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税收管理的机构
一、税收管理机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二)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的统一部署,研究制定本分局税收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深圳市海洋石油企业、金融企业税收征管、税源管理和稽查工作。
(四)负责本分局所辖纳税人违法违章情况的处理、行政处罚及听证、行政复议、赔偿案件及行政诉讼,调解税收争议工作。
(五)负责编制本分局税收计划,组织开展税收统计、税收预测、税收分析、税收调研、纳税评估及税源监控等工作。
(六)负责本分局的政务公开、经费和资产管理工作。
(七)负责本分局人事、教育和党群工作。
(八)负责本分局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
(九)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税收管理的机构:
1.办公室
拟订年度工作总结、工作计划和有关工作制度;组织起草和审核重要文稿;负责文电、机要、行政公章、会务、档案、督办、信访、保密、调研、政务信息、文印等工作;负责日常政务、事务办理;承担面向社会的税收宣传及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及网站维护等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有关事项;负责经费、资产管理、基建、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后勤事务管理和服务、公务接待等工作。协助领导对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等。(对应市局处室:办公室、财务管理处、机关服务中心、督察内审处)
2.政策法规科
组织实施综合性税收征管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各征管税种的税政业务及日常管理的复审;拟订并组织实施依法行政、依法治税工作方案;负责综合性税收调研、税收执法管理信息考核;承办税收执法检查工作;负责纳税服务的有关工作;承担纳税评估的指标确定、政策指导、定性审核等工作;组织实施本单位稽查案件举报受理、选案、审理、听证、陈述、申辩等案件管理工作;负责协调公、检、法等部门进行涉税案件的工作;承担本单位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应诉及赔偿工作。(对应市局处室:政策法规处、货物和劳务税处、所得税处、纳税服务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国际税务管理处、督察内审处及稽查局)
3.征收管理科
组织实施税收收入分析预测、税收能力估算及重点税源监控、企业税收资料调查等工作;承担税收收入数据的综合管理应用工作,对外发布税收收入数据;组织实施税收征管数据管理和应用;承办征管质量考核工作;组织实施税收管理员制度;统筹和组织分局纳税评估工作;组织实施欠税管理工作;组织落实税收管理信息化系统的推广和应用;执行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参与组织应用软件开发和税控器具的推广、应用及技术培训;负责社会性协税护税工作。(对应市局处室:征管和科技发展处、收入规划核算处)
4.人事教育监察科
组织落实干部人事制度及税务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承担人员调配、劳动工资、公务员管理等人事工作;负责教育培训和派遣员工的管理工作;负责办理出国政审事项等;组织落实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反腐工作和纠风工作;受理纳税人投诉;组织实施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税务文化建设;负责党群、计生、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对应市局处室:人事处、监察室、教育处、机关党委办公室、离退休干部处、督察内审处)
5.办税服务厅
负责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的各种涉税事项,具体包括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咨询辅导及有关文书受理等;承担纳税人申报纳税信息的集中处理和会统核算工作;负责对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负责登记申报类有关违章处罚工作。(对应市局处室:票证中心;会统核算工作对口收入规划核算处)
6.税源管理科(税源管理1—2科)
承担税收管理员制度的贯彻落实;承担对大型企业集团及其它企业的税源管理、纳税服务、纳税评估、日常检查、特别纳税调整和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汇总(合并)企业税收日常管理和检查工作;负责日常征管欠税管理;组织实施“免抵退”税政策落实及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
税源管理科管户范围说明:
税源管理一科负责银行业、保险业、海洋石油业的征收管理;
税源管理二科负责证券业、基金业、其他金融类征收管理;
7.税源管理3科
承担信息化建设的技术服务、技术支持和技术保障工作;负责技术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与运维;承担税收管理系统、综合行政管理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负责网络系统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本单位税源管理和评审工作。(对应市局处室:信息中心)
8.检查科(检查1—2科)
承担税务稽查实施并制作稽查报告;负责达到立案标准的税收违法案件的立案和补充立案;负责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包括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协查任务)的实施;负责依法实施稽查过程中的税收保全措施;负责配合公、检、法等部门对涉税案件展开调查;负责整理稽查档案并立卷;开展纳税评估工作;负责本单位稽查执行工作。
㈡ 2018年改革发展将继续释放出哪些红利
人均预期寿命从74.83岁提高到76.5岁;600万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现就业增收;抗老年痴呆新药成功在望;企业年金基金达到差不多1.3万亿元……在各部门近期召开的各项会议上,多项改革与发展成果让民众获得感满满。2018年,改革发展将继续释放出哪些红利?透过会议,掂掂这份民生大红包有多沉。
就业
让820万高校毕业生实现更高质量更充分的就业

中国科学院1月24日举行2018年度工作会议新闻发布会。会上,中科院公布多项重大科研专项中取得的突破成果,不少与你我的生活密切相关,其中:
中科院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中的“干细胞与再生医学研究”专项,继在子宫内膜再生及脊髓神经再生的临床研究取得重大突破的基础上,再接再厉,通过干细胞定植、分化等,成功地帮助卵巢早衰患者迎来了生育的希望之光。通过该项技术,2018年1月12日首例卵巢功能衰竭患者在南京鼓楼医院顺利诞下健康男婴。
中科院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中的“个性化药物”专项,研制的6个新药2017年获批进入临床,目前19个临床研究阶段新药进展良好,抗老年痴呆新药971 III期临床完成全部病例入组,成功在望。
中科院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中的“细胞命运可塑性的分子基础与调控”专项,首次发现Piwi基因突变致男性不育并揭示了其致病机理,为此类男性不育症的精准医疗提供了理论基础和方法。
㈢ 工程项目怎么进行税务筹划
开展税务筹划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投资于不同的地区和不同的行业以享受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形成了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
区域税收优惠只保留了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其它区域优惠政策已取消。
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等方面。
因此,企业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开展税务筹划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低税率及减计收入优惠政策。
低税率及减计收入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收入总额减计10%。
税法对小型微利企业在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等方面进行了界定。
2.产业投资的税收优惠。
产业投资的税收优惠主要包括: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对农林牧渔业给予免税;对国家重点扶持基础设施投资享受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对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
3.就业安置的优惠政策。
就业安置的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100%扣除,安置特定人员(如下岗、待业、专业人员等)就业支付的工资也给予一定的加计扣除。
企业只要录用下岗员工、残疾人士等都可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企业可以结合自身经营特点,分析哪些岗位适合安置国家鼓励就业的人员,筹划录用上述人员与录用一般人员在工薪成本、培训成本、劳动生产率等方面的差异,在不影响企业效率的基础上尽可能录用可以享受优惠的特定人员。
二、合理利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开展税务筹划
在有些情况下,企业可以通过合理利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对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筹划。
例如,企业所得税法合并后,遵循国际惯例将企业所得税以法人作为界定纳税人的标准,原内资企业所得税独立核算的标准不再适用,同时规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应汇总到总机构统一纳税。
不同的组织形式分别使用独立纳税和汇总纳税,会对总机构的税收负担产生影响。
企业可以利用新的规定,通过选择分支机构的组织形式进行有效的税务筹划。
企业从组织形式上有子公司和分公司两种选择。
其中,子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与义务的实体;而分公司是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需要由总公司承担法律责任与义务的实体。
企业采取何种组织形式需要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分支机构盈亏、分支机构是否享受优惠税率等。
第一种情况:预计适用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盈利,选择子公司形式,单独纳税。
第二种情况:预计适用非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盈利,选择分公司形式,汇总到总公司纳税,以弥补总公司或其他分公司的亏损;即使下属公司均盈利,此时汇总纳税虽无节税效应,但可降低企业的办税成本,提高管理效率。
第三种情况:预计适用非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亏损,选择分公司形式,汇总纳税可以用其他分公司或总公司利润弥补亏损。
第四种情况:预计适用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亏损,这种情况下就要考虑分支机构扭亏的能力,若短期内可以扭亏宜采用子公司形式,否则宜采用分公司形式,这与企业经营策划有紧密关联。
不过总体来说,如果下属公司所在地税率较低,则宜设立子公司,享受当地的低税率。
如果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所在国被视为居民纳税人,通常要承担与该国其他居民公司一样的全面纳税义务。
但子公司在所在国比分公司享受更多的税务优惠,一般可以享有东道国给予其居民公司同等的税务优惠待遇。
如果东道国适用税率低于居住国时,子公司的积累利润还可以得到递延纳税的好处。
而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所在国被视为非居民纳税人,所发生的利润与总公司合并纳税。
但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不允许境内外机构的盈亏相互弥补,因此,在经营期间若发生分公司经营亏损,分公司的亏损也无法冲减总公司利润。
三、利用折旧方法开展税务筹划
折旧是为了弥补固定资产的损耗而转移到成本或期间费用中计提的那一部分价值,折旧的计提直接关系到企业当期成本、费用的大小,利润的高低和应纳所得税的多少。
折旧具有抵税作用,采用不同的折旧方法,所需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也不相同。
因此,企业可以利用折旧方法开展税收筹划。
缩短折旧年限有利于加速成本收回,可以把后期成本费用前移,从而使前期会计利润发生后移。
在税率稳定的前提下,所得税的递延缴纳相当于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另外,当企业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时,延长折旧期限把后期利润尽量安排在优惠期内,也可进行税收筹划,减轻企业税负。
最常用的折旧方法有直线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等。
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来的折旧额在量上不一致,分摊各期的成本也存在差异,影响各期营业成本和利润。
这一差异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
四、利用存货计价方法开展税务筹划
存货是确定构成主营业务成本核算的重要内容,对于产品成本、企业利润及所得税都有较大的影响。
企业所得税法允许企业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但不允许采用后进先出法。
选择不同的存货发出计价方法,会导致不同的销货成本和期末存货成本,产生不同的企业利润,进而影响各期所得税额。
企业应根据自身所处的不同纳税期以及盈亏的不同情况选择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使得成本费用的抵税效应得到最充分的发挥。
如,先进先出法适用于市场价格普遍处于下降趋势,可使期末存货价值较低,增加当期销货成本,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延缓纳税时间。
在企业普遍感到流动资金紧张时,延缓纳税无疑是从国家获取一笔无息贷款,有利于企业资金周转。
在通货膨胀情况下,先进先出法会虚增利润,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宜采用。
五、利用收入确认时间的选择开展税务筹划
企业在销售方式上的选择不同对企业资金的流入和企业收益的实现有着不同的影响,不同的销售方式在税法上确认收入的时间也是不同的。
通过销售方式的选择,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合理归属所得年度,可在经营活动中获得延缓纳税的税收效益。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销售方式及收入实现时间的确认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直接收款销售方式,以收到货款或者取得索款凭证,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为收入的确认时间。
二是托收承付或者委托银行收款方式,以发出货物并办好托收手续的当天为确认收入时间。
三是赊销或者分期收款销售方式,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企业收入的确认日期。
四是预付货款销售或者分期预收货款销售方式,以是否交付货物为确认收入的时间。
五是长期劳务或工程合同,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可以看出,销售收入确认在于“是否交货”这个时点上,交货取得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凭证的,销售成立确认收入;否则收入未实现。
因此,销售收入的筹划关键是对交货时点的把握和调整,每种销售结算方式都有其收入确认的标准条件,企业通过对收入确认条件的控制即可以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
六、利用费用扣除标准的选择开展税务筹划
费用列支是应纳税所得额的递减因素。
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应尽可能地列支当期费用,减少应缴纳的所得税,合法递延纳税时间来获得税收利益。
企业所得税法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划分为三类:一是允许据实全额扣除的项目,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等。
二是有比例限制部分扣除的项目,包括公益性捐赠支出、业务招待费、广告业务宣传费、工会经费等三项基金等,企业要控制这些支出的规模和比例,使其保持在可扣除范围之内,否则,将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
三是允许加计扣除的项目,包括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和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等。
企业可以考虑适当增加该类支出的金额,以充分发挥其抵税的作用,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允许据实全部扣除的费用可以全部得到补偿,可使企业合理减少利润,企业应将这些费用列足用够。
对于税法有比例限额的费用应尽量不要超过限额,限额以内的部分充分列支;超额的部分,税法不允许在税前扣除,要并入利润纳税。
因此,要注意各项费用的节税点的控制。
㈣ 西安市莲湖区国家税务局的机构设置
西安市莲湖区国家税务局设置7个内设机构(正科级)、2个事业单位(正科级)、13个派出机构,其中,1个税务分局(副处级),12个税务所(正科级)。 1、办公室
拟订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有关工作制度;起草和审核重要文稿;负责机关文电、机要、会务、档案、督办、信访、保密、密码等工作;承担税收宣传、新闻发布及机关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承办网站运行和维护工作;组织税收科研、学术交流工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有关事项。
组织实施会计核算、会计基础规范工作,分析考核征税成本;组织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工作,办理具体支付事项;承担本单位基本建设、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着装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财务管理、基本建设项目、大宗物品采购审计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2、税政科
组织实施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车辆购置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费)等的征收管理工作,拟订征收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对有关税种的具体业务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组织实施有关税种的纳税评估、税源管理、税基管理、汇算清缴等办法;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指导有关税种的日常管理、日常检查;参与有关税种的纳税辅导、咨询服务、税收法律救济工作。
承担对大型企业提供纳税服务工作;承担对大型企业的税源管理、纳税评估和日常检查工作;承办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税收日常检查的有关工作;承担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家(地区)间税收协议、协定(安排)的具体执行工作;组织实施特别纳税调整工作,解释和处理具体业务问题;管理机关和系统外事工作。
组织实施进出口贸易税收管理工作,拟订税收管理具体实施办法;承担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审核审批、年终清算工作;组织进出口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骗税工作。
组织落实综合性税收政策;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局外综合性税收政策文件会办工作;承担重大税收案件审理工作;办理行政复议、赔偿案件及行政诉讼案件;组织实施税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承担税收执法质量考核工作;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对税务部门的监督与审计工作。
3、收入核算科
牵头编制年度税收计划、出口退(免)税计划,分配下达年度免抵调库计划;监督检查税款缴、退库情况;开展税收收入分析预测、税收收入能力估算及重点税源监控、企业税收资料调查工作;承担税收会计核算、统计核算、税收票证管理等相关工作;承担税收收入数据的综合管理应用工作。
4、征收管理科
组织落实综合性税收征管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拟订具体操作办法;组织实施综合性纳税评估办法,承办征管质量考核、风险管理和税收收入征管因素分析工作;承担税务登记、纳税申报、普通发票管理、税控器具推广应用等方面的相关工作;组织落实个体和集贸市场税收征管、税收管理员制度。
组织、协调各部门、各税种、各环节的纳税服务工作;组织实施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和操作规程;组织落实纳税人权益保障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组织协调、实施纳税辅导、咨询服务、税收法律救济等工作,受理纳税人投诉;指导税收争议的调解;承担12366热线、网站纳税服务栏目、短信系统的运行管理工作;负责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工作。
5、人事教育科
组织落实干部人事管理制度;承担机构编制、干部任免、人员调配、劳动工资、人事档案、公务员管理、专业技术职务管理等人事工作。
组织实施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税务文化建设和基层建设;拟订并组织实施人员培训、学历教育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开展培训质量考核与评估。
6、监察室
组织落实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工作制度,拟订具体实施办法;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受理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及有关申诉;查处本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开展执法监察和纠风工作。
7、办税服务厅
负责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登记事项;负责办理纳税申报、认证、税款征收等事项;负责办理发票发售、代开、审验、缴销等发票管理事项;负责实施税务违法的简易处罚;负责开展纳税咨询,提供办税辅导;负责公开涉税事项,宣传税收政策;负责受理涉税审批申请,办理备案事项;负责办理其他相关事项。
机关党委办公室 负责本单位的党群工作;承担机关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承担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训考察工作及发展党员工作;负责党建、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工作。
离退休干部科 承担离退休干部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1、信息中心
落实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执行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承担信息化建设的技术支持、保障工作;承担税收管理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组织信息安全管理与实施。
2、票证中心
承担税收票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的管理工作。 1、西安市莲湖区国家税务局下设玉祥门税务分局,主要职责是:
承担重点税源管理工作;负责对所辖税源的监控管理工作;负责税收计划的落实;负责实施税收管理员制度,对辖区内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和有效服务。负责所辖纳税户税务登记及纳税申报、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税源变化、税款缴纳、发票使用等涉税事项的调查核实、进行税源预测和分析、重点税源管理跟踪监控、交叉稽核、税收宣传、纳税辅导、税收调研、纳税服务、日常检查、户籍管理、税源调查、定额核定、催报催缴、清理欠税、数据采集分析;负责组织实施纳税评估;负责处理一般性违规违章行为;负责税收征管资料的归档工作。
2、西安市莲湖区国家税务局下设12个税务所
(1)北院门税务所
(2)青年路税务所
(3)北关税务所
(4)红庙坡税务所
(5)西关税务所
(6)环城西路税务所
(7)土门税务所
(8)桃园路税务所
(9)枣园路税务所
(10)高新税务所
(11)劳动路税务所
(12)大庆路税务所
主要职责是:负责对所辖税源的监控管理工作;负责税收计划的落实;负责实施税收管理员制度,对辖区内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和有效服务。负责所辖纳税户税务登记及纳税申报、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税源变化、税款缴纳、发票使用等涉税事项的调查核实、进行税源预测和分析、重点税源管理跟踪监控、交叉稽核、税收宣传、纳税辅导、税收调研、纳税服务、日常检查、户籍管理、税源调查、定额核定、催报催缴、清理欠税、数据采集分析;负责组织实施纳税评估;负责处理一般性违规违章行为;负责税收征管资料的归档工作。

㈤ 烟台市芝罘区国家税务局的机构设置
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所属市局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方案》,烟台市芝罘国家税务局设8 个科室,5个分局,1个信息中心,1个办税服务厅,1个黄务税务所。
1、办公室
制定局机关和本系统的年度工作计划及长远发展规划;处理局机关日常政务,起草和审核有关文件和报告;负责综合性会议组织、秘书事务、文电处理、文书档案、文印、信访、保密、调研、政务信息、税收宣传和外事工作;负责组织税收科研、学术交流和科研成果的鉴定、评选、推广及奖励工作;制定办公规章制度;管理机关财务等后勤保障及机关行政事务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本系统目标管理考核及督查督办工作;组织实施综合行政管理信息系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协助领导对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
2、税政管理科
负责流转税、所得税等税种的税政业务;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负责金税工程流转税业务的管理、推广应用及认证报税、数据采集、稽核管理工作;负责增值税等税种的纳税评估、日常稽核和日常管理性检查工作;负责税收协定执行、反避税实施、外国居民税收监管、情报交换、国际税务管理合作等;负责涉税法律事务;负责组织对税收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日常管理性监督检查;承办重大税收案件的审理和行政处罚、听证工作;负责税务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等事项;负责对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的审核和确认,组织落实本地出口货源征税情况并负责对外复函,负责本地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及分割单开具的检查及指导工作。
3、征收管理科
负责组织实施综合性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处理执行税收征管法规、条例中的有关事项;负责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和税收资料等的管理;牵头组织对征管质量的综合考核;负责组织征管软件的推广和应用;牵头负责纳税评估的组织实施和指导、协调、管理工作;负责纳税服务的组织、管理工作。
4、人事教育科
研究和执行人事管理制度;负责机构、编制、任免、考核、调配、交流、辞职辞退、工资福利、专业技术职务等人事管理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和服务;负责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基层建设;负责教育培训管理工作;负责党建、工会、共青团和妇联工作。
5、监察室
负责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及税收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党的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和廉政建设工作;负责执法监察和纠风工作;负责信访举报、违法违纪案件工作。
6、计划统计科
负责税收计划管理、税收会计、统计等信息数据的统计和分析工作;负责编制和分配税收计划、指导组织收入工作,进行税收预测分析,负责税款征收信息的集中处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组织并检查税款征收、解库、提退等制度的执行;负责税源资料的调查和测算,监控重点税源;负责税收票证的管理。
7、办税服务厅
办税服务厅主要负责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的各种涉税事项,具体包括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款解缴、欠税公告、发票购销、税法宣传、金税发售、报税稽核、咨询辅导和受理减免申请及有关优惠政策申请等。
8、税源管理一科
负责辖区内涉外企业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和服务;全面掌握税收信息,分析税源变化,进行税收预测和税收监控;负责税收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负责税收检查和催报催缴工作;负责涉外所得税税收法律法规和国际税收协定的执行;负责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业务;负责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税收征管及反避税工作;负责组织涉外税收的日常管理检查,参与涉外税收执法检查工作;负责涉外企业免抵退税业务;负责组织涉外企业税务审计工作;对重点税源进行监控。
9、税源管理二科
负责辖区内纳税人纳税评估的管理工作,负责对行业之间、企业集团和关联企业的税收评估工作;抓好对重点避税嫌疑大户的税务审计工作,处理违规违章行为;组织对企业的审核评税工作,对重点税源进行监控。
10、只楚税务分局
负责辖区内纳税业户的税收管理。具体负责所辖纳税户税务登记及纳税申报的调查核实、进行税收预测和分析、税收宣传、纳税辅导、税收调研、纳税服务、日常检查、户籍管理、政策送达、税源调查、定额核定、催报催缴、数据采集分析、组织实施纳税评估、处理一般性违规违章行为和零星税款的征收等。
11、世回尧税务分局
负责世回尧办事处,黄务办事处,卧龙工业园范围内纳税业户的税收管理。
12、奇山税务分局
负责西南河路以西,环山路以南,大海阳路以东(奇山办事处,毓璜顶办事处)范围内税收管理。
13、东山税务分局
负责西南河路以东,环山路以北(东山办事处;北大街179号,虹口路,和平巷,南山路,富荣街,向阳办事处)范围内纳税户税务登记及纳税申报的调查核实、进行税收预测和分析、税收宣传、纳税辅导、税收调研、纳税服务、日常检查、户籍管理、政策送达、税源调查、定额核定、催报催缴、数据采集分析、组织实施纳税评估、处理一般性违规违章行为和零星税款的征收等。
14、通伸税务分局
负责前进路以北,青年路以西(芝罘屯,环海路,胶东市场,青年路付13号,建设路7、9、16、17、付17号,前进路6、7、9号)范围内的税收管理。具体职责是:税务登记管理、发票管理、纳税评估、税源监控、催报催缴,以及政策法规和管理型检查等工作;
15、黄务税务所
负责大海阳路以西(不包括通伸分局的辖区范围,三水大厦,白石,翡翠路)范围内的税收管理。
16、信息中心
负责组织税收管理、综合行政管理等信息系统建设;执行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建立、管理和维护计算机网络与涉税信息等综合数据库;参与组织应用软件开发和税控器具的推广、应用及技术培训;根据工作需要,对征管数据进行质量审核、加工处理、综合分析等;负责网络及系统安全管理工作。

㈥ 如何进行合理的税务筹划
企业合理做好税收筹划关键在于在合理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整体降低税负提高收益。
1、在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税法的规定和条文下操作;
2、根据企业行业的性质,运用好现有的政策优惠,减免,有利条件;
3、如果现行企业不具备税法的优惠办法,在以企业价值最大化,在不违法法律前提下,改变企业业务模式,改变企业交易方式,改变交易地点,改变企业性质去合理地做好税收筹划。

1、增值税纳税地方留存的75%-90% 奖励;
2、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的 75%-90% 奖励;
3、个体工商户综合成本1.86%-2.06%;
4、总部经济招商,外地企业也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5、可叠加享受,已经享受了国家税收扶持的,也能享受工业园税收优惠政策;
6、无需投资人或者法人跑园区,注册至注销,所有事项都由我办事处代为办理;
7、纳税大户,一事一议;
㈦ 萍乡市国家税务局的机构设置
萍乡市国家税务局为正处级全职能局。 根据工作职责,市局相应设置11个内设机构、3个直属机构、3个事业单位。
1.内设机构(正科级)
(1)办公室
拟订本系统年度工作计划、有关工作制度;起草和审核重要文稿;负责机关文电、机要、会务、档案、督办、信访、保密、密码等工作;承担税收宣传、新闻发布及机关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承办网站运行和维护工作;组织税收科研、学术交流工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有关事项。
(2)政策法规科
组织落实综合性税收政策;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局外综合性税收政策文件会办工作;承担重大税收案件审理工作;办理行政复议、赔偿案件及行政诉讼案件;组织实施税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承担税收执法质量考核工作;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对税务部门的监督与审计工作。
(3)货物和劳务税科
组织实施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拟订征收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对有关税种的具体业务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负责实施有关税种的纳税评估指导和指标峰值确定、税源管理等办法;指导有关税种的日常管理、日常检查;参与有关税种的纳税辅导、咨询服务、税收法律救济工作。
(4)所得税科
组织实施企业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费)等征收管理工作,拟订征收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对有关税种的具体业务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组织实施有关税种的纳税评估、税源管理、税基管理、汇算清缴等办法;指导有关税种的日常管理、日常检查;参与有关税种的纳税辅导、咨询服务、税收法律救济工作。
承担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家(地区)间税收协议、协定(安排)的具体执行工作;组织实施特别纳税调整工作,解释和处理具体业务问题;管理机关和系统外事工作。
组织实施进出口贸易税收管理工作,拟订税收管理具体实施办法;承担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审核审批、年终清算工作;组织进出口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骗取出口退税工作。
(5)收入核算科
牵头编制年度税收计划、出口退(免)税计划,分配下达年度免抵调库计划;监督检查税款缴、退库情况;开展税收收入分析预测、税收收入能力估算及重点税源监控、企业税收资料调查工作;承担税收会计核算、统计核算、税收票证管理等相关工作;承担税收收入数据的综合管理应用工作。
(6)纳税服务科
组织、协调和指导本系统各部门、各税种、各环节的纳税服务工作;组织实施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和操作规程;组织落实纳税人权益保障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组织协调、实施纳税辅导、税法宣传、咨询服务、税收法律救济等工作,受理纳税人投诉;指导税收争议的调解;承担12366热线、网站纳税服务栏目、短信系统的运行管理工作。
(7)征收管理科
组织落实综合性税收征管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拟订具体操作办法;组织实施综合性纳税评估办法,承办征管质量考核、风险管理和税收收入征管因素分析工作;承担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控器具推广应用等方面的相关工作;组织落实个体和集贸市场税收征管、税收管理员制度;监督实施注册税务师管理制度。
(8)财务管理科
组织实施会计核算、会计基础规范工作,分析考核征税成本;组织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工作,办理具体支付事项;承担本系统基本建设、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着装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财务管理、基本建设项目、大宗物品采购审计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9)人事科
组织落实干部人事管理制度;承担机构编制、干部任免、人员调配、劳动工资、人事档案、公务员管理、专业技术职务管理等人事工作;承担下一级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的管理、考核及监督工作;监督检查本系统执行干部人事规章制度情况;拟订年度巡视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巡视工作。
(10)教育科
组织实施本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税务文化建设和基层建设;拟订并组织实施人员培训、学历教育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开展培训质量考核与评估;指导系统党建、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工作。
(11)监察室
组织落实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工作制度,拟订具体实施办法;监督检查下一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贯彻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贯彻党风廉政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组织协调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受理对本系统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及有关申诉;查处本系统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开展执法监察和纠风工作。
机关党委办公室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承担机关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承担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训考察工作及发展党员工作;协调机关工、青、妇工作。
离退休干部科 承担机关离退休干部的服务和管理工作,指导本系统离退休干部工作。 稽查局级别为副处级,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和直属税务分局级别为正科级。
(1)稽查局
组织落实税务稽查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拟订具体实施办法;组织、协调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审理和执行工作;受理税收违法案件的举报;协调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处理税务稽查有关工作;承担金税工程发票协查工作;牵头组织税收专项检查工作。
稽查局设7个内设机构,分别是:综合科、综合选案科、案件审理科、案件执行科、3个检查科,级别为副科级。
(2)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
组织落实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承担车辆购置税的税源管理、纳税评估、日常检查、纳税服务等工作;承担车辆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对核定各类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提出建议;管理车辆购置税票证。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设3个内设机构,分别是:综合股、征收管理股、综合业务股。级别为正股级。
(3)直属税务分局
承担所辖纳税户的纳税申报核实、税源管理、纳税评估、日常检查、纳税服务及税款催报催缴、一般性违规违章行为处理等工作;承担对大型企业提供纳税服务工作;承担对大型企业的税源管理、纳税评估和日常检查工作;承办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税收日常检查的有关工作。
直属税务分局设8个内设机构,分别是:综合股、税政股、征收管理股、收入核算股(级别为正股级),办税服务厅(纳税服务科)、税源管理一科、税源管理二科、纳税评估科(级别为副科级)。 (1)信息中心
落实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执行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承担本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技术支持、保障工作;承担税收管理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组织本系统信息安全管理与实施。
(2)机关服务中心
承担机关后勤事务的管理、保障和服务工作,拟订机关事务具体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机关办公用品的采购、保管、分配、维修;参与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工作;指导本系统后勤服务工作。
(3)票证中心
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计划的制定、上报、保管、系统内的调拨、核算及其它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增值税管理系统报税、认证系统管理和稽核系统发票稽核工作;负责增值税防伪税控推广和管理工作;负责普通发票使用管理工作和印制、保管、系统内的调拨、核算及其它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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㈨ 如何办培训班
一、内资税务登记
(一)、办理税务登记的对象和期限
1、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承包和租赁的,实行自负盈亏的生产经营者也应办理税务登记。
2、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的外,应当自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成为纳税义务人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税务登记的种类和内容
税务登记分为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停、复业登记、注销登记等。
1、开业税务登记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按照规定,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从事生产、经营,需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金融保险营业税及涉外税收的纳税人,都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另外,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精神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精神,自2002年1月1日起,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新登记注册、领取许可证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律师事务所、医院、学校等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其他组织,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应当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如企业无上列应税义务的,国税部门不需办理登记,只到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所属的跨地区的非独立经济核算的分支机构,除由总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外,也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到外县(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必须持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填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从事临时经营或临时取得应税收入的纳税人,不需办理税务登记。但要自觉接受税务管理,依法申报纳税。
A、办理开业税务登记需提交的证件资料
纳税人在填报税务登记表时,应依法根据需要,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1) 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复印件;
(2) 有关机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复印件;
(3) 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4) 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复印件;
(5) 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及银行账号证明;
(6) 法人代表(负责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及二寸照片三张;
(7) 外地来本市的法人代表(负责人)或业主的住址证明材料;
(8) 财务负责人会计职称证书复印件;
(9) 办税人员已取得资格证书的提供复印件;
(10) 纳税人生产经营地址证明材料(产权证、租房协议或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
(11)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不需要验资的除外)
(12) 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
(13) 纳税人公章;
(14) 纳税人为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的,除应提供上述资料中的1、2、4、5、6、7、8、9、10、12、13外;还需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担保责任书》和《资产证明书》;
(15) 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上述复印件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后退还。
B、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程序
纳税人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⑴、申请。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首先应当到主管税务机关或指定的税务登记办理处,填报《申请税务登记报告书》,并出示相应证件和资料:
⑵、受理。税务机关收到业户申请报告和有关证件资料后,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纳税人,按其登记的种类,发放税务登记表或注册税务登记表和纳税人税种登记表,纳税人应当如实填写上述表格。
⑶、核准。对纳税人填报的登记表格、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并分税种填制税种登记表,确定纳税人所适用的税种、税目、税率、报缴税款的期限和征收方式和缴库方式等。
C、开业税务登记的内容主要有:
⑴、企业或纳税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号码。
⑵、企业名称按企业全称填写。
⑶、住所、生产经营地。应按纳税人详细地址填写。
⑷、经济性质或经济类型、核算方式、隶属关系。经济性质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核定的经济成份填写;核算方式有独立核算、联营、分支机构。隶属关系一栏填写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全称。
⑸、生产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填写;经营方式也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自产自销、加工、修理、修配、委托收购、代销、批发、批零兼营、零售及服务项目等填写。
⑹、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开户银行及账号。
⑺、生产经营期限、从业人数、营业执照字号、开业日期。生产经营期限按主管部门批准的期限登记;从业人数按在册人数填写。
⑻、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
⑼、受托代理机构名称、代理人姓名、代理机构及代理人资格证书字号、代理机构地址等。
⑽、其他有关事项。
纳税人是总机构的,还应登记境内外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的纳税人识别号、名称、地址、负责人等。纳税人是分支机构的,还应登记总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纳税人识别号、经济性质、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财务负责人等。纳税人是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的,还应登记记账本位币、结算方式、会计年度及境外机构名称、地址、业务范围等。
2、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之后,如果原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必须向原登记国税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A、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范围
纳税人发生下列变化之一的,应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⑴纳税人改变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
⑵更换法人代表;
⑶改变所有制形式或隶属关系、生产经营地址(不涉及主管国税机关变动的);
⑷改变生产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
⑸改变开户银行和账号;
纳税人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期限和办理开业登记一样,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关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
B、办理变更税务登记需提交的证件资料
纳税人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一般应提交以下证件资料:
⑴变更税务登记申请书;
⑵工商变更登记表及工商执照(注册登记执照)复印件;
⑶变更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⑷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本、副本、登记表等)原件;
⑸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C、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程序
⑴提出变更税务登记申请。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变更税务登记的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证件资料。税务登记窗口工作人员初审后,发给《税务登记变更表》。
⑵填报税务登记变更表。纳税人领取《税务登记变更表》后,应按照表中内容如实填写,并报主管国税机关审核。
⑶领取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如改变纳 税人名称、地址、法定负责人、经济类型、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等,则应缴回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领取国税机关打印核发的新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3、停复业税务登记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如因某种原因需要暂停营业的,应向登记国税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税务登记。
A、办理停业税务登记的范围
办理停业税务登记的范围,主要是实行定期定额方法缴纳税款的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需暂停营业的纳税人应在停业前7日内,向登记的国税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B、办理停业税务登记程序
⑴提出停业登记申请。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停业申请书。税务登记窗口工作人员初审后发给《停业申请审批表》。
⑵填报《停业申请审批表》。纳税人领取《停业申请审批表》后,应如实填写,并报主管国税机关审核。
⑶结清税务事项。纳税人在报送《停业申请审批表》同时,应缴清税款,缴销发票,交回有关税务证件(如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发票领购簿等)。
⑷领取核准停业通知书。主管国税机关接到纳税人报送的《停业申请审批表》后,一般5日内即可审核完毕,并封存有关单证,向纳税人核发《核准停业通知书》。纳税人领取《核准停业通知书》后方可停业。
纳税人遇有特殊情况,需延长停业时间,应在停业期满前5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延期。
C、办理复业税务登记的要求
纳税人停业期满或提前恢复营业,应在期满或恢复营业前5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复业申请,填写《复业单证领取表》,领回封存的税务证件后就可恢复营业。
4、注销税务登记
A、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范围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如果发生下列情形的,应主动向登记的国税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前或有关机关批准之日起15日内,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场所变动涉及到改变主管国税机关的,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前或生产经营地点变动前到原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向迁达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开业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在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申办注销税务登记。
B、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程序
⑴提出注销税务登记申请。纳税人发生应注销税务登记情形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原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窗口)提交注销税务登记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批文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和其他有关资料。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发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⑵填报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纳税人领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后,应如实填报。 结清税务事项。纳税人在报送《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时,应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及有关税务证件。 领取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纳税人注销全部纳税事项后,主管国税机关将核发《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作为纳税人的清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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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资税务登记
(一)、涉外企业税务登记对象包括:
1、外商投资企业,即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境外设立的分公司、分支机构,办事处。
3、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包括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和工厂,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场所和提供劳务的场所以及营业代理人。
4、 当注意的是,税法规定应纳税但暂享受免税的单位,也应办理税务登记。
(二)、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需提交的证件资料(复印件):
(1) 营业执照;
(2) 批准证书;
(3) 合同文本;
(4) 章程文本、协议书、外经委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
(5) 企业法人代码证书;
(6) 企业主要负责人委任书及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7) 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表;
(8) 开户行及银行帐号证明;
(9) 房产租赁协议或产权证明;
(10) 总机构营业热照、批准证书;
(11) 验资报告及其他资料。
其中:
1、 合资、合作企业须报送1、2、3、4、5、6、7、8、9、11
2、 独资企业须报送:1、2、4、5、6、7、8、9、11
3、 分支机构须报送:1、5、7、8、9、10
(三)、开业税务登记的内容
1、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业主姓名、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
2、住所、经营地点;
3、经济性质或企业形式,核算方式;
4、生产经营范围,经营方式
5、注册资金、投资总额、开户银行及帐号
6、合资单位、合营期限,合同批准机构;
7、主要原料来源、主要设备机械;
8、生产经营期限,从业人数、营业执照号码;
9、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
10、记帐本位币,结算方式,会计年度;
11、填写分支机构的,还应当登记总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业务范围,财务负责人。
(四)、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程序
1、受理。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上述有关证件、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审核。税务机关收到业主申请报告和有关证件资料后,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纳税人,发放《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表》或《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表》,纳税人应如实填写上述表格。
3、核准。对纳税人填报的登记表格、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税务证及其副本。
(五)变更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登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相应改变原登记内容,对需要重新换发税务登记证的按规定换发。
(1) 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范围:
纳税人改变名称、改变法定代表人、改变经济类型、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改变住所或经营地点、改变生产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增减注册资本、改变生产经营期限、改变开户银行和帐号。
(2) 办理变更税务登记需提交的证件资料
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工商变更登记表营业执照复印件、外经委批准证书及批复、公司变更合同及章程、变更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税务登记证件原件、变更法人代表的需提供身份证、护照或其他有关证件。
(六)涉外企业注销登记
(1) 适用范围。纳税人因经营期限届满而自动解散;企业由于合并等原因而被撤消;企业资不抵债而破产;纳税人经营地址迁移或经济性质改变而涉及改变原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纳税人依法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其他情形。
(2) 时间要求。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消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或有关机关批准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场所变动或经济性质变动而涉及改变原主管税务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生产经营场所变动前,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再向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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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税务登记证的管理
(一)、税务登记证的使用
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申请减税、免税、退税;领购发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等税务事项。
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张挂在其生产、经营场所内明显、易见处,亮证经营。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毁损、买卖或者伪造。遗失税务登记证件者,应当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申请补办。
(二)、税务登记证的核查
1、税务机关对己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2、税务登记证件每年验审一次,审查核对税务登记证件和税务登记表的内容与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是否一致。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联合年检。验审合格的,税务机关应当在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上载明验证标识。验证标识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具体验证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规定。
3、税务登记证件3年更换一次,新税务登记证件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具体换证时间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㈩ 台州市国家税务局的机构设置
(一)办公室
拟订本系统年度工作计划、有关工作制度及长远发展规划;处理局机关日常政务,组织起草和审核重要文稿;负责机关文电、机要、会务、档案、督办、信访、保密、密码等工作;承担面向社会的税收宣传、新闻发布及机关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承办网站运行和维护工作;组织税收科研、学术交流和科研成果的鉴定、评选、推广及奖励工作;负责本系统目标管理考核及督查督办工作;组织实施综合行政管理信息系统的日常维护工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有关事项;协助局领导对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
(二)政策法规处
组织落实综合性税收政策;负责有关政策法规的调查研究和宣传培训;负责贯彻、建立和推行规范税收执法的规章、制度;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局外综合性税收政策文件会办工作;承担重大税收案件审理工作;办理行政复议、赔偿案件及行政诉讼案件;组织实施税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承担税收执法质量考核工作;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对税务部门的监督与审计工作。
(三)货物和劳务税处
组织实施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拟订征收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对有关税种的具体业务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组织实施有关税种的纳税评估、税源管理等办法;指导有关税种的日常管理、日常检查;承担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工作;参与有关税种的纳税辅导、咨询服务、税收法律救济工作;负责金税工程流转税业务的管理、推广应用及认证报税、数据采集、稽核管理工作。
(四)所得税处
组织实施企业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费)等征收管理工作,拟订征收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对有关税种的具体业务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组织实施有关税种的纳税评估、税源管理、税基管理、汇算清缴等办法;指导有关税种的日常管理、日常检查;参与有关税种的纳税辅导、咨询服务、税收法律救济工作。
(五)收入核算处
牵头编制年度税收计划、出口退(免)税计划,分配下达年度免抵调库计划;监督检查税款缴、退库情况;开展税收收入分析预测、税收收入能力估算及重点税源监控、企业税收资料调查工作;承担税收会计核算、统计核算、税收票证管理等相关工作;承担税收收入数据的综合管理应用工作;负责税款缓缴、呆帐税金、死欠税款核销管理工作。
(六)纳税服务处(办税服务厅)
组织、协调和指导本系统各部门、各税种、各环节的纳税服务工作;组织实施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和操作规程;组织落实纳税人权益保障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组织协调、实施纳税辅导、咨询服务、税收法律救济等工作,受理纳税人投诉;指导税收争议的调解;承担12366热线、网站纳税服务栏目、短信系统的运行管理工作;负责税务代理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
(七)征收管理处
组织落实综合性税收征管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拟订具体操作办法;组织实施综合性纳税评估办法,承办征管质量考核、风险管理和税收收入征管因素分析工作;承担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控器具推广应用等方面的相关工作;组织落实个体和集贸市场税收征管、税收管理员制度;负责社会性协税护税及协助司法机关打击伪造、倒卖、盗窃普通发票等违法活动;负责日常税源基础管理、日常管理性检查及其综合制度、办法的制定。
(八)财务管理处
组织实施会计核算、会计基础规范工作,分析考核征税成本;组织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工作,办理具体支付事项;承担本系统基本建设、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着装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财务管理和监督、基本建设项目、大宗物品采购审计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九)人事教育处(离退休干部处)
组织落实干部人事管理制度;承担机构编制、干部任免、人员调配、劳动工资、人事档案、公务员管理、专业技术职务管理等人事工作;承担下一级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的管理、考核及监督工作;监督检查本系统执行干部人事规章制度情况;拟订年度巡视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巡视工作;管理机关和系统外事工作。
组织实施机关和系统精神文明建设、税务文化建设和基层建设;拟订并组织实施人员培训、学历教育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开展培训质量考核与评估。
离退休干部处承担机关离退休干部的服务和管理工作,指导本系统离退休干部工作,挂靠人事教育处。
(十)监察室
组织落实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工作制度,拟订具体实施办法;监督检查下一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贯彻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贯彻党风廉政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负责本系统各级国税机关及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协调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受理对本系统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及有关申诉;查处本系统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开展执法监察和纠风工作。
(十一)大企业和国际税务管理处
承担对大型企业提供纳税服务工作;承担对大型企业的税源管理、纳税评估和日常检查工作;承办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税收日常检查的有关工作;承担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家(地区)间税收协议、协定(安排)的具体执行工作;组织实施特别纳税调整工作,解释和处理具体业务问题。
(十二)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组织实施进出口贸易税收管理工作,拟订税收管理具体实施办法;承担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审核审批、年终清算工作;组织进出口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骗税工作。
(十三)机关党委办公室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组织实施机关和系统思想政治工作;承担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训考察工作及发展党员工作;指导系统党建、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工作。 稽查局
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本系统的税收检查工作;组织落实税务稽查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拟订具体实施办法;组织、协调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审理和执行工作;受理税收违法案件的举报;协调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处理税务稽查有关工作;承担金税工程发票协查工作;牵头组织税收专项检查工作。? (一)信息中心
落实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执行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承担本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技术支持、保障工作;承担税收管理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组织本系统信息安全管理与实施;负责机关计算机设备的维修、维护、调配管理。
(二)机关服务中心
承担机关后勤事务的管理、保障和服务工作,拟订机关事务具体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承担机关办公用品的采购、保管、分配、维修;负责局机关房产管理、安全保卫、医疗保健等工作;负责局机关装备管理;参与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工作;指导本系统后勤服务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