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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信用专题培训方案

发布时间:2022-04-16 21:59:47

Ⅰ 谁能提供一份检察院开展“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的实施方案啊,谢谢大家啦

很多单位都有的,你直接上检察系统里面查找其他单位的实施方案就可以了,反正大家都在搞活动。方案一摸一样也没有人怪你的。我们单位刚刚搞了这个主题的演讲比赛。

Ⅱ 实习总结报告。求在公务员机关实习的日记、报告、心得等等。收到后补给100分。谢谢

给你一个质监局的工作报告,你参考下,截取一些工作作为自己的实习内容。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全市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回顾总结上半年质监工作情况,研究部署下半年工作任务,动员全市系统干部职工,进一步认清形势,振奋精神,分秒必争,凝心聚力,解放思想,创新实干,确保圆满完成全年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刚才,盱眙局、质检所、稽查支队作了很好的发言,我都赞成,希望各单位认真学习借鉴。根据市局领导班子研究的意见,下面,我主要讲三个方面内容。
一、特色明显,亮点频现,上半年成绩令人振奋
上半年,全市系统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年初确定的工作思路和目标,立足解放思想抓学习教育,立足职责履行抓工作创新,立足服务经济抓重点亮点,立足规范管理抓队伍建设,全系统认识统一,思路清晰,行动迅速,措施有力,较好地完成了上半年的各项目标任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围绕工作创新,监控仪功能得到充分发挥。创新是质监工作的灵魂,只有继承没有创新,就容易导致固步自封和停滞不前,没有创新就没有质监事业发展。所以今年我们把工作创新作为履行职责,做好工作的突破口,并且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效果。
一是立足加强质量安全,创新了监管模式。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为了提升监管有效性,各地分别创新了与当地实际情况相适应的监管模式。金湖局会同县有关部门开展全县食品生产行业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成立了组织,制定了《食品生产示范单位认定实施细则》;城区分局在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中导入信用体系的长效机制,制订了《淮安市城区食品生产质量安全信用行为规范》,规定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在生产环境、原材料、设施人员、生产过程、产品要求等五个方面加强导入信用体系,使工作针对性强而易操作;洪泽县采取“联小做大、整合做强”方式,以该县获证豆制品生产企业-全味食品有限公司为龙头,取缔了一批生产条件差的豆制品小作坊,整合和规范了豆制品加工行业。上半年,全市系统共出动监管人员 1520人次,检查食品生产加工单位641家,其中生产企业495家,食品小作坊146家,现场发现问题56个,全部责令整改到位。查处无证生产食品及相关产品企业4家,处罚5.5万元。通过努力,全市共有511家企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其中新发证企业 46 家48个单元,换证18家18个单元,扩项3家5个单元。
在特种设备监管方面,我们制定了特种设备重大隐患公示、重大隐患分级挂牌、重大隐患举报奖励、重大隐患整改效果监督检查和重大隐患排查建档5项制度,并督促各企业建立事故隐患定期排查分析、重大隐患申报和重大隐患专家评估3项制度。盱眙局按生产单位的安全管理水平、设备重要程度、设备隐患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实行ABCD四级管理,分类建立台账,对情况较好的158户A类企业实行远距离监管,对安全管理薄弱、安全投入少的123户C类企业实行近距离监管、对有重点监控设备的10户B类企业实行重点监管、对存在重大隐患及违法行为的68户D类企业实行贴身监管,把工作重点落实在B、D两类企业,提高了工作的有效性。楚州局针对淮城镇的92台豆制品小作坊锅炉未登记、难监管、无证隐患大的特点,协调淮城镇政府共同对在用小规格锅炉进行专项整治,采取先宣传后整治,先检验后使用,先培训后发证的做法,停止运行23家,整改到位48家,报废锅炉7台次,停用锅炉9台。使小规格锅炉安全监管走上了正常轨道。上半年,全系统组织了4次特种设备专项督查,出动人员1068人次,排查隐患504项,排查重大隐患54项,所有隐患均督促整改。注册登记特种设备928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2834人。现场监察特种设备使用单位287家,气瓶充装单位34家,重点监控设备178台,下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196份,立案查处40起,向政府报告重大问题5次。全市重新排查重点监控设备419台。
二是立足现实优质高效,创新了服务模式。在服务企业“节能减排”方面,我们会同市经贸委和市水利局联合加强对全市31家年耗煤万吨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管理,宣传《节约能源法》和《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督促、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楚州局以降低企业单位GDP耗能指标作为目标,广泛开展“能源计量管理创优”活动,加强对重点企业工业用水、用电、用煤计量指导。帮助盐化厂、化肥厂、钛白粉厂等重点耗能企业,培训能源计量人员,淘汰高耗煤锅炉,逐步实现能源计量的数据化管理。仅钛白粉厂1-5月就节电5000多度、节煤260吨。上半年,我们帮助5家企业完成计量保证确认,24家企业完成计量合格确认,13家企业完成“C”标志验收。按照市政府“4221”工程目标,开展了“2008年淮安市计量诚信单位”的创建活动,确定了33个单位为淮安市计量诚信单位。
涟水局全面推行“一票清”制度,创新服务企业协调联动机制。加强与县发改委、经贸委联系,三个部门联合发文,成立服务企业领导小组,通过联席会议、温馨提示、信息互通等工作机制,主动为落户涟水的招商引资企业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实行前置服务,避免企业为消除隐患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努力营造“重商、亲商、爱商、扶商”的发展环境,提高了工作效能,形成了服务企业发展的合力。“一次性收费,一揽子服务”的工作模式得到了涟水县委、县政府领导的高度赞同和企业一致好评。一方面切实为企业减轻了负担,加快企业发展,另一方面规范了自身的工作行为,转变了工作作风。
盱眙局创新“两卡一汇办” 服务模式,在对企业进行普查或专项检查中随时携带“服务企业提示卡”,将发现的问题及相关要求及时登记在提示卡中,主动告知企业,并交相关承办部门承办,承办部门接到提示卡后按照提示内容,在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主动上门到企业征求意见进行服务并将服务结果填写在“服务企业反馈卡”上,建立适时汇办、定期交流制度。对存在问题较多,办理难度比较大需要多个部门共同办理的问题,局里根据需要随时成立临时小组进行联办、汇办,指定主办人,拿出高效便捷的方案措施,限时帮助企业解决问题。并规定每月集中交流一次两卡服务情况,查找不足,总结经验,以便为企业提供更好的服务。
三是立足促进和谐规范,创新了工作机制。首先,着力提升行政效能的创新。我们按照“高效服务,创新发展”的要求,广泛开展行政效能提升活动,明确活动的任务、内容、标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措施。金湖局为提升效能建设层次和水平,推行“一站式” 服务,完善12365质监服务中心,统一受理、交办、督办各类服务事项;推进“阳光”政务,借助政务公开栏、网络平台,推行政务 “四有四公开”,即单位有效能手册、窗口有服务指南、集体有服务承诺、个人有岗位职责,做到职权目录公开、服务流程公开、收费依据标准公开、办事结果公开;推进“规范化” 服务,在积极推行体系认证的基础上,不断完善首问首办、公示公告制、岗位责任制、限时办结超时默认制、述勤述廉评议制、责任追究制等制度的实施细则,明确责任到具体人员。
其次,着力规范执法行为的创新。积极探索“高效、便捷和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行政执法机制”的新路子,采取坦诚沟通、全过程说理、执法中普法的创新举措,实行文明执法,以理服人,努力钝化和消除相对人的矛盾,将执法说理细节贯穿于执法事前、事中、事后每一个环节,从而出现因为了解而理解、因为理解而支持、配合执法的良好局面。上半年,组织专项整治和专项打假7次,出动执法人员2060人次,查处案件195起,其中大要案27起,查获各类假冒伪劣产商品标值达3450余万元,捣毁制售假冒伪劣窝点 17个,移送公安机关案件4 起。全市系统自推行全程说理式执法以来,办理行政案件120多起,及时结案率100%,相对人满意率100%,实现了历史性的突破。
第三,着力便民惠民措施的创新。为进一步扩大“12365”举报投诉中心的影响,我们加强与知名商贸企业的合作,设立了“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12365投诉举报中心淮安新亚商城工作站”。此项工作得到省、市有关领导的大力支持和肯定,要求作为全省示范推广。省局张亚青副局长、人大刘维亚副主任、市政府陆长苏副市长、市政协雍树标副主席、市纪委周茂萱副书记等领导还亲自出席了3月15日的成立授牌仪式。为规范服务流程,细化便民措施,提高服务效能,当好全省的示范,专门制定了工作站管理办法,将服务流程和人员守则公示上墙,设立了引导卡,工作人员挂牌上岗,目前工作站运行良好,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和称赞。
为了方便组织机构参加年检,市情报所加大投入,新上了短信群发系统,对到期及未参加年检的组织机构通过短信提醒,该系统的投入使用极大的方便了有关单位,也提高了工作效率。该所还积极加强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金融管理部门和市司法局的联系沟通,积极推动代码证书在住房公积金管理、银行帐户管理系统和司法行政系统中使用,提高了全市代码工作的整体水平,保证全市代码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四,着力提高服务能力的创新。质检所申请的6大类1113项产品、583项参数顺利通过实验室资质认定复评审及扩项评审;淮安食品农产品检测中心35项产品、449项参数顺利通过实验室资质认定复评审及扩项评审,也顺利通过了国家实验室认可监督评审。购置了超声波测厚仪、自动定氮仪、角强度试验机等7台套设备,《食品及食品原材料中黄曲霉毒素B1、B2、G1、G2、M1、M2检测方法研究》、《食品中吊白块的检测方法研究》、《食品中甜蜜素的快速测定》三项课题填补国内空白;纤检所共投入150万元用于新上棉花HVI实验室、干茧公检实验室建设和人员业务培训;计量所完成原子吸收、液相色谱、扭力扳手等6项常规检测项目的考核验收的同时,把主要精力用在省局“十一五”重点项目,盐化工实验室中液体流量计装置的前期调研和筹建工作上,有望近期列入淮安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二)围绕重点亮点,推进器作用得到充分彰显。检验我们学习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标准,就是我们在思想上是否有转变,能力上是否有提高,工作上是否有亮点,是否有实效。上半年,我们的亮点体现在“五个新”。
一是质量兴市工作取得新突破。市政府原则同意成立市质量兴市领导小组,完成了《淮安市“质量兴市”活动实施意见》、《关于建立淮安市质量振兴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起草工作。我们撰写的《关于进一步推进以质取胜战略的建议》专题报告,就推进质量兴市、实行质量奖励等工作提出建议,市领导专门作出批示。对县(区)质量兴市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召开质量兴市工作研讨会,交流工作体会,加快工作进度。淮阴区、涟水县质量兴市工作全面推进,涟水局积极主动向县委、县政府汇报,获得了支持,组织召开了全县质量兴县工作会议,全面启动质量兴县工作,淮阴区今年拟申报省局验收。
二是标准“制高点”抢占取得新进展。为加快标准化自主创新步伐,抢占技术标准制高点,我们积极组织动员企业申报国家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委员会以及工作组,积极帮助企业做好协调工作,目前我市的江苏安邦、江苏天宇、洪泽海珠等3个企业申报了国家专业标准化工作组。从去年底开始我们就积极帮助指导洪泽海珠公司申报气缸套国家标准起草工作,目前已申报成功并且该企业已成为气缸套国家标准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组长单位,已有4个起草标准被国家标准委正式发布。
三是农业和服务标准化取得新硕果。围绕淮安高效农业、特色农业、出口农业,加强与龙头企业的结合,做好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和农业标准的建立,今年在有2个国家级示范区的基础上,又上报6个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和24个农业地方标准。金湖县建成的20万亩省级优质专用弱筋小麦示范区,累计生产36.23万吨优质弱筋小麦,农户户均增收1482.98元;国家优质荷藕示范区示范种植15万亩,农户人均年增收150元。今年我们在做好去年确定的市移动公司标准体系建立工作的基础上,积极开展服务标准化工作,提升服务业发展水平,拓展其它领域,申报了市邮政局物流等3个项目作为省级试点,有7个企业作为标准化良好行为的试点。盱眙局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凹土产业发展规划的要求,将凹凸棒粘土3个产品纳入省地方标准制订计划,同时还积极申报了野生葛滕粉和盱眙龙虾养殖生产技术规程2个省地方标准的申报工作。
四是品牌建设取得新成效。积极与相关部门联手,开展好调查摸底和重点产品培育工作,组织企业申报中国名牌、江苏名牌、江苏质量奖,帮助1家企业的总部申报中国名牌,有15家企业拟申报江苏名牌、6家企业申报了省质量奖。组织开展淮安市质量奖、淮安名牌产品申报、评审工作,对申报的企业全部进行了材料审查和现场审核,初步确定了51个淮安名牌和5家淮安市质量奖。为发展地方经济特色,积极做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盱眙龙虾”作为地理标志产品已经通过省局审查,上报国家局审批。“洪泽湖螃蟹” 启动了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我们还积极组织开展“淮安市质量诚信单位”评选,全市共有94家企事业单位获此殊荣,已受理近30家企业申报“淮安市信得过产品”的申请。动员组织我市有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国家免检产品”,符合条件4家企业5种产品,均已上报“国家免检产品”。
五是专项整治呈现新局面。为进一步巩固全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经验成果,我们按照省局《深入开展部分重点产品质量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工作要求,紧密结合淮安实际,明确责任、精心部署、狠抓落实。做到了人员不散、班子不撤、旗帜不倒、工作不断,保证了工作的延续性,全市的专项整治工作有序开展。截至目前,“四个100%”目标中,我市前5类重点产品生产企业共计58家企业,现已100%完成建档任务;备案的企业标准100%进行了复审;积极组织企业加入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目前全市共有入网企业319家,其中9类69种产品入网企业210家,激活5家。国家总局确定的3类16种产品的重点生产企业入网、赋码、激活工作已经全部完成。
(三)围绕队伍建设,质监新形象得到充分展示。局领导班子带头摒弃僵化思想,用创新的精神学习新理论,用发展的观念理解新理论,立足质监工作的新实践认识新理论。并深刻审视淮安质监系统所处环境的变化,深入分析优势与不足,深刻反思了解干部职工的思想精神状态,着力探索淮安质监工作的新思路、新途径、新举措。
一是树立了创新发展理念。半年来的工作实践,使我们清醒地认识到,要实现淮安质监事业的跨跃式发展,就必须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继续解放思想,着力转变不适应科学发展观的思想观念,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淮安质监发展的突出问题。所以,市局领导一班人带头深入学习十七精神,学习关于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论述,学习省局和市委、市政府领导讲话。党组中心组6次组织专题学习,撰写体会文章,为全市系统树立了榜样。通过学习教育,进一步增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树立了争先创优,勇当一流的雄心壮志;只要能促进淮安经济社会和质监事业的和谐发展,只要是符合三个有利于原则,我们就做到大胆试,大胆闯,牢固树立地方发展我发展的理念;谋求切合淮安实际,全面履行职责的新路径,真正做到把全市系统上下的思想意志凝聚到省局的决策上来、工作重心落实到省局的部署上来,实现了由保障型向创新型、事务型向发展型、技术型向服务型的三大根本转变。
二是扩展了党建创建平台。我们还充分利用现代网络手段,在市局机关局域网上开办了“网上党校”,为全体干部职工提供了解放思想学习教育与信息交流的空间和平台。在全系统特别是团员青年中开展了“学恩来精神,赛优质服务”活动,并积极申报1个“优质服务示范窗口”和2名“优质服务明星”。市质检所积极申报“全国青年文明号”,组织开展“做好服务发展、让企业群众满意”主题教育活动,巩固和扩大“倡导阳光心态、构建和谐质监”活动成果。组织开展“抗震救灾,爱心奉献”活动,全系统共为灾区捐赠善款11万多元,190党员干部积极响应中组部和市级机关工委号召,自觉交纳特殊党费共计23210元。农村扶贫、社区共建、城镇“4050”人员和特困家庭的帮扶工作,做到早调研、早计划、早落实,工作积极主动,措施有力,成绩显著,受到市领导 表扬。

Ⅲ 如何提高司法公信力

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至少三次提到了法律的权威问题,其中第二次更把司法权威确定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目标和特征。年初以来在在开创我省法院工作新局面的活动中,张文显院长曾多次指出,“要密切关注以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为目标的司法改革的进程,坚持‘公正与效率’的法院工作主题,以公正和效率赢得权威,以权威保障公正和效率”深刻阐述了司法权威与法院工作的关系。司法权威与司法公信力是一对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在某些语言环境当中两者的含义基本相同。针对现阶段的法院工作而言,树立司法权威的目标主要是通过提高法院司法公信力来实现的。结合目前法院工作的实际情况,我们所面临的实现任务是如何在短时期内切实提高法院的司法公信力,从而为真正实现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夯实基础、创造条件。
司法公信力这一概念具有两个维度:“一是信用的维度,即司法机关获得公众信任的能力;另一个是信任的维度,即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程度”,而在多数情况下我们主要是在“公众信任程度”这一语义下使用司法公信力一词的,即“公司公信力是指社会公众对司法主体、司法程序、司法运作过程和司法裁判的尊重和认同,是司法在公众心目中所建立的信服状态”。是我们法院所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为此我们需要面对客观现实,透视司法现状与公众需求存在差距的根本原因,从而找出快速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具体方案。
一、法院司法公信力的现实状况
事实上无论我们从哪一个载体中获得关于司法公信力的信息,最初都源自各种评价主体同法院打交道的经历,从当事人而言他们是程序和实体的亲历者,从相关利益方而言他们是公平与否的感知者,从社会舆论方的角度他们是公信力评判的参与者,总之他们都是对于自己同法律、法院、法官的接触交往中形成公信力判断的。也就是说,法院司法公信力的高低是于法院的日常工作分不开的,我们需要从法院工作的方方面面来重新审视公信力问题。目前我们法院的整体司法公信力不高,主要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
(一)法官的职业形象受到质疑。以四川省为例,四川高院曾就法院公信力问题展开过社会调查,结果显示,有三分之一的当事人受访者对法官的职业形象评价一般,其中作出负面评价的接近两成,超过七成的受访者认为个别法官违法违纪对法官整体形象的影响最为恶劣。这个调查结果对于法院整体而言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应当看到,目前我们法官队伍在整体结构上仍然是经验型多于知识型,这同我们建立知识型与经验型结合的法院队伍的目标还有一定差距。法官这一职业社会地位还不高,法官自身的职业荣耀感还不强。
(二)裁判的公正性受到质疑。由于法官的司法能力水平还不能完全适应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司法需求,因而有些裁判还存着认定事实不准、说理论证不清、责任划分不明的现象,困扰法官多年的执行难问题仍然很尖锐,信访问题一直不容忽视。另外,社会上存在的一些不良风气,如说情风、干预风也侵蚀着法官良知,直接导致了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不信任。
(三)程序的公信力受到质疑。突出表现在,各级法院中超审限案件仍然存在,严重影响法院的声望;法官驾驭庭审能力不强,庭审功能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发回重审案件过多,增加当事人诉累;“暗厢操作”依然存在,审判公开仍需进一步加强;法官与律师的交往还很普遍等,这些现象表明我们离程序公正的目标还有很大差距。
二、造成法院司法公信力不高的原因
(一)法官素质不高是造成法官职业公信力偏低的根本原因。法官是法律的实施者,他的一言一行都关系到法律的尊严,法官形象在很多场合就是法院形象的具体化。在西方有这样一句法谚:“仅次于上帝完美的人就是法官”,生动地表明了社会公众对于法官这一职业的崇高期待。“打铁先要自身硬”,现阶段造成司法公信力不高的根本原因还是人的问题,因此解决法官素质问题始终成为我们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制度因素是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客观原因。在各种现实制度当中,司法行政化倾向对于司法公信力的影响最大。这种行政化倾向既有来自法院外部的,如对于法院的行政化功能定位、对于法院人、财、物的行政化管理、以及法官职业的行政化倾向等,还有来自于法院内部的,如法官职能的行政化、干部管理的行政科层制、以及各种内部行政审批制度等。目前,理论界与实务界都认识到司法独立的重要性,从某种角度上看司法权的本质是一种由法官代表国家行使的判断权,而缺乏体制独立保障的判断权是很难最终获得公众信服的。
(三)公众认知不够是影响司法公信力的社会主观原因。漫长的封建社会留给我们的主要是一种以人治思想为基础的法律文化,无论是“德主刑辅”,还是“礼法并用”,其中蕴含更多的是一种道德优位的法律观。现实生活中,当人们出现纠纷后诉讼往往是其最后采取的不得以的手段,即使进入诉讼更多的人首先想到的往往是托关系、找熟人,而一旦败诉有的人便会四处告状、长年上访,有的则寄希望于找到“大官”为自己鸣不平,这种“清天情结”的背后隐藏着浓厚的官本位思维定式。目前公众对于法院的了解主要是通过大众媒体,很多人对于近几年法院在司法改革中取得的成果以及法院各项工作的进展并不了解,他们只是凭借一些个案的报道或是传闻便产生了对司法公信力的质疑,这一点对于我们省法院而言更为突出。
(一)建立高素质法官队伍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基础。从长远角度看,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法官队伍是建设现代法治国家的关键环节,也是司法回应民众信任和期待从而提高司法共信力的核心内容。首先,通过严格的法官选任制度,让优秀的法律人才充实到法官队伍。目前许多基层法院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着法官老龄化、年龄断层等现象,人才外流则是各个法院都要面对的问题。只有把法官队伍塑造成一支高素质的团队,法官职业的荣耀感才有可能随之产生。其次,通过科学的法官管理制度,实现法官队伍的健康有序发展。通过建立和完善各种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不仅要让优秀的法官能够脱颖而出,而且要激发法官团队的整体合力。再次,要以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为重点,树立公正廉洁的良好公众形象。提高司法公信力不仅是法院的工作目标,更是每个法官的职责所在。霍姆斯在《普通法》一书中的格言“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从某种意义上讲他更是在强调由法官经验积累而成的一个个判例对于整个普通法系的重要性。对当事人而言,“张法官”、“李法官”都代表着全体法官、代表着法院甚至是法律,因而我们每位法官都应树立一种“一损俱损,一荣俱荣”的团队意识,把提高司法公信力落实到日常工作当中。从这一点上看,法官的队伍建设不仅应是自上而下的,也应当是自下而上的。我们目前正在开展的“创建学习型法院、培养研究型法官”活动,为每位法官实现“内增实力,外树形象”的目标提供了良好的学习和研究的平台。
(二)提高司法能力水平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关键。目前我们主要是通过建立公正高效的司法制度来实现司法能力水平的提高的,其中这样几项制度建设直接关系到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建设。第一,强化审判公开。在支撑司法权公正高效运行的各项制度中公开审判无疑具有核心的地位。“正义不但要伸张,而且必须以看得见的方式伸张。”事实上公开审判制度中的每一小步改革,往往都能成为推进法治进程的强大动力。我们在诸如提高开庭率、证据认证公开、审委会参与公开审理、案件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等许多方面还可以进行许多大胆的探索性工作。第二、提高审判质量与效率。“从权力运行的角度,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权在其运行的过程中以其主体、制度、组织、结构、功能、程序、公正结果承载的获得公众信任的资格和能力。”从这一点分析司法公信力的高低取决于我们是否为公众提供了优质高效的司法产品。评价审判质量效率的标准有很多,但有两个标准是核心的:一个是结果公正标准,另一个是程序合法标准。为此我们应始终把公平正义作为法院工作的生命线,全面提高审判质量与效率,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司法需求。第三、建立科学的审判管理机制。目前将法院的管理细分为审判管理与司法行政管理已基本成为共识,强化审判管理已成为各级法院提高审判质量的有力手段。借助于审判质量与效率评估体系的管理功能,使我们能够建立起法院内部的案件流程管理体系、上下级法院间质量评查体系,通过科学的管理促进司法能力的提高。
(三)把司法改革作为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动力。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目前我们民主法制建设中所面临的主要矛盾是,“民主法制建设与扩大人民民主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政治体制改革需要继续深化”。司法活动是依照特定的程序和方式宣示法律公正的过程,公众主要是通过司法制度的整体设计和具体运作来感知和认识司法的,因此司法改革能够起到提升司法权威、提高公司公信力的作用。首先,健全审判独立制度,探索符合审判规律和法官思维规律的审判运行体制,既有利于充分发挥合议庭、庭长、主管院长、审委会的各项职能,调动全体法官工作和学习的积极性,又能实现权力行使与监督制约的统一,建立责权明晰的审判责任制度也能够成为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深层动力。其次,通过增强司法权威的相关改革,例如适当扩大法院对于行政行为审查的范围、建立严格和庄严的法庭仪式、加强对法庭秩序的维护等,达到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客观效果。司法权威与司法公信力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一对概念。司法权威又称为司法尊严,一般被理解为“司法机关应当享有的权威及公信力,它是司法能够有效运行,并能发挥其应有作用的基础和前提”。与司法公信力所强调的公众信任和信用这两个实然意义的维度不同,司法权威往往更强调司法机关在国家机构运行体制中的地位,它与司法公信力的最大区别是其所具有的应然意义的维度,我们更多是把司法权威作为一种目标指示性词语来使用的。应当说,没有司法公信力的实现就没有司法权威的实现,司法公信力建设是实现司法权威的主要途径,司法公信力的强弱是司法权威是否实现的主要参数。
(四)通过优化司法环境来保障司法公信力建设。从表面上看,个别司法不公现象无疑是我们法院面临的司法公信力建设中的最大障碍。而从法院外部的司法环境来看,如何提高法院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声望就显得尤为重要。首先,理顺法院与党委、人大、政府等的关系。无论从党的先进性还是代议制的角度,党委和人大的意见都属于广义的公众信任的范畴,他们有权代表人民群众对于司法公信力做出直接评价,因此“党管司法”是我们必须始终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同时,我们也要尽量争取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对于法院工作独立性、专业性的理解,以赢得他们对于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尊重,共同维护法律的权威。其次,规范法院与新闻媒体的关系。在西方国家中,媒体一般被认为是继国家、政府、法院之后的第四种权力。我们要在坚持客观真实和维护法律权威的媒体监督原则的同时,畅通各种新闻监督渠道,防止不当报道造成法院工作的被动。我们还要充分利用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加强法制宣传工作,把媒体作为外树形象的窗口。再次,营造良好的社会基础和氛围。从增强公众对司法的认知入手,使他们能够了解诉讼程序的基本要求及风险、尊重司法裁判的既判力,从而降低社会纠纷解决的成本,减少影响社会和谐的对抗性因素,最终让尽可能多的社会成员信任司法,自觉维护司法权威,为司法公信力建设夯实群众基础。
总之,我们应始牢记我们的法院是人民的法院,我们的法官是人民的法官,我们提高司法公信力就是为了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也是为了实现更好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无论从树立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角度,还是从树立全社会对法律的共同信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角度,我们法院、法官与社会公众的法治理想和目标都是一致的。从权力到权威、从信任到信仰,为此我们都任重而道远。(作者单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第1页共1页

Ⅳ 行政处罚信用修复方式是怎样的,是不是先通过培训才可以

企业申请信用修复须履行政处罚决定,并作出信用修复承诺。一般失信行为申请信用修复的,可向信用网站或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提供履行行政处罚材料,作出信用修复承诺,经过核实程序后,在最短公示期期满后撤下相关公示信息;严重失信行为申请信用修复的,除达到上述要求外,还需主动参加信用修复培训,并由信用服务机构提交信用报告。

Ⅳ 企业信用修复什么意思失信企业需要参加培训吗

信用修复制度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机制。信用修复是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重要环节,是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的必然要求,是失信主体退出惩戒措施的制度保障。纳入失信“黑名单”的被执行人提供自我纠错,修复“信用裂痕”的机会, 其意义,不仅仅是为失信行为“打补丁”,而是为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律义务提供正向激励,为经济社会发展尤其是当前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更加优质的司法服务和保障,进而从更深层次上推进诚信社会建设。

企业申请信用修复须履行政处罚决定,并作出信用修复承诺。一般失信行为申请信用修复的,可向信用网站或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提供履行行政处罚材料,作出信用修复承诺,经过核实程序后,在最短公示期期满后撤下相关公示信息;严重失信行为申请信用修复的,除达到上述要求外,还需主动参加 修尔信 信用修复培训,并由信用服务机构提交信用报告。

Ⅵ 行政处罚信用修复有什么规定限制,哪些企业可以参加培训修复

行政相对人须向行政处罚归属地信用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信用修复承诺书原件,须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行政相对人主要登记证照(主要包括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等)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三、已履行行政处罚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缴罚款收据等)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四、主动参加信用修复培训的证明材料。

五、由综合信用服务机构试点单位 修尔信 和征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

主要是指违法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程度较大的行政处罚信息。

主要包括:

一、因严重损害自然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等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因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做出裁判或者决定后,因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且情节严重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因拒不履行国防义务,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

二、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构成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信息;

三、经行政处罚决定部门认定的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第八条 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在网站最短公示期为六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三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Ⅶ 怎么修复失信企业的信用行政处罚问题需要参加信用培训吗

主要是指违法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程度较大的行政处罚信息。

主要包括:

一、因严重损害自然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等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因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做出裁判或者决定后,因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且情节严重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因拒不履行国防义务,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

二、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构成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信息;

三、经行政处罚决定部门认定的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第八条 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在网站最短公示期为六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三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申请信用修复须履行政处罚决定,并作出信用修复承诺。一般失信行为申请信用修复的,可向 修尔信 信用网站或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提供履行行政处罚材料,作出信用修复承诺,经过核实程序后,在最短公示期期满后撤下相关公示信息;严重失信行为申请信用修复的,除达到上述要求外,还需主动参加信用修复培训,并由信用服务机构提交信用报告。

电子商务信用方面的法律法规文件有哪些

电子商务信用方面的法律,是调整以电讯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交易形式所引起的回商事关系的法律规答范体系。电子商务法是一个非常庞杂的法律体系,涉及许多领域,既包括传统的民法领域,又有新的领域如电子签字法、电子认证法等,这些法律规范总体上属于商法的范畴。

Ⅸ 企业修复信用的方式有哪些是否需要参加培训呢

1,收集客户资料
“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军事斗争中的成功经验同样适应于现代商业社会。买方市场形成后,由于客户资源有限,企业销售已经转变为一种竞争性的销售,赊销方式普遍流行。在这样的情况下,了解客户、合作伙伴和竞争对手的信用状况对于企业防范风险、扩大交易、提高利润、减少损失尤为重要。信息收集已经成为信用社会经济繁荣与稳定的重要基础。
评估和授信
2,评估客户的信用,决定给予客户怎么样的信用额度和结算方式,是企业控制信用风险的重要手段。传统的信用评估是建立在经验基础上的,很难保证评估的准确性和科学性。科学的信用评估应该建立在经验和对信用要素进行科学分析的基础上。他首先要求对信用要素进行详细分析,然后综合本企业的经验以及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经验,经过比较权重、量化指标,最终达到一个统一的评价标准。
3,保障债权
债权保障的工作主要有:信用管理人员和法律专业审核合同条款,排除可能造成损失的漏洞;严格审查单证票据,防止各种结算方式的欺诈;提出债权保障建议、包括保理、信用保险、福费廷、银行担保、商业担保、个人担保等手段转嫁信用风险,减少信用损失。
4.账款追收
只要从事商业活动的企业,就有可能出现逾期应收账款。企业必须认真分析每笔应收账款逾期的原因,找到最佳处理对策,并马上实施追收。处理逾期应收账款最忌讳的就是拖延,很多本来能够收回的帐款,随着时间的流逝变为坏账。 信用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是市场竞争中最宝贵的无形资产。因此,以资信、产品质量、服务为主体的企业信用体系,越来越成为现代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美国科学家富兰克林在《给一个年轻商人的忠告》中有一句话:“切记,信用就是金钱”。前世界银行首席经济学家斯蒂格里茨认为,在市场经济运作中,资源配置并非完全取决于价格因素,有时更多的取决于企业信誉。

Ⅹ 如何提高司法公信力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至少三次提到了法律的权威问题,其中第二次更把司法权威确定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目标和特征。年初以来在在开创我省法院工作新局面的活动中,张文显院长曾多次指出,“要密切关注以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为目标的司法改革的进程,坚持‘公正与效率’的法院工作主题,以公正和效率赢得权威,以权威保障公正和效率”深刻阐述了司法权威与法院工作的关系。司法权威与司法公信力是一对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在某些语言环境当中两者的含义基本相同。针对现阶段的法院工作而言,树立司法权威的目标主要是通过提高法院司法公信力来实现的。结合目前法院工作的实际情况,我们所面临的实现任务是如何在短时期内切实提高法院的司法公信力,从而为真正实现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夯实基础、创造条件。 司法公信力这一概念具有两个维度:“一是信用的维度,即司法机关获得公众信任的能力;另一个是信任的维度,即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程度”,而在多数情况下我们主要是在“公众信任程度”这一语义下使用司法公信力一词的,即“公司公信力是指社会公众对司法主体、司法程序、司法运作过程和司法裁判的尊重和认同,是司法在公众心目中所建立的信服状态”。是我们法院所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为此我们需要面对客观现实,透视司法现状与公众需求存在差距的根本原因,从而找出快速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具体方案。 一、法院司法公信力的现实状况 事实上无论我们从哪一个载体中获得关于司法公信力的信息,最初都源自各种评价主体同法院打交道的经历,从当事人而言他们是程序和实体的亲历者,从相关利益方而言他们是公平与否的感知者,从社会舆论方的角度他们是公信力评判的参与者,总之他们都是对于自己同法律、法院、法官的接触交往中形成公信力判断的。也就是说,法院司法公信力的高低是于法院的日常工作分不开的,我们需要从法院工作的方方面面来重新审视公信力问题。目前我们法院的整体司法公信力不高,主要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 (一)法官的职业形象受到质疑。以四川省为例,四川高院曾就法院公信力问题展开过社会调查,结果显示,有三分之一的当事人受访者对法官的职业形象评价一般,其中作出负面评价的接近两成,超过七成的受访者认为个别法官违法违纪对法官整体形象的影响最为恶劣。这个调查结果对于法院整体而言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应当看到,目前我们法官队伍在整体结构上仍然是经验型多于知识型,这同我们建立知识型与经验型结合的法院队伍的目标还有一定差距。法官这一职业社会地位还不高,法官自身的职业荣耀感还不强。 (二)裁判的公正性受到质疑。由于法官的司法能力水平还不能完全适应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司法需求,因而有些裁判还存着认定事实不准、说理论证不清、责任划分不明的现象,困扰法官多年的执行难问题仍然很尖锐,信访问题一直不容忽视。另外,社会上存在的一些不良风气,如说情风、干预风也侵蚀着法官良知,直接导致了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不信任。 (三)程序的公信力受到质疑。突出表现在,各级法院中超审限案件仍然存在,严重影响法院的声望;法官驾驭庭审能力不强,庭审功能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发回重审案件过多,增加当事人诉累;“暗厢操作”依然存在,审判公开仍需进一步加强;法官与律师的交往还很普遍等,这些现象表明我们离程序公正的目标还有很大差距。 二、造成法院司法公信力不高的原因 (一)法官素质不高是造成法官职业公信力偏低的根本原因。法官是法律的实施者,他的一言一行都关系到法律的尊严,法官形象在很多场合就是法院形象的具体化。在西方有这样一句法谚:“仅次于上帝完美的人就是法官”,生动地表明了社会公众对于法官这一职业的崇高期待。“打铁先要自身硬”,现阶段造成司法公信力不高的根本原因还是人的问题,因此解决法官素质问题始终成为我们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制度因素是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客观原因。在各种现实制度当中,司法行政化倾向对于司法公信力的影响最大。这种行政化倾向既有来自法院外部的,如对于法院的行政化功能定位、对于法院人、财、物的行政化管理、以及法官职业的行政化倾向等,还有来自于法院内部的,如法官职能的行政化、干部管理的行政科层制、以及各种内部行政审批制度等。目前,理论界与实务界都认识到司法独立的重要性,从某种角度上看司法权的本质是一种由法官代表国家行使的判断权,而缺乏体制独立保障的判断权是很难最终获得公众信服的。 (三)公众认知不够是影响司法公信力的社会主观原因。漫长的封建社会留给我们的主要是一种以人治思想为基础的法律文化,无论是“德主刑辅”,还是“礼法并用”,其中蕴含更多的是一种道德优位的法律观。现实生活中,当人们出现纠纷后诉讼往往是其最后采取的不得以的手段,即使进入诉讼更多的人首先想到的往往是托关系、找熟人,而一旦败诉有的人便会四处告状、长年上访,有的则寄希望于找到“大官”为自己鸣不平,这种“清天情结”的背后隐藏着浓厚的官本位思维定式。目前公众对于法院的了解主要是通过大众媒体,很多人对于近几年法院在司法改革中取得的成果以及法院各项工作的进展并不了解,他们只是凭借一些个案的报道或是传闻便产生了对司法公信力的质疑,这一点对于我们省法院而言更为突出。 (一)建立高素质法官队伍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基础。从长远角度看,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法官队伍是建设现代法治国家的关键环节,也是司法回应民众信任和期待从而提高司法共信力的核心内容。首先,通过严格的法官选任制度,让优秀的法律人才充实到法官队伍。目前许多基层法院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着法官老龄化、年龄断层等现象,人才外流则是各个法院都要面对的问题。只有把法官队伍塑造成一支高素质的团队,法官职业的荣耀感才有可能随之产生。其次,通过科学的法官管理制度,实现法官队伍的健康有序发展。通过建立和完善各种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不仅要让优秀的法官能够脱颖而出,而且要激发法官团队的整体合力。再次,要以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为重点,树立公正廉洁的良好公众形象。提高司法公信力不仅是法院的工作目标,更是每个法官的职责所在。霍姆斯在《普通法》一书中的格言“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从某种意义上讲他更是在强调由法官经验积累而成的一个个判例对于整个普通法系的重要性。对当事人而言,“张法官”、“李法官”都代表着全体法官、代表着法院甚至是法律,因而我们每位法官都应树立一种“一损俱损,一荣俱荣”的团队意识,把提高司法公信力落实到日常工作当中。从这一点上看,法官的队伍建设不仅应是自上而下的,也应当是自下而上的。我们目前正在开展的“创建学习型法院、培养研究型法官”活动,为每位法官实现“内增实力,外树形象”的目标提供了良好的学习和研究的平台。 (二)提高司法能力水平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关键。目前我们主要是通过建立公正高效的司法制度来实现司法能力水平的提高的,其中这样几项制度建设直接关系到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建设。第一,强化审判公开。在支撑司法权公正高效运行的各项制度中公开审判无疑具有核心的地位。“正义不但要伸张,而且必须以看得见的方式伸张。”事实上公开审判制度中的每一小步改革,往往都能成为推进法治进程的强大动力。我们在诸如提高开庭率、证据认证公开、审委会参与公开审理、案件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等许多方面还可以进行许多大胆的探索性工作。第二、提高审判质量与效率。“从权力运行的角度,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权在其运行的过程中以其主体、制度、组织、结构、功能、程序、公正结果承载的获得公众信任的资格和能力。”从这一点分析司法公信力的高低取决于我们是否为公众提供了优质高效的司法产品。评价审判质量效率的标准有很多,但有两个标准是核心的:一个是结果公正标准,另一个是程序合法标准。为此我们应始终把公平正义作为法院工作的生命线,全面提高审判质量与效率,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司法需求。第三、建立科学的审判管理机制。目前将法院的管理细分为审判管理与司法行政管理已基本成为共识,强化审判管理已成为各级法院提高审判质量的有力手段。借助于审判质量与效率评估体系的管理功能,使我们能够建立起法院内部的案件流程管理体系、上下级法院间质量评查体系,通过科学的管理促进司法能力的提高。 (三)把司法改革作为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动力。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目前我们民主法制建设中所面临的主要矛盾是,“民主法制建设与扩大人民民主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政治体制改革需要继续深化”。司法活动是依照特定的程序和方式宣示法律公正的过程,公众主要是通过司法制度的整体设计和具体运作来感知和认识司法的,因此司法改革能够起到提升司法权威、提高公司公信力的作用。首先,健全审判独立制度,探索符合审判规律和法官思维规律的审判运行体制,既有利于充分发挥合议庭、庭长、主管院长、审委会的各项职能,调动全体法官工作和学习的积极性,又能实现权力行使与监督制约的统一,建立责权明晰的审判责任制度也能够成为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深层动力。其次,通过增强司法权威的相关改革,例如适当扩大法院对于行政行为审查的范围、建立严格和庄严的法庭仪式、加强对法庭秩序的维护等,达到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客观效果。司法权威与司法公信力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一对概念。司法权威又称为司法尊严,一般被理解为“司法机关应当享有的权威及公信力,它是司法能够有效运行,并能发挥其应有作用的基础和前提”。与司法公信力所强调的公众信任和信用这两个实然意义的维度不同,司法权威往往更强调司法机关在国家机构运行体制中的地位,它与司法公信力的最大区别是其所具有的应然意义的维度,我们更多是把司法权威作为一种目标指示性词语来使用的。应当说,没有司法公信力的实现就没有司法权威的实现,司法公信力建设是实现司法权威的主要途径,司法公信力的强弱是司法权威是否实现的主要参数。 (四)通过优化司法环境来保障司法公信力建设。从表面上看,个别司法不公现象无疑是我们法院面临的司法公信力建设中的最大障碍。而从法院外部的司法环境来看,如何提高法院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声望就显得尤为重要。首先,理顺法院与党委、人大、政府等的关系。无论从党的先进性还是代议制的角度,党委和人大的意见都属于广义的公众信任的范畴,他们有权代表人民群众对于司法公信力做出直接评价,因此“党管司法”是我们必须始终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同时,我们也要尽量争取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对于法院工作独立性、专业性的理解,以赢得他们对于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尊重,共同维护法律的权威。其次,规范法院与新闻媒体的关系。在西方国家中,媒体一般被认为是继国家、政府、法院之后的第四种权力。我们要在坚持客观真实和维护法律权威的媒体监督原则的同时,畅通各种新闻监督渠道,防止不当报道造成法院工作的被动。我们还要充分利用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加强法制宣传工作,把媒体作为外树形象的窗口。再次,营造良好的社会基础和氛围。从增强公众对司法的认知入手,使他们能够了解诉讼程序的基本要求及风险、尊重司法裁判的既判力,从而降低社会纠纷解决的成本,减少影响社会和谐的对抗性因素,最终让尽可能多的社会成员信任司法,自觉维护司法权威,为司法公信力建设夯实群众基础。 总之,我们应始牢记我们的法院是人民的法院,我们的法官是人民的法官,我们提高司法公信力就是为了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也是为了实现更好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无论从树立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角度,还是从树立全社会对法律的共同信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角度,我们法院、法官与社会公众的法治理想和目标都是一致的。(作者单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第1页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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