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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培训专项督查方案

发布时间:2021-10-01 07:49:49

① 煤矿《百日安全督查专项行动》总结

2006年煤矿安全总结

今年以来,我矿在集团公司和煤业分公司的正确领导下及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指导下,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方针和“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牢固树立“不要带血的煤炭”的安全理念,以文明生产为突破口,以“一通三防、顶板管理、机运整治”为安全工作重点,以制度建设作保

障,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现场管理和监察,规范员工行为,确保了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目前,矿井采掘关系正常,“三量”符合国家规定,上半年,累计生产原煤15万吨。截止今天,矿井已实现连续安全生产2947天,经自检,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保持了一级。

提高安全质标认识,建塑安全质标文化。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是煤矿安全工作的基础,是贯穿各项工作的主线。它既是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最基础工程,更是矿井发展的最紧迫任务。为此,我们重点抓了安全质量标准化组织建设。年初,我矿成立了由矿长任组长的安全质量标准化领导小组,各基层单位成立了相应机构,加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形成了矿长带头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业务部门全面抓,队长(书记)分线抓,班组长抓本班安全、工程质量的新格局。从矿、科、队到班组层层签订了达标责任书,员工人人订立标准化作业保证,形成了一级抓一级,一级保一级,一级监督一级,一级人员受处罚,其上下两级相关责任人受牵连的安全管理机制和责任追究制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动态管理体系,明确了各自在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中的责任和权利,并以矿行政文件的形式下发各单位学习贯彻落实。同时,加强安全质量标准化宣传教育不放松。一方面,利用安全文化风景线、橱窗、广播、电视大力宣传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的目的、意义,并发动员工进行安全质量标准化大讨论,在潜移默化中引导大家增强安全质量标准化意识。其次,以“今冬明春百日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月”、“安全事故案例剖析”、“自救器佩戴演示”、“班前安全宣誓”等活动为载体,动员员工参与到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中来,大力营造浓厚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氛围。张贴宣传标语300余条,悬挂安全质量标准化宣传横幅16幅,发放宣传资料1600余份,播放安全生产专题片等时刻敲响安全警钟,绷紧安全弦。另一方面,坚持“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学习兄弟单位在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方面的先进经验,定期召开专业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题研讨会,通报各专业组工作进展情况,参照《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查漏补缺,添措施,促整改,抓落实。“我为安全,安全为我”、“干就干精品,干就不返工,以一流的工作质量打造精品工程”等理念正被越来越多的员工所认同和接受。

强化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质标素质。不断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是实现矿井长治久安的有效途径,是安全生产的制胜法宝。我矿坚持“以安全技能培训为轴心,向操作技能要安全,向安全要效益”的指导方针,从不同层面加强员工的操作技术水平和安全意识,整体优化员工队伍结构。由于用工变化,我矿井下采掘一线职工50以上都是外用工,他们的文化素质和安全意识都普遍较低,且受利益驱动流动性大,我们及时有针对性地调整方案,强化培训。一是狠抓入矿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凡新入矿人员都无一例外地参加规定时间、规定课程的学习,考试合格,指定师傅后,上岗实习,三个月后考核合格,单独操作,并计发带徒津贴。二是采取派出去或请进来的方式,搞好管理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今年共外派长学人员4人,培训管理人员3人,特种作业人员198人。三是开展每周一题、每周一案例的办法,加强员工日常培训。四是定期编发《安全简报》,及时分析职工思想动态,介绍安全和质量标准化基础知识、管理经验、班组建设等方面内容。五是利用安全知识竞赛、安全专题讲座、技术比武、岗位练兵等多种形式,向员工灌输安全质量标准化知识,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今年开展井口安全知识抽答赛3次,安全知识竞赛、全员安全知识考试,并从中抽出10名优秀选手参加煤业公司举办的安全知识竞赛,获得“优胜单位”称号,某某、某某、某某分获一、二、三等奖。

全心全意依靠员工,努力实现民主自主管理。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最终实施者是员工,它既是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的主体,又是安全质量标准化的直接受益者,只有充分发动和依靠全体员工自觉、自愿搞好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才能实现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地发展。今年以来,为使员工积极参加到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活动中来,我矿在井口显著位置设立了《安全质量标准化问题留言板》,安排专人负责收集、处理员工提出的现场有关安全质量标准化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将问题处理结果反馈在留言板上,做到件件有落实,极大地调动了员工参与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的积极性。此外,全矿800余名生产员工自愿接成安全对子,相互督促,承诺互相学习不违章,并订立保证,为矿井安全生

② 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内容

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责任,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监督检查制度,依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矿长)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负主要责任。
第三条 煤矿企业必须按规定组织实施对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及时选送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到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参加培训。
第四条 煤矿矿长必须参加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矿长资格证颁发的部门组织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取得矿长资格证。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培训,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
煤矿矿长依法取得矿长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后方可任职,未取得上述两证的不得任职。
第五条 煤矿瓦斯检查工、井下爆破工、安全检查工、主提升机操作工、井下电钳工、采煤机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作业培训,经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 煤矿企业应当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井下作业人员具有必要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井下作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井下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应当使从业人员掌握下列知识和技能: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二)矿井概况、工作环境及井下危险因素,所从事工种可能造成的职业健康伤害和伤亡事故,该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三)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和撤离现场的责任、义务与权利;
(四)应急救援预案和发生瓦斯爆炸、水害、火灾、顶板等灾害的自救、互救方法与避灾路线;
(五)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六)自救器等安全逃生装备和设施的使用与维护;
(七)入井需知、通风安全系统、报警系统和安全指示标志;
(八)瓦斯、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的性质、危害及瓦斯积聚的预防;
(九)其它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七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的煤矿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一、二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的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全国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的监督检查。
负责制定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考核标准,评选、推荐煤矿安全教育和培训教材,制发相关证件;负责组织实施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的总公司、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考核与发证工作。
第九条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辖区内三、四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的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煤矿企业(含辖区内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的培训、考核与发证工作。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条 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矿长资格证颁发的部门负责对煤矿矿长资格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负责颁发煤矿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和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培训大纲、考核标准和推荐教材、考核具体操作程序或者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具备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承训范围,制定并至少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考核计划;在规定时限内,对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相关的证件,对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告知本人或者用人单位。
第十二条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对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由煤矿企业自行组织。不具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当与临近具备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或者大中型煤矿企业签订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协议,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十三条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考试合格后,必须在有安全工作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工作满4个月后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每年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十四条 安全培训机构从事煤矿安全教育和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教师应当接受专门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执教。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统一大纲组织教学活动,并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培训计划。
第十五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检查制度,每半年进行一次自查自纠活动,研究制定整改措施,责任落实到人。年终进行总结,表彰先进,改进提高。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计划的制定、落实情况;教育和培训活动的记录、档案;煤矿职工安全手册发放等。
上述监督检查应当作为对煤矿安全实施日常性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可采取抽查和定期检查的方式。
第十七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证件的合法性(颁证机关、印章、项目内容是否过期等);人员、证件是否相符;在岗人员是否做到持证上岗等。
监督检查应当作为对煤矿安全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的重要内容之一。每年开展一次对重点地区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专项监察。
第十八条 负责颁发煤矿矿长资格证、矿长及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部门,发现煤矿企业聘用未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及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人员担任矿长从事生产或者安全管理工作、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煤矿企业未依法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负责颁发煤矿矿长资格证、矿长及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未按规定处理或者实施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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