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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谈话节目策划方案

发布时间:2021-10-04 01:13:56

⑴ 一个谈话节目的执行方案

第一级:选题和栏目方向策划,就是对与《对话》栏目相关的世界各地和国内谈话节目进行比较研究,时时掌握最新动向和潮流.
随新闻事实的发生,发展确定选题方向和具体选题.对每一个选题都要问下列问题:本选题是否有新闻时效性;是否有独特的新闻视角;是否有二次开掘的可能性;最关键的嘉宾是否能请到,是否有应急措施;在嘉宾搭配上是否有意想不到的效果;在表现形式上有哪些与以往不同的东西;有哪些新的方式还可以运用.
第二级:说什么
节目策划对已确定的选题进一步把关——有哪些可利用的人物元素;有哪些不可舍弃的内容和观点;有哪些新的表现形式;有哪些形式设计;有哪些道具可用;有哪些提问技巧和特别的问题设计;观众有什么要求.
第三级:怎么说
根据节目策划进一步细化选题的结果,由主持人或编导拿出文案,由编导或主持人召集本期节目主编,制片人,进行操作前的推敲和细化,并确定执行方案.内容包括:把资讯内容分开明确层次,至多三,四个;设计转场和小结;确定特殊观众,了解观点;设计现场应急措施;设计本片片名.
在节目策划阶段,由策划人员拿出文案,招集主持人,本期节目主编,本期节目编导,制片人,再次就下列问题进行讨论:如何使现场对话精彩;能在哪几个层次上进行对话;什么是本期节目最理想的效果;再次确认本期选题的可操作性,寻找本期节目的陷阱和危险,彻底弄清嘉宾的观点;预测节目效果;规定现场必须谈论话题的内容;主持人陈述主持的开场结语及中间的转场;知道特殊观众(指十个主要发言的观众)的观点;主持人在这个会上陈述主持过程中的总结性语言,开场和结尾.
实施阶段.

⑵ 如何做好电视法制节目的策划求解

法制电视节目由于其体裁的可视性与特殊性,一直具有较强的收视率和稳定的收视群体。一个好的栏目就是一个品牌,或者是一种品质。观众对一个栏目的认可其实就是对栏目品质的认可,一般来说,品质的认同有两个条件:一个是量的积累,一个是节目形态及内涵规范。现在的法制电视栏目在选题策划、前期拍摄、后期推广上,都是以说法或案件本身为卖点来提高收视率,而没有从媒介品质上提升栏目的整体水平。(剩余3545字)

⑶ 法律栏目方案怎么写

希望能有所帮助
人勤春来早,万物待时发。孕育着新希望的春天正在到来,生机总会蕴含在变革与发展之中。05年对于县法院来说,是崭新的开始。正所谓,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新的领导班子,新的工作理念,新的发展思路,预示着法院崭新的工作局面的来临。XX电视台《法在身边》栏目愿在这充满生机的春天里,同法院携手,为推动法院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并记录下法院变革与发展中的每一个足迹,共同为构建法治社会,促进XX和谐快速发展贡献一分力量。

栏目简介:《法在身边》是XX电视台开办的一档法制类专题栏目,04年创办,05年改版。每两周推出一期新节目,每期节目播出八次,均在黄金时段播出。

栏目定位与宗旨:析法,释法,普法,用法,给出说法,提高百姓法律素质和用法水平;动态消息,专题纪实,特别节目,展现政法战线风采与业绩;法眼看世间,解读社会事件中的法律含量。

栏目形式:《法在身边》栏目a版b版交替播出的模式。a版纪实版,b版为普法版,均采用板块式结构,具体内容如下―――

a版以宣传政法战线工作为主,分为三部分四块内容。

1信息类:一线来风准确、全面介绍政法战线上的新情况、新措施、新成就,特点是简明扼要,信息量大。

2纪实类:(1)举案说法:纪录剖析具有故事性、关注度和法律含量的案件。抽丝剥茧,条分缕析,从法律的角度予以阐释。

(2)现场追踪:同步拍摄(或再现)案件的侦破、执行过程,全方位叙述其所产生的影响和作用。

风采类:展现工作成就,推出先进人物,对专项行动进行舆论宣传、追踪报道和成果展示。

b版以记录其他执法部门执法行动和观众互动类节目为主,分为4部分内容

法律课堂:法律、法规宣传。

执法看台:执法过程中的案件与成就。

给你说法:观众互动类板块。

法治聚焦:话题类节目。

栏目特色:围绕法律主题,综合运用多种电视手段,融知识性、权威性、贴近性、可视性于一炉,风格鲜明。

栏目运作:由电视台和法院抽调精干力量组成栏目组,法院负责节目的策划、资料提供、车辆配合等相关事宜,电视台负责节目的摄制、制作和播出。法院必须提供充足的素材资源,电视台必须提供充足的拍摄制作时间,双方通力合作,保证节目高质量按时播出,达到预定效果。

栏目播出及收费:《法在身边》a版每4周推出一期,每期15分钟,每期播出8次。全年播出12期节目,共需拍摄、制作、播出费用2万元。

XX电视台《法在身边》栏目组

⑷ 急求:电视访谈类节目策划案

大致结构袭

目 录
第一部分:现实环境
一、背景浅析
二、企划动机
第二部分:节目设定
一、节目名称
二、节目类别
三、节目主旨
四、节目目标
五、节目定位
六、节目形态
七、节目内容
八、节目特色
九、节目特点
十、节目风格
十一、剪辑风格
十二、敍事方式
十三、主持人串联风格
十四、诉求对象
十五、节目长度
十六、单集节目构成
十七、播出时段
十八、播出次数
十九、节目集数
二十、制作方式
二十一、版权所有
二十二、合作方式
第三部分:摄制策略
一、主持人
二、节目顾问
三、创作思路
四、节目要求
五、整体目标
六、节目包装
七、制作设备
八、节目标准
九、制播周期
十、工作人员设置
第四部分:行销宣传
一、节目优势分析
二、节目市场分析
三、广告市场分析
四、节目宣传片规划
五、节目预告带规划
六、宣传推广规划
附 篇
一、企划人简介
二、公司简介
三、合作程序
四、联系方式

⑸ 我需要关于关于谈话类节目的策划案

大致抄结构

目 录
第一部分:现实环境
一、背景浅析
二、企划动机
第二部分:节目设定
一、节目名称
二、节目类别
三、节目主旨
四、节目目标
五、节目定位
六、节目形态
七、节目内容
八、节目特色
九、节目特点
十、节目风格
十一、剪辑风格
十二、敍事方式
十三、主持人串联风格
十四、诉求对象
十五、节目长度
十六、单集节目构成
十七、播出时段
十八、播出次数
十九、节目集数
二十、制作方式
二十一、版权所有
二十二、合作方式
第三部分:摄制策略
一、主持人
二、节目顾问
三、创作思路
四、节目要求
五、整体目标
六、节目包装
七、制作设备
八、节目标准
九、制播周期
十、工作人员设置
第四部分:行销宣传
一、节目优势分析
二、节目市场分析
三、广告市场分析
四、节目宣传片规划
五、节目预告带规划
六、宣传推广规划

不知道朋友你是否满意这策划!

⑹ 请给我15个法制节目的案例,并各附上100字以上的分析。

校园法律案例分析 教师误伤学生
案例: 在本案中,原告张欣欣,男, 10岁,某小学学生;被告为 原告的教师王适之,男,28岁;第三人为原告所在学校和某镇教办。

原告诉称: 1992年6月19日上午上第一节课时,由于我同桌不专心听课,教师王适之使用竹制教鞭拍击学生陈某桌面,以示教训陈某,不料打断教鞭头。致碎片飞插入我的左眼睑及眼球角膜内,后经治疗,也未见效。1992年7月13日经县人民医院检查,诊断为眼外伤,瞳孔闭锁。1992年8月20日,再到某眼科医院检查诊断为陈旧性眼球钝伤(角膜血染)。现要求被告赔偿我的药费、亲属的误工费1800元、伤残生活补助费27500元,共30450元。

被告辩称:我当时在执行公务(上课),用教鞭击课桌,以示警告违纪学生,不料教鞭破裂飞出碎末刺着原告的左眼皮上,后来原告自己拔下,但当时我未发觉,后我知道原告眼伤曾向学校领导及班主任多次提议去医院检查治疗,而原告家属却说:只是热毒严重,不用麻烦了。后由于不及时找专科医院治疗,才导致眼睛失明。因此,我不应负全责。

第三人述称:原、被告所述的受伤、治疗过程都是事实。由于被告的行为是过失行为,不是故意造成原告眼睛失明的,所以我们希望合情合理解决。

经人民法院审理查明: 1992年6月19日上午上第一节数学课时,被告王适之检查学生背诵乘法口诀,因学生陈某不能背诵,且东张西望,被告王适之便用教鞭拍击陈的课桌以示警告集中精神。但在拍击时,不料有一粒比牙签还细小的竹屑飞插入陈的同桌即原告左眼眉毛下的眼皮(因原告身体不舒服而伏在桌上),原告即拨出,当觉得痛和出血时便小声哭。后被告发现即停止上课来问及病否和察看眼睛,并叫原告到卫生站看病。由于当时原告不愿去,结果到中午放学时才由班主任用自行车送回家,第二天原告继续坚持上学。开始一、两天家长认为问题不大,自以为是热毒所致而未引起重视。后原告觉得眼睛很疼且睁不开,原告亲属即带原告到卫生站、卫生院、人民医院等地去治疗,期间,共用去医药费221.06元。后由于病情没有好转,相反恶化,才于1992年7月13日到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眼外伤,瞳孔闭锁,用去医药费共339元。上述有药费的单据共560.06元,无单据的668元。1992年8月20日经双方同意,由被告出资与原告到广州中山医学院眼科门诊再次检查,诊断为陈旧性眼球钝份(角膜血染)。在整个医疗过程中,共用去人民币1248元,其中被告支付600元(含去厂州检查的200元)。1992年9月6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误工费及伤残生活补助费共30450元。

法院认为:被告造成原告伤害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药费、误工补助及生活费,本院应予支持。在整个事故中,虽然被告没有主观上的故意,但客观上已造成原告左眼完全失明,成了终身残废,被告应负主要责任。由于损害是在教学过程中发生的,因此第三人也应负一定责任。案经调解,双方各持己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1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7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王适之一次性赔偿医药费、误工费及伤残后的生活费 3600元(含已支付的600元),第三人赔偿人民币2000元,合共5600元给原告张欣欣。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案例分析: 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和管理学生过程中,有时会因故意或过失而对学生的身体造成伤害。伤害发生后,往往会引起赔偿诉讼。原告是确定的,是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学生,但被告的确定却比较复杂。起来说来,有这么几种情况:( 1)被告为学校;(2)被告为教师;(3)学校和教师为共同被告;(4)学校为被告,教师为第三人;(5)教师为被告,学校为第三人。本案例反映的是第五种情况。本书赞同第一种做法, 以为将学校列为被告,由其承担赔偿责任比较合宜,因教师对学生造成损害是教师的职务行为导致的。但这绝不是说教师不负任何责任,除负行政责任外,还应负民事赔偿责任,学校可在履行赔偿义务后,向教师追偿学校所赔偿的部分或个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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