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灵新煤矿职业病防治计划与实施方案
为了搞好我矿职业病防治工作,使生产作业环境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制定我矿2011年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1 2012年度防治计划目标
1.1 新发尘肺病病例年均增长率控制在0.15%以内。
1.2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基层单位负责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100%,实现全员培训。基层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10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98%。
1.3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率达到90%以上,粉尘、有害气体等主要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达到75%以上。
1.4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评价率达到90%以上,控制效果评价率达到70%以上。
1.5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体检率达到100%。
1.6 基本实现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伤保险全覆盖。
1.7工作场所、职业健康监护等职业病防治的监督覆盖率比2011年提高10%以上,严重职业病危害案件查处率达到100%。
2 2012年度防治计划
2.1 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用人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我矿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的规定,制定由我矿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总负责,部门分工负责和岗位各负其责的责任体系和责任保证制度。
2.1.1根据《职业病防治》的立法宗旨,正确处理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与经济责任制的关系,以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为目标,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的责、权、利,力戒形式主义。
2.1.2以责定权,以控制效果定奖,体现奖优罚劣的原则。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制,采取适当的经济手段同职业病防治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的经济利益挂钩,依据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制定的职业病防治目标分解到各单位第一责任人。
2.1.3无论是集体责任制,还是个人责任制都要根据职业病防治目标与计划,明确职责范围、基本任务、工作标准、实施程序、协作要求和奖罚办法等内容。
2.1.4指标分解和考核要有针对性,抓住影响职业病防治控制效果的关键,达到责任指标化、考核数据化、分配差额化(即职业病防治工作绩效的大小与奖惩挂钩)。
2.2 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
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人力资源科、财务科如实上报我矿的人数、工资总额、缴费情况以及财务会计帐册等有关情况。按时缴纳工伤社会保险金,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作好工伤社会保险工作。使在我矿职业活动冲所发生的工伤、职业病以及因此而死亡,造成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或其遗属能够从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和服务的社会保障,保证劳动者或其遗属的基本生活,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服务等。
2.3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积极做好工作场所的卫生防护工作,使工作场所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2.3.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3.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2.3.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2.3.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2.3.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2.4 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
安全管理科建立在识别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基础上,即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规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进行申报。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填报好各种申报表。
2.5 我矿的建设项目(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引进项目)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2.6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内容,建立或完善职业卫生防治管理措施:
2.6.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我矿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6.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2.6.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6.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内容有:全矿职工人数、男女职工人数、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男女人数、患各种职业病人数;全矿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数、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点数、各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点的浓度或强度及评价;各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备的名称、数量、运行状况、防护效果及对存在问题的治理;个人防护用品的种类、发放数量、是否有职业卫生检验报告书、实际配带情况等)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内容有: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2.6.5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各单位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及检测评价(定期检测、评价必须由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制度;
2.6.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包括救援组织、机构和人员职责、应急措施、人员撤离路线和疏散方法、财产保护对策、事故报告途径和方式、预警设施、应急防护用品及使用指南、医疗救护等内容)。
2.7 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使我矿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严格按规范管理,使其制度化(依据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内容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体检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2.8 职业病报告制度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及卫生部颁布的《职业病报告办法》的规定,报告办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2.8.1急性职业病报告:
2.8.1.1企业及其职工医院(所)接诊的急性职业病均应在12-24小时之内向患者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8.1.2凡有死亡或同时发生三名以上急性职业中毒以及发生一名职业性炭疽,企业及其职工医院(所)应当立即电话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卫生监督机构。
2.8.2非急性职业病报告:
2.8.2.1企业及其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没有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综合医院在发现或怀疑为职业病的患者时,均应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8.2.2对发现或怀疑为职业病的非急性职业病或急性职业病紧急救治后的患者应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及时转诊到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明确诊断,并按规定报告。均应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8.2.3对确认的非急性职业病患者如尘肺、慢性职业病和其他慢性职业病,应及时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逐级上报。各级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必须树立法制观念,不得虚报、漏报、拒报、迟报、伪报和篡改。
2.9 职业病危害公告告知和工作场所危害警示及报警装置;
2.9.1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2.9.2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2.9.3对可能发生急性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2.10 向用人单位提供生产设备时的危害告知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2.11职业病危害合同告知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第二款: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告知的内容包括:
2.11.1劳动过程中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
2.11.2危害后果;
2.11.3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2.11.4工资待遇、岗位津贴和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2.11.5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教育;
2.11.6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12 职业卫生培训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培训对象包括: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的方式有:用人单位负责人的职业卫生培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其内容和目的是普及职业卫生知识。
3 2012年度职业病防治实施方案
用人单位应结合我矿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实际情况,参照以上职业病防治计划所列的事项,制定本年度职业病防治工作目标,确定本年度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具体事项。然后,将各项工作事项分解、细化。最后,将分解、细化的各项工作纳入时间表、把任务落实到人,实行分工负责、按时完成职业病防治计划的实施方案。
为保障职业病防治计划的落实,实施方案应该包括对开展各项工作所需经费的预算。只有经费得到了落实,才能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职业病防治措施的落实。
4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B. 用人单位职业病卫生基础建设活动实施方案要做资料吗
用人单位职业病卫生基础建设活动实施方案重点是制度建设:
企业职业健康管理13项制度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一)主要负责人责任制
1.设立职业危害管理机构,并提供人力资源;
2.定期召开职业健康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3.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危害事故隐患;
5.保证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投入的有效实施;
6.组织建立并实施本单位的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职业危害事故。
(二)主管职业危害负责人责任制
1.明确在本企业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
2.组织职业危害防治检查及落实职业危害因素整改;
3.组织制定、修订和审定各项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4.明确在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的组织、实施责任。
(三)专职职业危害管理人员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1.贯彻执行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规、制度和标准;
2.负责日常职业危害防治的监督、检查、技术管理、教育以及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组织、统计、上报和建档工作。
(四)职业危害岗位防治责任制
1.参加职业危害防治培训教育和活动、学习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2.正确使用、保管各种劳保用品、器具和防护设施;
3.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
4.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向监督管理人员报告,并停止作业,直到危险消除。
(五)职业危害管理部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制定的职业危害防治的规定及各项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在企业负责人领导下组织建立、修订各项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参与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技术措施;
3.职业危害防治技术措施计划和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二、职业危害监测、检测和评价管理制度
(一)日常监测
1.明确日常监测人员,并对数据的准确性负责;
2.明确尘、毒、噪声的合理布点(布置图),明确监测时间,并做好记录(记录表);
3.规定监测办法。
(二)检测和评价
1.按规定委托取得资质认定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的检测和评价;
2.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若超过职业接触限值,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治理措施难度较大的应制定规划,限期解决;
3.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时和在设备大修后,应进行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检测和评价。
三、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一)岗前告知
在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将工作场所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
(二)作业场所告知
1.设置或定期更换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明确具体负责人;
2.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
3.定期将监测、检测和评价结果公示,明确公示方式。
四、职业危害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
1.明确职业危害检查负责部门和人员,以及相应的任务和职责;
2.明确职业危害检查方式(如日常、定期、季节性、节假日前后和一般性、专业性)及检查周期;
3.明确职业危害检查内容(包括对思想认识、管理制度、现场环境、职业危害标志、职业危害设施、工艺、设备、仪表、问题整改等方面的检查内容);
4.检查记录保存完好;
5.明确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
6.明确对事故隐患整改限期要求及复查要求,实现跟踪问效;
7.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是否分开,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是否分开。
五、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1.申报工作负责人;
2.每年申报时间;
3.申报程序;
4.申报存档资料。
六、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1.明确教育培训负责部门和培训对象(负责人、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在岗员工、新进员工、转岗人员、外来人员、临时工作人员等);
2.明确各类人员接受职业危害教育的内容(思想、政策、法律法规、事故教训、职业危害基本技能、常识、经验等)及教材;
3.明确培训应达到的目的及资格要求;
4.明确教育方式、培训时间、考核方式;
5.明确必须持证上岗的人员,依法接受有关培训、考核(包括复审)管理规定的要求。
七、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1.制定职业危害维护检修规定;
2.明确维护检修单位和检修人的职责范围;
3.明确检修的种类;
4.各类检修作业应当遵循的规程或规定;
5.检修的程序和要求;
6.检修的记录要求;
7.检修的验收要求。
八、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明确配备标准;
2.明确采购及特种劳保用品供应方的资质审验办法;
3.明确劳保用品的发放、使用、报废管理办法和管理责任人。
九、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一)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从业人员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等员工健康资料
(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1.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
2.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
3.职业病报告卡;
4.对职业病患者、患有职业禁忌证者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健康损害从业人员的处理和安置记录。
(三)职业健康检查
1、开展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2、开展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将体检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向所在地安全监管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3、开展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开展职业危害事故后参加应急救援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
十、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建立健全各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并张贴在操作岗位。主要包括内容:
1.生产操作方法和要求;
2.重点操作的复核、操作过程的职业危害要求和劳动保护;
3.异常情况处理和报告;
4.工艺卫生和环境卫生。
十一、职业危害事故管理制度
1.明确职业危害事故报告程序和内容,调查、处理程序及要求;
2.“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有关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预防措施不放过、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原则的要求;
3.事故档案管理和事故台帐。
十二、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职业危害管理制度
1.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资质要求;
2.对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教育和检查办法;
3.职业危害协议签订要求。
十三、应急救援预案管理
1.成立应急机构,明确各人员应急救援管理责任;
2.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保证资金,经论证后由负责人批准发布实施;
3.明确重大职业危害应急救援的宣传、学习、教育、演练等相关工作。
《职业病防治法》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2002.04.10)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3号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二)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GBZ/T 225—2010《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
4.1.11 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应为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含临时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劳动者名册应按照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分别建立存档。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仁程度、嗜好等一般概况;
—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事;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关于台账:
4.3.5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台账
4.3.7 使用、生产、经营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台账
4.3.8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材料的台账
4.7.3 职业病防护设施及其台账
4.7.4 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台账
5.1.15 工种台账
5.3.2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台账
C. 职业健康安全培训包括哪些内容
企业职业健康安全教育的主要培训内容
一、全体人员职业健康基本知识培训的主要内容
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职业健康法律、法规、标准;
2.公司职业健康规章制度;
3.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基础及专业技术知识;
4.本公司和本车间(装置)生产特点、无聊特性、主要危险危害因素;
5.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
6.安全、卫生、环保、消防设施和防护器材及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知识;
7.典型事故案例、预防事故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8.卫生保健、自救、互救和职业病预防常识。
二、新入厂员工三级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内容
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职业健康法律、法规、标准;
2.本公司职业健康规章制度;
3.职业健康专业技术知识及本车间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4.本公司生产特点、物料特性、主要危险危害因素;
5.本车间生产概况,本岗位(装置)生产流程及职业健康注意事项,本岗位(工种)安全操作规程;
6.职业健康设施和防护器材及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知识;
7.典型事故案例、预防事故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8.卫生保健、自救、互救和职业病预防常识。
新入厂员工必须经过三级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培训并考核合格,方可分配工作。凡考核不合格者须重新进行培训考核。
三、各级管理负责人和职业健康专业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内容
企业管理负责人应该统一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管理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取得相应的资质。
各级管理人员培训的内容包括: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知识;
2.职业卫生管理知识;
3.职业危害防护基本知识;
4.职业危害事故等。
四、特种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培训内容
按国家经贸委《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五、外来人员的职业健康主要培训内容
国家和地方有关职业健康法律、法规和本公司有关职业健康制度、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
2.本公司和与施工作业有关的单位(装置、部位)的生产特征、物料特性、主要危险危害因素,易发生泄漏、跑冒、着火、爆炸、中毒的部位及防范措施;生产装置消防报警设施和防护、救护设施的摆放位置及使用方法;
3.针对施工区域特性和施工特点提出的施工安全卫生要求;
4.施工中必须遵守的职业健康规定;
5.典型事故案例、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六、违章违纪人员、严重违章人员
应培训的内容应重新进行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并加强职业危害事故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重新取得上岗资质。

拓展资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已于2010年4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参考链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D. 职业卫生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
为确保做好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分公司特制定职业健康体检工作计划,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体检。
一、体检时间
每年1月-8月,计划用时8个月
二、体检地点
迁安疾控中心
三、体检项目
参照《职业健康健康检查与诊疗制度》执行。
四、体检人员
各车间、部室操作岗位职工及与操作岗位职工同等作业条件下工作的职工。
五、体检安排
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事先根据公司体检计划,确定体检项目、体检人数、具体时间等事项后,组织员工到迁安市疾控中心进行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告知职工并将体检材料存档。
六、其它事项
1、体检日期一旦确定,不再更改,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如需调整体检批次,必须在体检开始日前3天向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说明。
5、除长期病假、产假职工外,其他应参加职业健康检查职工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参加体检。
附件:职业健康检查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