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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家庭劳动力实用技术培训方案

发布时间:2022-04-17 18:44:50

㈠ 如何组织开展农村贫困劳动力应技能培训

先调查当地的劳动力情况再根据调查结果因地制宜的进行技能培训

㈡ 家政服务培训方案如何做

林育坚回答:我们已经办了第二期。方案给你参考

贵港职业学院2010年家政服务工程培训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家政服务工程”建设,促进我市家政服务就业,扩大家政服务消费,提升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职业技能,满足家政服务市场需求,促进弱势群体就业,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实施“家政服务工程”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276号)精神,结合我市家政服务行业的发展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人们对家政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多,家政服务的领域也越来越广,同时对家政服务员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满足市场的需求,开展家政服务人员培训,可以为城镇下岗职工、失业青年、农村妇女再就业创造条件,也有利于提高劳动者的整体素质,最大限度地满足市场的需求和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资和文化的需求。
二、培训目的
提高下岗职工、失业青年、农村妇女从事家政服务业的素质,提升家政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促进其在家政服务领域实现就业。
三、培训对象
热爱家政服务工作,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有一定的学习能力和领悟能力,年龄在16周岁以上至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
四、培训内容
根据广西商务厅编辑的《家政服务培训教材》。
(一)执业基础
1.外出务工常识:求职准备,交通法规及交通安全知识,人身安全与自我保护知识。
2.法律基础知识:宪法规定公民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享有的人身权利,劳动法常识。
(二)基本礼仪
1.言谈举止的基本要求:言谈的基本礼仪;禁忌用语;禁止使用粗话、脏话、人身攻击、宗教和民族禁忌及可能引起服务对象尴尬的语言;迎接和招待客人的礼节;运用微笑服务。
2.仪容、仪态、仪表、礼仪:仪表美必须是内心美与外在美的和谐统一。要有美的仪表,必须从提高个人的内在素质入手。一个人如果没有道德情操、文化修养、智慧才能这些内在素质做基础,那么再好的先天条件,再精心地打扮,也只是一种肤浅的美,缺乏灵气,不可能产生魅力。
3.人际交往的基本方法:家政服务员自参加工作之日起,就要每日直接地面对雇主家庭的成员,每一个家庭都会有几名成员,家政服务员要努力与每个成员和谐相处。家政服务员要注意自身的形象和修养,遵循礼仪规范。概括说来应该是:活泼,但不轻佻;端庄,但不古板;自信,但不骄狂;坦诚,但不鲁莽;细腻,但不偏狭;温柔,但不软弱;热情,但不失礼;谦虚,但不自卑;机智,但不狡猾。这样的女性,无论在什么的公开场合都是深受欢迎的。
(三)家庭护理
1.掌握看护婴幼儿的技能;2.照料孕产妇;3.照料老年人的知识;4.护理病人的常识和方法。
(四)卫生常识
1.个人卫生;2.饮食卫生;3.环境卫生。
因此,在家政服务工作中要注重家庭的卫生。如果缺乏卫生知识,没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就很难有一个健康的身体,也就谈不上能适应现代化快节奏的生活和劳动。饮食卫生与身体健康关系密切,饮食既能养身治病,亦能伤身致病。如果食物不符合卫生要求,或者烹调方法不当,不仅降低其营养价值,还严重影响身体健康,引起消化不良,甚至会引发许多疾病。环境优美,既能芳香宜人,也陶冶了人的性情。
(五)操持家务
1.家居保洁的方法:怎样对家具进行保洁;对家用电器的保洁;对厨房的保洁;卫生间的保洁和消毒;地面清洁等等。
2.洗涤、晾晒、熨烫和保管衣物:了解洗涤剂的性能和用途,正确识别和选用洗涤剂,掌握洗涤的方法。
3.家庭环境美化知识:学会必要的家庭环境美化的技巧和常识。
4.家庭采买与记账:从事价值服务工作必不可少的会参与一些家庭日常生活用品的采买工作,人们生活中衣食住行的方方面面都牵涉到采买的问题。为了能够买到物美价廉的商品,作为一名价值服务员有必要学习和掌握采买的知识和技能。
(六)家用电器及燃气具使用
1.家用电器设备的使用与保养;2.吸油烟机及燃气具的使用。
掌握必需的家用电器的使用与保养是家政服务中不可缺少的环节,也是家政服务人员必须掌握的基本常识。
(七)居家安全知识
1.家庭安全基本常识;2.防盗与处理家庭以外;3.紧急救护常识。
作为家政服务人员学会一些家庭安全常识和紧急救护常识很有必要,加强人身保护和防范。
五、培训方式
采取理论知识与实际操作、实际见习相结合的教学。根据学员的实际情况,在培训中采取通俗易懂的教学方法,教学时穿插知识讲座和实践活动相结合。 经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合格者,由贵港职业学院颁发由广西商务厅统一印发的家政服务上岗证书,由贵港职业学院负责推荐就业。
六、培训教师和培训学时
(一)培训教师:根据培训内容在贵港职业学院相应专业教师中选聘和在社会上选聘,组成家政培训教师团队。
(二)培训学时:根据家政服务培训大纲的要求,集中培训80学时,学员自学70学时。
七、保障措施
(一)培训场地、教学设备、师资等情况
1.教学场地:利用贵港职业学院旧校区培训中心楼、旧图书楼作为贵港职业学院家政服务员培训专用场地。
2.教学设备:多媒体教学设备一套、录像设备一套、彩色电视、洗衣机、电冰箱、吸尘器等实操课用到的教学设备基本准备好。
3.师资情况: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或职称 授课内容 联系方式 备注
1 骆 男 副局长 采购策略与食品鉴别
2 覃 女 大护士长 家庭护理
3 李 男 烹调师 家庭烹饪
4 李 女 讲师 植物护理
5 江 女 家政培训师 家居保洁、衣物洗涤
6 温 女 社科部主任、讲师 职业操守与相关法律常识
7 陈 女 职业指导师 礼仪习俗
8 曾 男 高级实验师师 电器使用、安全与卫生

(二)生源组织途经
1.通过到家政服务公司、生活小区联系,组织生源。
2.通过到市工会了解下岗女工情况,组织生源。
3.通过到各街道办事处了解情况,组织生源。
4.通过学院教职工组织发动生源。
(三)推荐就业的途经
1.通过贵港市各家政服务公司、清洁公司推荐就业。
2.通过贵港市各旅馆、饭店安排一部分就业。
3.通过本校教职工推荐一部分就业。
(四)培训经费保障
开班前期的经费预支,如:教材征订、组织生源、任课教师课酬、管理人员报酬、购买设施设备、租用车辆、推荐就业等费用由学院先预支,保证培训班的顺利开展。

贵港职业学院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㈢ 什么叫农村劳动力培训

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是指对需要转移到非农产业就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开展培训,以提高农民的素质和技能,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包括职业技能培训和引导性培训,以职业技能培训为主。培训以尊重农民意愿和农民直接受益为前提,以市场运作为基础,以转移到非农产业就业为目标。

㈣ 如何发挥扶贫资金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围绕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民族手工业和乡村旅游业;承接来料加工订单;使用农业优良品种、采用先进实用农业生产技术等。

2、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贫困村村组道路等,支持扶贫对象实施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等。

3、围绕提高农村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对其家庭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参加实用技术培训给予补助。

4、围绕帮助农村扶贫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支持贫困地区建立村级发展互助资金,对扶贫贷款实行贴息等。

5、围绕编制、审核扶贫项目规划,实施和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而发生的项目管理费。



(4)镇家庭劳动力实用技术培训方案扩展阅读

国家扶贫资金分配的基本依据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本年度贫困人口数量和贫困程度、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比例。下一年度各项扶贫资金的安排,由财政部、国家计委、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分别提出初步意见,经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平衡。

提出统一的分配方案,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并于年底一次通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扶贫资金管理部门根据统一的分配方案,分别按照程序及时下达具体计划,拨付资金。

㈤ 精准扶贫脱贫政策

精准扶贫脱贫政策包括几项:
1.农村造福工程。实施扶贫到户的扶贫政策;
2.医疗救助。医疗救助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重点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3.困难学生资助。以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人口和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家庭人口为重点,精确对准全日制在校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群体,落实教育多元扶持和资助;
4.整村推进。农村综合发展的扶贫政策。分期分批确定扶贫开发重点村,实施整村推进;
5.扶贫小额信贷,调动信贷资源的扶贫政策;
6.雨露计划,贫困地区跨越式发展的扶贫政策。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开展农业实用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

㈥ 如何科学有效的对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进行培训

坚持将市场作为主要导向,不断提升培训的针对性与实用性。对一个地方农民技能培训工作事故具有成效的衡量,主要是通过就业率的高低所决定的。在市场需求的基础上,创造合理的质量品牌,通过利用就业促进培训工作是完善农民技能培训的重点。要逐渐树立起普通教育、职业教育以及成人教育的思想,可以用落实就业目标的方式客观衡量教育工作的具体成效。具体可以从如下几方面进行。

第四,从企业发展需求作为切入点,完善好岗位培训的相关工作。客观的引导用工单位认识到提升职工素质对企业发展的积极意义,将重视技术革新与重视农民工岗位培训共同重视起来,对自身条件并不具备的,可以将其委托给职业培训部门来代为培训。

㈦ 烟墩镇的技能培训

过去,烟墩镇平均每年剩余农村劳动力近10000万人,就业难一度成为当地政府和群众的一大心病。两年来,烟墩镇大力度实施劳动技能培训,积极争取上级职能部门支持,每年至少投入培训经费20万元,制订具体的培训实施方案,对全镇劳动力进行就近培训。一方面,培训根据本地实际,开展黑豚养殖、茶叶和凉粉草种植、竹编等培训班,提高群众致富的本领,基本实现就地就业或创业;另一方面,根据企业需求,开设有维修电工、计算机网络设计、家政服务、制冷技术、汽车驾驶和维修、车钳电铆焊、酒店管理和服务、建筑和装修等专业,培训时间为15天到45天不等。参训学员经过国家统一考试合格的,可领取全国统一的《职业技能证书》,并由培训方向县内外企业推荐工作岗位,培训后学员就业率达95%,工资比之前高一倍以上。

㈧ 关于如何开展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

首先,要因地制宜地将农村土地集约化,资源集约化,整合形成规模。使之可以集中生产,集中开发,减少单个农民的劳动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二是,要打造农村特色,让农民离土不离乡。通过打造以种植业、养殖业来带动加工业,促进商品流通。从而形成“农、工、贸”一体化的新型农村产业化体制。第三重点就是根据该地区的产业化规划格局,有针对性的进行对农民劳动力的就业培训,要求目的明确,授业到位。使现代农民真正成为农业产业化的创造者,和农村经济发展成果的受益者。

㈨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办法内容是什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团场(以下简称各地)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扶贫标准、地方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

第三条 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第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依照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制定的有关“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和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分别会同国家民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章 资金预算与分配

第五条 中央财政贯彻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精神,依据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地方各级财政根据各地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逐年加大投入规模。省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应达到中央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的一定比例,有关资金投入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

第六条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投向国家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贫困村,其中新增部分主要用于连片特困地区。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坚持向西部地区(包括比照适用西部大开发政策的贫困地区)、贫困少数民族地区、贫困边境地区和贫困革命老区倾斜。

第七条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各地扶贫对象规模及比例、农民人均纯收入、地方人均财力、贫困深度等客观因素和政策性因素。客观因素指标取值主要采用国家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政策性因素主要参考国家扶贫开发政策、中央对地方扶贫工作考核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情况等。

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及指标取值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拨付

第八条 各地应按照国家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当地扶贫开发工作实际情况,紧密围绕促进减贫的目标,因地制宜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各地确定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必须遵循如下基本方向:

(一)围绕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民族手工业和乡村旅游业;承接来料加工订单;使用农业优良品种、采用先进实用农业生产技术等。

(二)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贫困村村组道路等,支持扶贫对象实施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等。

(三)围绕提高农村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对其家庭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参加实用技术培训给予补助。

(四)围绕帮助农村扶贫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支持贫困地区建立村级发展互助资金,对扶贫贷款实行贴息等。

(五)围绕编制、审核扶贫项目规划,实施和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而发生的项目管理费。

第九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七)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企业担保金。

(十)其他与本办法第八条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十条 中央财政根据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不含扶贫贷款贴息资金),按照2%的比例提取项目管理费。各地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从中央财政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提取任何费用。

中央财政提取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依据补助地方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不含扶贫贷款贴息资金)分配地方使用。其中安排到县级的比例不得低于90%。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实行分账管理,专门用于扶贫规划编制、项目评估、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报账管理等方面的经费开支,不得用于机构、人员开支等。

第十一条 地方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扶贫开发工作需要,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或者比照中央财政提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的比例,从地方财政本级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安排或提取项目管理费的规模及具体比例、分配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十二条 各地要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拓宽扶贫开发投入渠道,加大整合支持农村贫困地区各类资金的力度,统筹安排、集中使用,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财政部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年度资金分配方案后,及时将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上划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指标。

财政部采取提前下达预算等方式,将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一定比例提前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要加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执行进度。收到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款文件后,及时将资金下拨到县(市、旗、区),同时将拨款文件报送财政部。

第十五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付手续。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的各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一)财政部门负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预算安排、拨付、管理和监督检查,会同相关部门拟定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分配方案。

(二)财政部商国务院扶贫办拟定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发展资金)的分配方案。

发展改革委商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拟定以工代赈资金分配方案。

国务院扶贫办商财政部汇总平衡提出统一分配方案,上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由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和扶贫办。发展改革委下达以工代赈计划,财政部拨付资金。

(三)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扶贫、发展改革、民委、农业、林业、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要加强相关财政扶贫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效益。

(四)国务院扶贫办、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部、林业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应及时将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报送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部、林业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的报告同时抄送国务院扶贫办。

(五)上划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由财政部确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扶贫部门负责使用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民委、农垦、林业、残联等部门分别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开发政策和财政部的有关要求,制定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由财政部门负责汇总,并根据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下达情况按规定时间上报财政部,同时抄送国务院扶贫办。

中央财政上年度提前下达预算的所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须于本年度1月底前报送资金使用计划;本年度下达预算的有关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须于中央财政下达预算后六十个工作日内报送资金使用计划。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管理使用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由兵团财务部门于中央财政下达预算后六十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使用计划报送财政部。

第十九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需要明确资金具体用途、投资补助标准、项目建设内容、资金用款计划等内容,并作为绩效评价等工作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各地应根据扶贫开发工作的实际情况,逐步将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

第二十一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第二十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支持的项目和资金额度要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对扶贫对象给予补助,在所在行政村进行公告、公示。

第二十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分账核算。负责报账的具体层级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使用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分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参考依据。绩效评价制度的具体实施方案由财政部门商相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五条 中央财政在发展资金中每年安排部分资金,根据财政部和国务院扶贫办对发展资金使用管理的绩效评价结果对有关省份给予奖励补助。

奖励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乡镇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管职能作用,加强对扶贫项目的巡视、检查,发现违规问题及时制止并报告上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发展改革委备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须进一步明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具体用途、资金申报资格和程序、资金补助方式、资金使用与拨付程序、监督管理规定等内容。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2000年5月30日印发的《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财政扶贫项目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农字〔2000〕1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㈩ 如何依托精准扶贫,搞好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

开展贫困地区农民实用技术培训的目的,提高农民素质,增强农

民创业能力,是国家实施新阶段扶贫开发,帮助贫困地区农民
增收脱贫的重要措施和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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