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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培训方案制度

发布时间:2022-02-28 15:44:51

Ⅰ 干部培养制度包括哪一些

给您提供一份相关资料作为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储备干部培养方案
一、培养背景
企业的竞争,归根结底是人才的竞争。人力资源是企业赢得市场竞争、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保证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而各级管理干部则是企业人力资源的核心部分。随着公司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及业务的迅速发展,需要有更多精通工作业务、管理经验丰富、具有良好敬业和创新精神的人才来提高公司的整体管理水平,以确保公司可续持发展。而储备丰富、优质的人力资源,适时补充新生力量,最终建设一种新型的人才梯队培养机制是保证企业人才“不断层”的有效人力资源开发管理模式。
二、培养方向及目标
1、培养方向:培养一批具有良好的自我管理、团队管理和业务管理能力,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沟通能力,健康的心理素质,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平和规范的职业行为,较强的实践及创新能力,工作中能够独挡一面,适应企业发展需要的各岗位梯队人才;
2、培养目标:3-5年内成为公司生产、技术、品质、营销等职能部门管理骨干。
三、适用对象
1、毕业1-2年有培养、提升价值的优秀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2、每年毕业的有培养潜质的优秀全日制大专、本科毕业生。
四、招聘条件要求及薪酬福利
1、招聘条件及要求:
① 身体健康,善于思考,有较好的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发展潜力;
② 学习成绩优良、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担任班级以上学生干部优先考虑;
③ 热爱热水器行业,愿意献身于发展中国热水器的事业;
④ 有强烈的事业心,富有工作激情,认同奥特朗的人才观、价值观等企业文化理念;
⑤ 愿意并能够接受在基层学习、工作、训练的考验,愿意并能够承受较大工作压力;
⑥ 品行端正,有良好的自律性和团队协作精神的本科毕业生;
2、薪酬福利:按公司目前规定执行。
五、基本思路(分三个阶段进行)
为了能使人才梯队建设人员(暂定义为储备干部)快速融入公司的企业文化氛围,并提高自身的工作技能及沟通协作、团队意识、工作积极主动性和对公司归属感等方面的综合素质,人事行政部拟制定系统的培养方案,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培养策略(2010年9-10月):
1、熟悉公司环境:9-10月上旬全部招聘到位,让储备干部熟悉公司环境、企业文化、规章制度、运作流程,培养纪律意识,塑造积极心态和团队精神;
2、主要培训课程:储备干部与公司高层见面会、公司文化与规章制度、各部门运作流程与职责、塑造积极心态、建设优秀的团队;(见培训课程开发及实施计划)
第二阶段培养策略(2010年10月-2011年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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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如何做好培训管理制度建设

首先要制定合理的年度培训制度与相关方案,事先可用试用版开始运作,再不断的调整、更改与修正。

1、修改完善相关培训管理制度
:修订和完善本企业管理培训的实施办法,明确公司、部门、个人教育培训的权利和义务,使教育培训真正成为各单位和各类人员必须完成的硬指标和任务,确保各级管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依法实施,落到实处。

2、继续创建学习型组织,建立职工终身学习机制
:企业要持续不断地创建学习型组织,打造学习型团队,树立学习型先进者,推广创建工作的典型单位和典型经验。逐步建立员工职业发展体系和终身学习机制,促进员工培训由“要我培训”向“我要培训”转变,实现员工职业发展与促使企业发展的双赢。

3、进一步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基础性建设
:一是着力研究建立各级各类干部素质的标准体系。对不同层级、不同岗位干部的素质要求具体化、规范化、科学化。二是研究和配套确立科学的培训工作标准。三是做好干部培训需求的调查工作,针对不同需求,制订长期、中期、短期的教育培训目标。

4、进一步创新培训工作机制
:一是完善干部岗位任职资格制度。按照不同职级干部应具备的知识水准,强制性要求干部在任期内必须达标,后备干部不获得任职资格不得提拔使用。二是使干部教育培训和干部选任、监督与综合管理等工作衔结互动。做到学用结合,择优而用。对通过公开选拔等方式产生的新任领导干部进行岗位知识培训,让其早日适应
岗位要求。三是把管理干部教育培训情况纳入干部年度绩效考核、选拔任用、职称评定中,形成长效激励和约束机制。

5、建立完善职工的学时考核制度
:部门和分支机构领导人员参加脱产培训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20天(合120学时),5年脱产培训时间累计应达到3个月以上。其他管理人员参加脱产培训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6天(合36学时)。管理人员上岗前应进行岗位知识培训,并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

6、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授课制度
:领导就是教练。中高层管理人员是在线培训的主力军,培训下属是上司不可推卸的责任。各级领导人员对下属培训的重点需涵盖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出现的热点、疑点、难点问题。领导者对中高层管理人员培训的质与量纳入年度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7、建立健全职工在职自学制度 :鼓励职工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培训学习。单位应当对职工在职自学给予指导,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对优秀者给予奖励。

8、建立健全教育培训考核评估机制,不断提高培训效果 :加强教育培训的评估工作,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9、建立完善教育培训例会制度
:由公司总部主管人力资源管理的部长或副总,成员由公司相关机关部门、基层单位的领导组成。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其内容主要是讨论制定培训工作的政策、落实公司职工教育发展规划、协调各系统培训的管理等。

10、明确学习责任,建立学习强者的竞争上岗机制
:要让广大职员清楚与明白,是为自己的职业发展而学习,在职业发展中,只有不断地学习才会有自我提升,让学员在学习中不断成长与挑战自我,让他们知道学习的重要性……。

Ⅲ 两位班子成员及后备干部常态化培训方案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在加强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方面提出“民主、公开、竞争、择优”... 《对农村(社区)两委班子主要成员监督的办法》三个(试行)办法。研究制定了《...

Ⅳ 怎么做一个干部培训评分制度,

这是我做的我学校的学生会考核制度,你可以参考一下,先也一个考核标准,在建一张表格出来进行打分

长江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干部考核制度
一、 总则
1. 本条例旨在健全学生会工作制度,服务于学生会的日常工作,加强学生干部的内部管理,严肃学生干部纪律,考核学生干部工作,提高学生会干部的整体和素质,使各部门工作更加有序、高效;
2. 本条例适合长江大学工程技术学院院团委学生会(以下简称学生会)的全体学生干部;
3. 学生会主席团及部长领导本条例执行,并负责在必要时修改本条例,并提请学生会成员通过;
4. 本条例维护学生会全体成员的利益,任何成员可以提出关于此条例内容、实施情况的任何意见建议,主席团有义务积极听取反馈。
二、 实施办法
1. 本条例由学生会主席团领导实施,办公室具体落实,全体成员共同监督,具体为:
1) 主席团受全体学生会成员监督考核,办公室持有主席考核表,根据事实听取成员意见进行考核,由团委书记把关确认;
2) 办公室考核各部长和各部门助理,并由主席团成员监督;
3) 各部门必须建立考核制度,每月27号之前将考核制度交办公室存档;
2. 本条例采用积分量化方式实施,对日常纪律、工作态度、工作质量、学习成绩等方面进行考核;
3. 本条例实施以书面形式进行,个人考核制度以月份为单位,考评结果于下月学生会例会公布,部门考核制度以学期为单位,在学期总结表彰大会上公布。
三、 条例细则
(一) 个人考核制度:
1. 每人每月基本分为10分,实行评分加分扣分结合制,学期末累加计算总得分并排名,作为年终总结和评优的依据;
2. 考核结果作为对学生会干部任免、奖罚的重要依据,每月考核成绩在12分以上的为优秀学生会干部,8-12分以上的为合格,6-7分的将作为降级使用,6分以下的将免去其职务。
3. 加分细则:
1) 学生会开会每月全勤(不迟到,不早退)的加2分;
2) 团总支、学生会开展各项大小型活动保质保量的完成,主动参与布置,整理会场的加1-3分;
3) 举办活动之前提出可行活动设想并被采纳的每次加2分,提交活动计划并被采纳的每次加2分,活动的开展按实际情况加1-5分;
4) 工作开展的有声有色的加5 分;
5) 开展工作与他人团结合作视情况加1-4分;
6) 工作态度好视情况加1-3分;
7) 做出突出贡献或为学校赢得荣誉的每次加3-8分;
8) 参加运动会的加1-3分;
9) 考试获一等奖学金的加5分,获二等奖学金的加3分,获三等奖学金者加2分,获单项奖的加1分;
10) 对学生会现行制度完善和改革有突出贡献者奖励2分;
11) 每月被评为活动积极分子的加2分;
4. 扣分细则:
1) 无故缺席一次扣2分,无故迟到早退一次扣1分;
2) 会议精神未传达到位或未组织落实的每次扣1分;
3) .学生会各部开展大型活动或作出重大决定时未向主席团人员汇报的扣2分;
4) 开展工作时搞自由主义、个人主义或不服从上级工作安排的扣3-10分;
5) 配合其他部门工作态度不好的扣1-4分;.
6) 无故不完成活动中所分配的任务、玩忽职守、或因个人因素严重影响整个团队活动进展的扣除1-3分;
7) 值班有缺勤或态度不好的每次扣3分;
8) 值班人员未做到清理工作(扫、拖地,擦桌子,倒垃圾)的扣1分;
9) 未按学生会文件格式要求写的文件每份扣2分;
10) 查阅文件资料时在上面乱添乱画,未按照原来安排好的顺序整理归档的每次扣1分;
11) 不安心本职工作或长期工作成绩不明显的扣2-10分;
12) 学生会干部有损于学生会形象的视情节轻重扣3-15分;
13) 违反组织纪律,泄露机密的视情节轻重扣5-10分;
14) 考试挂科的每科扣1分。
(二) 部门考核制度:
1. 各部门每学期基本分为50分,实行评分加分扣分结合制,学期末累加计算总得分并排名,作为年终总结和评优的依据;
2. 加分细则:
1) 工作计划和总结优秀的每份加3分;
2) 例会中部门人数全勤的每次加1分;
3) 活动中部门应到人数全到的加1分,工作积极的加2分;
4) 七系学生会对部门人员工作满意的加1-3分;
5) 部门中没有挂科并有20%的人获得奖学金的加2分;
6) 各部门中在每次月评中被评为活动积极分子的每人加2分.
3. 扣分细则:
1) 未写工作计划或工作总结的每缺一份扣3分;目标计划或工作总结不够认真的扣1-2分;目标计划或工作总结迟交的扣1-2分;
2) 开全体例会各部门每缺勤一人扣1分,迟到或早退扣0.5分;
3) 在会议中部门人员不做好会议记录做与会议无关的事每人扣0.5分;
4) 七系反映部门人员玩忽职守视情节严重扣1-3分;
5) 在活动中要求各部门到勤人数未到的每人扣1分,迟到早退的每人扣0.5分,工作不积极的每人扣0.5分;
6) 部门不配合主席团开展日常活动的视情节严重扣1-5分;
7) 部门人员自动请辞的每人次扣1分,被开除的每人次扣2分;
8) 各部门成员中挂科人数超过部门人数的15%扣1分,超过20%的扣2分;
9) 各部门未将本部门所负责的活动策划和各部门配合情况交予秘书处统一整理归档的每份扣2分,迟交的每份扣1分;
10) 在例会中各部门汇报工作时候思路不清晰,准备不充分的扣2分;
四、 奖惩制度
1. 个人考核中每月得分低于7分的将撤销其职务,在8-9分的给予批评教育,在14分以上的被评为”月活动积极分子”;
2. 在个人学期考评中排名前10名的被评为优秀学生会干部,在每月考评中的均获得”月活动积极分子”的被评为”优秀学生会干部”;
3. 部门考核中排名第一第二的被评为优秀部门,部长被评为优秀部长,排名倒数的将会在团员推优中减少推优名额;
4. 成员的学期得分情况将作为预备干部的重要参考依据。
五、 附则
1. 本条例最终解释权属于长江大学工程技术学院院团委学生会主席团;
2. 本条例经学生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3. 本条例如需修改,应经部长级以上干部讨论通过后修改;
4.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Ⅳ 如何完善《党员干部学习培训制度》

党员干部教育培训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推动学习型政党、学习型社会建设的重要保障,也是干部健康成长、全面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因此,必须抓好党员干部的培训教育,开展大规模培训干部

Ⅵ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 颁布实施的时间是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试行)的是2006年3月29日发布的。
正式的好像一直没见出来过。。。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
2006年3月29日(试行)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按照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艰苦奋斗、执政为民的要求,以增强执政意识、提高执政能力为重点,推动学习型政党、学习型社会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按照党和国家的要求,把握干部的成长规律和教育培训需求,分级分类地开展干部教育培训,激发干部学习的内在动力和潜能,增强干部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全员培训,保证质量。干部教育培训面向全体干部,创造人人皆受教育、人人皆可成才的条件,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实现干部教育培训的规模和质量、效益的统一。
(三)全面发展,注重能力。坚持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全面提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科学文化素质、业务素质和健康素质,将能力培养贯穿于干部教育培训的全过程。
(四)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紧密联系国际形势的新变化,联系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进展,联系干部的思想和工作实际,引导干部在改造主观世界的同时,运用所学理论和知识指导实践,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五)与时俱进,改革创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创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整合培训资源,优化培训队伍,推进干部教育培训的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教育培训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行在党中央领导下,由中央组织部主管,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分工负责,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的体制。
第六条 中央组织部履行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整体规划、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制度规范职能。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指导本系统的业务培训。
第七条 地方各级党委领导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方针政策,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研究部署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主管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负责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八条 干部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九条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由主管方负责组织;经协商,也可由协管方负责组织。
第三章 教育培训对象
第十条 干部有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干部教育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干部,重点是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及其后备干部。
第十二条 干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参加相应的教育培训:
(一)在职期间的各类岗位培训;
(二)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
(三)从事专项工作的专门业务培训;
(四)新录(聘)用的初任培训;
(五)其他培训。
第十三条 省部级、厅局级、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每5年应当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经厅局级以上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以上的培训。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培训。
其他干部参加脱产教育培训的时间,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确定,一般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
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以实行干部教育培训学时学分制。
第十四条 干部必须遵守教育培训的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教育培训任务。
第十五条 干部在参加组织选派的脱产教育培训期间,一般应享受在岗同等待遇。
第四章 内容与方式
第十六条 干部教育培训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要求,结合岗位职责要求和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干部的特点,以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素养和技能训练等为基本内容,并以政治理论培训为重点,综合运用组织调训与自主选学、脱产培训与在职自学、境内培训与境外培训相结合等方式,促进干部素质和能力的全面提高。
第十七条 政治理论培训重点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政绩观的教育,党的历史、党的优良传统作风、党的纪律的教育,国情和形势的教育,引导干部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夯实理论基础、开阔世界眼光、培养战略思维、增强党性修养。
对党外干部,应当根据其特点,开展相应的政治理论培训。
第十八条 政策法规培训重点加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教育,进行党和国家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外交、国防等方面的重大部署和要求的培训,提高各级干部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能力。
第十九条 业务知识培训重点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知识的培训,提高干部的实际工作能力。
第二十条 文化素养培训和技能训练应当按照完善干部知识结构、提高干部综合素质的要求进行。
第二十一条 坚持和完善组织调训制度。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干部脱产培训计划,选调干部参加脱产培训。干部所在单位按照计划完成调训任务。被抽调的干部必须服从组织调训。
实行干部调训计划申报制度。党委和政府的工作部门抽调下级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参加培训,必须报同级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审批,避免多头调训和重复培训。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干部在职自学制度。鼓励干部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学习培训。
干部所在单位应当对干部在职自学提出要求,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 推行干部自主选学。在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干部可以自主选择参加教育培训的机构、内容和时间。
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或者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定期公布供干部自主选学的教育培训项目,明确要求,加强管理。
第二十四条 加强和改进境外培训工作。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科学设置境外培训项目,择优选派培训对象,合理确定培训机构,严格培训过程的管理,注重培训质量和效益。
第二十五条 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应当根据干部的特点,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提高培训质量。
第二十六条 推广网络培训、远程教育、电化教育,提高干部教育培训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未完待续)
第五章 教育培训机构
第二十七条 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建设,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体系。充分发挥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在干部教育培训中的主渠道作用。
第二十八条 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应当突出办学特色,按照职能分工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部门和行业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行业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可以发挥自身优势,承担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任务。
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社会培训机构和境外培训机构承担干部培训项目。
各类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国内外交流与合作,通过联合办学等方式,促进干部教育培训资源的优化配置。
第二十九条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必须贯彻党和国家的干部教育培训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培训需求,深化教学改革,创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科学设置培训班次和学制,完善学科结构和课程设计,提高教学水平。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深化人事制度、管理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充满活力、运转高效的管理机制,提高管理水平。
第三十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领导班子建设,改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基础设施和办学条件。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重点扶持条件较好、优势明显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调整、整顿不具备办学能力和条件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十一条 建立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准入制度。培训机构承担干部教育培训任务,必须获得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的资质认可。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制定和公布相应的准入标准。
培育和规范干部教育培训市场,引导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优化服务,提高质量,逐步形成由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指导、公开平等、竞争有序的干部教育培训市场机制。
第三十二条 实行干部教育培训项目管理制度。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直接委托、招标投标等方式,确定承担培训项目的教育培训机构,加强项目实施的管理,提高培训绩效。
第三十三条 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管理者队伍建设,注重培训,促进交流,优化结构,提高素质。
第六章 师资、教材、经费
第三十四条 按照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原则,建设高素质的干部教育培训师资队伍。
第三十五条 从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应当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具备胜任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
第三十六条 实行专职教师职务聘任和竞争上岗制度,通过考核、奖惩和教育培训,加强专职教师队伍建设。
建立专职教师知识更新机制,保证专职教师每年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个月。逐步建立符合干部教育培训特点的师资队伍考核评价体系。
选聘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较高的党政领导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国内外专家学者担任兼职教师,充分发挥兼职教师的作用。
建立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干部教育培训师资库,实现资源共享。
第三十七条 干部培训教材建设应当适应不同类别干部教育培训的需要,着眼于提高干部的综合素质和能力,逐步建立开放的、形式多样的、具有时代特色的教材体系。
第三十八条 坚持干部培训教材的开发与利用相结合,做到一纲多本、编审分开。全国干部培训教材编审指导委员会负责组织制定干部培训教材建设规划和教材大纲,审定全国干部培训教材;有关地方、部门和机构按照教材大纲的要求,可以编写符合需要、各具特色的干部培训教材,并可选用国内外优秀出版物。
第三十九条 加强干部培训教材的编写、出版、发行、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条 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随着财政收入增长逐步提高,保证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需要。
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经费的管理。
第七章 考核与评估
第四十一条 建立干部教育培训的考核和激励机制。将干部的教育培训情况作为干部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十二条 干部教育培训考核的内容包括干部的学习态度和表现,掌握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知识和技能的程度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
第四十三条 干部教育培训考核应当区分不同的教育培训方式分别实施。组织调训和干部自主选学的考核,由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实施;干部在职自学的考核,由干部所在单位实施;境外培训的考核,由主办单位或者干部所在单位实施。
干部教育培训实行登记管理。各级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干部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立和完善干部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载干部参加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
第四十四条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年度考核、任用考察时,应将干部接受教育培训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第四十五条 建立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评估制度。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和规范简便的评估办法,加强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评估。
第四十六条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评估的内容包括办学方针、培训质量、师资队伍、组织管理、基础设施、经费保障等。
第四十七条 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负责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进行评估,也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第四十八条 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当充分运用评估结果,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建设与发展提出指导性意见。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根据评估结果,改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八章 监督与纪律
第四十九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五十条 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会同有关部门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一条 干部因故未按规定参加教育培训或者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及时补训。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培训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
干部在参加教育培训期间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干部弄虚作假获取学历或者学位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十二条 干部所在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干部教育培训职责的,由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
第五十三条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和干部所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的;
(二)以干部教育培训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干部教育培训费用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印发学历或学位证书、资格证书或培训证书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干部教育培训办法,由中央军委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制定。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Ⅶ 干部培训应该遵循什么样的原则

根据中央印发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规定,干部教育培训 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服务大局,按需施教。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需要,结合干部岗位职责和健康成长需求,开展 教育培训,全面提高质量和效益。
(二) 以德为先,注重能力。贯彻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突出理想信念教育和党 性党规党纪教育,将能力培养贯穿始终,全面提高干部德才素质和履 职能力。
(三) 分类分级,全员培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教育培训,把教育培训的普遍性要求与不同类别、不同层次、不同岗位干部 的特殊需要结合起来,增强针对性,确保全覆盖。
(四) 联系实际,学以致用。大力弘扬马克思主义学风,围绕中心工作,以问题为导向开展教育培训,引导干部在改造主观世界的同时, 运用所学理论和知识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五) 与时倶进,改革创新。适应形势任务发展变化,遵循干部成长规律和干部教育培训规律,坚持开放办学,完善培训内容,改进培 训方式,整合培训资源,优化培训队伍,不断推进干部教育培训理论 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
(六) 依法治教,从严管理。建立健全干部教育培训法规制度,依法依规开展干部教育培训,从严治校、从严治教、从严治学,保持良 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风气。

Ⅷ 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行什么管理体制

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行在党中央领导下,由中央组织部主管,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分工负责,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的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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