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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培训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2-02-02 19:03:40

1. 法院书记员的工作职责是什么

人民法院以及基层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是:(1)审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2)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3)保卫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4)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5)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6)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2. 法院的人员有几种 待遇都如何啊

法院的人员有大约有三种,分别有审判编和行政编,另外有聘任的工作人员。

工作岗位不同待遇也不同:

法院设有多个部门,其中审判庭为审判编制,待遇最好;综合行政部门为行政编制,待遇一般;另有聘任的工作人员,属于法院自行聘用的,没有编制,只作合同工处理。属于法院临时雇佣人员,不作为法院正式员工,不享受公务员待遇。

对于各个岗位的薪资待遇情况,也会根据当地经济水平确定,无法具体衡量。

3. 新疆兵团法院教育培训处具体工作是什么

兵团法院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素质的决策部版署,紧紧围绕“一个目标、两个权转变、三个倡导”的人民法院教育培训工作方针,牢固树立为审判中心工作服务的宗旨意识,扎实有效地做好法官教育培训工作。每年在选送干警外出培训的同时,还以网络、自办班、全员考核等培训形式,使干警全部得以培训。

4. 基层法院办公室的工作职责是什么

办公室其主要职能是: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处理日常工作;负责文秘、文电、档案、保密、保卫及综合性会议组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武器弹药的管理;负责本院的装备和法庭的基本建设工作;负责本院车辆、房屋、设备设施的管理及维修,负责环境卫生和接待等工作。

负责全院及院领导的综合服务工作;协助参与本院领导处理审判政务,安排领导公务活动;组织协调法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组织安排本院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落实领导批示事项和委托的其他工作,做好法院内外协调和信息反馈工作。

负责文秘、统计、档案、印鉴、接待、通讯、督查督办、调研、信息、收发、保密、值班、枪支管理、财务财产管理、法院建设、物质装备、车辆管理、环境卫生、计划生育、医疗保健、工资福利、后勤保障等司法行政工作。

(4)法院培训工作实施方案扩展阅读:

人民法院主要职能:

1、审判刑事案件,惩办犯罪分子,维护社会秩序。

2、审判民事案件,解决民事纠纷。

3、审判经济纠纷案件,调整生产和流通领域内的经济关系,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4、审判行政案件,即审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起诉的案件,并作出裁决。

5、进行法治宣传、司法建议等活动。

5. 闵行法官培训基地会不会推迟开学2020年

国务院办公厅2020年1月26日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将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

二、各地大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推迟开学,具体时间由教育部门另行通知。

三、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关于中小学开学,每个地区开学时间不一样,需要咨询当地教育厅及所属学校,例如江西省教育厅下发春季学期2月17日前不得开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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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机构设置

职能:
1.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处理日常工作;负责协调需要院领导出面陪同的来宾接待工作并据情制定接待方案;负责院领导秘书工作;负责院领导工资、福利的发放和其他日常事务;负责中院印章、党组印章和院长印章的管理与使用。
2、负责院党组会议、院长办公会议和院务会的召集、组织、记录并编发《院长办公会纪要》;督办院党组会议、院长办公会议和院务会议有关决定事项和领导交办的有关事项。
3、负责院领导阅批文件的领取、登记呈送、传递、分流、转发并反馈处理情况;负责机要文件的收发、传递、保管工作;负责明、密传真电报的收发工作;负责对行政文书、诉讼文书的打印
4、负责全院性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的协调、安排,制定工作方案,布置会场,参与会务。
5、负责管理全院的保密工作,指导全市法院的机要保密工作。
6、负责与市人大代表和驻济全国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督办市人大代表、驻济全国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和驻济全国政协委员的建议、提案及来信来电;督办上级党委、人大、政法委及上级法院交办的有关查办件。
7、负责与执法监督员的联络工作。
8、负责市委、市府重大决策、决定和有关工作部署的督查落实。
9、负责本院的外事活动安排和外事接待工作及出境申报工作。
10、负责我院的图书、报刊资料的定购、管理和发放工作。
11、负责对外新闻发布,组织协调本院的新闻宣传工作,指导、协调、考核全市法院新闻宣传工作。
12、负责市法院的档案工作,整理《市法院大事记》,指导全市法院的档案工作。
13、负责市法院的枪支、弹药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法院的枪支、弹药管理工作。
14、负责市法院的服装工作,指导全市法院的服装工作。
15、负责市法院的车辆管理,指导全市法院的警车管理工作。
16、负责市法院各项经费管理工作和诉讼费的收缴、使用、管理工作,监管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指导全市法院的诉讼费管理。
17、负责市法院的通讯保障工作和通讯工具的配备管理与维修工作。
18、拟定并组织实施市法院基本建设规划和计划。
19、负责院机关的安全保卫工作和爱委会工作。
20、负责市法院干部值班室、传达室的管理工作和干警值班、排班工作。 职能:
指导全市两级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
协助各县(市)、区党委搞好各基层人民法院的领导班子建设和队伍建设事宜;
负责全市法官等级的评定与晋升工作,办理法官考评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
负责对全市法院系统司法警察的警衔审批工作;
主管本院机关及直属单位的组织人事工作;
负责人民法庭的设立、变更、撤销的审报工作;
负责全市两级人民法院的教育培训工作,制定并实施法官培训规划;
指导和管理全市法院系统的表彰和立功创模活动,督促落实人民法院奖励条例的贯彻实施。
(一)组织人事处
负责本院机关及事业单位的组织人事工作。
负责、协调全市法院机构编制的管理,组织实施本院机构改革,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法院的机构改革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对本院内设机构、职能进行配置和调整,办理各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法庭的设立、变更、撤消的审报等项工作;
负责全市法院人员编制总额、人员结构、领导职数、职位配置以及人员统计等项工作;
负责本院干部的职务任免、职级晋升和本院事业单位干部的考核任免及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
办理本院人员调配、调动、辞职、辞退、退休、工资、福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工作;
对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福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进行审核;
负责本院人事档案管理,办理档案材料的传递、审核、登记、归档工作;
负责本院录用人员考试、政审、审报等项工作,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法院人员录用工作;
负责本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
办理本院省管、市管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和个人收入申报事宜;办理领导交办的其它相关工作。
(二)法官管理处
办理院党组协助市委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法院院长,协同各县(市)区党委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法院副院长、考核、任免等事宜;
组织实施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法官、执行员、书记员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
办理全市法院补充人员的审报工作;
办理各县(市)区人民法院和本院法官的等级评定、等级晋升、等级取消等工作;
组织市法院系统初任法官资格考试、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法官考试、在系统内公开选拔法官考试;
办理审判部门工作人员的考核、任免、交流等事宜;
审核、呈报各县(市)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警衔评授及晋升等事宜;
办理本院机关法警的警衔评定、职级晋升和业务培训等工作事宜;
负责全市法院系统人事信息的采集汇总和上报工作;
办理领导交办的其它相关工作。
(三)教育培训处
1、指导全市法院系统的思想政治教育。
2、指导全市法院执行《人民法院奖惩暂行办法》;
根据《人民法院奖惩暂行办法》规定的权限,办理全市法院年度表彰、奖励审批手续;
承办全市法院模范集体和个人、基层法院一等功的推荐、呈报及表彰、推广工作;
承办全市法院“争先创优”活动的组织、安排及先进典型的考察、评选和表彰工作;
负责本院机关年终评比和表彰工作;
负责本院机关和全市法院系统集体和个人平时记功的考察、呈报和审批工作;
审查、呈报从事人民法院工作三十年荣誉证书的相关手续。
3、负责制定并实施全市法院干警的教育培训规划;
与法官培训中心共同制定并下发全市法院系统各类培训班的计划;
负责建立法官培训档案,对法官培训情况进行管理;
承办选送法官及法院工作人员出国留学事宜;
组织本院机关报考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工作;
负责办理全市法院系统选送人员参加省法官培训学院、国家法官学院各类培训工作。
4、负责组织实施对全市各基层法院的年度工作考核。
5、负责本院机关岗位目标责任制的制定、修改和完善工作。
6、组织全市法院系统文艺和体育活动。
7、负责办理制作、更换全市法院院印的相关手续。
8、办理领导交办的其它相关工作。 职能:
检查、了解并向上级纪委、院党组反映两级法院党组织和党员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
监督检查监察对象在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过程中有无违犯政策纪律的情况;
对全体党员、干警进行党性、党纪、政纪和廉政建设的教育;
受理党组织和党员及监察对象的申诉以及对控告、检举、揭发法院干警违法违纪问题的来信来访;
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对基层法院纪检监察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承办上级法院、纪委和院党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职能:
负责对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各类案件进行登记立案、排期、送达和审判流程管理;
依法审理管辖争议案件、一审裁定不予受理案件、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
对不服全市两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的各类申诉以及再审申请进行审查,认为可能有错误的,移交审判监督庭及有关审判庭审查处理;
负责司法救助工作;负责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信访工作;
负责市中级人民法院书记员的管理考核使用工作;
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立案和信访工作。 职能:
依法审判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等第一、二审刑事犯罪案件以及有关大要案件的协调、指导工作;依法审判未成年人犯罪的第一、二审案件,指导全市少年审判工作;
依法审理减刑、假释案件;
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相关工作。 职能:
依法审判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等第一、二审刑事犯罪案件和德州、聊城、莱芜泰安四地市的走私一审犯罪案件以及有关大要案件的协调、指导工作;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相关工作。 职能:
依法审判第一、二审债务、财产权属及相关合同等纠纷案件;指导人民法庭工作;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相关工作。 职能:
依法审判第一、二审合同和证券、票据等纠纷案件;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相关工作。 职能:
依法审判第一、二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审判不服下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知识产权审判监督案件;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相关工作。 职能:
依法审判第一、二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纠纷案件;审判不服下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涉外、涉港澳台商事纠纷案件;
审判企业破产案件;审判第一、二审信用证纠纷、提单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包括因此产生的担保纠纷);
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相关工作。 职能:依法审判第一、二审婚姻家庭、继承、人身权利纠纷案件;
审判第一、二审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案件;
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相关工作。 职能:
依法审判第一、二审行政诉讼案件和赔偿案件;审查、执行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
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相关工作。
依法办理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国家赔偿案件;
执行赔偿委员会决定事项;
审查处理进入司法赔偿决定程序的告诉、申诉案件;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相关工作。 职能:
审判不服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再审案件;
审判不服下级人民法院刑事、民事、行政等(知识产权及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除外)生效裁判的再审案件;
审判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民事再审案件和市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刑事再审案件;
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工作。 职能:
执行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生效判决、裁定及调解书中关于财产的决定;
执行法律规定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的其它法律文书;
统一管理和协调全市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
(一)、执行一庭
负责指导、协调、监督、考评基层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
负责案件的督查、督办工作;依法执行复议案件、部分本院一审的民事案件;
管理异地执行、委托执行案件;
负责收、结案件的管理及司法统计工作;
决定基层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提级、指定执行工作;负责执行工作调研、经验总结,编发执行工作信息及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信息、调研、统计工作。
(二)、执行二庭
负责本院受理的各类执行案件的执行工作;研究重大、疑难案件的执行方案;
探索新形势下执行工作新途径,总结执行工作经验;负责对本院和基层法院的业务培训工作。 职能:
办理审判委员会会务;
负责组织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承办适用法律政策问题的请示或解答;
负责编写综合信息,起草重要的综合性文件、讲话、报告;组织、研究和征集对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意见;
负责司法统计与分析;
负责省法院《审判周刊》、《山东审判》的通联工作;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信息、调查研究和司法统计工作。 负责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司法技术鉴定工作;
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司法技术鉴定工作。 职能:
负责警卫法庭、押解人犯、送达有关法律文书、执行传唤、拘传、拘留、执行死刑,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配合有关审判庭和执行庭执行有关事项;
负责维护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机关秩序及辖区的安全保卫;
调动、指挥下级人民法院法警完成重要任务;
组织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管理司法警察的装备;
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法警工作;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7. 谈如何做好人民法院政治部(处)的工作

法院政治处:负责院内机构人员考录、调配、任免、工资福利和年度考核、奖励工作;负责法院干部人事档案管理;负责法院系统机构、编制、人事信息统计、法官等级、司法警察警衔评定、法职任免呈报工作;负责法院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法院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组织实施目标责任制考评、检查、进行评先创优及表彰奖励工作;负责法院法制宣传、新闻报道工作,选树先进典型,总结推广法院队伍建设经验;研究并提出提高法院队伍素质的意见,指导法院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制定培训规划,负责组织选送人员到法官学院的其他院校培训学习。

8. 法院有哪些部门

最权威的最高人民法院机构最全面。

法院里的部门:最高人民法院现设立立案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刑事审判第三庭、刑事审判第四庭、刑事审判第五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民事审判第四庭、环境资源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第一巡回法庭、第二巡回法庭、[2]赔偿委员会办公室、执行局、办公厅、政治部、研究室、审判管理办公室、监察局、外事局、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局、新闻局等部门。

(1)、办公室

其主要职能是: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处理日常工作;负责文秘、文电、档案、保密、保卫及综合性会议组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武器弹药的管理;负责本院的装备和法庭的基本建设工作;负责本院车辆、房屋、设备设施的管理及维修,负责环境卫生和接待等工作。

(2)、政工科

其主要职能是:负责本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协助院党组抓好队伍建设;负责本院法官等级的评定与晋升的呈报工作,办理法官考评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负责对本院司法警察的警衔的评定与晋升呈报工作。负责本院的组织人事、劳动工资管理;负责本院的教育培训工作,制定并实施法官培训计划;负责全院立功创模活动和表彰工作,贯彻实施人民法院奖励条例;负责全院离退休人员、离岗待退人员的服务和管理工作;负责处理机关党委日常工作。

(3)、研究室

其主要职能是:负责组织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承办适用法律政策问题的请示或解答;负责本院法制宣传;负责编写《法院简报》、信息报道,起草综合性文件、讲话、报告;负责司法统计与分析及文印工作;指导法庭的信息、调研工作。审判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办理审判委员会会务等工作。

(4)、立案庭

其主要职能是:负责对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各类案件进行登记、立案、排期、送达和审判流程管理及案件督办工作;依法审理管辖争议案件和公示催告案件;对不服本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各类申诉以及再审申请进行审查;负责司法救助工作;负责信访工作;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和证据保全措施。

(5)、刑事审判庭

其主要职能是:依法审判第一审普通邢事案件;审理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受理或其他同级人民法院移送管辖的刑事案件。

(6)、民事审判第一庭

其主要职能是:依法审判一审婚姻和家庭、继承案件,损害赔偿案件,人身权案件,债权、债务案件,房地产案件,财产权属及相关合同等纠纷案件,劳动争议等民事纠纷案件;监督、指导法庭的相关民事审判工作。

(7)、民事审判第二庭

其主要职能是:依法审判一审买卖、保管、承包等合同纠纷案件,金融纠纷案件,企业破产等商事纠纷案件;监督、指导法庭的相关民事审判工作。

(8)、行政审判庭
其主要职能是:负责行政诉讼案件的审查立案,依法审判一审行政案件;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

赔偿办公室与行政审判庭合署。赔偿办公室负责执行赔偿委员会决定事项,审查处理赔偿告诉、申诉案件。

(9)、审判监督庭
其主要职能是:依法审判各类再审案件;审判检察机关的抗诉案件。督察各类审判案件的裁判质量和卷宗质量。

(10)、执行局

其主要职能是:执行市人民法院第一审生效判决、裁定及调解协议中关于财产的决定;执行法律规定的由本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执行局内设执行一庭、执行二庭。

(11)、技术室
其主要职能是:负责市人民法院的司法技术鉴定工作;负责涉案财物的评估、审计、鉴定工作。

(12)、法警大队
其主要职能是:负责警卫法庭、押解人犯、执行死刑,配合有关审判庭和执行局执行有关事项,维护机关秩序。

(13)、财务科
其主要职能是:负责对财务收支、财务收发和增减使用、债权债务、费用、财务成果依法进行核算;负责涉案财物的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年度预算和决算;负责定期进行审计、清产核资,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14)、监察室各级法院是根据行政职能和地域来划分的。

(8)法院培训工作实施方案扩展阅读

在我国,人民法院分为四级,分别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此外还有专门法院即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在这其中,一般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通常基层人民法院是区县或以下级,乡镇的叫做法庭。基层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最低一层的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在县、县级市、自治县、市辖区设立基层人民法院。在称谓上,基层法院名称为“XX县(市、区)人民法院”,而不出现“基层”字样。

组织结构:

1、基层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设立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经济审判庭,庭设庭长、副庭长。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

2、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刑事和民事的第一审案件,但是法律、法令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除审理案件之外,还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并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3、人民法院对法律事务程序性的决定,如是否立案,称为裁定;实质性的案件审理决定,称为判决。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由该案的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合议。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

4、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由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5、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地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在地方两次人民代表大会之间,如果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人民法院院长需要撤换,须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报经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6、 设助理审判员,由本级人民法院任免。人民法院还设有书记员、执行员、法医、司法警察等。各级法院要接受同级地方党委的政法委员会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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