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如何创建全国文明卫生城市
创建全国文明卫生城市能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得到快速发展,城市环境卫生质量得到显著改善,生态与居住环境得到不断优化。创建全国文明卫生城市建议如下:
1、关注支持创建,营造创建氛围
要知晓创建,关心创建,宣传创建,从而提高创建的知晓率、参与率和支持率,为创建齐喝彩,为创建齐出力,共同营造“做文明人、创文明城、树新形象”的浓厚氛围。
2、积极参与创建,创造现代文明
大力弘扬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切实遵守法律和各项行为守则,自觉维护城市公共秩序,搞好环境卫生整治,不乱贴乱画,不乱扔东西,不破坏公共设施,文明出行,坐车礼让。
3、倡导正气,加强社会监督
积极举报城市脏、乱、差现象,主动劝阻和投诉损害公共卫生、市政设施的行为。
4、注重个人文明形象
待人礼貌,互助友爱;公共场所不吸烟,不大声喧哗,不当众挖鼻孔、擤鼻涕,咳嗽、打喷嚏时要掩上口鼻。
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原因:
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目的是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生活环境,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培育社会文明卫生新风,提高市民素质,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完善城市功能,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加快城市现代化建设步伐。
Ⅱ 关于建设模范卫生城市资料
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活动,对于提高我市的现代化建设和管理水平,完善城市功能,改善生态和投资环境,塑造城市对外形象,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既是广大人民群众健康生活的需要,也是加快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
为了落实市委、市政府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活动的决定,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改善投资环境,提升城市形象,促进我市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根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指导思想和创建目标 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活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按照"政府组织、地方负责、部门协调、群众动手、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基本方针和方法,全党动员,全民动手,勇于创新,真抓实干,进一步在全市掀起大规模的爱国卫生运动。以创建卫生城区、卫生县城、爱国卫生先进单位活动为载体,以治理脏乱差为切入点,加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卫生管理力度,全面改善城乡环境卫生面貌,提高城市精神文明建设水平。从2003年至2006年,用4年时间,力争把我市创建成国家卫生城市。 二、 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创卫起步阶段(2003年7月至2004年12月)建立健全各级创卫组织机构,召开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动员大会,对创建卫生城市活动进行广泛宣传,全民动员。利用各种形式积极宣传创建卫生城市对于改善环境卫生面貌,完善城市功能,发展社会经济的重要作用,营造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良好舆论氛围。实施目标责任制,明确各有关部门及各区的任务职责,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抓住市民关注的市容市貌热点难点问题进行集中整治,特别要注重对背街小巷、居民院落、城乡结合部等区域的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加快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大力开展健康教育与除"四害"工作。具体目标任务: (一) 组织管理目标与任务 1、 成立创卫组织。成立以副市长鲍义志同志为总指挥的西宁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指挥部,设立办公室和五个专业督导组。即:①健康教育、传染病防治;②城区除四害;③市容环境卫生、单位和居民区卫生;④环境保护;⑤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窗口单位卫生。各区、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2、 创卫办公室职责任务:制订全市创建工作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安排、部署、总结全市创卫工作;组织全市创卫工作检查、指导协调、督促和评比表彰活动。 3、 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健全和完善各级爱国卫生组织网络,调整补充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组成人员。各级爱卫会办公室担负着委员会日常大量的、繁重的工作任务,要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及有关乡(镇)政府、各企事业单位有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责任单位:市编办、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 4、 开展多种形式的卫生检查评比和表彰活动。创建200个爱国卫生先进单位和卫生住宅小区。继续开展创建卫生村(镇)活动,落实改水改厕任务。(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各区县爱卫会) (二) 健康教育目标与任务 1、 加强健康教育网络建设。完善市、区、办事处健康教育网络,制定健康教育工作计划,落实市、区、办事处健康教育工作人员和经费。 (责任单位:市编办、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各区县政府) 2、 加强系列健康教育。中小学健康教育开课率达100%;搞好医院健康教育,提高住院病人相关健康知识知晓率;抓好企业职工健康和环保教育;加强对公务员的健康知识培训,提高健康知识知晓率、健康行为形成率。开展社区、居民小区健康教育示范点达标活动,创建40个健康教育达标示范点。(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经贸委、市直机关工委) 3、 各区主要公共场所设置固定卫生宣传标牌或橱窗2个;西宁晚报、西宁广播电台、西宁电视台设健康教育专栏、专题。(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广电局、市卫生局、西宁晚报社) (三) 市容环境卫生目标与任务 1、 制定市容环境卫生工作长期规划。(责任单位:市城管局) 2、 增加环卫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确保生活垃圾日产日清,清运率达100%。机械化清扫率达40%以上。粪便做到及时清运。清扫保洁人员要定人、定岗、定责,清扫保洁率达100%。(责任单位:市计委、市城管局、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 3、 主次干道、广场、公共场所设置果皮箱,集贸市场、家属院、旅游景点、背街小巷设置封闭式垃圾斗,环卫设施完好率达98%以上,定期清洗、消毒,周围无暴露垃圾,无蝇蛆。(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城管局) 4、 逐步推广垃圾袋装化、容器化管理。市区居民、单位垃圾袋装化普及率达50%,沿街门店、饮食摊点垃圾容器化普及率达100%。(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城管局) 5、 全面落实区域环境卫生目标责任制。实行清扫保洁一体化,门前干净卫生,全天侯保持清洁。(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城管局) 6、 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80%,粪便无害化处理率达70%,改建旱厕,逐步提高城市水冲式公厕比例。(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计委、市水务局、市城管局) 7、 市容整洁,街道路面平整,无污水坑凹、乱堆乱放、乱挖乱占、乱搭乱建、乱设摊点、乱挂衣物、乱画乱贴、乱停乱放、随地吐痰便溺等现象。标语和广告牌统一规划,主要街道楼房阳台整洁美观,封闭规范。(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城管局、市工商局、市规划建设局) 8、 严格施工管理,城市建设工程项目、公用设施建设项目全部达标。建筑工地各项指标达标。建筑垃圾按指定地点倾倒。(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建设局、市城管局) 9、 加强集贸市场管理,卫生制度完善,给水、排水设施齐全,有符合卫生要求的公厕和垃圾站,食品经营执行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 10、 清理和拆除破旧及内容不健康的广告标牌,取缔线杆、楼体立面等影响楼体设计形象、遮挡门窗的广告。重新规范定点设置标语和广告牌、匾额。(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城管局) 11、 取缔占道经营,对主干道繁华商业街的占道经营要彻底取缔,清理马路市场和店外经营,对早、夜市饮食摊点要合理规划、规范管理。(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城管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 12、 加强市区河道、沟、塘治理。河岸两侧规划合理,达到绿化、美化、硬化要求,无暴露垃圾,水面无杂草污物。(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规划建设局) 13、 市区内的铁路两侧无垃圾、无杂物,站台(场)内各种货物堆放整齐,广告内容文明健康,字迹规范,设计合理。(责任单位:西宁铁路分局、城东区政府) 14、 城区人行道彩砖铺装率达90%以上,定期对人行道彩砖进行维修,完好率达90%。(责任单位:各区政府) 15、 加大辖区门店、主次干道、户外广告和楼体亮化及街景整治力度,确保亮化、美化工程的顺利实施。(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城管局、市规划建设局) 16、 积极创建园林城市,大力发展城市绿化。绿化覆盖率力争达到30%以上,人均绿地面积由4.9平方米提高到5平方米。重点搞好主次干道、公共场所、主要入市口、公园、苗圃、广场、街头绿地、游园、河道两侧的绿化美化。(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各区县政府) (四) 环境保护目标与任务 1、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有规划、有目标、有措施、有完善的控制重大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系统,不发生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环境保护效果明显。8项指标(即:大气总悬浮微粒年日平均值(TSP)≤0.350毫克/立方米,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100%,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56分贝,烟尘控制区覆盖率≥100%,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达到95%,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80%,城市污水处理率≥40%,近两年内未发生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有明显进展。(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园林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经贸委、市计委、各区县政府) 2、 完成西宁市第二污水处理厂建设。(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计委) 3、 加强交通、商业、建筑噪声管理,巩固禁鸣成果。禁止在居民小区及主次干道两侧鸣放高音喇叭,加强公共娱乐场所噪音控制(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文化局、各区县政府) 4、 环保投入占同期国民生产总值的1.5%以上。(责任单位:市计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 (五) 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和窗口单位卫生目标与任务 1、 公共场所卫生 (1) 认真贯彻《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各类公共场所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持证率达100%。传染病患者调离率达100%,卫生知识培训率达98%以上,每年培训1次。(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2) 各类公共场所有健全的卫生制度,有专职清扫保洁和监督检查人员,室内外环境绿化、美化,干净整洁,主要卫生指标达到国家标准,合格率达90%以上,加强预防性卫生监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宾馆、旅店、理发店、美容店、公共浴池、歌舞厅等公共场所严格执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2、 生活饮用水卫生 (1) 建立健全二次供水水箱基本档案,设置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末梢水浑浊度、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余氯进行检测,确保全市饮用水和二次供水总合格率达98%以上。(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卫生局) (2) 落实二次供水的卫生规定,保证二次供水的水质监测频率符合国标规定。(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卫生局) (3) 供管水人员每年要进行健康检查,持有效的健康证,传染病患者及时调离。(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卫生局) 3、 窗口单位卫生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市公交公司各站点室内整洁,空气质量达标,禁止吸烟。室外绿化、美化、硬化好,有足够的垃圾收集设施,日产日清,有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水冲式厕所,车容车貌整洁卫生,鼠、蚊、蝇、蟑密度控制在国家标准以内,食品、饮用水达标。有专门负责卫生保洁的队伍,有专人负责健康教育,有固定的卫生宣传阵地和内容。(责任单位:西宁机场、西宁火车站、各长途汽车站、市交通局、市卫生局) (六) 食品卫生和传染病防治目标与任务 1、 认真贯彻《食品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成效显著。(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各区县政府) 2、 加强监督检查力度,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均持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健全卫生操作规程,行业卫生状况达标。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上岗。定型包装产品的标志达标率在90%以上(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七) 城区除"四害"目标与任务 1、 市、区、县、街道办事处除"四害"组织及管理制度健全。有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市、区(县)疾控中心尽快成立专业消杀队,做到分工明确,确保除四害工作落到实处。(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卫生局) 2、 市疾控中心在鼠蝇密度监测的基础上,开展蚊、蟑螂密度监测工作。区、县疾控中心尽快落实人员,开展"四害"监测工作,保证全市除"四害"工作监督监测数据系统完整可靠。(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卫生局) 3、 加强宾馆、饭店、食品生产、经营、粮食贮存单位、公共场所、居民小区及河湖坑塘沟渠等场所蚊、蝇、鼠、蟑的处理与消杀工作。(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卫生局、市经贸委、市水务局)。 (八) 单位和居民区卫生目标与任务 有健全完善的卫生保洁管理制度,室内卫生整洁,室外绿化、美化、净化,垃圾收集和厕所卫生达标,禁止饲养家禽家畜,积极开展健康教育。(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城管局、市卫生局) 第二阶段:完善阶段(2005年1月至2005年12月) 针对创卫标准完善各项指标要求,硬件设施在本阶段内达标率达80%以上。依据国检标准,开展1次模拟检查,在各项指标达标的基础上,向省爱卫会提出书面申请,经严格考核后,邀请全国、省爱卫会专家来宁指导工作,提出整改意见。本阶段主要工作任务: 1、 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率达100%。(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城管局) 2、 全面完成城区227座旱改水厕任务。公厕布局合理,数量足够,管理规范。公共汽车首末站、旅游景点、繁华街道、重点地区和大型公共场所周围设置的公厕应不低于二类标准,全市二类以上公厕比例不低于10%;水冲式公厕普及率大于40%。(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城管局、市旅游局、市园林局、市教育局、市交通局) 3、 新建的市第二污水处理厂、尹家沟垃圾卫生填埋场实现正常运转,各项卫生指标达标。(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城管局、市计委) 4、 全面建成与城市规划与发展相配套的垃圾中转站。(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各区政府) 5、 环保8项指标在第一阶段基础上有明显进步。(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园林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经贸委、市计委、各区县政府) 6、 城区人行道彩砖铺装率达95%以上,完好率达95%以上,城区绿化覆盖率达35%,人均绿地达5.5平方米以上。(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园林局) 7、 要按照《西宁市餐饮具消毒管理条例》,全面实现餐具集中消毒,饮食摊点、早夜市摊点规范管理,持有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餐饮行业有排水、冷藏、消毒、垃圾处理等设施,并有健全的卫生制度。(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工商局) 8、 城区垃圾袋装化普及率达60%,垃圾密闭化管理达100%。(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各区政府) 9、 全市居民楼院、物业管理小区、庭院卫生达标率达95%。(责任单位:市房管局、各区政府) 10、推行公共场所禁烟活动,按照全国爱卫办等六部委《在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室禁止吸烟的规定》,为净化交通工具、公共场所空气,开展禁止吸烟的活动,彻底清除烟草广告。(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城管局) 11、市区所辖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80%以上,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80%以上,三县改水改厕比例逐年递增。(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卫生局、各区县政府) 12、巩固灭鼠、灭蝇、灭蚊、灭蟑达标成果,申请省爱卫办国家爱卫办复查验收。(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13、大力开展爱国卫生细胞工程,全面完成创建200个爱国卫生先进单位、卫生住宅小区指标。各单位及住宅小区均要达到卫生标准要求。创建市级爱国卫生先进单位、卫生住宅小区各区县应达到:城东、城北各40个;城中、城西各45个;大通、湟中、湟源各10个。省级爱国卫生先进单位比例不断提高。(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 第三阶段:全面达标阶段(2006年1月-2006年7月) 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各项指标全面达标,并做好巩固提高工作。各责任单位要针对自己的目标任务进行认真检查,使各项指标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要求,并对照《标准》,认真做好查漏补缺和各种考核资料、图片的准备工作。通过全面检查,抓住薄弱环节,实行重点突破,巩固创建成果,建立完整的法规制度体系和管理体系,使城市卫生工作走向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2006年7月向省爱卫会和全国爱卫会提出申请,迎接国家、省专家组的考核验收。具体目标任务: 1、各区县政府要进一步加大除"四害"工作力度,巩固成果,将鼠、蚊、蝇、蟑密度控制在国标以内。(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卫生局) ①灭鼠标准:A、粉迹法一夜后阳性粉块不超过3%,鼠迹房间不超过2%,重点单位防鼠设施不合格处不超过5%。B、不同类型的外环境累计2000米,鼠迹不超过5处。 ②灭蚊标准:A、居民住宅、单位内外环境各种水容器和积水中,幼蚊及蛹的阳性率不超过3%。B、用500ml收集勺采集城区内大中型水体中的幼蚊或蛹阳性率不超过3%,阳性勺内幼虫或蛹的平均数不超过5只。C、特殊场所白天人诱蚊30分钟,平均每人次诱获成蚊数不超过1只。 ③灭蝇标准:A、重点单位有蝇房间不超过1%,其它单位不超过3%,平均每阳性房间不超过3只,重点单位防蝇设施不合格房间不超过5%。加工、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的场所不得有蝇。B、蝇孳生地得到有效治理,幼虫和蛹的检出率不超过3%。 ④灭蟑螂标准:A、室内有蟑螂成虫或若虫阳性房间不超过3%。平均每间房大蠊不超过5只,小蠊不超过10只。B、有活蟑螂卵鞘房间不超过2%,平均每间房不超过4只。C、有蟑螂粪便、蜕皮的房间不超过5%。 2、公共场所全面禁烟,市区无烟草广告。(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交通局、市文化局、市城管局) 3、城区垃圾袋装化普及率达80%,居民院落、单位逐步实现垃圾分类收集。(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各区政府) 4、城区人行道彩砖铺装率达100%,完好率达100%,城区绿化覆盖率达40%,人均绿地达6平方米以上。(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林业局)。 5、有足够数量的垃圾中转站,新建水冲式公厕达到《标准》要求,消除旱厕。(责任单位:市城管局) 6、城市污水处理率达40%以上。(责任单位:市水务局) 7、环保8项指标达标。(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园林局、市城管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经贸委、市水务局、市计委、各区县政府) 8、市容秩序优良,卫生面貌良好。沿街交通标志明显、齐全、规范,交通设施齐全、整洁,无车辆乱停乱放乱调头现象,道路畅通,人车各行其道。主次干道两侧门店及楼房立面做到高标准美化。大街小巷路面平整洁净,无店外经营,占道经营、场外经营现象,市区内村庄卫生整洁,无乱堆乱放等现象。(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工商局) 三、工作要求 1、切实加强领导。全市的创卫工作要在市"四创"工作领导小组和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省政府、省爱卫会关于开展创建卫生城镇活动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四创"工作的决定》要求,把创卫工作作为一项关系全局的重要任务,纳入全市社会经济发展规划,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在全市形成领导重视,党员干部带头,人人参与创卫活动的良好局面。各区县、各部门实行党政领导负总责制度,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实行主任负责制。要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对照《标准》制定具体方案。对一些薄弱环节和重点问题要认真研究,统筹谋划,集中人力、物力、财力,确保创卫工作任务的全面完成。 2、加大宣传力度。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宣传工作要先行,并贯穿始终。新闻部门要制订创建卫生城市宣传计划,要多形式、多渠道进行宣传,大造舆论,深入持久地对广大市民进行卫生保健与环保教育。对创卫工作中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进行追踪报道,设立曝光台,表扬先进,督促后进。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都要设置固定永久性的创卫宣传标语和橱窗,营造创建卫生城市的良好氛围。 3、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做到定领导、定任务、定进度、定奖惩。各部门、各单位和各区(县)要根据创卫目标层层分解任务,签订责任书并按要求逐级落实,在全市上下形成层层有人管,一级抓一级的工作局面。 4、坚持以法治市,强化监督检查,实行综合治理。认真贯彻国家卫生法规,建立健全我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执法体系,加强城管、卫生、市容等专业监督、检查队伍的管理与建设,推行联合执法,通过巡查、抽查、大检查、单项和综合检查,抓住管理源头,提高管理成效。 5、在全市推行爱国卫生"细胞工程",开展卫生达标单位(居委会)评比活动,凡是不达标单位(居委会),不能评为该年度的先进单位,并取消文明单位称号。主要领导也不能在年度中被评为优秀等次。各部门要协同作战,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综合治理,保证各项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6、建立奖罚制度。各级政府、爱卫会对照《标准》定期组织创建卫生城市检查评比活动,并纳入市政府对各区县政府年度考核内容。对完成创卫目标任务好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将通报表彰,对组织不力,推诿扯皮,作风拖拉,完不成创卫任务影响全市创卫大局的单位和个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新闻舆论曝光,取消文明单位、卫生先进单位称号,给予行政处罚等处理,并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7、各地区各委员单位要建立创卫工作专门档案,定期收集与创卫工作相关的文书资料,妥善整理、归档保存,以备创卫督导评估、验收时查看
Ⅲ 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的内容
为了规范工作程序,确保国家卫生城市的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同时,必须具备以下10个基本条件,方可向省、自治区爱卫会提出申请。10个基本条件是:
1.城市生活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率≥80%;
2.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60%;
3.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6%,绿地率≥31%,人均公共绿地面积≥7.5平方米;
4.全年API指数<100的天数占全年天数比例≥70%;
5.鼠、蚊、蝇、蟑螂有三项达到全国爱卫会规定的标准,另一项不超过国家标准的三倍;
6.有本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7.城市建成区无烟草广告;
8.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9.近两年内未发生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
10.本市居民对卫生状况的满意率≥90%。
在省、自治区爱卫会的帮助指导下,申报城市经过一个时期的努力,各项指标均已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要求,城市卫生长效管理机制基本形成,省、自治区爱卫会方可向全国爱卫会推荐。
推荐材料包括:
1.申报城市向省、自治区爱卫会提交的申请报告;
2.申报城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规划、实施方案及工作汇报;
3.申报城市的相关本底资料(包括城市的基本情况,建成区所含区、街道、乡镇、社区、村的名单,建成区内集贸市场名单及地址,公共厕所的数量和地址,餐饮业名录,建成区规划图及城市交通旅游地图<最新版>);
4.10个基本条件的完成情况及相关资料;
5.爱国卫生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组成情况;
6.病媒生物防制三项达标文件;
7.上年度API指数监测汇总资料;
8.省、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推荐报告及考核鉴定意见。 评审工作由全国爱卫会办公室组织,爱国卫生、卫生、建设、环保等方面行政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建立和逐步完善专家库,对专家实行动态管理。
评审工作包括暗访、技术评估、考核鉴定和社会公示等程序。
(一)暗访
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接到有关省、自治区爱卫会对申报城市的推荐报告后,首先对推荐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于符合条件的,将在3个月内组织专家组进行暗访。暗访结束后,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将于2周内将书面意见和影像资料反馈给省、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及申报城市。申报城市根据暗访意见进行整改的时间不少于2个月。
对于当年推荐2个(含2个)以上城市的省份,初次暗访有2个(含2个)以上城市没有通过的,停止该省、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推荐资格1年。
暗访的重点是抽查核实申报城市日常卫生管理和部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并听取当地群众的意见。
(二)技术评估
对于基本通过暗访的城市,经过整改,由其所在省、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向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提出书面整改意见,根据其整改情况,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在1个月内组织专家组对申报城市进行技术评估。技术评估结束后,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将于2周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省、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及申报城市。申报城市根据技术评估意见进行整改的时间不少于2个月。
对于没有通过暗访的城市,经过整改,由其所在省、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向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提出书面整改意见,根据其整改情况,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在1个月内将再次组织暗访。通过再次暗访的城市,按前款规定组织技术评估;没有通过再次暗访的城市,停止申报资格1年,并对其所在省、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进行批评。
技术评估组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的要求,通过听取工作汇报、查阅有关文件、技术资料和现场随机抽查等方式,全面评估申报城市工作进展情况及结果。
(三)考核鉴定
对于通过技术评估的城市,经过整改,由其所在省、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向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提出书面整改意见,根据其整改情况,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在1个月内组织专家组对申报城市进行考核鉴定。
对于没有通过技术评估的城市,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将暂缓组织对其进行考核鉴定,并视其具体情况,研究决定是否需要再次组织技术评估。
考核鉴定组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通过听取工作汇报、查阅有关文件、技术资料和现场随机抽查等方式,全面考核申报城市工作进展情况及结果,并向当地政府反馈考核鉴定意见。
(四)社会公示
对于通过考核鉴定的城市,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将在卫生部网站和当地主要报纸上进行为期2周的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对发现有弄虚作假的城市,视具体情况推迟或取消命名。
为了客观、公正地做好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要求如下:
1.自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接到推荐报告之日起至正式命名前,申报城市有关材料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办公室报全国爱卫会办公室,不得自行前往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汇报工作。
2.有关行政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不参加全国爱卫会办公室组织的对本省、自治区所辖城市的评审。
3.已参与全国爱卫会办公室组织对申报城市进行技术评估的行政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不参与对该市的考核鉴定。 国家卫生城市应加强自身管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并在城市醒目位置设置“国家卫生城市”标识,接受社会监督。
国家卫生城市每3年复审一次。由所在省、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于当年上半年组织复查,并于当年6月底前将复查意见报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全国爱卫会办公室于当年下半年组织抽查,方式以暗访为主。根据复审结果,全国爱卫会对符合标准要求的城市予以重新确认;对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城市,暂缓确认,并限期1年进行整改;再次复查仍不合格者,撤销其命名。
省、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应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加强对辖区内国家卫生城市的日常管理,并于每年12月底前向全国爱卫会办公室作出书面报告。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将组织专家不定期对国家卫生城市进行明查暗访,并将结果予以通报,该结果和省、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的复查结果将累计作为复审意见参考。
全国爱卫会对巩固发展创建成果取得显著成绩的国家卫生城市和正在开展创建活动取得明显成效的城市,将大力宣传和推广其先进经验。
“国家卫生区”考核鉴定和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Ⅳ 创建卫生城市包括哪些内容
()服从卫生组织管理。
(2)健康教育。
(3)市容环境卫生。
(4)环境保护。
(5)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卫生。
(6)食品安全。
(7)传染病防治。
(8)病媒生物防制。
(9)社区和单位卫生。
(10)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卫生。
创建意义
1、提升城市品位、改善人居环境,我们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得到快速发展,生态与居住环境得到不断优化,居民健康卫生水平得到明显提高
2、促进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能把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切实转入科学发展的轨道,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目标。
3、顺应民意、凝聚人心,只要真正把全国人民的力量拧成一股绳,就能形成强大的合力,促进国家发展。
(4)国家卫生城市考察培训方案扩展阅读
国家卫生城市是由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疾病预防控制局)评选命名的国家级卫生优秀城市,是全国重要的城市品牌之一。
申报城市经认真自查,认为各项指标均已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的要求,由该市爱卫会向省、自治区爱卫会提出书面申请。省、自治区爱卫会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在调研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严格考核认可后,向全国爱卫会推荐。
Ⅳ 如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
1、城市主次干道和街巷应路面平整,下水道无垃圾堵塞现象。
2、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整洁美观,临街楼房阳台整洁、封闭规范,广告、牌匾设置合理,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乱设摊点、乱挂衣物、乱写乱画乱贴及随地吐痰现象。
3、沿街单位“门前三包”等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度落实,门内卫生达标,车辆停放整齐有序;城区无卫生死角,街巷路面普遍硬化,无残垣断壁、垃圾渣土暴露和违章饲养畜禽现象。
4、城市亮化、美化,照明设施完好,路灯亮化率≥95%。
5、城区清扫保洁率应达100%,垃圾容器封闭,垃圾日产日清,清运率达100%。主要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2小时,一般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8小时,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含高压冲水)≥20%,生活垃圾逐步推行分类收集,综合利用。
6、环卫设施设备完好率≥98%,做到定期清扫保洁、消杀,周围整洁无蝇蛆;垃圾、粪便收集运输全面密闭化,不污染道路。
7、城市绿化美化好,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5%,人均绿地面积≥8平方米。
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重点:
1.坚持以创卫生城为总抓手,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健全卫生管理制度、措施,组织开展创建活动,并定期和不定期对其进行检查督促,以抓点带面推动创卫工作的落实。
2.对城市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展开攻坚,加大除“四害”工作消杀检查力度,对照“省级或国家级卫生城市标准”,落实各项内容和抓好防鼠防蝇设施建设工作,认真、彻底地整治。
3.加强除“四害”工作,防制传染病。突出环境综合治理,消灭“四害”孳生地。坚持以治理环境为主,化学防治为辅的标本兼治的综合防治措施;组织全城力量全面清理卫生死角,填平洼地,堵洞抹缝,清疏沟渠、沙井等;
发动机关人员清倒积水,避免蚊虫孳生地的产生。同时,加强软硬件设施的建设,落实除“四害”消杀和监测工作制度。
并根据季节、气候的变化和“四害”繁殖高峰不同特点,进行调查研究、定期监测,做到月有监测,月有检查,把“四害”监测工作形成制度,为有效消杀“四害”提供科学依据。
4.做好城市规划,拉大城市骨架;做好旧城改造,关注百姓生活。改造老城区是创卫的基本要求。做好基础配套,完善服务设施;做好城市绿化,实现绿地达标。
加快中心城区绿化进程,有计划地做好城市出入口、小区、单位、街道绿化工作,实施大树进城,启动绿化单位、园林单位、园林小区、园林社区创建,实现城市园林化,使城市绿化率、绿地率达到标准;
做好公共卫生,保证设施落实;加快拆迁步伐,规范建设行为。
Ⅵ 国家卫生城市考核鉴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的监督管理
国家卫生城市应加强自身管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并在城市醒目位置设置“国家卫生城市”标识,接受社会监督。
省、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应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加强对辖区内国家卫生城市的日常管理,并于每年12月底前向全国爱卫会办公室作出书面报告。
国家卫生城市每三年复审一次。由该城市所在省、自治区爱卫会组织。全国爱卫会办公室组织抽查,抽查采取暗访的方式进行。
全国爱卫会根据复审结果,对符合标准要求的城市予以重新确认;对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城市,限期改进;再次复查仍不合格者,取消其命名。
全国爱卫会对巩固发展创建成果取得显著成绩的国家卫生城市和正在开展创建活动取得明显成效的城市,将大力宣传和推广其先进经验。
“国家卫生区”考核鉴定和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Ⅶ 国家卫生城市考核的10项标准
---------------------------------------------------------------------
国家卫生城市标准:
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1、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列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主要领导重视,亲自抓落实,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爱国卫生运动和创建卫生城市活动。
2、各级爱卫会组织健全,在爱国卫生工作和创建卫生城市活动中发挥了组织协调作用。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实现齐抓共管。
3、市、区爱卫会办事机构具备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编制、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街道办事处配备专职、社区(居委会)等基层单位有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
4、爱国卫生工作每年有计划、有部署、有总结,并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坚持开展多种形式及内容的爱国卫生活动。
5、有本市爱国卫生工作的管理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6、有关部门认真办理群众卫生投诉,群众对全市卫生状况满意率≥90%。
二、健康教育
1、全市各级健康教育机构健全,人员、经费落实,能够承担起业务技术指导中心的职责。
2、城、郊区中、小学全部开设健康教育课,注重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行为,学生健康知识知晓率和健康行为形成率≥80%;14岁以下儿童蛔虫感染率≤3%。中专、中等职业学校及高等院校开展多种形式健康教育。
3、各级医院能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向病人及其亲属开展健康教育,住院病人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80%。
4、社区能紧密围绕群众健康需求和卫生防病工作重点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居民健康行为形成率≥70%。
5、各行业能结合本单位特点开展有关职业卫生、疾病预防、卫生保健等方面健康教育活动,职工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80%。
6、市、区各新闻媒体设有健康教育栏目,能紧密结合卫生防病工作和广大群众普遍关心的卫生热点问题,开展多种形式的卫生防病宣传和健康教育, 对创建卫生城市活动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
7、机场、车站、码头、广场等大型公共场所设立的电子屏幕和公益广告有卫生防病宣传和健康教育内容。
8、坚持开展控烟工作。公共场所有禁止吸烟标志,城市建成区无烟草广告。
三、市容环境卫生
1、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规,各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健全,职责明确,管理规范,经费落实。
2、各级政府把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当地发展需要,编制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3、市容环境卫生达到《城市容貌标准》要求。城市主次干道和街巷路面平整,下水道无垃圾堵塞现象;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整洁美观,无乱张贴涂写、乱设摊点现象,广告、牌匾设置规范,居民楼房阳台屋顶无乱放和乱挂衣物等现象;沿街单位“门前三包”等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度落实,车辆停放整齐;废物箱等垃圾收集容器配置齐全,无乱扔乱吐现象;城区无卫生死角,街巷路面普遍硬化,无残垣断壁、乱搭建、垃圾渣土暴露和违章饲养畜禽现象;城市亮化、美化,照明设施完好,路灯亮化率≥98%。
4、建成区清扫保洁制度落实,生活垃圾日产日清,主要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2小时,一般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8小时,道路机械化清扫或高压冲水率≥20%,垃圾、粪便收集运输全面密闭化。
5、生活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场建设、管理和污染防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城市生活垃圾及粪便无害化处理率≥80%。
6、生活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要求,布局合理,数量足够,管理规范。其中,公共厕所的建设和管理符合《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规范与设计》要求,城市主、次干路、行人交通量大的道路沿线、公共汽车首末站、汽车客运站、火车站、机场、码头、旅游景点所设置的公厕不低于二类标准。
7、农副产品市场管理规范,商品划行归市,摊位摆放整齐,无占道经营,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良好;有卫生管理和保洁人员,环卫设施齐全,给、排水设施完善,公厕、垃圾站建设符合卫生要求;经营食品的摊位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和《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活禽的销售,有活禽销售的市场设立相对独立的区域,污物(水)处置和消毒设施完善,实行隔离屠宰,保持环境清洁卫生。全市无违禁野生动物销售。
8、建筑工地管理符合《建筑工地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要求,施工场地设置的隔离护栏规范,高度不低于1.8米;施工现场清洁,物料堆放整齐;建筑垃圾管理规范,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全面实施密闭运输,无偷倒乱倒现象;职工食堂、宿舍符合卫生要求,厕所、洗浴间保持清洁。待建的工地管理到位,无乱倒垃圾和乱搭乱建现象。
9、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6%,绿地率≥31%,人均公共绿地面积≥7.5平方米。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完成,绿线管制制度得到落实。
10、城市河道、湖泊等水面清洁,无飘浮垃圾;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
四、 环境保护
1、全年API指数<100的天数占全年天数比例≥70%。
地级及地级以上城市所有考核监测点位全部采用空气自动监测系统,县级城市至少有两个以上监测点位采用空气自动监测系统。
2、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96%。
由环境监测站对饮用水源进行定期监测,全年监测6次,隔月监测,113个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城市每月监测一次,监测14项指标。未隔月监测及未监测的指标按不达标计。所有在用的水源地均需监测,备用水源地不监测。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是指城市市区从城市集中饮用水水源地取得的水中,其地表水水源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和地下水水源水质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Ⅲ类标准的水量占取水总量的百分比。
3、烟尘控制区覆盖率≥90%。
烟尘控制区覆盖率是指在城市建成区内,已建成的烟尘控制区面积之和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百分比。
4、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50%。
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是指城市市区经过城市污水处理厂二级或二级以上处理且达到排放标准的生活污水量与城市生活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比。
5、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dB(A)。
城市建成区内经认证的环境噪声网格检测的等效声级的算术平均值。
6、近三年内未发生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特大污染事故系指导致人员死亡、10人以上中毒、饮用水水源停用、供水厂停产、农副产品大面积绝收或大幅度减产等。(由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证明)
五、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卫生
1、认真贯彻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卫生监督、监测和技术指导规范,资料齐全。
2、经营单位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卫生管理制度健全,设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五病”调离率100% ; 各类公共场所室内外环境整洁,清洗、消毒、通风等各项卫生措施落实, 从业人员操作规范,卫生指标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3、小浴室、小美容美发厅、小歌舞厅、小旅馆、小网吧等符合卫生要求。
4、自来水厂和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规范,自身和卫生监督机构监督、检测资料齐全。自来水厂出水水质、管网和二次公共设施水质符合《城市公共水质标准》。
六、食品卫生
1、政府重视食品卫生工作,食品卫生纳入政府工作规划,有中长期工作目标和措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责任落实。
2、认真贯彻国家有关食品卫生法律、法规,有本市食品卫生管理的具体实施计划,各项工作任务落实,有关资料齐全。
3、有食品安全整治方案并得到落实。制定了重大食物中毒事故和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报告体系及制度健全。
4、无农产品农药、兽药及畜产品、水产品违禁药物滥用,药物残留超标得到有效控制。
5、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有健全的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采购索证、进货检查验收、台帐、过期食品退市等制度,生产经营设备、设施及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符合相应的卫生要求。
6、餐饮业全面贯彻《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实施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95%。机关、学校等单位食堂和建筑工地食堂的管理责任落实并制度化。
7、无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无证照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和无固定加工、就餐场所的食品摊点。小饮食店符合卫生要求。
8、城市实现生猪定点屠宰,无注水肉和病畜肉上市,已开展牛、羊、禽类定点屠宰。
七、传染病防治
1、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达到规定要求。
2、医疗机构设有负责传染病管理的专门部门和人员,有健全的控制院内感染制度、疫情登记和报告制度,门诊日志齐全。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立感染性疾病科,其它医院设立传染病预检分诊点。
3、医疗废弃物、医源性污水的处理排放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4、全市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和中心乡镇卫生院实行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疫情报告及时,处理规范。医疗机构法定传染病漏报率<2%。
5、计划免疫实行周门诊制度,接种规范,安全注射率100%。有流动人口计划免疫管理办法,居住期限3个月以上流动人口儿童建卡、建证率≥95%。儿童计划免疫单苗、四苗及乙肝疫苗全程接种率≥95%。
6、临床用血100%来自无偿献血,其中自愿无偿献血≥90%。无有偿献血。
7、重大疾病控制按期完成国家规划要求,近两年无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无院内感染引起的重大疫情或导致的死亡事故。
八、病媒生物防制
1、在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中,坚持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防制方针,防制人员、经费落实,防制措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孳生地得到有效治理。
2、在化学防制中,注重科学合理用药,不使用国家禁用的药物。
3、积极开展病媒生物监测工作,监测方法规范,数据可靠,能够基本反映病媒生物危害的现状,为开展防制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4、通过综合防制, 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得到有效控制,有三项达到全国爱卫会规定的标准,另一项不超过国家标准的三倍。
九、社区和单位卫生
1、社区和单位有卫生管理组织和卫生管理制度, 积极组织广大居民和职工搞好环境卫生和绿化美化,定期开展健康教育和卫生评比竞赛活动。
2、社区和单位卫生状况良好,道路平坦,环卫设施完善,垃圾日产日清,公共厕所符合卫生要求,无违章建筑。饲养宠物和鸟类能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进行免疫接种,粪便不污染环境。
3、市场、饮食摊点等商业服务设施设置合理,管理规范,无占道经营现象。
4、驻区单位卫生工作纳入社区统一管理。
5、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符合规范要求,并能充分发挥作用。
十、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卫生
1、有卫生保洁人员和制度。
2、有卫生宣传栏,本村村民健康知识知晓率≥70%。
3、环卫设施齐全、布局合理,垃圾密闭收集运输,日产日清,清运率100%。有污水排放设施。公厕数量达标,符合卫生要求。
4、路面平整干净,无坑洼、积水及泥土裸露。村内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拉乱挂、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等现象。
5、除“四害”措施落实,无违规饲养畜禽。
6、农产品交易市场、“五小行业”管理及环境保护符合有关规定。
7、城乡结合部卫生整洁,无乱排污水、乱倒垃圾、乱堆物料、乱建棚屋、乱开店铺等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