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新劳动法培训方案
一、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包括劳动者被迫辞职和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
(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7、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8、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0、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1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
1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
1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
14、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人员的;
15、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
16、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17、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18、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19、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20、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2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注:若劳动者收入没有高于本条规定的三倍,则补偿年限不受最高12年的限制)
3、以上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三、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时间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法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在劳动者按照约定与用人单位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B. 如何制定法务培训计划
法务部门新年度培训计划书
尊敬的领导:
您好!
为了提高我部门员工队伍的素质及专业技能,增强严格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实现强化基础、提升服务的需要,增强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能力,帮助企业建立法律风险的防火墙,更好地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我部门特制订2014年培训计划书如下:
一、 培训原则
1、坚持按需施教、务求实效的原则。根据相关法条及时政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和员工多样化的培训需求,分层次、分类别地开展内容丰富、形式灵活的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确保培训质量。
2、坚持自主培训与外部培训相结合的原则。整合培训资源,建立健全培训机制,立足自主培训,搞好基础培训和常规培训,通过外部资源搞好相关专业培训。
3、坚持节省经费与资源共享的原则。根据部门自身情况及公司发展需要,适当参加培训机构的相关培训。为了节省费用,每个专题安排个别员工参加培训,培训后参加者与部门其他同事分享资源。
二、培训内容
根据公司发展需求,2014年培训内容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
①公司法相关法律事务
②劳动争议案件纠纷解决及风险防范
③国际贸易常见纠纷及法律风险防范
④担保物权理解与适用、司法实践与担保纠纷案件审理实务
⑤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案件审理实务
⑥合同法律风险防范及法律救济
⑦破产、重组、清算案件法律事务
三、培训方式
为了提高员工学习的积极性和吸收性,培训方式主要采取以下三种方式:
1. 选派员工参加法律培训机构的专题培训
根据中国法律教育培训中心以及中国行为法学会的培训计划,结合部门自身缺憾及公司发展需求选取适合的专题,选派个别员工参与培训。被选派员工回来将知识吸收消化后,再以讲课的形式,将所学所感分享给全部门。
2. 邀请专家、法官授课培训
根据现有的人际资源,邀请大学的法学教授以及市中院等法院审判、执行 经验丰富的法官和公安、检察系统相关部门的领导在方便的时候给部门授课,讲解实际司法操作中的诉讼技巧及问题防范,解答部门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棘手问题,为纸质化的枯燥培训注入新鲜的血液。
3. 购买法律资料,部门内部提升
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提升最重要的还是要利用工作的闲暇之余自行充电。部门内部订购一些专业书籍报刊自行阅读学习,既能节省整块的时间又能节省开支,所学知识随时吸收随时消化。遇到不能自己解决的疑难问题可以在参加培训机构专题的时候进行探讨或者向教授、法官等请教。做到最大程度的利用资源,提升部门整体素质。
四、期望效果
通过上述培训计划的实施,争取使本部门的整体专业技能更上一层楼。在遇到问题的时候客观冷静、处理问题的时候从容淡定,任何案件都能做到全力争取最大利益、最大程度防范风险,利用所学专业知识为公司争取一切合法权益!
C. 法律培训班的方式有哪些建议
1、以收集提问的方式方法最好的,一般性的基础知识大多数人知道的,尽量专的少讲。
2、以属民金刑银为原则,因为考试是目的,必须从考试的应试角度出发。不能象法学院一样的,让学员全面提高,而是以考分为重点,一定要舍得丢掉一些考分低的科目,提高教学的“增分”效率。比如说。国际私法,学习四个课时,能提高多少考分?民事诉讼法学习四个课时,能提高多少考分?
3、尽量要限制教师讲自己办过的案件,这个问题已经是多数教师的同病,大讲自己如何胜诉的案子,占用很多的教学课时,对于学员提高考分基本上没有帮助的。
D. 关于新生骨干培训方案的意义
充满干劲儿
E. 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政策文件
中央政法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
教高[201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党委政法委,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
随着中国高等法学教育的快速发展,体系不断完善,培养了一大批优秀法律人才,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做出了不可替代的重要贡献。但我国高等法学教育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还不够深入,培养模式相对单一,学生实践能力总体不强,应用型、复合型司法职业人才培养不足。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成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改革发展最核心最紧迫的任务。
为了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清华大学百年校庆重要讲话精神和教育规划纲要,深化高等法学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决定联合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现提出如下意见。 指导思想
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主动适应依法执政、科学立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高效高质量法律服务的需求,以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为主题,以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深化高等法学教育改革,充分发挥法学教育的基础性、先导性作用,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撑。
总体目标
经过10年左右的努力,形成科学先进、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教育理念,形成开放多样、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人才培养体制,培养造就一批信念执著、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的高素质法律人才。
分类培养卓越法律人才
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是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重点。适应多样化法律职业要求,坚持厚基础、宽口径,强化学生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强化学生法律实务技能培养,提高学生运用法学与其他学科知识方法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
把培养涉外法律人才作为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的突破口。适应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和国家对外开放的需要,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法律事务和维护国家利益的涉外法律人才。
把培养西部基层法律人才作为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的着力点。适应西部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需要,结合政法人才培养体制改革,面向西部基层政法机关,培养一批具有奉献精神、较强实践能力,能够“下得去、用得上、留得住”的基层法律人才。
创新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机制
探索“高校-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加强高校与实务部门的合作,共同制定培养目标,共同设计课程体系,共同开发优质教材,共同组织教学团队,共同建设实践基地,探索形成常态化、规范化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机制。
探索“国内-海外合作培养”机制。加强国内法学院校与海外高水平法学院校的交流与合作,积极推进双方的教师互派、学生互换、学分互认和学位互授联授,积极利用海外优质法学教育资源,探索形成灵活多样、优势互补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机制。
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深化高等法学教育改革,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融入法律人才培养全过程,深入推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增强学生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加强学生职业意识、职业伦理教育,增强学生服务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优化法学课程体系,改革教学方法手段,提高高等法学教育质量。
强化法学实践教学环节
加大实践教学比重,确保法学实践环节累计学分(学时)不少于总数的15%。加强校内实践环节,开发法律方法课程,搞好案例教学,办好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充分利用法律实务部门的资源条件,建设一批校外法学实践教学基地,积极开展覆盖面广、参与性高、实效性强的专业实习,切实提高学生的法律诠释能力、法律推理能力、法律论证能力以及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
加强法学师资队伍建设
探索建立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制度,鼓励支持法律实务部门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到高校任教,鼓励支持高校教师到法律实务部门挂职,努力建设一支专兼结合的法学师资队伍。
鼓励法学骨干教师到海外学习、研究,提高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积极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教学团队,聘请世界一流法学专家学者到国内从事教学、科研工作。 建设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
建设80个左右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建设20个左右涉外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建设20个左右西部基层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
实施高校与政法实务部门人员互聘“双千计划”。
选派1000名高校法学骨干教师到实务部门挂职1-2年,参与法律实务工作。选派1000名法律实务部门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到高校任教1-2年,承担法学专业课程教学任务。
建设法学实践教学基地
依托“本科教学工程”,支持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重点建设100个共享共用的示范性法学实践教学基地。鼓励各地各高校结合实际,建设相应的法学实践教学基地。
开展法学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
依托国家留学基金,重点支持法学专业学生到海外留学深造,重点支持高校法学骨干教师到海外学习交流或开展合作研究。
建设高水平教材
做好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法学类重点教材的编写、培训和使用工作。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组织编写一批理论与实际紧密结合、科学性权威性强的案例教材。有鉴别、有选择地引进一批国外法学优秀教材。
制定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标准
参与高校根据人才培养类型和实务部门需求,研究制订本校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标准。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在此基础上研究制订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国家指导标准。 实施原则
统筹布局、择优遴选。根据高校类型和所处区域,择优遴选一批办学方向正确、办学特色鲜明,教学科研水平高、有一定法学教育规模和较好工作基础的高校,整体规划,统一部署。
分步实施、动态调整。有计划、分阶段地推进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实施工作。加强检查评估,建立参与高校动态调整机制。
管理机构
成立由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和法学教育领域知名专家学者组成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指导委员会,负责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实施的指导、咨询和协调。
成立由法学教育教学一线专家学者组成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负责高校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申报方案的评审以及实施情况的评价工作。
申报和评审
高校自主选择参加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人才培养类型,提交加入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申报方案。专家委员会对高校申报方案进行评审,教育部、中央政法委根据评审意见,确定参加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高校。
建设周期
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实施周期为10年,分期实施,首期为5年(2011-2015年)。
检查评估
专家委员会依照参与高校的申报方案和人才培养标准,进行检查评估。不合格的退出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 (一)支持参与高校围绕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实施,在招生、培养模式、课程体系、学制设置等方面进行改革。鼓励具有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资格的参与高校,在本校推免名额内重点支持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发展。
(二)支持参与高校改革专业教师准入、职务聘任、考核和培训等相关制度。
(三)支持具备条件的参与高校申请成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开设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四)依托“本科教学工程”,对参与的中央部属高校给予经费支持。联合有关部门,为实务部门承担法律人才培养工作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与经费保障。各地应为参与计划的地方高校提供专项经费支持。支持参与高校多渠道筹集资金,为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实施提供专项经费保障。
各地各部门各高校要认真贯彻落实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研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把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全面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
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本意见转发至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高等学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政法委员会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经济全球化席卷世界各国,已经和正在渗透到国际社会的每一个角落,不仅给各国的法律、经济、政治、文化等带来了深刻的影响,而且由于经济全球化是以本国法律与国际社会通行规则的对接为媒介的,这对法律人才培养的目标模式产生广泛的影响,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
2012年,中央政法委、教育部联合推出《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提出应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和国家对外开放的需要,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司法规则,能够参与国际法律事务和维护国家利益的涉外复合型法律人才。这是国家高等法学教育改革发展最核心、最紧迫的任务,是深化法学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和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举措,标志着国家法学教育改革发展的方向。
改变法学教育质量评价标准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目标应该是富于正义感、责任感和高尚情操,具有深厚的教养和专精学识,娴于法律技术,善于进行创造性思考,具有国际视野的法官、检察官、律师、跨国公司法律顾问以及其他处理法律实务的专业人员。
当今世界的制度规则大部分是在文明的进程中,通过不断试错与优胜劣汰而存留下来的。与人类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并列的规则文明,是人类三种文明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如果没有这一套规则文明,就不可能使前两种文明得到保护和发展。而在这个大规模的立法完善与法律趋同化的过程中,除了需要大量的法律研究者参加外,也需要大量高素质的法律实践工作者的参与、配合。因此要培养卓越法律人才参与到全球治理过程中。全球治理是二十世纪九十年代由西方一些学者和政治人士提出的、顺应世界全球化和多极化趋势、对全球事务进行共同管理的理论。它强调由各国政府、政府间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一道,对超国家、跨国性的安全、生态环境、国际经济、跨国犯罪以及基本人权等问题进行治理。全球治理理论进一步催生了法律人才国际化的需求。
一般认为国际化人才应具备以下7种素质:宽广的国际化视野和强烈的创新意识;熟悉掌握本专业的国际化知识;熟悉掌握国际惯例;较强的跨文化沟通能力;独立的国际活动能力;较强的运用和处理信息的能力;且必须具备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健康的心理素质,能经受多元文化的冲击,在做国际人的同时不至于丧失中华民族的人格和国格。
应对经济全球化,中国法学教育培养的人才应当是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功底,完善的人文知识背景,严密的逻辑分析能力,突出的语言表达能力,具备崇尚法律,恪守法律职业道德的精神品质,具有国际视野与全球观念的复合型实用型的卓越法律人才与治国之才。因此法学教育必须顺应全球化时代的发展趋势,培养具有全球视野、熟悉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政治、经济等事务,具有国际交流能力和国际竞争能力的,能够与时俱进的复合型实用型人才,以提升解决复杂社会问题与加强社会管理的能力,应对强大的现实挑战。因而今后的法学院教育,尤其是国内顶尖的法学院,应将教育的视野从主要向内,变为内外平衡、内外交融。今后对法学院教育的评价体系中,也应加入相应的指标,将能否培养出符合全球治理需要的具有国际化视野的法律人才作为一个评价因子。
优化课程体系和培养模式
培养具有国际化视野的卓越法律人才是使我国在人才国际竞争中争取主动,从而增强我国在经济全球化中竞争实力的有效手段。
培养具有国际化视野的卓越法律人才不能只是简单的国际间的迎来送往和师生的进进出出,而是一个“包罗万象的变化过程”。正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所属的国际大学联合会所下定义,“高等教育国际化是把跨国界和跨文化的观点和氛围与大学的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主要功能相结合的过程,这是一个既有学校内部的变化,又有学校外部的变化;既有自下而上的,又有自上而下的;还有学校自身的政策导向变化。”
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首先要树立人才培养的全球性观念,即以全球性的眼光审视法律人才培养的标准、内容、层次和机制,使培养的法律人才具有国际化的适应能力;要树立法律人才培养的市场观念,法律人才培养应面向市场,培养国际化人才竞争中短期和长期需求的人才,卓越法律人才应该在国际化市场中具有较强的竞争力,能适应国际化发展的需要。
其次要改变现有的法律课程设置,增加国际法律规则、国际法律前沿动向等方面内容,不断充实国际化的教学内容,强化国际经济、贸易和国际文化知识在整个课程体系中的地位,培养学生参与国际交往、国际竞争的能力。重点在于在法学的各个学科设置中强调拥有全球问题意识,这既要求有全球的视野,也要关注全球的问题,并尝试从法律的角度去剖析和解决这些问题。
最后在培养方式上,采用更为灵活的培养模式,例如通过交流生计划、海外实习项目、优秀学生海外研修项目、联合培养项目等多样化形式,增加学生参与国际教育的机会;同时,还要积极引进国际优质教育资源,营造校园国际化文化氛围,丰富学生的文化体验。
总之,具有国际化视野的卓越法律人才应具备国际交流、理解、合作、竞争的能力,能适应未来社会的发展变革。卓越法律人才国际化,是一种过程。这种过程是各种法律文化交流碰撞的过程,绝不是唯“洋”是用,而是相互学习,相互渗透,互通有无。
F. 每年的法律明白人骨干开展培训要确保完成几课时集中辅导
摘要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牵头对“法律明白人”人选进行任前培训,结合拟承担的主要职责,开展法律知识、法治实践能力等方面的培训,并组织上岗考核。 (二)上岗 经考核合
G. 如何写开展宪法和公共法律知识学习培训方案
把宪法和来公共法律知识学习作为推自动领导干部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模范的重要抓手,通过一系列学习培训,熟悉掌握有关法律知识,对根本性、基础性的行政法律法规做到“懂”,对与所担负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到“通”,对履行职责必须掌握的法律法规做到“精”。
H. 如何开展法律有关的活动、培训,有利于法律知识学习,更加吸引人。(对象为大学生)
我也曾是法学专业的学生,我们在校园里就有一年一度的“法律周”回活动。也就是在一年固定的答一周内,由老师或者学生会倡导,在法学专业的学生领头作用下,发动全校学生积极参与。在此期间,(1)发放法律宣传单;(2)举办法律讲座,最好请受学生欢迎的教授、老师;(3)进行热点法律问题的辩论赛,譬如说新劳动法的无限期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我国国情及民众利益,以及最近关于绑架罪定刑期限是否合理的讨论,都可以;(4)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援助,这一点看起来比较不容易实施,一方面,“法律周”就7天的时间,前期宣传不好,很容易在同学们的不注意之中就过去了,最主要的是,大学生貌似不会受到什么侵权伤害以及实施侵权活动,但细心一想,有很多。比如大学生在买卖物品以及接受服务的时候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在做兼职的时候如何免受不法侵害及其救济活动,都是比较重要的,可以用大字横幅标出、宣传单载明“法律咨询援助”活动的具体内容。在学校做好“法律咨询援助”后可以逐步向社会发展,让同学们彻底感受法律,学有所用,学有致用。(5)另外,一些简单的阅读法律图书,组织观看庭审,模拟法庭等,亦可以达到楼主的要求。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I. 编制关于法律法规的培训内容
网络文库中抄http://wenku..com/view/751c1d240722192e4536f60a.html这个PPT就不错,你可以添加或者删除不需要的,很简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