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武装押运员怎么考枪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56号令公布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 第三条,规定:配备公务用枪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20周岁的中国公民,身心健康,品行良好;
(二)没有精神病等不能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疾病病史;
(三)没有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收容教养、劳动教养和刑事处罚记录;
(四)经过专业培训,熟悉有关枪支使用、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五)熟练掌握枪支使用、保养技能。
配备公务用枪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必须严格依照前款规定的条件,由所在单位审查后,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考核;审查、考核合格的,依照枪支管理法的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批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持枪证件。
⑵ 如何确保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安全和枪支管理安全
守押服务风险分析
一、人的风险。
首先,守押员直接与现金打交道,每天都要面对各种各样的诱惑,加之队员的文化程度、综合素质参差不齐, 抵御诱惑的能力也有不同, 并且一些从事守押工作的人员其家庭条件并不十分富裕,守押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依然偏低,如遇突发事件容易造成家庭经济状况的窘境。或由于爱慕虚荣、盲目攀 比,造成经济上的拮据等。这些情况极易使守押员的思想产生波动,从而萌发不理智的想法。二是个别守押员意识薄弱,交友不慎,经受不住别有用心之人的诱惑、 教唆, 或者是遭遇胁迫,无心或有意暗中协助或直接参与违法犯罪活动。三是守押工作社会认同度不高,老百姓对守 押工作的认识和理解不够,守押员不被广泛尊重, 对正在执行勤务活动的守押员的正常、合理的劝阻不听从。或由于解决问题的方法简单、粗暴,而进一步激化矛盾, 加深对立情绪,造成不良影响, 更有甚者最终酿成悲剧。四是守押队员间的不和谐。由于每个人的性格、 心理素质和缓解压力的能力不同,在事 物的认知、理解上也会存在差异,因此在工作安排、休息休假等方面上的感受 也不尽相同,从而出现闹情绪,甚至抵 触的情况发生,影响队伍的团结和稳定,干扰守押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守押标的物的风险。
守押标的物是守押服务存在的基础,守押标的物是否安全,关系到企业的兴衰成败。由于守押标的物变现能力强,一直以来就是不法分子极力抢夺的目标。二 是标的物种类繁多、数目较大且归属地不同,容易混淆,造成多发少领、错发、遗漏、遗失等情况的出现。三是守押员直接接触标的物,熟悉操作流程,个别队员在 利益的驱使下,发生监守自盗或内外勾结的事件。
三、枪弹的风险。
枪支弹药是保护守押标的物安全的重要工具,在遇到抢夺等突发情况时, 能起到很好的震慑和防御的作用。但枪 弹也是一把双刃剑,同样面临使用过当、走火等意外事件, 以及枪弹遗失、被盗等案件的发生。
四、车辆的风险。
专业运钞车其独特的外形、醒目的标志,是为了在运输的过程中,尽量得到其他社会车辆和行人的理解而能优先 通行,安全、快速地到达目的地。然而这一举措却被少数驾驶员错误理解,开霸王车、特权车的思想严重,既产生了 安全隐患,也在群众中造成了不好的影响。
五、制度漏洞的风险。
“无规矩不成方圆。”守押服务从无到有,经营管理和规章制度都是从业者一步步探索,从实践中总结而来。虽然现行的规章管理制度已涵盖到了各个方面, 大到枪弹及车流管理、款箱交接,小到出勤点名等, 却也总会有涉及不到的地方。制度漏洞往往会造成工作上的走样,履职的欠缺,甚至是钻制度漏洞的空子, 从而在工作上出现失误、失职等。
六、社会认同低的风险。守押员面临的责任和风险高,但与其不能成正比的社会地位却不高。普通老百姓对守押工作不甚了解,对守押工作的危险性认识不 够,加之新闻媒体的负面报道多于正面,使得守押员的社会地位难以提高,守押员很难体会到职业带来的荣誉感。由此造成个别群众对守押员不尊重,不能正确认识 守押勤务工 作,在守押员执行押解任务时,不听从劝阻,硬闯警戒区,进而引发矛盾和冲 突。
守押服务风险防控应对
一、加强队伍管理,体现人文关怀。 针对守押服务上存在的人员风险, 加强对人的管理显得尤为重要。依据《保 安服务管理条例》和《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之规定,招聘符合要求的守押员是第一个方面。严把准入关,目前招聘守押员的主要对象是退伍军人、 人防保安队伍中素质较高的队员以及有意从事守押服务工作的社会青年,在经过政审、体检、培训考核合格后, 方能上岗执行守押勤务。
队员上岗后,如何稳定队伍,保证 守押工作有序开展是第二个方面。基层管理人员在安排勤务工作时,要知人善仁,合理地分配任务,定期或不定期地 调整押运路线和守押小组成员,努力平衡队员间的工作量。在处理日常事务时,特别是队员间的纠纷时,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就事论事,不偏袒、不包庇一 方,在队伍中树立威望,营造良好的、舒心的工作和生活氛围。队员在执行勤务活动过程中,如果受到外界无端 的指责,要及时安抚,化解其心中的委屈,必要时要为队员主持公道,维护他们的尊严,使守押员们在执勤时真正感受到背后有坚强的依靠,能安心从事守押工作。
第三个方面,管理人员要有充当“教导员”的意识,要熟悉队员的家庭情况、业余爱好,知晓其社会关系,经常性地开展交心谈心活动,准确把握队员的思想 动态,及时发现隐患苗头,消除不稳定因素。认真听取队员的诉求,关心队员的疾苦,排解其所面对的困惑,切实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
保证队员的合法权益是第四个方面。守押服务费虽略高于人防保安服务费,但同其承担的风险以及与其他服务 行业相比较,收取的费用仍然偏低。如何在有限的费用中最大化的提高守押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水平,管理人员需要有 勤俭持家的思想和精打细算的本领,尽量压缩经营管理成本支出,确保队员的工资收入稳定,并逐年适当增长。依法 参加社会保险,解除队员的后顾之忧。同时,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为守押员解决诸如防暑降温、节日慰问及劳保用品等福利待遇,努力提高守押员的 生活质量和生活水平。此外,严格落实执行《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 定和要求,切实保证队员的休息休假时间和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权利,对因故未 休及节假日加班的, 要按时足额发放加 班费等。慎用惩罚手段,杜绝只罚不奖的情况发生。
第五个方面,开展在岗培训。针对工作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 加强理论知识的再强化和实际操作能力 的锻炼。要经常性地分析案例,模拟演练,增强处置各种突发紧急事件的能力。 培养团队协作精神, 建设一支高效、团结、互助的守押队伍。
第六个方面,广泛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以争做岗位能手、服务标兵为基点, 以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方式, 大力开展岗位大练兵,营造内部竞争的氛围,形成争做先进、你追我赶的良好 局面,推动守押服务质量和队伍综合素质的提高。
第七个方面,理性对待队员离职问题。守押队伍流动性大、离职率高是不争的事实, 虽然从招聘到培训成合格的 守押队员企业需要投入很多,但也要正确看待队员的辞职申请,在不影响勤务工作的前提下,对于守押员正常的、符合要求及程序的辞职请求应予批准,避免出现 “身在曹营心在汉” 、出工不出力的现象发生,这也不利于守押工作安全、高效运转和队伍的稳定。同时,办理离职手续时各种证件要全部收缴注销, 避免留有隐患。各种费用要一并结算清楚, 不得借故克扣,要让守押员来的安心、干的放心、走的舒心。
二、规范操作流程,确保标的安全。要确保守押标的物的绝对安全,首 先要严格遵守服务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工 作流程, 做到标的物领取手续合法、合规, 交接记录清楚、明晰,移送类别、 数目准确无误。
其次守押服务任务承担者也要针对 实际工作建立一套科学、合理、有效的内部操作和监督机制,全程双人或多人操作, 相互监督检查。同时加强队员的思想道德教育,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能 主动抵御各种诱惑的侵蚀。最后,由于标的物的运输工具是专业防爆防弹运钞车,因此抢夺案件多发生在标的物在运 钞车和目标地间转送交接的过程中。为防止案件的发生,要经常性地组织队员 进行模拟防抢演练, 锻炼和提高守押员 的实战经验和能力, 在执勤过程中要善于观察、发现可疑人和可疑情况, 能熟 练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预防和制止, 把风 险降到最低。
三、谙悉枪弹制度,严格枪弹管理。要严格落实《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的各项规定,按要求 办理持枪证。建立健全枪弹管理责任制,施行双人双锁制度,做好枪支型号、编号、数目及弹药的登记管理工作。完善领用制度,做到领用有登记,交回有记录,并 核对无误。经常检查枪弹的保管和使用情况,确保登记与实物相符。此外,定期组织培训,加强枪弹使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明确可以使用枪支的情形和 正确、标准的流程方法。经常性地维护保养枪支,熟练掌握枪支的构造、原理,确保性能优良。落实出钞前和结束后的验枪制度, 以及在执行 勤务过程中正确的端枪方法,确保枪支弹药在保管和使用中的绝对安全。
四、要求文明驾驶,监督车辆安全。经常性地组织驾驶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做到安全、文 明驾驶, 对全年安全行驶无事故以及在车辆保养维护方面有突出成绩的驾驶员适当奖励以示鼓励。运用GPS卫星定 位系统等高科技技术对运钞车进行全程监控,随时掌握车辆行驶路线、车速等,对车辆不按规定路线行驶、车速过快或 过慢等情况及时发现,并及时查询、了解变更原因。如遇紧急情况可远程操作 对车辆断油、断电等,以保证车辆行驶安全。
五、完善各类规章,发挥制度实效。
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规章管理制度,不能仅靠管理者的凭空想象,也不能在别处生搬硬套。而需要广大管理人 员深入基层、贴近实际、广泛开展调查研究、认真征求队员意见,集思广益。制定出的规章管理制度要有针对性、指导性、可操作性,避免朝令夕改,要确保制度规 定的连贯性、一致性。同时, 制度建设要相互交叉,起到相互监督、相互检查的作用,尽量弥补单一制度存 在的漏洞风险。另外,好的制度只有落到实处才能发挥应有的效果,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用制度规范队员的行为, 激发队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但要注意避免只罚不奖、多罚少奖的现象。
六、提高行业认同,树立职业荣誉。要提高守押员的社会地位, 就要加强守押工作的正面宣传,利用新闻媒体、 网络、行业简报、街头宣传等方式,大力报道优秀守押员和先进事迹, 让社会大众多了解守押工作的内在实质,理解守押员的责任和风险,自觉尊重守押员,积极配合其工作,逐步提高守押员的社会认同和地位,努力使守押服务成为被 社会高度认可和尊重的职业。
守押服务是维护金融秩序稳定的重要力量,也得到了服务单位的高度认可。但受多种因素的影响,服务费的标准依 然偏低,也导致守押员的工资待遇始终处于较低的水平。企业在努力规范队伍、提高守押服务工作质量, 高标准、严要求的完成守押任务的同时,要加强与服务单位的沟通协调,争取最大程度的认同和理解,用质量换效益,稳步提高守押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水平。
守押服务风险包含各个方面,虽然可以运用各种手段加以预防,但只能减少风险发生的几率,却不能真的消除各 种风险。因此,要求保安服务公司及各级管理人员在日常的工作中,要把控制风险、确保安全作为一项长期坚持的工 作任务抓紧、抓实, 保证守押服务工作健康、有序、高效开展。
⑶ 押运人员使用的是什么枪支
押运人员使用的枪支是:97-1式防暴枪。
⑷ 押运枪支走火击中同伴,如何做好押运枪支的保管
押运枪支应该枪弹分离,只有这样才能很好的确保枪支走火的问题。在生活工作当中,我们对于危险品应该保持适当的距离,不要近距离的触摸或者是观赏。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确保我们的生命安全,才能更好的体验和感受生活,在生活中实现我们的目标。
一、生活中我们不应该去触碰那些威胁到我们生命安全的东西,像枪支这样高危险的东西,我们一定不要去触碰,如果我们没有受过专业的训练去触摸他们的话,很可能会让我们的生命受到极大的威胁。生命只有一次,我们一定要好好的珍惜生命,呵护生命,如果发生了意外,再想回头就没有任何余地了。
生命是值得敬畏的,我们一定要爱护生命,对于枪支的管控一定要慎之又慎,在佩戴枪支的情况下,一定要确保他人的生命安全和自己的生命安全。
⑸ 做银行押运要培训什么
做银行押运要培训,主要培训一下几个方面:
1、注体做押运的相关工作事项的讲解。
2、自我防护的工作讲解与练习。
3、遇到紧急事项的处理与解决。
4、各方面知识培训。
5、有枪的训练,枪支使用规定等。
⑹ 押运人员枪械理论培训方案
武装押运的押运员会定期训练使用枪械的,主要就是97防暴枪(大霰弹枪),和六四式手枪,九二式手枪。定期会有实弹射击,不过训练机会很少,一般地方一年打两次靶,和警察差不多,其实那种霰弹枪也不要怎么训练就可以用,普通人训练十分钟就可以用了,再说,毕竟抢银行的几率实在太小,就算真遇上不怕死的了,只要对方没枪,那也稳赢,对方如果有枪,就马上通知特警,自己的霰弹枪足以自卫!望采纳!
⑺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使用枪支的情形有哪些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管理,保障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正确使用枪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以下简称枪支管理法),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军工、金融、国家重要仓储、大型水利、电力、通讯工程、机要交通系统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以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1]
第三条
配备公务用枪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20周岁的中国公民,身心健康,品行良好;
(二)没有精神病等不能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疾病病史;
(三)没有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收容教养、劳动教养和刑事处罚记录;
(四)经过专业培训,熟悉有关枪支使用、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五)熟练掌握枪支使用、保养技能。
配备公务用枪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必须严格依照前款规定的条件,由所在单位审查后,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考核;审查、考核合格的,依照枪支管理法的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批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持枪证件。[1]
第四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方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携带、使用枪支。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依法携带、使用枪支的行为,受法律保护;违法携带、使用枪支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1]
第五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能够以其他手段保护守护目标、押运物品安全的,不得使用枪支;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应当以保护守护目标、押运物品不被侵害为目的,并尽量避免或者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1]
第六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遇有下列紧急情形之一,不使用枪支不足以制止暴力犯罪行为的,可以使用枪支:
(一)守护目标、押运物品受到暴力袭击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的紧迫危险的;
(二)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受到暴力袭击危及生命安全或者所携带的枪支弹药受到抢夺、抢劫的。[1]
第七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不得使用枪支;但是,不使用枪支制止犯罪行为将会直接导致严重危害后果发生的除外。[1]
第八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枪支:
(一)有关行为人停止实施暴力犯罪行为的;
(二)有关行为人失去继续实施暴力犯罪行为能力的。[1]
第九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使用枪支后,应当立即向所在单位和案发地公安机关报告;所在单位和案发地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抵达现场。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的所在单位接到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使用枪支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并在事后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送枪支使用情况的书面报告。[1]
第十条
依法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持枪人员管理责任制度,枪支弹药保管、领用制度和枪支安全责任制度;对依照本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批准的持枪人员加强法制和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培训,经常检查枪支的保管和使用情况。[1]
第十一条
依法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枪支保管库(室)或者使用专用保险柜,将配备的枪支、弹药集中统一保管。枪支与弹药必须分开存放,实行双人双锁,并且24小时有人值班。存放枪支、弹药的库(室)门窗必须坚固并安装防盗报警设施。[1]
第十二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任务携带枪支、弹药,必须妥善保管,严防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其他事故;任务执行完毕,必须立即将枪支、弹药交还。
严禁非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携带枪支、弹药,严禁携带枪支、弹药饮酒或者酒后携带枪支、弹药。[1]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其管辖范围内依法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单位建立、执行枪支管理制度的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监督。[1]
第十四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单位应当停止其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收回其持枪证件,并及时将持枪证件上缴公安机关:
(一)拟调离专职守护、押运工作岗位的;
(二)理论和实弹射击考核不合格的;
(三)因刑事案件或者其他违法违纪案件被立案侦查、调查的;
(四)擅自改动枪支、更换枪支零部件的;
(五)违反规定携带、使用枪支或者将枪支交给他人,对枪支失去控制的;
(六)丢失枪支或者在枪支被盗、被抢事故中负有责任的。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或者丢失枪支不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枪支管理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1]
第十五条
依法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单位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相应的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丢失枪支不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建立或者未能有效执行持枪人员管理责任制度的;
(二)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报送公安机关审批或者允许没有持枪证件的人员携带、使用枪支的;
(三)使用枪支后,不报告公安机关的;
(四)未建立或者未能有效执行枪支、弹药管理制度,造成枪支、弹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
(五)枪支、弹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的;
(六)不按照规定审验枪支的;
(七)不上缴报废枪支的;
(八)发生其他涉枪违法违纪案件的。[1]
第十六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枪支,造成无辜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补偿受害人的损失。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枪支,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除依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外,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一)超出法定范围批准有关单位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
(二)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发放守护、押运公务用枪持枪证件的;
(三)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造成后果的。[1]
⑻ 押运人员学习,教育,培训内容有哪些
业务员职责,持枪人员管理规定,枪支使用规定及押运途中的各种预安,司机职责,押运车辆管理规定,大致就这些,说细了就太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