长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五十九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会费分入会费和年费两种,入会费在入会时一次性缴纳;年费以会员单位在本会所任职级按年度缴纳。
二、各种咨询、服务性收入。
三、利息收入。
四、政府资助。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条 经费开支
一、固定资产及管理费用支出。
二、各项活动或服务支出。
三、聘用人员工资、福利、保险等费用支出。
四、其他与本会活动相关的支出。
第六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支出实行预算制,并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会开展重大活动其经费未列入年度预算或因情况变化超支较大及其它大额支出,在正常的会费收入无法开支时,经理事会决议,可向会员临时征收或分担专项经费。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实行月薪加奖金制度,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薪酬标准由常务委员会审议确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七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七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七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于 年 月 日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年月 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生效。

⑤ 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委员会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一、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委员会(简称资格认证委员会)
资格认证委员会委员主要由有关监管部门负责人、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中国银行业协会专职副会长及秘书长组成。
资格认证委员会最高权力机构为资格认证委员会全体会议。
资格认证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1. 建立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推行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和用人规范,为银行业人力资源管理提供相关的依据。
2. 确立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建立的基本原则,制定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工作的规划,研究和完善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标准和相应的制度。
3. 组织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审核银行业从业人员认证资格,管理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4. 推动银行业从业人员取得资格证书以后的继续教育。
二、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专家委员会(简称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对资格认证委员会全体会议负责,就以下事项提出可行性咨询建议:
1. 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标准;
2. 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科目及考试大纲;
3. 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相关教材;
4. 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各专业的资格审核标准;
5. 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继续教育要求;
6. 本会需要专家委员会提出的其他咨询事项。
三、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专家组(简称专家组)
专家组成员由有关各方推荐的专家经证书开发负责人审核,报认证办公室主任会议审定。
专家组是从事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开发工作的专业团队,依据各类资格证书开发的实际需要而设立。
专家组履行下列职责:
1.研究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开发的需求,提供可行性方案或相关咨询;
2.制定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标准,包括考试大纲和资格审核条件;
3.编写和修订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专用教材及相关辅导材料;
4.参与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题库建设工作;
5.制定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继续教育内容;
6.认证办公室需要专家组提供的其他咨询事项。

⑥ 在银行业协会实习是一种什么样的体验

一般中国银行实习招聘岗位主要有柜员岗和大堂经理助理岗。突习主要工作包含包括开户、存取现金、挂失、解挂、大小钞兑换等,而大堂经理动理岗工作主要可能是对客户进行”迎、导、助、送"。都是一些比较基础的工作位。大多数同学进去突习都是做大堂经理助理,其实就是给大堂经理打下手,帮忙叫叫号,教人用ATM机,帮人打回单,教人填转账支票等各种票。同时,银行的摄像头超多,一举一动都被看着,没沽偷懒,一天站6-7个小时真的不容易,实习也很辛苦的。银行实习内容很琐碎在基层营业部工作可以学到一些琐碎细致的内容,这位同学在进银行之前觉得银行工作佞枯燥,但是经过一个月的入职培训之后,オ知道银行业务覆盖范国之广、流程之繁琐,让人无暇产生枯燥的想法。而且所有的一切想要精准迅速地做好非常不容易,所以进入银行之后,要放低姿态,谦逖有礼,虚心学习,不可轻视任何一个细小的工作。怕是一些教人填写转账支票等业务,也是需要提前学习的。

⑦ 四川省银行业协会的协会章程

四川省银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四川省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为协会),英文名称为Sichuan Banking Association,缩写为SCBA。会址设在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各会员单位自愿结成的全省性银行业自律组织。成立时由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现由四川银监局指导和监督,并在四川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以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经济金融方针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维护银行业市场秩序,提高银行业从业人员素质,提高为会员服务的水平,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四川银监局和四川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开展各项活动应遵循自愿、平等和民主集中的原则。
第六条 本章程对于会员、监事、理事、会长单位均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均应履行本章程规则项下的义务。
第二章 职 责
第七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责:
(一)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及其实施细则,建立自律公约执行情况检查和披露制度,受理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投诉,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依据章程或行规行约,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推动实施并监督会员执行,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三)建立健全银行业诚信制度以及银行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加强诚信监督,协助推进银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四)制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对银行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组织银行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和相关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五)对于违反银行业协会章程、自律公约、管理制度等致使行业利益受损的会员,可按有关规定实施自律性处罚,并及时告知四川银监局;
(六)对涉嫌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的投诉件和发现的业内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要及时报告四川银监局,并做好四川银监局批转投诉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八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维权职责:
(一)组织会员制定维权公约,通过开展区域信用环境评级,发布诚实守信客户或违约客户名单,实施行业联合制裁等措施,制止各种侵权行为,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
(二)参与四川银监局等部门组织的有关银行业改革发展以及与行业权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银行业有关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
(三)向四川银监局等部门反映妨碍银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问题,建立与有关部门的沟通机制,争取有利于银行业发展的外部环境;
(四)组织会员开展行业维权调查,及时向会员进行风险提示,促进会员加强债权维护和风险管理。
第九条 银行业协会履行下列行业协调职责:
(一)接受会员委托,协调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助四川银监局等部门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二)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建立和完善行业内部争议调解处理机制,公正、合理解决各种矛盾争端,营造良好的业内环境;
(三)协调会员与社会公众的关系,加强会员与社会公众的沟通,维护会员与客户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同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制定突发事件新闻处理机制,及时有效引导社会舆论,维护银行业声誉。
第十条 银行业协会履行下列行业服务职责:
(一)建立会员间信息沟通机制,组织开展会员间的业务、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二)组织开展与境内外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银行业协会间的交流与合作;
(三)加强与证券业、保险业等行业协会的沟通和协调;
(四)发挥行业整体宣传功能,协调、组织会员共同开展新业务、新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活动,大力普及金融知识,提高公众的金融意识;
(五)组织开展业务竞技活动,增进会员间的了解和友谊,培育健康向上的行业文化。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或四川银监局等有关部门和会员交办、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二条 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十三条 凡经四川银监局批准在四川省内设立的国有银行省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单一法人社、省邮政储蓄机构、外资银行或中外合资银行在四川省内设立的总行或分行,以及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承认本章程,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会员。
第十四条 申请加入协会,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法定住所;载明申请人承认本章程并参加其活动;
(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简历。
第十五条 协会应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决定是否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并将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逾期未做答复视同接受申请。
第十六条 经协会理事会审查同意后,向申请人颁发会员证书,申请人即取得会员资格。
第十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并行使审议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获得协会提供的服务;
(四)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
(五)对协会工作进行监督,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要求协会为其保守商业机密;
(七)退会;
(八)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会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利益和声誉;
(三)关心、支持协会工作,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
(四)承担协会委派的各项任务,接受协会有关的询问和调查,并提供协会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入会费和年费;
(六)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会员应委派其主要负责人出席会员大会,如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派其他负责人出席。
第二十条 协会统一编制会员名录。会员名录中所填事项发生变更时,会员单位须在15日内书面通知协会,以作相应变更记录。
第二十一条 会员连续一年内不参加协会组织的任何活动或不缴纳入会费和年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资格终止:
(一)自愿退会;
(二)违反本章程规定,被取消会员资格;
(三)会员法人资格依法终止。
第二十三条 会员自愿退会应书面向协会提出申请,经协会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办理退会手续。
第二十四条 会员违反本章程和行业自律制度,协会根据情节协会可根据情节轻重做出下列处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1-6个月;
(四)取消会员资格。
受到上述处分的会员有权向理事会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会员大会申请裁决。理事会收到复议后应做出答复,会员对答复不服的,可向会员大会申请裁决。会员大会裁决为最终裁决。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一节会员大会
第二十五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每个会员享有一个投票权。
会员大会每届2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四川银监局审查和四川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换届延期最 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六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协会财务收支报告;
(三)审议批准协会的工作计划;
(四)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监事;
(五)选举和罢免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和秘书长;
(六)审议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理决定;
(七)审议通过会费的缴纳标准;
(八)审议决定协会的解散和清算等有关终止事项;
(九)审议批准需经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会员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经理事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的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八条 会员大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参加方能召开。会员大会做出的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具有重大影响的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特殊情况下,会员大会可采用通讯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
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理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名额不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且必须为奇数。会长换届,理事会三分之一理事随同进行换届选举,组成新一届理事会。
理事每届任期两年,连选可以连任。
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会员理事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非会员理事由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的四川银监局推荐的专职副会长、协会会长推荐的秘书长担任。
第三十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负责召集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收支情况;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对会员遵守协会章程及行业自律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协会章程及行业自律制度的会员进行处分,其中,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应报会员大会决定;
(四)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五)制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六)决定会员的入会、退会;
(七)拟订行业自律制度;
(八)决定协会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选举、任免协会秘书长;
(十)决定聘任协会副秘书长及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
(十一)建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十二)制定协会的内部重要规章制度;
(十三)其他需经理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经监事会提议也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情况特殊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参加方能召开。理事会会议做出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三节 监事会
第三十三条 协会设监事会,由监事长一名、监事若干名组成。监事总人数应为奇数,中外资银行机构都应有代表。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连选可以连任。监事由监事行委派行长(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参加选举,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
(三)监督协会会费的收取以及财务预决算的执行情况;
(四)监督协会的各项业务活动;
(五)监督会员履行会员义务;
(六)负责组织对会员投诉进行调查取证,也可委托秘书处办理;
(七)监督协会依照章程开展各项工作;
(八)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四节 委员会和秘书处
第三十五条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顾问委员会,聘请顾问。
第三十六条 协会根据需要,可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经四川银监局审核,报民政厅备案。专业委员会主任由专业委员会委员推荐产生,也可由协会副秘书长兼任。
第三十七条 协会设秘书处,为协会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若干内部工作机构。工作人员采取会员单位派驻、外部聘用等方式配备精干的工作人员,逐步实现年轻化、职业化、专业化。会员单位拟派专职工作人员人选由协会秘书处与委派方协商确定,四川银监局必要时予以协调,
第五节 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
第三十八条 协会的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经四川银监局审查同意后报民政厅审批、登记。
第三十九条 协会设会长一名、专职副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监事长一名,秘书长一名。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二年。
协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由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协会专职副会长拟任人选由四川银监局推荐。
第四十条 会长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签署协会的决议和有关重要文件;
(四)组织、领导协会各项重大工作。
第四十一条 专职副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会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二)具体领导协会秘书处开展工作;
(三)提名协会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及副秘书长人选,提交理事会决定。
第四十二条 监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
(三)主持监事会工作。
第四十三条 协会设秘书长1名,秘书长人选由协会会长提名,经理事会通过报四川银监局审查同意后聘任,并报民政厅备案。秘书长担任协会理事,任期2年。秘书长为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在银行业内外兼任其他职务。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在任期内发生违法违纪或有损行业利益的行为,经理事会研究并报四川银监局审查同意后,可提前解聘。并由理事会负责指定临时代理秘书长或提前改选。
协会设副秘书长若干名。副秘书长由专职副会长提名,经理事会通过后决定聘任。
第四十四条 协会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专职副会长领导下,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内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秘书处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报会长、专职副会长决定;
(四)提出秘书处工作人员聘用名单,报专职副会长决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五条 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符合民政部关于社团组织主要负责人任职条件;
(三)在银行界有较大影响和较高声望;
(四)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六年以上或其他经济工作九年以上,并在金融机等有关单位担任过相应领导职务;
(五)热爱协会工作;
(六)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
(七)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六条 四川银监局可派代表列席协会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
第四十七条 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内部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其工作人员可由会员推荐,也可向社会招聘。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八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主要是:
(一)会员缴纳的入会费和年费;
(二)接受捐赠和资助;
(三)协会开展各种咨询、培训等服务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九条 协会年费收取实行预算制,即根据协会业务工作和协会发展需要编制年度预算,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由会员单位分担。
第五十条 遇有重大活动,经理事会决议可临时征收经费分担金或专项费用。
第五十一条 协会经费应用于开展本章程规定的业务以及协会的自身建设,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二条 协会接受捐赠、资助的资产,应按捐赠、资助人的要求使用并报告使用情况。
第五十三条 除协会解散外,任何情况下会员不得请求返还会费及分担金。
第五十四条 协会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每年应聘请专业机构对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五十五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准确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应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应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和国家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七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须接受四川银监局和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八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九条 协会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及财产处理
第六十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一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四川银监局审查同意。
第六十二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四川银监局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三条 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四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四川银监局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7年4月24日会员大会审议表决通过,并经四川银监局审查同意,报四川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⑧ 银行从业资格证继续教育需要考试吗

只要你拿到从业资格证后,就具备了从业资格。在社会上不需要再教育,但是接受年检是必须的,没有规矩是不成方圆的了。
银行方面定时定期都有培训,但愿你有幸能参加学习了。

⑨ 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委员会的工作规则

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素质,规范银行业从业人员管理,根据《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以及《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建立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设立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制定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委员会工作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本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领导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工作,组织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的建设,为银行和金融消费者提供鉴别从业者能力的依据,为银行业从业人员保持专业水准提供继续教育支持。
第三条 本会的服务对象是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本规则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
第四条 本会工作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建立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推行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和用人规范,为银行业人力资源管理提供相关的依据。
第六条 确立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建立的基本原则,制定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工作的规划,研究和完善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标准和相应的制度。
第七条 组织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审核银行业从业人员认证资格,管理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八条 推动银行业从业人员取得资格证书以后的继续教育。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九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
第十条 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本会主任委员或二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召开临时全体会议。
全体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能召开。如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派所代表机构的其他人员出席并代行委员权利。
根据需要,全体会议可以通讯方式召开。
全体会议作出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采取通讯方式表决议案同上述规定。
第十一条全体会议的职责:
(一)制定、修改本会规则等重要规章制度;
(二)推选主任、副主任和常务委员会委员;
(三)审定本会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四)需由本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本会委员主要由有关监管部门负责人、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中国银行业协会专职副会长及秘书长组成。
第十三条 本会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为全体会议的常设机构。常务委员会委员由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常务委员会授权一名常务委员会委员主持日常工作。本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常务委员会委员参加方能召开。
第十四条本会常务委员会的职责:
(一)在本会闭会期间,履行其职责;
(二)起草本会的各项制度;
(三)执行本会的工作计划;
(四)定期向本会报告工作;
(五)办理本会授权的事项。
第十五条本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定期召开。经主任委员或三分之二以上常务委员会委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根据需要,本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召开。
本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决议,需经到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采取通讯方式表决议案同上述规定。
第十六条 本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
第十七条本会主任委员的职责:
(一)主持召开本会及本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二)组织协调本会及常务委员会工作;
(三)对外代表本会及本会常务委员会;
(四)向本会报告工作;
(五)履行本规则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十八条本会设“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办公室” (以下简称认证办公室),为本会日常办事机构。认证办公室设在中国银行业协会秘书处。
第十九条认证办公室的职责:
(一)组织本会及常务委员会履职;
(二)组织本会及常务委员会会议;
(三)组织落实本会决定事项;
(四)在常务委员会授权下办理日常事务;
(五)办理本会和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本会设“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是实施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的专业咨询机构。专家委员会人选由认证办公室提出,报本会常务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一条专家委员会对全体会议和本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就以下事项提出可行性咨询建议:
(一)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标准;
(二)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科目及考试大纲;
(三)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相关教材;
(四)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各专业的资格审核标准;
(五)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继续教育要求;
(六)本会需要专家委员会提出的其他咨询事项。
第四章 经费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经费的来源:
(一)中国银行业协会拨付的办公费用;
(二)接受与资格认证有关的捐赠和资助;
(三)各种与资格认证项目相关的咨询、管理等服务收入。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的管理:
(一)本会经费应专用于本规则规定的与资格认证相关的工作。
(二)本会接受的捐赠和资助,应按捐赠、资助人的要求使用并报告使用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本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的修改,须经本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全体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经全体会议通过后生效。
中国银行业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中国银行业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律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保障其及时、有效地开展各项工作,根据《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和《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法律委员会是中国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领导下的专业工作委员会,依照协会章程和本规则开展工作。
第三条 法律委员会的宗旨是维护银行业和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改善银行业的经营环境,促进银行业的稳健运行,实现银行业和会员单位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法律委员会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民主集中。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法律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银行业维权方面的行业规则、规章制度,推进维权工作的制度化建设;
(二)根据银行业发展需要和会员单位诉求,提出立法、行政和司法建议,争取国家有关机构的支持;
(三)受理会员单位维权申请,审议并做出维权决议;
(四)针对损害会员单位合法权益的行为,组织实施联合维权行动;
(五)协调会员单位活动和利益,推进金融生态环境建设;
(六)组织、协调课题研究工作和实务调研活动,为会员单位提供专业理论和实践服务。
(七)完成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成员及成员代表
第六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的会员单位均可申请加入法律委员会。
第七条 协会的会员单位经向法律委员会办公室申请,承诺遵守本规则并指定代表部门,即可成为法律委员会的成员。
第八条 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提出全体会议议案的建议权;
(三)提出维权申请,请求协会依法采取维权措施;
(四)对法律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五)成员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委员会工作规则及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法律委员会全体会议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
(二)维护法律委员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关心、支持法律委员会工作,积极参加法律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四)成员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各成员必须指定一名负责法律工作的部门负责人作为成员代表,代表成员参加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
成员代表一经确定,应具有稳定性。如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发生变更,应及时将新的成员代表报法律委员会办公室。
成员代表的意见应视为成员单位的意见。
第四章 全体会议
第十一条 法律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成员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由法律委员会全体成员组成。
第十二条 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责:
(一) 审查和批准法律委员会的各项基本规章制度;
(二) 审查和批准法律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成员单位(以下简称常委单位);
(三) 审查和批准法律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四) 审查和批准需由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法律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经法律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成员单位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全体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召开全体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七日前通知全体成员单位。全体会议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国家监管部门列席。
第十五条 全体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参加方能召开。全体会议的议题由常委单位、成员单位提出,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审定。办公室负责会议的筹备工作。
第十六条 全体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每一成员单位一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七条 全体会议决议需到会成员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以书面方式进行的表决适用同样原则。
第五章 常务委员会
第十八条 法律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常委单位由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连选可以连任。
常务委员会因工作需要可以决定增减常委单位。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全体会议;
(二)执行全体会议通过的决议;
(三)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全体会议的职责;
(四)制订法律委员会基本工作制度和行业维权方面的规章制度;
(五)受理成员单位维权申请和诉求,采取措施进行维权;
(六)选聘法律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
(七)负责全体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经委员会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委单位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法律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常务副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主任主持;召开常务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常委委员。常务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国家监管部门列席。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每一常委单位一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需到会成员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以书面方式进行的表决适用同样原则。
第六章 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法律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维权部。
第二十五条 法律委员会办公室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由协会秘书处推荐,副主任由常委单位推荐。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由常务委员会聘任。
第二十六条 办公室行使下列职责:
(一)负责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工作;
(二)具体落实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事项;
(三)负责法律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第七章 主任
第二十七条 法律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常务副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单位由协会专职副会长提名,副主任单位由主任提名,经常务委员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连选可以连任,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两届。
主任和常务副主任人选必须从主任行产生,副主任人选必须从副主任行产生。法律委员会主任应当由主任行的高级管理层成员担任。
法律委员会主任、副主任选举产生后由协会理事会聘任,在协会理事会领导下主持法律委员会工作。
法律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同时为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第二十八条 法律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责:
(一) 主持召开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
(二) 组织协调法律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
(三) 向全体会议或协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 提名常务委员会常委单位侯选名单;
(五) 履行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经法律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协会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法律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⑩ 如何做好一名农村商业银行支行行长文章

1、多听、多看、多分析,摸清情况,为开展工作打好基础。
到任之初,为了在短时间内尽快了解掌握支行的各项业务发展状况、管理水平和人员素质等情况,克服困难,平时经常找干部职工谈话,并深入到科室、网点,积极与当地政府取得联系和支持,掌握第一手资料,迅速了解支行各个方面的情况。白天走访村镇和农户,晚上利用休息时间处理支行事务。
根据某某地区的特点,我及时走访镇政府和相关部门,了解某某开发区政治、经济发展状况和思路,走访税务、工商、农办等部门和企业,了解某某地区的金融市场情况,了解企业客户的经营状况和需求,为今后工作的顺利开展打好基础。
为进一步了解支行干部职工的真实想法,加强支行的经营管理水平,我在3月初通过找员工谈话、召开部门负责人座谈会、各种小型会议和支行工作会等形式,及时了解员工思想状况,并对员工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分析研究,对合理建议及时采纳和总结,并对一些职工普遍关注的问题给予了答复和解决。使职工看到了我诚恳的工作态度,激发了广大员工对管理的参与意识,提高了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了职工之间谈论如何工作,如何努力将工作干好的良好风气。同时也使我基本摸清了支行的整体情况,为尽快融入到一个新的工作环境并尽快使工作打开局面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规划某某支行未来几年发展方向
根据某某地区未来几年经济发展“以工业强区、旅游富民为主导、以加大基础设施建设为突破口、以招商引资为重点,增强经济发展实力,扩大产业规模,提升产业结构水平,实现经济、社会和资源的协调发展”的思路,结合管辖行关于某某支行发展的指导意见,规划出了某某支行未来几年的发展方向。同时,通过发展规划,充分了解了宏观、区域经济走势,市场变化、同业竞争手段等内容,把准经济发展的脉搏。
“以强化服务提升农商行形象,以加强培训提升员工业务素质,以内控建设提升经营能力,以调整资产质量提升支行盈利水平”,并根据支行人员现状和业务现状逐步制定相应的制度规定,如支行网点和部室服务工作检查制度、支行业务技能培训制度、业务质量考核制度等,用制度手段确保支行近期目标的实行。
3、明确中层干部工作目标和标准
我清楚地知道,一个支行的发展不仅要依靠高管人员的科学决策和有效管理,还要培养锻炼出一支过得硬的中层管理干部队伍,只有这样才能形成工作合力,才能使总行、管辖行的政策、经营理念和相关规章制度得以准确有效的贯彻落实。
我感到,某某支行干部职工整体业务素质、文化素质和政治素质还是不错的,但也有落后的思想意识和行为习惯严重影响着支行业务发展,如认为某某支行历史上各项业务指标就完成不好,努力也是徒劳的破罐子破摔的颓废思想;自己的业务和水平比以前强多了,没有必要再努力学习的自满自足的思想;大家在一起工作很不容易,能干的就干点不能干的就不干的懒惰思想。
针对某某支行部分干部跟不上目前农商行快速发展形势的现实,提出了衡量中层领导干部是否称职的“十条标准”。这十条标准是:一、要有“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欲望和信心;二、要在工作上、管理上有自己的想法和思路;三、要善于从习惯的工作模式中发现问题,并能提出改进建议;四、要言行一致、表里如一,言必行、行必果;五、要正确处理好“发动大家干”与“自己带头干”的关系,正确处理好工作中的积极主动与被动应付之间的关系,力求在分工上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六、要有全行一盘棋意识,正确处理好个人、局部、整体之间的关系;七、要正确处理好上下级之间、人情与制度之间的关系,不能因人情放松制度;八、要有逐级负责意识,各级干部都要种好自己的田、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九、要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情况,为上级决策提供可靠依据;十、要正确处理好开展工作与承担责任之间的关系,不能因噎废食。
“十条标准”的提出,希望使中层管理人员对照标准找到了自身的差距,明确改进目标,也让一些普通员工看到自身发展和努力的方向,为提高干部员工的素质奠定基础。
4、抓文明规范服务,树农商行形象
银行的服务形象在很大程度上是决定着银行整体形象,我们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代表着北京农商行的服务形象,能否为客户提供周到的服务会直接影响我行的声誉,因此支行班子组建后积极研究如何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制定了服务质量考核制度,将员工仪容仪表、服务规范、环境卫生、服务事故等服务工作细化到27小项,并细化每一小项检查原则和奖罚标准,力求使员工找出自己的差距,逐步养成良好的文明服务习惯。
同时充分利用中国银行业协会倡导的银行业文明规范服务活动,根据管辖行要求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初步实现了提高服务质量、扩大社会影响力、创造良好声誉的预期目标,某某支行的文明规范服务工作受到上级领导的好评,所辖某某分理处被总行授予“文明规范服务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5、梳理业务流程,加强内控建设
在抓服务质量的同时,支行领导班子将业务流程梳理和内控建设放在了同等重要的地位,结合管辖行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精神深入、细致、全面的开展支行案件专项治理工作,分别制定了《某某支行2007年案件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和《某某支行案件专项治理工作自查小组分工》,详细明确了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的范围、具体时间、各层次的职责分工,检查的方法等,逐级签定责任书,落实责任,确保了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的统一开展,全面梳理了支行的各项制度规定,将各项规章制度力争作到有的放矢并易于操作,有效的避免了制度形式化,尽量避免有章不循、有章难循的尴尬境界,维护各项规章制度的严肃性。
通过案件专项治理,支行加强了监督检查力度,监督检查制度得以细化,违规处罚力度得以强化,内控制度体系得以健全,员工风险意识得以提高。员工进一步提高了对案件专项治理工作重要性及意义的认识,使员工在思想上增强了风险防范和遵章守纪的意识。支行案件专项治理工作受到管辖行好评,并将某某支行作为某某支行试点单位。员工的风险意识和内控意识得到进一步提高和强化,为案件防控打下了良好的人文基础。
6、加强信贷管理指导,注重贷款营销
为了对支行的贷款质量情况有一个整体了解,以防范信贷工作中的潜在风险,我多次听取信贷部门的汇报,对存量贷款企业进行摸底,并对主要的贷款客户逐户走访,了解企业经营状况,进行认真分析、考察,分析其贷款风险点,判断其是否为真正应该支持的贷款客户,是否存在潜在的风险,以确保我行信贷资金的安全。如某家贷款客户过去一直是我行支持的客户,在走访时发现其存在很大的风险因素,我及时与信贷员进行了情况沟通,同时要求制定了符合实际的、切实有效的逐步退出的计划并实施,以防范信贷风险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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