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如何做好法治宣传教育
法制宣传教育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并强调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通过二十多年全民普法教育,广大群众的法制观念,法律素质得到了明显增强,越来越多的群众能自觉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法制宣传工作仍然存在诸多薄弱环节。因此,我们就如何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开展深入调研。
一、法制宣传工作在群众眼中的基本情况及取得的成效
从我们对本县八个乡镇的抽查结果来看,认为法制宣传途径广、宣传内容实用、自身法律素质有所提高、维权意识增强的有96%;认为我县法制宣传力度不大、宣传内容少的有3%;认为自身法律素质没有因为法制宣传而提高的有1%;在调研过程中部分老百姓给我们提出意见和建议。
从调研结果看,人民群众的宪法和各类法律知识得到了较为广泛的普及,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逐步提高,法制观念维权意识发生了较大变化,法制宣传教育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二、法制宣传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法制宣传地点具有局限性。大多数乡镇的宣传地点都仅限于该乡镇所在地,在乡镇所在地做法制宣传一是群众相对集中,可以使较多的人获得宣传知识和宣传资料。但是对于一些行动不便或不赶集的群众来说就不能起到宣传作用。另外乡镇的村部一般也有宣传展板或宣传标语,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没有几个群众会到那里去看,从而使之成为了摆设。
(二)法制宣传方式不能满足群众的需要。
我们的宣传途径一般以发放宣传资料为主,普法播音为补。但是通过调研,目前农村留守老人越来越多,在少数民族地区能自己看书,听懂普通话普法的人不多,这导致了宣传工作虽做了,但在少数民族地区群众的法律素质和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能力却没有明显提高。
(三)普法工作机制运行不够有力,普法工作没有形成强大的合力。表现在组织、协调、指导和检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力度还不够大,普法工作的整体联动不足,各部门、各行业各做个的,散打的较多,没有形成强大的宣传氛围和浓厚的学法氛围,致使普法工作发展不够平衡。
(四)法制宣传教育队伍作用发挥不够充分。
村干部普遍年龄偏大,法律知识结构相对老化,而农村工作纷繁复杂导致没有多余的时间更新法律知识,从而使得法制宣传源头出现了问题。全县法制宣传教育队伍人员不足、业务素质和组织指导能力不强,未能正常开展普法活动的现象在机关单位、部门、企业、农村还存在。
三、对策与建议
(一)进一步创新普法形式,丰富载体,巩固和扩大宣传效果。近年来,通过深入调研,针对普法宣传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县的实际,我们打造“民语普法”“公交普法”“调案宣法”等普法宣传亮点,普法效果显著。
一是“民语”普法。针对近年来留守老人越来越多,部分少数民族乡村百姓普通话不好,不能完全听懂普通话普法的情况,我们将壮、汉、瑶三种本地民族语言与当地山歌民调相结合,分别融入普法宣讲,通过录音、刻制光碟,利用法制宣传车,在圩日、重要节庆日,深入各乡、村巡回宣传播放。吸引广大老百姓前来聆听或把普法光碟赠送给老百姓拿回家播放,深受老百姓欢迎,他们说,要在家里经常播放
普法光碟,让家里所有人员都学法、懂法、守法。民语普法贴近百姓,通俗易懂,深受广大群众的喜爱,普法效果好。二是 “公交”普法,利用公交车客流大和流动性广的优势,为全县八个乡镇共三十八辆公交车制作普法宣传座椅套袋七百多个。在车套椅醒目的位置印上法律宣传标语,并在套袋里装上各种法律宣传读本。通过对五十八名公交司机的培训,使他们成为普法宣传志愿者,及时为法律宣传服务,拓宽普法宣传的路子,方便老百姓在等车、乘车途中随时学习法律条文,感受到法治文化浓厚的氛围,从而将法治理念内化于心外践于行。三是“调案”宣法。通过深入基层调研,积极探索群众实际遇到的法律难题,掌握群众缺少什么、需要什么,精心挑选贴近群众生活、经常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典型事例,按照基本案情、调解过程、调处结果、调解依据、案件评析的格式,采用通俗易懂的文字汇编成《案例选篇》,制作印有普法宣传知识的围裙、环保袋子等普法产品,通过“法律六进”等形式,把普法产品送到广大群众手中,使普法走进人民群众的生活,提高全民法治意识。
(二)进一步明确任务职责,形成强大的普法宣传合力。按照党委领导、政府实施、人大监督、全社会共同参与和谁主管谁普法、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加强年度普法计划的制订和实施;强化法制宣传队伍建设,注重队伍管理和培训,促进“法律六进”活动的开展;强化普法工作的考核评价。
(三)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各级领导责任,形成强大的推动力。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是党中央作出的战略部署。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在全社会形成学法、知法、用法、守法的良好风气,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途径。因此,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必须进一步提高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增强各级领导抓好开展普法工作的责任意识,发挥各级普法依法治理领导机构的作用。要进一步完善各级普法领导机构的定期会议、听取汇报、开展督查等工作机制,解决好普法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建立健全协调配合的工作制度,切实做到协调统筹有力、上下配合到位、横向联系紧密;建立健全重点普法对象定期集中学法制度,增强普法工作实效。
(四)充分发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队伍的作用。配齐配强法制宣传专职人员,强化业务指导和培训,不断提高能力和水平。鼓励引导法律服务工作者、学校师生积极参与法制宣传活动。利用学校资源,以“小手牵大手”的形式,对学生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把法制宣传读本送到学生手中,让学生通过学习并把法律知识带回家中。
Ⅱ 如何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建设
1、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坚持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宪法法律至上,加强立法队伍、行政执法队伍、司法队伍建设。抓住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各级领导班子建设这个关键,突出政治标准,把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人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畅通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干部和人才相互之间以及与其他部门具备条件的干部和人才交流渠道。
2、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畅通具备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进入法治专门队伍的通道,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加强边疆地区、民族地区法治专门队伍建设。加快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治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完善职业保障体系,建立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专业职务序列及工资制度。
3、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初任法官、检察官由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统一招录,一律在基层法院、检察院任职。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一般从下一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优秀法官、检察官中遴选。
Ⅲ 法治安全教育 内容怎么做
法治安全教育内容:
一、安全法规
加强宣传教育,强化安全责任和意识。深入贯彻教育系统普法规划,继续加大对《义务教育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教育和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力度,进一步强化各级各部门的安全意识和管理责任,增强师生法制安全意识。
切实加强对校长的培训,提高校长安全意识,落实校长“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二、交通、消防、地震、用电、户外、网络安全教育
进一步规范教师教育行为,加强师德教育和德育队伍建设,做好对学生思想、心理的教育疏导工作;开展学生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地震安全、用电安全、户外安全、网络安全教育等系列专题教育。
组织消防或地震应急疏散演练,不断提高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及逃生技能,提高青少年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公共安全意识。
三、食品安全
加强制度建设,强化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继续强化对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的领导和管理,建立食品卫生责任追究制度。落实食品定点采购、索证、检验及食物48小时留样等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加大对学生食堂的资金投入,完善各种卫生设施。
四、心理健康教育,加强学生安全教育
让学生拥有健康的心理和必要的自我安全保护意识。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心理教育、耐挫教育,特别是面临高考、中考,要严密注意“问题”学生;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交通法规教育,传授学生必要的火场逃生知识、紧急救护知识,以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安全素质。

(3)法治专册培训方案扩展阅读:
开展青少年法治教育的方法:
一、强化学习,抓认识到位。
组织各级教育行政干部和全体教职员工认真学习邓小平同志关于法制教育要从娃娃抓起的有关指示,学习党的十六大提出了依法治国方略;
使大家深刻认识到法治教育是青少年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民主法治建设的一项战略任务,是实现依法治区的一项战略任务,是实现依法治区的一项基础性工程。要按照“四五”普法总体规划,真正做到法制教育计划、课时、教材、师资四落实。
二、健全组织,抓责任到位。
为了使青少年法治教育工作真正落到实处,成立社会相关部门为成员的全区青少年法治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各校要建立以法治副校长为龙头,政教处、教导处为主体,班主任、政治教师为骨干的法制教育工作机构。
Ⅳ 人民调解员培训方案
认真学习,一心为人民服务
Ⅳ 市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方案怎么写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实施方案
***努力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做好2011年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认真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努力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推动疏附县的农业建设进程,结合本公司工作实际,制定2011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实施方案。其主要工作是:
1、加强全公司工作人员法制教育学习。要切实按照《疏附县2011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计划》的要求,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公司全体职工学习政策法规,增强全公司人员的责任感,及时总结经验,积极稳妥地开展法制教育学习工作。
2、深入开展以学习宪法为核心的法律法规学习活动。在广大干部职工中,牢固树立国家根本大法、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公民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等法治观念,促进崇尚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良好氛围的形成。积极组织学习《宪法等法律法规。
3、加强对新颁布实施法律法规的宣传。组织好职工的法制培训工作,制定培训计划和内容,及时组织培训。整合社会资源,运用有效载体,探索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新思路,要充分利用舆论阵地,大力宣传法律知识,增强法律宣传的覆盖面。
4、在职工中扎实做好法制宣传的各项教育活动。首先是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网络等对职工进行宣传,其次是在本公司设立宣传栏,将职工学习心得逐一上墙;抓好“六.五”和“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系列活动。增强全体职工的法制意识,通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全面提高广大职工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5、公司普法教育领导小组要按时进行检查指导,督促各科室有计划地学好法律法规,切实做到学法、知法、懂法、守法,使全公司广大干部职工的法制意识有较大的提高。
6、紧紧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县的要求,结合学习科学发展观内容,认真落实国家法规、政策,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熟悉并掌握法律法规内容和知识,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依法参与宣传教育的积极性。
7、加强维护社会稳定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大力开展维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引导群众依法表达利益诉求,依法解决各种矛盾纠纷。
Ⅵ 如何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
2014年四中全会提出“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
法官、检察官制度。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完善职业保障体系。”现在个人对此部分的解读如下:
一、“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完善职业保障体系”,此举代表了:
1、在今后司法员额制的要求下,总额高达67%的审判检察助理及行政人员无需通过司法考试,可以直接从政法院校择优选择适合的毕业生进入法检;
2、在中西部招不到专门人才的情况下,开展国家指定就业的新途径,废除了周时期的非法本中选拔政法干警定向录用。未来会解决一部分法学毕业
生就业难和中西部法检招录无人的问题,同时也可推动废止司法考试的专科报考的历史。
二、“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此举代表了:
1、专业化和正规化代表了,非法本报考的难度将大大提高,并逐渐被淘汰出司法考试领域!
2、职业化代表了,司法人员的地位将得到提升!司法考试的难度会加大,来适应符合司法人员的职业要求!司考过于重视客观题的局面会大大削弱
,卷四的考察内容和比重将逐渐严格起来,分阶段考试可期!
三、"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此举代表了:
1、现有体制,当法官和检察官要考公务员,律师想进来可以,要考公务员考试?不考没人服你,怎么办?司法人员入职废了公务员考试不就得了!
《法官法》也没说要考公务员考试,一次司法考试足以!
2、在推行员额制的前提下,如果要求审判助理和行政人员过司考,那律师不考公考就进来肯定没人服气!所以未来的《法官法》修改肯定不会要求
助理和行政人员过司考!
3、所以!司法考试将是唯一的“司法职业选拔考试”,其难度和通过后从事司法职业的荣誉成正比!
加油吧!骚年!!!
你们赶上好时代了!
完善司法保障制度体系在整个司法改革链条中具有承前启后的枢纽性作用,对于构建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司法保障是司法机
关为了依法正确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所必须具备的各种条件和制度的总和,具体包括职业准入保障、职业伦理保障、职业经费保障和职业身份保障等
。
完善司法保障制度体系是我国司法改革要致力于完成的重要任务,其在整个司法改革链条中具有承前启后的枢纽性作用,对于构建公正、高效、权威
的司法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反观我国目前的司法保障制度,还存在诸多缺陷。比如职业准入门槛偏低,司法大众化现象严重;司法人员“吃大锅饭”
现象严重,司法人员苦乐不均,优秀的司法人才大量外流;司法奖惩机制不完善,司法人员存在严重的出口不畅以及后顾之忧,缺乏足够的职业安全
感和荣誉感;司法人员满足于简单被动应对,工作的积极性和能动性不强、效率不高等等。
一、法官和检察官任职年龄应当适当偏大 鉴于此,我认为,应适当调整法官和检察官的准入年龄和退休年龄。法官和检察官不同于普通公务员,他
们不仅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素能,同时需要较为丰富的社会阅历和经验。因此,他们的任职年龄应当适当偏大,而不宜过于年轻化。
目前我国担任法官和检察官的年龄为23周岁,退休年龄为男60周岁、女55周岁,这两个年龄标准设定得均不够合理,表现为准入年龄过于年轻,退休
年龄过于提前,二者均应适当推延。参酌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我认为两方面均应增加5年为宜,即准入年龄应设定为28周岁,退休年龄应按男
女分别确定为65周岁和60周岁。
而且,该退休年龄应为可退年龄,如果身体条件等允许,且本人自愿,该年龄还可顺延5年。
二、完善司法考试制度
我国目前所实行的司法考试带有大众考试、自学考试等特点,没有学过法律的人,也许经过短时间的突击记忆,就可以容易地通过司法考试。这种
现象是不正常的,严重制约了司法人员的素质和水平,不利于将真正优秀的人才选拔到司法岗位上来。我建议司法考试分初级阶段和高级阶段两个层
次进行。
通过初级阶段考试者,可以从事律师、公司及政府法律顾问等法律服务工作,但不得担任法官和检察官;欲担任法官和检察官,尚需进行高级阶段的
司法考试。高级阶段的司法考试需具有极强的针对性,并且分为笔试和面试两个方面。而通过高级阶段的司法考试还仅仅具备到法院和检察院担任司
法辅助人员的资格,若要从司法辅助人员中晋升为法官和检察官,尚需经过专门化的司法研修,通过司法研修合格考试后方能被遴选为正式的法官和
检察官。以上三种考试可分别称为“初试”、“再试”和“终试”。这样,经过三种司法考试,再加上必须接受过系统的法律教育,司法职业化的知
识素养和能力素养就有了基本保障。此后还要定期接受司法培训,不断更新司法知识,提升司法能力。
三、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要有更高的任职要求
法院院长(含副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含副检察长)在逻辑和常识上应当具有较普通法官和检察官更高的任职要求和资格条件,然而目前的《法
官法》和《检察官法》规定,担任法院院长(含副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含副检察长),仅需具备本科学历、具备一定法律工作经历即可,无需通
过司法考试,甚至也可以不具有法律教育的背景。这种规定,显然对提升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不利,实践中备受诟病的“外行领导内行”的现象应
予尽快克服,并通过立法规定,凡担任法院院长
(含副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含副检察长)者,都应当具有法律本科以上学历,并且通过司法考试,而且具备长于普通法官和检察官的法律工作经
历。
四、应适当提高法官和检察官的经济待遇
我并不赞成西方社会普遍实行的所谓高薪养廉制度。在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中,应当主要依靠无形的精神激励、光明的职业前景和崇高的社会地位留
住优秀的法官和检察官,使他们全身心地投入到社会主义司法事业之中,确保他们能够依法公正高效履行职责。当然,在实行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后,
法官和检察官将奋战于司法工作第一线,他们要按照员额制承担更为繁重的司法职责,同时司法错案责任也愈益严格,从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出
发,理应适当提高其物质条件和经济待遇,使其得以改善生活并解除生活上的后顾之忧。我建议,在保持基本工资不变的前提下,基于与工作强度、
工作业绩相挂钩的基本原则,兼采按件计酬等量化标准,通过发放工作津贴、奖金等方式,提高法官和检察官的待遇保障。同时,应当建立更加完善
的退休金制度,使其在任职期间能够安心工作。(作者汤维建系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Ⅶ 如何对公务员进行法制思维的培训
十八届四中全会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次以法治为主题的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简称《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依赖于公务员的法治思维。教育培训在培育公务员法治思维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第一,教育培训作用。这是公务员教育培训的基础性作用,包括公务员教育培训在内的干部教育培训体系,已经成为仅次于国民教育体系的第二大教育体系,是建设高素质公务员队伍的先导性、基础性和战略性工程,在公务员的态度、能力和行为方面起到转变和提高的作用,以对实际工作起到指导和帮助为基本的目标向度。
对于公务员来说,法治思维不仅指涉对待法律的态度问题,即是否用法、守法、以权压法、以言代法以及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等问题。而且也指涉如何使用法律的能力问题,即法律给公共行政制定的权限、程序和责任是什么,什么时候该用什么法律,什么领域该用什么法律等问题。态度问题是根本,能力问题同样极为重要,行为则是态度和能力的结果。总体而言,法治思维主要包括规则思维、程序思维等内容,对逻辑思辨能力有较高的要求。不管是态度还是能力,都不是仅仅了解法律条文就能获得的,需要通过特定的方法加以训练。我国公务员教育培训在充分利用传授文本知识的课堂讲授方法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类别、不同级别的公务员,有针对性地采用案例教学、情景模拟、结构化研讨、实地考察、现场教学等态度和能力训练的方法,此外还积极探索挂职培训等新途径。教无定法、贵在得法,这些教学方法的有机结合,为公务员在依法行政的态度、能力和行为方面的转变和提高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第二,价值引领作用。一般来说,一种思维的养成必定和与之相关的事务的受重视程度相关联。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非常重视干部教育培训,很早便提出要建立专门的党校来承担这项任务。作为一项重要事业,干部教育培训已经伴随党走过了九十多年的光辉历程。改革开放后,为破除传统干部人事制度的诸多弊端,党和国家决定建立公务员制度,作为重要子制度的公务员教育培训,一开始便成为了重要的政策议题。1988年3月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决定创办行政学院进行公务员教育培训,以此为标志,我国公务员教育培训已经走过了二十多年历程。当前,公务员教育培训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有机组成部分,党和国家始终高度重视。
从个人层面来看,公务员均把进入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接受教育培训看成是一件光荣而神圣的事情,当作职业生涯乃至整个人生的重要经历。并且,与国民教育相比,公务员教育培训属于继续教育和职业教育的范畴,国家需求、组织需求及岗位需求处于需求的主导地位,具有非常明确的价值取向,对公务员的职业发展具有直接和现实的意义。
因此,公务员教育培训具有很强的价值引领作用。具体而言,这种价值引领作用直接体现在公务员教育培训机构的课程和班次设置上,在一定的范围内,某一类型课程和班次所占的比重越大,表明受党和国家重视程度越高,也就越能提高公务员的重视程度。在我国公务员教育培训中,法治的课程和班次历来占有重要地位,如公务员的初任培训和任职培训都把法治作为主要内容之一,但这远未达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了系统的部署,法治相关的知识和能力在国家、组织和岗位层面的需求进一步提升,应逐步提高法治相关课程和班次的比重。
第三,法律优化作用。全会《决定》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法律质量的提高是一个复杂工程,从政策科学(政策科学一般对政策采取广义的界定,法律包括在其中)的视角来审视,把接受教育培训的公务员纳入政策研究的主体范围,能对法律起到重要的优化作用,这又能进一步强化他们的法治意识,提高他们的法治思维。
公务员教育培训主渠道的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都是重要的思想库,具有三大特色:其一,相比其他类型的思想库,这些机构是各级党和政府的重要组成部门,它们与公共政策的制定、执行部门有着更紧密的联系。其二,进入这些机构接受教育培训的公务员作为公共政策的实践者,了解公共政策的实际情况,熟知哪些政策可行,哪些政策在实际过程中存在问题,需要及时修订和完善,是政策研究不可或缺的参与者。其三,这些机构拥有大批与公共行政相关的各领域的专家和学者,他们的研究方法与学院派的政策研究人员存在较大的差别,应用性和实践性更强,为理论与实践的相结合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因此,要充分发挥公务员教育培训机构在政策研究方面的特色,为我国的法律优化提供智力支持。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的工程,需要各方面共同努力,协同推进。公务员教育培训作为我国公务员制度、干部教育培训制度以及公共行政的基础性组成部分,充分发挥它在提高公务员法治思维中的作用,将为依法行政、依法治国注入强大的内生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