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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办案区推广方案

发布时间:2022-02-28 17:39:35

❶ 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办案区使用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办案区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办案区使用管理,保障办案安全,促进规范执法,根据《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设置规范》等有关法律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办案区,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法进行安全检查、信息采集、讯问、询问、继续盘问、辨认等办案活动的专门区域,包括公安机关派出所和内设机构设置的专门办案区域,以及公安机关设置的供两个以上执法办案部门共同使用的办案中心。
第三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案区从事办案活动,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履行职责;强化安全意识,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和责任,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第四条 违法犯罪嫌疑人被带至公安机关后,办案民警应当将其立即带入办案区;除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起赃、辨认现场或者尸体的以外,不得将违法犯罪嫌疑人带出办案区。
组织调解、听证,或者对违法嫌疑人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可以在接待区进行。
第五条 依法对违法犯罪嫌疑人作出刑事拘留、逮捕或者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决定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将其送交有关监管场所执行;依法作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决定的,应当与执行机关做好交接工作。
第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明确办案区管理部门及其职责。办案区由一个办案部门单独使用的,该部门为办案区管理部门;由两个以上办案部门共同使用的,应当由所属公安机关指定一个部门作为管理部门。
办案区的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办案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纪检监察、警务督察、法制等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办案区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装备财务、后勤保障、科技信通等部门应当为办案区使用管理提供保障和支持。
第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办案区使用管理登记制度,设置专门台账,载明进入办案区的违法犯罪嫌疑人、证人、被害人等与案件有关的人员、案由、进出办案区时间,以及办案部门、承办人、看管人、使用的功能室等信息;有条件的地方公安机关应当对台账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八条 因违法犯罪嫌疑人数量较多或者设备故障等原因,本单位办案区无法满足办案需要的,或者到异地执行传唤、拘传、拘留、逮捕后需要立即开展审讯工作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商有关执法办案场所负责人同意,可以借用其办案区,出借单位应当安排工作人员予以配合。
借用其他单位办案区的,对违法犯罪嫌疑人的看管由借用单位负责,出借单位予以配合。
公安机关应当对本辖区内相邻执法办案部门共用或者借用办案区作出统一安排。
第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将办案区的使用纳入民警教育培训内容;对新入警人员,应当在其上岗前进行教育培训。

❷ 公安局民警跨区域办案要哪些手续

比如你福建的警察到海南省抓人,办案,要看单位,刑警队的都是直接就杀过去,只带枪和警察证,也不用通知当地公安机关直接抓人,如果是过去报案,需要携带公安局开具的介绍信,和警察证就可以了。

❸ 派出所办案区

派出所在接到报后,对不构成刑事案属于治安案件的应该按《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处理:
1、调查。
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更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询问的人民警察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❹ 办案区四个一律是什么

如下:

1、违法犯罪嫌疑人被带至公安机关后,一律直接带入办案区,严禁违反规定带出办案区讯问询问。

2、进入办案区后,一律先进行人身检查和信息采集。

3、违法犯罪嫌疑人在办案区内,一律要有人负责看管。

4、在办案区内开展执法活动,一律要有视频监控并记录。


执法办案场所办案区设置情况。主要检查:

1、改造完成情况。

(1)办案中心建设或者执法办案场所规范化改造完成情况。

(2)办案区是否与其他区域物理隔离。

(3)办案区以及供违法犯罪嫌疑人使用的卫生间是否达到不得设置在二楼或者二楼以上的要求。

(4)办案区是否按照办案流程设置功能室、区(人身安全检查→信息采集→讯问、询问→候问、辨认等)。

2、基本设置情况。

(1)办案区是否安装双向门禁系统、应急报警装置,并配置安全检查设备和违法犯罪嫌疑人随身物品存放柜。

(2)讯问室、询问室是否规范设置违法犯罪嫌疑人的专用座椅。

(3)办案区是否安装具有数据存储功能的电子监控设备,讯问室是否安装同步录音录像设备。

❺ 公安执法办案场所智能管理系统哪家好

即所案件律办案区办理;
进入办案区律先行采集信息;
办案区内工作象律看管;
办案主要流程律录音录像

❻ 执法办案四个一律

公安机关办案将坚决做到“四个一律”:

1、违法犯罪嫌疑人被带至公安机关后,一律直接带入办案区,严禁违反规定带出办案区讯问询问;

2、进入办案区后,一律先进行人身检查和信息采集;

3、违法犯罪嫌疑人在办案区内,一律要有人负责看管;

4、在办案区内开展执法活动,一律要有视频监控并记录。

(6)公安办案区推广方案扩展阅读:

执法办案场所办案区设置情况。主要检查:

1、改造完成情况。

(1)办案中心建设或者执法办案场所规范化改造完成情况;

(2)办案区是否与其他区域物理隔离;

(3)办案区以及供违法犯罪嫌疑人使用的卫生间是否达到不得设置在二楼或者二楼以上的要求;

(4)办案区是否按照办案流程设置功能室、区(人身安全检查→信息采集→讯问、询问→候问、辨认等)。

2、基本设置情况。

(1)办案区是否安装双向门禁系统、应急报警装置,并配置安全检查设备和违法犯罪嫌疑人随身物品存放柜;

(2)讯问室、询问室是否规范设置违法犯罪嫌疑人的专用座椅;

(3)办案区是否安装具有数据存储功能的电子监控设备,讯问室是否安装同步录音录像设备。

3、安全隐患问题。

(1)办案区内各功能室、卫生间是否存在凸出的硬棱角、悬挂支点及其他可能被直接用来行凶、自杀、自伤的物品,门窗是否安装防护栏网等设施;

(2)讯问室、询问室的墙面、门窗是否作隔音和防撞处理,是否使用阻燃材料;

(3)办案区是否存放易燃、易爆、毒害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执法安全的物品。

❼ 公安部办案区四个一律规定哪一年

公安部办案区四个一律规定2014年。公安机关办案将坚决做到“四个一律”是指以下四点:
1、违法犯罪嫌疑人被带至公安机关后,一律直接带入办案区,严禁违反规定带出办案区讯问询问;
2、进入办案区后,一律先进行人身检查和信息采集;
3、违法犯罪嫌疑人在办案区内,一律要有人负责看管;
4、在办案区内开展执法活动,一律要有视频监控并记录。公安派出所用房应按照“对内对外分开、办公办案分开、工作生活分开”的原则,办案区域与其他区域要实行物理隔离,未经办案人员许可,任何人不得进入办案区域,办案区域必须安装安全防范装置和报警、监控设备,不得放置可能被用来行凶、自杀、自伤的物品。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条
公安机关对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等应当登记,制作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签名,并妥善保管。必要时,应当拍照或者录音录像。

❽ 公安机关有指定的办案区域吗

对刑事案件的侦办,遵循法定的管辖原则,包括地域管辖以及级别管辖的规定。原则上,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发生在本辖区内的刑事案件。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重大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涉外犯罪、经济犯罪、集团犯罪案件的侦查。上级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侦查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下级公安机关认为案情重大需要上级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可以请求上一级公安机关管辖。
法条链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1、第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2、第十七条 行驶中的交通工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由交通工具最初停靠地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交通工具始发地、途经地、到达地公安机关也可以管辖。
3、第十八条 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在职责范围内并案侦查:
(一)一人犯数罪的; (二)共同犯罪的; (三)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 (四)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犯罪事实的。
4、第十九条 对管辖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5、第二十一条 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发生在本辖区内的刑事案件。
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重大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涉外犯罪、经济犯罪、集团犯罪案件的侦查。
上级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侦查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下级公安机关认为案情重大需要上级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可以请求上一级公安机关管辖。
6、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内部对刑事案件的管辖,按照刑事侦查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分工确定。

❾ 公安机关问话够成什么条件到执法办案区

到公安机关办案区接受询问的,应当是违反治安管理或者触犯刑法的行为人。
对于证人或者受害人,应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法律链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第八十五条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
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同时适用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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