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2月汽车产业政策:规划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多方位推进产业升级
[亿欧导读]据亿欧汽车统计,2019年12月(12.01-12.31)期间,各地共出台了11项汽车出行产业相关政策。其中,国家层面5项、地方层面6项,内容涉及新能源汽车、汽车流通、汽车制造等方面。
宁夏发布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
12月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2020—2025年)》。方案明确表示,2020年至2025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新能源公交车占比要分别达到32%、35%、38%、40%、42%、45%以上,每年各市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比重达70%以上。
湖南加强电池回收溯源管理
12月5日,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未按溯源规定在国家平台注册的相关企业,须于2019年12月20日前完成注册,未按溯源规定履责的企业,须于12月26日前完成整改。
此外,自2020年1月起,每个季度的第一周,各市州工信局要将本地区上季度的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督查情况书面报送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平台的企业注册情况,新能源汽车生产与销售、报废新能源汽车回收拆解、废旧动力蓄电池梯次和再生利用等溯源信息上传情况,回收服务网点建设和相关技术指导信息报备、公开情况,以及督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解决措施。
山东加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
12月9日,山东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实施意见》。意见明确了各地市分充电设施建设“时间表”,到2022年底前,山东全省充电基础设施保有量达到10万个以上,公共停车场配建的充电基础设施,2022年年底前占车位比例不得低于15%。所有新建住宅小区应统一将充电基础设施供电线路敷设至专用固定停车位,或预留扩建敷设条件,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已建住宅小区应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鼓励支持业主自建。将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优先安排土地供应。
钦州市发布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攻坚工作方案
12月12日,钦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钦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攻坚工作方案》。方案提到,将开展四大攻坚行动,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使用示范行动要求机关事业单位新购置公务用车的,新能源汽车占比应不低于30%;城市公共车辆运营示范。主城区和县城2020年底纯电动公交车占比不低于45%;同时在在城市物流、快递、零售等行业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开展物流绿色运输试点。
青岛明确新能源汽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12月13日,青岛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关于明确新能源汽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通知表示,对悬挂新能源汽车绿色牌号的汽车,每天0时至24时,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实行政府定价管理(不含住宅小区停车场)的同一公共停车场或同一条道路上的收费停车泊位以及青岛国际机场停车场内首次停车,免收首个2小时停车费。其中,实行计次收费的公共停车场或道路停车泊位确无计时设施的,应免收首次停车费(不超过4小时)。已免收首个2小时停车费的新能源汽车,不再同时享受该时段免费停车15分钟的停车优惠。悬挂普通号牌的新能源汽车暂不享受该政策。
天津颁布购车摇号新政,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12月3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办法主要从个人与单位指标申请、废弃指标利用、新能源车指标管理三方面进行了调整。其中,针对个人指标申请,办法放宽了非天津市户籍人员个人缴纳社保审核条件,允许“补缴”;允许累计缴纳社保达到15年且在津退休的非天津市户籍人员申请指标;支持人才引进,经天津市人社部门认定的绿卡人才、急缺人才等可按照市民待遇申请指标;在单位指标的申请方面,将企业申请增量指标纳税金额门槛由5万元降低为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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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的通知
财建[2010]230号
有关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科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91次常务会议有关决定,加快汽车产业技术进步,着力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推进节能减排,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扩大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的请示》(财建[2010]41号),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开展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工作。根据汽车产业基础、居民购买力等情况和有关要求,四部委选择5个城市编制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实施方案,并组织专家对实施方案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启动试点。试点补助资金管理按照《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试点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执行。
为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各试点城市及所在省财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等主管部门要依据本通知及有关文件规定,加强组织领导,坚持依靠科技,突出自主创新,切实抓好试点工作。要跟踪新能源汽车试点运行情况,及时将试点效果、补助资金安排使用情况以及试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函告四部委。
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局、科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
为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推进节能减排,促进大气污染治理,报经国务院批准同意,2013年至2015年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现将有关补贴政策通知如下:
一、依托城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
(一)继续依托城市尤其是特大城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重点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细颗粒物治理任务较重的区域,选择积极性较高的特大城市或城市群实施。
(二)示范城市或区域须满足以下条件:
1.2013-2015年,特大型城市或重点区域新能源汽车累计推广量不低于10000辆,其他城市或区域累计推广量不低于5000辆。
2.推广应用的车辆中外地品牌数量不得低于30%。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障碍限制采购外地品牌车辆。
3.政府机关、公共机构等领域车辆采购要向新能源汽车倾斜,新增或更新的公交、公务、物流、环卫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
4.地方政府对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公交车运营、配套设施建设等方面已出台具体明确的政策措施。
5.相关城市须接受年度考核评估,未能完成年度推广目标的将予以淘汰。
(三)能够满足上述条件的城市,可编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于10月15日前逐级上报至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四部委)。四部委将对上报方案进行审核评估,择优确定示范城市名单。
补贴
(一)补助范围。纳入中央财政补贴范围的新能源汽车车型应是符合要求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重点加大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公交等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力度。
(二)补助对象。补助对象是消费者,消费者按销售价格扣减补贴后支付。
(三)资金拨付。中央财政将补贴资金拨付给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实行按季预拨,年度清算。生产企业在产品销售后,每季度末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财政、科技部门提交补贴资金预拨申请,当地财政、科技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至财政部、科技部。四部委组织审核后向有关企业预拨补贴资金。年度终了后,根据核查结果进行补贴资金清算。
(四)补助标准。补助标准依据新能源汽车与同类传统汽车的基础差价确定,并考虑规模效应、技术进步等因素逐年退坡。2013年具体补助标准见附件。2014年和2015年,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纯电动专用车、燃料电池汽车补助标准在2013年标准基础上分别下降10%和20%;纯电动公交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公交车标准维持不变。
财政奖励
中央财政将安排资金对示范城市给予综合奖励,奖励资金将主要用于充电设施建设等方面。具体奖励办法及标准另行制定。
3. 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的八、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八)加强地方政府的组织推动作用。各有关地方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主要负责同志牵头、各职能部门参加的新能源汽车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细化支持政策和配套措施,形成多方合力。要加强指标考核,建立以实际运营车辆和便利使用环境为主要指标的考核体系,明确工作要求和时间进度,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二十九)加强部门间的统筹协调。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要及时协调解决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中的重大问题,部门间要加强协同配合,提高工作效率。要加强对各地区的督促考核,定期在媒体公开各地区任务完成情况。财政奖励资金要与推广目标完成情况、基础设施网络配套及社会使用环境建设等挂钩,建立新能源汽车推广城市退出机制。要及时总结成功经验,在全国组织推广交流活动,促进各地相互学习借鉴、共同提高。
(三十)加强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各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新能源汽车对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的重大作用,组织业内专家解读新能源汽车的综合成本优势。要通过媒体宣传,提高全社会对新能源汽车的认知度和接受度,同时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弄虚作假等行为给予曝光,形成有利于新能源汽车消费的氛围。
国务院办公厅
2014年7月14日
4. 济南发改委发布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政策
日前,济南市发改委发布了《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原文内容如下: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蓝天保卫战的有关决策部署,全力推进节能减排和大气污染治理,大力发展绿色交通,支持绿色出行,促进汽车消费优化升级,结合济南市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
一、加快新能源乘用车推广应用
(一)2020年8月1日-2021年11月1日期间,单位(财政拨款单位除外,下同)和个人在济南市注册登记的汽车销售企业购买纯电动乘用车,并在济南市辖区内办理车辆牌照登记手续的,给予3000元充电费用补贴,用于在本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报装电表的私用充电桩充电产生的电费、公共及专用充电桩充电产生的电费和服务费的支付结算。首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用给予全额财政补助。购买非纯电动新能源乘用车减半执行。
(二)2020年8月1日-2021年11月1日期间,本市符合《济南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规定的A、B、C、D、E类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参加湖北抗疫人员,在济南市注册登记的汽车销售企业购买纯电动乘用车,并在济南市辖区内办理车辆牌照登记手续的,给予2万元的人才综合奖励。享受奖励政策的车辆3年内不得过户。
(三)鼓励汽车销售企业开展新能源汽车让利补贴等措施,放大财政补贴效应,释放更新置换消费潜力,对新能源汽车年销售总额排名前三位的限额以上汽车销售企业,按排名分别给予100、50、30万元的奖励。开展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参与的汽车下乡活动,鼓励对我市农村居民让利。
二、加快重点领域新能源车推广应用
公务用车:凡是财政资金购买的市政、环卫、执法执勤车辆(特殊用途除外)等全部采用新能源车。核销市级党政机关机要通信应急用车、离退休人员服务保障用车(省级离退休干部保障用车除外)、调研接待用车编制并取消相应车辆。建立公务用车使用保障平台,公务出行采用新能源汽车社会化保障。鼓励各区县(功能区)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快递物流车:培育打造快递物流全国样板创“济南模式”,主城区新增和更新的邮政快递、物流运输车辆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车,其他区县(功能区)不低于80%。引导快递物流企业将车辆向轻型、封闭的新能源汽车转化,对快递服务车辆实行统一配备、统一编号和标识管理。制定奖补标准,对绿色城配车辆进行运营奖补。
出租车:加快实施出租汽车“油(气)改电”换购计划,以80个月为完整运营周期,按照提前退出运营月数,以1500元/每月的标准实施奖励,鼓励经营者将油气双燃料巡游车提前置换为纯电动车。
公交车:新增及更新的公交车辆全部使用新能源车型。支持氢燃料电池公交车推广示范运行,按照燃料电池示范城市标准,推广不少于60辆氢燃料电池公交车,开通公交运营线路3条,投资建设公交加氢站一座,并将氢能源公交运营新增成本,纳入公交企业成本范围予以财政补贴。
环卫车:对已外包道路清扫和垃圾清运作业车辆,推广使用新能源环卫车型。对新招标道路清扫和垃圾清运作业所使用的环卫车辆,4.5吨及以下的采用新能源环卫车型,4.5吨以上的不少于50%采用新能源环卫车型。
驾考(驾培)车:新增和更新的驾考(驾培)车全部使用纯电动车,对年度购买(融资租赁)并运营纯电动驾考(驾培)车达到20辆(含)以上的本地运营企业,按3000元/辆予以奖励。
渣土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制定鼓励性政策,推动新增和更新渣土运输车辆更换为新能源车,引导企业购置新能源叉车、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装载机。机场新购置通用车和摆渡车(特殊用途除外)全部使用新能源车。(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机场集团、各区县政府)
三、实行差异化交通管理
纯电动汽车可不受公交车道及有关机动车分时段、分车型禁行限制。
2021年1月1日起,全天禁止邮政、快递行业燃油摩托车及异地非新能源载货汽车进入《济南市关于加强货运车辆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2020年8月18日发布)中规定的禁行区域,运输鲜活食品、电煤、油气等保障民生及其他情况确需进入禁行区域道路通行的,须备案通行。
新能源汽车充换电期间免收停车费。纯电动汽车在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放服务的各类停车场(含市场调节价停车场)停车,可享受每次免费停车2小时(不含充电时间)、其余停车时间收费减半的优惠。非纯电动新能源汽车可享受每次免费停车1小时(不含充电时间)的优惠。
推出新能源汽车登记业务“就近办”便民措施,车主可就近到各区县大队车管所和受委托的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办理新能源汽车登记业务(中型以上客车、校车及危化品运输车除外)。(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四、完善基础设施配套网络
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全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发〔2020〕13号),统筹做好全市充换电网络规划,优先推进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内部停车场、加油(气)站的充换电设施建设。创建充电示范居民小区、出租车充换电示范站,发挥引领带动作用。鼓励在小区周边合理范围内科学选址建设临时性公共充换电设施;鼓励国资部门、机关事务部门、市属平台公司等利用所属零星地块安装临时充换电设施,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立市级统筹建设运营平台,为单位和市民提供“一站式”报装服务。
面向社会提供充换电服务且接入市静态交通云平台的公共及专用充换电设施,给予建设和运营补贴。
直流充电桩、交直流一体化充电桩、无线充电设施给予不高于200元/千瓦,交流充电桩不高于100元/千瓦,换电设施不高于1000元/千瓦的建设补贴,各区县(功能区)按不低于50%的比例予以配套。单个运营企业每年在本市新增投运1000千瓦以上的充电设施方可申报补贴。
按照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评级评价,依据实际充电量给予不高于0.2元/千瓦时的运营补贴。
强化新能源汽车加氢设施用地保障,在符合加氢站布局规划和相关安全规范条件下,现有符合城市规划并按程序建设的加油(气)站,利用自有土地改扩建加氢设施,或在公交场站内,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自用的加氢设施,无需办理规划选址、用地等手续。对日加氢能力500公斤(含)-1000公斤(不含)的固定式加氢站,2021年6月前、2022年6月前建成的,分别补贴400万元、300万元;对日加氢能力1000公斤及以上的固定式加氢站,2021年6月前、2022年6月前建成的,分别补贴600万元、400万元。在氢气销售价格不高于35元/公斤前提下,2021年度、2022年度对加氢站运营销售的氢气,分别给予10元/公斤、5元/公斤的奖补。
五、加大对新能源车产业发展支持力度
制订鼓励政策,对新能源汽车企业投资、车型开发、建设智能网联汽车测试场和新能源汽车电子实验室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制订燃料电池汽车补助标准,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补助燃料电池商用车生产企业,加快推进燃料电池商用汽车推广应用。
促进电池循环梯次利用。整车、电池生产等企业建立健全废旧动力电池循环利用体系,建立车用电池回收处理系统,促进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
本政策与市级其他专项政策同类条款,原则上不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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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新能源汽车各个城市推广的立项报告
中国燃料电池汽车驶向何方?
2000年的第一轮燃料电池汽车试运行高潮过后,世界各国对燃料电池汽车的投入,已从建造示范汽车重新回到加强应用基础研究。因为科学家冷静地认识到,燃料电池汽车要走向商业化,必定是一场需要厚积薄发的“长跑”。
2006年8月17日,是我国燃料电池汽车研制进程中一个特别的日子,由中科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等自主研发的两辆燃料电池观光示范车,在大连市的星海广场投入了交车的试运行,中国的燃料电池汽车又前进了重要的一步。
然而,比起几年前“超越2号”燃料电池汽车等竞相亮相时的情景,此次在大连的燃料电池汽车的试运行似乎显得冷清得多,没有媒体大篇幅的报道,也没有引起圈内专家和坊间百姓过多的讨论。科学家对此显得头脑异常地清醒:“此次它在大连的试运行,主要的目的之一,是为了让公众提高对燃料电池汽车的认识,知道一个浅显的基本道理,虽然目前已经出现全球性的石油高价位局面,但即便将来世界上一滴汽油都没有了,我们还能用氢源燃料电池开车。这也是为将来燃料电池产业化所作的一个舆论准备。另一个目的,就是考核燃料电池的寿命。”
“不是百米冲刺,而是厚积薄发的长跑”
“氢源燃料电池汽车要真正走向商业化不是百米冲刺,而是厚积薄发的长跑。”中国工程院院士、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燃料电池工程中心总工程师衣宝廉,谈到燃料电池汽车的未来走向感慨地说,这是经过一连串的实验、试运行得出的结论。
燃料电池是一种高效、环境友好的发电装置,它可以直接将贮存在燃料与氧化剂中的化学能转化为电能。衣宝廉院士介绍,世界上第一轮燃料电池汽车研发高潮在2000年左右,当时,美国、欧洲和日本的各大汽车生产厂家,无不都在加紧开发燃料电池技术,企业界尤其是各大汽车生产厂家看到燃料电池巨大的市场潜力,纷纷投入巨资,组成联盟,进行燃料电池车的相关研究、试验与生产。各大汽车公司,包括奔驰、通用、丰田等都认为,到2004年燃料电池车将能够批量生产,实现产业化。戴姆勒—克莱斯勒甚至宣称,预计届时燃料电池汽车的售价将降至每台约1万8100美元。美国能源部长佩耶1998年在接受《纽约时报》的采访时也作出自己如意的预测:燃料电池进入家庭、汽车和其他领域的步伐将比人们的想象要快得多。
我国关于燃料电池车研究的竞争也非常激烈。长期从事氢源燃料电池研究的中科院大连化物所,早在上个世纪90年代初期,就开始对氢源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的研究。1996年底,这一研究得到国家科技部、中科院、国家自然基金委的经费支持,并在国家“九五”计划中立项。2000年,大连化物所研发出第一台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发动机,并与中科院电工所、二汽集团合作,组装出了一台燃料电池中巴车,于2001年进行了试运行。随后不久,又组装了一台30千瓦功率的燃料电池中巴车。“当时,我们许多人都乐观地估计,燃料电池汽车已经到了产业化的前夕。”除大连化物所外,至2004年,国内在北京、上海等地,陆续出现了燃料电池汽车的试运行,当时许多人同样怀有迎接临盆婴儿般的喜悦期待:燃料电池汽车已经“接近‘走出实验室,实行量产’的大门”。
然而,事实却并非预料中的那么乐观。2003年7月,最早将燃料电池汽车投入商业运营之一的日本丰田汽车公司,召回了其出租的6辆燃料电池汽车,并宣布推迟另外6辆燃料电池汽车的租赁。原因是储存氢燃料的高压氢气罐,它在加注氢气时出现了泄漏。几乎与此同时,各个国家都在燃料电池汽车的试运行中,发现了一系列防不胜防、需要马上就解决的难题。目前,国际社会关于燃料电池汽车未来的预测是,“要达到产业化至少要到2015之后”,第二次试运行高潮将出现在2010年左右。
电池寿命决定研究生择业
可以说,2004年左右实现产业化的预测以失败告终,但世界各国对燃料电池汽车研究的热情有增无减。“世界范围内已经‘烧’掉了几百亿美元,市场潜力又十分巨大,谁也不愿意就此停顿下来。”作为我国燃料电池研究的第一代亲历者,衣宝廉院士相当感慨。
当前,国际上燃料电池汽车又进入了第二轮研究,与早些年的热血沸腾、踌躇满志相比,现在人们对燃料电池车的研究持更加冷静的态度。2000年之前,各国主要是投入造车和示范,从2001年到现在,各国在继续进行示范的同时,都将重点重新转向应用基础研究。希望通过研究燃料电池各种基础性的问题,找到解决车用燃料电池寿命问题的根本办法。(例如研究氢能本身的技术问题、制氢和储氢技术、高效的氢能转换技术等。)即找到解决车用燃料电池(汽车的动力源)动态响应、环境适应性与降低贵金属担量等影响电池寿命、成本的办法。
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具有可在室温下快速启动、负载响应快的特点,成为交通运输领域如电动汽车等和各种可移动电源的最佳候选者。“它作为燃料电池汽车最为核心、最为重要的部件,其实关键也就在那一张膜,现在科研人员希望研究出增强的、自增湿的,在中温120摄氏度左右的复合质子交换膜,以提高燃料电池的寿命和性能,包括如何解决动态响应对电池性能的影响等。”衣宝廉院士说得比较“专业”。
记者在采访中询问,燃料电池观光车在大连试运行,是否预示着它能于近期在全国推广,无论是致力于燃料电池研究已30年的衣宝廉院士,还是大连化物所燃料电池联合实验室主任张华民研究员等,科学家们都显得格外出奇的冷静。张华民指出,燃料电池汽车要成为真正的商品,要与现在非常成熟的内燃机车在各个方面进行竞争,必须解决寿命、成本、稳定性、耐久性、环境适应性等诸多问题,其中最为关键的是寿命和成本问题。
“寿命和成本,是在第二轮应用基础研究中,各个国家首先要早日解决的关键问题。”衣宝廉院士也介绍,对2015年实现氢源燃料电池车商业化的第二次预测能否实现,解决以上两个问题的时间表将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其中,摆在第一位的是在2010年左右能否解决电池寿命问题,只有这个问题得到彻底解决,燃料电池汽车才能走向成功,否则一切都无从谈起。但如果燃料电池汽车的电堆动态寿命能达到5000小时以上,接下来的降低成本,主要靠关键零部件的批量生产和降低铂担量,难度相对较低。
现在国际上每辆氢源燃料电池汽车的成本,一般在100万美元到200万美元之间,造价的确非常昂贵,“因为现在这些氢源燃料电池汽车的打造,基本都是人们用一双双手‘抠’出来的,如果能实现流水线上的批量生产,成本自然而然也就降下来。可以说,解决寿命问题是能否实现产业化最关键的判据”。
美国总统布什前些时候曾推断,美国现在的小孩到了今后他们可以开车的年龄,可以方便地买到燃料电池汽车,而且在社区附近就可以加氢。关于燃料电池汽车的产业化期限,衣宝廉也颇有信心地认为,可以用5年的时间解决电池的寿命问题,再用5年的时间解决电池成本问题。
“我认为,出现第二代氢源燃料电池示范车的高峰,应该是在2010年前后。”衣宝廉对自己正带的研究生讲,“你们毕业后的工作好不好找,就看2010年这个节点,如果到时候燃料电池寿命能达到设计要求,说明燃料电池汽车可以实现工业化,届时你们就能找到很好的工作、得到较高的薪酬。”
衣宝廉和布什的推断基本相同,只不过布什的描述更为形象化,科学家的描述更有逻辑性和严谨性罢了。
工程中试放大由谁买单?
“我们大连化物所得到了中科院知识创新工程的支持,前些年基础研究攒下的后劲很足,技术储备雄厚。今年,国内大汽车集团想介入燃料电池发动机的研发,他们经过多方的认真评估,最后燃料电池的研发还是选定大连化物所。这也说明,中科院实施的知识创新工程起了很大作用。”衣宝廉说。
“但应用基础研究只是一方面。我们所虽然取得的成果很多、发表的文章也很多,但是成果一时还不能拿到真正的汽车上应用,就是不能实现工程放大。基础研究与工程中试放大这两张皮的脱节问题该怎么解决?”张华民像是在自问自答。
谈到车用燃料电池的工程中试放大,衣宝廉显得格外忧虑:“工程放大对车用燃料电池的研究非常重要,不进行工程放大、不把我们开发的技术放到真正的汽车上应用,永远不知道我们以后生产出来的车用燃料电池,在汽车开到路上时会出现什么问题。”
张华民介绍,刚刚在大连投入示范运行的两辆观光旅游车,是大连市政府拨款200万元,大连化物所用多年积累的“863”技术设计开发的。其实就是希望通过示范车,检测考验燃料电池技术存在的问题,并通过长时间的运行来发现新问题,以便研究人员在今后的研究中可以对此进行改善,最终推动车用燃料电池技术的发展。
然而,像大连市政府这样富有远见的支持可遇而不可求。张华民说:工程放大始终是制约我国车用燃料电池技术发展的一个瓶颈。目前,政府部门投入的科研经费,主要是用以支持燃料电池的基础研究,那么,工业放大的大笔经费该去哪里找?
“虽然国内很多汽车集团对燃料电池很感兴趣,但是投入工程放大至少需要几千万元,一旦失败,几千万元就一去无返地打了水漂,对企业来说风险实在太大,一般都不敢轻易投入。我虽然同时身兼大连新源动力董事长,但公司的总共股本也就6000多万元,新源动力不是不想冒着风险上项目,但它不是几十万、几百万元的小打小闹,若要投几千万元就显得力不从心,我也说服不了公司各家股东拿这么多的钱来投。”衣宝廉院士苦笑。大连化物所是新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股东,衣宝廉是新源动力名义上的“老板”,又是大连化物所实际在编的人员,面临如此棘手的两难选择,他无计可施也情有可原。
“以前发展燃料电池的投资者主要是政府,而今公司已成为发展燃料电池、尤其是燃料电池电动车的投资主体。世界上所有的大汽车公司与石油公司,均已介入燃料电池车的开发。”衣宝廉在他两年前编写出版的《燃料电池》一书中,曾经援引了下面这样一组权威数据:“短短几年时间,投入约80亿美元,研制成功的燃料电池汽车达到41种,其中轿车/旅行车24种、城市间巴士9种、轻载卡车3种。2003年美国又宣布了一个投资25亿美元的发展燃料电池汽车的计划(Freedom Car),其中国家拨款15亿美元,三大汽车公司投资10亿美元。”
燃料电池的工程中试放大究竟该由谁买单?该到哪里去寻找大笔资金的投入支持?这是车用燃料电池技术从“观赏”变成“实用”的关键所在,它成了目前大连化物所科研人员非常“头大”的问题。
诚如衣宝廉院士所说,燃料电池汽车从研制开发,直至最终实现产业化和商业化,是一场需要厚积薄发的长跑,无论是体力,还是毅力和耐力,都对运动员是个严峻考验。
能不能实行政府和企业的AA制,找出一个最合理而且最公平的“买单”办法?
为了今后不仅仅是“观光”
美丽的大连有她的多张名片,比如,大连的美女骑警,大连的星海广场等,现在,大连又有了她的一张新名片。据大连市的一份《燃料电池游览车示范项目实施方案及进展报告》介绍,“中科院大连市新能源示范基地将作为大连市的又一亮丽的名片,进一步提升大连市着眼未来发展及和谐洁净的城市品位。”
大连市已经驶向星海广场的燃料电池示范车,就是大连市新能源示范基地示范内容之一。
由中科院大连化物所和大连新源动力公司共同主持,除了已经完成的燃料电池示范车项目,亦即在星海广场运行的观光游览车,今后还将包括某些公交线路,向大连市各界和前来大连旅游的人士展示不依赖于以石油能源为燃料,而是以氢源为替代燃料、以燃料电池为发动机的未来新能源利用新模式。
不久前,由大连市发改委主持申报成功的国家燃料电池及氢源技术国家工程中心,其建设方案已经得到了国家发改委的认可,正式启动并进入建设阶段。工程中心的重要建设内容之一,就是建立中国燃料电池技术转化和示范的基地。同时由于还决定,在七贤岭高新技术园区内建设大连化物所国家工程中心产业园区、大连市新能源示范基地将建设在该园区。
据知情者介绍,中国科学院、英国BP公司、中国石化公司已表示将参加大连新能源示范基地的建设,大连市政府已对该建设项目进行相关协调和组织推动,国家科技部也将给予相关的经费支持。
大连星海广场上运行的燃料电池观光示范车,作为大连市燃料电池示范车项目内容之一,展示的是相对比较简单的技术。比如为了提高燃料电池的效率和寿命,采用了燃料电池和蓄电池混合,也就是电—电的混合,而不是内燃机和电池的混合,这样车在刚启动的时候,蓄电池可以“帮一下忙”。
星海广场的观光车,燃料电池输出功率只有5kW,储氢容器为碳纤维增强金属瓶。该车在2006年4月至10月运行,也就是说,它在大连市最好的旅游观光季节展示,每天只有5小时,计划运行两年。“反正就是那么两辆观光车,燃料用完了加加氢就可以,燃料电池可以更换。”衣宝廉院士说。
观光车上配有VCD(车载电视),虽然那只是雕虫小技,但也可以从中看出设计者的良苦用心,观光乘车的时候可以随车播放光盘介绍燃料电池技术,“因为新技术的普及首先要让老百姓都理解”。
或许应该为大连市在星海广场的这张名片上,叠加了“新能源示范基地”这张新名片而喝彩。
但我们在为大连市如此举动喝彩的同时,也多少为我国燃料电池汽车未来的产业化进程担忧。
其实,我国拥有燃料电池示范车的城市,大连既不是唯一的一个,更不是最早的一个。据估算,北京市现在最起码就有3台要迎接奥运的示范车,在联合国环境署(UNDP)经费支持下,由清华大学做整体负责单位。北京市预计今年投入使用的公交汽车将达到200辆,这种“零污染”的燃料电池公交汽车上,前端车头的上方,液晶大字赫然显示着“科技示范线”。武汉市也有以武汉理工大学为主研制的示范车。上海市有5台“超越”轿车投入示范,同济大学做整体负责单位。
燃料电池发动机的研制,现在国内的科研主力有中科院大连化物所、上海神力公司,而大连化物所派生出来的新源动力公司,也可算做是三足鼎立其间的一家。新源动力公司主要为上海的“超越”轿车提供发动机,大连化物所则主要为北京城市客车提供发动机。
按国家科技部的要求,参与燃料电池汽车“863”重大专项计划的科研攻关,每个重要的元部件都有两个以上的单位参加竞争。目前,我国主要为轿车提供燃料电池的,是新源动力公司和上海神力公司;主要为城市客车提供燃料电池的,则是大连化物所和上海神力公司。
纵观中国燃料电池的产业化进程,可谓一路跌跌撞撞、步履蹒跚。直至今天,尽管我们的燃料电池汽车还只能是为了“观光”,而不能由寻常百姓真正驾驶着开上通衢长街,但我们依然无畏无惧,继续奋然前行。
当然,即使走到“观光”这一步,中国燃料电池汽车技术已属不易;但它的下一步,它从“样品”和“展品”变成真正的规模产品,仍是清晰可见的一路坎坷。
正像衣宝廉院士所表示的,如果不能经受这场考验,“行百里,半九十”,只能半途而废;如果没有这样的心理准备,一旦前功尽弃,只能追悔莫及。
6. 谁知道“十城千辆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在各地的实施情况如何
做秀,不实在
实际上国产“新能源”汽车需要政府、企业加油努力而不是吹牛
7. 河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
你好 你有网站吗有网站的话我可以帮你推广
8. 甘肃省新能源汽车补贴怎么申请
到相关部门去申请,它会让你提供一些手续,接下来就是等,等几个工作日之后就可以了!
9. 充电桩国家发改委是否有贷款政策
以下由专业生产充电桩的企业“易事特( www.eastups.com )”提供:
目前没有关于贷款方面的政策,但是有资金补贴方面优惠政策,具体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
见》(国办发〔2015〕73号)等文件要求,为加快推动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培育良好的新能源汽车应用环境,2016-2020年中央财政将继
续安排资金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给予奖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补对象
中央财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奖补资金是对充电基础设施配套较为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规模较大的省(区、市)政府的综合奖补。
二、奖补条件
获得中央财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奖补资金的各省(区、市)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新能源汽车推广规模较大。各省(区、市)新能源汽车推广要具备一定数量规模并切实得到应用:
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区域和重点省市(包括北京、上海、天津、河北、山西、江苏、浙江、山东、广东、海南),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标准车)推广
数量分别不低于3.0万辆、3.5万辆、4.3万辆、5.5万辆、7万辆,且推广的新能源汽车数量占本地区新增及更新的汽车总量比例不低于2%、3%、4
%、5%、6%。
中部省(包括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和福建省,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标准车)推广数量分别不低于
1.8万辆、2.2万辆、2.8万辆、3.8万辆、5.0万辆,且推广的新能源汽车数量占本地区新增及更新的汽车总量比例不低于1.5%、2%、3%、4
%、5%。
其他省(区、市)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标准车)推广数量分别不低于1.0万辆、1.2万辆、1.5万辆、2.0万辆、3.0万辆,且推广的新能源汽车数量占本地区新增及更新的汽车总量比例不低于1%、1.5%、2%、2.5%、3%。
新能源标准车推广数量以纯电动乘用车为标准进行计算,其他类型新能源汽车按照相应比例进行折算(折算关系见附件1)。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所属公共机构实行属地化考核,即相关单位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纳入所在省(区、市)统一计算。
(二)配套政策科学合理。各省(区、市)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主要负责同志牵头、各职能部门参加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推进机制;要按照国务院
及有关部门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编制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切实履行政府应承担的职责,制定出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和地方鼓励政策,并向社会公布,加快形成适度超前、布局合理、科学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2016年4月底前,各省(区、市)应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及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报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等部门(以下统称五部门)备案。未按要求制定出台的地区不得享受中央财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奖补资金。
(三)市场公平开放。要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新能源汽车推广目录,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障碍限制采购外地品牌车辆;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障碍限制外地充电设施
建设、运营企业进入本地市场;要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新能源汽车和充电设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不得自行制定地方标准;不得对新能源汽车进行重复检测、强制
要求汽车生产企业在本地设厂、强制要求整车企业采购本地生产的电池、电机等零部件。经有关部门认定存在上述地方保护行为的省(区、市),中央财政将视情节
严重程度对奖补资金进行相应扣减。
三、奖补方式和标准
(一)奖补方式。中央财政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省(区、市)安排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奖补资金,奖补资金由中央财政切块下达地方,由各省(区、市)统筹安排用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等相关领域。
(二)奖补标准。奖补标准主要根据各省(区、市)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确定,推广量越大,奖补资金获得的越多,具体标准见附件2。
四、奖补资金使用范围
奖补资金应当专门用于支持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改造升级、充换电服务网络运营监控系统建设等相关领域。地方应充分利用财政资金杠杆作用,调动包括政府机
关、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企业、物业服务等在内的相关各方积极性,对率先开展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改造升级、解决充电难题的单位给予适当
奖补,并优先用于支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确定的相关重点任务。
奖补资金不得用于平衡地方财力,不得用于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和新能源汽车运营补贴。纳入奖补范围的充电设施应符合相应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所属公共机构应同等享受地方政府对本地区公共机构的奖补标准。
五、资金申请和下达
(一)每年2月底前,各省(区、市)财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能源等部门,编制奖补资金申请报告,联合上报至五部门。申请报告应包括:各省
(区、市)上年度各车型实际推广情况,并按要求折算成标准车;车辆推广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车辆销售发票、车辆注册登记信息、相关技术参数等。
(二)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组织专家对各省(区、市)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复核并将结果提交至财政部,财政部按程序拨付奖补资金。
六、监督管理
(一)各省(区、市)财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能源等部门要对本地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奖补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对弄虚作假、违规使用资金的地区,将追缴扣回奖补资金。
(二)各省(区、市)要加大充电基础设施支持力度,结合本地区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情况研究制定具体支持措施;鼓励创新投入方式,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等建设运营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
(三)建立信息上报和公示制度。各省(区、市)要建立车辆推广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情况上报制度,按月报送新能源汽车推广、充电设施数量情况等信息,并于
月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至五部门。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各省(区、市)应将上一年度车辆推广情况、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及充电基础设施奖补资金使用
情况自查报告上报至五部门,五部门将对各省(区、市)进行综合考核,并向社会公示。
本政策执行期限为2016-2020年。财政部等相关部门将根据产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