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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法律策划方案

发布时间:2021-10-24 05:51:15

⑴ 如何实施“一带一路”战略

①积极参与到“一带一路”的战略中,充分发挥中国优势,抓住机遇,加快发展。
②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勇于创新,努力实现中国经济的跨越式发展。
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树立和培养平等、开放、参与的全球观。
④与世界各国平等交往,尊重各国的自主选择,价值观念和风俗习惯。

⑵ 一带一路政策的目标和具体规划

国家对一带一路政策有明确的奋斗目标和具体的规划措施

⑶ 一带一路有哪些法律制度

一带一路其实没有法律制度,因为一带一路的话牵涉到的国家特别多。只有合作协议就是双方达成的合作协议。

⑷ 一带一路法律问题有哪些

您好,
一、“一带一路”建设中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
“一带一路”沿线各国资源禀赋各异,经济互补性较强,彼此合作潜力和空间很大。共建“一带一路”旨在促进经济要素有序自由流动、资源高效配置和市场深度融合,推动沿线各国实现经济政策协调,开展更大范围、更高水平、更深层次的区域合作,共同打造开放、包容、均衡、普惠的区域经济合作架构。政策沟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是“一带一路”建设中的重点合作领域。“一带一路”多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周期长、资金量大、运行维护不易,[2]其所涉地区还存在着复杂的宗教、民族矛盾,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滋生蔓延。[3]而且,“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对外开放程度、法治状况和市场化水平差异较大,我国市场主体在参与共建“一带一路”中必将会面临诸多法律风险。
1.因沿线国家隶属法系不同而引发。“一带一路”沿线60多个国家,依照其法系不同,主要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大类,除此以外,还有一些国家属于伊斯兰法系。根据“一带一路”所含范围,蒙古、韩国、日本等东亚国家,除阿富汗外的中亚国家,缅甸、泰国、老挝等东南亚国家,俄罗斯以及法国、德国为核心的绝大多数欧洲国家,都属于大陆法系。印度、巴基斯坦等亚洲国家,坦桑尼亚、肯尼亚等非洲国家,以及欧洲的英国和爱尔兰等属于英美法系。阿富汗以及除伊拉克、以色列等少数国家外的绝大部分中东国家属于伊斯兰法系,均实行伊斯兰教法。
不同法系国家的法律分类与术语、法律表现形式、审判模式与技巧、法律适用规则等差异较大,同一纠纷在不同法系国家之间的处理方式各异,法律的适用性会被削弱。同时,因所属法系不同而产生的法律信息不对称,也可能会给投资者带来许多无法预测的风险。
2.因沿线国家法治状况和国民道德水平不同而产生。“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基础设施、贸易投资等领域的法律法规、税收规定与国内有很大不同,许多国家有关投资贸易的立法仍处在不断调整完善之中,相关法律的修订比较频繁,并且存在不同层级的立法主体,使投资者很难把握即时交易规则,导致贸易难度加大。一些国家的行政执法、行政监管十分复杂,执法透明度不高,对外国或外资企业在执法力度上有所歧视,甚至会基于本国政治、经济利益和安全的考虑,有针对性地对某些跨国公司或者海外企业进行一定程度的法律管制。这些因素的存在,必然会对我国企业的海外投资与贸易活动产生诸多不利影响与潜在风险。[4]同时,沿线国家的国民道德水平和守法意识参差不齐,还可能产生违约、欺诈等商业道德风险。
3.因贸易保护主义而引起。贸易保护主义有利有弊,利在于可以通过限制进口保护本国商品在国内市场免受外国商品竞争。弊则不利于本国工业的进步,易导致国内资源的低效配置,甚至可能失去参与国际分工,获取比较利益的机会。消除投资和贸易壁垒,实现贸易畅通和投资贸易便利化、自由化,构建良好的营商环境,激发释放合作潜力,是“一带一路”建设的重点内容。
当今世界部分地区贸易保护主义势力抬头,严重制约着全球贸易自由化进程的推进。贸易保护主义主要是通过关税壁垒和以绿色壁垒、技术壁垒、认证、认可制度、安全审查、反倾销、知识产权保护等非关税壁垒来限制投资贸易的自由与便利化。“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大多数都属于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民主法治程度都不是很高,可能会重拾贸易保护主义政策,以维护本国(地区)的狭隘利益。这样会消解沿线国家和地区为实现投资贸易便利化所做的努力,并可能由此引发投资贸易法律纠纷和风险。
二、“一带一路”建设中法律风险的类型化分析
由于“一带一路”沿线各国政治体制、法律制度、法律环境和法律文化差异巨大,各国法治建设水平极不平衡,参与建设的市场主体在不同国家或地区将面临不同的法律风险。
1.因直接投资产生的法律风险。由于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利益并不完全相同,一些国家的法律出于意识形态、国家利益、安全等方面的考量,会对合营企业中外国投资者的投资范围和持股比例设定许多限制,或是要求合营企业中必须有所在国政府及其委派机构参与经营。即使有些国家没有此类法律限制,其政府也往往拥有对合营企业重大决策的否决权,从而极大地削减了合营企业的自主经营权。一些国家的法律出于反垄断和维护有效竞争的考虑,对外国投资者的跨国并购提出了特别要求,或建立了不透明的跨国并购审查程序,可能会大大增加我国企业海外跨国并购的难度。而且,当所在国一旦对特定的跨国并购项目持有怀疑时,有时甚至会借助“临时立法”的方法加以限制,从而形成较为严重的法律风险。由于跨国并购可能会导致垄断,进而扰乱所在国及周边地区的市场秩序,甚至打压所在国及周边相关产业,因此,还可能遭遇所在国及相关机构的反垄断审查风险。此外,跨国并购还可能面临目标企业的反并购风险、并购程序的合法性风险,以及被并购的目标企业隐瞒自身涉及的担保、诉讼纠纷等情况,使跨国并购后的企业陷入因信息不对称而引发的法律僵局。
2.因市场准入产生的法律风险。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准入制度,其目的是促进市场的合理竞争和适度保护。“一带一路”建设中,一些贸易伙伴出于对保护本国经济利益的考虑,往往会通过设置严格的法律和市场准入门槛,以及苛刻的通关程序,来限制海外投资主体及产品进入其本国市场。例如,欧盟对于食品等商品所设置的准入标准就十分严格,符合中国标准的商品进入欧盟时,将会面临许多不确定性,从而隐含着巨大的准入风险。近年来,随着贸易保护主义势力的抬头,从以往赤裸裸的诉诸关税壁垒,到今天各种隐形非关税壁垒的实施,贸易保护主义的形式可谓五花八门,由此引发的法律风险愈演愈烈。中海油收购优尼科失败就与美国对外国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和贸易投资保护政策有关。
3.因知识产权保护产生的法律风险。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竞争性资源要素在国家的经济和科技发展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拥有知识产权的数量及质量决定着一个国家或企业在全球化经济中进行资源配置和国际分工时的地位。[5]当前,国际投资法发展的一个重要特征是高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这方面的规定甚至比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要求更高,这就要求一些国家对其现有的知识产权法进行有效调整。[6]“一带一路”建设中的投资贸易行为,必然会引发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如果对外投资与贸易各方对知识产权保护考虑不周,措施不到位,很容易造成知识产权资源的流失,甚至引发知识产权纠纷。我国企业在过去的对外投资贸易中,由于不熟悉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规则和方法,不懂得如何运用知识产权战略和策略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获得和保持竞争优势,教训十分深刻。
4.因国际金融交易产生的法律风险。国际投资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国际直接投资是指伴有企业经营管理权和控股权的投资。国际间接投资是指投资者不参加企业经营管理,也不享有企业的控制权或支配权,而仅以资本增值为目的,以取得利息或股息等为形式,以被投资国的证券等为对象的跨国投资。因此,国际间接投资实际上就是国际金融投资。
随着中国企业“走出去”步伐的加快,中国企业参与国际金融投资的情况越来越多。然而,国际金融交易和监管十分复杂,且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金融交易法和金融监管法,这就决定了国际金融交易风险较国际贸易风险和国际直接投资风险更大。同时,国际金融交易风险还具有影响范围广、破坏性扩张性强、控制难度大等特点。近年,中国平安、中信泰富的巨额海外金融投资亏损,蒙牛、雨润、太子奶和中华英才网等因签订对赌协议所导致的“对赌危机”都是因盲目进行海外金融投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7]
5.因劳工问题引发的法律风险。随着国际社会对人权关注程度的增加,劳工标准作为工作中的人权,已逐渐渗透到国际投资法、国际贸易法等领域。劳工权保护已成为国家的义务、企业的社会责任。“一带一路”建设中因劳工问题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主要有:一是因不平等招工,忽视所在国特有的民族问题、性别问题等,触犯平等劳动及反歧视相关的法律,将会面临行政罚款等处罚;二是漠视所在国法律赋予工会的权力,未能与当地工人及工会形成良好关系,可能会面临罢工和激烈抗议的风险;三是在雇工待遇和福利保障方面,如果触犯所在国的劳动法,可能面临处罚、诉讼,甚至导致并购失败等风险;四是企业在进行人员裁减或调整时,要特别注意所在国有关裁员力度、裁员补偿等方面的法律,否则也容易引发纠纷。
6.因环境问题产生的法律风险。随着国际环境法的发展和生态文明价值凸显,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的环境保护标准和法律越来越严。“一带一路”建设中,海外企业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所在国的环境标准和法律,将会引发严重的环境问题。由于部分中资企业在海外投资中履行环保社会责任存在缺陷,[8]中国投资者在海外已面临过多起此类事件。例如,在柬埔寨,当地政府曾因环境问题收回了中国投资者的森林采伐权。中石油和中石化在蒙古、印度尼西亚等国的某些项目也都遇到了当地环境组织的抵制及政府环境规制方面的问题。[9]大量的事实、经验告诉我们,企业只有遵循绿色“一带一路”建设思路,努力适应国外环境标准和法律,才能减少因环境问题而引发的法律争端。
7.因经营管理不善产生的法律风险。由于法律意识的淡薄和固有的商业惯性,我国海外投资企业在经营管理中容易出偏,触犯法律,从而产生法律风险。一是可能产生商业腐败法律风险。欧洲等国家对企业腐败有严格法律规定,一旦发现企业有行贿、贪污等问题,将面临严重的竞业禁止和制裁风险,企业声誉可能毁于一旦;二是可能产生税收法律风险。同一主权国家都会根据其本国法律对同一纳税实体进行征税。因此,企业在境外经营时,既要根据属人原则向我国政府纳税,又要根据属地原则向所在国政府纳税。如果企业的纳税情况及避税手段不符合所在国的税收法律,则会面临复杂的税收法律风险。三是可能产生项目规划设计法律风险。如果某一项目的规划设计不符合东道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项目完成后,就无法通过东道国的验收,从而导致投资遭受重大损失。四是可能产生合同管理法律风险。现代的合同管理涉及合同的谈判、起草、签订、履行、变更、终止、违约处理等过程。在这一全过程管理中,任何一个疏漏,都可能引起争议或纠纷,从而产生风险,造成损失。
三、“一带一路”建设中法律风险的应对之策
进行任何一项投资贸易活动都存在风险,关键在于对风险的认知和管控。有效应对“一带一路”建设中的法律风险,应从政府和企业两个层面入手。
政府既是“一带一路”战略的倡导者,又是该战略的组织者、引领者和实施者。因此,政府应是法律风险的宏观管控者。政府的应对之策主要有:
1.签署双边或多边投资保护协定,实现沿线国家法制协同。为实行投资贸易便利化,消除投资贸易壁垒,“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必须加强法制协同,通过与投资伙伴国签订双边或多边协定,扫清因沿线国家法制不统一的法律障碍,为海外投资者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目前,中国已同俄罗斯、塔吉克斯坦、哈萨克斯坦、卡塔尔、科威特等国签署了与“一带一路”建设有关的合作协议。已同东盟、新加坡、巴基斯坦等国签署了12个自贸协定。这些双边或多边贸易投资合作协议既是“一带一路”建设的引领力量,又是消解“一带一路”建设法律障碍的有效手段。我们应充分利用这些双边和多边投资与贸易合作协定,尽可能通过签订项目合同、合营合同等方式,将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予以明确、细化,从而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2.建立海外投资贸易咨询、指导、服务机构及相关制度。一是探索建立促进“一带一路”投资贸易的专门机构,对相关投资贸易活动提供规划咨询、指导服务、跟踪监督;二是建立“一带一路”信息管理制度和“一带一路”大数据库,通过数据收集、编码、加工以及系统化,实现数据信息的同步化和全覆盖,为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强大的数据信息支持;[10]三是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法律政策的有效对接。[11]在不同投资贸易领域,各国的管理制度和规范千差万别,在制度未对接到位的情况下,相关部门应提醒投资贸易方注意做好前期调研,主动适应制度性落差,防止陷入“制度陷阱”;四是政府相关部门应定期编制“一带一路”投资贸易国别指导目录、发布国家风险报告,指导人们理性开展海外投资贸易活动。
3.加强风险评估、预警研究,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律风险管控专项培训。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应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和人员,组建专业化的法律专家团队深入“一带一路”支点城市和沿线国家进行科学调研,专题研究“一带一路”建设可能涉及的投资、贸易和金融法律风险问题,全面了解“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政治制度、法律制度、法治环境,充分评估投资贸易伙伴的资产经营、产业运营、法律资质、经营范围等方面的现状,制定出一系列法律风险防范策略和办法。通过各种有效便利的方式为海外投资实务部门和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海外投资项目风险管理培训。
4.优化创新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我国已由中国信用保险公司建立起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但是,该公司海外投资保险的险种非常有限,难以满足“一带一路”建设法律风险防范需求。因此需要通过创新保险制度,鼓励相关保险机构扩大其业务范围,提升其保险能力,以满足我国企业的海外投资保险需求。
企业是“一带一路”建设的直接参与者,是法律风险的微观管控者。企业的应对之策主要有:
1.学习和研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避开法律“雷区”。长期以来,人们对发达国家的法律较为重视,介绍和研究较多,但对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不发达国家的法律关注不够。“一带一路”战略涉及的60多个国家中大多数都是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许多国家的法律体制还不尽完善,人治多于法治,部分国家还有被殖民的历史,其法律制度比较复杂,我们对中亚、南亚和西亚等国家的法律和政策知之甚少。因此,学习和研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和政策,就成为防范“一带一路”法律风险的首要前提。
2.自觉遵守所在国法律制度,严格依法经营。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时出现的问题,很多都是由于没有遵守当地的法律和政策造成的。因此,中国企业在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时,一定要严格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自觉履行法律赋予的义务,与当地政府和民众建立友好合作关系,树立中国企业的良好形象,这样才能有效促进投资贸易。
3.合理利用国际贸易规则,科学评估争端解决机制。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推进,投资贸易冲突和摩擦可能增多。企业应从被动应诉,变为主动利用各种国际贸易规则和法律机制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我们还要认识到,沿线许多国家,如哈萨克斯坦、土库曼斯坦、伊拉克、黎巴嫩等都不是WTO成员方,这些国家将不受WTO关于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约束。此外,还有一些国家不是《纽约公约》缔约国,这就意味着针对这些国家的投资贸易争端,即使通过国际贸易仲裁取得了有利于我方的裁决,但其承认和执行仍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当纠纷无法避免,形成国际法问题时,一定要认真评估各种争端解决机制的利弊,正确选择和确定应对之策。
4.善于利用中介机构,加强尽职调查。企业要强化风险意识,改善信息管理方式,注意信息搜集、信息分类、信息分析和信息应用。加强与其他利益相关方沟通,充分利用国外中介机构,对投资贸易方的国别环境、行业和项目进行尽职调查,提高自身风险防范意识。企业在海外投资后,应当立即聘请当地律师,与企业法律服务人员协同配合,做好法律风险防范工作。
(作者:李玉璧,西北师范大学中亚研究院研究员;王兰,西北师范大学中亚研究院副研究员)
[参考文献]
[1] [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第一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181.
[2] 王义桅.“一带一路”:机遇与挑战[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5:85.
[3] 包运成.“一带一路”建设的法律思考[J].前沿,2015(1).
[4] 赵大程.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法律服务[M].人民日报,2016-11-17.
[5] 李玉璧.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国际比较及政策建议[J].思想战线,2005(5).
[6] 刘敬东.“一带一路”战略的法治化构想[N].经济参考报,2015-04-28.
[7] 王 铮.严防海外金融投资风险[J].上海国资,2008(18).
[8] 厉以宁等.读懂“一带一路”[M].北京:中信出版社,2015:209.
[9] 韩秀丽.中国海外投资中的环境保护问题[J].国际问题研究,2013(5).
[10] 赵可金.“一带一路”:从愿景到行动[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294.
[11] 夏文斌.丝绸之路经济带视角下的向西开放[N].光明日报,2015-06-25.

⑸ 如何理解国家一带一路的构思战略

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简称一带一路。

⑹ 一带一路”实施方案发布 看有哪些亮点

一、战略布局:

1、构建东联西进的陆路通道;

2、构建贯通全球的空中通道;

3、构建内陆开放的战略枢纽。

二、重点任务:

1、交通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①畅通陆路通道

②拓展航空网络

③建设内河航道

④构建综合交通枢纽

⑤大力发展多式联运

2、信息通信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①增强郑州国家互联网骨干直联点流量疏通能力

②推进“宽带中原”建设

③统筹布局云计算大数据基础设施

3、口岸开放平台互联互通:

①优化特殊监管区域布局

②完善口岸建设布局

③推进跨区域一体化通关

⑺ 一带一路是什么政策

“一带一路”是“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简称。它将充分依靠中国与有关国家既有的双多边机制,借助既有的、行之有效的区域合作平台,一带一路旨在借用古代丝绸之路的历史符号,高举和平发展的旗帜,积极发展与沿线国家的经济合作伙伴关系,共同打造政治互信、经济融合、文化包容的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和责任共同体。
实施"一带一路"战略的原因(意义):
“一带一路”战略目标是要建立一个政治互信、经济融合、文化包容的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和责任共同体,是包括欧亚大陆在内的世界各国,构建一个互惠互利的利益、命运和责任共同体。
“一带一路”是中国与丝路沿途国家分享优质产能,共商项目投资、共建基础设施、共享合作成果,内容包括道路联通、贸易畅通、货币流通、政策沟通、人心相通等“五通”,肩负着三大使命:
探寻经济增长之道:“一带一路”是在后金融危机时代,作为世界经济增长火车头的中国,将自身的产能优势、技术与资金优势、经验与模式优势转化为市场与合作优势,实行全方位开放的一大创新。通过“一带一路”建设共同分享中国改革发展红利、中国发展的经验和教训。中国将着力推动沿线国家间实现合作与对话,建立更加平等均衡的新型全球发展伙伴关系,夯实世界经济长期稳定发展的基础。
实现全球化再平衡:“一带一路”鼓励向西开放,带动西部开发以及中亚、蒙古等内陆国家和地区的开发,在国际社会推行全球化的包容性发展理念;同时,“一带一路”是中国主动向西推广中国优质产能和比较优势产业,将使沿途、沿岸国家首先获益,也改变了历史上中亚等丝绸之路沿途地带只是作为东西方贸易、文化交流的过道而成为发展“洼地”的面貌。这就超越了欧洲人所开创的全球化造成的贫富差距、地区发展不平衡,推动建立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
开创地区新型合作:中国改革开放是当今世界最大的创新,“一带一路”作为全方位对外开放战略,正在以经济走廊理论、经济带理论、21世纪的国际合作理论等创新经济发展理论、区域合作理论、全球化理论。“一带一路”强调共商、共建、共享原则,超越了马歇尔计划、对外援助以及走出去战略,给21世纪的国际合作带来新的理念。

⑻ 在"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过程中哪些策略是值得考虑的

一、“一带一路”战略面临的主要挑战:
“一带一路”是一项庞大的工程,延伸国内18个省,覆盖沿线60多个国家,穿越亚洲文明、伊斯兰文明、欧洲文明,沿线国家发展水平参差不齐,甚至相互敌对,不同文明之间也存在着碰撞。中国虽然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但是经济发展质量不容乐观,而且过于重视“一带一路”的地缘效益,这会加剧国内地区发展的分裂,引发不同地区之间的不良竞争。
1、从国内发展面临的挑战来看。
“一带一路”成功的关键在于“互联互通”,要实现“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必须实现“地区之间”以及“中央与地方”的联通,不同地区之间需要寻找自己的优势,相互配合,才能共同将蛋糕做大、做好。然而,当前却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不同行政区域都有自己的地方利益,如果一些地区地方保护主义色彩过于浓厚,或者是不同地区抢占“一带一路”红利,那么就会使“互联互通”的效果大打折扣。
此外,现有的官员绩效评价体系存在不合理之处,“一带一路”是大工程,需要长期的投资,一些项目在短时间内很难获取效果,而官员的任期是有时间限制的,一些官员难免会出现“肥了他人田”的担忧。
其次,“一带一路”战略规模宏大,面临的挑战是巨大的,一些地区仍然处于“观望”阶段。因此,“一带一路”在国内实施面临的最大挑战就是“互联互通”,这也是破局的关键。
2、与国内的挑战相比,“一带一路”在国际上面临的挑战则更加艰巨。
首先,一些国家政局本身就处在动荡之中,政府对社会的控制能力比较弱,而“一带一路”主要是“高层政治”之间的合作,看重的是与政府间的合作,选举政治本身就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一旦政府发生权力交替,就会存在中止“一带一路”项目的风险。
其次,沿线国家国内复杂的利益集团问题也是决定“一带一路”项目实施效果的重要影响因素。“一带一路”沿线一些国家尤其是有着“火药桶”之称的中东地区教派林立,民族、种族矛盾尖锐,甚至演化为政治矛盾,形成不同的政治利益集团。“一带一路”项目如果不能很好地协调好这些国家复杂的利益集团的利益,那么就会存在一些利益集团为利益争夺而对“一带一路”项目进行破坏的问题,从而增加“一带一路”实施的阻力。
最后,沿线国家国内的腐败问题也是“一带一路”不可回避的现实性问题。“资金融通”是“一带一路”项目的重要支撑,从另一个角度来讲,“一带一路”也是一个海外投资项目,“金钱容易滋生腐败”。
“一带一路”沿线一些国家腐败问题比较严重,这不仅会增加“一带一路”项目的投资成本,严重的话还会造成不公平竞争行为,使“一带一路”项目在海外面临受阻困境。因此,如何确保一个自由、良性竞争、可持续的国际投资环境是“一带一路”项目在国际上取得成功的核心,也是国际项目合作的“点睛之笔”。
3、“一带一路”横跨亚欧非三大洲,沿线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差距较明显,如何在差距如此明显的环境下做到“统一”,简化投资程序,降低投资成本,这也是“一带一路”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不得不考虑的问题。
首先是“货币”的统一问题。“一带一路”沿线有60多个国家,基本上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货币单位,然而每个国家货币的币值也处于变动之中。因此,如果能够在大家认可的足值货币上达成共识,将会大大提高“一带一路”的发展水平。
其次,交通工具的不统一也是“一带一路”项目实施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由于历史原因,当前“一带一路”沿线不同国家在铁轨轨道尺度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货物在运输时候途径不同国家需要进行换轨,例如,中国与中亚国家采用不同的铁路轨道,这不但增加了运输成本,还会限制一些对保鲜条件要求比较高的商品的供应,不利于“贸易畅通”。
最后,沿线国家海关工作也缺乏统一标准。海关是确保对外贸易流通的关键部门,不同国家的海关工作标准存在着一些差异,如果不能得到统一,那么就会使“一带一路”的“互联互通”效果大打折扣,这也是“一带一路”实施的基础。
为解决这一问题,2015年5月28日,以“互联互通,共建共赢”为主题的“一带一路”海关高层论坛在西安举行,期间提出要在上海建立“一带一路”海关能力培训基地。总之,“一带一路”是一个跨区域的大工程,如果能够做到尊重差异基础上的统一,那么就会打通“一带一路”项目的经络,疏通“一带一路”项目的血液。
4、“一带一路”项目的落实最终还是要落脚到“人”这个主体上来,而无论是高层,还是当地民众,对“一带一路”的认识则直接影响“一带一路”的落实。
首先,沿线国家政治高层对“一带一路”的认识使其会对“一带一路”本土化的大方针产生直接影响。当地政府高层无法准确把握“一带一路”内涵,难免会在制定政策以及落实政策中有失“一带一路”的战略高度。
其次,“一带一路”深入到当地基层建设,需要依靠当地民众之手支撑,如果当地民众对中国的认识存在偏差,滋生“反华意识”,那么“一带一路”项目就会遭到当地民众的抵触,甚至是破坏,这对于“一带一路”战略来说,无异于灾难性的打击。因此,中国需要在“一带一路”项目落实之前构建沿线国家对“一带一路”的正确认识,破解“中国版马歇尔计划”以及“中国威胁论”谣言。
中投顾问在《2016-2020年中国“一带一路”战略深度调研及投资机会研究报告》中指出,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一带一路”面临的最大挑战是安全问题。国内的安全问题主要集中在新疆、西藏地区。新疆是“一带一路”战略的西部门户,而近年来,“疆独势力”却异常活跃,在社会上制造各种耸人听闻的打砸抢烧恶性暴力事件,如果不能对“疆独”势力进行有效控制,必然会对“一带一路”项目造成破坏,并引发严重的社会不良影响。
从国际上来看,“一带一路”途径文明的冲突带,尤其是中东地区民族矛盾、教派冲突以及恐怖势力猖獗,不排除“一带一路”沿线项目成为他们进行敲诈勒索的目标。因此,“一带一路”战略实施过程中的“财产安全、劳工安全”等也是一项重大挑战。
二、“一带一路”未来发展的应对策略:
中投顾问在《2016-2020年中国“一带一路”战略深度调研及投资机会研究报告
》中指出,“一带一路”虽然面临巨大挑战,但是也存在着良好机遇,中国要敢于迎难而上,脚踏实地下好“一带一路”大棋局。
1、践行“一带一路”战略首先需要明确实践主体。
政府是“一带一路”战略的倡导者,政府主要扮演着开疆拓土、牵线搭桥的角色。政府首先需要实现沿线国家之间的链接,打开沿线国家的国内市场,实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一些方面的“必要统一”,在政策层面为“一带一路”保驾护航。
企业应该成为“一带一路”战略中最活跃的部分。商人以追求利益为目标,企业是“一带一路”项目建设的直接承担者,应该成为“一带一路”项目中经济利益的捍卫者。在全球化的今日,跨国公司成为了“海外投资”的主要承担者,中国实施“一带一路”项目也需要有一批实力强大的跨国公司。目前中国的国有企业成为了我国进行海外投资的主体,例如中石油等。
然而,一些国家对国有企业的国家背景存有偏见,认为国有企业的存在会导致不公平竞争行为,甚至有不可告人目的。针对这种情况,中国应该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增加国有企业的透明度,做好释疑、解疑工作。当然,不是所有的国有企业都可以参与到“一带一路”项目中去。“一带一路”不仅仅是经济战略,也是我国走向世界的一张“名片”,对于参与“一带一路”项目的企业,需要进行甄别,宁缺毋滥,这就需要参与“一带一路”项目的企业不仅具有强大的经济能力,还要具有过硬的国际公关能力。
2、要采取多种手段有效应对“一带一路”项目中存在的安全问题。
首先,从国家角度来讲,国家应该倡导沿线国家共同建立“一带一路”联合反恐中心,在中心实现反恐情报共享,反恐行为相互配合的目标,共同应对恐怖势力威胁。
其次,中国应该与沿线国家在安全方面加强合作,以当地政府为主,同时依托于“联合国维和部队”,在动乱地区设立一道对“一带一路”资产以及海外劳工进行保护的安全屏障。必要时也可以与当地政府协商后派出维护海外资产项目的安全人员,确保“一带一路”项目的安全。
最后,投资本身就意味着风险,为了规避风险,中国企业也可以与其他国家的企业共同组成跨国公司,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将“一带一路”蛋糕共同做大做好。
3、积极推动投资建设项目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本土化”。
在“一带一路”项目落户沿线国家之前,我国需要建立“一带一路”专门研究机构,做足前期准备工作,并且实现与企业的合作,组织有能力的专门研究人员赴沿线国家进行长期、实地考察,分析当地的实际情况,针对当地发展的具体情况以及“一带一路”企业的具体特点采取不同的“投资战略”,促使“一带一路”项目“扎根本土”。此外,智库除了担任研究、考察工作外,还应该发挥桥梁的作用,开启不同国家之间智库的沟通与交流,增强智库层的互信,构建沿线国家决策层对“一带一路”的科学认知。
4、要加强“一带一路”的对外宣传工作。
“一带一路”不仅仅是中国走出去的“经济工程”,还是一项巨大的“形象工程”。因此,对“一带一路”的宣传工作需要采取“入乡随俗”的策略,讲求“互利共赢”的原则,使当地人能够真正感受到“一带一路”给他们带去的福利,以及给他们的生活带去的积极改变。中国政府以及企业在开展“一带一路”战略的同时,还应该注意对当地的公益投入,使“一带一路”走过的地方能够印下友好的脚印。
5、设立专门机构对“一带一路”进行科学管理。
对于“一带一路”的实施,不能只算经济账,还要算国际政治、国家与国民安全账、大国责任账、全球与地区发展账、民族信心账等等,如果没有一套完善的专门机构对“一带一路”进行科学管理,难免会使“一带一路”项目顾此失彼,达不到预期的目的。“一带一路”是一项巨大工程,不仅涉及到工程项目建设,还需要与沿线国家进行沟通、协调。
“一带一路”管理机构在设立时应该以项目需要为出发点,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关机构。其次,“一带一路”管理机构在设立的过程中可以采取“多边机制”,实现与当地政府以及其他国家共同管理,一方面可以实现风险共担,另一方面也可以方便不同参与者之间的沟通、协调工作。
6、通过制度化机制将“一带一路”项目在当地固定下来。
当前中国“一带一路”与沿线国家发展战略对接时主要采取的是政府间合作,“一带一路”沿线一些国家政局不稳,再加上选举政治的影响,“一带一路”存在着被中止的风险。任何政府间的合作都存在着风险,唯有通过规则与制度将合作机制化,才能够确保项目的可持续发展。如果能够通过制度化机制将“一带一路”项目在当地固定下来,那么就会确保“一带一路”的连贯性与稳定性,促进“一带一路”可持续发展。当前中国虽然是世界上第二大经济体,但是中国依旧处于对规则的适应阶段,并没有主导制定新国际规则的实力。
当前世界不同地区发展水平差距比较大,世界上大多数国家还处于对现有国际规则的适应阶段,大部分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还无法适应TPP的高度自由化要求,中国应该抓住这一点,将“一带一路”总体保持在现有国际规则的框架内,在力所能及的基础上,去主导制定符合我国利益的新规则,并对一些不合理的规则进行修订,使之能更加符合世界大多数国家的现实发展需要。

⑼ 一带一路发展战略

1、首先是加大投资,扩大就业、刺激消费。如今国际经济状况都不太好,这时候最好的经济政策是自产自销,所以加大投资是很有必要的。

2、因为交通关系,一直与中国贸易往来比较密切的国家大多靠海,而一带一路加强了中国与周边国家的陆上联系。
3、通过陆地链接中亚、西亚以及欧洲,可以避免海里遭到国外遏制,多出一条贸易通道,促进国家发展以及周边国家军事贸易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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