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酒店员工消防培训
一、消防工作的方针和原则:
方针:预防为主,防消结合。(一切工作安全第一、安全工作防火第一)。
原则:坚持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二、消防基本知识:
1、火灾的定义:时间和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2、火灾的分类:火灾分为 :A、B、C、D 四类
(1)A类火灾:指固体物质火灾。
这种物质往往具有有机物性质,一般在燃烧时灼热余烬。如木材、棉、毛、麻、纸张火灾等。
(2)B类火灾;指液体火灾和可熔化的固体火灾。如汽油、煤油、原油、甲醇、乙醇、沥青、石蜡火灾等。
(3)C类火灾:指气体火灾。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乙烷、丙烷、氢气火灾等。
(4)D类火灾:指金属火灾。如:钾、钠、镁、钛、锆、锂、铝镁合金火灾等。
3、燃烧的三个要素:燃烧的产生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即:可燃物、助燃物和着火源。缺少任何一个条件都不能燃烧,而且三个条件必须相互结合,相互作用,否则也不会产生燃烧。
可燃物:凡能与空气中的氧气或或其他氧化剂其剧烈反应的物质叫做可燃物质。例如:固体中的木柴、干草、棉花、纸张、布匹、地毯等;液体中的汽油、柴油、煤油、酒精等;气体中的氢气、煤气、液化石油气、电石气等等。
助燃物:凡是能够帮助和支持燃烧,起氧化作用的物质都叫助燃物。例如:氧气、氢气、高锰酸钾、氯酸钾等等。
着火源: 凡是能引起可燃物质燃烧的热能源,都叫着火 源。例如:火柴和打火机的火焰、烟蒂火、油灯火、蜡烛火、炉火、电线短路打火等,以及化学能、聚集的日光等等。
4、防火的基本措施:
(1)控制可燃物;
(2)加强通风,降低可燃气体、蒸汽和粉 尘的浓度,使它们的浓度控制在爆炸极限以下;
(3)用防火漆涂料浸涂可燃材料,提高其耐火极限;
(4)隔绝空气;
(5)消除火源
5、灭火的基本方法:
冷却法:如用水扑灭一般固体物质的火灾,通过水来大量吸收热量,使燃烧物的温度迅速降低,最终使燃烧终止。
窒息法:如用二氧化碳、氮气、水蒸气等来降低氧浓度,使燃烧不能持续。 隔离法:如用泡沫灭火剂灭火,通过产生的泡沫覆盖于燃烧体表面,在冷却作用的同时,把可燃物同火焰和空气隔离开来,达到灭火的目的。
化学抑制法:如用干粉灭火剂通过化学作用,破坏燃烧的链式反应使燃烧终止。
6、火灾发展的四个阶段:
(1)初起火灾:起火后几分钟里,燃烧面积不大,烟气流动速度较慢,火焰辐射出的能量还不多,周围物品和结构开始受热,温度上升不快,初起阶段是灭火的最好时机,也是人员疏散最有利的时段。因此,应设法把火灾及时控制,消灭在初起阶段。这个时间最好在3~5分钟内
(2)发展阶段:燃烧面积扩大,燃烧速度加快。
(3)猛烈阶段:燃烧强度最大,热辐射最强。
(4)下降和熄灭阶段:逐渐减弱,直至熄灭。
三、消防“四懂”“四会”内容
四会:
1、会报警;
2、会使用消防器材;
3、会扑救初期火灾;
4、会逃生。
四懂:
1、懂得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
2、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
3、懂得扑救初起火灾的方法;
4、懂得逃生的方法。
四、火灾报警
1、牢记火警电话“119”
2、接通电话后,要向接警中心讲清失火单位的名称地址、什么东西着火、火势大小,有无人员被困,有无爆炸和毒气泄漏,以及火的范围。同时还要注意听清对方提出的问题,以便正确回答。
3、随后把自己的电话号码和姓名告诉对方,以便联系。
4、打完电话后,要立即派人到主要路口迎接消防车。
5、要迅速组织人员疏通消防通道,清除障碍物,使消防车到达火场后能立即进入最佳位置灭火救援。
B.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哪些消防安全职责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
第五条
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
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七)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八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六条
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使用:
(一)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五)建筑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七条
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公众聚集场所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
单位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灾现场。
第四章 防火检查
第二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一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第四十二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十三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前款规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六)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第(七)项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第四十四条
其他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
第九章 奖 惩
第四十五条
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单位应当给予
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每个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消防法规,做好消防工作。
第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本实施细则,实施消防监督。除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国有森林和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监督,公安机关予以协助外,其余所有单位的消防工作都应当接受当地公安机关的监督。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四条 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在规划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的时候,必须依照有关消防法规,会同消防监督机构制定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和具体建设方案,并将其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市级人民政府审查城市详细规划时,应当吸收消防监督机构参加。
第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审定批准后,公共消防设施由城建、公用、邮电等部门分别负责建设和维护,当地消防监督机构负责验收、使用。
第六条 市区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提请地方人民政府责成城建、公用、邮电等有关部门作出技术改造或者改建、增建规划,加以解决。
第七条 设计人员在工程设计中,必须贯彻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单位和人员应当对工程的防火设计负责。其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对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的工程设计,不予批准。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有关防火的设计图纸和资料负责审核。
第九条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和外资独立经营的企业或从国外引进项目的工程设计,其防火要求必须符合我国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依据国外或者港澳地区消防技术规范进行的工程设计,必须将防火设计图纸并附上消防技术规范等有关资料,送当地设计部门审核。
第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防火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动,并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
第十一条 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的消防设施进行验收。对不符合防火设计要求的,待施工单位负责解决后,方可接收使用。
第十二条 在城区不准搭建易燃简易建筑。如果临时需要搭建的,必须事先报经当地城市建设部门审批,并应当在规定的限期内拆除。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在规划乡镇建设时,应当同时规划消防水源、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乡、村的生产、民用建筑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有关农村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四条 生产建筑构件、配件或新型建筑材料、防火涂料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对产品进行燃烧性能或耐火极限等数据的测定,并将各种测定的性能、数据写在产品说明书上,否则不准出厂。
第十五条 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规定,对产品进行闪点、燃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数据的测定,并将其数据和防火、防爆、灭火、安全储运等注意事项写在产品说明书上,否则不准出厂。
第十六条 研制易燃的新材料、新产品和有火灾危险的新设备、新工艺的单位,必须对研制的每一项目提出预防火灾的具体办法,经上级主管部门鉴定批准后,方可交付生产。
第十七条 采用有火灾危险性的新设备、新工艺和可燃易燃新材料的单位,必须按照研制部门提供的预防火灾的具体办法,采取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 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禁止动用明火。确需动用明火时,必须事先向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严密的消防措施,切实保证安全。
第十九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实行防火责任制度,确定一名行政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本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消防法规;
(二)组织实施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建立健全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四)把消防工作列入工作、生产、施工、运输、经营管理的内容;
(五)对职工进行消防知识教育;
(六)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完善消防设施;
(七)领导专职或者义务消防组织;
(八)组织制定灭火方案,带领职工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
(九)追查处理火警事故,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管辖区内的消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本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消防法规;
(二)督促街道、乡镇企业和专业户、个体工商户、经济联合体做好消防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开发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三)进行消防宣传,组织群众制定防火公约;
(四)组织防火检查,督促消除火险隐患;
(五)管理专职或者义务消防组织;
(六)组织火灾扑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第二十一条 礼堂、影剧院、俱乐部、文化宫、游乐场、体育馆、图书馆、展览馆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必须做到:
(一)不准超过额定人数;
(二)安全出口处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疏散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严禁堆放任何物品或者增加座位;
(三)安装、使用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火规定。临时增加电气设备,必须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安全;
(四)严格控制明火、焰火、鞭炮的使用与燃放。确实需要使用与燃放时,必须采取保证安全的预防措施;
(五)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六)制定应急疏散方案;
(七)管理人员应当坚守岗位,加强值班和检查,确保安全。
第二十二条 使用高层建筑的宾馆、饭店、医院以及其他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消防组织,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办法,指定专人维护、管理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保证完整好用;对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进行防火知识教育和灭火技术训练,提高自防自救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 城区人民防空地下工程和其他地下工程,平时不得用于生产、存放和销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利用人民防空地下工程和其他地下工程开设旅馆、招待所、商店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时,必须符合地下工程的消防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举办物资交流、展销、集市贸易和焰火、灯火晚会的单位,在地点选择、亭棚搭设、电气线路架设、明火使用以及消防设施的配置等方面,应当符合消防规定。
第二十五条 对古建筑、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以及其他由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消防法规,做好消防工作。
第二十六条 在农业收获期和冬、春季节以及重大节日,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有关部门,组织专门力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安全检查,做好消防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对电工、焊接工、油漆工和从事操作、保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等有关人员,必须进行消防知识的专业培训,经有关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后,方可定岗位从事操作、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应当根据防火、灭火的需要,配置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并指定有关人员负责保养、维修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维护消防设施。不准损坏和擅自挪用消防设备、器材,不准埋压和圈占消防水源,不准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公用和城建等部门,在维修道路影响消防车通行以及停电、停水、切断通讯线路时,必须事先通知当地消防监督机构。
第三章 消防组织
第三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城镇街道、林区居民点和易燃建筑密集的村寨,应当建立义务消防队(组)。
第三十一条 义务消防队(组)应当定期进行教育训练,熟练掌握防火、灭火知识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做到能防火检查和扑救火灾。义务消防队(组)所需的经费和队员的补贴,分别由各所在单位负责解决。
第三十二条 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站)较远的中型以上企业事业单位,乡镇企业集中、易燃建筑密集的乡或镇,列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的古建筑群,以及起降大中型民航飞机的航站,应当根据需要设立专职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可由一个单位建立,也可以由几个单位联合建立。
第三十三条 专职消防队应当建立教育训练和执勤备战制度,负责本单位、本地区的防火和灭火工作。
第三十四条 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由所在单位开支。专职消防人员实行本单位工资和奖金制度,享受本单位生产职工同等保险福利待遇。专职消防队队员可实行合同制或轮换制。
第三十五条 专职消防队的建立或者撤销,专职消防队干部的配备和调离,应当征求当地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 公安消防队(站)的布局、建筑和技术装备必须符合有关规定。不符合规定的,由当地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政府责成城建、财政等有关部门作出规划,加以解决。
第四章 火灾扑救
第三十七条 任何人发现火警都有义务迅速向消防队报警,讲清起火地点、单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给报警人员提供方便,不收费用。邮电部门应当优先传递火警、火灾信息,不得延误。
第三十八条 起火单位或者地区要迅速组织力量,扑救火灾,抢救生命和物资,并派人接应消防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支援灭火。
第三十九条 消防队接到报警后,必须迅速赶赴火场,组织扑救。赶赴火场的消防队及其消防车、消防器材和装备,需要铁路运输和轮渡时,铁路和航运部门应当优先免费抢运。
第四十条 参加扑救火灾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火场总指挥员的统一指挥。交通、港务监督、航行管制和治安管理人员应当负责维护秩序,疏散车辆、船舶、飞机、行人,必要时可实行交通管制。
第四十一条 当火灾蔓延,必须拆除毗邻建(构)筑物才能避免重大损失的时候,火场总指挥员有权决定拆除,并可命令人员转移到安全地点。
第四十二条 火车站、列车或者沿线的铁路单位发生火灾时,铁路部门必须组织力量扑救火灾,调派机车供水灭火。必要时可向就近的消防队请求支援,被求援的消防队应当支援。
第四十三条 船舶、水上设施和海上石油钻井平台发生火灾时,海上安全指挥部必须组织力量扑救火灾,必要时迅速调派船、艇或者飞机参加灭火。
第四十四条 参加保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发生火灾时,应当积极扑救,减少损失。对参加扑救火灾的外单位的专职、义务消防队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以及对火灾原因进行技术鉴定的费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保险公司偿付的施救费中予以补偿。未参加保险的,由起火单位负责补偿。
第四十五条 执行灭火任务的各种消防车、消防艇免交养路、过桥、过隧道、泊岸等费用。
第四十六条 参加扑救火灾或者消防训练中受伤、致残或者牺牲的非国家职工,其医疗、抚恤待遇,由起火单位或者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如果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的,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办理;在养伤期间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由起火单位或者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生活保障。对扑救火灾中牺牲的人员,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应当追认为烈士的,由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第五章 消防监督
第四十七条 公安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市、县公安局和分局设立的消防监督机构,分级负责消防监督工作。铁路、交通、民航和林业公安机关设立的消防监督机构,分别负责铁路站区和铁路线的勘测设计、基建施工单位及列车,在我国沿海、内河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一切中外民用船舶和港口码头,飞机和机场以及林区的消防监督工作;业务上受当地政府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指导。
第四十八条 消防监督机构在组织防火检查时,有关单位应当派人参加。被检查单位应当主动提供情况和资料。消防监督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的改进意见,都应当作出详细记录,存档备查。
第四十九条 消防监督机构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火险隐患,应当及时向被检查单位或者居民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发出《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必要时可传唤有关人员,督促整改。被检查单位的防火负责人,应当把火险隐患的整改情况,及时告知消防监督机构。《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的副本可根据需要送当地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部门。被检查单位或者居民有不同意见时,在接到《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可提请上一级消防监督机构复查。
第五十条 消防监督机构发现随时有可能发生火灾危险的,有权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立即整改,在紧急情况下,有权责令其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第五十一条 消防监督机构应当督促各部门、各单位制定消防安全办法和技术标准,并负责审查、监督实行。
第五十二条 消防监督机构应当监督建设、设计、施工单位执行工程设计防火的有关规定,根据需要和可能对建设工程的防火设计进行审核,检查消防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参加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五十三条 消防监督机构应当按照确定的城市规划方案,督促城建、公用等部门建设、改善和维护公共消防设施。
第五十四条 消防监督机构要掌握火灾情况,进行火灾统计,核定火灾损失,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国有森林、矿井地下部分的火灾统计,由各主管部门负责,按年度报送公安部。
第五十五条 消防监督机构应当组织所属队伍的政治教育和业务训练;负责对义务消防队和专职消防队的业务指导,督促健全规章制度,开展消防业务训练,组织联合演练,提高防火、灭火水平。
第五十六条 消防监督机构应当组织查明起火原因,作出技术鉴定。火灾原因查明后,应当根据事故的性质、情节和后果,依法对有关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十七条 公安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消防监督机构应当根据防火、灭火的需要,制定科研规划,具体组织开展消防科学技术研究;鉴定和推广应用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第五十八条 公安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消防监督机构对申请生产、维修消防器材的企业的生产技术条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具备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必要时责令停产、停业,并提请有关部门不发、吊销生产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第五十九条 消防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对消防器材、设备等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标准的,不准出厂或者销售。
第六十条 建设单位需要引进国外的消防器材、设备时,必须事先将其品种、规格、性能等有关资料送交当地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同意。
第六十一条 国家级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负责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检验、争议仲裁检验、重点抽检和进出口消防产品的验证检验。
第六十二条 各级消防监督机构应当根据需要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消防监督员。消防监督员由省、自治区所辖的市以上公安机关任命,并发给消防监督证。
第六十三条 消防监督员的主要职责:
(一)对分管地区的单位,督促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建立健全消防组织;
(二)进行消防宣传,督促消除火险隐患,及时制止有可能引起火灾或爆炸危险的行为;
(三)指导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开展防火检查,制定重点部位的灭火方案,并定期演练;
(四)参加火灾事故的调查、勘查和鉴定,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六十四条 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单位、集体,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措施落实,消防组织制度健全,火险隐患及时消除,消防器材设备完整好用,无火灾事故,工作成绩突出的;
(二)及时组织扑灭火灾或者积极支援邻近单位和居民扑救火灾,避免重大损失,有显著贡献的;
(三)开展消防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革新,成绩显著的;
(四)在改善城乡消防设施方面有显著贡献的;
(五)在消防工作的其他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
第六十五条 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一)热爱消防工作,积极参加消防活动,成绩显著的;
(二)模范遵守消防法规,制止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事迹突出的;
(三)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火险隐患,避免火灾发生的;
(四)积极扑救火灾,抢救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表现突出的;
(五)对查明火灾原因有突出贡献的;
(六)对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或者技术革新有显著成绩的;
(七)在消防工作其他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
第六十六条 在消防工作中有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先进单位、集体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成绩特别突出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十七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本实施细则,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予以处罚外,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
(一)设计人员没有按照防火设计规范进行设计,或者施工人员不按照防火设计进行施工的;
(二)防火负责人不履行职责的;
(三)值班人员擅离职守或失职的;
(四)不按规定生产、销售消防器材、设备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局,可以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特点,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施行。
第六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D. 医院消防培训要从哪几个方面说起呀
1、医院的特殊环境
2、灭火器的使用
3、室内消火栓的使用
4、报警(时间、地点、被困人员、起火物质、报警电话)
5、逃生途径和方法
6、突发情况处置
结合案例逐项讲解 穿插点视频资料
E. 重庆市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演练工作方案
主办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中共潼南县委 潼南县人民政府
指导单位: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协办单位:重庆市地理信息中心
(2013年10月17日)
此次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演练是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的大型地质灾害应急综合演练,由市人民政府主办,中共潼南县委、潼南县人民政府具体承办,市国土房管局负责技术指导。为了让本次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综合演练顺利开展,达到锻炼队伍、展显先进的科技救援手段、提升防灾救灾能力。现就演练的筹备及演练活动编制如下工作方案。
一、演练概况
(1)演练背景。本次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综合演练以潼南县“6.30”特大暴雨为背景,因特大暴雨引潼南县体育公园重大地质滑坡,威胁群众413人,造成房屋倒塌,陆路交通严重堵塞,大量群众被困。通过市、县、街三级联动,利用高科技设施设备,实施远程会商与指挥,启动《潼南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干部群众有效实施救援。
(2)演练方式。本次演练采取前期录制播放与救援现场实况直播相结合。一是前期录制。对演练的预警预报、险情发生、先期处置、部门联动等环节进行前期录制,演练时进行播放。二是实况直播。对应急救援、险情升级、远程会商、紧急救援等环节进行实况直播。采取现场解说员现场讲解,实现录制资料与现场直播的有效衔接。
(3)演练程序。本次演分七个步骤进行:群测群防、监测预警,先期处置、应急调查,启动预案、部门联动,现场指挥、应急救援,险情升级、远程会商,科学决策、应急处置,灾后评估、重建家园。
(4)演练重点。本次演练突出两个方面的重点:一是展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高科技术设备和技术实施远程指挥、远程会商为重点;二是现场指挥部根据远程专家会商情况和接受远程指挥情况组织现场实施救援以重点。
(5)演练时间及地点:演练时间12月17日;演练地点:潼南县体育公园。
二、演练前期筹备工作安排
为顺利开展本次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综合演练,顺利实现市政府下达的演练的效果,拟成立重庆市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综合演练筹备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蹇泽西 县人民政府县长
副组长:代重久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刘立民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公安局长,贺雪松 县人武部部长
成员:向毅 县国土房管局局长,李永恒 县应急办主任,陈铁 县公安局副局长,张义强 县财政局局长,谭达友 县民政局局长,张红军 县交委主任,刘春英 县卫生局局长,陈世权 县水务局局长,杨春 县文广新局局长,邹华 县气象局局长,曾伟 县机关事务局局长,张文军 梓潼街道办主任,张海 潼南电视台台长,刘辉 县新闻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组、演练策划组、道具设备组、场地布置组、前期录制组、人员组织组、演练培训组、会务接待组。
(1)综合协调组:由县政府办牵头,县应急办、县国土房管局参加。负责本次演练筹备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积极与市级部门紧密联系,及时了解市级部门的要求,主动争取市级部门的指导。
(2)演练策划组:由县国土房管局牵头,县政府办、县应急办、县电视台参与,相关部门配合。负责本次演练的全过程的策划、方案编写、脚本编写等工作。
(3)道具设备组:由县国土房管局牵头,县公安局、县交委、县民政局参与,相关部门配合。负责根据演练设置的各类场景,制作场景所需各类道具,准备无人驾驶飞机、飞艇、旋挖钻机、挖掘机、车辆、帐篷、编织袋等各设施、设备。
(4)场地布置组:由县文广新局牵头,县国土房管局、梓潼街道办、县电视台参与,相关部门配合。负责演练场地协调、各类工作用台及设施的搭建、演练现场布置、示意图制作等。
(5)前期录制组:由县电视台牵头,县国土房管局、县气象局、人武部、公安局(含武警、消防)、民政局、梓潼街道办参与,相关部门配合。负责按演练脚本要求,对演练的预警预报、发现险情、先期处置、部门联动等环节进行前期录制、剪截、编制等;负责演练过程的解说、各类视频资料的录制、输入、输出、转接等。
(6)人员组织组:由梓潼街道办牵头,县国土房管局、县人武部、县公安局参与,相关部门配合。负责组织群众、民兵、武警、消防等,并组织参与演练。
(7)演练培训组:由市国土房管局牵头,县国土房管局、县电视台、梓潼街道办、县人武部、县公安局参与,相关部门配合。负责按照演练脚本,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演练培训、现场演练预演等工作。
(8)会务接待组:由县机关事务局牵头,县国土房管局参与。负责各级来宾的食、住、行的安排与接待;负责现场来宾的引道与安排等。
三、演练实施工作安排
为了确保演练工作按预定计划实施,达到预期的演练效果。演练工作设置了预警预报、发现险情、先期处置、部门联动、应急救援、险情升级、远程会商、紧急救援、救援结束等九个环节。
(一)演练机构设置
1.重庆市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设在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内)
负责在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中心对现场情况的远程研判,并发挥相关应急救援指令。
2.现场指挥部(设在演练现场)(18人)
指挥长:代重久 潼南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指挥长:刘立民 潼南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公安局长,贺雪松 县人武部部长。
成员:向毅 潼南县国土房管局局长,陈春贵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张义强 县财政局局长,李永恒 县应急办主任,陈铁 县公安局副局长,刘秋月 安监局副局长,邹华 县气象局局长,刘春英 县卫生局局长,谭达友 县民政局局长,张红军 县交委主任,陈世权 县水务局局长,童光彬 县文广新局副局长,张文军 梓潼街道办主任,地质专家2名。
3.抢险救援组(200人)
由县人武部牵头,梓潼街道办、公安、武警、消防、国土、水利等部门组成(人武部官兵、民兵、公安、武警、消防、梓潼街道办、国土、水利、交委)。
主要职责:出现险情时,组织动员受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利用其装备优势对被压埋人员进行抢救。
4.调查监测组(40人)
由县国土房管局牵头,气象、地质队参与(国土、气象、重庆市地质灾害应急第二分队、市地理信息中心)。
主要职责:出现险情时,进行应急调查、监测和发展趋势预测,提出应急抢险措施建议;根据气象、水情和汛情信息,适时进行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提出划定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的建议,报现场指挥部。
5.救护防疫组(16人)
由县卫生局牵头,相关医院参与(医生、护士、防疫)。
主要职责:出现险情时,做好灾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控工作,做好急救准备工作,包括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卫生安全监测设备的调拨等。
6.治安交通组(90人)
由县公安局牵头,县交委参与(公安、交委)。
主要职责: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性治安事件,依法打击蓄意扩大、恶意传播地质灾害险情等违法犯罪活动;负责救灾物资和人员、财产的安全,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确保道路畅通,实行交通管制;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保证救灾物资运输。
7.后勤保障组(11人)
由县民政局牵头,财政局参与(民政,财政)。
主要职责:出现险情时,及时设置避险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做好避险救济物资的供应、调配和管理,妥善安排避险人员的生活等工作以及筹备必要的救援资金。
8.信息报送和新闻发布组(25人)
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国土房管局、电视台、新闻中心参与(宣传部,国土、电视台、新闻中心)。
主要职责:灾情发生后,分别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灾情的调查核实、上报,以及灾情发布与新闻报道工作。
9.群众(413人),由梓潼街道办负责组织群众参演。
(二)演练程序安排
详见《2013年重庆市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演练脚本》略。
四、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此次演练是全市性的综合大型演练,各部门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明确一位分管领导亲自抓,具体科室具体抓。并于10月底前本部门、本单位参演领导、参员人员名单送县国土房管局地质矿产科。
(2)明确责任:各小组牵头部门要组织各参与单位进行任务细化,将具体任何落实各部门、各单位,各部门、各单位要将任务细化落实到人。
(3)严格纪律:从演练的筹备至演练结束的全过程中,各单位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筹备领导小组和演练指挥部的要求和指令,参与和配合演练工作,县政府督查室将对各部门和单位进行督促检查,对有碍于演练的各种行为进行通报。
2013年地质灾害应急演练选编
2013年地质灾害应急演练选编
2013年地质灾害应急演练选编
F. 我要一切关于消防安全的资料。谁给我转点。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建设工作标准
1、宾馆、饭店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
2、商场市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
3、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
4、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
5、仓储物流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
6、学校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
7、易燃易爆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
8、九小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
9、一般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
10、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验收标准
11、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标志
附件1
宾馆、饭店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
床位数50张以上的住宿场所(宾馆、旅店),额定就餐人数100人以上的餐饮场所按照以下标准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
一、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1、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其内设部门每周应开展一次防火检查。
2、 防火检查包括下列内容:
(1)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章;
(2)新建、改建、扩建及装修工程是否依法申报;
(3)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4)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的设置及完好情况;
(5)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演练及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6)消防控制室(值班室)值班情况、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情况及相关记录;
(7)防火巡查、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8)水泵房、配电室、风机房、电梯机房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9)厨房、灶间烟道清洗情况;
(10)消防水源情况,灭火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室内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有无损坏、埋压、遮挡、圈占等影响使用情况;
(11)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3、单位消防安保人员每日进行防火巡查;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至少每2小时一次,餐饮等场所营业结束时应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不安全因素。
4、防火巡查包括下列内容:
(1)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章;
(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3)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等情况;
(4)重点部位员工在岗在位情况;
(5)消火栓、灭火器等设施器材及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
(6)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5、员工应履行本岗位消防安全职责,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熟悉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掌握火灾防范措施,每日进行岗位防火检查。
6、服务员在清扫卫生、开夜床、查房和清台时应进行岗位防火检查,包括下列内容:
(1)有无遗留火种,是否切断电源;
(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3)顾客有无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
(4)消火栓、灭火器、逃生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
7、厨房工作人员在班前、班后应进行岗位防火检查,包括下列内容:
(1)燃油、燃气管道、阀门有无破损、泄漏;
(2)班后燃油、燃气阀门是否关闭;
(3)灶台、油烟罩和烟道清理是否及时;
(4)班后是否切断电源,火源是否妥善处理;
(5)消火栓、灭火器、灭火毯、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
8、消防器材、设施隐患检查包括下列内容:
(1)消防安全疏散设施
a.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疏散指示标志醒目、无遮挡;火灾事故应急照明设施完整好用;
b.宾馆房间内设置的呼吸面罩,高层宾馆在公共区域设置的缓降器等逃生自救器材是否完整好用;
c.经营期间,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保持畅通,不得堵塞、占用、锁闭、分隔;常闭式防火门的闭门器、顺序器应保持完好,门保持常闭状态,并落实管理责任。
(2)火灾报警及灭火设施器材
a.灭火器配置数量充足,选型准确,放置位置明显,便于取用;
b.室内消火栓水压应符合要求;消火栓箱醒目、无遮挡;水带、水枪应齐全好用;消火栓箱门应设置紧急开启装置;消火栓启泵按钮应能够正常启动消防水泵;
c.建筑自动消防设施运行良好,并委托具有维护保养资质的企业定期维护保养,每年进行全面检测;
d.灭火器检查、消火栓试压,自动消防设施、供水系统维护保养及设施运行情况记录齐全;
e.建筑周围消防车通道畅通,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完好。
(3)消防控制室(值班室)设置
a.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单位应设消防控制室,其他单位应设值班室;消防控制室(值班室)应设置直接拨打“119”报警电话及单位内部联络通讯装置;
b.消防控制室应坚持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应持证上岗,每班不少于2人,每班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8小时;值班人员应严守岗位,按规定履行职责,并填写《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火灾报警控制器日运行情况记录》和《故障处置登记表》;
c.消防控制室应建立相关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在控制室内显要位置悬挂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程序、消防控制室火警处置程序、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
(4)紧急报警及通讯装置设置
a.在楼层设置的内部报警电话或报警按钮完整好用,并明确内部报警方式和报警电话号码;
b.消防控制室(值班室)保持通讯联络畅通。
9、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发现人应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时限、部门和责任人,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批。
10、火灾隐患整改责任人和部门应按照整改方案要求,落实整改措施,并加强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确保消防安全。宾馆饭店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为整改火灾隐患提供经费和组织保障,消防安全管理人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
11、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告消防安全责任人。
12、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工作、防火巡查、消防安全检查、火灾隐患整改和消防培训等工作情况的记录要齐全。
13、在完善消防控制室档案管理的基础上,要建立健全包括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用火用电安全管理等内容的消防安全管理档案。
二、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1、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全体员工演练,熟悉初起火灾扑救的程序、要求。
2、根据单位实际,因地制宜地组建消防应急处置的第一、二梯队,第一梯队由起火部位附近的当班员工组成,第二梯队由不在起火部位的所有当班员工组成。各类工作人员不足50人的可成立一个梯队。每个梯队都分: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
3、灭火行动组人员要熟知消防设施、器材的位置、使用方法和要求及各部位易发火灾的危险性。
4、当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接到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发出的火灾报警信号时,要通过无线对讲系统或单位内部电话等方式立即通知巡查人员或报警区域的楼层值班、工作人员迅速赶往现场实地查看,查看人员及其他员工确认(发现)火情后,要立即通过报警按钮、楼层电话或无线对讲等通讯方式向消防控制室反馈(报告)信息。
5、现场人员向消防控制室(值班室)反馈信息的同时组织本楼层第一梯队灭火行动组在30秒内形成第一灭火力量,使用现场消火栓、灭火器等设施器材有秩序地灭火;消防控制室(值班室)接警后立即通过单位内部电话、无线对讲系统或广播、警铃等有效方式,发出火警指令,通知第二梯队人员赶赴现场,立即启动防排烟系统和消防水泵等消防设施,并拨打“119”电话报警。
6、第二梯队灭火行动组接到消防控制室发出的火警指令后,在1分钟内赶赴火灾现场形成第二灭火力量,实施增援灭火。
7、通讯联络组应搜集火场信息,保持灭火行动组与疏散引导组之间,第一、二梯队之间,各组与指挥中心(控制室)之间,单位与公安消防队之间的联络畅通。
三、组织疏散逃生能力
1、全体员工通过演练熟悉本单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掌握疏散程序、逃生技能。
2、疏散引导组人员要熟知消防疏散装备、器材的位置、使用方法,明了火灾时各人分工负责的楼层、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3、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要及时启动应急广播、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并视情切断普通照明等非消防用电。
4、疏散引导组要在灭火行动组开展灭火的同时,通过喊话、发出灯光信号等方式通知、引导火场人员采取正确方式、沿正确路线、有序逃生,并提醒火场人员疏散时不要恐慌,要互帮互助,提高疏散效率;疏散引导人员确认房间内无人后应关闭房门,在房门上做记号。
5、发生火灾时,应按照以下顺序通知人员疏散:
(1)二层及以上的楼房发生火灾,应先通知着火层及其相邻的上下层;
(2)首层发生火灾,应先通知本层、二层及地下各层;
(3)地下室发生火灾,应先通知地下各层及首层;
(4)多个防火分区的,首先通知着火区及其相邻的防火分区;
6、第二梯队疏散引导组接到消防控制室发出的火警指令后,在1分钟内赶赴火灾现场实施增援。
7、疏散引导组要保持与指挥中心(控制室)、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的即时联系,随时根据火场现状调整疏散路线。
8、疏散引导组应扶助弱势人员,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
9、火灾无法控制时,火场总指挥应及时通知所有参加救援人员撤离。
四、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1、单位要制定符合实际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悬挂上墙。主要包括:(1)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2)防火检查、巡查制度;(3)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4)消防控制室(值班室)值班制度;(5)火警处置程序;(6)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7)火灾隐患整改制度;(8)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9)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要明确并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成为消防安全明白人。
3、单位应确定专兼职消防宣传教育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具备宣传教育能力。
4、单位应在大堂、餐厅等悬挂或张贴消防宣传标语,利用展板、专栏、广告牌、电子显示屏、电视、网络等形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在顾客须知、服务指南上宣传消防知识,在客房电视节目中插播消防宣传字幕或画面。
5、员工上岗、转岗前应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对在岗人员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
6、单位应利用每日点名、例会、交接班等时间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7、消防安全教育应使员工达到“四懂四会”:
四懂:懂本岗位火灾的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扑救火灾的方法,懂得逃生的方法;四会: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疏散逃生。
8、单位应在主要出入口设置“消防安全告知书”和“消防安全承诺书”,在客房内应设置醒目的“请勿卧床吸烟”提示牌,在不间断电源插口处提示“不间断电源,离开时请拔下用电器具”,客房内的垃圾桶、烟灰缸上提示“请不要乱扔烟头”,在房卡取电插口处提示“离开时请取出房卡断电”。
9、单位的消防器材、疏散设施及消防安全提示性、警示性等标识按照《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标志》设置。
附件2
商场市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
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室内购物场所,按照以下标准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
一、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1、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其内设部门每周应开展一次防火检查。
2、防火检查包括下列内容:
(1)用火、用电、人员住宿有无违章;
(2)新建、改建、扩建及装修工程是否依法申报;
(3)是否违章经营、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
(4)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5)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的设置及完好情况;
(6)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演练及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7)消防控制室(值班室)值班情况、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情况及相关记录;
(8)防火巡查、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9)水泵房、配电室、风机房、电梯机房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10)消防水源情况,灭火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室内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有无损坏、埋压、遮挡、圈占等影响使用情况;
(11)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3、单位消防安保人员每日进行防火巡查;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至少每2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值班人员夜间防火巡查不少于2次,消除不安全因素。
4、防火巡查包括下列内容: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3)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等情况;
(4)重点部位员工在岗在位情况;
(5)消火栓、灭火器等设施器材及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
(6)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5、员工应履行本岗位消防安全职责,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熟悉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掌握火灾防范措施,每日进行岗位防火检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
6、员工岗位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3)营业场所有无吸烟情况;
(4)有无遗留火种;
(5)消火栓、灭火器、逃生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
7、消防器材、设施隐患检查包括下列内容:
(1)消防安全疏散设施
a.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疏散指示标志醒目、无遮挡;火灾事故应急照明设施完整好用;
b.经营期间,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保持畅通,不得堵塞、占用、锁闭、分隔;
c.疏散门提倡使用推闩式疏散门。
(2)火灾报警及灭火设施器材
a.灭火器配置数量充足,选型准确,放置位置明显,便于取用;
b.室内消火栓水压应符合要求;消火栓箱醒目、无遮挡;水带、水枪应齐全好用;消火栓箱门应设置紧急开启装置;消火栓启泵按钮应能够正常启动消防水泵;
c.建筑自动消防设施运行良好,并委托具有维护保养资质的企业定期维护保养,每年进行全面检测;
d.灭火器检查、消火栓试压,自动消防设施、供水系统维护保养及设施运行情况记录齐全;
e.建筑周围消防车通道畅通,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完好。
(3)消防控制室(值班室)设置
a.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单位应设消防控制室,其他单位应设值班室;消防控制室(值班室)应设
G. 如何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如下:
1、要配备齐全消防设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
2、落实巡查检查制度,严禁商住不分、使用明火作业、存放易燃物品、电线乱拉乱接等危险行为;
3、要经常检查建筑物状况,及时消除建筑安全隐患;
4、严禁违章搭建、占用防火间距,严禁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5、要定期组织开展员工培训,举办应急逃生疏散演习,提高单位员工的“四个能力”,即,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的能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
消防员职责主要有消灭火灾、抢救灾害、消防安全设施稽查与消防安全知识宣传等,同时也参与救护工作(道路救援、救护车救援)、为民服务、自来水公司安全水源查察、内部勤务等工作。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员不仅具有强健身体,适用各种复杂、多变和危险的环境,而且要求消防员具有过硬的业务本领,精通消防业务理论和灭火技术、战术,同时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遇到危险时情绪稳定,不慌、不惧,保持良好的观察、记忆、判断和思维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H.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消防常规工作
一、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1、关于消防工作,我国已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各班要认真学习这些法律法规,并严格按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消防工作,确保师生生命财产的安全。
2、预防为主的含义是查隐患,找漏洞,防患于未然。诸如校园建筑的配电箱、电路、电线的布局,易燃品的堆放,建筑物的安全出口等。
3、防消结合的含义是购置消防器材、配备专兼职人员、研究总结、推广普及消防知识和技术,以防止火灾事故发生。在火灾发生时,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二、制订消防责任书,落实消防责任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以下消防工作职责:
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3、针对学校实际、特点,对师生员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4、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和疏散应急
照明装置,并定期组织检查、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7、学校与班主任、住校生管理教师签订安全责任书,在落实消防责任制的过程中,必须掌握以下工作情况,确保消防工作落到实处:学校师生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防火检查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以及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确定和管理情况;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放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抓好消防宣传,提高防火意识
消防宣传的目的在于提高学校的防火意识,在每学期开学初召开安全教育大会,在每年“安全教育日活动”、“11•9”消防日抓好消防宣传,在平时还应把消防知识的内容纳入教学计划中,同时利用主题班会、队会和升旗仪式对师生进行消防常识的教育,增强其处理火灾突发事故的应变能力和自救能力。
四、消防督查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主要有:
1、定期监督检查和抽样性监督检查。
2、对校内公众聚集场所和大型活动举办前的消防监督检查。
3、对校内违规违法使用电器设备的监督检查。
4、针对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火灾多发季节、开学前和放寒暑假前的消防监督检查。
5、其他根据需要进行的专项监督检查。
6、校内的教学楼、实验室、食堂、礼堂、图书室、供电设施、会议室、多媒体教室、中心机房等集中区是火灾隐患检查的重点区域。
7、要利用寒暑假的空档对以上重点消防场所,进行集中检查、维护、保养,以备开学行课时安全使用。
(二)消防管理制度
一、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
1、重仪器设备、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必须有专人保管,专柜存放,并登记造册,严格执行领用制度。
2、实验室仪器设备放置要定位,并按其性能和要求,分别做好防火、防潮、防尘、防震、防爆、防锈、防腐蚀、防盗等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善可用状态。
3、实验室内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本岗位的防火要求,熟悉所配灭火器的使用方法,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切实重视安全教学。
4、实验人员每天应清扫设备和场地、保持实验室整洁卫生。
5、实验室内禁止吸烟和使用明火,如确需使用明火时,必须清理好周围易燃物品,确保安全。
6、实验室电源开关、线路、设备应定期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维修及整改;实验员下班前必须关闭电源开关,下班后因实验需要继续使用电器的,必须经实验室管理人员同意,并安排专人看护;实验室内不准乱拉乱接电源线,以免用电超负荷。
7、消防设施及器材应保持性能良好,严禁丢失、挪用及人为损坏。
8、学生上实验课前必须进行防火教育,使学生了解和掌握有关防火要求和安全知识,确保实验课期间的安全。
9、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二、多功能教室、计算机机房的消防安全管理
1、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多功能教室、计算机和机房内的空调、打印机、电源开关、电度表、电源线等电器设备,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和上报有关部门。
2、多功能教室、计算机机房内严禁吸烟及使用明火,要有防火标志。
3、多功能教室、计算机管理人员必须熟悉本岗位的防火要求,熟悉所配灭火器的使用方法,严格执行各项操作技术规程,切实重视安全教学。
4、多功能教室、计算机较集中的机房,配备足够的灭火器,并放置在明显的地方。
5、保持多功能教室、机房内通道畅通,机房出入口处应配备事故应急照明装置。
6、多功能教室、机房内的电源、电缆、地线及灯具等电器应严格按规范要求进行安装,不准乱拉乱接电源;计算机停止使用时,必须关机和切断电源。
7、多功能教室、机房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8、凡多功能教室、机房内部装修,其地面、顶棚和墙面应采用抗燃材料,施工单位应将防火设计、装修图纸送学校审核备案并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批方可施工,装修竣工后,应经学校会同公安消防相关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9、管理好消防设施、器材,严禁损坏、丢失、挪用,保持器材性能良好,掌握灭火方法。
三、图书室、档案室消防安全管理
1、图书室、档案室的电源、电缆、地线及灯具等应按规范要求进行安装,不得乱拉乱接电源线。
2、图书室、档案室内严禁吸烟、使用明火和燃烧蚊香等。
3、图书室、档案室管理人员下班前必须切断室内电源、关好门窗。
4、图书室、档案室各岗位应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并指定专人负责检查监督。
5、保持图书室、档案室通道、安全出入口的畅通,严禁在安全出入口和通道上堆放杂物、书籍。
6、图书室、档案室重要部位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
7、图书室、档案室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8、管理好消防设施、器材,严禁损坏、丢失、挪用,掌握灭火方法。
四、食堂消防安全管理
1、安排专人管理食堂。
2、炊事人员工作时严禁吸烟。
3、食堂管理人员每天下班时要关闭灯具、电器电源开关。
4、保管好消防设施和器材,严禁损坏、丢失和挪用,保持器材性能良好,器材周围不得堆放杂物。
五、学校出租房的消防安全管理
1、出租房管理领导要定期检查租房户消防安全情况,并督促乙方及时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学校强行收回出租房。
2、学校要对乙方做好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工作。
3、必要时,学校给出租房配备消防设施。
4、学校出租房不得有危及师生人身安全经营项目。
5、严禁乙方有危及出租房结构安全的施工。
I. 消防工程师都可以做什么
拥有了一级消防工程师证书能做以下这些事
强制性领域
(1)注册消防工程师对项目消防设施的设计评估、投入使用和安全运营有否决权;
(2)由公安部主管并盖章,证书有强制性;
(3)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可聘为工程师,同时作为消防高级工程师考评的主要依据之一;
(4)消防部门主管,由省级消防部门注册执业,与建造师等证书不冲突,分属两个管理部门,且部门之间未联网;
(5)现一些重大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其门槛已开始加设“需持有一级消防工程师证书”。权力越大,责任越大,消防工程师对一个工程项目有着高度的决定权。
执业范围
参考公安令143号,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范围简析: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全国)
消防技术咨询与消防安全评估;
消防安全管理与消防技术培训;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含灭火器维修);
消防安全监测与检查;
火灾事故技术分析;
公安部或者省级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工作。
主要用途
数量在公安部第129号令第二章中是有明确规定:
一级检测维保资质:10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6人;
二级检测维保资质:6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3人;
三级检测维保资质:1人以上;
一级安全评估资质:12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8人;
二级安全评估资质:8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4人;
同时取得检测维保和安全评估资质:人数为两项资质所需人数之和的80%,且不得低于任一单项资质条件的人数。
应用范围广
建筑公司不仅要有一建二建证书,也必须同时要有消防工程师,包括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机构,消防安全评估的机构,人流量大的商场、机场、宾馆、学校、医院、小区、地铁、仓库、工厂等地都要开始配备消防工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