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集体林改培训哪些内容请详细说明一下,谢谢.
不知道你们的具体培训内容,但这里有“林业局下发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培训工作的意见”。希望对你有用。
要通过培训,培养一支政治上靠得住、政策上吃得透、业务水平高、作风过得硬的林改工作队伍,培训一支明白林改政策、支持林改工作,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林农队伍,确保林改工作顺利推进,促进现代林业建设和林农增收致富。国家林业局7月28日下发《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培训工作的意见》,明确了林改培训工作的总体目标。
林改培训意见提出林改培训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对县处级以上林业领导干部及县林业局长,开展以学习《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和林改法律法规为重点的集中轮训,使其准确理解林改精神实质,把握林改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增强运用政策指导实际工作的能力,发挥好林改宣传者、组织者和推动者的重要作用;对林改工作人员和基层林业干部开展以林改业务为重点的专项培训,紧扣实际需要,学习林改的工作内容和具体工作流程、业务技术操作规范、具体法律法规问题以及以群众路线为重点的工作方法,使他们真正成为林改工作的行家里手;对广大林农开展以林改政策和林业技能为重点的培训,通俗易懂地向林农讲解林改的目的意义、主要政策、具体方法和步骤,传授适合本地特点的林业生产实用技术,激发他们参与林改的“主人翁”意识,充分发挥他们在林改工作中的主体作用。
为此,林改培训意见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全面做好林改培训工作。
一是要加强林改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成立林改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分管主要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要把林改培训列入本地区林业工作的重要日程,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林改培训工作方案,切实抓好本省区林改培训工作。
二是要调动各方培训资源。充分发挥各级林业干部学院(校)、党校和培训基地的主渠道作用;鼓励和支持高等林业院校、科研院所和社会团体参与林改培训活动;充分发挥基层林业工作站、农(林)业广播电视学校和林业技术推广站(中心)的作用,大力开展林农实用技术培训。
三是要创新培训模式。加强培训需求分析,科学设置培训班次,不断完善课程设计和培训内容。根据各级各类学员特点,有针对性地综合运用讲授式、研讨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试等培训方法,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现代化技术和手段,扩大林改培训的规模和覆盖面。
四是要加强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培训任务,分层次、分类别建立林改培训师资库,加强动态管理,优化师资配备;要有计划地对林改师资进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教师的业务素质和教学水平;要支持和鼓励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开展林业科技承包、试验示范和下乡支农等活动培训林农。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选编一批形式多样、通俗易懂、适应地方特点的林改教材;积极利用多媒体等现代技术,促进培训教材信息化建设。
五是要落实林改培训经费。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按照中央林改意见的要求,积极争取政府财政支持,将林改培训列入本级财政项目支出预算,保证林改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
林改培训意见还强调,要规范对各类林改培训班的管理,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不得以培训名义组织公费旅游或进行高消费活动,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培训费用,不得借培训名义增加林农群众负担。跨省区招生的培训班须经国家林业局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通过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贰』 关于林业的个人工作计划怎么写
在对全球危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关键之年,我们必须准确判断形势,迎难而上,开拓创新,真抓实干,化危为机,妥善处置遇到的热点、焦点、难点问题,全面谋划林业发展前景,为林场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结合我场实际,特制定本年度工作计划。
----指导思想
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推进林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为主线,继续解放思想,紧扣县委、县政府“建设经济强县,推动跨越发展”的工作主题,以提高经济运行质量为中心,突出企业体制改革和企业内部机制完善,突出转变企业经济增长方式,着力抓好森林培育、招项引资、职工致富工作,搞好增收节支,进一步促进林场改革和经济有序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成人氛围,为配合全县和谐稳定的发展大局作出新贡献。
----工作目标
1、完成经济指标,全场总收入*万元。企业内部总收入*万元,增长*,实行可用财力*x万元,完成国家税费*x万元,降低生产成本、非生产性开支*万元,收回欠款*万元,职工人平增收*x元。
2、完成人工造林*x亩,中幼林抚育*万亩,间伐*x亩,楠竹低改复壮*万亩,有害生物防治率达到*%以上,受灾率控制在*‰以内。
3、抓好杉木无节良材基地建设
。
4、实现争项引资*万元。
5、完成防火线*x公里,林道*公里。
6、确保林区无火警、无火灾、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
----六件实事
1、抓好三项调查:职工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林场资产调查、林场林地边界堪定调查。
2、进一步完善护林点水、电、讯三通工程维护工作。
3、加强基层图书室、成人房的配套及管理。
4、抓好职工就业培训与中层管理人员在岗培训。
5、注册两个职工合伙性质的民营企业。
6、搞好两处基础建设:完成总场机关的二楼地板换修及一个分场的危房改造工作。
----工作重点
(一)森林培育
为贯彻落实“严管公益林,搞活商品林,放开人工林”,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林地林木奠定坚实基础。进一步推进森林的营造及管护工作,积极全面抓好杉木无节良材培育、楠竹低改复壮、中幼林抚育间伐、森林经营试点工作;坚持重造重管,加大抚育间伐力度,加大杉木无节良材品牌创塑力度;充分利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契机,采用收购、股份、联营等多种办法不断加大林场资源储备力度,不断增强林场自身发展能力。
(二)队伍建设
以建立健全用人考核机制为平台,大力开展公开选拔的用人机制。突出抓好后备干部的培养、干部职工的培训工作,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和
服务水平,着力增强职工抵御改革和市场风险能力,保证干部队伍成人成长。
(三)争项引资
在巩固农税改革、油料补贴、大径材项目建设的基础上,力争贫困林场、饮水安全工程、灾害重建、国有林区棚户改造、生态公益林恢复、杉木无节良材基地、中幼林间伐、森林经营试点、林区道路建设、长防林等项目拨入,力争完成引资*x万元。
(四)深化改革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有关国有林场改革精神,启动三项调查,制定改革方案,学习借鉴试点林场精神,为林场改革奠定坚定的思想基础与物质准备。
(五)增收节支
为全面抵御金融风暴对本场经营的影响,在完善“*项工程”承包的基础上,继续推行“三停四包、三优四统”,压缩生产经营环节成本,大力开展菜园子工程、生物防火带建设,进一步降低生产成本,压缩非生产性开支,实现节支*万元。
根据实际状况加入自己的想法。
『叁』 怎样开展森林防火培训,培训什么
森林防火条例( 年 月 日国务院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除城市的市区外,一切森林防火工作,都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国家积极支持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和运用先进科学技术。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责重要责任,林区各单位都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第五条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第二章森林防火组织第六条国家设立中央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其职责是:(一)检查、监督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重大行政措施的实施,指导各地方的森林防火工作。(二)组织有关地区和部门进行重大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三)协调解决、自治区、直辖市之间、部门之间有关森林防火的重大问题;(四)决定有关森林防火的其他重大事项。中央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当地驻军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设立公室,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地方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政策,监督本条例和有关法规的实施;(二)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制定森林防火措施,组织群众预防森林火灾;(三)组织森林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四)组织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培训森林防火专业人员;(五)检查本地区森林防火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组织有关单位维护、管理防火设施及设备;(六)掌握火情动态,制定扑火预备方案,统一组织和指挥扑救森林火灾;(七)配合有关机动调查处理森林火灾案件;(八)进行森林火灾统计,建立火灾档案。未设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地方,由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履行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职责。第八条林区的国营林业企业事业单位、部队、铁路、农场、工矿企业、自然保护区和其它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村屯、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组织,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系统、本单位范围的森林防火工作。森林扑火工作实行发动群众与专业队伍相结合的原则,林区所有单位都应当建立群众扑火队,并注意加强训练,提高素质;国营林业局、林场,还必须组织专业扑火队。第九条在行政区交界的林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组织,商定牵头单位,确定联防区域,规定联防制度和措施,检查、督促联防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营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在林区建立森林防火工作站,检查站等防火组织,配备专职人员。森林防火检查站的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森林防火检查站有权对入山的车辆和人员进行防火检查。第十一条国家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大面积国有林区开展航空护林,加强武装森林警察部队的奸商,逐步提高森林防火的专业化、现代化水平。第十二条有林的和林区的基层单位,应当配备兼职或者专职护林员。护森员在森林防火方面的具体职责是:巡护森林,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协助有关机关查处森林火灾案件。第三章森林火灾的预防第十三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度,定期进行检查。在林区应当建立军民联防制度。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自然条件和火灾发生规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出现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可以划定森林防火戒严区,规定森林防火戒严期。第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禁止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一)烧荒、烧草场、烧灰积肥、烧田埂、烧秸稞、烧山造林和火烧防火隔离带等生产性用火,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单位批准,领取生产用火许可证。经批准进行生产用火的,要有专人负责,事先开好防火隔离带,准备扑火工具,有组织地在三级风以下的天气用火,严防失火。(二)进入林区的人员,必须持有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核发的进入林区证明。从事林副业生产的人员,应当地指定的区域内活动,选择安全地点用火,在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用火后必须彻底熄灭余火。(三)进入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森林经营区内的活动的,必须持有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森林经营单位核发的进入林区证明。第十六条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作业和通过林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必须安设防火装置,并采取有其他有效措施,严防漏火、喷火和机车闸瓦脱落引起火灾。行驶在林区的旅客列车和公共汽车,司乘人员要对旅客进行防火安全教育,严防旅客丢弃火种。在铁路沿线有引起火灾危险的地段,由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开设防火隔离带,配备巡护人员,做好巡逻和灭火工作。在林区野外操作机械设备的人员,必须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严防失火。第十七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使用枪械狩猎;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必须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森林经营单位批准,并采取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工作。第十八条森林防火戒严期内,在林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机械和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有计划地进行林区的森林防火设施建设:(一)设置火情了望台;(二)在国界内侧、林内、林缘以及村屯、工矿企业、仓库、学校、部队营房、重要设施、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等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或者营造防火林带;(三)配备防火交通运输工具、探火灭火器械和通信器材等;(四)在重点林区,修筑防火道路,建立防火物资储备仓库。开发林区和成片造林,应当同时制定森林防火设施的建设规划,同步实施。第二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森林防火专用车辆、器材、设备和设施的使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保证防火灭火需要。第二十一条气象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联合建立森林火险监测和预报站(点)。各级气象部门,应当根据森林防火的要求,做好森林火险天气监测预报工作,特别要做好高火险天气预报工作。报纸、广播、电视部门,应当及时发布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和高火险天气警报。第四章森林火灾的扑救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灾,必须立即扑救,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组织当地军民扑救,同时逐级上报省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省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为主管部门对下列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告中央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公室:(一)国界附近的森林火灾;(二)重大、特大森林火灾;(三)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四)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五)二十四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六)未开发原始林区的森林火灾;(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八)需要中央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第二十三条扑救森林火灾,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迅速赶赴指定地点,投入扑救。扑救森林火灾不得动员残疾珍员、孕妇和儿童参加。第二十四条扑救森林火灾时,气象部门应当做好与火灾有关的气象预报;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应当优先提供交通运输工具;邮电部门应当保证通信的畅通;民政部门应当妥善安置灾民;公安部门应当及时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加强治安管理;商业、供销、粮食、物资和卫生等部门,应当做好物资供应和医疗救护等工作。第二十五条森林火灾扑灭后,对火灾现场必须全面检查,清理余火,并留有足够人员看守火场,经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撤出看守人员。第二十六条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牺牲的国家职工(含合同制工人和临时工,下同),由其所在单位给予医疗、抚恤;非国家职工由起火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医疗、抚恤。第二十七条扑火经费按照下列规定支付:(一)国家职工参加扑火期间的工资、旅差费,由其所在单位支付;(二)国家职工参加扑火期间的生活补助费,非国家职工参加扑火期间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费,以及扑火期间所消耗的其他费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由火灾肇事单位或者肇事个人支付;火因不清的,由起火单位支付;(三)对本条第二项所指费用,火灾肇事单位、肇事个人或者起火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支付。第五章森林火灾的调查和统计第二十八条森林火灾为分:(一)森林火警:受害森林面积不足一公顷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二)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一公顷以上不足一百公顷的;(三)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一百公顷以上不足一千公顷的;(四)特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一千公顷以上的。第二十九条发生森林火灾后,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起火的时间、地点、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扑救情况、物资消耗、其他经济损失、人身伤亡以及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影响等进行调查,记入档案。本条例条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一至三项所列的森林火灾,以及烧入居民区、烧毁重要设施或者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森林火灾,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建立专门档案,报中央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公室。第三十条地方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森林火灾统计报告表的要求,进行森林火灾统计,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部门。森林火灾统计报告表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家统计部门备案。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事迹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一)严格执行森林防火法规,预防和扑救措施得力,在本行政区或者森林防火责任区内,连续三年以上未发生森林火灾的;(二)发生森林火灾及时采取有力措施,积极组织扑救的,或者在扑救森林火灾中起模范带头作用,有显著成绩的;(三)发现森林火灾及时报告,并尽力扑救,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四)发现纵火行为,及时制止或者检举报告的;(五)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中出项献的;(六)在森林防火科学研究中有发时创造的;(七)连续从事森林防火工作十五年以上,工作在成绩的。第三十二条有下列第一项至四项行为之一的,处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项行为的,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六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罚款:(一)森林防火期内,在野外吸烟、随意用火但未造成损失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进入林区的;(三)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的;(四)有森林火灾隐患,经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通知不加消除的;(五)不服从扑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或者延误扑火时机,影响扑火救灾的;(六)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任人员或者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有失职行为的人员,还可以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决定。当事人对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四条违反森林防火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应当处以拘留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情节和危害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条例所指的林区,由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划定,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六条本条例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法。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