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粮食统计职责
负责全市粮食总量平衡,宏观调控和重要粮食品种的结构调整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
(二)负责全市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监督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
(三)负责培育、发展和完善粮食市场体系,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会同农业、物价、统计等部门对全市粮食市场供求形势进行监测和预警分析,发布粮食生产、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
(四)负责拟定市级储备粮规模、总体布局以及收购、轮换和销售计划,并督促实施;研究提出市级储备粮的收储和动用建议;组织实施各级储备粮的库存、质量及安全的各项管理和监督检查。
(五)负责编制全市粮食流通及仓储、加工设施的建设规划,指导协调粮食仓储体系建设并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国家粮食仓储、流通设施建设资金。
(六)负责贯彻国家军粮供应政策,制订具体落实办法,切实保障军队粮油供给;指导本地区的粮油销售,做好救灾救助和特需粮油供应工作;安排以工代赈粮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粮食供应。
(七)指导全市粮食财务审计管理工作;负责对市级储备粮的财务、会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市级储备粮的利息和费用补贴的拨付及管理;负责对直属单位国有资产和国家投资项目的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研究拟定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及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国有粮食企业的改制改革工作;负责对企业实行宏观管理和指导,规范企业行为。
(九)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十)负责全市的粮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粮食系统党组织的思想、作风、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组织指导、协调全市粮食系统干部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培训工作;组织实施纪检、监察工作,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指导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会和共青团工作。
(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⑵ 县统计局粮食购销领域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整治方案
摘要 刘爱军强调,县纪委监委要迅速向县委常委会传达汇报全省动员部署会议精神,结合实际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认真研究整治工作重点和任务,切实夯实工作责任;县委巡察办要按照中央、省市专项巡视巡察工作要求,做好粮食购销领域专项巡察准备工作,确保巡视巡察上下联动、取得实效;各相关派驻机构要切实履行好协调、督促、监督等职责,推动党委、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履职尽责,抓好落实。县发改局和县粮食储备公司要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迅速做好粮食购销领域基础数据及资料的整理准备,积极主动为开展专项整治提供资料信息;县财政、审计、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好监管责任,迅速安排部署,研究落实措施,全县上下各司其职、形成合力,推动工作有效落实。
⑶ 如何做好粮食企业的统计
随着粮食市场化改革和深入发展,粮食统计工作在统计手段、对象、任务、内容等方面发生了一系列深刻的变化,如何面对粮食购销市场化的新形势,更好地推进粮食统计工作发展,充分发挥其应有的职能作用,是目前做好粮食统计工作的新课题。本文就新形势下如何做好粮食统计工作,提出以下几点看法。一、重视统计管理、统计人员和统计信息的真实性1、更新观念,创新思维,实现转变。新形式下的粮食统计工作,必须更新观念,创新思维,在转变服务观念上下文章,由“上报型”统计向“管理型”统计转变,变要我统计为我要统计,使统计成为企业科学管理的工具。把满足企业管理需要作为评价统计数据质量的标准,跳出统计数据的局限去研究市场,从提供统计数据向提供决策意见和分析发展,充分发挥统计信息作用,提高统计服务水平,更好地为企业经营管理服务。2、加强对统计工作领导。各级粮食主管部门要关心和重视统计基础工作问题,解决好基层统计力量,加强培训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为统计调查和保证统计数据质量提供保障。
⑷ 粮食流通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什么
《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你好好看下,对你有帮助,有很多表需要填报
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2007-2008年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粮食(含油脂,下同)统计工作,保障粮食统计资料的客观性、准确性、科学性和及时性,发挥粮食统计在政府粮食宏观调控、粮食流通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粮食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粮食经济现象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加工、进出口的粮食经营企业,以及养殖企业和以粮食为生产原料的饲料企业、工业企业(以下统称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必须遵守本制度,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统计资料,不准虚报、瞒报、拒报、漏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第四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适应粮食流通新形势的要求,加强对粮食统计指标体系的科学研究,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加快统计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统计调查科学化、统计基础规范化、统计技术现代化、统计服务优质化。
第五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有一位局领导主管统计工作,组织、管理和监督粮食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完成统计任务,解决统计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粮食统计机构或指定的综合宏观调控机构负责粮食统计制度的贯彻、落实及协调工作。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本制度,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基层统计报表,发给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填报。
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七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6〕1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的通知》(发改经贸〔2005〕376号)要求,完善粮食统计机构,配备适应任务需要的高素质的专职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落实统计工作经费。所有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都要配备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
第八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统计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和专业知识培训。新任的统计人员必须经过严格培训,持证上岗,要通过教育和培训使他们逐步掌握统计基础理论和有关业务知识,熟悉统计业务。要保证统计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时间,让统计人员参加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了解国家粮食方针政策和企业经营活动的情况。
第九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逐步建立健全统计人员和统计负责人的逐级备案制度。统计人员的调动,应当征求本部门、本单位统计负责人的意见,其中具有中级以上统计专业职务人员的调动,应当征得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统计负责人的调动,应当征求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意见。
第十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计负责人、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 组织、协调本部门各职能机构的粮食统计工作,完成国家统计调查、行业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制定和实施本部门的粮食统计调查计划,搜集、整理、分析、提供统计资料;
(二) 贯彻实施《统计法》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对管辖区域内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实行统计监督;
(三) 管理本部门的粮食统计调查表和基本统计资料,根据形势需要不断完善粮食统计制度;
(四) 组织指导本部门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加强统计队伍建设。
第十一条 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统计负责人、统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协调本单位的粮食统计工作,完成国家统计调查、行业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搜集、整理、分析、提供统计资料;
(二)严格执行《统计法》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并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实行统计监督;
(三)管理本单位的粮食统计调查表和基本统计资料,建立健全粮食统计台账制度。
第十二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主要职权:
(一)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二)有权检查有关单位各业务环节的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数字的质量,并要求改正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三)有权揭发和检举统计调查中的违法行为。对任何违反《统计法》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有权制止、纠正或移交有关执法部门处理。
第三章 统计业务工作
第十三条 所有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都应当根据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建立粮食统计台账,对粮食购进、销售和库存等数据要如实加以记录。粮食统计台账的保留期限不得少于3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针对调查对象的不同情况,规范统计台账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第十四条 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应按要求填写粮食基础统计报表,并及时报送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应保证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和统计报表中各项数据的一致性。
第十五条 本制度规定的各种统计报表,由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归口综合汇总,逐级上报。各项统计报表,统计人员必须签名,统计负责人审核并签字,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加盖填报单位公章后方可上报。
统计资料必须妥善保存,由本单位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统一管理。统计机构调整或统计负责人调动,必须办理统计资料的交接手续,保证统计资料连续、完整。
第十六条 各项统计数字,在上报以前要经过严格审核。月报报出后发现差错,一般在发现月份调整。年度终了前,要对全年各月数字再进行一次全面审核,与年报表衔接。如差错较大,调整后发生红字或影响历史资料对比的,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订正原月报数字。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统计机构在向主管部门报送资料的同时,应将基本统计资料报送同级政府统计机构。
第十八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统计资料的积累和整理上报工作,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逐步建立省级粮食统计数据库,并组织开发管理应用软件,提高信息化水平。
第十九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在统计调查和汇总的基础上,运用科学的方法,对统计资料进行全面、系统地研究分析,反映粮食经济活动的内在联系、矛盾及其变化规律,发现问题,分析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二十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社会粮食供需平衡调查工作,通过抽样调查和典型调查等方法,全面掌握社会粮食的供给、消费和库存等情况,扩大统计信息源和服务面。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针对粮食流通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变化和新特点,有选择地开展一些专项调查,以达到了解情况、积累资料和培训队伍的目的。
第二十一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粮食信息监测预警系统,加大对粮食供求和价格的监测、预测和预警工作,增强统计工作的主动性,不断提高统计服务水平。
第四章 统计纪律
第二十二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统计人员对本制度规定的各种统计报表的统计范围、数字口径、指标解释、计算方法、商品目录、报送时间等,都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有关粮食统计数据必须实事求是地准确填报。各单位统计负责人必须对本单位上报的统计报表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本单位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制度提供的报表资料如有疑问,可以通知统计人员复查,不得擅自修改,不得强令、授意统计人员篡改、编造统计数据。
第二十四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统计工作中必须保守国家秘密,自觉遵守保密制度。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属于企业、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涉及国家秘密的统计报表要按规定方式报送。
对外提供与公布统计数字,要执行《统计法》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粮食统计资料必须经本部门统计负责人核定。
第五章 统计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为保障《统计法》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贯彻实施,维护和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每年要在适当时间组织开展统计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统计监督检查事项主要包括:
(一) 是否存在虚报、瞒报、拒报、漏报、迟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
(二) 是否设置原始记录,建立统计台账;
(三) 是否依法设立统计机构或配备统计人员;
(四) 统计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其调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 有无侵犯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职权的行为;
(六)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泄露国家秘密、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企业、私人、家庭单项调查资料的行为;
(七) 是否按规定的调查方案进行调查,有无改变调查内容、调查对象和调查时间等问题,是否在统计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
(八)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实施统计监督检查,应提前通知被检查对象,告知检查机关的名称,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对被检查单位的具体要求等。
对有统计违法嫌疑的单位实施检查,检查通知可于检查机关认为适当的时间下达。
第二十八条 检查人员进行统计监督检查时,应先向被检查对象出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证》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执法证件。未出示合法执法证件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第二十九条 实施统计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有权:
(一) 查阅、审核、复制被检查单位的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在七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三)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要求如实提供情况;
(四) 经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就需要检查的事项向被检查单位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
第三十条 检查人员应及时向检查机关提交检查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三十一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在统计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应根据《统计法》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一)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领导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统计人员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人员通过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等手段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奖励或者晋升职务的,由做出有关决定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追缴物质奖励和撤销晋升的职务;
(三)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粮食经营台账保留时间不足3年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未按本制度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初次发生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在一年内再次发生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蓄意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对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五)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或者违反《统计法》有关保密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罚。泄露企业、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或者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个人和组织发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违反《统计法》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粮食统计资料,有权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举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中央储备粮、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负责管理的最低收购价粮等政策性粮食及其直属企业商品粮由公司总部负责汇总并向国家粮食局报送。其他中央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企业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报表。
第三十四条 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在储备粮轮换过程中,购进的用于轮入的粮食,以及轮出的粮食,均须纳入企业商品粮统计。
第三十五条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按照《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负责制定《中央储备粮油统计制度》,并组织实施。《中央储备粮油统计制度》须报国家粮食局审核,再报国家统计局批准执行。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当地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支机构要加强粮食收购、销售和库存等信息沟通,建立粮食统计信息抄送制度,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执行日历年度,自国家统计局批准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国家粮食局负责解释。
⑸ 粮食企业改革的具体方案
一、要把深化粮食企业改革工作放在重要的战略位置来抓
粮食是重要的战略物资,粮食产业又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产业。我市粮食资源丰富,深化粮食企业改革,不仅直接关系到全市粮食系统的稳定和发展,而且关系到能否将我市的粮食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做大做强粮食产业,推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各地要充分认识深化粮食企业改革的极端重要性,切实增 强工作的责任感,坚决克服松懈、畏难的思想情绪,真正把粮食企业改革工作放在重要的战略位置,加强领导,扎实推进。
二、要把握改革的实质,以改到底、退到位为目标,切实加大粮食企业改革的力度
深化粮食企业改革的实质是要创新粮食企业经营机制,促进粮食产业的发展。各地要在抓好粮食企业"三置换一保障"改革的基础上,按照改到底、退到位的要求,全面完成职工身份置换,加快国有资产和土地使用权的置换盘活,妥善消化各类特殊群体负担。进一步变革体制、创新机制、整合布局,切实转换粮食企业经营机制。通过改革,使粮食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经济主体。
在购销企业改革上,整合布局结构,除有选择地保留极少数骨干企业(粮库、粮站)为国有性质,以保证地方粮食安全和市场稳定外,其余企业都要加快转制,退出国有粮食企业的范畴。保留 国有性质的骨干企业(粮库、粮站),也要力求按照民营企业的机制运行,划断分开新老帐务,自负盈亏。今年年底前,每个市(区)都要完成1-2家购销企业的民营化改造试点,明年一季度扩大试点,并逐步推开。
在非购销企业改革上,要按照彻底民营化的要求,加大"三置换一保障"改革力度,优化企业股权结构。对已经实行股份制改造的企业,要切实改变人人持股的"均股制"做法,将国有股本全部退出。对亏损严重无法改制的企业坚决实施破产,或者资产变现后人员一次性分流。今年年底前,非 购销企业的国有资产要退出80%以上,明年上半年国有资产基本退出。
在局办公司的改革上,要严格实行政企分开,与粮食局彻底脱钩。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要按照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全面推行企业化管理;企业性质的要按照"三置换一保障"的改革要求,人员身份全部置换,并实行民营化改造。
三、要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粮食企业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当前,我市粮食企业改革已经进入攻坚阶段,各市(区)一定要切实加强对粮食企业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按照改革的总体目标,结合各地实际,进一步细化深化粮食企业改革的具体方案,并加强督促检查,抓好实施。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解决粮食企业改革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当前特别是要认真研究解决粮食企业改革成本兑付和特殊群体负担消化问题,制定好兑付、消化的方案。可从地方粮食风险基金中安排部分资金,支持、帮助粮食系统建立特殊群体生活保障资金。要通过招商引资,加快粮食系统国有资产的退出变现,筹集改革成本。对粮食系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国有资产的置换,可参照特困企业资产处置的有关政策给予扶持和照顾。要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既要下大决心,又要稳妥推进。要妥善分流粮食企业富余人员,认真落实粮食企业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努力维护好职工的切身利益,保证粮食企业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⑹ 粮食统计员的工作内容是什么平时主要做什么的
统计台账。统计粮食购入(收购),销售、库存数量。储备、保护价、临储数量。报送统计报表。
⑺ 如何加强基层粮食统计工作
一、基层粮食统计工作的现状
从我国目前大部分地区的情况来看,国有和非国有基层粮油经营企业的统计人员基本上都是兼职,有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屈指可数。另外,人员不稳定和年龄老化也是基层粮食统计人员的一个普遍现象。如今,基层粮食统计面对的是全社会所有的粮食经营企业,既包括国有企业,也包括私营企业,在这种状况下,基层粮食统计工作的工作量增加、难度增大。同时,粮食购销调存数据的基础、国家的粮食宏观统计数据来源、临时性的粮食情况调查都离不开基层粮食统计工作,所以加强基层粮食统计工作非常重要。
二、基层粮食统计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基层实际情况来看,基层粮食统计工作的困难大,问题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基层粮食统计队伍不稳定,业务水平较低。一切统计数据均来源于基层,作为基层一级组织,粮油购销公司理所当然对辖区内的情况最为了解,要想把辖区内的各个粮油经营企业的数据统计准确,就必须依靠基层粮油经营企业的统计力量。但是由于基层粮油企业很多实行轮班制度,造成基层粮食统计人员时间观念淡薄,没有养成严格按照报表制度上报报表的习惯,报表迟报拒报现象较多。同时由于基层国有粮油购销公司面临改制的原因,现在基层统计工作人员的配备情况很是令人担忧,有些兼职,有的连统计人员都没有配备,其统计工作的责任心和积极性处于零状态,到了基层的统计工作任务往往由于情况了解的程度不一,业务水平差、统计方法简单,缺少调查研究等原因,造成同一单位前后上报的数据存在较大差异的现象,给县级统计汇总造成了极大的难度,更谈不上统计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
2.基层粮油经营企业上报统计数据意识差。《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的情况” 。各粮油经营企业作为基层上报单位,必须遵循《统计法》的规定,否则基层统计数据的质量就无保障可言。但是大多数基层粮油经营企业的法人代表都没有上报粮油经营统计数据的意识,不肯报真实数据,甚至连报表也不肯按时上交。
3.基层粮食统计数据资料保管不善,致使统计资料丢失,在需要相关数据时无从查阅。因为基层统计人员的更换频繁,资料大部分放在统计人员的家里,如交接不及时,致使部分统计资料丢失,导致统计资料无法归档,缺乏连续性。非国有基层粮油经营企业更是没有保存统计资料的意识,报表和台账随便乱放,基本上很难找到。
4.基层粮食统计人员地位低,待遇差,工作环境简陋。粮食统计工作在多数粮油购销公司领导眼中是一项可有可无的工作,不能为本单位增加收入,只是统计粮食数据,没有什么实际重要的作用。目前基层粮油购销公司本来资金又十分紧张,所以基层粮食统计人员连全额工资都保证不了,更谈不上什么福利待遇了。在这种条件下要求基层统计人员认真做好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几乎是不可能的。
三、加强基层粮食统计工作的几点建议
1.加强对基层粮食统计工作的重视和管理。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应加强对基层粮食统计工作的重视,从管理体制上下功夫,建立健全基层粮食统计体系,这是保证统计数据客观、真实的基础之一。地方政府要从人权、事权、财权上给基层粮食统计工作足够的支持,使广大基层粮食统计工作人员能安心开展统计工作。在保证粮食统计机构正常运转的基础上,大力支持和督促基层粮食统计工作人员依法开展粮食统计执法,保证粮食统计工作沿着健康、有序、依法的轨道向前发展,为国家进行粮食宏观调控提供强有力的参考依据,强化基层粮食统计机构和统计队伍建设,促进统计基础工作规范运行。
2.着眼粮食统计工作发展的长远性,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努力提高粮食统计现代化水平。粮食统计信息化事关粮食统计改革与建设的全局。各级政府应积极支持粮食统计工作的发展,为各级粮食统计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硬件,以保证能够及时、准确的提供真实、可信的统计资料提供强有力的技术保障。要加强对基层粮食统计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从提供数据的源头抓好统计工作的信息化建设。
3.增强基层粮油经营企业统计人员的法制观念。《统计法》是保证统计数据质量的重要手段,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主动与县统计局联系,加强《统计法》在基层粮食统计中的宣传,加大粮食统计数据检查,将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结合起来,把弄虚作假者的饶幸心里消灭在萌芽状态。同时对从事粮食统计工作人员要求持证上岗,并且每年进行一次年审,以便基层粮食统计人员接受知识的更新教育。
4.加强对基层粮油经营企业统计资料的保管和整理。基层粮油经营企业上报统计报表必须准确、及时,原始记录和粮食统计台账必须按规定及时整理并妥善保管,避免资料的丢失,保证资料的连续性。
5.加强基层粮食统计工作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基层粮食统计人员待遇。随着粮食体制改革的深入,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要加快对基层国有粮食企业的改制和整合,让基层粮油经营企业尽快走出困境。只有收入和待遇得到了保障,基层粮食统计人员才能安心做好统计工作。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才能得到保障。
加强基层粮食统计工作建设,不断提高基层粮食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是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基层粮食统计工作的重点,基层粮食统计作为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保证社会经济健康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任重而道远。目前基层统计工作面临的困难较,问题多,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应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和重视,只有各部门通力合作,共同出谋划策,把基层粮食统计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去认识,充分认识其重要性、紧迫感,基层粮食统计工作才能搞得更好,才能为国家粮食宏观调控和保障社会粮食安全提供真实可靠的统计数据,发挥参考作用。
⑻ 粮食业统计员主要工作
主要是粮食(金额、品种的数量)的购、销、调(国家系统)、存的统计工作,其他还有一些经济指标(财务方面的)、能源方面的。
⑼ 每年的粮食总量是如何统计的呢
关于全国粮食产量的统计,国家统计局有过一个解释,见:国家统计局详解粮食产量统计方法--财经--人民网。如严格按照这一方法采样、口径进行,粮食产量在样本和口径范围内应当是真实的可靠的,数字发生的变化,有可比性。
这是一个庞大采样系统,即使局部发生了一些问题,也不足以推翻整体的真实性。你可以怀疑,但难以推翻,推翻得有依据,没有任何一家科研单位或某个人,会有这么大的能量,另外再建立起一套这样庞大的统计系统。
如果我没记错,这方面过去有3个数据,一个是省统计局的公布数和上报数,一个是国家统计局驻各省调查总队的数,一个是农业部门的数。记得省的数字曾为法定数,其余数为参考,鉴于粮食问题的重要性,为了面子好看或其他一些原因,各级都容易出现数字最后由长官定的情况。
现在各省的统计公报,是由省统计部门和国家统计局驻省调查总队的名义联合发布的,各省应当都是这样,两方面的统计进行过校核,公布的数为法定数。农业部门也在说预计数,如说今年预计增产多少,一些领导部门,也会这样说,但这一数据不是法定数,他不是结果统计,最后的数据,还是必须以统计部门的为准。从前我在农村调查,发现农业部门的数,往往会高于统计部门的数,这可能是因粮食生产属农业部门抓的工作,有夸大业绩的因素在内。
尽管如此,如果今年全国再报增产,那就是连续十年增产了。如有人问我,你相信粮食产量十连增吗?我还是不敢完全相信。连增十年,这有些离奇。务农人口大量减少,近些年来大面积灾害频繁,减产因素很多。以今年为例,正是最需要水的时候,旱灾严重,还是罕见高温,甚至突破历史极值,蒸发量极大。到8月中旬,公布的是近亿亩受旱灾,后受台风影响,有过两次较大范围强降水,到8月底,才缓解。但国家防总说 了,到8月底,多年同期受旱面积平均值是1.27亿亩,超过了今年,似乎又有些说不清了。
受旱还有个受旱程度的问题,例如、轻旱、重旱、完全干枯绝收等。这需要细致统计。我所知道的湖南、贵州两省,今年插秧之后,就基本无雨,8月中旬有雨后,也未完全解除旱象。以我的农业常识,水田一旦干到裂口,再下雨也无用,而这两个省的灾情都是大面积的,我判断秋粮肯定减产,即使夏粮丰收,因产量小,也难弥补,其他省会不会到这个程度,我了解的深度不够,不好说。
再接着是秋粮临近成熟时,东北地区水灾严重,这个地方是粮食主产区,会不会导致大幅减产?我不了解情况。
从前,判断粮食生产还可以有一个参考指标,即粮价。恰如用发电量和铁路运输量去看GDP一样。但那个时候,有流通不畅的问题,现在流通没问题,一个地方粮食减产供给减少时,马上就有其他地区的粮食运来压价。粮价不再是经常性的敏感指标。现在全国的粮价,没有出现飞涨情况,所以也不能由此判断粮食产量会不行。
但这里又涉及一些因素,第一、国家年年实行粮食畅开收购,收购价格年年有上调,一方面说明有粮,怕谷贱伤农,一方面是农资价格上涨得对农民有所补偿,但国库粮食充裕是肯定的;第二、应当是从去年以来,国家趁国际粮价低的机会,大量进口了粮食,尤其是水稻,也增加了库存量;第三、务农户按老习惯,都有储粮备荒的习惯,正常年景下,粮农家中储备个两三年粮食的情况常见。这三个方面的情况,决定了当前粮食生产受灾,不容易在粮价上迅速得以反映。近年来,由于吃喝风风行,各地大办酒厂,3斤粮食一斤酒,用了大量粮食,但粮食市价上幅不大,也说明了粮食储量是有的。
我想去想来,现在还有一个数字,大体能反映当年粮食产量的增减。这个数字就是国家当年敞开收购粮食的数量。像中国这样幅员辽阔的国家,年年都有灾,不是这里就是那里,是肯定的,只是看范围大小,发生在什么季节,是否发生在主产区。收购量增加了,说明余粮多,受灾总体轻于上年,减少了,说明余粮少,受灾重于上年。但这个数字,我从来未见公布过。
那么,链接中国家统计局所说的统计方法,会不会有些问题,有可能,比如,关于播种面积,用的是样本推算数。假如样本的代表的情况和大面积的情况不一样,可靠度就要打折扣。贵州省2012年粮食等农作物的播种面积是6985.2万亩(注意,播种面积包含了复种面积,例如一亩地,一年种两季,就计为两亩),而贵州省国土部门公布的贵州省2012年的耕地面积是7049.3万亩,正常情况下,播种面积会远大于耕地面积,现在反而小了,就让人不明究里。
提问中,如提问者是用一个市一个省来问全国,这不好说,局部灾重,不等于全国灾重。如是只说本市本省,则比较容易,当地媒体的报道、众人的感觉、下乡去看看,把今年的天气和去年作个比较,大致就能判断个几分。
从前我还有个办法,如说某个省粮食丰收或减产了(不同时期不同功利角度下,两个方向数据造假都有可能),到这个省问哪个地方最突出,再往下到突出的地区,到了地区,再往下到最突出的县,到了县,再到最突出的乡镇,这样多走几个地方,从下看上,就容易发现问题。
综合方方面面的情况分析,我还是相信,近十年来,粮食总体上是增产的,但是否十连增,特别是今年,如说还是增产,则存疑,如上所说,可用于参照的一些数字和情况发生了变化,不好判断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