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乡镇兽医站工作人员日常管理制度
南江县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以争创“明星”技术员、打造“星级”畜牧兽医站为目标,着力建设一支政治可靠、技术精良、作风过硬的畜牧兽医队伍,促进全县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农业部关于深化乡镇畜牧兽医站改革的意见》和《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乡镇畜牧兽医站,即:按照全县乡镇行政区域设立的48个乡镇畜牧兽医站。
第三条 乡镇畜牧兽医站为县畜牧食品局派驻到乡镇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站长负责制,经济上独立核算。其人事、业务、财务由县局统一管理,并接受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撤销片区工作站,设立片区督导员(原则上兼任片区所在地畜牧兽医站站长),协助县局对所辖区域乡镇畜牧兽医站的管理。
第五条 成立南江县畜牧业协会,各片区成立分会,负责组织乡镇畜牧兽医站经营性人员从事畜牧兽医经营服务工作。其经营管理按照协会章程运作。
第三章 人事管理
第六条 乡镇畜牧兽医站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用制,聘任期为3年。工作人员与站长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聘用合同经县人事部门鉴证,报县局备案。聘用合同期满需续签的,由当事人一方提出书面申请,按照规定程序在聘用合同期满前30日内办理续订聘用合同。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受聘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受聘人员的工作时间、休假、工资、医疗、培训、退休退职、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等,按照法律、法规、政策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乡镇畜牧兽医站设站长、会计各一名,5人以上(含5人)设副站长1名,并按照公益性岗位各项工作职责落实专兼职工作人员,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性。站长实行双向选择、竞争上岗、择优聘用,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征求当地党政意见后,由县局任免。
第八条 乡镇畜牧兽医站编制人员的缺额配备和自然减员补充按有关规定,优先从在岗经营性岗位人员中按程序聘用。乡镇畜牧兽医人员的调动、辞退、自动辞职均应经县局同意,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建立健全学习培训制度,乡镇站必须努力提高职工的文化素质和业务素质,采取平时学习与专业培训相结合,站内每周必须集中组织业务培训或政治思想学习,所有在职职工都必须自觉服从县局业务培训计划,凡被安排学习培训人员必须无条件参加。新聘人员必须参加岗前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十条 乡镇畜牧兽医站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培训、考核、晋升和奖惩,由县局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乡镇畜牧兽医站实行亲属回避制度。三代以内血亲或姻亲不能在同一乡镇畜牧兽医站同时担任管理工作职务,父(母)子(女)、夫妻不得在同一站工作。
第十二条 乡镇畜牧兽医行政执法人员实行职责回避制度。凡从事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工作职工的直系亲属,不得在该职工工作的所在乡镇内从事与该职工行政执法工作有关联的经营性活动。
第十三条 在同一乡镇畜牧兽医站担任站长5年以上原则上实行交流。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乡镇畜牧兽医站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检查”、“承担部分或全部行政赔偿费用”、“党纪、政纪处分”、“免职、待岗或解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理,可以单处或并处。
(一)对县委、县政府的决定或局党组、行政的决策和部署及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事项拖延不办,互相扯皮推诿的;
(二)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故意不受理、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不按规定时限办理完毕的,造成管理服务对象办事时限延误或损失的;
(三)利用管理和审批职权吃、拿、卡、要,在办事、执法及办证中接受当事人宴请和礼品、礼金的;
(四)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变更许可证和各种、各类证照,不按规定和程序超过法定期限颁发,或拒绝颁发、丢失、不予答复的;
(五)工作作风粗暴,违反群众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刁难、打击报复举报人或投诉人的;
(六)在信访工作中失职、渎职及对群众投诉不按规定处理,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对举报、直接发现的职权范围内违规违纪行为、非法行政行为等应当查处而不查处的;
(七)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集资、乱培训或只收费不服务的;
(八)长期完不成本职工作任务的;办事拖拉,失时误事,不负责任,该干不干,推诿塞责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
(九)对重大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重要信息迟报、漏报、瞒报,贻误时机及处理不力,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十)其他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行为的。
被追究责任人员,在当年年度考核中,一律视为“不称职”。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目标考核制度。据工作需要,由县局每年制定年度目标考核办法,严格考核,逗硬落实,对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请销假制度。职工因病因事请假,三天以内由站长审批,十天以内由片区督导员审批,十天以上由县局分管领导审批。乡镇站站长因病因事请假,三天以内由片区督导员审批,三天以上由局分管领导审批。假满后必须到审批领导处销假,否则视为旷工;会议学习不参加者视为旷工。
第十七条 乡镇畜牧兽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解聘:
(一)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二)违反《动物防疫法》、《畜牧法》等法律法规,工作不到位,失职渎职,造成责任区内动物疫病流行或畜产品安全事故发生的。
(三)年度内所抽查责任区的工作连续三次不达标的。
(四)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五)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六)按聘用合同约定应予解聘的。
第四章 业务管理
第十八条 乡镇畜牧兽医站接受县局各专业站所的业务指导。
第十九条 乡镇畜牧兽医站履行以下工作职责: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发展畜牧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依法承担行政区域内动物防疫;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动物疫情调查、监测与报告;兽药和饲料等养殖投入品和种畜禽的管理;畜牧业生产中先进实用技术的推广和畜禽新品种的引种、试验、示范;牧草新品种的引进、推广和开发利用,草地生态建设、市场信息、生产统计等公益性职能。
第二十条 片区督导员工作职责:
(一)督促抓好本辖区内畜牧科普宣传和科技推广、畜牧生产统计等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辖区动物防疫检疫、畜牧兽医等各项工作。协助县局对本辖区乡镇站进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完成县局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畜牧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落实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
(三)负责管理防疫物资,做好辖区内动物免疫工作,按时上报各种动物防疫、畜牧生产等各类报表、材料。
(四)负责辖区内职工思想教育工作,对站长的任免、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培训、考核、晋升和奖惩等提出建议。
(五)督促做好本辖区乡镇站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维稳、信访等各项工作。
(六)完成县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一条 乡镇畜牧兽医站站长工作职责:
(一)主持全站工作。负责辖区内畜牧生产发展,组织抓好科普宣传和科技推广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防疫检疫、畜牧兽医等各项工作。负责本站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完成县局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落实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
(三)抓好职工思想教育工作。定期组织职工学习,不断提高职工综合素质。
(四)负责本站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维稳、信访等各项工作。
(五)完成县局及当地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二条 乡镇畜牧兽医站财会人员工作职责:
(一)按照《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开展财会工作。
(二)负责领取、保管发放各类防疫物资及票证。
(三)负责动物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
(四)负责市场信息、生产统计工作。
(五)按有关规定收取解缴畜牧兽医规费。
(六)完成站长及县局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三条 乡镇畜牧兽医站应向社会实行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必须建立健全疫(菌)苗保管、免疫注射、检疫登记、疫情报告和种畜禽等各类档案资料,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做好档案的归档、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乡镇畜牧兽医站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在聘用期内不得私自从事经营性工作。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乡镇站的站长、会计、出纳岗位必须分离设置,建立健全财务制约、监控机制。只有2人的乡站,由站长兼任出纳。负责站内财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乡镇畜牧兽医站及畜牧业协会分会统一在所在地农村信用社开设银行帐户,禁止公款私存。
第二十七条 对原乡镇畜牧兽医站资产、债权债务由县局锁定后,委托畜牧业协会进行管理,确保保值增值。
第二十八条 乡镇站房屋、仪器设备等公有设施设备由县局按国有资产进行登记管理,各站不得私自处置。
第二十九条 严格票证及动物防疫物资管理。各地所需票证及动物防疫物资由县局统一采购,督导员到县局统一领取后,按要求分发到各乡镇站。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采滥购、倒买、倒卖。
第三十条 乡镇畜牧兽医站经费预算由县局按照“稳妥可靠、量入为出、自求收支平衡”的原则统一编制,不留赤字。行政事业性收费(检疫费)必须使用财政专用收据,并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按实征收,按月(次月五日前)缴入财政专户。畜牧业分会经营性收入按协会章程管理。
第三十一条 乡镇畜牧兽医站取得的各类收入按以下顺序安排支出:按月发放职工的工资、津补贴;缴纳社会保险费,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日常公用支出。
第三十二条 各乡镇畜牧兽医站支出实行站长审签,县局审核入账制度。乡镇畜牧兽医站当月所发生的财务收支原始凭证于次月的5日前由县局集中审核,经审核符合有关规定后方可入帐,未经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格的财务收支原始凭证不得入帐,否则将追究会计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由县局统一到县财政局领购,乡镇畜牧兽医站到县局领取。县局负责对各站领取专用票据使用情况进行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乡镇站严禁以单位的名义为外单位或个人作任何形式的贷款担保,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与单位、个人或银行发生借贷关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县畜牧食品局原有的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南江县畜牧食品局负责解释。
㈡ 浙江省畜牧兽医局的内设机构
办公室
协助全局政务工作;负责会议组织、文电、政务信息、宣传、机要、保密、信访、档案、基建、安全保卫、后勤等工作;制定局内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党团、工会、人事、科教和离退休人员管理;组织有关畜牧产业政策的调研和起草;负责组织重大科研课题的技术攻关和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联系学会、行业协会工作;负责局域网管理。
行业发展与财务处
研究提出全省畜牧产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产业政策,掌握畜牧产业发展动态;负责组织全省畜牧产业计划项目的编制、审核、申报和监督检查;编制畜牧产业经费预、决算,提出使用计划,管理基建投资和专项资金,检查督促各项财务制度的执行;负责局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及工资基金、失业保险、养老保险、房改基金的管理和劳动工资统计报表编报;负责局下属单位的财务监管,制定局下属单位经济考核责任制。
饲料兽药监督管理处(挂省饲料工作办公室、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牌子)
研究提出全省饲料与兽药行业发展规划,掌握行业发展动态;承担兽药、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经营许可证和饲料生产企业审核登记证的审查;承担兽药、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的审查,以及新兽药、兽药新制剂和兽药广告的审(核)查;参与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兽药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组织饲料、兽药、畜产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起草,并指导实施;负责全省无公害畜产品生产管理,拟订出产品药物残留监控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无公害畜产品的监督检查。
畜牧处(挂种畜禽和草业监督管理处牌子)
承担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审查;组织种畜禽质量标准的起草和畜禽新品种(品系)的审定;参与种畜禽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承担全省草业管理,组织开展牧草资源的开发利用;指导全省畜牧产业结构调整、畜产品加工建设和生态养殖建设,并组织相关项目的实施;组织畜禽养殖、畜产品加工地方标准起草;指导全省畜牧兽医队伍和畜牧产业技术推广及服务体系建设。
动物疫病防治处
研究提出全省动物疫病控制规划和工作计划,参与起草动物防疫配套规章;掌握全省动物防疫与疫情动态,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预防、控制和扑灭;负责全省动物防疫应急物资的储备和调拨。
兽医监督管理处
承担全省兽医管理工作,直到动物防检疫体系建设和动物检疫员队伍的管理;负责动物防疫条件和动物诊疗许可的管理;负责全省动物防检疫证章、票据及免疫标识的管理,承办动物防疫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
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浙江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是2007年9月29日经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为浙江省畜牧兽医局所属社会公益类纯公益性事业单位,机构规格相当于县处级,独立法人,主要职责是负责全省动物疫病监测、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组织开展动物防疫技术应用研究、推广、指导、培训、宣传和国际合作等工作。
省畜牧技术服务中心
主要职能有:承担全省种猪质量的监 测工作,进 行种猪场种猪生产性能的中心测定。通过 种猪质量测定,帮助养猪场鉴别和挑选优良性能的种猪,协助 种猪场通过育种手段提高猪的生产水平。接受农业部门或有关部门的委托,对种猪场生产许可证、质量认证的颁 发,猪新品种、新品系、配套系商品猪的认证及科研成果鉴定进行检测。承担农业部门或有关部门指定的种猪质量监督抽查 检测,优质种猪、商 品猪的评选和复查检测。种 猪、商品猪质量的仲裁检测和其他委托检测。对各种猪场、商品猪 场进行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承担猪场定级、升级检测及种猪、商品猪质量分级检测。
浙江省兽药(饲料)监察所
具体职能:承担农业部和省有关部门下达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和畜产品质量监督抽检、优质产品的评选和复查检验。负责兽药、预混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的报批复核检验和重要新产品、新品种投产和科研成果鉴定检验。负责饲料免税检验,承担无公害畜禽产品的认证检验和饲料产品认证检验。承担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的仲裁检验和其它委托检验。开展有关畜产品及其投入品质量安全标准、检验检测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承担或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和有关标准的试验验证工作。对浙江省内各市、县(市、区)同类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机构和企业质检人员进行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并协助解决技术上疑难问题。
浙江省种猪质量监测中心
主要职能有:承担全省种猪质量的监测工作,进行种猪场种猪生产性能的中心测定。通过种猪质量测定,帮助养猪场鉴别和挑选优良性能的种猪,协助种猪场通过育种手段提高猪的生产水平。接受农业部门或有关部门的委托,对种猪场生产许可证、质量认证的颁发,猪新品种、新品系、配套系商品猪的认证及科研成果鉴定进行检测。承担农业部门或有关部门指定的种猪质量监督抽查检测,优质种猪、商品猪的评选和复查检测。种猪、商品猪质量的仲裁检测和其他委托检测。对各种猪场、商品猪场进行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承担猪场定级、升级检测及种猪、商品猪质量分级检测。
㈢ 如何健全畜牧兽医管理机制
(一)建立科学有效的财政保障机制。兽医行政、执法和技术支持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统一管理。对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实行全额预算管理,保证其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转费用。动物疫病的监测、预防、控制、扑灭以及动物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检测等经费,由各级财政纳入预算、及时拨付。执法机构依法收取的防疫、检疫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经费使用情况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二)积极推行官方兽医制度和执业兽医制度。从事兽医工作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资格认可、政府任命等程序,可进入官方兽医队伍。从事动物疫病诊断、治疗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活动的兽医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试,取得执业兽医资格。从事兽医化验员、动物检疫检验员、动物疫病防治员等职业的人员,应经培训考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三)切实加强兽医队伍建设。强化对现有畜牧兽医人员的培训,通过强制性措施提高现有人员素质。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人事部门要积极引进专业人才,充实基层兽医队伍。通过搞活用人机制,落实岗位责任,推进规范化管理,造就一支过硬的兽医队伍。
(四)推行畜禽规模化、标准化饲养,积极推动畜牧兽医信息网络化建设。积极发展畜禽规模化、标准化饲养,努力减少畜禽散养。加强优良畜禽品种的繁育、引进和推广,提高优良畜禽品种覆盖率。规模饲养场和加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与管理人员要接受畜牧兽医技术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认证。饲养场(户)要实行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配合政府部门做好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接受动物检疫。积极推动畜牧兽医信息网络化建设,建立健全畜禽饲养、出栏、免疫、检疫档案。搞好对畜禽屠宰加工、国内销售、进出口贸易的调查研究,及时提供畜禽产品产销信息,建立市场预警机制。加强对国内外动物疫情的搜集整理,搞好我市疫情的分析监测,为做好动物疫情防控工作提供信息指导。
㈣ 畜牧专业想进畜牧局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招聘条件:
(一)应聘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备报考岗位所必需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符合相应的学历、学位以及其它要求,聘用后能按照用人单位要求及时到岗工作;
4、年龄应符合各岗位要求;
5、具有正常履职所需的身体条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应聘
1、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立案侦查审查的;
2、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3、在各级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纪律行为的;
4、现役军人、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试用期未满的新录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未满规定最低服务年限的工作人员;
5、法律规定不得录取聘用的其他情形的。
畜牧局是负责良种畜禽的引进、培育与推广;主管种畜禽及畜产品的质量标准,按标准对种畜禽场进行验收,依法对种畜禽生产经营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畜牧业商品基地的建设管理工作;负责畜牧业环境保护工作的职能机构。
内设机构:
1、办公室
负责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秘、信息、档案、会议组织以及信访、催办查办工作;负责后勤管理工作;负责科教、宣传和外事联络;负责组织编制畜牧业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和畜牧统计工作;负责项目申报、实施和管理工作
2、畜牧兽医股
贯彻执行兽医兽药有关法律、法规和实施办法,依法对兽医医政、药政进行监督管理;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县畜禽疫病防治规划;负责基层畜牧兽医站的宏观管理;协调兽医防、检、治工作。
3、人事财务股
负责机关人事、工资、职称编制和人事档案工作。负责财务计划、财务管理、基建、统计等工作。负责国有资产及公费医疗管理等工作。
4、饲料管理股
贯彻执行饲草、饲料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对饲料进行行业管理;组织实施饲料发展规划,负责饲草饲料资源的开发利用和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监督执行饲料行业技术规范和产品质量标准;负责草场建设、保护和监理工作。
㈤ 运城市畜牧兽医发展中心是干什么的
运城市畜牧局是运城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畜牧业工作的直属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关于发展畜牧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参与制定畜牧业地方性法规、政策,并负责监督执行。
2、编制全市畜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畜牧业生产的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指导检查;
3、拟定畜牧兽医科技教育、技术推广规划;引进、研究、试验、推广畜牧兽医高新技术;组织科研成果的鉴定和推广。
4、建立健全畜牧兽医服务体系,培养适应畜牧事业发展的生产、贮藏、销售、加工等方面的技术人才。
5、实施畜牧产业的项目建设,协助生产基地的立项、审查、报批工作,创办高科技示范性企业和公司。
6、主管全市畜禽、牧草新品种的繁育和新技术推广工作。
7、制定畜牧业的技术标准,并组织监督实施。
8、负责畜禽的卫生防疫检疫工作,建立现代化畜禽疫病防检体系。
9、负责全市畜牧业生产、涉外事务及国际畜牧兽医技术交流、经济合作工作。
10、参与制定全市畜牧业产业化经营的政策以及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促进畜牧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抓好畜牧业商品生产基地建设,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和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预测、收集并发布畜产品及畜牧业生产供求经济信息,提出区域性资源利用与建设规划。
11、负责畜牧业资源、生态农业和畜牧业可持续发展工作;指导农村可再生资源的开发、保护和利用以及草业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12、参与制定畜牧业科研、教育、技术推广及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实施牧科教相结合战略;指导畜牧业教育和畜牧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组织实施对乡村两级畜牧、兽医基层干部的培训工作。
13、承担市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摘自《运城市委办公厅、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畜牧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运办发〔2001〕47号)〕
㈥ 具备什么素质才能肩负起畜牧兽医局局长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发展畜牧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参与研究制订并组织实施农村经济发展战略、措施,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畜牧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2、组织、指导全市畜牧兽医技术推广应用,广泛开展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开发畜牧业资源,加快健康养殖,围绕振兴农村经济,促进农民增收,发展优质、高产、高效、健康的现代畜牧业。
3、组织畜牧兽医科学技术研究,开展新技术、新品种的宣传、试验、示范和推广,以及畜牧科研课题的技术攻关,科研成果的鉴定推广工作。
4、指导和协调畜牧发展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鼓励、引导和扶持发展龙头企业,加快贸、工、牧,产、加、销一体化畜牧业经济发展步伐。
5、协调做好畜牧兽医科技人员的进修或培训工作,提高科技人员业务素质。
6、依法指导和督促全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协调做好疫情监测、控制和组织扑灭疫情;负责组织实施全市畜禽及其产品的检疫、检验工作;负责全市兽医医政、药政的监督管理,审查动物、动物产品、兽药、种畜禽生产经营条件及资格。负责全市兽医药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质量监督,查处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和经营销售中的假冒伪劣行为,整顿市场经营秩序,依法受理和查处动物卫生违法违规案件和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违法违规案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7、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㈦ 农垦改革畜牧兽医执法能改吗
能改,兽医工作是公共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和完善兽医管理体制,对于从根本上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高动物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和国际竞争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几年来,国际上频繁发生的禽流感、口蹄疫、疯牛病等重大动物疫情,引发了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危害了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同时也对现行兽医管理体制提出了新的挑战。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要求,为加快改革和完善我省兽医管理体制,提高兽医行政管理水平和执法能力,促进畜牧业持续快速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加强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完善兽医行政管理体制,强化兽医卫生行政执法和技术支撑能力,确保畜牧业健康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保障。
(二)主要目标: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健全机构、强化职能、理顺关系、完善法规,逐步建立起科学、统一、高效的兽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强化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逐步推行官方兽医制度和执业兽医制度,实行行政执法和经营服务相分离,提高兽医卫生行政执法和技术支撑能力,不断提高动物卫生管理水平及畜禽产品安全水平。
二、建立健全兽医工作体系
(三)建立健全兽医行政管理机构。省及地市县畜牧行政机构更名为畜牧兽医局或畜牧兽医水产局;地市县目前没有设畜牧行政管理机构,又需要单独设立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的,应在机构限额内按照撤一建一的原则进行调整,报省编委批准;不单独设立的,应明确兽医工作的主管部门。
(四)建立健全兽医行政执法机构。整合现有各级动物防疫、检疫、兽医卫生监督机构及其行政执法职能,建立兽医卫生行政执法机构,归口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依法负责动物防疫、检疫与动物产品安全监管的行政执法工作。省动物检疫站、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与省兽医卫生防疫站整合组建为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同时挂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牌子。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现有动物防疫、检疫、监督等各类机构及其行政执法职能进行整合,组建统一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五)建立健全兽医技术支持机构。整合兽医系统内动物疫病诊断、监测、检疫检验等机构的设施、设备和资源,按照综合设置的原则,各地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或动物疫病化验室,主要负责实施动物疫病的监测、预警、预报、实验室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和动物疫病预防的技术指导、培训及科普宣传;拟定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方案;承担动物产品安全相关的技术检测工作。
(六)加强基层动物防疫机构建设。按照经营性服务与公益性职能分开的原则,积极推进乡镇畜牧兽医机构改革。对乡镇事业单位承担的兽药经营、诊疗服务等经营性业务进行科学界定,并与公益性职能合理分离,使其走向市场。鼓励和引导乡镇畜牧兽医分流人员创办经营实体。乡镇事业单位承担的动物防疫、检疫和公益性技术推广服务职能及其人员、经费统一由县(市)级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管理。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乡镇或区域设立畜牧兽医站,报地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县(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与乡镇政府在动物防疫和检疫工作上的协调配合,积极为乡镇提供技术和业务指导。乡镇政府依据国家兽医卫生的有关政策、法规,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加强对畜牧兽医工作监督管理,负责动物防疫、检疫工作的统一指挥、宣传动员和组织协调,负责村级防疫网络建设及畜禽群防群控工作的组织领导。村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在当地政府和官方兽医的组织指导下,实施动物疫病预防接种;协助官方兽医实施产地检疫;负责本村动物疫情的调查和报告;依法从事诊疗和与畜牧业相关的服务工作。
三、实行官方兽医制度和执业兽医制度
(七)官方兽医制度,是由官方兽医(又称兽医官)作为执法主体,对兽医卫生实行全程监控的管理制度。各级兽医行政管理、兽医行政执法和兽医技术支持机构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需经资格认可、法律授权或政府任命,逐步进入官方兽医队伍。省、市、县三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设立地方首席兽医官,实行首席兽医官负责制。主要职责是:组织拟定动物疫病预防、检测、控制和消灭计划与《应急方案》并组织实施;作为政府技术顾问,代表政府参与有关动物疫病控制和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方面的活动;代表政府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及人员,处理重大动物疫情及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危机事件,依授权通报动物疫情和发布新闻。
(八)执业兽医制度,是指国家对从事动物疾病诊断、治疗、免疫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性活动的兽医人员资格认可制度。从事以上经营性活动的兽医人员,必须达到规定的专业知识水平和条件,并经省畜牧兽医局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执业兽医资格,持证执业。
四、完善经费保障机制
(九)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将兽医工作的发展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各级政府要建立科学稳定的兽医工作经费保障机制,要随着经济的发展,逐年增加对兽医工作的投入。
(十)兽医行政、执法和技术支持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对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实行全额预算管理,保证其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转费用。动物疫病监测、预防、控制、扑灭、动物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检测和监管等工作经费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保证及时拨付。村畜牧兽医技术人员由县(市)人民政府给予误工补贴。
五、加强对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组织领导
(十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领导,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具体实施方案,报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编制、财政、人事、发展改革、劳动保障等部门认真组织落实改革方案,并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㈧ 乡镇畜牧兽医站的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农业部
发布日期:1993-2-6
执行日期:1993-2-6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三章业务管理
第四章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五章经营服务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乡镇畜牧兽医站(以下简称乡镇站)的管理和建设,增强其推广服务功能,促进畜牧业发展,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推动农村经济进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乡镇站是国家在基层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接受县畜牧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双重领导。
第三条乡镇站的基本职责是:宣传贯彻发展畜牧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协助乡镇政府搞好牧政管理工作;开展畜牧业产前、产中、产后各项服务;培训指导村级服务人员、科技示范户和广大农牧民;推广科技成果和实用技术;组织农牧民发展商品生产。
第四条鼓励乡镇站开展有偿服务,兴办经济实体,不断增强自身经济实力。
第五条乡镇站应面向农村,面向生产,面向农牧民,以服务为宗旨,以发展畜牧业为目的,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推动当地畜牧业向专业化、商品化、现代化转化。
第六条县和县以上畜牧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乡镇站的管理,协调各方关系,解决存在问题,为乡镇站建设与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乡镇站实行条块结合,双重领导。县畜牧主管部门重点负责业务、财务、人事工作的管理,乡镇政府主要负责行政管理工作。县乡既要分工,又要协作。
第八条乡镇站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由畜牧、人事、编制主管部门根据农业部、人事部(1992)农(人)字第1号文件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编制和补充人员由县畜牧主管部门管理。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编制。
第九条编制内人员由录用制干部和聘用制干部组成。乡镇站应安排好未进编的在岗集体人员、农民技术员的工作,可允许其留在站内从事服务或经营性工作,与编内人员统一管理、统一报酬。经费主要靠服务创收解决。
第十条乡镇站编制应主要用于安排从事技术和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十一条乡镇站的技术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水平,或经过专业培训达到相当水平。
第十二条乡镇站站长由县畜牧主管部门和所在乡镇政府协调后,由县畜牧主管部门任命。要保持乡镇站人员的相对稳定,保证他们从事技术工作的时间,人员安排调动由县畜牧主管部门负责,但要征求所在乡镇政府意见。
第十三条要解决好乡镇站科技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制定优惠政策,使院校毕业生下得去,留得住、用得活。
第十四条要建立健全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队伍的培训,不断提高文化水平和技术素质。对未达到中专文化水平的在岗人员,可以通过成人教育,限期达标。
第十五条乡镇站编内人员的职称评定执行国家农业技术人员技术职务系列的有关规定,其他在岗人员参照执行,并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十六条乡镇站的事业费列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随着事业的发展,事业费应保持适当的增长比例。
第三章业务管理
第十七条乡镇站的主要业务是:
(一)协助乡镇政府制定发展畜牧业的计划、规划,进行生产统计,制定技术推广计划;
(二)畜禽疫病免疫接种、检疫、消毒、化验诊断、监督、检查等;
(三)畜禽品种生产、供应、配种、改良等;
(四)草原和草地建设、管理、监护等;
(五)饲草饲料的生产、加工、销售;
(六)畜产品收购、加工、贮运、销售;
(七)开展技术培训、讲座、咨询、信息等服务,开展技术示范与指导;
(八)承担上级下达的技术推广任务。
乡镇站要加强对村服务组织、民办服务组织、科技示范户的建设和指导。支持群众协会、研究会和有关团体开展服务工作,发挥整体效能,加速普及科学技术。
第十八条乡镇站要做好专业调查研究,总结群众生产经验,组织和指导农牧民发展商品生产。
乡镇站要切实做好本职工作。要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好兽医卫生工作。品种改良、草原和草地建设、饲草饲料推广应用等要注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要创造条件,积极参与产后流通服务工作,推动畜牧业商品生产发展。
第十九条乡镇站工作人员在职责范围内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对有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视情节给予适当处分。
第四章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乡镇站应具备基本的工作条件,包括独立的办公房屋、培训场所、试验示范基地、技术服务和经营服务设施等。要注意改善职工的生活条件。乡镇站建设资金由国家投资和服务创收等途径解决。
第二十一条乡镇站定性为全民事业单位后,县畜牧主管部门要牵头组织对乡镇站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进行清查,分类登记造册,由乡镇站统一管理,统一使用。原属乡镇站的资产(包括创办、联营的经济实体的资产),仍属乡镇站所有,对乡镇站存在的债权、债务问题,仍由乡镇站承担。
第二十二条乡镇站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
第二十三条乡镇站是经济独立核算单位,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财务和会计制度,设置账目、完善报表制度,要建立健全严格的经济核算制度。要坚持勤俭办站、民主理财,讲求经济效益,不断增加站内积累,增强服务实力和活力。
第五章经营服务
第二十四条乡镇站应坚持“立足服务搞经营,搞好经营促服务”的原则,适应农村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围绕畜牧业生产,开展有偿服务,兴办经济实体。
第二十五条经营服务项目主要是:饲草饲料、药品药械、畜禽品种、生产设施材料等的供应,畜产品收购、加工、贮运、销售等。可以办畜禽良种场、商品畜禽饲养场、饲料加工厂、药品药械厂、屠宰加工厂等。有条件的站可以根据当地农牧民需要,拓宽经营服务领域,兴办商业性、工业性实体。可以跨行业、跨部门经营或联营。
第二十六条在保证完成推广服务任务的条件下,站内职工可以从事经营服务工作,也可以从社会上招聘人员。
第二十七条经营服务收入主要用于本单位发展推广服务事业、改善职工工作和生活条件。要制定适当的积累与分配比例。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关系。
第二十八条乡镇站开展经营服务、兴办经济实体的财产、资金和取得的收入不得侵占和平调。
第二十九条乡镇站开展有偿服务、兴办经济实体,享受国家和地方现行的优惠政策。各级畜牧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为乡镇站开展有偿服务、兴办经济实体继续争取政策,创造更加宽松的环境,促进社会化服务向纵深发展。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82)农业(牧)字第47号文同时废止。
㈨ 畜牧兽医局的工作职能
(一)贯彻落实畜牧兽医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划和计划;
(二) 拟定本地区动物疫病防控政策、应急预案以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规划、计划;
(三) 监督管理本地区的动物防疫工作;
(四) 负责兽医医政、兽药药政管理、种畜禽管理、饲料管理、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管理以及动物病原微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五) 指导辖区内的畜牧业的结构调整,制定畜牧业、饲料工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辖区内畜产资源和牧草地资源保护工作;
(六) 组织实施动物卫生科技工作;
(七) 依法监督管理下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
(八) 承办县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㈩ 畜牧局(县级)属下机构兽医站是事业编制的,国家发布的改革事业单位政策中,兽医站会不会改为行政编制
不会改为行政编制,仍然是事业编制。
乡镇畜牧兽医站主要业务和职责:
(一)协助乡镇政府制定发展畜牧业的计划、规划,进行生产统计,制定技术推广计划;
(二)畜禽疫病免疫接种、检疫、消毒、化验诊断、监督、检查等;
(三)畜禽品种生产、供应、配种、改良等;
(四)草原和草地建设、管理、监护等;
(五)饲草饲料的生产、加工、销售;
(六)畜产品收购、加工、贮运、销售;
(七)开展技术培训、讲座、咨询、信息等服务,开展技术示范与指导;
(八)承担上级下达的技术推广任务。
从以上职责,可以看出乡镇兽医站主要从事的是兽医技术服务体系,即动物疫控中心。
兽医体制改革后,分为三大块,一是兽医行政主管体系(畜牧局或农牧局参公或公务员);二是兽医执法体系(动物卫生监督所,参公);三是兽医技术服务体系(动物疫控中心,事业)。
根据兽医站职责,未来改革后必会是事业单位,不会成为行政编制。
(10)畜牧兽医局培训方案扩展阅读: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方向。
1、清理规范现有事业单位。对未按规定设立或原承担特定任务已完成的,予以撤销。对布局结构不合理、设置过于分散、工作任务严重不足或职责相同相近的,予以整合。
2、划分现有事业单位类别。在清理规范基础上,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
对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逐步将其转为企业;对从事公益服务的,继续将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强化其公益属性。
今后,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3、细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细分为两类。
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一类。
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二类。具体由各地结合实际研究确定。
4、严格认定标准和范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是否主要履行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从严认定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5、区分不同情况实施改革。结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特别是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推进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
涉及机构编制调整的,不得突破政府机构限额和编制总额,主要通过行政管理体制和政府机构改革中调剂出来的空额逐步解决。
对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要认真梳理职能,将属于政府的职能划归相关行政机构;职能调整后,要重新明确事业单位职责、划定类别,工作任务不足的予以撤销或并入其他事业单位。
对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可调整为相关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确需单独设置行政机构的,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设置。
已认定为承担行政职能、但尚未调整到位的事业单位,在过渡期内继续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职责,使用事业编制且只减不增,人事、财务、社会保险等依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实施管理。
6、推进转企改制。周密制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方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清查、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核实债权债务,界定和核实资产,由同级财政部门依法核定国家资本金。
转制单位要按规定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核销事业编制,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工商登记,并依法与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或接续社会保险关系。
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后,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深化内部改革,转变管理机制,并依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原则,逐步与原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其国有资产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
13.完善过渡政策。为平稳推进转制工作,可给予过渡期,一般为5年。在过渡期内,对转制单位给予适当保留原有税收等优惠政策,原有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
在离退休待遇方面,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原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支付方式和待遇调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保证离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
在医疗保障方面,离休人员继续执行现行办法,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转制前已退休人员,转制后继续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障等待遇。
有条件的转制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企业年金。要进一步做好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7、明确改革目的。强化事业单位公益属性,进一步理顺体制、完善机制、健全制度,充分调动广大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真正激发事业单位生机与活力。
不断提高公益服务水平和效率,促进公益事业大力发展,切实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公益服务。
8、改革管理体制。实行政事分开,理顺政府与事业单位的关系。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创新管理方式,减少对事业单位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
强化制定政策法规、行业规划、标准规范和监督指导等职责,进一步落实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权。对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积极探索管办分离的有效实现形式,逐步取消行政级别。
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制定机构编制标准,合理控制总量,着力优化结构,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强化监督管理。
9、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探索建立理事会、董事会、管委会等多种形式的治理结构,健全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提高运行效率,确保公益目标实现。
不宜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事业单位,要继续完善现行管理模式。
10、深化人事制度改革。以转换用人机制和搞活用人制度为核心,以健全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建立权责清晰、分类科学、机制灵活、监管有力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
加快推进职称制度改革。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分类人事管理,依据编制管理办法分类设岗,实行公开招聘、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11、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以完善工资分配激励约束机制为核心,健全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要求的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
结合规范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实施绩效工资,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对其他事业单位按照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因地制宜、稳慎推进的原则,实施绩效工资。
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改革进程,探索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绩效工资管理办法,分步实施到位。完善事业单位工资正常调整机制。
12、推进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完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政策,逐步建立起独立于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险体系。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实行省级统筹,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妥善保证其养老待遇水平平稳过渡、合理衔接,保持国家规定的待遇水平不降低。
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年金制度。统筹考虑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水平。
13、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监督。建立事业单位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作为确定预算、负责人奖惩与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
加强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要建立信息披露制度,重要事项和年度报告要向社会公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公益服务事项要进行社会公示和听证。
14、全面加强事业单位党的建设。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及时调整党的组织设置,理顺隶属关系,选好配强党组织领导班子,加强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推进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在促进事业发展、完成本单位中心任务中的领导核心或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在事业单位的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