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怎么策划才能让消防产品走进千家万户
走房地产路线,往地产公司推广,做报警器,灭火器从物业入手,做后端配置!
⑵ 旅馆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宾馆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员工必须严格遵守防火安全制度,参加消防活动。
2、熟悉自己岗位的工作环境,操作的设备及物品情况,知道安全出口的位置和消防器材的摆放位置,懂得消防设备的使用方法,必须知道消防器材的保养措施。
3、消防中心电话号码“119”,救火时必须无条件听从消防中心和现场指挥员的指挥。
4、严禁员工将货物堆放在消火忏山、灭火器的周围。严禁在疏散通道上堆放货物,确保疏散通道的畅通和灭火器材的正常使用。
5、如发现异色、异声、异味,须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领导,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6、当发生火灾火警时,首先保持镇静,不可惊慌失措,迅速查明情况向消防中心报告。报告时要讲明地点燃烧物质、火势情况、本人姓名、工牌号,并积极采取措施,利用附近的火火器,进行初期火灾扑救,关闭电源,积极疏散酒店内的顾客,有人受伤,先救人,后救火
第一节 消防日常管理
1、无论本单位、外单位及施工单位,如果要动火都必须到告知安全部消防控制中心,严格遵守消防动火规定,并配备相应数量的灭火器材。
2、重点部位动火须由经理签字。动火时,安全警卫人员必须在场监护。
3、严禁在防火通道、楼梯口内堆放货物,疏散标志和出口指示标志应完好,应急照明设施必须保证正常。
4、严禁施工单位将易燃、易爆物品带进酒店范围内,如施工单位确需使用,应报安全部消防监控中心及工程部,征得有关人员同意后方可使用。
5、仓库内禁止烟火,不准乱拉临时电线,不准使用加热设备。仓库照明灯限制60w以下白炽防爆灯、防爆日光灯,严禁使用碘钨灯。物品入库时,防止夹带火种,入库后,保安人员要经常巡视检查。、
6、进行油炸食品、电烤食品电动机注意控制油温、油量,防止油锅着火。
7、变电所、配电室、空调机房等地,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和化学物品,严禁吸烟。
8、生鲜处所有的排油烟机及管道,应定期清理油垢,在清理卫生时,不得将水喷淋到电源插座和开关上,防止电源短路引发火灾。
第六章消防设备的使用与维护
1、严格维护消防设备,要定期派人协助消控人员进行测验,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以保证设备的完好状态。
2、房间内的烟感探测器需每年清洁检测。
3、要每年排放一次喷淋管网内的水,使喷淋系统管网内的水形成活水。
4、灭火装置、消火栓、喷淋、手动报警按钮每月检查一次。
8、配备的轻便手提式ABC干粉灭火器及灭火推车,摆放位置须明显易取,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随意挪动。
9、灭火器由部门派专人负责保管及外表卫生清洁,ABC干粉灭火器每两年由消防中心经过测试更换一次。
第一节 三级防火制度
1、一级检查由各部门主管实施
A、员工必须每日自检本岗位的消防安全情况,排除隐患,不能解决的隐患要及时上报,若发现问题又不及时解决,由此而发生火灾事故,由各部门主管及员工本人负责。
B、各部门主管要将每日自检的结果做好记录。
C、负责维护,保养本部门辖区内灭火器材及其他消防设施,不得有损坏,放空的现象发生。
2、二级检查由各部门经理实施
A、各部门经理,每周应组织对本责任区域内的设备、物品,特别是易燃易爆物品进行严格检查,发现问题妥善处理。
B、检查本部门一级消防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
C、组织处理本部门的火灾隐患,做到及时整改,定期给本部门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3、三级检查由总经理领导组织实施
A、每月由总经理或委托安全部经理对各部门进行重点检查或抽查,检查前不予以通知。
B、检查的主要内容应是各部门贯彻、落实消防安全工作的执行情况,重点部门的防火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⑶ 无线消防是什么意思,无线消防有什么作用
理解无线消防,要对比着传统有线消防来看。
报警信号传输方式不同:无线消防,使用无线信号进行点到点的信息传输,主要有射频、NB、LoRa这几种信息传输方式;有线消防,就是通过有线的方式进行信息传输。大致就是手机和座机的区别。
安装方式不同:无线消防,不需要走线,信号都是“空中传输”;有线消防,大多是在建筑建设过程中提前穿管走线,埋在墙里面。所以一旦是线路出现问题,维保也相当麻烦。因此,无线消防比有线消防在维保上省时省力省钱、准确的多,可随时安装,搬迁后也可随迁继续使用,非常灵活。
预警信息确保通知到个人,掌握消防安全的主动权:无线消防更倾向于向个人负责,前端无线烟感探测到火情,不仅会发出本地声光报警,而且通过电话、短信、APP、主机、电脑端等通知到业主及相关联系人8人以上,哪怕火情发生时家中无人、房屋外租、多处房产等情况下,确保业主都能收到多重预警信息,方便及时展开逃生扑救;而有线消防,本地声光报警之外,只有身在消防中控室中的专职消防负责人员能看到报警信息,很难避免脱岗看不到报警信息的情况,容易贻误救援黄金期。
报警方式不同:无线消防,5重预警信息,日常可通过APP查看相关监测信息;有线消防,本地声光报警+中控室预警,仅有2重预警,太单一,太滞后。
智能化程度不同:无线消防,运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对数据进行综合采集和深度分析,预警更准确,智能化水平高;有线消防参考参数较为单一,预警不够精准,也不具备数据开发应用能力,智能胡水平低。
维护保养方式不同:无线消防,绝大多数设备具有双向巡检功能,系统内某个设备出现故障、欠压、被偷等情况,能第一时间预警,点到点的提醒更换和维护;而有线消防需要定期维护保养,人工检查和查找问题线路、问题设备,费时费力费钱,且不全面,容易出现漏查情况,出现防护盲区。
火情防控效率不同:无线消防,可设置业主、家属、邻居、物业、微型消防站、消防大队等8人以上联系人,出现火情,8位联系人同时收到电话、短信、app等报警信息,有效组织各方力量第一时间展开扑救,将损失降到最低,真正实现了群防群控;有线消防,发生火情,只场所人员和消防中控室人员能知晓,势单力薄,临时组织扑救,难度大,容易错过最佳时机。若消防中控室人员玩忽职守,则有可能酿成更大损失。
消防主管部门认可情况:品牌无线消防厂家,产品通过国家3c认证,具有质量检测报告合格证明,与传统有线消防具有相同的地位,消防工作人员执法检查时,都是认可的。并且他们也在呼吁安装使用无线消防报警产品。
市场应用情况:各行业大佬几乎都在使用无线消防产品,国内无线消防发展十几年来,成功避免数以千万计的火灾,技术成熟度高,认可度高;反而是有线消防成功预警情况媒体报道、网友反馈都不太多见。
未来发展情况:在国家倡导信息化现代化发展、建设“平安中国”“智慧城市”的今天,无线消防、智慧消防迎来飞速发展期,是我国消防发展的大趋势,这也是互联网公司、传统有线消防纷纷转向无线消防的原因。
⑷ 使用不阻燃材料装修黑龙黑龙江省消防条例怎么处罚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应当建立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消防事业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以下简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农垦、森工主管部门负责垦区、林区内的消防工作,铁路、航运、民航主管部门负责铁路、航运、航空运输工具和与其运营直接有关设施、单位的消防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消防工作。
公安派出所负责日常的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以及省公安机关授权范围内的火灾事故调查和消防行政处罚。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举报、控告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权利和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宣传、火灾预防、消防安全救助等消防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公共消防事业进行捐赠。
对在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中作出重大贡献或者对举报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消防职责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消防工作责任目标,并对完成情况进行考评。下列消防工作职责落实情况应当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一)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情况;
(二)城乡消防规划编制和审批情况;
(三)公共消防设施、消防组织建设情况;
(四)消防和应急救援经费保障情况;
(五)重大火灾隐患督促整改情况;
(六)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落实情况。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消防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负责人对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编制城乡消防规划,使消防规划与城乡建设规划及其他专业规划相衔接;
(二)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将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列入本级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三)财政部门应当为消防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纳入年度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五)市政工程主管部门负责城镇消防车通道的建设和维护;
(六)市政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消防水鹤等消防供水设施建设和维护;
(七)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八)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内容,组织、指导、监督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做好消防知识的教育、教学和培训;
(九)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全社会消防知识的普及宣传教育;
(十)气象部门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以及新闻媒体提供火险气象信息。
第十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
(二)依法实施消防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受理和处理群众举报、投诉;
(三)对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四)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工作,并调查火灾事故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五)加强对消防工作的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
(六)对投入使用的消防设施、消防产品和人员密集场所使用的室内装修材料实施监督管理;
(七)开展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省消防协会应当对消防技术服务进行行业自律管理。
第十二条
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或者报告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落实值班值宿、巡逻检查等防火措施,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组织,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七)对本单位人员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组织消防从业人员参加消防安全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实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制定重点防火期、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消防安全工作方案;
(三)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四)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五)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第十四条
所有权人出租的建筑物、场所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应当约定消防安全责任,并按照约定对配置的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场所的使用性质、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消防设施。
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建筑物,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各所有权人分别负责;共用部分的消防安全由全体所有权人共同负责。全体所有权人应当成立组织、确定专人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防火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建立消防组织,制定并落实防火安全公约,开展消防宣传,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第十六条
公民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学习消防常识及逃生技能,安全用火、用电、用气,增强自防、自救和互救能力。
第三章火灾预防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消防规划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与城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并纳入城乡规划。组织审查城乡规划时,应当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参加,对缺少消防规划或者消防规划内容不全、不合理的城乡规划,不得批准。
城乡规划确定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纳入市政设施基本建设计划,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消防规划和技术标准建设和配置消防站、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设施、消防水鹤、消火栓等,并对其进行维护。
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公安机关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实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新建的公共消防设施应当与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同步实施。
第十九条
消防队(站)和消防装备等公共消防设施基本建设所需经费,应当由地方财政拨款,财政拨款不足可以向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征收。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的征收按照省人民政府核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应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但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且不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已经依法备案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需要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或者重新备案。
建设单位不得将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工程项目分解备案。
第二十一条
涉及城乡建设规划的铁路、航运、民航、农垦、森工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由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消防工程施工质量、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负责,工程监理单位对消防工程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和人员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标准和施工质量。
第二十四条
建筑物外墙保温及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人员密集场所应当使用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经法定检验机构检测合格的装修、装饰材料。
高层建筑的施工现场应当预设与建成高度相适应、能够保障灭火救援需要的临时消防供水管路。
第二十五条
禁止安装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第二十六条
生产使用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单位,应当根据材料、工艺、设备特点,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七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等场所应当执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开展防火知识、防火避险逃生教育,制定火灾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上述场所用于住宿的房间禁止使用明火,使用电热器具应当严格监管。
第二十八条
木材加工和储存单位的厂区应当采取下列防火措施:
(一)禁止吸烟、动火;
(二)敷设电力电缆线路应当符合有关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三)使用电力设备作业后,及时切断电源;
(四)进入厂区内的机动车辆配置阻火器;
(五)设置环型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和消防器材等设施。
第二十九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消防规定。毗邻其他建筑或者附设在其他建筑内时,应当设置防火分隔。
商服用房应当与建筑主体形成防火分隔。
林区与居(村)民区之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防火隔离带。
第三十条
城镇易燃建筑密集区、库区、堆栈、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和其他单位的防火重点部位,应当设置消防安全标志。
公众聚集场所、公共交通工具、高层建筑、地下建筑应当保证逃生通道畅通,并配备必要的逃生器材。
有雷击、静电火灾危险性的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防雷、防静电设施,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技术检测。
第三十一条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与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监控中心联网。
第三十二条
易燃易爆危险品应当附有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数据的说明书,并且注明防火、防爆注意事项,包装上应当贴附危险品标志。
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车辆应当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性能检测。
仓库、堆栈、货场储存可燃易燃物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规定,保证防火距离,不得超储。
第三十三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文物保护单位内堆放可燃物,存放和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
(二)高层建筑、地下建筑内生产、储存和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
(三)储存可燃易燃物资的仓库内使用电热器具、家用电器和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移动式照明灯具;
(四)公共娱乐场所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内设置办公室、休息室;
(五)餐饮服务场所餐厅内存放、使用充装易燃液体、气体的钢瓶;
(六)商品批发、零售营业场所内使用电炉、电褥等电热器具,非营业期间未关闭和熄灭不必要的电源、火源;
(七)在人员密集场所营业、使用期间进行电焊、气焊、气割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施工、维修作业;
(八)林区与居(村)民区防火隔离带内堆放可燃物,居(村)民区内和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设立场院,堆放柴草等可燃物;
(九)在禁放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十)商品批发、零售营业场所内吸烟;
(十一)违反规定接拉电线、加大负荷或者改变保险装置;
(十二)楼梯间、公共通道内动火或者存放物品;
(十三)棚厦内动火、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
(十四)倾倒液化石油气残液和未熄灭的炉灰;
(十五)值班值宿人员脱岗、漏岗。
第三十四条
高火险等级以上天气,禁止下列行为:
(一)以柴草、木柴、木炭、煤炭等为燃料的生活用火和餐饮服务业的经营用火;
(二)室外吸烟、烧荒、烧垃圾;
(三)室外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和能散发火花的生产作业;
(四)其他可能引发火灾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如实出具消防技术服务文件,对服务质量负责。
第三十六条
乡镇、村屯应当落实消防安全布局的要求,保障消防车通道畅通,设置消防加水点。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农村场院及粮库等储粮场所的火源和电源管理,落实防火措施和责任。柴草垛应当合理堆放在村屯外。
第三十七条
单位应当组织下列人员参加消防安全专业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事消防工作的专(兼)职人员;
(二)公共场所个体业主;
(三)建设工程和建筑内部装饰、装修的消防设计、消防施工、工程监理人员;
(四)建筑消防设施的安装、调试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
(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负责人和执业人员;
(六)电焊、气焊操作人员;
(七)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生产、经营、运输、保管、装卸人员;
(八)其他根据需要应参训的人员。
实行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制度的人员,应当经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挂牌督办事项,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必要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决定,并组织公安、工商、住房和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实施。
第四章消防组织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消防规划建立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监督有关单位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
第四十条
在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外,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承担本行政区域的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其他乡镇应当建立志愿消防队或者根据需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
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
第四十一条
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参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中普通消防站建设标准执行,乡镇、村屯志愿消防队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装备,具体标准由省公安机关制定。
第四十二条
专职消防队应当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指导、调度和指挥,独立或者协同公安消防队扑救火灾或者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志愿消防队应当定期进行消防技能训练,能够扑救初期火灾,及时疏散火灾现场人员、抢救物资。
第四十三条
组建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的政府、单位、组织,应当提供消防装备、设施、业务训练以及相关经费等保障。
第四十四条
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设有灭火固定装置的消防车在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时,免缴车辆通行费。
第四十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招用合同制消防员和消防协管员。合同制消防员参与火灾扑救及其他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消防协管员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日常消防工作。
第四十六条
专职消防队的队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对因参加执勤训练、扑救火灾或者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第五章火灾扑救和调查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火灾联合扑救机制,制定大型火灾联合灭火预案,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公安消防队与社会应急救援成员单位参加的联合灭火演练。
第四十八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火灾扑救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一)公安机关应当设立警戒区域,实行局部交通管制,维持现场秩序;
(二)环保部门应当到场监测,提出环境保护应急措施;
(三)医疗救护单位应当迅速到场实施救助;
(四)供水、供电单位应当保障火灾扑救供水、用电;
(五)燃气、供电单位应当及时切断起火建筑的气源、电源;
(六)通信单位应当保障通信联络畅通;
(七)交通运输单位应当优先保障消防人员、车辆、装备、物资的运输。
第四十九条
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气象、地震、测绘、环保、通信等部门和供水、供电、燃气等单位,应当根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的需要,及时、无偿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相关信息资料。
第五章事故认定
第五十条
发生火灾的单位应当立即报警,积极实施自救,控制初期火灾,疏散人员,抢救物资。
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清理、变动火灾现场。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火灾调查工作的需要委托依法设立的鉴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对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进行鉴定。
⑸ 海湾集团的控股公司
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GST)是中国主要的火灾报警系统供应商,主营生产及分销消防报警系统。自1993年成立以来,GST已成为中国消防业内市场占有率最高的领导品牌,也是中国火灾报警系统行业内唯一获认证的「驰名商标」。
GST是中国业内少数同时取得ISO9001, ISO10012.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以及UL, LPCB, CE, PSB, SAI, HKFSD, CCC产品认证的公司之一。客户遍及全球,产品远销中东、欧洲、非洲及东南亚等80多个国家和地区。工程涵盖政府机关、公共设施、交通,银行及金融、酒店、商业及住宅、教育、工业项目等。
联合技术消防安防(UTCFS)是全球领先的消防安全及安保服务的供应商,於2009年7月份正式收购GST。着眼於其研发技术、分销网络、以及成本管理,结合联合技术安防消防在国际市场上的品牌、资本、技术、以及管理优势,以及其他在中国消防安防的领导品牌,为在中国及亚太地区的客户提供最有效率的一站式解决方案,提升整体生活质量、带动现代化城市发展。
联合技术安防消防母公司联合技术公司(UTC)(纽约股票交易所代码:UTX)是一家多元化的工业集团,总部位于美国康涅狄格州。业务包括开利暖气空调系统、汉胜航天航空系统和工业产品、奥的斯电梯和扶梯、普惠飞机发动机、西科斯基直升机、联合技术消防安保系统和联合技术动力燃料电池。 联合技术公司已连续五年入选全球可持续发展的100强企业。
海湾安防技术(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海湾安防技术有限公司隶属于GST海湾集团。我们的产品和服务包括:可视对讲系统、视频监控系统、门禁一卡通系统、智能停车场系统、防盗报警系统的方案设计、产品供应、集成安装与维保服务等。
GST海湾自成立以来,以“造福人民、服务社会”的企业宗旨和“以人为本、创造满意”的企业理念,经过艰苦奋斗,奋力争先,追求卓越,创造了令人瞩目的辉煌成就。
联合技术消防安防(UTCFS)是全球领先的消防安全及安保服务的供应商,于2009年8月份正式全资收购GST。着眼于其研发技术、分销网络、以及成本管理,结合联合技术安防消防在国际市场上的品牌、资本、技术、以及管理优势,以及其他在中国消防安防的领导品牌,为在中国及亚太地区的客户提供最有效率的一站式解决方案,提升整体生活质量、带动现代化城市发展。
十多年来,通过公司全体工作人员的不懈努力,公司现已拥有了强大的生产、营销和服务网络,在全国50多个城市有300多名营销人员工作在市场营销第一线,海湾牌产品远销欧洲、亚洲及中东地区国家,用户超过两万个。海湾安防的用户遍布全国,为上百万户创造了美好生活。
海湾安防拥有一支激情创新的研发队伍,多年来,坚持以用户需求为目标,不断追求技术创新。采用自主开发和技术合作相结合的方式,实现了先进技术与用户需求的和谐统一。经过长期不懈的努力,海湾安防已建立了完善的知识体系,拥有多项专利技术。在北京、深圳和秦皇岛分别设计了技术研发中心,目前GST海湾牌楼宇对讲,还获得了国家康居示范工程选用部品与产品、中国可视对讲设备十佳知名品牌、智能建筑领军企业奖、中国安防产业百强企业、中国安防十大民族品牌等荣誉。2009年GST-DJ6000可视对讲系列产品的销售,在全国范围内市场占有率前3名的优异业绩。
GST海湾相信,我们销售给顾客的不仅仅是产品与系统,而且包括对海湾品牌产品售前、售中、售后专业的优化设计方案、技术支持、工程的督导调试、产品维修服务等方面的增值服务;客户所支付的也不仅仅是产品的价钱,还包括客户对GST海湾品牌的信赖和认可,与GST海湾合作所带来的快捷、理解、信任与友谊。我们始终坚信,在当今世界的商业环境中,良好的品质与服务并不是产品的附属部分,而是必备要素,客户和使用者期望产品具备良好的品质,也期望得到良好的服务。
海湾联纵消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海湾联纵消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是海湾集团为实现长期战略目标而在北京设立的“全面消防产品提供商”运作平台,凭借海湾集团长达 15 年的消防行业经验,充分发挥自身强大的专业技术知识和对行业的多年理解,依靠海湾的品牌影响力和多年积累的企业信誉,依托遍布全国的 180 个分支机构和 1000 多名分支机构员工及众多在技术、质量、价格等方面有自身优势的专业厂家,通过收购、控股、参股、总代理、行业代理、 OEM 、 ODM 、型号买断、系列买断、产品买断、大额订单、集合采购等多种模式,致力于向客户提供最具竞争力的质量、价格、技术支持和服务。
海湾提供、品质保证,为保证品质及产品流向,所有产品均统一加贴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电话电码防伪标签,消防行业、首家引入,每件产品的防伪标签保密涂层下均有全球唯一的身份证号,所有客户均可通过电话、短信、网站等方式查询产品真伪。
海湾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海湾集团公司的核心企业——海湾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注册资金5000万元,是专门从事工业及公共民用建筑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及楼宇设备自控系统、智能小区综合管理系统、计算机网络及综合布线、机电设备安装、通风与空调等系统工程的设计、咨询、采购、施工、服务的大型专业安装公司。
公司具有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施工承包壹级资质、安全防范工程设计与施工壹级资质。公司连续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被评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安全文明施工先进企业”,通过了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公司现有员工500余人,在管理人员中80%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另有国家一、二级注册建造师7人,国家一、二级项目经理14人,注册造价师10人,安全工程师5人。
公司先后承揽并完成了钢铁冶金、水利电力、石油化工等工业及公共民用建筑消防设施工程的设计、施工几百余项;并且在建筑智能化工程和机电设备安装工程领域有大量的业绩,赢得了客户的认可和好评。
公司始终遵循着以优质的工程树立品牌形象,以扎实的服务得到顾客信赖,以过硬的技术保证工程质量的方针,为社会提供最优质的服务。
北京海湾威尔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海湾威尔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是“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中国消防协会会员单位”、“中国安防协会常务理事单位”,在工业消防工程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专业从事工业和民用消防、安防、楼宇自控等建筑智能化系统的设备提供、方案设计、工程安装、系统维护、网络化监控管理等业务。具有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壹级、安防工程企业一级资质、建筑智能化系统集成专项工程设计(甲级)证书,并通过了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公司自成立以来,承建了中国维和民事警察培训中心、国家安全生产管理局办公楼、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北京科技大学信息楼、北京移动通信基站、北京新中关City Mall、北京博雅国际中心、北京奥林匹克公园、国家税务总局培训中心、北京国贸公寓楼、大连时代广场、河南叶县蓝光环保电厂、广西钦州燃煤电厂、内蒙古霍林河坑口电厂、大唐保定热电厂、宁夏灵武电厂、绥中热电厂、承德钢铁公司、河北冀中油田、首都机场地铁、南水北调、曹妃甸矿石码头等几百项工程。
海湾消防网络有限公司
GST海湾集团生产的产品先后获得了UL、LPCB、CE和CCC等国际国内认证,远销中东、亚洲、欧洲、非洲和美洲的各个国家,得到了国际客户的好评。GST海湾集团生产过程及产品严格按照国际标准,符合ISO 9001, ISO 14001, ISO 10012 .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在过去的十年里,GST海湾集团取得了辉煌业绩,海湾——如今已被公认为消防领域的著名品牌,驰名中外。
海湾消防网络有限公司是海湾集团旗下全资子公司,是专业从事各类数据信息采集监控管理系统开发、生产、销售、安装及服务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双软认证企业。系中国消防协会会员,拥有通过认证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主营范围: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管理系统、城市电气安全远程监控管理系统、综合环境监控管理系统、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行业企业消防监控管理系统、安全防范系统、计算机系统集成、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修及维护保养。
公司依靠自身强大的产品开发和生产能力,坚持以技术创新为动力,市场需求为导向,不断创新,不断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重点推广产品“GST-119NET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管理系统”目前已在北京、天津、重庆、南宁、武汉、贵阳、石家庄、秦皇岛等一百余个城市开通运行,并成功应用于通信、电力、大中专院校、大型企事业、消防维保等领域。
北京海湾智能仪表有限公司
北京海湾智能仪表有限公司系外商独资企业,注册资金650万美元,是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理事单位,北京质量协会理事单位,北京电力行业协会会员单位,是专业从事智能电、水、燃气仪表、远程集抄设备及配套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公司生产各类电子式普通表、预付费、复费率、载波电能表,预付费复费率、载波预付费表及电子式多用户计量集控柜、多用户计量集控箱、智能小区专用电子式电能表、IC卡智能水表、射频卡智能水表、IC卡智能燃气表和水电气一卡通系统、低压载波抄表系统、RS485红外通信抄表系统等。
公司运用现代企业制度,管理体制严格,科研开发技术力量雄厚,生产检测手段齐全,从国外引进的全套SMT贴片自动焊接生产线和AOI自动光学检测仪,为保证产品质量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目前公司具有年产各类计量仪表二百八十万只的生产能力。
公司产品已通过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国家强制性产品3C认证,并且恪守“科学管理为基础、提高质量为中心、群策群力创优质、顾客满意为目标”的质量方针,为顾客提供良好的产品。
公司在北京、石家庄、重庆、郑州、西安、太原、沈阳、长沙等地设有50多个驻外营销分支机构,遍布全国的营销和服务网络为用户提供及时满意的产品供应和技术服务。公司产品遍及全国,包括华北电网公司、内蒙电力公司、河北电力公司、山西电力公司等众多电力公司和北京科技大学、沈阳五里河体育场、河北省委宿舍楼、解放军总参谋部、济南军区联勤部军事医学研究所等各大院校政府部门均有海湾仪表的使用。
公司依靠一流的技术水平、一流的工艺装备和一流的经营理念,一切为用户着想,力求产品的先进性、可靠性、安全性,以科技创新为动力,市场需求为导向,努力创新,持续发展,不断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迎接电力管理的新时代,实现供电管理现代化,愿与业界朋友精诚合作、共同发展。
公司真诚的希望为各界朋友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满意的服务,并以产品为纽带,成为您可靠的合作伙伴。
秦皇岛海湾塑胶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秦皇岛海湾塑胶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6月5日,是外商独资企业,投资额200万美元,建筑面积1.1万平方米,职工近500人。拥有国内一流、世界领先的注塑机54台套,其他生产涉及的相关辅助设备约150台套。
主要经营:塑胶制品、金属制品、五金配件及模具的制造、加工与销售。主要产品为塑胶制品,为国内知名企业的产品配套。我公司设备、技术力量雄厚处于国内领先、世界先进水平,是华北最大的现代化塑胶制品生产基地。
我公司汇集八方精英,本着严谨、苛刻、团结、创新的企业精神,遵循“多一分认真,少一分失误”的工作理念,在海湾集团这艘旗舰的带领下,扬帆起航,奔向新的明天
⑹ 华工匠建筑装配工程(深圳)有限公司怎么样
华工匠建筑装配工程(深圳)有限公司是2018-05-02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五和社区雅园路26号1-1201-268号。
华工匠建筑装配工程(深圳)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440300MA5F42F29P,企业法人萧玮,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华工匠建筑装配工程(深圳)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一般经营项目是:机电工程、空调工程、制冷工程、空气净化工程、装修工程、环保工程、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节能及蓄能工程的设计、管理、施工、上门维修保养及改造;家用电器、空调、新能源设备、机电设备、消防设备的技术开发、建筑结构防水补漏;隔声工程服务;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噪音污染治理服务;噪声污染监测;轻质建筑材料制造;隔声工程服务;隔热和隔音材料制造;金属制品批发;建材、装饰材料批发;音频视频系统及声学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及相关方案设计;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施工;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工程设计、销售;室内外装饰工程;建筑科技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钢结构工程设计、施工;建筑设备,特种防渗专业工程、环境污染防治专用设备、交通防噪声屏、工业噪声治理设备、废气治理设备、声屏障的制造;建筑隔音工程、隔音技术、隔音材料技术研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隔音材料、隔音设备、吸音材料、消音设备、减震器材等建材及装饰材料批发;新材料技术咨询、交流服务;环保技术推广服务;建筑物排水系统安装服务;新材料技术开发服务;建筑材料设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建筑劳务分包;新型节能环保防水材料研发、生产、销售;橡胶减震制品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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