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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培训方案

发布时间:2021-11-02 10:00:55

A. 湘潭市广播电影电视局的机构信息

根据《中共湘潭市委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潭市发[2010]4号)和《中共湘潭市委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湘潭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潭市发[2010]3号),设立湘潭市广播电影电视局,为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广播电视机构记者证的核发、管理职责和动漫(不含影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管理的职责划给市文化局(市新闻出版〈版权〉局)。
(三)增加对从事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的职责。
(四)加强对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包括影视类音像制品的网上播放)服务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节目的业务监管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政府关于广播电影电视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拟订全市广播电影电视宣传、创作的政策,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和创作导向。
(二)贯彻执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推进全市广播电影电视体制机制改革。
(三)组织推进全市广播电影电视公共服务,组织实施全市广播电影电视重大工程,扶助老少边贫地区广播电影电视建设和发展。指导、监管全市广播电影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
(四)制定全市广播电影电视事业、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协调全市广播电影电视事业、产业发展,管理全市性重大广播电影电视活动。
(五)负责全市广播电影电视、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和业务的监管并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负责对从事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
(六)监管全市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视听节目,审查其内容和质量。
(七)指导全市广播电影电视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科技工作,负责监管全市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传输、监测和安全播出。
(八)协调、管理全市广播电影电视对外及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负责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的进口和收录管理。
(九)领导管理市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宣传、发展、传输和覆盖等重大事项进行指导、协调和管理。
(十)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上述职责,市广播电影电视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督办局领导决定的重要事项,综合协调各科室及局属单
位的有关工作;负责重要文件的起草,组织对重大问题的调
查研究;负责文秘、档案、机要、办公自动化、政务公开、
保密、信息、信访、会务接待等工作;负责办理人大提案和
政协议案;负责机关车辆的调度和管理。
(二)宣传管理科。
实施对全市广播电视的宣传管理工作;拟定全市广播电视宣传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对直属媒体重大宣传及报道活动进行指导和协调;指导县(市)区广播电视宣传工作,研究广播电视宣传工作的改革;指导并协调广播剧、电视剧创作题材规划;监督广播电视节目的播出;组织新闻“创优”评奖活动;负责广播电视宣传的研究和节目的监听监评工作;组织播音员、节目主持人、新闻采编人员的业务培训;负责局编委会的日常工作。
(三)社会管理科(法规科)。
拟定全市广播电视节目播出机构和制作机构的发展规划;负责审查或承办全市广播电视播出(转播)机构、广播电视节目和电视剧制作单位的建立和撤销,并对全市广播电视播出(转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开办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含IP电视、网络广播电视、手机视听节目)服务业务的相关工作;监管移动电视、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和公共视听载体的广播影视节目播放;监管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及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落地和接收工作;负责对县(市)区农村广播电视网进行管理。
(四)电影管理科。
指导、监管全市电影发行、放映工作;拟订全市电影发行、放映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承办全市电影制片、发行单位、院线公司和外商投资影院的设立与变更的申报和年度审核工作;指导和实施全市农村电影放映工程,负责全市农村和社区电影公共服务的规划和管理,负责电影专项资金收缴和管理。
(五)科技科。
负责制定全市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发展规划;负责本局系统设备的更新、改造和登记管理;负责广播电视的技术质量和技术安全优质播出;负责有线广播电视进村入户技术管理;负责本局系统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成果的审查认定和申报;组织各类技术攻关和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
(六)计划财务审计科。
贯彻执行上级财经纪律、制定财务制度;对局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实施监督管理;管理各项事业经费和专项资金;对基本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编制全局年度预决算和财务计划;协调调度资金;负责编制购进、领用固定资产的会计凭证,登记固定资产、器材明细帐;负责本局系统的财务审计工作;负责全市广播电影电视行业的统计工作。
(七)人事科。
负责干部任免、调配、考核奖惩、劳动工资、养老保险、机构编制、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技术工人等级考核、人事和专业技术人员档案、人才培养和培训等工作;承办局直属单位领导班子的管理工作;负责本局出国(境)人员的政审工作;负责本局人事制度改革和管理体制改革的相关工作。
(八)行政事务管理科(保卫科)。
负责局系统的办公用房和住宅公用部分的管理与维护;负责局系统的房产、基建、后勤服务规划、协调与管理;负责全局系统国有固定资产的管理和物业管理、绿化管理、水电管理和爱卫工作;负责大件办公用品的购置、发放、管理和公用通信设施的管理。负责全局系统的综合治理、安全保卫和消防安全工作。
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科。负责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建工作。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工会按有关法律设置。工会主席由局领导班子成员兼任。 (一)动漫和网络游戏管理的职责分工。市广播电影电视局负责对影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进行管理。市文化局(市新闻出版〈版权〉局)负责动漫和网络游戏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管理;负责在出版环节对动漫进行管理,对游戏出版物的网上出版发行进行前置审批。
(二)新闻单位记者证管理的职责分工。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协同市文化局(市新闻出版〈版权〉局)对广播电视记者证进行管理,市文化局(市新闻出版〈版权〉局)负责全市新闻单位记者证的审核、管理工作。

B.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培训考试题 :结合工作实际,谈谈如何保障事业单位法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411号令)的规定,事业单位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并且在进行法人登记,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后才能开展活动。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虽然在全国推开已经有近10年时间了,但目前各地仍然存在着大量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已登记的事业单位普遍法人主体地位不明确,对财政和主管部门的依赖性较强,不能完全按法人模式运行等等。就如何解决事业单位法人主体地位不明确的问题,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笔者谈几点粗浅看法:

一、要对事业单位职能进行准确定位

现有事业单位主要组建于计划经济时期,由于当时政府职责范围缺乏明确的界限,使事业单位承担了市场经济条件下本应由多种组织形式承担的社会事业职责,其服务既有公益性,又有私益性,这种职能上的多元化是事业单位许多弊端的深层次根源,使事业单位陷入体制性障碍的重重包围之中,左冲右突,还是在沉郁低唱“敢问路在何方?”。这种职能定位的模糊也直接导致了事业单位很难从行政机关真正独立出来,确立自身的法人地位,同时也导致了事业单位改革始终停留在微观领域的浅层次施行业务性改革,较之行政体制改革、企业改革慢了一拍、乃至二拍。近些年来,围绕究竟该如何定位事业单位职能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过。由于职能定位的混沌,中央机构编制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定义也一改再改,最新、最权威的定义是,中央编办在今年4月15日出台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的表述。所谓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广播电视、社会福利、救助减灾、公用设施管理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不管对事业单位如何定义,但有一点还是形成了基本共识,那就是事业单位是公益性的社会服务组织。要建立健全现代事业法人制度,真正确立事业单位的法人主体地位,首要的就是要对照公益性社会服务组织这一事业单位基本的职能定位,对事业单位进行全面清理,合理划分和界定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职责。对完全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该认定为行政机构的要认定为行政机构;对完全履行竞争性经营开发职能的事业单位,该转为企业的要转为企业。对一时难以划分的行政职责,可以作为过渡,按审批权限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或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报党委或政府批准,通过授权的方式交由事业单位承担。经批准设立的履行行政职能 的事业单位也应办理法人登记,并依法以《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作为其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的依据,其执法范围应当以证书记载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为准。

二、要规范事业单位的管理

现在行政机关仍然习惯把事业单位当作自身的附属物,事无巨细,都由自已说了算。对事业单位的管理一直套用行政机关的管理方式和方法,从而使事业单位中官本位、铁饭碗、大锅饭等“机关病”日益凸现出来。日趋严重的行政化倾向使得事业单位的服务职能弱化,束缚了事业单位中人的进步,阻碍了事业单位的发展。要确立事业单位法人主体地位,很关键的一点就是要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和事业单位发展需要的管理体制。首先,要转变对事业单位的管理方式。主管部门(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管理要由微观具体事务管理转向宏观综合管理上来,从过去以行政命令、指令性计划为主的直接管理转到运用法律、经济手段为主的间接管理上来。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的管理职责主要是政策引导,管好领导班子(或只管法定代表人),监管国有资产,并切实采取措施,保障事业单位的独立运作权,使其能够自主决定本单位的发展规划,独立开展活动,并承担民事权利义务。其次,要赋予事业单位法人相应的人事管理权。要使事业单位法人享有充分的用人自主权,在按规定的程序审批后,可自主选人用人;要结合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逐步形成人员能进能出、干部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要扩大事业单位内部的工资分配自主权,逐步建立形式多样、自主灵活的分配制度,形成良好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第三,要规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对职能单一、规模过小、服务对象单一的事业单位进行撤并,使合并后的事业单位具备法人条件。要精简乡镇站所,将设置过多、过散的站所,尤其是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站所归并成综合性的“农业服务中心”、“文化服务中心”等,使其具备法人条件。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在审批成立新的事业单位时,应当把该单位能否具备法人条件作为审批的重要依据,不得再批准成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

三、要建立独立法人财产制度

现在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一大弊端是,事业单位名义上有财产,但实际上由主管部门控制,导致事业单位财产所有权主体虚置,最终谁也不能对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建立健全现代事业法人制度,解决事业单位法人主体地位不明确的问题,最基本的是建立独立事业法人财产制度。首先,要明确事业单位的产权。要对事业单位的资产进行认真清理,明确产权关系,落实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并可独立支配的法人财产。对没有与其开展业务活动相适应的资产的事业单位,财政或主管部门要划拨或授予相适应的资产,作为法人的开办资金。事业单位开办资金数额须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证。 其次,赋予事业单位独立核算权。要切实落实事业单位的财务自主权。事业单位一般应配会计、出纳,独立建帐。如因单位规模小不能配备专门财务人员的,可以实行财务代理制,由主管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代理帐目,但财产、经费的使用权在事业单位,且帐目要单立。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以试行事业单位会计委派制。第三,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要主动与其业务主管机关和财政部门密切配合,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凡涉及到国有资产产权转移的,必须办理有关产权转移手续。要逐步建立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查制度,把审查结论作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重要依据。

四、要完善事业法人治理结构

建立事业单位法人制度,确立事业单位法人地位,真正的目的就是要建立起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运行机制。即有人对事业单位资产的保值增值真正负责,具有自主经营、自我发展的强大动力,具有自我约束、规范经营的内在要求。这几个方面都取决于事业单位有没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从某种程度上说没有完善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也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独立事业单位法人运行机制,更谈不上独立法人地位。首先,要明确政府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作为出资人的权利和责任,落实事业单位法人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权利和责任,调动事业单位的积极性,推动事业单位发展。其次,要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利益与单位利益统一起来,让各方都能从事业单位的发展中直接获得与其贡献相称的利益。要让所有事业单位的职工都能通过适当的形式,参与事业单位管理,根据自己对事业单位发展所作出的贡献,依法享有各自的权益,这就使事业单位不仅具有了自主经营、自我发展的条件,而且具有了自主经营、自我发展的强大动力。第三,理顺事业单位内部各组织的关系,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并建立相应的制度予以保障。当前事业单位法人可以通过建立组织章程,明确单位的名称、住所、经济性质、宗旨和业务范围、组织机构和职权,明确法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职工的权利义务,明确单位的领导体制、财务、资产、人事管理准则、社会服务行为准则等。有条件的事业单位法人可以探索建立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班子,以产权关系为基础,代理关系为纽带,各负其责,相互制约,大家共同对事业单位的利益和发展负责,从而确保事业单位规范有序发展。

C.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条例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一、第一章 总则

1、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2、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3、第三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4、第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二、第二章 岗位设置

1、第五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2、第六条 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3、第七条 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三、第三章 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1、第八条 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2、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3、第十条 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4、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四、第四章 聘用合同

1、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2、第十三条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3、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4、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5、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6、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7、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8、第十九条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五、第五章 考核和培训

1、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2、第二十一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3、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4、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所在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5、第二十四条 培训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六、第六章 奖励和处分

1、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2、第二十六条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3、第二十七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4、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5、第二十九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6、第三十条 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7、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七、第七章 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1、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

2、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3、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4、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5、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

八、第八章 人事争议处理

1、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2、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3、第三十九条 负有事业单位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4、第四十条 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和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九、第九章 法律责任

1、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第四十二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处理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当事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3、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第十章 附则

1、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3)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培训方案扩展阅读:

1、《条例》适应事业单位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将岗位设置、公开招聘、竞聘上岗、聘用合同、考核培训、奖励处分、工资福利、社会保险、人事争议处理,以及法律责任作为基本内容,确立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基本制度。

2、《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于建立权责清晰、分类科学、机制灵活、监管有力、符合事业单位特点和人才成长规律的人事管理制度,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条例》规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4、《条例》明确,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5、《条例》规定,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明确岗位类别、等级。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6、《条例》规定了聘用合同的期限、初次就业人员的试用期,明确了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条件、列明了聘用合同解除的情形以及合同解除、终止后人事关系的终止。

7、《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8、《条例》明确了奖励的情形,确立了奖励的原则,明确了奖励种类。《条例》规定了处分的情形,明确了处分种类,提出了处分工作的要求,确立了处分解除制度。

9、《条例》规定,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

10、《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11、《条例》特别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12、《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公布,并将于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D. 都柏林公务员管理体系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对国家公务员的科学管理,保障国家公务员的优化、廉洁,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制定该条例。
第二条
国家公务员制度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国家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中的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产生和任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二章 义务与权利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
(三)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
学习国家公务员条例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公正廉洁,克己奉公;
(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
(二)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
(三)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四)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
(五)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依照该条例的规定辞职;
(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职位分类
第八条 国家行政机关实行职位分类制度。
入职级别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确定职能、机构、编制的基础上,进行职位设置;制定职位说明书,确定每个职位的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作为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培训、晋升等的依据。
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职位分类,设置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和等级序列。
第九条 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非领导职务是指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助理调研员、调研员、助理巡视员、巡视员。
第十条 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十五级。
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国务院总理:一级;
(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
(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
(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
(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
(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
(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
(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
(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
(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
(十一)科员:九至十四级;
(十二)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第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的级别,按照所任职务及所在职位的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以及国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工作经历确定。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因工作需要,增设、减少或者变更职位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确定。
第四章 录 用
第十三条 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择优录用。
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对少数民族报考者应当予以照顾。
第十四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必须在编制限额内按照所需职位的要求进行。
公务员招录
第十五条 报考国家公务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十六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考公告;
(二)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三)对审查合格的进行公开考试;
(四)对考试合格的进行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能力等方面的考核;
(五)根据考试、考核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报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录用特殊职位的国家公务员,经国务院人事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
公务员招录
他测评办法。
第十七条 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试,由国务院人事部门负责组织。
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试,由省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组织。
第十八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应当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按照规定录用的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国家公务员,应当安排到基层工作一至二年。
第十九条 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应当接受培训。
第五章 考 核
第二十条 国家行政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国家公务员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二十一条 对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
第二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基础。
第二十三条 国家行政机关在年度考核时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委员会或者考核小组,在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
第二十四条 年度考核先由个人总结,再由主管领导人员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的意见,经考核委员会或者考核小组审核后,由部门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
对担任国务院工作部门司局级以上领导职务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必要时可以进行民意测验或者民主评议。
第二十五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对国家公务员的考核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本人如果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
第二十六条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对国家公务员的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的依据。
第六章 奖 励
第二十七条 国家行政机关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以及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国家公务员给予奖励。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予以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五)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六)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七)同违法违纪行为做斗争,有功绩的;
(八)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九)有其他功绩的。
第二十九条 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国家行政机关对受前款所列奖励的国家公务员,按照规定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三十条 国家公务员奖励的权限和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纪 律
第三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公务员纪律
(一)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三)对抗上级决议和命令;
(四)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五)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
(六)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
(七)挥霍公款,浪费国家资财;
(八)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
(九)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十)在外事活动中有损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一)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
(十二)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
(十三)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十四)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有本条例第三十一条所列违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也可以免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
受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除受警告以外的行政处分的,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第三十四条 处分国家公务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出处理决定。
对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三十五条 给予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依法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决定;其中给予开除处分的,应当报上级机关备案。
县级以下国家行政机关开除国家公务员,必须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六条 国家公务员受本条例第三十三条所列除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分别在半年至两年内由原处理机关解除行政处分。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国家公务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行政处分。
解除行政处分后,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再受原行政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七条 行政处分决定和解除行政处分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八章 职务升降
第三十八条 国家公务员的职务晋升,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
第三十九条 晋升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必须在国家核定的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四十条 国家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其中拟晋升上一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第四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的职务晋升,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办法产生预选对象;
(二)按照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条件进行资格审查;
(三)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进行晋升考核;
(四)由任免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人选。
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应当进行任职培训。
第四十二条 晋升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应当按照规定的职务序列逐级晋升。个别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特别突出的,可以越一级晋升。但是必须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同意。
第四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或者不胜任现职又不宜转任同级其他职务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予以降职。
第四十四条 任免机关根据国家公务员职务的升降和年度考核结果,按照规定调整其级别和工资档次。
第九章 职务任免
第四十五条 国家公务员职务实行委任制,部分职务实行聘任制。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按照规定的任免权限和程序任免国家公务员。
第四十七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任职:
(一)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合格的;
(二)从其他机关及企业、事业单位调入国家行政机关任职的;
(三)转换职位任职的;
(四)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
(五)因其他原因职务发生变化的。
第四十八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免职:
(一)转换职位任职的;
(二)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
(三)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四)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
(五)退休的;
(六)因其他原因职务发生变化的。
第四十九条 国家公务员原则上一人一职,确因工作需要,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在国家行政机关内兼任一个实职。
国家公务员不得在企业和营利性事业单位兼任职务。
第五十条 国家公务员担任不同层次领导职务的最高任职年龄,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章 培 训
第五十一条 国家行政机关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职位的要求,有计划地对国家公务员进行培训。
国家公务员的培训,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的培训分为:对新录用人员的培训;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根据专项工作需要进行的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国家公务员更新知识的培训。
第五十三条国家行政学院、地方行政学院以及其他培训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国家公务员的培训任务。
第五十四条 国家公务员在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定作为其任职和晋升职务的依据之一。
培训登记与评估
第二十九条 公务员的培训实行登记管理。
公务员所在机关建立和完善公务员培训档案,对公务员参加培训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登记。
第三十条 公务员的培训情况一般由公务员培训机构或培训主办单位记载,并及时反馈公务员所在机关。
公务员自学情况由公务员所在机关认可后予以登记。
第三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公务员培训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培训方针、培训质量、师资队伍、组织管理、基础设施、经费保障等。
公务员培训主办单位要对培训班进行评估,也可委托培训机构进行,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培训方案、培训教学、培训保障和培训效果等。
评估结果作为改进培训工作、提高培训质量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章 交 流
第五十五条 国家公务员实行交流制度。
国家公务员可以在国家行政机关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其他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交流。
交流包括调任、转任、轮换和挂职锻炼。
国家行政机关每年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国家公务员进行交流。
第五十六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接受调任、转任和轮换的国家公务员,应当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十七条 调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外的工作人员调入国家行政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助理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以及国家公务员调出国家行政机关任职。
调入国家行政机关任职的,必须经过严格考核,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政治思想水平、工作能力以及相应的资格条件。考核合格的,应当到行政学院或者其他指定的培训机构接受培训,然后正式任职。
国家公务员调出国家行政机关后,不再保留国家公务员的身份。
第五十八条 转任,是指国家公务员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在国家行政机关内部的平级调动(包括跨地区、跨部门调动)。
国家公务员转任,必须符合拟任职务规定的条件要求,经考核合格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五十九条 轮换,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担任领导职务和某些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有计划地实行职位轮换。
国家公务员的职位轮换,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负责组织。
第六十条 挂职锻炼,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有计划地选派在职国家公务员在一定时间内到基层机关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担任一定职务。
国家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行政关系。
第十二章 回 避
第六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监察、审计、人事、财务工作。
第六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涉及本人或者涉及与本人有本条例第六十一条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六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担任县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得在原籍任职。但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国家公务员除外。
第十三章 工资保险福利
第六十四条 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公务员实行职级工资制。
国家公务员的工资主要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构成。
国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津贴和其他津贴。
第六十五条 国家公务员实行定期增资制度。
凡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可以按照规定晋升工资和发给奖金。
第六十六条 国家公务员工资水平与国有企业相当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大体持平。
第六十七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变动,有计划地提高国家公务员的工资标准,使国家公务员的实际工资水平不断提高。
第六十八条 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间,发给试用期工资;试用期满正式任职后,根据确定的职务和级别确定其工资。
第六十九条 国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七十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外,国家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或者扣减国家公务员的工资,也不得提高或者降低国家公务员的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四章 辞职辞退
第七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在三个月内予以审批。审批期间,申请人不得擅自离职。
国家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国家公务员三至五年的最低服务年限;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不得辞职。
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的国家公务员,不得辞职。
第七十二条 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擅自离职的国家公务员,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后,二年内到与原机关有隶属关系的企业或者营利性的事业单位任职,须经原任免机关批准。
第七十四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五)不履行国家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国家公务员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第七十五条 辞退国家公务员,由所在机关提出建议,按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十六条 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待业保险。
第七十七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接受财务审计。
辞职离开国家行政机关和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不再保留国家公务员的身份。
第十五章 退休
第七十八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家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
(二)丧失工作能力的。
第七十九条 国家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提出要求,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一)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二)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第八十条 国家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金和其他各项待遇。
第十六章 申诉控告
第八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申诉,其中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
受理国家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复核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对国家公务员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八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对于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控告。
受理国家公务员控告的机关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八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提出申诉和控告,必须忠于事实。
第八十四条 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公务员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负责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十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八十五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负责国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国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八十六条 对有下列违反本条例规定情形的,根据不同情况,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事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不按编制限额、所需职位要求及规定资格条件进行国家公务员的录用、晋升、调入和转任的,宣布无效;
(二)对违反国家规定,变更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养老保险金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标准的,撤销其决定;
(三)对不按规定程序录用、任免、考核、奖惩及辞退国家公务员的,责令其按照规定程序重新办理或者补办有关手续。
国家行政机关按照国家公务员的管理权限,对前款所列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形负有主要或者直接责任的国家公务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1]
第十八章 附 则
第八十七条本条例由国务院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八十八条本条例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施行的具体部署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E. 编办是什么组织

编办职能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及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统一管理全县各级党政机关和人大常委会、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及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机构编制工作,检查监督各级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方案以及机构编制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二)研究拟订全县行政管理体制与机构改革方案及有关规定;审核县直各部门和县党政机构改革方案;指导、协调全县各级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三)协调县委、县政府各部门的职能配置及其调整;协调县委各部门之间、县政府各部门之间、县委各部门与县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负责行政性临时机构和非常设机构的备案及注销工作。(四)审核县委、县政府和部门的内设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岗位结构;审核县党政机关副局(科)级以上机构设置、县级党政机构限额和县以下各级党政群机关的行政编制总额,拟订行政编制分配方案。(五)审核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机关和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内设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岗位结构。(六)研究拟订全县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方案,负责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审核县委、县政府直属和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岗位结构;审核县副局(科)级以上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制定全县性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标准;指导、协调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七)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负责县级管理范围内事业单位的登记、年审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培训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逐步建立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制度;负责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工作,检查监督和指导协调全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八)负责县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异动和财政统发工资人员审核;负责机构编制统计工作和机构编制信息网络建设;负责县本级机构编制档案的管理。 (九)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F. 全国职业培训补贴实名制管理系统如何使用,我想知道怎么录入学员信息,具体是在那一块录入,谢谢大家

通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
毕业生就业
呙罚[2011] 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中央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力资源,是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良好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大量的工作的决策和部署,取得了显著成效,高校毕业生的整体就业情况保持稳定。预计“十二五”期间,高校毕业生人数继续增长,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任务依然十分艰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首次安排就业,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切实加强就业服务,千方百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为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一份更好的工作,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适应,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的过程中,积极拓展领域高校毕业生就业
(一)努力构建现代产业体系,为高校毕业生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在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培育新的就业增长,集中在两个智能的发展,但也有吸纳能力强,技术含量高,发展更多的就业机会,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产业。实施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有利于发挥比较优势,在劳动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战略,带动生产性就业机会的增长,并努力扩大吸收就业的高校规模大学毕业生。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有潜力的成长和生活性服务业,积极鼓励发展服务外包,动漫,现代信息技术,现代服务业,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造更多的机会。积极支持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加入现代农业建设,鼓励农业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安排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和发展产业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扩大就业的需要,探索建立投资来刺激就业评估机制,更好地发挥投资对就业的主导作用。及时发布人才规划和宣传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引导高校根据行业的专业人士,有针对性地开展人才培养的需要。各高校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认真人才需求预测,合理调整专业设置,推进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加强实践教学和实践训练,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支持相关行业和产业与高校联合开展人才培养和岗位对接活动,使广大高校毕业生学有所用。
(二)鼓励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中小企业是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主渠道。为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小型和微型企业和创新型科技企业,实施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具有良好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相结合,鼓励企业积极吸纳高校学生毕业就业。招聘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数量的中小型企业,当地政府要优先安排资金,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并优先考虑的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新的招募登记失业率达到一定比例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申请最多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社会保险补贴的规定。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在专业技术职称,该研究项目的补助金申请,类似的官员的评价,科研或报告等荣誉称号的,享受国有企业同等的待遇。
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西部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和硬偏远地区的就业
(三)鼓励和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就业城市和农村基层。各地要大力发展社会管理和公共教育,卫生,文化等领域的服务性工作,根据城市和农村经济的需要,加快发展,基本公共服务,增加就业机会的大学毕业生。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重点解决他们的工资,社会保障,人员编制,帐户文件,标题,面临的实际问题的教育和培训,流动性,资金支持,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的评价,为在农村特别是基层的城市社区和农村教育,卫生,文化,科学和技术职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根据规定,在公共服务部门的就业机会和合格的大学毕业生的就业。自2012年起,省级以上机关招聘公务员,除部分特殊职位外,应雇用的工作人员两年多以前的工作经验。市(地)级以下的县和乡镇机关招聘公务员,尤其是当局应该采取有效措施,吸引优秀应届高校毕业生参加招聘计划应主要用于招收应届高校毕业生。按照统一收集后统一公布,统一组织考试,统一服务管理的原则,统筹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持医疗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计划”和其他基本服务项目,良好的政策衔接的各类项目和评估合格人员的就业政策措施的特殊地位,以进一步实施期间的服务期满。切实做好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就业。积极开展招聘高校毕业生服义务兵役的征集。
(四)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部和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和困难,偏远地区的就业。结合中部地区的崛起和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产业梯度转移,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在中部和西部地区就业的需要。各地要尽快完善相关政策,高校毕业生超过3年(含3年),中部和西部地区和偏远地区的困难县及县以下就业,服务基层的单位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在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很难在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机关,可以直接确定试用期的工资,试用期满后的工资,高水平的工资在试用期集1-2档;提前正面评级机构的工作,薪级工资高给予了积极评价1-2。
,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稳定和灵活就业人员
(五)落实和完善创业扶持政策。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各项创业扶持政策,改善营商环境,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创业。高校毕业生举办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标有”自己的企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开始自己的名片“),是指毕业的毕业年(日历年1月1日至12月31天)自雇人士在三年内按每户8000元的年限制减少的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创办的高校毕业生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300万美元)小型微利企业,减按50%的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发挥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促进合格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积极作用,开创自己的事业,在按照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创业方式,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贷款总额不超过$ 100,000财政贴息支持。伙伴关系和有组织的就业,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贷款金额。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联动工作机制,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建设+创业培训。有条件的地区要加大财政投入,积极引进风险投资基金,探索财政资金,企业资金和其他活动,大学生创业的对接模式,规范发展民间融资,多渠道增加企业的资本投资。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激励政策,如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按照规定的法律和法规,适当的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企业。
(六)加强创业教育,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各高校进行了广泛的创业教育,积极开发创新和创业精神的课程,提高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创业教育课程的信贷管理。积极推广成熟的创业培训模式,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和创业能力培训,以提高。参加创业培训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当年的创业培训或就业证书的,应给予创业培训补贴。进行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以根据的特点和需求的高校毕业生,组织,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支持“一站式”的经营服务。充分发挥各种孵化基地作用的基础上根据当地的条件,在一些大学生创业孵化器的建设,并给予政策支持。大学生创业企业提供培训和指导服务,落实扶持政策,努力提高成功率的创业精神,扩展企业生存的基础。
(七)稳定和灵活就业人员。各地要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通过各种形式的灵活就业,并给予政策上的支持。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根据规定,社会保险补贴的实施。申报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良好的社会保险关系,连接。
支持高校毕业生在就业和技能培训,鼓励科研单位吸纳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八)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结合地方工业的发展和大学毕业生的周围,鼓励和支持一些大的规模和影响力的某些社会机构的就业见习单位,提供培训机会,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需求。积极引导科技企业孵化器创建条件的大学生科技创业培训基地。要进一步完善就业见习管理办法,明确见习对象,培训基地的条件,学生的补助标准,学员考试和评价问题,进一步规范见习活动。认真贯彻落实基本生活补助政策的试用期,基本生活补助的分担费用由学员地方政府单位。约有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合理确定和及时调整基本生活补助。见习单位应加强安全管理培训生的地方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见习补贴,见习单位支出相关的费用不包括在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但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九)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各地积极组织培训需求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帮助他们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一年,根据其职业生涯中(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职业资格证书,须取得特殊的专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情况,培训的,应当补贴。大学毕业生在毕业当年通过初级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特殊需要的专业能力证书的,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企业补贴职业培训的企业新招收的大学毕业生毕业年度,进行职前培训的六个月内,按照规定。
(j)鼓励科研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结合国家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的需要开展研究,根据一个公开,自愿,双向选择的原则,在实施的过程中,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作为研究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研究工作的项目。承担中国港口的主要的科学和技术,“973”计划,“86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其他大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高校毕业生就业,性劳动按照其所产生的规定,从项目的资金成本和社会保险补贴。聘用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和就业后工龄在工作时间内参与了这项研究,结合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
大力加强职业指导,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
(十一)加强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各高校开展全面的职业发展指导和就业,创业教育,就业指导课程的教学计划中,并建立在整个大学教育的职业发展和职业指导课程体系,帮助学生树立合适的人才和就业观念。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根据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创新就业服务模式的特点,完善的服务措施,采取组织企业进校园,举办专场招聘会和贸易洽谈会,方便,快捷的高校毕业生网上招聘活动,直接,有效的就业信息服务。公共就业周围的人才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及其他就业服务机构加强合作,建立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服务平台,提供政策发布,发布招聘信息,网上招聘,远程面试,指导辅导,就业服务。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互联网就业服务,加强信息监督和管理,规范互联网的就业行为。要加强人力资源市场需求预测,完善职业供求信息收集和发布制度,引导合理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用人单位积极招聘专业和大学的一套科学,合理的。鼓励各类职业介绍机构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提供服务,符合条件的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职业介绍补贴。鼓励企业与高校合作,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和服务,帮助大学生,为大学生提高他们的专业能力和职业。免费提供政策咨询,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和人事档案托管服务政策的全面落实。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活动。
(十二)开展就业和失业登记。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的就业,就业登记,免费为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法的规定,提供人员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代理服务的规定。要进一步完善就业登记办法,建立就业登记和劳动合同管理,社会保险费缴纳联动机制,保障劳动者的就业权利和利益。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办理失业登记,根据包含在户籍失业统一管理,落实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规定。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和高校要加强合作,进一步提高统计系统基于实名制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信息和服务,以及良好的收敛之前和之后高校毕业生毕业取得成功。
(十三)加强就业援助。各级公共就业服务供应商,为高校毕业生就业难的要纳入当地就业援助体系,建立一个专门的分类帐,实施“一对职业指导和重点帮助重点推荐的雇主,或由公益就业安置就业所需的合格人员实施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学院和大学的困难家庭毕业生的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岗位补贴。各地要高度重视大的城市住区的很长一段时间失业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妇女,残疾人和少数族裔,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重要性,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就业指导,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制定并实施了专门的就业扶持政策
(十四)作业的安全利益。市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应取消,使高校毕业生到设立程序(创世纪)125,724(直辖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各地要按照要求“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公务员法”,进一步深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改革,以简化程序,高校毕业生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所有类型的雇主,标题的后评价,工资,社会保险的处理是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资历确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资历。所有要加大劳动监察力度各类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劳动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要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大力开展清理和整合人力资源市场,打击非法职业介绍和招聘过程中的各类欺诈。必须认真贯彻落实残疾人就业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以保护残疾大学毕业生的就业权利。为了有效地实施取消就业体检乙肝检测项目的有关规定,防止各类就业歧视,维护高校毕业生公平就业的权利。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按照精神本通知,为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强化目标责任,并在政府绩效评估的内容,大学毕业生的就业,认真贯彻执行。为了增加就业的政策措施和先进的典型的宣传力度,引导高校毕业生的就业观念,创造一个良好的就业环境。国务院的

○2011年5月30号

G. 急需一份关于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制度和教育培训方案

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实施。1、消防器材配备:二氧化碳干粉灭火器实行定置管理:车间大门口一个,库房门口一个,机加工车间门口一个,低压配电柜处一个,办公室门口一个。消防沙一堆,放置在公司院内南侧消防指定位置。消防铁锨两把,放置地点在消防沙处。消防储水箱两个,分别放在喷塑车间和包装车间门口旁边;消防水桶四个,每个消防储水箱处放置两个。2、消防器材应按照使用保管时间进行定期检查,未使用的应按照有效期更换干粉,对使用过的灭火器应在48小时内灌装干粉或配备新灭火器,并进行登记入档。3、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器材使用知识的培训,要求全体人员参加,必要时应请消防局人员进行现场培训和指导,并应建立档案登记存档。4、私自挪用和损坏消防器材的人员,需对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罚款50元,并写书面保证书。

H. 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参加学习培训经费报销规定

与事业单位科研项目相关的学习培训费一般是可以报销的。
可以上网找财政部文件,但不少单位都自行制定细化标准且不完全执行财政部标准。

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
1.差旅费管理办法对开支标准做了哪些调整?
答:为了适应经济发展形势,保证出差人员的工作与生活基本需要,差旅费管理办法取消了原规定一般地区和特殊地区的出差类区划分,将市内交通费等合并为公杂费。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其中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实行统一标准,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分职务级别凭据报销。具体调整如下:
(1)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2)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支出等。
(3)住宿费。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出差人员必须到定点饭店住宿,住宿费按照定点饭店的收费标准凭据报销。财务部门根据出差人员住宿的具体定点饭店的协议价格进行报销,住宿不同的定点饭店,住宿费实际开支会有差异,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的上限。
(4)行李托运费。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内由调入单位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2.高校教授、科研单位研究员和职务工资五级以上的高级工程师、副教授、副研究员出差住宿费如何报销?
答:对应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登记表,相当于副部长级职务的人员出差,按照副部长级人员的标准住套间。高等学校教授、科研单位研究员、医疗卫生单位主任医师、文化艺术单位艺术一级人员,职务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的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艺术二级人员以及相当以上技术职务人员,按照司局级人员标准,住宿标准间。其余人员,按照处级以下人员标准,两人住一个标准间。
3.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中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暂不实行定点住宿,住宿费在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出差是否可以住宿定点饭店?
答: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暂不强制实行定点住宿,主要考虑到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是一项新的工作,而事业单位规模庞大、类型复杂、经费来源渠道多样,实行定点住宿有可能会产生一些意想不到的问题,为了稳妥起见,决定先在党政机关进行试点,待取得经验、条件成熟时再扩大到事业单位。因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可以到定点饭店住宿,也可以在非定点饭店住宿,但要在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即财政部委托各地通过政府采购确定出差接待定点饭店后,某一地区(地、市、州)所有的定点饭店中签订的最高协议价格就是当地的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
4.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对出差人员实行定点住宿,处级以下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住宿费每人每天150元.处级以下出差人员出现单数时,单位财务部门如何报销?
答:处级以下出差人员为单数,或异性人员出差的,可以单人住宿一个标准间,单位财务部门应根据出差的人数和性别的实际情况,予以报销。例如:某单位处级以下人员四人出差,三男一女,按照住宿费标准只能报销两个标准间,实际需要三个标准间。对于这类情况,单位财务部门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给予报销住宿费。
5.出差人员到没有定点饭店的地方出差,需要住宿时,如何报销住宿费?
答:根据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出差到没有定点饭店的地方,住宿费在所在地、市、州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当前,中央级定点饭店的政府采购工作还没有在县级(含县级)以下城市开展。因此,出差人员因工作需要在县级(含县级)以下城市住宿的,住宿费开支标准应在该县级城市所在地、市、州的定点饭店住宿费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6.出差人虽没有到定点饭店住宿的,如何报销住宿费?
答:中央国家机关出差人员必须到定点饭店住宿。因特殊情况未到定点饭店住宿的,住宿费在所在地、市、州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7.出差人员住宿在亲友家里,住宿费如何报销?
答: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对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8.实行公杂费定额包干后,出差人员经批准乘坐飞机的,从住地到机场的费用可否报销?
答:考虑到机场一般距市中心较远,乘车费用较高,出差人员经批准乘坐飞机的,其往返机场乘坐专线客车的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不在公杂费定额包干之内。出差人员前往专线客车车站的交通费用,在公杂费定额包干范围之内。
9.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对自然(日历)天数应如何正确理解和执行?
答:自然(日历)天数是指出差人员从出发当天零时起,到完成任务后返回工作单位所在地当天24时止的日历实际天数,出发和返回的当天均按一整天计算。例如,某甲出差,5日上午11时出发,当月24日晨7时返回,则此人出差的自然天数应为20天。
10.中央在京单位工作人员到远郊区县出差或到外地短途出差,当天往返的,其出差费用如何计算?
答:工作人员到远郊区县出差或到外地短途出差,当天往返的,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按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标准执行。其中: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缴纳伙食费,回所在单位如实申报,在包干限额以内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当天不能往返,需要住宿的,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11.长途连续乘坐火车,符合坐卧铺条件,其中有一段不坐卧铺的,补助费如何计发?
答:长途连续乘坐火车的,必须全程不买卧铺票,才能按全程硬座票价的80%发给补助费。如果其中一段路程坐了卧铺,其他路段符台乘坐卧铺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可按照分段的方法计算补助费,即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按本段硬座票价的比例给予补助。达不到规定条件的.不再给予补助,
12.出差人员符合乘坐火车卧铺条件,未买卧铺票,而买直达硬座通票,受交通条件限制,必须中转的,如何计发不坐卧铺的补助费?
答:限于交通条件,出差人员必须中途转车又未住宿的,可按规定的直达硬座票价的比例计发补助费。因公必须中途下车中转或办事,并已住宿的,则分段计算。即:符合乘坐火车卧铺的路段,而未买卧铺票的,可按规定的硬座票价的比例计发补助费。对不符合乘坐火车卧铺的路段,则不应发给此项补助费。
13.符合乘坐火车软卧条件的人员,改乘软座应怎样补助?
答:符合乘坐火车软卧条件的人员改乘软座的,按照规定以硬座票价的80%计发补助费。改乘硬座,同样仍按照硬座票价的80%计发补助费。改乘硬卧,不再给予补助。
14.在职困公伤残人员出差乘坐火车,符合乘坐卧铺条件,而未买卧铺票,按规定已享受火车票价格优待的,如何计发补助费?
答:在职因公伤残人员出差乘坐火车,符合乘坐卧铺条件,而未买卧铺票,已按规定优待价购买了硬座票的,可按硬座整票票价的80%计发补助费。
15.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如何具体掌握执行?
答:上述规定是对离家较远的职工趁出差、开会或调动工作之便,略加绕道就能探望父母、配偶等亲属的一种照顾。例如,从北京到武汉出差,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完成任务后,前往南京省亲办事,再从南京直接回北京,其路费的报销,应按从武汉回北京的快车卧铺中铺票价计算。绕道车、船费超过武汉到北京快车卧铺中铺票价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车船费少于从武汉到北京的快车卧铺中铺票价时,按照实际绕道车船费报销。
16.出差人员乘坐火车,符合乘坐卧铺条件,而未买卧铺票,并已按规定的硬座票价的比例计发补助费后,途中的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是否仍应按照规定发给?
答:对出差人员符合坐卧铺条件,未买卧铺票的,按火车硬座票价的一定比例发给个人补助费,王要是为了缓和火车卧铺的紧张状况.鼓励一部分身体条件较好的同志,不必等购卧铺票,及时出发。此项补助费和途中伙食补助费的性质不同,因此,对出差人员已经按照规定的硬座票价的比例计发补助费后,在途期间仍应按照规定发给伙食补助费,公杂费。
17.有些旅客列车为了缓和客车拥挤状况,活跃旅客生活,增设了不少服务项目。如利用餐车开设茶座,备用茶点、报刊、棋类等供旅客享用,按小时收费,出差人员能否报销此项茶座费用?
答:茶座费用等应由个人自理,不能报销。
18.到基层挂职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是否给予伙食补助费?
答:根据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人员,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5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对于到基层挂职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其工资供给关系仍在原单位的,按照本规定给予补助。工资供给关系转到挂职单位的,不再执行本规定。

I. 事业单位培训多少钱

事业单位培训价格根据培训课程不同收费不同。事业单位培训规定明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每年度参加各类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90学时或者12天,培训情况应当作为其考核的内容和岗位聘用、等级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其中,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参加岗前培训;正常在岗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在岗培训;岗位类型发生变化或者岗位职责任务发生较大变化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参加转岗培训;参加重大项目、重大工程、重大行动等特定任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参加专项培训。
从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工作的授课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不得传播违反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违反中央决定的错误观点。同时,对培训经费使用、培训机构管理、培训课程和教材建设、培训登记管理、组织调训等也作了明确规定。
选择事业单位培训机构可以中大紫荆教育,中大紫荆教育找充分发挥毗邻港澳和身处改革开放前沿的优势,深入研究总结率先改革开放和先行先试的广东在政府治理、经济发展、文化建设、社会管理等各领域的新鲜经验与规律,紧密结合当前干部队伍建设实际与党对干部队伍建设的新要求,开发前沿高端课程、延聘国内外优秀师资、创新培训方式。

J. 我国事业单位规章制度和体系文件有何建议

我国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总体上看,我国事业单位改革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还不相适应,且远远滞后于政府改革与企业改革,传统事业单位管理体制的深层次问题如“政事不分”现象依然存在,人事管理机制也未落实到位,以及由此带来资源配置的非社会化等问题仍十分突出。
我国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的措施:
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是一项复杂而庞大的系统工程。2010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指出,我国2010年的主要任务之一是要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管办分离的要求,在科学分类的基础上,积极稳妥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为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针对目前我国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
1.事业单位的重新分类。科学分类是实施有效治理的基础。传统的事业单位分类方法主要是按照行业分类、按照经费分类、按照级别分类、按照隶属关系以及按照经济成分分类等,改革开放后,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和社会转型,我国产生了多种新类型的事业单位,以前的分类方法不再适用。
近年来,许多学者和领导都对事业单位的重新分类进行了深入思考。黄恒学教授将我国事业单位重新定位为现代事业组织,他认为,所谓现代事业组织,是指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拥有独立资产,面向社会自主从事准公共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社会基本组织形式。{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司司长范恒山认为事业单位可分为三类:一是直接承担政府行政职能、为政府服务的事业单位,主要从事的是监管、资质认证、质检、鉴证及机关后勤服务等类的活动;二是承担公共事业发展职能、为社会服务的事业单位,主要从事的是科教文卫等社会事业和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公用事业服务相关的活动;三是承担着中介沟通职能、为市场和企业服务的事业单位,主要从事的是咨询、协调一类的活动。{4}按照事业单位所承担的社会功能,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黄文平将其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从事公益服务的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三大类。{5}丁茂战教授将其分为四种基本类型:行政执行类、纯公益类、准公益类和生产经营类。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副局长左然将其分为行政类、行政与公益混合类、公益类、经营类等四类。
在吸收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笔者认为,根据事业单位所承担的社会功能的不同,可将我国目前的事业单位分为行政执行类事业单位、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三种基本类型,其中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又可分为纯公益类事业单位和准公益类事业单位。纯公益类事业单位主要是指依法承担或经政府授权为全社会提供纯公共产品,实现社会公共需要和国家长远利益,个人消费不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的事业单位。如义务教育、基础性研究、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公益性文化等机构都属于纯公益类事业单位。准公益类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承担或受政府授权为部分社会群体提供准公共产品,部分群体的受益与实现公共需求和公共利益基本一致,但个人消费具有一定程度的排他性和竞争性的事业单位。如非义务阶段的教育机构、文化艺术单位、城市公用单位等。{6}对于行政执行类事业单位,只允许政府主办,经费来源完全靠财政拨款,有执法收费的单位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经费管理形式,严禁收支挂钩,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要全额上缴财政,人员经费和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其改革方向是与国家机关合并。对于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则要将其推向市场,使其市场化、商业化。因此,改革的重点应是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
2.理顺政事关系,重塑政府部门与事业单位的关系模式。立足政事分开原则,合理划分事业单位职能和明确政府职责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前提。首先,要明确政府部门与事业单位的职能分工。作为举办主体的政府部门应有所为、有所不为,对于只有由政府举办才能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的绝大多数纯公益事业以及相当一部分准公益事业,政府应当积极举办;对于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政府应将这部分事业单位推向市场,由社会力量和个人力量为主渠道来进行举办,使其实现市场化、商业化,政府只对其进行鼓励和扶持。其次,应调整政府部门与事业单位的财务关系。根据事业单位所承担的社会功能的不同,分类理顺政府部门与事业单位之间的财务关系。对于行政执行类事业单位,政府提供完全的财政支持;对于纯公益类事业单位,由于这类事业单位所提供的服务代表社会共同利益和长远利益,原则上不能用市场机制去调节,因此,政府要提供该类事业单位的发展经费;对于准公益类事业单位,则根据其能够市场化的程度来确立相应的政府补偿机制;对于完全可以市场化、商业化的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政府应完全放手交由市场机制来调控。第三,政府部门与事业单位应建立合同契约关系来取代之前的隶属关系。通过建立这种合同契约关系,将政府对事业单位的大包大揽变为政府社会双向约束事业单位。对于由政府举办的事业单位,政府要积极行使其在产权、财权、领导任免权等方面的职能权力,同时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强化对事业单位的责任约束;对于非由政府举办的事业单位,要依法赋予这些事业单位应有的自主权,使其成为在制度约束下自主运营、自我发展的独立法人实体。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真正实现事业单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主体地位。
减少政府部门对事业单位的直接干预,下放管理权限,适度借鉴或参考国外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有益经验,建立与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各项社会事业自身发展规律相适应的现代事业制度,以达到事业举办主体多元化、公共服务资源配置社会化、公立事业组织相对独立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科学化、事业监督管理体系有效化的理想状态。
3.完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200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颁布实施以来,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在许多方面都取得了重大进展。针对改革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1)继续推行以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为重点的事业单位用人制度。将固定化的用人制度转变为契约化的用人制度,努力实现人事制度由传统的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积极促进市场机制在事业单位人才资源配置方面发挥基础性作用。深化以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为重点的事业单位用人制度,是从根本上改变事业单位机构臃肿,人浮于事,缺乏生机与活力局面的重要手段之一。(2)建立健全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人事监督制度和宏观管理制度。加强对事业单位人事工作的监督和宏观管理,一方面可以保证事业单位在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范围内行使用人自主权,另一方面也可以保障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利,便于事业单位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3)完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配套政策与措施。任何组织都是由具有规律化的交互作用或相互依赖的要素组成的有机整体,只有系统诸要素相互关联和分工合作才能达成组织的整体目标。因此,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改革离不开相关配套措施的支持。第一,通过渐进方式使事业单位劳动力队伍趋向合理化;第二,注重事业单位人事制度单项环节改革间的协同推进;第三,建立健全事业单位人事法律法规体系;第四,优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心理环境。
4.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面对在将事业单位推向市场和社会的改革过程中所存在的人员的大量流动现象,如何安置分流人员成为事业单位改革的关键问题,解决好分流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是实现分流人员合理安置的首要保证。只有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才能真正把“单位人”变成“社会人”,逐步实现人才资源的社会化配置。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并使这些制度真正发挥作用,是解决分流人员流动的“后顾之忧”、保证出口畅通的重要手段。
应该认识到,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需要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在努力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同时,必须实行多层次、多形式的分流人员安置制度,坚持以内部消化为主;其次,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建立未聘人员档案管理制度等,以促进行业内外流动;第三,积极为妥善安置未聘人员创造各种可能的条件,如建立专门的分流人员安置指导机构,组织定向培训,引导鼓励分流人员走向企业、走向基层、走向农村等,为他们提供大量的帮助与指导,改善其知识结构,合理引导鼓励使他们在新的领域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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