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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协作培训方案

发布时间:2022-03-07 00:38:05

⑴ 郑州出台30条措施控疫情挺企业稳经济

2月11日晚,郑州市委办公厅、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郑州市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举措》的通知,出台30条措施促进全市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涉及强化疫情防控支持、稳妥有序推进复工复产、着力化解资金困难、积极纾解企业困局、努力扩大有效需求、加大援企稳岗力度、加强生活必需品供应保障七大方面。


关键词一

强化疫情防控支持

1.支持扩大疫情防控物资生产。全面加强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的服务,每家企业建立一个工作专班,建立“日报告”制度,及时帮助协调解决问题,支持企业扩大产能、增加产量。支持其他行业企业转产疫情防控物资。对疫情期间扩大产能或转产急需疫情防控物资的企业,按照新购生产设备投资额的50%给予补贴;实施技术改造的企业,按技改新增设备投资额的8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100万元。对列入国家、省、市重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保障的企业,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重点支持。将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和医疗卫生建设项目列入生态环境监管正面清单,不停产、不限产,支持企业满负荷生产。因疫情防控需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在疫情防控结束后形成库存的,落实政府采购和储备工作机制。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粮食和储备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建局、市商务局、市应急局


2.加大对相关企业政策资金支持力度。对2020年我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参与一线疫情防控项目建设的企业新增贷款,财政部门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对生产销售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药品、医疗器械企业,在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过程中予以政策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相关药品、试剂、疫苗研发机构,及时、足额为其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税务部门要采取预约服务和“非接触式”的网上办理等形式,明确专人专岗、限时办结,确保疫情防控期间退税业务快审快退。对在疫情防控、生活必需品保供稳价工作中主动让利的重点企业和商户,财政给予适当补贴。鼓励社会捐赠,对参与捐赠的企业和个人在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上给予更大力度的政策支持。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航空港实验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分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局


3.设立防疫项目审批绿色通道。提高政务服务水平,对与疫情防控有关、需实行紧急审批的事项,特事特办、即来即办。对新落地生产疫情防控物资的项目,开辟一站式、全链条并行、审批时间再压三分之一的绿色通道,优先配置用地用水用电等资源型指标。对受资质条件限制,有产能可以生产的企业,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制度,由相关主管部门告知取得相应资质需要具备的条件,企业作出符合取得审批条件的书面承诺,可先容缺审批、后补交申请材料,即行开工生产。对线上申请但需线下提交纸质材料的事项,实行网上申报、线下邮寄材料的方式办理。对确有急需办理审批业务的一般性政务服务事项,可通过电话预约、网上预约等方式提前预约登记办理。

责任单位:市政务办、市大数据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城建局、市资源规划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自来水公司、郑州供电公司


4.开辟疫情防控物资采购和运输绿色通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严格落实“一断三不断”要求,稳妥处置未经批准擅自设卡拦截、断路阻碍交通等行为,确保疫情防控物资和必要的生产生活物资运输通畅。实行分车道通行、检查,严格执行应急物资运输通行证制度,将重要疫情防控物资和食品等应急性生产物资,以及医疗废弃物处理收运等,纳入应急运输保障范围,落实绿色通道政策,保证持证车辆“不停车、不检查、不收费”,优先便捷通行。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工信局、市物流口岸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开发区、县(市)区


5.支持防疫技术攻关。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企事业单位针对新型冠状病毒在药物、快速诊断、综合防治技术、防护产品及装备等方面开展应急科研攻关,对研发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有效疫苗或特效药的单位,给予最高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疫情一线防控人员结合疫情临床防控开展科技攻关,对取得重大突破的,优先按照“智汇郑州”人才政策给予奖励。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人才办、市财政局


关键词二

稳妥有序推进复工复产

6.建立企业应对疫情复工复产帮扶机制。指导企业制定复工复产预案,建立复工企业清单制度,对疫情防控到位、防护物资储备足、复工人员底数清、生产物资全、订单量充足、本地员工占比大的企业给予优先安排复工。对经验收批准复工的企业,给予运输车辆发运输通行证。为来郑务工人员提供绿色通行保障,快速办理通行证及返岗证明,解决来郑人员进城难、返岗难问题。通过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微信、热线等方式,及时协调解决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重大事项,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专题研究,组织专人协调解决企业需求及困难。通过线上平台、远程服务等形式,创新开展线上银企、产销、用工、产学研“四项对接”活动。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金融局、市人社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各开发区、县(市)区


7.缓解企业用工难题。建立疫情防控状态下的区域性人员流动协调机制,在严格落实封闭式管理等防控措施的前提下,允许员工分批返厂上班。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应工作。加强防控监督指导,全面抓好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监管,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加强企业用工服务,在省级疫情一级响应解除前,原则上暂停线下各类大型招聘、跨地区劳务协作、集中培训活动,引导企业就地就近招工,积极采取线上招聘方式,保障工人及时到岗。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应急局、市城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信局


8.强化企业生产要素保障。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类新办企业、需扩大产能企业的用电需求,供电企业开辟办电绿色通道,实施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三零”服务;及时协调电力生产所需的煤炭、石灰石等原辅材料运输问题,合理安排机组检修和维护,确保机组正常运行,强化电力调度,加大外输电比例。在优先保障应对疫情各类物资运输的前提下,逐步减少和取消不允许外地货运车辆进出的过度限制,协调做好企业成品发货、原料供应以及其他所需物资供应,保障企业正常运营。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水利局、市国资委、市交通局、市城管局、郑州供电公司


关键词三

着力化解资金困难

9.加大信贷扶持力度。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作用,支持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进出口银行、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在郑分支机构加大对生产重要医用、生活物资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力度,尽快落地疫情防控专项贷款和再贷款。鼓励银行通过开设疫情期间信贷审批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流程、安排专项信贷额度、开发专属产品等方式为受困中小微企业做好融资服务,确保2020年中小微企业信贷余额和新增贷款规模不低于2019年同期水平。鼓励加大信用贷款、无还本续贷力度。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特别困难的予以展期、续贷,出现逾期的免除逾期利息。

牵头单位:市金融局


10.降低信贷融资成本。支持银行对中小微企业实施优惠贷款利率,特别是受疫情影响严重行业企业、疫情防控行业企业和资金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以上,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降低综合融资成本。鼓励银行压降成本费率,力争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比去年同期再下降0.5个百分点。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贷款投放,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积极申请运用人民银行疫情防控专项再贷款资金,向中小微企业发放低成本贷款。支持中小微企业用足用好转贷引导资金、外贸政策性优惠利率贷款、投保出口信用险等政策,降低融资成本、缓解资金压力。对受疫情影响出现暂时困难但发展前景较好的中小微企业,市财政按照同期基准利率的50%给予补助。

牵头单位:市金融局、市财政局


11.加强融资担保服务。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积极与合作金融机构协商,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给予续保。本市政府性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降低综合费率0.5个百分点;对疫情期间提供生活保障服务的相关企业,担保费率降至1.5%以下;对疫情防控相关企业,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要实现“见贷即保、无缝续保”。对因疫情暂遇困难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要取消反担保要求,减半收取担保费。

责任单位:市金融局


12.加大各类园区补贴力度。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微企业减免运营费用的市级以上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示范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产业集聚区、服务业园区,给予最长3个月的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减免运营费用总额的30%,最高50万元,所需资金从市级扶持基金中列支,没有扶持基金的给予财政补贴,由相应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制定细则。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13.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凡营业执照中经营项目涉及疫情防控相关领域小微企业(药品、防护用品以及医疗器械生产、运输、销售、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物流配送、物业等行业),正常经营1年以上,提供相关销售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供、销货合同、票据等),即可申请不超过300万元额度的创业担保贷款。人社部门应开通绿色通道,加快审核速度。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给予全额贴息。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关键词四

积极纾解企业困局

14.减免相关税费。按照国家政策精神,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因疫情导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符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条件的,可依法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等。按文化和旅游部要求尽快向全市旅行社退还80%的质量保证金。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航空港实验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分局、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社保中心


15.延期缴纳相关税费。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中小微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针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的中小微企业,优先核准延期缴纳税款。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费的企业,可以申请缓缴,经批准后可以缓缴6个月。在批准期限内缴纳完毕所欠缴社保费的,视同正常缴纳。延迟缴费期间,不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正常享受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航空港实验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分局、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社保中心、市财政局


16.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房产的中小微企业,实行房租“两免三减”政策,减免2个月房租,之后3个月房租减半;对存在资金支付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以延期收取租金,具体收取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


17.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对已与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中小微企业(包括个人),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后重新确定。对于其他受疫情影响的合同,鼓励合同签订双方参照上述做法协商确定。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


18.降低企业用能成本。缓解企业用能成本压力。对经认定的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和涉及疫情防控的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用暖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各项费用。供电企业要严格落实灵活电价政策、多方面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利局、市城管局、市国资委,郑州供电公司、市自来水公司、市热力公司、郑州华润燃气公司等燃气供应公司


19.加快支持企业发展资金兑现进度。对列入2020年度预算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和政府储备民生物资的资金,主管部门要优化项目资金审核流程,财政部门及时拨付资金,尽快发挥财政资金效益。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


20.完善企业帮扶机制。持续推进拖欠民营企业剩余账款清偿工作,确保在2020年实现“清零”,其中全市政府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在2020年6月底前完成欠款“清零”;各级政府、国有企业要依法履约,避免形成新的拖欠。要建立贸易纠纷专项法律服务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等方式,对企业存量订单面临的违约和纠纷情况提供政策咨询;出台涉疫情防控公证事项办事指引,为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专门公证服务。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加强调查研究,坚持“一业一策”精准扶持,引导企业创新经营模式,化危为机、共克时艰。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司法局、市商务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关键词五

努力扩大有效需求

21.抓好重点项目谋划建设。着眼应急体系、应急能力建设和产业转型升级,抓紧谋划一批重大工程项目。积极推广不见面招商,充分利用网上招商、代理招商等新模式引进一批合作项目,充实各级重点项目库。大力支持应急医疗、公共卫生项目建设,用好中央和省、市预算内投资,集中支持一批应急医疗救助设施、隔离设施、公共卫生体系、乡村人居环境整治等领域重点项目。对省市重点项目逐一建立工作台账,提前做好项目开工准备工作,推行投资审批、工程建设管理等业务办理全程电子化,加快办理前期手续,一旦具备条件即开工建设。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卫健委、市城建局、市农委


22.多措并举稳定消费。制定支持受疫情冲击的餐饮、住宿、零售、旅游等行业恢复运营平稳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快5G试点城市建设,实施5G+示范工程,积极培育网络诊疗、在线办公、在线教育、电子竞技、线上文娱、影视及智能家居等“非接触式”新兴消费业态和消费热点,进一步释放网购消费潜力。促进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应用,全力推进“城市大脑”建设,鼓励政府数据和社会数据融合共享、互动互用,联合开展筛选排查、物资调配等智能应用研发。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大数据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3.加大外贸企业扶持力度。全面排查重点外贸企业在手订单,“一企一策”帮助企业解决生产困难,推动企业如期履约;对确因受疫情影响不能及时复产履约的外贸企业,指导企业向国家、省有关部门申请“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证明”,帮助企业最大限度减小损失。推动设立进出口商品绿色通道,确保进出口商品快速通关。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关键词六

加大援企稳岗力度

24.着力稳定企业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加大补贴力度,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失业保险金(9120元/人)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25.延缓就业服务事项办理期限。对受疫情影响不能及时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现场办理手续的,可以延期至疫情防控结束之后办理,不视为超越办理期限。根据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失业保险经办业务除采取网上经办之外,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申请、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申领以及其他不能网上办理的失业保险等事项,办理时限均延长至我省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解除以后3个月以内。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26.推广“互联网+就业创业”服务。利用中部就业网等平台,大力推广视频招聘、远程面试,实施“就业服务不打烊,网上招聘不停歇”的线上春风行动暨就业援助月活动。依托职业技能提升行动,鼓励企业开展线上职工培训,并给予培训补贴。组织创业指导专家线上为创业者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坐诊、投融资对接等服务,大力推行创业担保贷款线上申请、审核、办理,鼓励创业项目和小微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金融局、市工信局


27.重点支持面向企业的公共就业服务。对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民办职业中介机构,介绍技能型人才和职业院校、技工院校、高校毕业生到我市中小企业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审核确认后,市、县级财政可适当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28.精准实施就业援助。建立返乡务工人员滞留市内就业应对机制,促进与用工企业精准对接。依托线上服务平台,及时开展就业困难群体认定,按规定落实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吸纳贫困劳动力奖补等相关政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理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社会保险补贴(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在职培训补贴的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优先予以批准。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关键词七

加强生活必需品供应保障

29.保障好“菜篮子”产品供应。强化“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加强“菜篮子”产品生产流通全过程调度监测、信息共享和信息公开。抓好春季农业生产,做好蔬菜、生猪稳产保供;做好春耕备播生产安排,组织好农业生产资料生产供应,加强越冬作物田间管理,确保夏粮丰收。加大对生活必需品供应企业协调和服务保障力度,统筹大型批发市场、大型连锁超市等重点流通企业,强化政府储备和货源组织,强化肉蛋奶、蔬菜等农产品调运组织管理,做好冻猪肉收储和投放工作,确保“菜篮子”产品有效供给。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合社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与大型商超、规模连锁企业的产销对接,积极开展蔬菜、猪肉、家禽等订单农业、直采直销,确保“菜篮子”产品有效供给。优化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通行服务,优先进行驾驶员体温检测,提高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通行效率。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农委、市交通局、市公安局


30.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强价格监测,密切跟踪监测重点生活必需品供应,第一时间处置集中抢购、脱销断档等异常情况。严格市场价格监管,及时开展价格提醒告诫,严厉打击借疫情防控之机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违法行为,对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及时公开曝光,纳入信用体系予以监管。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


通知显示,执行期暂定为发布之日起3个月,根据疫情发展和实际执行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郑州市遵照执行。

⑵ 谁能给个劳务中介合作协议书范本

劳务派遣协议(范本) 劳务输入单位(甲方): 电话: 地址: 劳务派遣单位(乙方): 电话: 地址: 户名: 开户行: 帐号: 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建立劳务派遣合作关系,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向甲方派遣劳务人员,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劳务人员的工作。现就有关问题签订本合同: 一、 劳务人员的数量、条件、派遣期、试用期和提供劳务的方式 乙方按照甲方要求从 年 月 日起派遣 名劳务人员到甲方工作,甲方安排劳务人员的具体工作,并向乙方支付劳务服务费用。派遣期 年,试用期 个月。 劳务人员须具备的条件: 、 。 提供劳务的方式:按照用工单位的生产需要,派遣符合条件的劳务人员。 二、 劳务人员的招录与变更 劳务人员由乙方负责按照合同条款条件组织招录,也可由甲方进行推荐,按照择优的原则确定派遣劳务人员。派遣的劳务人员一经确定,甲乙双方应拟定《劳务派遣人员清单》,并签字、盖章,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甲乙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对被派遣的劳务人员进行变更的,要相应修改《劳务派遣人员清单》,并须经双方签字、盖章认可。 三、劳务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至 年 月 日终止。 四、费用的支付 (一)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劳务费用包括: 1、劳务人员的劳务报酬; 2、甲方应承担劳务人员的相关社会保险费用; 3、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劳务派遣服务费用; 4、用于劳务人员的一次性费用:劳动合同鉴证费、劳务人员的体检费等。 (二)费用的标准: 1、劳务人员的劳务报酬标准按国家和省的规定由甲方确定,并由甲方向乙方提供劳务报酬单; 2、甲方应支付的相关社会保险费用数额按双方约定的标准由乙方书面通知甲方。 3劳务派遣服务费标准:甲乙双方经过协商,从以下两种标准中任选一种。(√×) (1)乙方委托甲方代发劳务人员工资,乙方收取 元/人月的劳务派遣服务费。( ) (2)若由乙方直接发放劳务人员工资,乙方收取 元/人月的劳务派遣服务费。( ) 4、一次性费用标准为:劳动合同书及鉴证费用由甲方按实际发生数支付;其他一次性费用经甲、乙双方协商后由甲方承担。 每月应支付的劳务派遣服务费=当月实际使用的劳务人员数×派遣服务费标准/人月×派遣月数 当月实际使用的劳务人员数以双方签字盖章的《劳务派遣人员清单》人数为准。 派遣期不超过半月的,派遣月数按半月计算,派遣期超过半月、不满一月的,派遣月数按一个月计算。 (三)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 1、劳务人员的劳务报酬,由乙方以书面正式委托形式,委托甲方代为发放;(具体操作按委托书面条款执行)或由乙方直接为派遣劳务人员发放。 2、甲方应支付的相关社会保险费用,由乙方提供缴纳清单,缴纳期限经甲方确认后,支付给乙方按期缴纳。 3、劳务派遣服务费按 (月、季)支付,由甲方于 将当(月、季)费用以转帐结算的方式支付给乙方。 4、劳动合同书及鉴证费用,由乙方开据正式单据交给甲方确认后,甲方支付给乙方。其他一次性费用,支付时间根据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后确定。 5、劳务人员个人需承担的费用,由甲方按月从劳务人员工资中扣除,并打入乙方帐户。 五、甲方权利 (一)安排劳务人员在甲方的具体工作岗位,监督、检查、考核劳务人员完成工作的情况,并负责日常管理; (二)劳务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应提前3日通知乙方,并于3日后退回乙方,并有权要求乙方在 日内重新派遣符合条件的劳务人员: 1、在试用期内不能胜任甲方工作要求; 2、不服从甲方工作安排; 3、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和工作定额任务管理; 4、工作失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 5、派遣期未满,被派遣劳务人员提出停止派遣或擅自离岗。 (三)确定和调整劳务人员的劳务报酬标准; (四)甲方出资对劳务人员进行业务、技能培训的,甲方有权与劳务人员签订培训服务合同,约定服务期及违约责任,并书面通知乙方; (五)对劳务人员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有权按有关规定向劳务人员索赔,乙方有责任给予协助; (六)对乙方不履行合同的,甲方有权追究违约责任;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六、甲方义务和责任 (一)对劳务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工作任务、技能培训、应达到的工作要求、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应遵守的各项纪律等履行告知、教育、管理督查的义务; (二)为劳务人员提供必需的劳动条件、劳动工具和业务用品,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三)若乙方委托甲方代发工资,甲方应按乙方出具委托书要求代为发放劳务人员的劳务报酬和扣缴个人社会保险费用以及个人应承担的其他费用等; (四)凡甲方要求在本合同第五条第二款情形之外停止派遣或更换劳务人员的,应提前 日书面向乙方提出,乙方同意后,方能停止派遣或更换劳务人员。 (五)劳务人员发生工伤事故时,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并负责做好现场处理工作和协助乙方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处理。 (六)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劳务费用。 七、乙方的权利 (一)对甲方不履行合同的,有权追究违约责任; (二)依法维护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八、乙方的义务和责任 (一)与劳务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鉴证,并负责劳动合同的管理工作。 (二)按合同条款规定派遣符合条件的劳务人员到甲方工作。对于甲方按本合同第五条第二款要求停止派遣并退回乙方的劳务人员,乙方应予接收并负责处理与劳务人员之间的劳动关系,同时按照甲方要求及时派遣符合条件的劳务人员到甲方工作。 (三)负责劳务人员档案管理,负责建立、接转劳务人员档案。 (四)负责为被派遣劳务人员办理社会保险。 甲方应支付的相关社会保险费用标准由乙方按相关规定计算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为劳务人员所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的有效单据应复印一份给甲方。 (五)劳务人员发生工伤事故的,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按《工伤保险条例》妥善处理,并负责办理申报和理赔事宜。 (六)对劳务人员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对劳务人员进行索赔。 (七)乙方应定期或不定期到甲方,了解劳务人员的思想动态、工作表现、遵纪情况以及对乙方的合理要求,乙方尽力提供最佳服务。 九、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一)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条款。在合同履行期间,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解除;若一方因国家重大政策改变或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履行合同,应及时通知对方,双方通过协商,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 (二)本合同期满前 日,甲乙双方应就本合同是否终止或续订进行协商,并按协商结果办理终止和续订合同手续。如不及时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合同终止后,甲方仍继续使用被派遣劳务人员,则视为续订同一期限的派遣协议,甲乙双方应当及时补办派遣协议手续。 十、其他 (一)未尽事宜,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无规定的,由双方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本合同进行修改、补充达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二)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应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属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或向甲方或乙方属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乙方各执 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签字: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1. 双方营业执照(社团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等资质证明资料。 2. 《劳务派遣人员清单》。 3. 其他必要资料。 《外地劳动力中介协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三方单位名称; (二)劳务人员人数、条件及使用期限; (三)中介服务费、劳务费、管理费及其结算方式; (四)违约责任。 不知道能不能用于劳务中介!

⑶ 劳务派遣有哪些合作形式

劳务派遣方式:一、完全派遣用人单位将一些非核心员工或用人单位的一些非专业性工作(如物业管理、清洁卫生、搬运工作)外包给劳务派遣公司。二、转移派遣面对不断变化的劳动法律法规和税法,以及企业兼并和重组而导致的大量人员岗位变动、调动,用人单位可将原已招聘录用、并还需要继续使用的员工,待合同期满终止合同后,将劳动关系转移给劳务派遣公司,由劳务派遣公司与这些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再返租这些人员作为劳务工使用。三、减员派遣用人单位在经济性裁员、或转制裁员时,将被裁减员工人事档案关系转移到劳务派遣公司。由劳务派遣公司与这些被裁减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再从劳务派遣公司返租这些员工作为劳务工使用。四、试用派遣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招用劳动合同期限一年期的员工试用期一个月,最长试用期只有6个月。五、短期派遣用人单位对于试用期内或因为短期项目需要,再或者流动性比较大的职位采用短期租赁的方式减少用工手续上的麻烦。有效降低了人工成本。

⑷ 结合实际,谈谈为什么要培养团结协作的劳动品质

摘要 所以说,团结协作是一切事业成功的基础,是立于不败之地的重要保证。团结协作不只是一种解决问题的方法,而是一种道德品质。它体现了人们的集体智慧,是现代社会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环。不怕虎生两翼,就怕人起二心。

⑸ 培训中心如何与劳务派遣公司合作

合作派遣的话,就是你们公司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你公司的员工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然后工资、社保、个税都是由劳务公司完成。你们公司负责用工与管理。

⑹ 如何培养学生解决问题能力实验方案

关于印发《2007年全省就业和失业保险工作要点》的通知(鄂劳社发[2007]17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2007年全省就业和失业保险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尽快制定本地2007年就业和失业保险工作要点并认真组织实施。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工作要点请于2月下旬报省厅失业保险和就业处。

2007年全省就业和失业保险工作要点
2007年,全省就业和失业保险工作的总体思路是:按照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部署以及“十一五”规划提出的各项要求,围绕“一条主线”(全面贯彻落实新就业再就业政策),提高“两大能力”(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就业训练中心实训能力),完成“三项任务”(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城镇10万就业援助任务、农村10万就业帮扶计划),取得“四个突破”(失业调控、统筹城乡就业、提高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效益、增强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功能),在重点解决好体制转轨遗留的再就业问题的同时,统筹做好城乡就业再就业工作,探索建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2007年,全省就业和失业保险工作主要目标是:城镇新增就业人员70万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80万人(其中劳动保障部门50万人),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35万人,其中,帮助“4050”人员等困难人员再就业1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组织就业再就业培训40万人,创业培训3万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80万人(其中劳动保障部门45万人);失业保险全年参保人数达405万人,配合地税部门征收失业保险费8.8亿元,失业保险金发放率100%。
为实现以上目标,重点做好以下六个方面的工作:
一、贯彻落实新政策,认真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一)坚持实施积极就业政策。全面落实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社保补贴、就业援助、免费职业介绍和培训补贴等扶持政策。扩大政策扶持范围,鼓励各地逐步将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并转入城镇户口的被征地农民、三峡工程和南水北调工程所在库坝区非农移民纳入《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针对政策落实中的难点问题,重点研究完善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和就业再就业资金账户管理等办法。着手起草《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为建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奠定基础。每季度以省政府劳动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名义对各地政策落实情况进行通报。9月份,组织全省就业再就业政策落实情况大检查。
(二)妥善处理并轨遗留问题。充分运用“特定政策补助”,统筹安排资金,为妥善处理并轨问题提供保障,上半年在全省范围内关闭再就业服务中心,停止发放基本生活费,基本完成并轨任务,下半年做好“扫尾”工作。对涉及的人员,以目前还在中心或已出中心但未理顺劳动关系的人员为主;对重点地区和企业,特别是省属困难企业,制定相应的预案措施,实行重点指导推进。将并轨工作与贯彻落实新就业再就业政策和失业保险政策相结合,着重解决好并轨人员的再就业、社保关系接续等问题。
(三)完成城乡“双十万”帮扶任务。在城镇,帮助以持《再就业优惠证》“4050”人员和独立工矿区长期下岗失业人员为重点的就业援助对象10万人实现再就业;在农村,帮助国家和省确认的贫困县、三峡工程和南水北调工程所在库坝区的10万困难农户每户免费培训1人、转移就业1人。
(四)做好困难群体就业帮扶工作。进一步加强“充分就业社区”创建工作,命名表彰一批“充分就业社区”,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对辖区下岗失业人员情况清楚、与用人单位联系紧密、对居民生活需求了解的优势,依托社区平台,开发公益性岗位、发展社区服务实体、创建就业基地,在巩固帮扶城镇“零就业家庭”工作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就业援助制度,继续做好“零就业家庭”就业工作,对新产生的“零就业家庭”在三个月内必须解决。元月份,组织实施“再就业援助月”活动,重点落实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政策,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并稳定就业。
(五)积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积极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搞好失业登记,在大中城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立高校毕业生专门服务窗口。对登记失业的毕业生,开展“一对一”服务,3个月内免费提供一次政策咨询和职业指导、三次基本适合的岗位信息;对申请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毕业生,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自主创业的毕业生,认真落实小额担保贷款、个体经营收费减免等相关政策;对助学贷款还贷压力大、家庭困难的毕业生,实施重点援助。积极参加高校毕业生就业网络联盟活动。9月份,组织实施“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活动”,重点帮助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
二、推进城乡统筹,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
(六)积极推进试点。以建立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市场和平等就业制度为重点,进一步改善农民工进城就业环境;以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为重点,逐步将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范围;以优先允许“五类人员”在城镇落户为重点,促进“农民工”向“新市民”转变。重点抓好潜江、石首等8个市县省级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7月份,组织省政府劳动就业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试点市县进展情况进行检查评估。8月份,召开全省统筹城乡就业工作现场观摩会。
(七)全面规范实施技能就业计划。按照“培训组织基地化、培训技能专业化、培训管理制度化、培训结业双证化、培训就业一体化”的目标和要求,全面深入实施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大力开展农村劳动预备制培训、劳务输出培训和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按规定落实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政策,逐步实行资金项目化管理。坚持以定向、订单培训为主,大力开展校企联合培训,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就业率。加强宣传,引导农村劳动者和各定点培训机构参与计划,不断扩大项目影响。年底开展项目实施情况检查评估,重点是规范管理、培训质量和补贴落实情况。
(八)做大劳务品牌。巩固和做大现有“十大劳务品牌”,加强对劳务品牌地的支持,强化技能培训工作,以培训促品牌发展,提高技术含量,扩大社会影响。加强对劳务输出工作示范县开展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工作的指导和支持。
(九)加强劳务协作。发展和规范驻外省市劳务工作机构建设,扩大省际劳务协作;以武汉城市经济圈为龙头,加强省内劳务协作,缓解省内“就业难”和“招工难”并存的局面。
三、开展人本服务,加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
(十)推进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根据就业服务“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总体要求,按照“改革、创新、拓展、提升”的基本思路,落实鄂编办发[2006]25号文件精神,改革管理体制,创新工作机制,拓展业务领域,提升服务水平,以职业介绍、就业训练、劳务派遣为重点,大力推进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改革不适应新的工作需要的体制,县以上职业介绍机构和就业训练中心实行独立核算,法人治理。创新内部工作机制,劳务派遣实行企业化运作,作为公共就业服务的延伸。以满足市场主体需求为宗旨,努力拓展服务领域,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十一)加强就业训练中心实训能力建设。按照“公共性、公益性、示范性”的原则,加强实训设施建设,提高实训能力,逐步将就业训练中心建立成集技能培训、技能鉴定、技能竞赛、交流展示等职能于一体,面向社会开放、培养各类技能人才的公共实训平台,促进城乡劳动者就业。加大创业培训工作力度,发挥促进就业的倍增效应。将创业培训与落实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紧密结合,为创业者提供开业指导、项目开发、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促进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实施“省级就业训练中心公共实训示范基地”项目,在全省评估确定10个省级示范基地。实施“省级示范创业指导中心”项目,在全省大中城市建立10个省级示范创业指导中心。
(十二)健全公共就业服务网络。拓展劳动力市场功能,健全市、县、街道(乡镇)、社区四级信息网络系统。进一步加强社区平台建设,落实工作人员工资、社保待遇。规范发展就业服务机构,加强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组织和驻外劳务工作机构建设,完善服务功能,强化服务手段,提升服务能力,建立健全功能完善、服务高效、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网络。
四、扩大覆盖范围,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功能
(十三)全面开展失业调控工作。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调控工作的意见》,加强对失业源头的控制,防止失业人数过快增长和失业率的急剧攀升,逐步形成失业调控的政策措施和长效机制。一是建立并实施企业监测预警机制。科学确立省、市、县三级失业预警线,合理制定失业警戒的应急措施。二是规范企业规模性裁员。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和裁员审批备案制度,对优势企业限制裁员,对正常生产企业控制裁员,对困难企业节制裁员。三是继续鼓励国有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6月份,召开全省失业调控和失业保险工作座谈会。
(十四)启动“就业新起点计划”。对已列入全国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总体规划并实施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中需要安置的人员实施“就业新起点计划”通过“七个一”措施,即向企业派一个再就业服务组,组织一个再就业政策指导会,与服务对象签订一个实施协议,提供一份求职补贴、一次个性化职业指导、一次免费职业培训服务、一项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综合运用再就业政策和失业保险政策,在企业进入关闭破产程序后,对需要安置的人员提供全方位的再就业服务,促进服务对象尽快实现再就业,保证关闭破产企业平稳退出市场。
(十五)强化扩面征缴工作。充分利用“五险一单、统一核定、一票征缴”工作机制,全面做好失业保险扩面、核定、征缴、稽核、清欠等各环节工作。对事业单位实行财政代扣代缴,努力提高事业单位参保率。继续实行重点监控制度,对少报漏缴、拒不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进行专项监察。
(十六)加强基金管理,确保失业保险待遇及时落实。结合我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提高失业保险待遇水平。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制度,将省级调剂金下拨与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及基金结存情况紧密挂钩。做好迎接社保基金审计的准备工作。3月底前,要对历年基金收支及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并对自查和历年审计出来的问题进行整改。
(十七)积极探索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再就业的实施办法。对企业内部开展职工转岗培训和转岗安置给予适当补助。把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人员作为培训机构和职业介绍机构的重点服务对象,努力提高其再就业率,享受待遇期间再就业率不低于40%。
五、加强使用管理,提高就业再就业资金效益
(十八)强化“以奖代补”。在分配中央财政就业再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时,与地方财政困难程度、地方财政努力程度、资金使用额度、社会保险补贴、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支出、城镇新增就业人数、再就业人数、困难人员再就业人数、享受失业保险人数减少比重、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人数等指标系数挂钩,与各地全年就业再就业资金预算挂钩,确保资金使用结构合理,效果明显。
(十九)实行项目化管理。落实资金使用预决算管理制度,根据就业再就业目标任务认真编报就业再就业资金项目年度预算,根据预算编制分项用款计划,规范资金使用行为。
(二十)开展绩效评价。建立以资金使用社会效益指标、资金使用指标和资金管理指标构成的资金绩效评价体系,将培训就业率、创业成功率、职业介绍成功率、技能鉴定合格率、援助对象就业率、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数下降率、万元就业再就业资金促进就业人数等纳入绩效评价体系,实行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综合评价各地资金使用效益和就业再就业政策落实情况,促进资金使用效益的提高。优化资金支出结构,社保补贴支出不低于总支出的30%,培训鉴定职介补贴达到20%以上。
(二十一)严格资金管理。加大资金筹集使用的检查、审计力度,对各地出现的问题,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问题突出的地方,召开专门督办会,派专人进驻重点督导。11月份,对全省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进行检查评估。
六、加强就业管理,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
(二十二)完善就业管理制度。加强就业登记、失业登记以及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登记等就业管理制度落实力度。研究制定《湖北省劳务派遣实施办法》,规范发展劳务派遣组织。按照“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对民办职业中介机构、劳务派遣机构、出入境就业管理机构加强监管。3月份,在全省范围内对劳动保障部门批准成立的民办职业中介机构进行检查清理,并将检查结果统一公告。
(二十三)强化境外就业监管。严格执行《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落实备用金监管制度、年审制度、开具出境证、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等各项管理制度。加大境外就业中介市场清理整顿的力度,严厉打击非法境外就业中介行为,维护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
望采纳。

⑺ 什么是劳务协作,劳务协作的原则和形式是什么

劳务协作(劳务合作)是通过劳动力转移,互为补充、互为需求、相互合作、求得共同发展的一种国际间经济合作方式。原则是通过经营企业对外派劳务人员进行后期跟踪管理,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的。形式是以施工组和技术组、劳务组的形式派出。

商务部宏观管理。商务部制订对外劳务输出的促进和监管政策,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上述制度主要包括经营资格核准及年审制度、外派劳务培训制度、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制度、外派劳务援助制度、统计制度等。

各部门协调合作。商务部与公安部门合作,共同完善外派劳务人员出国手续,建立劳务人员出境证明制度;与外事部门合作,共同建立了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处理机制;与公安、工商、外事等部门合作,联手整顿外派劳务市场经营秩序。

与财政部门合作,制订了外派劳务收费制度并通过外派劳务人员履约保证保险制度,大大减轻了劳务人员经济负担;与有关专业部门合作,加强对外派海员、空乘劳务的管理。

对外派劳务企业实行属地管理。充分发挥地方政府部门在对外劳务输出工作中的组织领导作用,由其具体负责对外劳务输出项目审查,监督外派劳务企业依法经营,协调和解决所属区域企业在对外劳务输出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7)劳务协作培训方案扩展阅读

国家对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实行许可证管理。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须经商务部许可,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并在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后,方可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活动。境外企业、自然人及外国驻华机构不得直接在中国境内招收劳务人员。

保障我国外派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国家对对外劳务合作实行备用金制度。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由对外劳务企业交纳,用于解决突发事件的专用款项。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企业必须缴纳备用金。

企业备用金的核定、动用、退补、管理等由其注册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备用金本金及其银行存储利息为交纳的企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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