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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安全方案策划

发布时间:2022-01-26 12:00:30

1. 如何做好娱乐场所的管理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保障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 设 立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

(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四)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第六条 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

第七条 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第八条 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得低于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设立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关于总量和布局的要求。

第九条 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娱乐场所应当举行听证。有关听证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申请人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和有关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的批准文件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 经 营

第十三条 国家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禁止娱乐场所内的娱乐活动含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伤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宣扬淫秽、赌博、暴力以及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

(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五)赌博;

(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第十五条 歌舞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营业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应当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

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将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留存30日备查,不得删改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歌舞娱乐场所的包厢、包间内不得设置隔断,并应当安装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包厢、包间的门不得有内锁装置。

第十七条 营业期间,歌舞娱乐场所内亮度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八条 娱乐场所使用的音像制品或者电子游戏应当是依法出版、生产或者进口的产品。

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画面以及游艺娱乐场所的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不得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的内容;歌舞娱乐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不得与境外的曲库联接。

第十九条 游艺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不得以现金或者有价证券作为奖品,不得回购奖品。

第二十条 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和其他安全负责。

娱乐场所应当确保其建筑、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技术规范,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状况,并及时维护、更新。

娱乐场所应当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二十一条 营业期间,娱乐场所应当保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封堵、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得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娱乐场所应当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明显指示标志,不得遮挡、覆盖指示标志。

第二十二条 任何人不得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传染病病原体进入娱乐场所。

迪斯科舞厅应当配备安全检查设备,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三条 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第二十四条 娱乐场所不得招用未成年人;招用外国人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娱乐场所应当与从业人员签订文明服务责任书,并建立从业人员名簿;从业人员名簿应当包括从业人员的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等内容。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营业日志,记载营业期间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营业日志不得删改,并应当留存60日备查。

第二十六条 娱乐场所应当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保安服务合同,配备专业保安人员;不得聘用其他人员从事保安工作。

第二十七条 营业期间,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应当统一着工作服,佩带工作标志并携带居民身份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卫生规范,诚实守信,礼貌待人,不得侵害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权利。

第二十八条 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

第二十九条 娱乐场所提供娱乐服务项目和出售商品,应当明码标价,并向消费者出示价目表;不得强迫、欺骗消费者接受服务、购买商品。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或者中断使用的;

(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留存监控录像资料或者删改监控录像资料的;

(四)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备或者未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保安人员的。

第四十四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的;

(二)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者回购奖品的。

第四十五条 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 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

(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第四十八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第四十九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第五十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五十一条 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第五十二条 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 娱乐场所违反有关治安管理或者消防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娱乐场所违反有关卫生、环境保护、价格、劳动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与消费者发生争议的,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解决;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娱乐场所依法予以赔偿。

第五十四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开办娱乐场所,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明知其亲属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发现其亲属参与、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不予制止或者制止不力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

(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从业人员,包括娱乐场所的管理人员、服务人员、保安人员和在娱乐场所工作的其他人员。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99年3月26日国务院发布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公安部门、文化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

第三十一条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发现娱乐场所内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娱乐场所。娱乐场所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需要查阅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等资料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提供。

第三十三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三十四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娱乐场所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对列入警示记录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第三十五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相互间的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通报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娱乐场所内有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有权向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应当记录,并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第三十七条 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在必要时,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由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的案件。

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认为案件重大、复杂的,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举报。接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十九条 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应当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对会员经营活动的指导、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照明设施、包厢、包间的设置以及门窗的使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2. 急需办公室及娱乐场所安全注意事项,请各位仁兄指教

你自己不会写吗?

3. 娱乐场所安全保卫工作方案是什么

娱乐场所安全经营工作方案

为了保障我市娱乐场所平稳、健康的发展,为了保障娱乐场所财产安全,防范安全事故发生;为了兼管各部门的利益、调动经营积极性,实现责、权、利有机统一;制定本安全工作方案。

一、总体责任指标
1、深入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经营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市政府关于安全经营工作的有关规定,确保政令畅通。
2、将安全经营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落实一岗双责,安全经营第一责任人或委托其他人员定期召开会议,分析公司安全经营形势,研究制定防范措施,积极支持安全经营所需资金,并鼓励和支持安全经营科学研究和开发。
3、建立和完善安全经营责任制和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将安全经营工作指标和事故控制指标层层分解,并逐级签订责任书。
4、严格落实我公司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制定和完善公司重特大安全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并定期演练。
5、加强安全经营管理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按照公司章程的要求,健全公司安全经营管理机构并按要求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
6、突出“以人为本”,做好安全经营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安全规章、制度等法规的宣贯;并结合实际,营造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安全氛围。 7、依规加强培训。加大对从业人员特别是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8、加强行政审批。涉及安全经营的事项必须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及安全经营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批;重视劳动保护和设备安全工作。
9、定期开展安全经营检查和专项整治。建立重大隐患和重大危险源档案,建立和完善检查责任制和隐患整改责任制,明确整改期限,消除事故隐患。深入开展七项专项整治,完善方案,细化措施,强化组织,达到验收条件。
10、完善企业安全经营保障条件,严厉查处违规事件和各类事故;及时上报各类安全事故;严格组织调查处理,批复、处理率达到100%。
11、推进安全经营工作的创新。重点在监管方法、监管方式、监管手段、事故防范和救援机制、科技创新等方面实现新突破,使安全经营、综合监管与社会和公司发展相适应。

二、责任指标
1、总经理、副总经理、安全员必须执行“三不放过”(即:发生事故未查出原因不放过,本人和员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未采取措施不放过)。
2、新进员工必须经过公司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工作。
3、各岗位要严格执行本岗位的安全规程及各种安全制度。
4、日常工作与安全管理工作发生矛盾时,要把安全工作放到首位。
5、各岗位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各种违章指挥。
6、定期组织安全学习,学习安全规程,总结前一阶段安全要作,布置今后的安全工作。
7、安全员必须按规定每月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不安全隐患,安全活动记录。
8、部门主管在每次布置工作的同时,要根据公司的工作情况布置安全工作,并做好记录。
9、各岗位发现不安全隐患要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要及时上报。

三、奖惩措施
1、通过考核为优秀等次的部门,总公司给予表彰奖励。
2、凡因领导忽视安全、责任不到位、失职失察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4. 问171:娱乐场所的安全防火技术采取哪些安全措施

(1)场所的设置要求

①设置位置、防火间距以及建筑物耐火等级。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7条的规定,“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②防火分区。影剧院以及会堂舞台上部与观众厅闷顶之间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孔或穿越管道,若确需在隔墙上开门时,其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舞台灯光操作室与可燃物储藏室之间,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的非燃烧的墙体分隔。

③装修规定。娱乐场所要正确选用装修材料,内部装修应妥善处理舒适豪华的装修效果和防火安全之间的矛盾,尽量选用不燃和难燃材料,少用可燃材料,特别是尽量避免使用在燃烧时产生大量浓烟和有毒气体的材料。如剧院观众厅顶棚,应用钢龙骨、纸面石膏板材料装修,严禁使用木龙骨、纸板或塑料板等材料装修。

剧院、会堂水平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装饰材料应采用不燃装修材料。内部无自然采光的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顶棚、墙面和地面,都应采用不燃装修材料。

(2)安全疏散设施。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疏散设施应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要求设置。否则,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人员伤亡。安全疏散设施包括安全出口、疏散门、疏疏散走道、散楼梯、应急照明以及疏散指示标志。

①安全出口。安全出口或者疏散出口的数量应按相关规范规定计算确定。除规范另有规定外,安全出口的数量不应少于2个。安全出口或者疏散出口应分散合理设置,相邻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②疏散门。疏散门的数量应当依据计算合理设置,数量不应少于2个,影剧院的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当容纳人数大于2000人时,其超过的部分按每樘疏散门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400人计算。

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4m,并且紧靠门口内、外各1.4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疏散门均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准使用卷帘门、转门、吊门、折叠门、铁栅门以及侧拉门,应为朝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及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公共场所在营业时,必须保证安全出口畅通无阻,禁止将安全出口上锁、堵塞。

为确保安全疏散,公共娱乐场所室外疏散小巷的宽度不应小于3m。为保证灭火的需要,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等建筑四周,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③疏散楼梯和走道。多层建筑的室内疏散楼梯宜设置楼梯间。大于2层的建筑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当娱乐场所设置在一类高层建筑或者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中时,应设置防烟楼梯间。

剧院的观众厅的疏散走道宽度应按照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6m,但是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1m,边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8m。在布置疏散走道时,横走道之间的座位排数不宜大于20排;纵走道之间的座位数,每排不宜超过22个;前后排座椅的排距不小于0.9m时,可以增加一倍,但不得超过50个;仅一侧有纵走道时,座位数应减少一半。

④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公共娱乐场所内应按照相关规范条文配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场所内的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者靠近地面的墙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以便引导观众沿着标志顺利疏散。疏散用的应急照明其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lx,设置的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的时间不应少于20~30分钟。

(4)消防设施

①消火栓系统。除规范另有规定之外,娱乐场所必须设置室内、室外消火栓系统,并且宜设置消防软管卷盘。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②自动灭火系统。设置在地下、半地下,建筑的首层、二层以及三层且任一层建筑面积超过300m2时,或建筑在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以及设置在高层建筑内的娱乐场所,都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③防排烟系统。设置在高层建筑内三层以上的娱乐场所应设置防排烟系统,设置在多层建筑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超过200m2时,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或者地下、半地下的娱乐场所,该场所中长度大于20m的内走道,都应设置防排烟系统。

④灭火器的配置。建筑面积在200m2及以上的娱乐场所应按照严重危险级配置灭火器。建筑面积在200m2以下的娱乐场所应按中危险级配置灭火器。应依据场所可能发生的火灾种类选择相应的灭火器,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当选用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类型的灭火器时,应采用灭火剂相容的灭火器。灭火器的设置、配置应满足《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的规定。

5. 娱乐场所保安队长的管理方案怎样写

保安队长的管理方案和一般的是不同的,他首先是从小区着手,保安持是其中它的质安事宜,其中的一方面。

6. 娱乐场所销售策划方案

是什么类型的娱乐场所的销售策划方案?
茶水吧?
酒吧?
D厅?
游乐场?
范围太广了,可不可以问的具体点?

7. 求 KTV 场所安全方案和应急疏散预案

KTV 场所和酒店基本相同,好适合你用.

酒店灭火和疏散应急预案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做好火灾事故的救援和疏散工作,把火灾造成的危害、损失和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特制定《华邦俱乐部灭火和疏散应急预案》。一旦发生火灾事故,本预案作为指导性意见组织实施。
一、 组织机构
总指挥:行政总经理
下设灭火组、通讯组、疏散组、救护组,其成员由各部门负责人组成。
二、报警和接警程序
消防控制中心值班人员发现报警后,必须在第一时间通过消防广播系统或对讲机通知楼层值班的义务消防队员检查;广播通知时必须说清报警点的楼层、位置。
楼层值班人员接到控制中心火警(源于公文 有约)通知后,就近值班队员应迅速赶到报警地点查看,如确认有火情,必须在一分钟内用对讲机或消防专用电话与控制中心联系,报告有火情。
酒店任何人发现火灾,应立即呼救,酒店消防中心值班电话: “27362551”,内线电话:“3999”,对讲机频道:“8”,同时视情况及时拨打“119”报警,讲清楚起火的单位名称(本单位报警地址为:深圳宝安前进一路164号华邦大酒店)、地址、火灾事故的部位、燃烧什么物品,火势大小等有关情况,并留下联系电话号码,专人等候。酒店接警人员应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立即组织员工和义务消防队救火。同时根据情况迅速报告酒店有关部门和领导,酒店保安部负责保障消防通道畅通。
三、 应急疏散程序及措施
一旦发生火灾,接到报警后,消防队长和义务消防队人员应马上赶到现场开展工作,首先组织人员迅速疏散到露天空旷地面或其他安全地带,先救人、后救物。工作人员疏散前应快速、冷静地处理好手上的工作并切断工作场所总电源及其他燃烧源。
平时工作通道禁止堆放物品,保障消防通道的顺畅;在各楼层设置人员疏散指示牌、应急灯。
应急疏散工作由疏散组具体组织实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程序及措施
酒店接到报警后,灭火组人员要马上赶到现场,切断电源、燃烧源,各种气体阀门,紧急转移各种易燃、易爆物品;组织员工和义务消防队员扑救初起火灾,快速了解清楚燃烧什么物品,以便采取不同的灭火扑救措施。并要了解附近有无对火灾现场造成威胁的物品;要根据火场情况,采取速战速决的灭火方法或先控制,后灭火的方(范文大全)法进行;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的蔓延而造成更大损失。
义务消防队员和员工在参加灭火时,要随手带上自己就近地点的灭火器材,火灾现场地点灭火器材不够时,酒店楼层各个区域范围都布有消防栓、水带和各种灭火器材,可以解决一般火灾扑救所需的器械。
扑救火灾工作由灭火组具体组织实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通讯联络:报警时使用的火警联络电话,由专人守候、保障联络畅通。通讯联络工作由通讯组具体组织实施。
火灾现场的防护:在火灾现场,要安排专人观察整个火灾现场情况,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通报,以便采取相应对策;对受到火势威胁的易燃易爆物质等应做好防爆措施,如疏散到安全地带等,若爆炸不可避免时,应及时撤离全部在场人员,确保火灾现场人员的生命安全。
火灾现场的救护:要迅速将伤员撤离危险地带,在现场采取应急救护措施后,迅速将需要进一步救治的伤员送往医院。安全防护救护工作由救护组具体组织实施。全体员工要以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火灾的预防工作。一旦发生火灾,要沉着应对,做到早发现、早报警、早扑救,把火灾事故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8. 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严格按照年度消防 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员工参加消防教育、培训。
2、对员工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对新上岗的进入新岗位的员工应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并将组织开展宣传教育的情况做好记录。
二、防火巡查制度
1、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1)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2) 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3)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4)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5)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2、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3、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三、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管理制度
1、室内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应当定期检测、调试、维修和更换,并按时认真填写检查、检测、维修保养记录。
2、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停用消防设施。
3、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编修检查。对灭火器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时间等有关情况。

9. 需要电子游戏娱乐场所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

范文、仅供参考: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在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和文化活动突发事件中有效地组织应急处理和救援,结合我区文化娱乐场所和文化活动的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落实管理工作职责,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能力,将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区经济发展,确保社会稳定。
二、工作原则
(一)宣传教育为主
普及宣传国家法律、法规,提高公众遵纪守法意识,开展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提高业主和文化活动主办方守法意识,发现突发事件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措施,严防事件扩大。
(二)依法管理
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对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和文化活动加强日常监管,制定防范措施,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三)快速反应
建立预警和突发事件处置快速反应机制,强化人力、物力、财力储备,增强应急处置能力。一旦出现突发事件,快速反应、及时准确处理。
三、组织管理
(一)领导机构
为加强对全区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和文化活动突发事件的组织领导,青白江区文化体育局成立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和文化活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局长程福中为组长,纪检组长罗骥为副组长,市场科长、稽查队长为成员。领导小组根据事件发生和预测变化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研究预防和处置工作。
(二)应急指挥体系
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范围和程度,建立相应的指挥体系,分部门落实职责和任务。事件发生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统一应急指挥。
(三)应急系统的信息与报告
建立文体系统信息网络体系,发现突发事件后,应于2小时内向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报告,由领导小组向区政府报告。
(四)落实责任
文体局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负总责,制定预案,突发事件发生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检查各部门落实预案情况。
各有关部门按照行业管理、日常监管对象及各自的职责进行工作,并急时启动预案。
四、应急的级别和响应
(一)应急处理的级别
1. 一级应急处理状态:主要指涉及全区文化市场和文化活动特别重大的安全事故,需要对全区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和文化活动进行全面监控。
2. 二级应急处理状态:主要指涉及全区文化娱乐市场和文化活动重大的安全事故,需要对全区某项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和文化活动进行全面监控。
3. 三级应急处理状态:主要指发生的区域性、临时性的事故,需要对发生事件的部分区域进行监控。
(二)应急处理状态的启动
一、二级应急处理状态,由文体局领导小组启动本预案,并及时上报区政府;符合三级应急状态的,由领导小组指定责任部门启动本预案,并将处理情况上报局领导小组。
(三)应急处理状态的实施
1. 一、二级响应
启动一、二级应急处理状态后,文体局相关部门、人员全体紧急出动,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处理。
2. 三级响应
启动三级应急处理状态后,文体局相关部门、部分相关人员出动,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处理。
局领导小组在启动应急预案后,有关部门和人员在城区30分钟内,乡镇60分钟内赶到出事现场并进行紧急处理。处理情况分门别类上报。
五、日常监管和社会动员
(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坚持对全区公共文化娱乐场所的日常检查,规范经营行为,对违规经营行为进行查处,防止事故发生。
(二)向全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发动全社会参与,建立社会志愿者队伍,组织开展宣传活动,加强应急训练。进一步开展普法宣传工作,提高业主和人民群众的预防意识和防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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