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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馆对各单位培训方案

发布时间:2021-11-11 16:23:43

1. 城建档案馆和档案局的不同

1、性质不同。档案管理局,简称“档案局”,是我国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档案事业,对全国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城建档案馆是收集、保管档案的机构。负责接收、征集、管理档案和开展档案利用等。

2、工作职能不同。

城建档案馆(室)一般属于建委或者规划局下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档案的收集保管,其中与公众关系最密切的是房屋建设工程档案的验收归档。工作内容除了各类城建档案的收集保管,还有对外开展建设、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的工程档案业务指导,档案员培训等。

档案局是属于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档案管理方面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档案馆基本职责:集中统一地管理党和国家需要长远保管的档案和史料,维护历史的真实面貌,为现实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历史的长远需要服务。

1、 接收和征集本级各机关、团体及其所属单位具有长期和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以及有关资料,科学地管理;

2、 通过多种方式,积极开展档案资料的利用工作;

3、 参与编修史志工作。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档案馆_

网络知道-城建档案馆和档案局的不同

2. 中国科技馆新馆是如何管理档案的

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厅机关档案工作的业务建设,逐步实现档案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科学化,不断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有效地为机关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实施办法》),结合我厅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科技厅各处室、机关党委,厅各直属单位的档案工作。
第三条 本厅全体工作人员,应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明确档案工作的法律地位和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增强全体工作人员的档案意识和依法治档的观点。
第四条 各级领导必须重视、支持和加强档案工作,厅机关由分管厅长负责档案工作,各直属单位要有一位主要领导人分管,列入领导的议事日程和各项计划,为档案管理创造必要条件和提供所需的信息渠道。
第五条 本厅各处室要明确兼职档案工作人员,负责本处室档案工作。厅机关的档案,采取各单位、各部门平时立卷,档案馆负责业务指导,最后收入档案包集中统一管理的方法。
第六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树立无私奉献和开拓进取的精神与甘当无名英雄的高尚品德,加强自身修养,努力学习,不断提高政治思想水平。
第七条 对于违反《档案法》第五章第二十四条中的有关条文,根据情节,依法处理。

第二章 档案馆档案工作基本任务

第八条 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规定、办法;制定本机关的档案工作计划、管理办法、规定;集中统一管理省科技厅各门类的档案,为机关各项工作服务。
第九条 对全省科技系统的档案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负责收集、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利用厅机关的全部档案。
第十一条 负责督促、检查、协助和指导文书档案、科研档案、会计档案和声像形成部门的立卷归档工作。
第十二条 对厅机关、厅各直属单位的档案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做好各种专题目录、重要文件汇编、会议文件汇编、全宗指南、组织机构沿革、大事记等编研工作,主动提供利用服务。
第十四条 负责接收管理本厅机关撤销单位的全部档案。
第十五条 按规定向福建省档案馆移交应进馆的档案。
第十六条 办理领导交办的各项事宜。

第三章 文件材料的立卷归档

第十七条 厅机关在各项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并已办理完毕的具有凭证、查考、保存价值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文书材料和科研材料(包括收发文电及未经收发登记的各种文件材料),均应由承办单位(或文书部门)及时整理、立卷归档,由档案馆集中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保存和销毁。
第十八条 立卷任务的划分
1、各处室、机关党委,各直属单位负责本单位承办文电的立卷工作。
2、厅内几个处室共同办理的文件,由主办处室立卷,协办处室可将相关文件交给主办处室一并立卷。
3、厅直属单位以厅名义对外行文,由该单位负责立卷协办处室可将相关文件交给主办处定一并立卷。
4、本厅与外单位联合发文,原稿由主办单位立卷,其它联合发文单位可存打印件。
5、厅领导批示的文电,需要立卷归档的,按业务性质分别由有关单位立卷;属于综合性的由办公室立卷。
6、全国性会议,由会议承办单位将文件分类立卷,并按时向档案馆移交归档。
7、重要出差、调研活动所产生的材料,由主办单位立卷。
8、参加上级机关及有关部门与本厅业务相关会议的重要文件、材料,由各业务处室立卷后统一向档案馆(室)移交归档。
9、本厅的收文中需要立卷归档的,由有关业务处室立卷。
10、厅机关临时性机构形成的文件材料,工作结束后,要进行整理立卷向档案馆移交归档。
第十九条 做好现行文件的管理工作,建立案卷类目,将已输完毕的文件,随时依照案卷类目归于有关条目中,便于日常的利用和归档。
第二十条 每年三月底前,专兼职档案人员应检查上年度的文件材料是否齐全,并桉照文件材料归档范围进分类、整理、立卷于当年五月底前(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时间)向档案馆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一条 进行文书材料立卷时,必须按照福建省科技厅案卷质量要求进行。组成的案卷应反映文件材料的自然形成规律,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对归档案卷应区分不同保存价值,准确确定保管期限。

第四章 档案的整理与保管

第二十二条 档案按全宗进行分类、组卷、排列和编目。厅机关的全部档案作为一个全宗。
第二十三条 机关档案,应按照其内容和载体的不同,制定统一的分类方案。分类保持前后一致,不能随意变动。厅机关文书档案采用“年度一组织机构”的分类方法。
第二十四条 全宗内的案卷目录,应按时间顺序排列并编号,检索工具集中专柜保存,并在档案库房内绘制案卷存放示意图表。
第二十五条 档案库房的管理,必须做到防盗、防火、防潮、防虫、防鼠、防光、防高温、防尘,并进行定期(每年1-2次)检查核对;非档案包工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档案库房。

第五章 档案的利用与保密

第二十六条 厅机关各处室需要利用本单位的档案材料,可直接到档案馆办理调档手续;若需利用其它单位的档案,须经立卷单位同意后方可查阅。
第二十七条 本厅的现行档案一般不对外提供服务。如确有特殊原因需要时,调卷人员应持所在单位介绍信及厅机关有关部门的介绍函件(注明利用目的和内容);机密档案须有领导审批后方可查阅。外单位人员一般不得借出档案,需要复印卷内文件时,档案馆(室)视内容酌情处理。
第二十八条 查阅档案一般在档案馆(室)内进行,需借出的案卷一般在当日归还,确因工作需要的借出时间长不得超过二个星期,需要继续利用时,另行输借卷手续;如遇借卷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应将所借档案全部归还档案馆(室)。
第二十九条 查阅档案一般在档案馆(室)内进行,需借出的案卷一般在当日归还,确因工作需要的借出时间长不得超过二个星期,需要继续利用时,另行办理借卷手续;如遇借卷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应将所借档案全部归还档案馆(室)。
第三十条 凡来档案馆(室)利用档案者,均须按规定办理利用手续,并填写《借阅档案登记表》,利用工作结束后,由利用者如实填写《档案利用效果登记表》,及时反馈回档案馆。
第三十一条 利用者应保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不得拆散抽取卷内文件,不得在案卷上涂改、填注、加字、勾画、做记号,不得皱折和污染案卷,不得转借他人阅览,未经批准不得抄录或复印。
第三十二条 有密级的档案应在卷皮上标明密级,有用者查阅有密级的档案须经有关领导同意后方可查阅。
第三十三条 利用者不得擅自复印、摘抄有密级的档案。
第三十四条 原则上规定中央文件、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文件一律不外借,未经允许不得复制和摘抄。
第三十五条 加强对借出档案和催还工作,对归还后的档案要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于长期不归还档案的人员或丢失档案的人员,视情节轻重,按《档案法》、《保密法》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档案的统计、鉴定与移交

第三十六条 应及时、准确地对档案的接收、移出、保管、利用、销毁以及档案设备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登记、统计,并编制统计年报,定期汇总上报福建省档案局。
第三十七条 档案的鉴定应成立鉴定小组,鉴定小组在分管厅长领导下,由档案馆(定)和有关业务部门共同组成。
第三十八条 定期对档案进行鉴定,对超过保管期限
的档案,由档案鉴定小组提出存毁意见。
第三十九条 销毁档案应登记造册,报厅机关领导批准后,由两人在指定地点监销。监销人应在销毁清单上签字,并注明年、月、日。销毁清单应立卷归档,长期保存。

3. 机关档案室对本机关档案管理的具体内容包括哪几个方面

机关档案室对本机关档案管理的具体内容包括:(1)起草并监督执行本单位的档案工作回的计划和规章制度;(答2)负责对本机关所属机构或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具体业务监督和指导;(3)对本机关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归档工作进行业务监督和指导;(4)组织开展机关档案业务培训、咨询、协作交流、检查评比及目标管理等活动;(5)本机关档案的管理。包括机关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移交、鉴定、统计和利用等工作。

4. 机关档案室怎么向档案馆移交档案

机关档案向档案馆移交档案
1、机关文书档案的立卷必须按照《归档文件整理规则》进行立卷归档。
归档文件以件为单位进行装订、分类、排列、编号、编目、装盒。每项工作必须规范标准。
归档章项目应齐全必须有项目如全宗号、年度、保管期限、件号,类别项应视具体情况应有尽有。
盒脊或底边设置全宗号、年度、保管期限、起止日期、盒号必备项目齐全。
2、认真审查归档文件是否齐全完整,已破损的文件是否修整,字迹模糊或易退变的文件是否复制;归档文件所使用的书写材料、纸张、装订材料等应符合档案保护的要求。
3、档案装订时应使用两个书钉或钢夹。超过一公分的文件应采取三针一线装订。归档文件2页以上的必须装订。
4、归档文件的分类应保持前后一致。保管期限鉴定应准确无误,对保管期限鉴定不准确的,应当调整后,编制目录在移交进馆。
5、根据本单位的工作实际和《分类方案、归档范围、保管期限表》,进行认真核对本单位已存档的档案是否遗漏。本单位形成的应当永久或30年保管的材料是否全部存档。如:党组、局长办公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是否齐全等。
6、档案盒的选择应根据每盒归档文件的实际厚度,避免盒内空间剩余过大或装涨盒。进馆前应检查发现这种情况应及时更换。
7、在立卷时存在密级的文件应在归档文件备注栏表明,档案进馆前应当对本单位的涉密文件进行重新审定,涉密的档案应当注明密级或标明利用范围。
8、归档文件纸质目录和电子目录应完整上报,纸质目录一式三份,向档案馆移交二份。纸质目录、电子目录 。

5. 档案馆馆藏档案普查工作总结

2012年,岳阳楼区档案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市档案局的具体指导下,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以档案法律法规为切入点,围绕市档案局年初下达的工作目标任务,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现将2012年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
区委、区政府领导高度重视档案工作。一是将档案工作纳入区委、区政府年度目标考核,进一步明确了档案工作的重要性。二是区委、区政府领导多次听取档案工作情况汇报,经常过问档案工作。档案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档案经费共8.1万元。三是档案馆建设纳入四大家搬迁计划。四是部门单位档案工作投入增加。近两年来全区各部门、单位对档案工作十分重视。共计投入经费80多万元。全区81个机关档案室都配备了专室或专柜。21个单位配备了密集架。五是基层档案工作基础进一步夯实。全区有16个乡、街道办事处,65个区直单位,15个村,107个社区。81个机关档案室全部建档,建档率100%,122个社区(村)全部建档,建档率100%;乡街道办事处、区直单位都成立了档案工作领导小组,15个单位有专职档案员,66个单位有兼职档案员;档案实行了集中统一管理,有省特级档案室1个,省1级档案室1个,省二级档案室3个,其中包含1个民企档案室。
二、法制宣传工作
一是制定了档案系统“六五”普法规划,并严格按照规划开展工作;二是认真组织全区81个单位300多人参加国家档案局档案法律知识竞赛活动;三是开展了《湖南省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学习活动,将《湖南省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内容在档案员培训活动中进行了学习。四是在9月5日《档案法》颁布周年纪念日之际,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档案法制知识宣传咨询,悬挂档案法制宣传横幅。
三、档案馆业务建设
1、加大档案征集接收力度,积极主动与各单位联系协调,收集保存10年以上各类档案2000卷。2、抓专业档案的整理。专业档案是早期从基层接收而来,多达几百余卷。由于案卷质量较差,不符合归档标准,查阅很困难。在档案馆分管领导带头下,着手对这批档案的重新整理工作,人人动手,不怕脏,认真细致的重新装、订编排校对,使这部分档案资料得到保护。3、抓检索工具的完善补充。继续狠抓档案馆检索工具编制工作,先后对案卷目录、全宗、文号索引等各种形式的检索工具进行了比较大的续接和完善补充,制作、完善、校验各种目录一百多卷;4、根据市档案局目标管理要求,下发文件到各单位,按照谁行成文件谁录入的方式进行条目录入,录入条目7000多条。5、抓现行文件服务中心工作。一方面继续做好相关文件资料收集整理工作,另一方面抓渠道建设和制度建设,力争在短期内形成主管机关档案馆之间的畅通渠道,使反馈、报送、整理及存放现行文件形成固定的制度。6、建全规章制度,实行了岗位责任制,制订本馆档案收集范围及实施细则,并编制出应接收全宗名册;整理编排符合《规范》要求,正常接收、征集进馆的档案、资料,一年内完成整理、上架任务,杜绝散乱档案资料积存。建立起馆藏重点全宗档案机检系统;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库房管理,做到“十防”。建立并实行了经常性的库房内外温湿度记录、调控制度。在设备管理方面,安装防盗设施,添置防光窗帘、温湿度计等必要设备。
四、档案业务工作
1、抓业务指导。档案业务指导股多次深入各乡、街道办事处,区直单位,垂直管理部门及二级机构,社区(村),民企进行档案业务指导。4-6月以乡,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村)业务指导为重点,指出了机关档案室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对业务问题进行了现场辅导,在我局业务人员的具体指导下,乡街档案室建设迈上一个新的台阶,社区档案室也一并得到加强。各乡街道办事处都建立了1-2个社区档案工作样板点。7-10月份,重点对区直单位进行了业务指导,就档案员更换频繁及经费投入等问题和单位分管领导进行了交流,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档案工作意识进一步增强。就指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业务指导人员进行了专门的分类和总结,并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组织16个乡、街道办事处,相关区直单位档案员共计80余人进行了业务培训。由于内容针对性强,培训效果十分理想。
2、抓好重大实事、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按照区重大实事责任分解情况,各责任单位及时全面收集档案材料,加强部门协调与沟通,继续推行重大实事档案工作合同制管理,提高建档质量,严格验收。
3、试点社区居民家庭档案基本信息管理工作。社区是各项社会工作的落脚点。目前社区台账现状是条块分割,各自为政;有底子但不够全面,有资料但不够规范;不能及时更新、快捷利用。区史志档案局在进行调研的基础上,设制“一户一档”样本,会同吕仙亭办事处三角线社区制定工作方案,首先在老城区三角线社区试点。向区委、区政府有关领导作了专题汇报,得到领导高度重视,亦将在新城区选点。
4、抓临时工作任务完成。我局领导十分重视做好上级部门布置临时工作任务。并将此项工作纳入本局年初工作目标考核内容。①2月中旬,接到岳组发[2012]2号文件,局领导十分重视。为切实做好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验收工作,我局主动与区委组织部远教办多次联系,并与远教办领导下各乡、接到办事处、村、社区进行业务指导。3月上旬,市档案局来我区郭镇乡检查远程教育档案整理归档工作,对该项工作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并对工作给予高度评价。②今年8月接到岳档发[2012]11号文件。我局领导高度重视,两次召开党组会研究。并就如何落实好该项工作作了详细安排。工作中我局与宣传部、文明办、新闻中心、乡街道办事处、粮食局等区直相关单位进行了宣传、了解。并督促这些单位将有关雷锋式人物或集体的活动照片、文件、奖杯、奖章、简介等有关资料收集整理好。8月9日我局按照文件精神报送市档案局法制科。③10月中旬,我局接到市局通知11月份来我区水利农机局检查全国第一次水利普查档案工作。接到通知后,我局安排分管领导及时与区水利农机局分管领导联系,并派专人上门进行业务指导。使该项工作得到落实。11月27日市档案局领导来我区水利农机局检查档案工作时对该项工作提出了建设性意见。并对工作给予充分肯定。
④在参加全国档案法律知识竞赛活动中,我局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学习,下发试卷300余份按时进行收集、报送。近年来,我局在完成上级布置的临时工作任务、能够做到了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五、自身建设加强,机关团队面貌得到展现
作为区档案主管部门,2011年区史志档案局十分重视机关自身建设,主要从四个方面着手:
1、加强班子建设。班子成员通过相关交心通气,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方式加强了团结,班子各成员按分工认真地履行职责,廉政勤政,出现了和谐共事、齐心协力谋事干事的良好局面。
2、加强内部管理。坚持绩效考评制度,制定了史志档案局绩效考评方案,每季度组织对考核内容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项目评分,将考评结果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通过实行绩效考核,责任分工明显,责任进一步落实,干部职工责任心进一步加强,各项工作基本按质按量完成。
3、加强机关学习。开展了创建学习型机关活动,制定了学习方案。一是要求机关干部根据学习规划和工作岗位需要,制定个人学习计划,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二是每季度组织一次集中学习,通过领导讲党课等形式经常开展各种学习教育活动,交流心得体会,各股室要做定期组织业务学习。三是开展中心组学习,每季度组织两次中心组学习,班子成员每人讲一堂党课。通过学习型机关建设,全体干部学政治、学业务的积极性增强了,干部坚持自学,平均每人学习笔记2万字。
回顾全年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仍有许多不足之处,如档案数字化工作刚起步,推进有一定难度;档案资源收集、征集力度不够;档案馆升级达标任务艰巨等,都需要在来年工作中进一步加强。

6. 怎样才能很快的掌握档案管理工作

建议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两份文件,这是最基础的。除此以外还可以看看具体的档案管理实务方面的书籍。
我是学档案的,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档案工作衽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全球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档案事业,对全国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的指导。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 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接收、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会管范围内的档案。
第九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
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条 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已有。
国家规定不利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
第十二条 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保存的文物、图书资料同时是档案的,可以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由上述单位自行管理。
档案馆与上述单位应当在档案的利用方面互相协作。
第十三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便于对档案的利用;配置必要的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第十四条 保密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办理。
第十五条 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保管期限的标准以及销毁档案的程序和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禁止擅自销毁档案。
第十六条
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

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倒卖牟利,严禁卖给或者赠送给外国人。
向国家捐赠档案的,档案馆应当予以奖励。
第十七条 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转让时,转让有关档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档案复制件的交换、转让和出卖,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档案以及这些档案的复制件,禁止私自携运出境。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职权和公布
第十九条
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三十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往的期限,可以多于三十年,具体期限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档案馆应当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并为档案的利用分行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第二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根据经济建设、国防建设、教学科研和其他各项工作的需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以及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保存的档案。
利用未开放档案的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一条
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档案馆应当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由国家授权的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公布;未经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公布。
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档案,档案的所有者有权公布,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应当配备研究人员,加强对档案的研究整理,有计划地组织编辑出版档案材料,在不同范围内发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外国人的;
(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监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八)档案工作售货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倍偿损失。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聘或者赠送的档案。
第二十五条
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可以并处罚款;并将没收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移交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法实施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法自198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1990年10月24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1月9日国家档案局第1号令发布
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更新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档案法〉第二条所称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属于国家所有的,由国家档案局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具体范围;属于集体所有的,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征得国家档案局同意后确定具体范围。
第三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永久保管档案分一、二、三级管理,分级的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家档案局制定。
第四条 国务院各部门经国家档案局同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本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制定本系统专业档案的具体管理制度和办法。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建设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档案机构,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统筹安排发展档案事业所需经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
第六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奖励;
(一)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
(四)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
(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国家档案局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和具体方针政策;
(二)组织协调全国档案事业的发展,制定发展档案事业的综合规划和专项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四)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国务院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属于登记范围的全国性社会团体的档案工作,中央级国家档案馆的工作,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实施监督、指导;
(五)组织、指导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六)组织、开展档案工作的国际交流活动。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四)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依照〈档案法〉第七条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二)指导本单位文件、资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
(三)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四)监督、指导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
第十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档案馆,是集中保存、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依照〈档案法〉第八条的规定,承担下列工作任务;
(一)收集和接收本馆保管范围内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
(三)采取各种形式开发档案资源,为社会利用档案资源提供服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成立的其他各类档案馆,根据需要,可以承担前款规定的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全国档案馆的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由国家档案局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文件材料归档的规定,
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由单位的文书或者业务机构收集齐全,并进行整理、立卷,定期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人都不得拒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档案移交的规定,定期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
属于中央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受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20年即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受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10年即向有关的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期限;已撤消单位的档案或者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第十四条
既是文物、图书资料又是档案的,档案馆可以与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相互交换重复件、复制件或者目录,联合举办展览,共同编辑出版有关史料或者进行史料研究。
第十五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应当对所保管的档案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逐步实现保管的规范化,标准化;
(二)配置适宜安全保存档案的专门库房,配备防盗、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的必要设施;
(三)根据档案的不同等级,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和管理;
(四)根据需要和可能,配备适当档案现代化管理需要的技术设备。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保管,根据需要,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档案法》第十四条所称保密档案密级的变更和解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各级国家档案馆寄存、捐赠或者出卖。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或者赠送的,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严禁向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出卖或者赠送。
第十八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出卖。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因资产转让需要转让有关档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各级各类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了收集、交换中国散失在国外的档案、进行国际文化交流,以及适应经济建设、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推广等的需要,经国家档案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审查批准,可以向国内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卖档案的复制件。
第十九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的一级档案严禁出境。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二级档案需要出境的,必须经国家档案局审查批准。各级国家档案馆藏的三级档案、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一、二、三级档案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需要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海关凭批准文件查验放行。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二十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应当按照《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分期分批地向社会开放,并同时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档案开放的起始时间: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档案(包括请代以前的档案;民国时期的档案和革命历史档案),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向社会开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形成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瞒30年向社会开放;
(三)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可以随时间社会开放。
前款所列档案中涉及国防、外交、公交、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的档案,以及其他虽自形成之日起已满30年但档案馆认为到期仍不宜开放的档案,经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期向社会开放。
第二十一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提供社会利用的档案,应当逐步实现以微缩品代替原件。档案微缩品和其他复制形式的档案载有档案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或者印章标记的,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的效力。
第二十二条 《档案法》所称档案的利用,是制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
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利用中国已开放的档案,须经中国有关主管部门介绍以及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须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必要时还须经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保存的尚未向档案馆移交的档案,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以及中国需要利用的,须经档案保存单位同意。
各级各类档案馆应当为社会利用档案创造便利条件。提供社会利用的档案,可以按照规定收取费用。收费标准由国家档案局会同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档案法》第二十二条所称档案的公布,是指通过下列形式首次向社会公开档案的全部或者部分原文或者档案记载的特定内容;
(一)通过报纸、刊物、图书、声像、电子等出版物发表;
(二)通过电台、电视台播放;
(三)通过公众计算机信息网络传播;
(四)在公开场合宣读、播放;
(五)出版发行档案史料、资料的全文或者摘录汇编;
(六)公开出售、散发或者张贴档案复制件;
(七)展览、公开陈列档案或者其复制件。
第二十四条 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保存在档案馆的,由档案馆公布;必要时,应当征得档案形成单位同意或者抱经档案形成党委的上级主管机关同意后公布;
(二)保存在各单位档案机构的,由各该单位公布;必要时,应当抱经上级主管机关同意后公布;
(三)利用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档案馆、档案保存单位同意或者前两项所列主管机关的授权或者批准,均无权公布档案。
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其所有着向社会公布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其他公民的利益。
第二十五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对寄存档案的公布和利用,应当征得档案所有者同意。
第二十六条 利用、公布档案,不得违反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定。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民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几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
(二)据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
(四)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
(五)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六)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二十八条 《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上,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第二十九条 违反《档案法》和本办法,造成档案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损失档案的价值,责令赔偿损失。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档案工作,根据《档案法》和本办法确定的原则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 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管理培训班方案

既然你不明白的理论,然后记住它的特点就行了。
非物质文化遗产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个口头传统和表述;。表演艺术;(三)社会实践,仪式和节庆活动,D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的手工艺技能。

另外,根据字面意思理解。 “文化遗产”是指国家积累的历史和民俗文化的突出代表,一般的理解是,它具有强烈的民族认同,强调“国家”。例如,一些中国端午节等节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很强的中国色彩。

“非物质”的理解通常只有通过人类口头或动作相传就行了,或者端午这个例子中,端午这个节日的一些活动的人特定一天遗产。

说,不知道,你可以不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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