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怎样报考瓦斯安检员
1、首先提醒你瓦检员和安检员是两个不同的岗位,两个都是特种作业人员,需要持证上岗。
2、想考取相应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件,需要由煤矿出具证明,叫你到三级培训机构去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特种作业人员证件,不需要自己报考,培训机构也不接受个人报名。
2. 瓦斯检查员证怎样判别真假
你好·辩证方法有很多·
一般来讲:瓦斯检查员属于特殊工种·
我见过的假证:有的上面一行写的是特殊工作,而下一行则显示的是掘进工,也就是说工种类别与实际工种不相符·
首先看这个证件的证件号,最直接的就是网上查询,如果不具备网上查询的条件,你可以问他的出生年月,因为,编号会显示个人的出生年月。再者看他的培训时间,我曾经见过一个证件培训日期是某年2月30日。
总之类说,辨别假证有很多,你要多实践实践,就能看出来的···
3. 根基瓦斯检查员的岗位职责
煤矿矿井瓦斯管理晓电晓受晓受晓晓晓多晓电晓米晓受晓联晓受晓零晓电晓受晓米晓多晓晓e联b量惠晓e多b受惠e晓受晓晓晓晓晓零晓电米受晓受制度
一、瓦斯检查点的布置
瓦斯检查点的布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应包括矿井及采区回风、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 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以及有人作业的地点都必须纳入检查的范围。
二、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检查制度
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安全员、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下井,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瓦斯检查工入井还必须同时携带光学瓦斯检测仪。
电、重点检查内容
A——队长以上干部下井,应检查沿途瓦斯情况,瓦斯超限必须及时汇报矿调度并盯在现场处理,干部填卡必须填清沿途和工作面瓦斯情况。
B——工程技术人员、班组长、硐室值班人员、流动电钳工、安全员负责本队组工作责任范围内或本人工作地点的巷道、硐室和使用或检修中的机电设备附近电零米范围内巷道空气中的瓦斯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调度室汇报组织处理。
C——采煤队跟班付队长(或班长)下井必须将便携式瓦斯检测仪悬挂在本工作面的上隅角位置。
D——采、掘机司机下井必须将便携式瓦斯检测仪设置于采、掘机规定的位置上。
E——爆破作业过程中;爆破工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并及时认真填写记录;
F——瓦斯检查员应对所负责区域每个检查地点的瓦斯、二氧化碳、温度进行检查,另外对有一氧化碳气体涌出的地点还应检查一氧化碳气体,并负责检查所管辖范围 “一通三防”设施的运行情况。
G——生产队组当班工长应每班三次对工作面的瓦斯情况进行检查,对瓦斯涌出异常地点应随时进行检查,对瓦斯检查员提出的整改方案要积极组织实施。
H——通风科干部检查过程中遇到瓦斯检查员必须审查瓦斯检查巡回图表,审查瓦斯检查员是否按计划巡回路线进行检查;同时检查现场的“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执行情况。
晓、问题处理
各检查人员发现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限后,必须立即与现场带班人员取得怜惜,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汇报矿调度,督促协助通风科进行处理。
三、瓦斯循环检查制度
受、检查次数
对有人工作的采掘工作面及使用中的瓦斯抽放钻场、抽放泵房,每班瓦斯、二氧化碳的检查次数不得少于三次。
瓦斯涌出异常的工作面设专人经常检查,
本班无人工作的采掘工作面及临时停风地点栅栏处风流中瓦斯、二氧化碳的检查次数每班至少检查一次;临时闭处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天至少检查一次;
可能涌出或积聚瓦斯和二氧化碳的硐室或巷道的瓦斯和二氧化碳的浓度,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防火墙(密闭)外栅栏处、挡风墙外的瓦斯浓度每周至少检查一次。
电、循环路线
每月月初由瓦斯队队长负责制定瓦斯(二氧化碳)巡回检查图表,生产中根据巷道变化及时更改;
瓦检员必须按规定的检查路线,进行正规循环检查,不得逆着检查路线检查。
晓、班中三次检查时间规定:
对有人工作的采掘工作面或作业地点第一次检查汇报在接班后的一个半小时内完成;第二次检查汇报在班中前后一小时内完成;第三次检查汇报在本班到点前一个小时内完成;对无人工作的工作面的检查,按设计循环路线进行。
无特殊情况,瓦斯检查员不得随意改变检查路线以及提前或推后检查时间。
通风科长必须每月审查一次瓦斯检查巡回图表(月中变更也要及时审查),发现问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四、瓦斯检查员现场交接班制度
受、瓦斯检查员要在现场交接班, 不得私自改变交接班地点,更不得在井外交接班。
电、交接班时, 瓦斯检查员要分别在对方瓦斯检查循巡图表上签字认可,不得代签;
同时交班人要向接班人交待清楚当班工作地点的通风瓦斯情况和所存在的隐患以及下一班需要注意的问题;如当班存在隐患,未处理完毕,当班瓦斯员不得离岗。
晓、接班后,当班瓦斯检查员要按时进入规定的检查地点,中途不得逗留。
五、坚持“三检查”、“三汇报”、“三对口”相互制约制度
受、瓦斯检查员下井要带好瓦斯检查巡回图表。
电、瓦斯检查员每检查完一次,都要及时在巡回图表上填写检查路线、检查时间和相应的瓦斯、二氧化碳浓度及通风设施、监测设施和防尘、隔爆设施使用管理情况;同时向通风调度进行汇报,并将检测内容填定在指定的“瓦斯记录牌板”上。当光学瓦斯检查仪与瓦斯传感器在同一位置的读数误差超过有关规定时,要以读数较大者为准,同时要及时向通风科汇报。
晓、瓦斯检查员要按规定进行检查、填写、汇报,不得推迟,不得两次或三次一起汇报,也不得虚报、谎报数据。通风调度员在接听瓦斯检查员的汇报时必须听清、问清,及时将汇报时间、检查时间、瓦斯、二氧化碳浓度及通风设施、监测设施和防尘、隔爆设施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记录在“通风调度台帐”或调度日志上,要求记录清晰、完好,以防数据虚假。
联、通风队值班干部,每班班后必须审查“瓦斯检查巡回图表”,并在瓦斯检查巡回图表上签名和签注审阅时间,若发现问题,要查明原因后,对责任者进行处理。
多、生产队组当班跟班干部要在“瓦斯检查循环图表”上签字,对图表上及瓦斯检查员所反映和提出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处理。
六、瓦斯日报审阅制度
受、通风科每天将一个圆班内所有采掘工作面和其它特殊工作地点的瓦斯、二氧化碳浓度进行综合,填写到“瓦斯检查日报表”上(每个检查点的瓦斯、二氧化碳浓度取一个圆班的最大数值)。
电、通风科值班干部要认真审核当日“瓦斯检查日报表”的内容,在确认日报表准确无误后,报送通防副总、总工程师、矿长进行审核。对瓦斯、二氧化碳浓度偏高或涌出异常的地点,通风科要制定具体措施,及时组织处理。
七、瓦斯临界状态的处理
受、采掘工作面检查点瓦斯浓度达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安全值的惠多%时,称为瓦斯临界状态。
电、各种瓦斯测量仪器中有一种测得瓦斯浓度达到规定安全值的惠多%,即称此点达到瓦斯临界状态。
晓、采掘工作面的测点中有一点达到瓦斯临界状态,该工作面就必须停止生产,切断电源。
联、通风科必须及时查明达到临界值的原因并组织处理,处理完毕后,采掘工作面方可恢复生产。
八、瓦斯检查仪器的使用、管理、校验制度
受、本制度中的仪器包括:光学瓦斯检测仪、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电、仪器发放范围:全矿队级以上下井干部、各生产队组副职和工程技术人员、工长、硐室值班人员、流动电钳工、采掘机司机、安全员、监控工、瓦斯检查员。
晓、瓦斯检查仪器必须分类统一编号,集中管理。上架仪器必须完好。待修、待充电仪器必须分置于各自区域内。
联、正常使用的仪器必须按规定受零天送襄垣调校中心调校一次,半年送长治市煤矿安全仪器检测中心检定一次,调校记录存档保管。仪器检修人员做好仪器的日常检修工作,保证仪器准确可靠,误差在规定范围以内,仪器上架完好率要保持受零零%。
多、发放人员每班提前半个小时,对准备入井的仪器进行一次详细的检查: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外观是否完好
仪器是否可以正常开机使用
零点、充电电压是否符合要求
发放的仪器是否在使用有效期内
光学瓦斯检测仪
光学瓦检仪是否漏气
药品是否失效
仪器配件是否齐全
光谱、刻度是否清晰
不完好、超过使用期限、误差超标或存在其它影响使用因素的仪器不得发放。使用人员手获仪器后,要检查其完好情况,不合格仪器要立即更换。
4. 瓦斯检查员注意事项
1、检查瓦斯时,应按以下操作顺序进行,并注意自身安全:(1)检查高冒地点,采煤工作面上隅角,采空区边缘的瓦斯时,要站在支护完好的地点,用小棍将胶管送到检查地点。进入盲巷检查时,应遵守盲巷内相关的检查规定。(2)检查废巷、盲巷临时停风的掘进工作面及密闭墙处的瓦斯,二氧化碳及其他有害气体时,只准在栅栏处检查,必须进入盲巷内检查时,应遵守盲巷内相关的检查规定。
2、要妥善保护携带的光学甲烷检测仪,不准碰撞损坏,丢失或转借他人;出现故障不准擅自修理,应出井后交检修人员指出存在的问题;甲烷检测仪不得个人保存,出井后应交仪器室保管。3、排放局部积聚瓦斯之前,应按有关规定将本区域回风系统中的人员全部撤入进风侧,切断电源设置警戒。
5. 煤矿瓦斯检查员的岗位职责是什么
1、瓦斯检查员必须是热爱本职工作,经过培训合格的持证人员担任。并熟悉井下巷道和通风设施情况。按时参加矿、队、班组组织召开的安全、技术等学习会议,不断提高安全技术素质。
2、必须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蔡山洞煤矿瓦斯检查员操作规程》及其它有关通风、瓦斯管理的规定,认真执行瓦斯检查记录“三对口”制度。严禁空班漏检。
3、负责检查所辖范围内的瓦斯浓度、通风状况及“一通三防”设施的运行情况。
4、做到采掘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三次瓦斯,其它地点按《蔡山洞煤矿安全检查制度》中瓦斯日常检查和管理的规定执行。当瓦斯超限时,有权先行责令停止作业或撤出人员,事后报告调度室或通风队和再进行处理。
5、坚持“一炮三检”制,并将检查结果通知现场作业人员。瓦斯超限,严禁装药、放炮、作业。
6、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到本班不留工作后患,下班明了工作情况,使其连续有效的控制井下瓦斯情况。
7、爱护瓦斯检定器,及时换药,每班必须清洗、校验瓦斯检定器,保证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实现矿井有效控制瓦斯浓度的目的。
6. 瓦检员在检查瓦斯的操作中应注意哪些事项
1、检查瓦斯时,应按以下操作顺序进行,并注意自身安全: (1)检查高冒地点,采煤工作面上隅角,采空区边缘的瓦斯时,要站在支护完好的地点,用小棍将胶管送到检查地点。进入盲巷检查时,应遵守盲巷内相关的检查规定。 (2)检查废巷、盲巷临时停风的掘进工作面及密闭墙处的瓦斯,二氧化碳及其他有害气体时,只准在栅栏处检查,必须进入盲巷内检查时,应遵守盲巷内相关的检查规定。 2、要妥善保护携带的光学甲烷检测仪,不准碰撞损坏,丢失或转借他人;出现故障不准擅自修理,应出井后交检修人员指出存在的问题;甲烷检测仪不得个人保存,出井后应交仪器室保管。 3、排放局部积聚瓦斯之前,应按有关规定将本区域回风系统中的人员全部撤入进风侧,切断电源设置警戒。
7. 我是一名瓦斯检查工,因为以为温度计没有带,进矿三违学习班学习,怎么写保证书
哥哥,有事找网络,不会问天涯啊
8. 瓦检员师徒培训内容有哪些
1、瓦斯检查员下井必须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仪器必须完好,精度符合要求,同时备有长度大于1.5m的胶管,温度计等。 2、瓦斯检查员必须严格按瓦斯检查计划图表的要求执行。每次检查的结果必须认真准确的记入瓦斯检查手册和记录牌上。 3、瓦斯浓度超过规定时,瓦斯检查员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作业,将人员撤到安全地点,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处理不了或超过处理权限时,应在瓦斯超限地点的通道入口处设置栅栏、揭示警标,并及时向地面报告。 4、瓦斯检查员不得发生空班、漏检、假检,并做到井下记录排板、检查手册、瓦斯台帐“三对口”。。。
9. 煤矿职工培训的办法
煤矿职工安全技术培训条例
煤矿职工安全技术培训条例
(一九八七年二月二日煤炭工业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矿山安全条例》和煤炭工业部《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
定,贯彻安全第一方针,提高煤矿职工的安全生产技术素质,预防各类事故和增强
抢救、自救和互救的能力,加强法制观念。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煤矿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贯彻“强制培训、岗位培训、经常教育、广
泛宣传”的原则,对职工实行正规的培训。
第三条 安全培训和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由各级行政领导负责,各级安全监察部
门负责组织编制安全培训计划和规划,并指导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的业务建设和监督
本条例的贯彻执行。
第二章 培训对象与标准
第四条 培训的主要对象是:正副局、矿(处)级干部、总工程师、正副区(
科)队长、班组长、安全专职人员、特殊工种(包括瓦斯检查员、放炮员、防爆检
查员、井下电钳工、绞车司机、电车司机、信号工等)。其中重点培训对象是:安
全矿长、正副区(科)队长、班组长、安全专职人员、瓦斯检查员、放炮员等。
第五条 按照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通过正规培训,各类人员必须达到以下基
本标准:
1.了解党和国家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熟悉国务院颁发的《
矿山安全条例》和煤炭部颁发的《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
2.掌握防止瓦斯、煤尘、顶板、水、火等自然灾害的基本知识。
3.熟悉职责范围内的灾害预防计划、措施、并会抢救、会自救。
第六条 通过正规培训,下列人员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一、正副局、矿长、总工程师、安监局(处)长(包括生产处室的处长):
1.懂得安全生产技术的基本理论和有关法规、条例的具体规定及其制定的依
据。
2.能制订、审查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和实施措施,会正确组织指挥抢救险灾工
作。
3.具备检查处理事故隐患,分析安全情况和提出采取改善安全工作具体措施
的能力。
二、正副区(科)队长、现场工程技术人员及安监人员:
1.会依据《煤矿安全规程》指挥生产,会编制、审查作业规程、操作规程。
2.会检查判断事故的预兆,会排除事故的隐患,发生事故后会采取应急措施,
组织工人处理事故和避灾脱险。
3.熟悉掌握职责范围内各种设备、仪器、仪表的性能和安全操作技术。
三、特殊工程及班组长:
1.熟悉本工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2.熟悉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技术。
3.掌握职责范围内的设备、仪器、仪表的性能、原理、构造,会熟练地使用
和操作,会排除故障。
第七条 新入矿的井下工人(包括合同工、轮换工)接受培训的时间不少于两
个月(包括井下参观、现场实习),在有经验的工人带领下实习四个月,考核合格
后可独立工作。
第三章 培训办法及任务
第八条 批准下达的安全技术培训计划,应同企业其它考核指标一样,必须按
时保质保量的完成。可以实行培训计划与奖罚挂钩。
第九条 中国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承担正副局、矿(处)级干部、总工程师、
安监局(处)长、通风安全工程师、安全培训中心师资的培训,并负责培训对象
的安全资格考核;基本建设安全技术培训中心承担基本建设系统安全专职人员、处、
区、(科)队长及特殊工种的安全培训,并负责培训对象的安全资格考核;省(
区)级安全技术培训中心承担本省统配煤矿及地方煤矿处级干部、安全专职人员、
区(科)队长、矿安全教育室专兼职教学人员的培训,并负责培训对象的安全资格
考核。
第十条 各矿务局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必须加强领导,严格管理,充分发挥作
用。其任务是:
1.负责区(科)队长、班组长、特殊工种的安全技术培训;承担本地区地方
煤矿安全培训任务,并负责培训对象的安全资格考核。
2.具体落实本局的职工安全培训计划。
3.指导帮助矿安全教育室开展安全培训和安全宣传工作。
4.为推广应用安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举办专题讲座或知识更新培训
班,收集储存国内外安全技术情报资料,为提供安全技术交流服务。
第十一条 安全教育室是基层安全宣传教育的重要阵地,各矿都要建立。其任
务是:
1.负责本矿一般工种工人及新工人的安全技术培训。
1.负责经常性、广泛性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3.负责本矿一般工种工人的安全资格考核。
第十二条 煤炭部矿山救护培训中心的任务是:
1.负责培训全国矿山救护队长以上的指挥员。
2.承担矿山救护队大队长级干部的每年再培训二十天的轮训任务。
3.编写矿山救护的培训教材。
4.对救护队指挥员进行安全资格考核。
第四章 教学工作
第十三条 安全培训的教学,要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正规培训与经常教育
相结合,脱产培训与岗位培训相结合的要求。
第十四条 正规的安全技术培训是指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培训时间、
要求和部颁教学大纲内容,有专职教师、有教材、有严格的考核制度以及相应的形
象化实验教学设备的整个教学过程。
第十五条 安全技术培训的教学内容,除必须学习《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法
规性文件外,各类专业工种必须有按教学大纲编写的教材。教学内容要少而精,重
点突出,尽量利用直观形象化教学手段,重视实验,实习操作等实际教学方法,提
高教学质量。
第十六条 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的领导班子必须符合“四化”的要求,主要领导
成员应是专职的。重视专兼职相结合的师资队伍的建设,专职教师人数不少于在编
职工的35%。矿安全教育室的教师由矿工程技术人员和技师担任。
第十七条 脱产培训的职工,在培训期间享受本单位的福利待遇,不影响评先
进和工资升级。其工资待遇:井下区队长、班组长、特殊工种工人和井下一般工种
工人,不论实行计时加奖励或实行计件工资的均按本队月平均工资发给(不含井下
津贴)。奖金按学习成绩优秀、良好、及格三种即100%、80%、50%发给。
不及格及不参加考试的不发奖金。
第五章 安全资格证书与考核办法
第十八条 从事煤矿工作的所有原煤生产人员、矿建施工及火工品生产人员实
行“安全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制度。
1.干部和工人必须带《证书》上岗工作。否则,干部不能担任领导职务,工
人不准上岗。职务、工种变更时必须重新培训,考试取得新职务、新工种的《证书》
方准上岗。
2.《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并每年必须复试一次。
3.资格《证书》分类与授予单位:
一类:红色。正副局、矿(处)长,总工程师,由煤炭部安全监察局授予。
二类:蓝色。专职的安全监察局(处)级干部,由煤炭部安全监察局授予。其
他专职安全监察干部和工程师由省(区)安全监察局(处)授予。
三类:棕色。区(科)队长和技术员,由矿务局安全监察局(处)授予。
四类:紫色。救护大、中队长,由煤炭安全监察局授予。
五类:绿色。特殊工种的工人,由矿务局安全监察局(处)授予。
六类:黄色。其他原煤生产人员,由矿安监处或矿安全教育室授予。
4.不带《证书》上岗者,按违章处理。
第十九条 各类工作人员必须经资格考核,合格者才能取得《证书》。资格考
核办法是:
1.必须按本条例规定的安全技术培训,完成学习计划。
2.培训单位对其在安全技术基本理论,专业技术和安全法规考试及格达到第
二章规定标准。
3.考试方法:培训单位应根据教学大纲结合安全生产的实际命题,可公开复
习题。考试方法应是笔试、口试和实际操作。
第二十条 建立安全培训卡片管理制度。即在取得《证书》后,培训单位填写
安全培训卡片,包括姓名、选送单位、培训时间、培训科目、考试成绩、鉴定评语、
班主任签字、培训部门盖章,一式两份,培训部门和学员的单位各一份存档。
第二十一条 《证书》的吊销与返还,由各级安监部门执行,有下列情况之一
者吊销《证书》:
1.重伤以上(包括重伤)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2.实践证明其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水平不能胜任工作者;
3.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者。
被吊销《证书》的职工,要停止工作进行补学、补考。补学期间只发基本工资。
考试合格者返还《证书》。本人拒绝接受培训时,应按国务院颁发的《国营企业
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的院舍、经费、编制及教学设备
第二十二条 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的建设,要达到设计规定的要求,发挥安全培
训基地作用,不准以任何理由改变它为煤矿安全技术培训服务的目的,不准用其它
名目挤占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的校舍,平调其固定资产及各种设备。必须按资金渠道
和规定单独建帐,严加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安全技术培训中心以办短期脱产培训为主,只有在教师的数量、
质量和教学设备等条件具备时,并符合国家教委有关规定,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
准后,方可开办大、中专安全技术专业班,按规定定向招收在职职工,毕业后发给
文凭,但招生人数不得超过设计规模的15%。
第二十四条 矿务局属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的经费,可按照财政部〔八十二〕财
企字三十七号文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点五范围内开支,直接列入生产成
本,如不足需要可从企业基金、利润留成、包干结余或纳税后留利中拿出一部分资
金用于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基本建设单位在基建投资的其它基建费用中开支。省级
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的经费,由省局(厅)、公司自行解决。
第七章 考评
第二十五条 考试不合格者必须经再培训,再培训考试不合格者,继续培训,
只发生活费。对无理取闹故意考试不及格者应按国务院《国营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职工未经安全技术培训而分配工作的,以违章论处。未经培训的
职工造成事故,应追究分配工作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必须严格按部颁发的教学大纲组织好培训。若
发现培训不符合教学大纲要求时,即应学未教的要追究培训单位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在执行中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于煤炭工业部安全监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