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怎样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刑侦队伍
一、加强刑警学习培训,全面提高刑侦队伍素质
加强刑警培训,全面提高刑侦队伍的整体素质,是突破“瓶颈”制约、深化刑侦改革、建设一支高素质刑侦队伍的切人点。当前,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把狠抓刑警培训和全面提高队伍素质是深化刑侦改革的切人点,我们应站在21世纪建立一支什么样刑侦队伍的高度,从刑侦工作的全局来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刑侦队伍素质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关系到刑侦改革的成败。刑侦改革要求侦审合一,建立破案责任制,任务落实到人头上,侦查员既要破案又要办案,既要会侦查、调查、做群众工作,又要会审讯、会制作法律文书、会准确运用法律。这样,新的机制和任务自然对刑侦队伍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提高刑警素质,也是建设一支特别能战斗的刑侦队伍、提高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的需要,是公安机关适应严峻治安形势和艰巨任务的需要,因此,统一思想,同心同德,齐心协力,把提高刑侦队伍整体素质,作为刑侦战线的一项重大紧迫的任务提上议事日程,置于更加突出的位置,尤为重要。
第二,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制和各项措施,确保刑警学习培训取得实效。各级公安机关应加强对刑警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以分管局、处领导为组长,政工、刑侦部门领导参加的学习培训领导小组,由分管局、处长任本地区刑警培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亲自抓刑侦队伍的培训工作。省公安厅(局)一级,可成立由分管厅长(局长)任组长,由政治部和刑侦局领导参加的刑警培训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掌握、督促刑警的培训工作。同时,要制定详细、可行的学习培训计划,对课程内容、时间进度、培训人员作出具体安排,落实培}I}措施,加强检查评比,确保刑警学习培训工作落到实处。
第三,要采取多渠道、多方式开展学习培训工作,把刑警培训引向深人。在重点抓好刑警执法办案全员培训工作的同时,要针对办案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突出实战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活动。要鼓励刑警自学成才,结合自己的业务工作开展岗位自学,在干中学,学中干。要引人竞争激励机制,奖优汰劣,充分调动民警的学习积极性,魏东刑侦改革的对策思考努力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真正把“不断学习提高,办好每个案子”变成每名刑警的自觉行动。
第四,要把加强刑警学习培训与提高办案质量有机结合起来。二者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即通过加强刑警学习培训,达到提高刑警素质,使每名刑警“会侦查、会调查取证、会缉捕犯人、会审讯、会制作法律文书、会运用证据定案”,最终实现提高办案质量的目的。质量就是生命。如果刑侦改革后,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的力度没有增强,办案质量没有提高,那就不能说改革是成功的。因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提高办案质量的问题,把它作为加强刑警学习培训的根本目的。为此,各级公安机关领导以及刑警总队、支队、大队的主要领导都要亲自抓案件质量,加强调查研究,找出本地执法办案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对策,经常性地进行检查指导。在刑侦改革初期的磨合期内,刑警支队、刑警大队可内设过渡性的侦审大队、侦审中队,对执法办案质量进行把关。通过学习培训,强化刑警的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做到从受案、立案、侦查、预审到结案的各个环节,都要重视对证据的依法收集和运用,靠证据说话,以确保执法办案质量。
为提高办案质量,还必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形成比较完备的案件质量保证体系。一是健全责任制,把执法办案的具体要求落实到每个侦查员身上,使每个侦查员任务明确,责任清楚;二是落实检查考核制度。每月、每季、每年要对每个侦查员和每个责任区中队、专业中队的执法办案情况检查考核,保证各项责任和要求落到实处;三是实行逐级把关制度,中队领导对案件事实、收集证据负责,大队领导对办案程序、定性、定罪及证据是否合法齐全负责,主管局长对处理意见负责,变更强制措施、撤销案件和重大复杂案件实行集体讨论制度,对疑难的、有分歧的和拿不准的案件实行法制部门把关制;四是实行奖优罚劣淘汰制。认真、严格落实各种考核制度,根据考核结果严格奖优罚劣,将考核结果与晋升、工资、奖金切实挂钩,对问题严重的应予以适当处分,对不适合干刑侦工作的应予调离;五是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对违法办案以及因工作失误造成错案、冤案的,要依法追究办案人员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二、推进责任区刑警中队正规化建设,建立侦查破案战斗实体
责任区刑警中队建设意义重大,可以说是关系到刑侦体制改革成果能否巩固的关键。在此问题上,应坚持从实际出发,高起点、高标准、高要求建队的原则,大力加强责任区刑警中队的正规化、规范化建设,把责任区刑警中队建设成为名副其实的侦查破案战斗实体,巩固和完善刑侦体制改革的成果。具体讲,在抓责任区刑警中队正规化建设时,应该重点在以下几方面下功夫:
第一,在警力配备上下功夫,尽量挖潜。就我省实际情况看,目前绝大多数刑警中队无法达到公安部提出的每个中队配备10至15人的要求。但据调查,在充实刑警力量方面仍有潜力可挖,警力应向刑侦特别是基层中队倾斜,应当继续精简科室人员,将适合干刑侦工作的人员充实到基层中队去。通过努力,可以达到每个中队警力不少于8人,然后逐年增加。
第二,在责任区划分上下功夫,尽量科学合理。各地情况千差万别,既有经济发达地区,又有经济相对落后和贫困的地区;既有人口密集、治安情况复杂、案件较多的地区,也有地广人稀、案件较少、治安较好的地区,这就要求我们从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在责任区划分上不搞一刀切,划分出科学合理的责任区。但总的来说,每个中队的社会覆盖面不宜过宽,以适应刑侦快速、高效的要求。
第三,在建队模式上下功夫,尽量规范。除在边远山区和部分农村,因地广人稀、经济落后、发案少、警力少,可暂不建立责任区刑警中队,破案任务仍由派出所承担以外,要在大中城市、县城、交通沿线、经济相对发达地区、治安情况比较复杂、发案多的地方,普遍建立责任区刑警中队。在责任区刑警中队建队模式上,应尽量向规范化、正规化方向努力,目前允许“挂靠式”、“双重领导式”中队建队模式存在,但应向建立单列式责任区刑警中队模式过渡,最终做到责任区刑警中队直接受刑警大队领导和指挥,办案经费由大队统筹安排,理顺刑侦管理体制。
第四,在装备上下功夫,尽量做到装备优良。必须保证中队的基本工作生活条件,每个中队至少应有一部电话,有1至2辆出现场和调查取证的车辆,有照相机、现场勘查箱,有办公用房和留置室等必备的设施。在此基础上,应尽量优化刑警中队的装备设施,配置电脑等先进设备,实现装备优良。魏东刑侦改革的对策思考
第五,在办案经费上下功夫,尽量做到保障办案需要。经费严重缺乏是制约中队正规化建设的一个普遍问题。刑侦改革前,60%至70%的案件由派出所查破,刑侦部门虽然经费紧张,尚能维持工作的正常运转。现在,大部分案件由刑侦部门侦破,而办案经费没有相应增加,这就使经费紧张的问题更加严重地凸现出来。由于中队办案经费没有保障,使一部分案件不能及时侦破,一批逃犯不能缉捕归案,如果靠办案单位去找办案经费,定会造成不好影响和不良后果。从今年开始,中央决定政法部门吃“皇粮”,但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仍然实行财政分灶吃饭,财政上只能保证政法机关的人头经费和必要的办案经费,不可能有太多的投人,因此,我们必须在保证刑警中队办案经费上下功夫。各级公安机关领导尤其是一把手,要从爱护刑警、支持刑侦改革的高度出发,来统筹全局经费,并向中队倾斜,向一线倾斜,把有限的经费用在刀刃上,确保刑警中队有必要的办案经费。同时,广大责任区中队刑警也要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勤俭建队,勤俭办事。
第六,在组织保障上做到坚强有力。一是要选好、配好刑警中队领导班子。要把作风好、业务过硬、能独挡一面的年富力强的同志调到中队去担任领导职务,用强将带精兵。应对现有中队领导进行培训提高,分期分批地把中队长、指导员送到公安警察院校去学习和轮训,经常“充电”,以适应形势变化发展的需要;二是要按照党章有关规定,在刑警中队建立基层党组织,坚持每月过民主生活和政治学习,形成讲政治、讲学习、讲正气的良好风气,确保每个中队都是一个坚强的战斗实体。
第七,在“精神面貌”上下功夫,尽量营造积极向上的氛围。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创先争优活动,鼓励先进,宣传英雄,树立模范,营造一种人人争先、积极上进的氛围。目前正在开展的争创人民满意的刑警和刑警中队的活动,就是一种很好的形式,应以此为契机,努力形成良好的气氛和精神面貌。
第八,在建章立制上下功夫,尽量实现以制度管人的规范化管理。刑警中队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从侦查破案、打击处理、犯罪资料和特情建设等各项业务工作,到政治业务学习、内务管理各个方面,都应制定出明确具体、操作性强的规章制度,并予以认真落实。要做到每月、每季、每年对每个侦查人员检查考核,保证各项制度、各项责任和要求落到实处。
三、狠抓刑事技术和刑侦基础建设。增强刑普队攻坚克难能力
要牢固树立科技强警意识,加强刑侦基础建设,加大刑侦科技含量,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和新手段、新方法来提高打击犯罪的能力,把握打击犯罪的主动权。近年来,四力}各级公安机关抓住刑侦改革机遇,加强了刑侦科技建设,技术设备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目前,不少地方添置了用于痕迹检验的多波段光源系统,部分地方装备了计算机指纹自动识别系统,利用刑侦技术和情报信息提供线索协破案件比率上升。随着犯罪智能化倾向的日益突出,刑侦工作要继续努力增加刑侦技术投人,引进先进技术器材;要尽快实现微机联网和资料信息网络化,形成分布广泛、反应灵敏的刑事情报信息网络;要努力使刑事技术和刑侦基础工作向基层延伸,物建高质量特情,开展阵地控制和刑嫌调控,提高刑警队快速反应和攻坚克难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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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做好侦查需要什么素质
侦查破案是公安机关最重要的职能之一。这一重要职能作用的强弱,直接影响严打的力度,也影响着公安机关的整体社会形象。因此,必须尽快建立和实行刑侦民警任职资格与选拔、淘汰制度;改革现在的警察教育模式,向职业型素质教育转变。一、刑事侦查员的基本素质应当是坚定信念、敬业精神、文化素养、业务能力与健康体魄的统一。1、政治素质方面:必须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与党同心同德。必须特别强调对党、对国家、对人民的一致的、始终不渝的忠诚。日常应体现在严格的组织纪律和自觉而强烈的敬业精神上。把热爱党、热爱人民同热爱刑侦工作融为一体,甘心为刑事侦查工作吃苦献身。2、文化素质方面,应当具备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文化基础,有一定的语言和文字表达水平、辩证逻辑思维能力、较广泛的科技知识和心理学等相关学科的基础知识,这些综合体现在相应的学历层次上。3、业务素质方面:应当具备独立分析案件能力、调查取证能力、群众工作能力、现场勘验和物证种属识别能力、起草公安应用文书和整理案卷能力,以及通过公开或秘密手段发现、收集、分析、运用情报线索的能力。4、法律素质方面:应当具备很强的法制观念,对本职业务必需的法律、法规应当精通会用,有严格依法办事的意识和依法行使权力的水平。5、身体和心理素质方面:应当有健康的体质,能承受紧张工作的压力,关键时刻能冲得上去、连续作战。心理要健康,能正确认识社会丑恶现象,把握自身;有嫉恶如仇、为民除害的强烈意识;有处事不惊、临危不乱、沉着冷静的应变心理素质。要从上述五个方面基本素质上考核和选拔刑侦民警,舍得把那些优秀的青年民警放到刑侦第一线去锻炼培养,下决心把那些根本不适应、不愿意做刑事侦查工作的民警淘汰出去,彻底改变刑侦队伍的现状,改善刑警队伍在公安机关内的地位和形象,让最艰苦的岗位成为管理最严格、最能战斗、效率最高、领导最放心,也最受人尊重的岗位。二、按照基本素质和不同层次的不同要求,设置任职等级标准,并通过考核晋升制度,稳定队伍、提高待遇。刑侦队伍是一文比较庞大的专业队伍;要保持较强的战斗力,应当保持队伍相对稳定,把那些有经验的优秀侦查员留住。刑侦工作“苦、难、险”,形成了刑侦队伍内部不稳定的因素。要解决这一突出矛盾,应当实行侦查员等级考核制。对一线侦查员单独设置职级系列,严格职级考核晋升,兑现相应的待遇,不受行政职数限制。譬如实行四级侦查员制:1、初级(或见习)侦查员,应当在领导安排和老同志带领下,积极参加侦查破案的各项工作,在实践中接受锻炼和考验,使理论同实践结合。见习期满,经考试和业绩、工作态度等内容的考核,决定是否晋升。2、三级侦查员,应当具有协助办案能力,能根据领导指派,承担调查取证、笔录、绘图,配合勘验、搜查、拘捕和审讯,完成案卷整理等工作。经实绩考核,连续称职或优秀,并经考试合格可以晋升。3、二级侦查员,应具有独立办案能力;能独立处理一般刑事案件现场,配合勘验重大案件现场,能独立分析案情提出自己的见解,能独立或为主承担调查取证、审讯、追捕、建情和带情工作,能组织案例分析、总结侦破工作中的经验和教训。连续称职或优秀、并经相应的培训和考试合格可晋升。4、一级侦查员,应具备组织指挥重大案件现场勘验、采取紧急措施及现场讨论的能力。可以设计侦查方案,能按照分工指挥刑侦人员完成侦破任务,能对刑侦工作基础与长远建设提出建议方案。公安部应当高度重视这项工作,会同人事部门通过调研和征求意见,设计具体的实施细则,解决如何考核、晋升年限和具体办法、待遇等问题。这对于稳定刑侦队伍、促进提高素质将起重大推动作用。此外,退休待遇应向刑侦一级民警倾斜。
⑥ 刑事侦查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哪些
侦查工作的内容,就是依照法定程序发现和收集有关案件的各种证据,查明犯罪事实,查获和确定犯罪嫌疑人,并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防止现行犯和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犯罪活动或者逃避侦查、
起诉和审判,从而保证刑事追诉的有效进行。具体而言,是指侦查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各种证据材料,
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防止犯罪分子逃避侦查或者毁灭、伪造证据,串供等,
以便将犯罪嫌疑人顺利交付起诉和审判,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6)刑侦工作培训方案扩展阅读:
侦查活动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侦查手段的滥用;
二是违法行为的存在和缺乏制裁。
而现行立法体制对侦查权缺乏有效的规制,法院、检察院无从对侦查程序实施实质性的控制。针对所出现的两种情形,应当分别采取不同的司法控制形式。
针对前者,应当实施事前审查,在侦查机关作出影响公民基本权利的侦查行为之前,应由裁判主体也就是法官来进行司法审查,由其作出决定。
⑦ 如何加强刑侦工作
优化警力配置,完善考核机制,抓队伍促业务
一是科学前移警力。为使各派出所更高效地侦办自己辖区的案件,新区分局优化配置警力,将刑侦大队侦查员分工,每个派出所都有刑侦大队民警进行包片。落实包片责任制,由刑侦大队包片民警负责指导、协助派出所民警侦办辖区案件。二是完善考核机制。新区分局坚持“以考核促工作”,不断完善派出所工作考核机制,推行刑侦业务所队捆绑考核制,既提高了派出所民警的工作积极性,充分共享了资源,又增强了派出所民警的侦办能力,提升了打击效能。自捆绑考核制实行以来,新区分局破案数上升了18%。三是创新队伍管理。新区分局创新队伍管理模式,积极推行国学塑警活动,以国学教育提升民警思想境界,使派出所民警牢固树立民本思想,增强责任意识、主动侦查意识,积极对辖区内案件及时进行梳理、摸排、分析、串并、研判,提高打击处理能力。
健全巡防体系,构筑巡逻网络,抓巡逻促防范
新区分局坚持把社会面巡防作为驾驭社会治安大局的重要突破口,强力启动社会面治安巡防“夜鹰行动”,着力构建全时空、立体化、无盲区的动态治安巡防体系。一是增加巡逻密度。各派出所根据发案规律特点,确定辖区主干道路、背街小巷、重点单位、要害部位作为必巡区域,根据警情调配警力,灵活机动地增加巡逻时间,提高街面见警率。二是构筑巡逻体系。综合运用监控值守与实地巡逻、驾车巡逻与徒步巡逻、着装巡逻与便衣巡逻等措施,构筑蹲点、步巡、车巡、监控四位一体立体化巡防网络,全力推动案件防范工作。三是加强宣传防范。各派出所一方面深入辖区的厂矿企事业单位,加强治安防范督导检查,严格落实内部安全防范措施,查找、整改安全隐患,努力防案于未发;另一方面采取印发“明白纸”、刊发警情通报、发送手机短信等多种形式,加大治安防范宣传力度,提高群众的自防意识和能力。
加强小案侦防,坚持个案攻坚,抓破案促打击
派出所作为维护辖区治安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始终将小案侦防放在首位,严厉打击群众密切关注的案件,使辖区群众安全感不断提升。一是领导重视,快速反应。分局领导高度重视小案侦防工作,派出所完善应急预案,发现线索,快速反应、迅速出击,提高了破案战果。2013年4月15日,苘山派出所获得一盗窃团伙的重要线索后快速反应、同时出击,兵分几路将意欲逃窜的8名犯罪嫌疑人全部抓获,破获系列盗窃摩托车案件50起,追回并返还被盗摩托车、电动车40余辆,实现了战果最大化。二是攻坚克难,精益求精。始终坚持攻坚克难的冲劲、精益求精的干劲、不眠不休的韧劲,将辖区案件个个击破,严打刑事犯罪取得了显著成效。2013年7月24日,分局刑侦大队、草庙子派出所民警凭借这份冲劲、干劲、韧劲,连续作战、加班加点,仅用一周时间迅速破获涉外企业豪雅光电1000余公斤稀土被盗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6名;民警精益求精,辗转四省十余个地市积极追赃,最终追缴被盗稀土250余公斤,为辖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约200万元。三是情报共享,全力出击。各派出所、业务大队、情报中心进一步实现情报共享,多手段并用,集全警全力合力侦查。2013年9月,草庙子派出所加强侦查,与情报中心信息共享,抽丝剥茧确定并抓获了犯罪嫌疑人宋隆峰,破获了辖区系列盗窃电动车电瓶案件30余起,受到了群众的高度赞扬。
加强刑事技术,坚持科技强侦,抓基础促效能
一是落实现场必勘。在各个派出所设立兼职技术员,出警民警第一时间通知技术员,再由包片民警、技术员同勘现场,坚决落实现场必勘,提高现场痕迹物证提取率、利用率。二是坚持技术培训。分局定期组织各派出所兼职技术员进行现场勘查、指纹采集、痕迹比对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派出所技术破案能力。三是加强信息采集,完善研判数据库。同时建立情报中心、刑侦大队、各派出所警情会商机制,每月进行一次研判调度会,发布预警信息,进行案件串并,从基础入手提升打击效能。
⑧ 侦查学的具体措施
第一,我国应加强对侦查行为的外部控制。与西方国家的侦查程序相比,我国的侦查活动还没有被纳入司法审查的轨道。在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中,所有的专门调查活动以及强制措施,除了逮捕是由检察机关批准以外,其余均是由侦查机关的行政长官决定;而检察机关侦查的案件中所采取的专门调查活动以及强制措施则完全是由本机关负责人决定,不受任何外部的控制。这种行政活动式的运作方式不仅缺少对侦查活动的事前制约,使得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得不到保障,而且由于没有中立的裁判者,缺少对侦查活动的事后审查,犯罪嫌疑人的权利遭到侵犯时也得不到有力的救济。笔者认为,如果将侦查机关强制性侦查行为的审查权交于检察机关行使,不仅于法有据,而且与侦查对及时性原则的要求不相冲突。当然,我们也应当看到,在我国检察机关尽管属于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事实上却主要肩负着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和侦查部分案件的职能,因而在很大程度上充当的是追诉机构的角色,这使其有时难以保证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审查侦查活动的合法性。笔者认为,为了使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得到有效保障和救济,法律可以规定当犯罪嫌疑人认为检察机关发放令状不是站在客观公正立场、有错误或违法时,可以向法院进行申诉,要求举行听证程序,由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发放令状的行为进行审查。这样就不仅避免了法院对每个强制性侦查行为都要审查从而消耗大量司法资源的局面出现,而且还体现出司法作为维护社会公正最后一道屏障的作用
第二,我国应赋予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以沉默权,并确立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刑事沉默权是现代法治国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刑事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刑事司法正当程序的一项重要保障。在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是促进国内刑事诉讼制度的民主化和履行国际法义务的双重需要。首先,确立沉默权有利于加强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基本人权的程序保障,促进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进一步民主化。没有沉默权,就意味着一个人只要涉嫌犯罪而受到追究,在诉讼过程中就有义务协助侦查、起诉机关查明“自己的罪行”,侦查、起诉机关收集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责任就会在相当程度上转移到受到追究的人身上。这样,只要强大的政府或者把持侦查、起诉机关的决策官员希望追究某个人的刑事责任,这个人就无论如何也难逃罪责,不管他事实上是否有罪。这种刑事程序必然是野蛮专横的,而不可能是民主的、法治化的。其次,确立沉默权制度是我国履行国际法义务的需要。沉默权是国际公认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作为人而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我国政府签署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3项规定,任何受到刑事指控的人有权“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或供认罪行”,这就意味着不论是在法官面前还是在侦查、起诉官员面前,受到刑事追究的人都没有供述自己罪行的义务,而享有自由决定是否供述的权利。
那么,在我国是确定完全的或绝对的沉默权还是相对的沉默权,立法时要进行理性的选择——既要考虑到人权保障,又不能忽视打击犯罪、提高诉讼效率的需要。针对我国现实状况,考虑到公共安全,笔者认为在原则上确立沉默权的同时,有必要对以下几种情况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
(1)在犯罪嫌疑人身上、住所发现犯罪证据的;
(2)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在案发现场的;
(3)团伙、有组织犯罪中,有证据证明重要成员对其他成员的有关犯罪事实了解的。
在以上这几种情况中,犯罪嫌疑人不能保持沉默,必须对有关的犯罪事实或其他成员的有关事实进行陈述。当然,仅凭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不能作为对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要结合其他证据,定罪的标准依然要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第三,我国应赋予侦查阶段的律师辩护人地位。根据1996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第75条和第96条的规定,我国法律第一次允许律师可以在侦查阶段介入并同时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享有六项诉讼职能。具体是: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对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这一方面的改革较之1979年的刑事诉讼立法无疑是一个重大的突破。需要说明的是:前三项职能不属于辩护律师独立的诉讼职能,仅是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所提供的法律帮助,后三项职能才是律师在侦查阶段所具有的诉讼权利。律师的提前介入增强了犯罪嫌疑人的防御能力,它标志着我国具有超职权主义特点的侦查阶段已经开始逐渐吸收当事人主义的合理成分,由以前的纯行政性向诉讼性转化,这对于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具有深远的意义。然而,虽然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律师有权在侦查阶段介入,但实际上这种介入只是一种有限的介入。在上述律师享有的几项诉讼权利中,除了会见权之外,其他范围的权利实际上都不具有辩护的职能,即使是会见权的行使也会受到种种限制,比如会见的机会难、会见的时间短、会见的效果差等等。正因为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时经常会受到来自追诉机关的种种限制,因而律师扩大了的权利徒有虚名。造成这样一个局面的关键原因,便是我国立法还没有明确律师侦查阶段辩护人的诉讼地位。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来看,只有把该阶段律师的诉讼身份界定为辩护人,才能合理地阐释律师在侦查阶段发挥的职能作用。而且,从世界范围来看,无论是当事人主义国家还是职权主义国家,均在法律中明确赋予了律师在侦查阶段辩护人的地位。另外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规定了律师参与刑事辩护最低限度的标准:“所有的人都有权请求由其选择的一名律师协助保证和确立其权利并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为其辩护。”因此,在侦查阶段赋予律师辩护人的地位,不但符合我国加强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防御能力,实现控辩平等的刑事诉讼改革目标,也符合世界日益重视对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人权保障的发展趋势。
第四,我国应加强对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权的保障。在我国,犯罪嫌疑人的被羁押率很高,实际羁押时间亦较长,而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这些非羁押措施却未能得到充分适用。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多被限制与剥夺的现状,与现代无罪推定原则以及人权保障思想是背离的。为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审前羁押是必要的,但应该坚持必要性与比例性的原则,避免不必要的羁押给当事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以及给国家带来人力、财力的浪费。为此,一方面公安司法人员应转变观念,增强人权保护意识;另一方面,也应逐步完善非法羁押措施,主要是指取保候审制度,充分利用非羁押手段保护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权利。
具体而言:
⑴ 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不受任何非法逮捕与羁押的权利。要求侦查人员在实施强制措施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不得非法逮捕或羁押任何人;
⑵ 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知逮捕、羁押理由的权利。法律应规定,公安、检察机关依法实施逮捕后,应当在短时间内告知被逮捕人逮捕的理由以及法律与事实根据,并应告知其所享有的权利;
⑶ 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及时带到司法机关的权利。公安、检察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后,应及时将其带至侦查机关,并审查是否需要实行羁押;
(4) 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有暂时被释放的权利。审前羁押的目的原本是防止犯罪嫌疑人实施妨碍诉讼的行为或重新犯罪,以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但从保障人权的高度看应避免不必要的羁押,使羁押成为不得已而采取的措施。为此,应建立和完善无条件释放及取保候审制度,以保证大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非羁押状态下等待审判;
⑸ 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对羁押提出异议的权利。应制定具体的规定来保护被羁押犯罪嫌疑人的这一权利。比如允许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在羁押期内可以随时向审查人员提出因羁押不合法或羁押理由消失而要求释放或取保候审的申请,侦查人员应尽快审查并做出决定;
⑹ 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在合理时间内接受审判的权利。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侦查羁押期限,同时规定羁押期满应当解除羁押或者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这有利于保护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在合理时间内接受审判的权利。将羁押期限限制在“合理时间内”是我国立法要解决的课题,而在实践中必须严守法定的羁押期限;
⑺ 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因受错误羁押获得赔偿的权利。虽然我国1994年制定并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赔偿法》对被错误拘留或错误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赔偿做了具体规定,但我国还应设立专项的赔偿基金作为国家财政预算,同时被羁押犯罪嫌疑人的休息权、医疗保障权等应得到切实保护,国际司法准则规定的被羁押者所应享有的待遇,我国立法也应予以有效保障。
在现代刑事诉讼程序特别是侦查程序中,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是一对永远也无法调和的矛盾,尽管无数学者对此进行了深入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讨,但两者仍然呈现一种此消彼长的态势。从世界范围内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整体趋势来看,在惩罚犯罪过程中进一步尊重个人的正当权益,不断扩大和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法定权利,乃是中外学者公认的国际性趋势,以最小限度的侵害人权的代价,收到最大限度的惩罚犯罪的效果,是各国刑事诉讼制度发展过程中孜孜以求的理想,当然,这同样也应该成为我们的奋斗目标!

⑨ 如何更好地开展刑警教育培训和岗位练兵工作,加强学习型警队建设,建立一支特别能战斗的刑侦队伍
一、 新时期合格的刑侦队伍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
形象、素质和管理,是形成一支队伍的必要条件。形象是队伍个体综合素质的集中和外在表现,素质是队伍整体形象的内涵与本质,而管理作为一种保障机制,保证队伍的优良素质持续、稳定地发展并充分反映为良好的整体形象,三者为依,辩证统一。其中个体素质作为队伍形成的基石,是三者中最为关键的因素。
1、政治坚定。要求我们刑警始终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提高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增强大局意识,在关键时机、关键问题、关键事件上,要把握正确方向,着眼于大局;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忠实地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切实做好本职工作,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为维持社会治安稳定服务。
2、业务精湛。要求我们刑警知识面要广,在熟练掌握有关刑侦工作业务知识技能的同时,还必须熟悉与刑侦专业密切相关的科学技术知识和其它业务基础知识,掌握更为先进的现代科技手段为侦查所用,不断地在各种复杂情况下提高侦查技能和应变能力,做到能侦会审,办案合法规范。
3、执法严格。要求我们刑警在办案过程中的受理、立案、破案和移送起诉等各个环节上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就是要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严格按法律规定履行职责,该立案的立案,该查处的查处,该打击的打击,杜绝执法犯法、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刑讯逼供。
4、作风过硬。体现在工作作风上,要求我们刑侦员在工作中敢于吃苦、勇重担、反应迅速、攻坚。体现在纪律作风上,要求我们刑警除严守政治纪律外,做到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令行禁止,遵章守规,公正执法,廉洁文明。
5、体魄强健。要求我们刑侦员不但要有过人的智慧,还必须拥有健康的体魄,只有拥有了健康的体魄,才能掌握实弹击、擒拿格斗、车辆驾驶等特殊技能。在对敌斗争中形成智力和体力的双重优势,以适应日益繁重的工作压力和更为严酷的工作环境。
二、当前大队队伍的现状。
××大队至今成立已有×年,现有民警×名,其中党员×名,共青团员 ×名,从年龄结构来看,×岁以下×名,×岁至×岁的×名,×岁以上×名,队伍的平均年龄×岁。从文化程度上看:本科×名,大专×名;从刑侦员等级评定情况看:二级刑侦员×名,三级刑侦员×名,四级刑侦员×名,见习刑侦员×名;从级别上看:正科级刑侦员×名,副科级刑侦员×名,警长级的刑侦员×名;截止目前为止,已结婚成家有×人(其中有子女×人),未成家的×人。家住×的×人,××的×人。
通过以上数据的分析,可以看出×大队不论是年龄结构还是文化程度都是有较大优势的,而且在各级领导的关心、帮助下,在前几任大队领导的带领下取得了十分突出的战绩,多次荣获集体的记功嘉奖,被评为××××,特别是今年又被评为××××,这都证明我们有一支过硬的队伍。但通过近半年的工作,发现队伍中仍然潜伏着一些问题和不良倾向,较大程度的影响了队伍整体战斗力,值得我们注意和思考,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
1、少数同志趋利思想较为突出,缺乏对待遇、级别、荣誉的正确认识,抱着主要表现在对待工作时认为有利可图事情多是积极主动,而当某项工作没有既得利益(不能加分、不能立功授奖等)时则能躲就躲、能推就推。这类同志多缺乏协作精神,凡事只看眼前、只看片面,往往会用自己的长处去和别人的短处相比,对其他同志比自己突出的地方视而不见,每到评先、授奖或提级时看到其他同志荣获这样那样的荣誉心理就会失衡,认为平时自己干了那么多工作连个先进都得不到,反而感觉平时比自己干得少得人却又是立功又是授奖的,认为不公平,从而产生对集体的不信任感。但同时他们又有较高的工作热情,有想干好工作的愿望,只是对工作的价值缺乏理性的认识。
2、有的同志较之以往思想有所松懈,工作热情不高、干劲不足。绝大部分民警在主观上都是积极要求上进的,希望能通过自己的工作得到、入党、提级等政治待遇。但真正解决这些问题的并不多,近几年公安局加大了这方面的倾斜才有所改进。还有的同志工作多年,也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入党、提级问题始终没有解决,感觉工作也没什么干劲,抱着得过且过的态度,工作主动性较差,工作滑坡现象较为严重。他们工作时间长、工作经验丰富、有较好的社会基础,缺乏的就是工作热情。
3、有的同志家庭负担或恋家情绪较重。大队的民警大部分都已先后成家,家庭负担增加。一些从事刑侦工作几年的民警,都到了结婚期,一旦结婚生儿育女后,家庭、父母、妻子、子女必定会对工作造成一定的影响,如果休息时间队里有事,需要加班加点干工作时,总会提出这样和那样的理由请假等。同时民警不是生活在真空状态中的,个人和家庭总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如目前我队民警家属下岗或无工作的就有×人;自己或家人生病造成家庭负担过大的有×人;还有的民警子女正值高考等人生关键时刻。造成民警平时思想负担加重,分散较大精力。
4、还有的同志认为刑侦工作难处多、任务重、要求高、工作难、强度大,理解少,感到身体和心理的压力都很大,而在经济、政治待遇上确不如别人,造成了心理上的不平衡,致使工作带有情绪。这类同志对社会、单位变革适应性较弱或自身业务、身体等各方面素质难以适应当前繁重的工作,当他们在通过工作所获不能达到其所期望时,容易产生沮丧、烦躁情绪,从而降低工作积极性。
三、产生上述现象的原因:
一、来自社会的因素。
民警思想受市场经济,负面效应冲击,影响比较大,由于工作原因,他们经常要和社会上各阶层,形形色色的人打交道,接触社会面广,了解社会的阴暗面多,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物质利益和就业方式的多样化,原有的稳定、保障、平均等心理依靠消失了,逐渐对未来、事业、前途、命运的认识发生了分歧和变异,有些人处于对时代的迷惘和不适之中。
二、来自生活的压力。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的民警都是家里的主心骨,要承担的家庭责任重,赡养父母、照顾妻子、孩子的学习、家庭的开销、住房、生病住院等等问题总会困扰他们。而同时他们的工作特性又决定他们很难承担更多的家庭义务,教育子女、赡养父母等许多事情都落在家里其他成员身上。而目前他们的工资收入总体还是偏低,和他们所付出的、牺牲的无法形成正比。再加上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以及他们的同学、朋友中有的收入高、工作轻松的客观事实,就容易产生盲目的攀比心理,总认为自己吃亏,产生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消极情绪。由于经济、物质上导致的失落感,使主人翁意识淡化甚至丧失,因而在工作中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
三、来自工作的压力。
随着社会法治化建设的步伐,国家法律体系正在逐步完善、为主动适应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客观进程,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更加规范、执法监督愈发严格、执法质量要求愈来愈高,可民警的素质、技能跟不上,大部分同志也认识到要加强学习,提高技能,但当前各项工作千头万绪,日常工作繁重,想要充电以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却总觉得难以抽出时间,难得有点休息的时间总要陪陪家人或处理些个人的事情,很少有用到学习上来的,周而复始就容易产生恶性循环,使他们感到无所适从。同时,随着工作标准的提高,工作中出现差错的几率增大,出现差错就有被处理,也给民警造成了一定的心理压力,于是有的民警就有了做的多错的多,做的少错的少,不做不错的错误思想,出现了遇事尽量躲,能少做就少做的现象。
更有因诸多因素的交叠,造成民警心理承受能力不强,不善于自我调节,稍遇挫折、坎坷容易产生心理失衡,难以对当今公安工作的高标准、严要求以及繁重任务认同,但这些又无可回避,久而久之就逐渐形成了烦躁、焦虑、易怒、沮丧、马虎的心理状态,表现在工作中就难免出现方法简单、态度生硬、得过且过等问题。
三、 加强刑侦队伍素质建设的几点建议。
我们队伍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是许多方面的不同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因此,提高队伍素质不是一朝一夕之功,而必须长期地不懈地通过多种有效办法来逐步实现。当前主要需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把思想政治工作同民警利益相结合。
邓小平同志曾讲过:“不重视物质利益,对少数先进分子可以,对广大群众不行,一段时间可以,长期不行。革命精神是非常宝贵的,没有革命精神就没有革命行动。但是,革命精神是在物质利益的基础上产生的,如果只讲牺牲精神,不讲物质利益,那就是唯心论”。这明确的阐述了要用辨证的关系来看待人们(民警)中所存在的“趋利”现象,而且这种现象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只会越来越强化。既然坦然承认个人物质利益的存在,那么在开展思想政治工作中如果游离其外,政治思想工作将苍白无力。
但同时我们应该注意一个界限,那就是物质与奉献的关系,能否把对社会的奉献作为向社会索取的资本和条件,肯定不可以,无法平衡。对于民警来说,有太多事情不能也无法计算该如何使他们付出与获得相当,这里讲得是我们都要力所能及地不断改善民警的经济、政治、福利等各方面待遇,其目的主要是使他们能感觉到只要付出了就能得到认可与回报(回报的多少并非决定因素),从而有干好工作的积极性。
(二)把做思想政治工作与帮助解决民警实际困难相结合。
我们在开展的思想政治工作中既讲道理又办实事,既以理服人又以情感人。刑侦队是一个战斗实体,同志们在一起的时间往往比和家人在一起的时间多,要使他们有家的感觉,就必须实实在在的关心他们,不论他们遇到什么困难我们都必须尽己所能的帮助解决,诸如:家庭困难、家属下岗、子女升学就业、政治经济待遇等等。就算不能解决实际问题出出点子、想想办法民警也是会很感激的。这就要求我们日常要深入民警中间,及时了解民警的思想问题,耐心细致、体贴入微地疏导民警情绪,解开思想疙瘩,帮助解决实际问题。今年年初,公安处会议上提出的成立家政服务小组就是一种极好的方式,通过关心民警及其家庭的点滴小事,体现出集体的凝聚力。通过这类有效载体,思想政治工作就能与帮助解决民警实际困难紧密结合,就能真正发挥得人心、暖人心、稳人心的作用,就能真正激发起民警的工作热情。
(三)把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与提高民警素质相结合。
目前我们提出的提高民警综合素质很大一部分着重于政治、业务、身体等方面,在心理素质方面重视不够,一定程度上造成对民警在工作、生活中所接触社会阴暗面带来的心理障碍以及自身思想认识不足所产生的迷茫、困惑、偏激等疏导不够或不及时。
1、将提高民警心理素质作为重点。人的心理素质结构大致可分为智力、情绪、意志三个部分,自古以来对全面素质的衡量偏重于智力(能力),而忽略了其它两个部分,这两部分虽然在实际工作难以体现,但其构成的心理素质却在无形中左右着人的思维。健康的心理素质,主要是指拥有良好心态,即积极的自我意识,明确的价值观点,得体的交流方式等等。从而敢于面对现实,挑战困难,树立远大理想,确立正确的人生坐标,只有这样才能适应环境的变化,经受各种挫折和打击。因此,我认为在素质所表现的诸多方面中应该将提高民警的心理素质作为第一要素。
2、加强侦查员的素质教育和培训。
专业知识的教育培训。首先是侦查员通过参加自学考试、成人高校、函授等形式的专业学历学习,通过学习一方面巩固自己的基础知识,另一方面更新了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开阔了视野、拓开了思路。其次是针对问题重点培训,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找出一段时间内影响侦查破案和办案的症结,确定培训的内容、层次和受训人员范围,本着急用先学、学以致用的原则,开展灵活多变的教育培训,使一些影响日常工作的突出问题在短时间内有较大的改善和根本性解决,为深化培训打下基础。
实战技能的培训。当前,治安形势严峻复杂,犯罪嫌疑人穷凶极恶,拒捕、袭击、报复民警的案件常有发生,为确保侦查员不受或少受伤亡,对刑警的实战技能培训相当紧迫。因此,要对侦查员进行抓捕、搜身、盘查、设卡、堵截、押解等规范化战术动作训练,使每一名侦查员在实战中能熟练地作出符合法律规定、业务规范、战术要求的反应,达到规范执勤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