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预付卡营销,怎样才能尽快打开预付卡的销路预付卡的目标市场在哪里预付卡的销售渠道有哪些
预付卡按商户分为两种,一种是特定商场发行的预付卡,一种是通用型的预付卡,回现在比较流行的答是通用型的预付卡,预付卡其实就是一种储值卡,是付钱再消费的卡,可以消费的商户更加多种多样,而且可以可以开发票的类型更多!主要是为企业服务的,不管是送礼还是公司的一些特定的需求,员工福利之类的都用得着,跟针对于个人的信用卡和银行卡都有本质的区别!
㈡ 预付卡的营销市场
一种新的交易方式已在海外出现,这就是用预付卡购物。
预付卡实际上是一种辅助性货币,其英文译名为 Paid Card,故在台湾简称为 P卡。这种卡通常是印有精美图案的塑胶薄卡,所以又被称为塑胶货币。
预付卡的使用过程是:消费者在某一系统范围内的商店预交限定数额的现金,得到此卡,在这些商店里即可不用现金仅凭借此卡在预付金额内一次或多次直接购物。 预付卡购物是继信用卡之后出现的交易形式。现时使用最普遍的是日本。日本从1983年开始发行预付卡,到1989年底,已发行10亿9千余万张,其中发行量较大的是电信和运输业。拥有4300多家便利商店的日本7一ELEVEN连锁店,1989年在系统内推出预付卡,获得成功。
预付卡在1992年进入台湾。1992年1月,台湾圈内的某便利商店开始第一阶段预付卡尝试发行,仅限于公司范围内员工。发行的第二阶段于同年10月进行,发行扩至16家便利商店。所发预付卡面值为500元(新台币,以下同)。预付卡日使用量达32张,每位持卡者月消费额比用卡前平均高出23%,其导入速度之快,营业额升幅之高都很令人惊讶。处在激烈竞争中的便利商店甚至将预付卡视为摆脱困境的灵丹妙药。 推行使用预付卡,对两界来说主要有以下好处。
其一是增大了安全性。使用预付卡后商家不经手现金,大量减少了现金的流动,既可避免收假钞的损失,又可减少盗劫等凶险。
其二是盈利增多。使用预付卡时商家预收现金,钱款拖欠大量减少,可灵活运用的资金增多,益于展开经营,同时,利用时间差可以获得很多利息。消费者用预付卡购物时,卡上数字减少不像现金出手那样心痛,消费者节制力降低,可使销售增长。
其三是提高了效率,降低了成本。使用预付卡,现金收汇、账目收支大量减少,既可提高效率,又可减少人工和设备的费用。
其四是能稳定客源。消费者在某系统的商店预付现金而得到预付卡后,便会在一定时间内与其他系统的商店“断交”,成为该系统商店的稳定客户。
其五是能完善企业形象有利于长远发展。便利商店难与巨型商厦竞争,但通过预讨卡可提供更便捷的服务,预付卡这一科技产物又会赋予企业以先进的形象,能有力吸引年轻一代消费者,增强竞争力。 使用预付卡对消费者来说也有不少好处,表现在:
其一是安全。带上一张薄薄的预付卡,可不带或少带许多现金,减少失窃和遭劫之险。
其二是方便。用预付卡购物易于携带,购物后能显示余额,不会落得满口袋零钱,用起来很方便。
其三是易于计划。孩子用钱不给不行,给现金又怕孩子乱花,有了预付卡,小孩零用钱可按预算使用,家长放心。
其四是能满足新潮需求。预付卡能映衬人的经济地位,满足学生或其他年青人追求时髦的心理。
其五是有收藏的价值。预付卡设计制作精美,又限量或成套发售,是有价值的收藏品。 预付卡购物当然不是完美无缺,现时还存在不足之处。一是消费者使用受限制。一种预付卡只能在发卡的同一系统内的商店使用,无法在更多的商店使用,更无法在多种行业中使用。二是商家投资回本难度大。商店须配备读卡机(台湾现时每台约8万多元新台币),加之使用和维修费用,支出不小,对营业利润率较低的便利商店来说,回本并不太容易。这两个问题,对预付卡的进一步推行自然是有阻碍作用的。不过这些并不是不可克服的,比如:争取扩大商业界联合,使预付卡能在更多的便利商店、超级市场、快餐店中同时使用,克服现有局限,即可增大对消费者的吸引力,从而使经营效益进一步提高。
世界著名未来学家阿尔文·托夫勒认为,二十一世纪金钱的前锋是塑胶货币。预付卡便是塑胶货币的一种。预付卡在经济发达的日本已大量应用,并且已顺利进入台湾。从实际使用效果来看,无论对商家还是消费者,预付卡都是利多弊少的。随着商家的努力和消费观念的改变,预付卡是能够进一步发展的。
预付卡购物是发展中的新事物。无疑是值得我国内地商业界加以关注、研究和利用的。
㈢ 健身房会员储值卡销售方案怎么做
先想大纲,销售的目的,怎么销售,销售最终的影响
㈣ 酒店储值卡销售方案
如果是高端酒店,就开启现金兑换业务,储值卡保值,储值卡活动。
如果是低端酒店,就开始立库,重做营销策划
㈤ 我做购物卡销售的,业绩一直不好,领导让我写行动计划,怎么写
先写抱歉,在写业绩问题出现在哪里,然后怎么解决这些问题,最后写写未来大致销量,行了
㈥ 江苏预付卡消费拟设15天冷静期,你希望可以全国推广吗
我们在日常生活当中都会去一定的场所进行消费,这一些消费对于我们来说也是能够满足我们的日常生活所需。但是现在出现了一种新的支付方式,那就是预付卡。预付卡这一种消费方式可以说是提前支付,我们也可以在之后把自己的花销还上。然而在预付卡出来了之后就肯定会使得人们疯狂购物,提前消费,这种行为肯定是不好的。江苏在预付卡消费上拟设了15天的冷静期,我希望这一个预付卡消费拟设15天冷静期可以得到全国推广。
㈦ 旅行社一般纳税人开具预付卡销售和充值发票(不征税)怎么开
一、单用途卡及多用途卡
单用途卡,是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
多用途卡,是指发卡机构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发卡机构之外购买货物或服务的预付价值。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三)项规定,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支付机构销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币资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资金,不缴纳增值税。支付机构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三)项规定,持卡人使用多用途卡,向与支付机构签署合作协议的特约商户购买货物或服务,特约商户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第九条第(十一)项规定,《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中的分类编码中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即无论是单用途卡还是多用途卡,对于售卡方:在售卡或接受充值时,不纳增值税,但可向购卡或充值方开具“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实际销售方:在接收持卡人实际购买货物或服务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但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对于购买方:在购买或充值环节,企业取得税率栏“不征税”的普通发票,作为 “预付账款”进行核算管理,相关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在发放环节,凭相关内外部凭证,证明预付卡所有权已发生转移的,根据使用用途进行归类,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如发放给职工的可作为工资、福利费,用于交际应酬的作为业务招待费进行税前扣除。企业内部使用的预付卡,在相关支出实际发生时,凭相关凭证,如购物小票等,在税前扣除。
二、加油卡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 2012年第9号)第四十一条规定,动力燃料销售企业发行的,用于为确定的生产经营性车辆兑付动力燃料的记名预付凭证,不适用本办法。
即加油充值的预付卡不适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相关规定。同时加油充值卡也不符合多用途卡的定义,不属于多用途卡。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2年2号)第十二条规定,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可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纪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与预售单位结算油款时,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根据实际结算的油款向预售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服务时,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成品油和道路、桥、闸通行费,应用于纳税人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
(二)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现行规定。
即对于加油卡发售方:发售时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可开具普通发票(原规定未要求开具“不征税”发票,建议加油卡预收款参照现行单用途卡、多用途卡规定,开具“不征税”发票)。加油后,不同于单用途或多用途卡使用后不得开具发票,发售方可凭实际实际加油记录向购卡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卡方:购卡时,可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作“预付账款”处理,加油后,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并根据用途记入相关成本费用,符合规定的可在税前扣除。
三、ETC(电子停车不支付)充值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明确: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总局2016年7月8日在线访谈: 第一个问题:公司的车辆统一办理了ETC卡充值,充值后取得的发票能否按照过路过桥费计算抵扣? 第二个问题:现在公司ETC卡充值后取得发票是增值税普通发票。能否按照财税2016年4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 〕 第一问:ETC充值卡充值时并未实际接受道路通行服务,其充值取得的发票,不能按照过路过桥费计算抵扣。 第二问:财税〔2016〕47号文件中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政策中所指的可计算抵扣的通行费发票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所开具的发票(不含财政票据)。如您公司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属于上述发票,可按现行规定计算抵扣增值税。
《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6号)第三条第(三)项规定,ETC预付费客户可以自行选择在充值后索取发票或者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索取发票。
在充值后索取发票的,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全额开具的不征税发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ETC客户服务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均不再向其开具发票。
客户在充值后未索取不征税发票,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索取发票的,通过经营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开具的征税发票;通过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暂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的不征税发票。
即对于使用ETC预付款缴费方式,类似于多用途卡的处理。前期客户预付费时,由于收款方为ETC客户服务机构,而不是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因而无需作为预收款在收到当期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后期发生通行费后,ETC客户服务机构根据不同收费公路的里程将通行费划拨给不同的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并收取服务费。ETC客户服务机构就所收的服务费按“现代服务—其它商务辅助服务”缴纳增值税;对于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收到ETC客户服务机构划转的通行费,按“现代服务—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政府还贷收费公路属于非营利法人,收取通行费不征增值税);而对于购卡方而言:如选择充值后索取发票的,因尚未实际接受服务,既无法抵扣增值税,也不能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要抵扣只能选择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索取发票,通过经营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开具的征税发票;通过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暂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的不征税发票。并根据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㈧ 如何规避预付卡风险
从商家角度讲,发行预付卡,可迅速回笼资金,还能实现“钱生钱”;从消费者角度说,消费者可通过预存较大金额的资金,来获得较大幅度的折扣优惠。然而,预付卡的风险在于,一旦发卡商家“跑路”或发卡商家出现不讲诚信降低服务品质、违反承诺等情况,预付卡就成为一张“坑人卡”。消费者要想讨回资金非常困难,不少消费者只能选择忍受损失、放弃维权。
专家建议,作为普通的消费者,办卡前先看店面的规模和质量,品牌连锁店更值得信任,小店规模不大,质量不稳定,有些甚至是恶意集资,在这种店面尽量不要办卡。消费者自己要有所判断,对于优惠力度极大的充值返现方式要多问多想,切不可有占便宜的心理。办卡前详细了解商家的信息,保存好相关的证据材料,如果是大额消费更要小心,可以要求商家提供相应担保。出现问题可采取向消协投诉、法院诉讼,涉及诈骗或非法集资需立即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