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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法纪培训方案

发布时间:2021-09-27 20:34:55

A. 怎样系统学习税收法律知识

报考注税会计师吧,又能拿到证书又能巩固税法知识,还能陶冶情操修身养性,减少购物欲望和时间省了一大把钱,拿到证书拿更高的工资,想想都是美事,哇!口流在哪里,快流出来

B. 税收专项培训辅导基本规范包括哪些内容

辅导培训,是指全市各级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主动指导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掌握税收知识,知晓办税事宜,正确执行税收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规定,履行纳税义务的一系列辅导培训活动的总称。

税法宣传、纳税咨询、辅导培训的具体内容:

(一)税收法规。包括各项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具体内容及其适用范围、对象等。

(二)税收管理。包括办理税务登记、税务认定,发票领购使用、税控器具使用管理、账簿凭证管理、税收核定管理,办理减、免、缓、抵税,相关涉税文书填写、数据资料报送和各种税收管理措施等。

(三)申报缴税。包括申报方式选择、具体申报方法、申报表的填写、申报软件的使用,税款缴纳方式、期限、交款银行的确定等。

(四)税务行政许可和税务行政审批、备案。包括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备案制度规定的税务行政许可和税务行政审批、备案事项及工作流程。

(五)税务行政收费项目。指国家物价部门、财政部门规定的税务行政收费项目及标准。

(六)税务行政处罚。包括税务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权限、依据、标准和程序以及组织税务行政听证的税务机关名称、举行听证的程序、时限和相关资料等。

(七)国税机构和职责。包括机构的设置、职责、权限、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工作时间以及税务人员职责规范等。

(八)纳税评估。包括辅导纳税人进行疑点问题自查,告知其可能产生的违法后果,降低税收风险。

(九)税务稽查。包括稽查前、稽查中和稽查后有关稽查程序、工作流程、配合事项、纳税人权利、稽查结果、整改建议等。

(十)税收法律救济。包括负责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和税务行政赔偿的税务机关名称,纳税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诉讼和赔偿的程序、时限和相关资料。

(十一)举报投诉监督。包括税务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受理纳税人投诉部门和监督举报电话。

(十二)其他涉税事项。纳税人办理上述以外其他涉税事项时,国税机关应及时认真、耐心细致地做好相关事项的宣传、咨询、辅导培训工作。

C. 简述税收法制管理机制具体内容

税收管理体系的现代化,即建立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整体要求的现代税收管理体系,具体包括:
1、实现税收管理体系整体的现代化。社会现代化包括税收管理的现代化。税收管理体系现代化的基本要求在于税收管理体系整体功能的现代化,与社会整体现代化及其它社会结构体系现代化相协调,满足现代社会所赋予税收管理体系的各种现代结构功能需求。
2、实现税收管理体系结构要素的现代化,如,管理机构、管理技术、管理人员、管理法制等主要要素的现代化。
一、形成现代税收管理的多元价值目标体系。
现代社会对税收管理体系结构功能需求的多元化决定了现代税收管理体系价值目标的多元化。作为税收行政执法过程,税收管理体系的基本价值目标在于充分保障、准确实施税收实体法律制度,即能够提供可靠的手段,来使颁布的税收法律和规章尽可能地得到完全的贯彻,从而使法定的字面上的税制与实际运行的税制之间的距离缩小到最低程度。
不仅如此,税收管理体系所提供的税收管理程序还具有许多相对独立于税收实体价值目标之外的现代税收管理程序价值目标,包括纳税人民主参与价值、税收管理和平秩序价值、税收管理权利保障价值、税收管理公平分配正义价值、税收管理程序制衡价值等。税务机关内部,形成以共同价值观为引领,建立员工成长与组织发展进步相协调的,协调、协作、和谐、共赢的组织文化。在征纳之间,积极倡导信赖合作主义理念,建立起基于互信的,合作、配合、遵从、共赢的组织文化。
二、建立现代税收管理结构形式。
根据现代税收管理的内在规律和国际通行做法,建立与纳税人自主评定制度(Self-Assessment System 简称SAS[i])相适应的现代税收管理格局,即,以依法治税为原则,以现代信息技术和专业化人才队伍为保障,建立以纳税人自主申报为基础,优化服务,以风险管理为导向,以税收评定为重点,以税收违法调查为震慑,规范执法,促进遵从的现代税收管理新格局。
其基本特征主要包括:税收管理中心内容包括税收服务和税收执法,根本目标是促进税收遵从。以纳税人自主申报为基础建立现代税收服务体系。以风险管理为导向建立现代税收执法体系。以依法治税为准绳,建立法治化现代税收管理新秩序。以信息技术深化应用、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等为重点,为促进税收遵从提供支持保障。
三、实现税收管理体系的运行管理现代化。
税收管理体系本身成为符合现代管理科学要求的现代管理系统。根据税收管理体系的运行特点,现代管理理论的最新成果被科学地运用于税收管理体系的管理实践中,形成比较成熟的现代税收管理管理理论体系。根据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源的分布特点,建立与现代征管需求相适应的、集约化和扁平化的税收管理组织机构体系。
根据现代法治原则和现代管理原则,对征管体系中人力、物力、财力、信息等资源进行有效配置,保障税收管理体系价值目标的有效实现;建立比较完备的税收管理征收成本和纳税人税收遵从成本的测控体系。根据现代管理要求,税收管理业务流程结构、征管职能配置科学合理,体系各层面之间、各层面的不同环节之间衔接流畅、运行高效。
四、实现税收管理法制现代化。
法制现代化意味着,社会生活的统治形式和统治手段是法律;国家机关不仅仅适用法律,而且其本身也为法律所支配;法律是衡量国家及个人行为的标准。实现税收管理法制现代化,要求形成完整、严密、简明、和谐的现代税收实体法律体系和现代税收管理程序法律体系,税收法律解释具有严格的合法性;
税收管理体系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税收执法体系,税收法律在税收管理体系中处于至上地位,以法定主义为内容的现代法治原则成为税收管理体系的灵魂,税收法律制度成为税收管理体系的核心机制;税收管理的程序合法性成为税收法律权威的确证机制,税收管理活动全面纳入法律设定的轨道之中,能够充分确证税收法律自身的价值,并且能够得到社会成员的高度认同;
一切税收管理行为以法律为依据,所有税收管理执法人员在税收管理活动中向法律负责;税收管理资源的配置以有利于税收法制目标的实现为基本价值;税收管理法律既赋予税务机关以法定的行政执法权力,同时,也对税收管理行为的进行制约;税收法律既确定纳税人应当承担的纳税义务,同时也是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同时,税收法律得到广大纳税人的普遍遵从。在税收管理程序重点解决好以下两个方面:
1、落实纳税人自主申报制度(SAS)。在纳税人自主申报阶段,税务机关不再实施基于管户的税收执法活动,主要向纳税人提供税收服务,采集与纳税申报相关的外部涉税等。
2、以健全完善的税收评定制度(tax assessment)[ii]为主要内容实施税源管理。在受理纳税申报之后,税务机关不再按照原来的纳税评估办法实施税源监控,而是按照规范的税收评定程序实施税源管理。税收评定制度成为税源管理的主要形式和过程,税务稽查在税源管理中发挥震慑作用。
3、合理分担征纳双方的举证责任。改变税务机关在税源监控过程中不适当承担举证责任分配格局。依法赋予纳税人在税收管理活动中的举证权利和责任,从法理上提升税收管理的效率,同时,从法律上规避税收执法风险。
五、税收管理体系运行管理的现代化。
税收管理效率价值也是现代税收管理体系的一个重要价值目标。税收管理效率价值在三个方面得到充分体现:
1、从一个给定的投入量中获得最大的产出,即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取得同样多的效果,或以同样的资源消耗取得最大的效果,即税收征收所支付的资源消耗和纳税人因履行纳税义务所支付的资源消耗最小化,因履行纳税义务所支付的资源消耗最小化,或者,单位税收征收成本征收效益最大化和纳税人单位办税成本效益最大化。
2、税收管理活动中,征纳双方以最少的时间消耗取得同样多的有效办税成果,或以同样的时间消耗取得最多的有效办税成果。
3、税收管理体系运行的整体效能与社会整体对税收管理功能需求之间的重合度高。
取消基于管户的税源管理方式,全面实施税源分类管理。在受理申报前,集中由办税服务部门为纳税人提供日常的税收服务,受理申报之后,税务机关根据税收风险指向对高风险纳税人实施有针对性的、动态的风险控管。破除属地税务机关、管户的管理员与纳税人之间的固定的管理被管理关系。
按照分类管理的要求,以风险管理为导向对纳税人实施结构化分类管理,如:确立符合大企业纳税人遵从管理要求的管理方式。
1、按照OECD提供管理方略[iii],建立大企业公司治理和大企业税收遵从风险管理相结合的个性化税收服务工作机制;
2、在税收评定程序上,建立团队化、专业化、高频率的遵从风险控管机制;
3、全市国税系统的优质征管资源优先向大企业税收遵从管理团队倾斜。
六、实现税收管理人员现代化。
根据现代管理理念,充分发挥税收管理人员的潜能成为税收管理体系管理的主要目标;在税收管理体系内形成促进人全面发展的独特的税收管理组织文化。造就一支适应现代社会和现代税收管理要求的税收管理队伍,即税收管理人员的现代化,是税收管理体系现代化的根本。现代化的税收管理队伍应主要由接受过良好的专业教育、具有丰富的税收管理职业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的人士组成,包括,资深的会计师、经济师、律师以及资深的税收行政管理专家、资深的国际税收问题专家等各种不同类型的税务专家。
这些职业税收管理专门人士成为适应现代法治要求、市场经济要求、经济全球化要求和税收管理信息化要求的税收管理主导力量。为此,在现代税收管理体系内部形成比较完善的现代税收管理职业人员管理机制,包括:建立起适应税收管理职业特点的、比较规范的税务职业人员选拔制度;建立比较稳定的税收管理职业保障制度;建立比较严明的税收管理人员惩戒制度;形成适应现代税收管理职业特点的税收管理人员职业道德准则;建立适应现代社会要求的税收管理职业能级评价体系;建立适应税收管理人员经常性知识更新需要的教育培训机制等。
七、实现税收管理技术、手段、流程的现代化。
税收管理技术、手段的现代化是税收管理体系现代化的一个重要特征。先进的数学、统计分析技术及方法、通讯、信息技术成为税收管理各领域、各主要环节的重要支撑,税收管理过程的数理化、智能化、自动化大幅提升。通过税收管理技术、手段的现代化建设,信息技术等现代科技成果被广泛地应用于税收管理领域和税收管理的各主要环节;信息化装备成为税收管理的基本手段;现代通讯网络传输的电子信息成为税收管理信息获取的主要来源和实现税源监控的主要渠道;满足日常税收管理需要的应用软件系统涵盖税收管理体系各个主要环节;税源、税基信息处于有效的监控之下,税收管理信息获取、加工处理、分析使用成为税收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适应现代税收管理需要的其它税收管理装备、设备、工具得到有效配置和保障。
形成以税收管理流程设计及管理技术、税收管理调查技术、税收评定技术、税务稽查技术、税收法律解释及适用技术等为主要内容现代税收管理技术体系。具体包括:以流程为导向、以纳税人为中心的税收服务工作流体系,以风险管理为导向、以税收评定为重点的税收执法工作流体系,以法定主义为导向、以依法治税为核心的税收法制工作流体系,以促进遵从为导向、以人力、技术为关键的支持保障工作流体系。
建立情报驱动的税收遵从风险管理过程逻辑和运行方式。将情报管理作为风险管理的前置步骤,作为风险分析识别和风险应对的前提,作为税源专业化技术过程的逻辑起点。将情报采集应用贯穿于风险管理全过程。工作流驱动成为税收管理专业化分工、协作

D. 谁有税务行政处罚培训资料和讲稿

一、税务行政处罚概述
1. 税务行政处罚的范围和种类
2. 税务行政处罚的权限
3. 税务行政处罚的程序分类
4. 税务行政处罚的时效
二、程序
1. 简易程序
2. 一般程序
三、听证程序
1. 听证的举行
2. 决定和执行
3. 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义务
4. 听证的条件
5.听证的申请
四、税务行政处罚的执行
1. 到银行缴纳罚款
2. 当场收缴罚款
3. 法律责任
4. 复议、诉讼
编辑本段一、税务行政处罚概述
税务行政处罚的范围和种类
税务行政处罚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以及其他与税务行政处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各类罚款以及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都属于税务行政处罚的范围。
税务行政处罚的权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罚款额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其他税务行政处罚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决定。
税务行政处罚的程序分类
税务行政处罚按罚款额的多少,分为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1、税务机关对公民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
2、简易程序之外的其他处罚适用一般程序。
3、税务机关对公民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适用听证程序。
税务行政处罚的时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2001年4月30日以前发生的违法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2001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违法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编辑本段二、程序
简易程序
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是税务机关对公民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适用的程序,也称“当场处罚”。
一、税务机关对公民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税务机关的执法人员应当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二、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税务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三、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当场缴纳的。
四、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一般程序
税务机关对公民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之外的其他处罚适用一般程序。
一、税务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二、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在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事项之日起3日内向税务机关陈述、申辩,进行陈述、申辩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采取口头形式进行陈述、申辩的,税务机关可以记录。当事人对《听取陈述申辩笔录》审核无误后应签字或者盖章。
三、税务机关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税务机关不能因当事人的陈述或申辩而加重处罚。
四、在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复核后,或当事人表示放弃陈述、申辩权后,税务机关应当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当事人签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7、行政处罚决定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印章。
五、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编辑本段三、听证程序
听证的举行
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申请后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通知》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及有关事项。听证公开举行。因案件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当事人要求不公开举行的,可以不公开举行。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回避申请应当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听证主持人是否回避,由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负责入决定。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核一次。
公开进行的听证,允许群众旁听。经听证主持人许可,旁听群众可以发表意见。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通知参加听证,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听证终止。
决定和执行
一、听证后,税务机关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税务机关不能因当事人要求听证而加重处罚。
二、对听证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复核后,或当事人表示放弃陈述、申辩权后,税务机关应当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当事人签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7、行政处罚决定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印章。
三、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义务
一、当事人在听证中享有下列权利:
1、有参加听证和委托1~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应当出具代理委托书,并应注明代理权限和期限;听证过程中当事人认为委托代理人不能正确履行代理责任时,有权中止委托代理,中止委托代理应向主持人声明;
2、有就与案件有关的事实与证据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可以出示有关证据,要求己方证人出席做证,并可要求质证;
3、当事人有放弃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放弃听证的,应提前一日书面通知税务机关;
4、听证过程中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中止听证或延期听证,是否允许,由主持人决定;当事人有放弃申辩权和质证权的权利。当事人放弃申辩权和质证权应向主持人声明。当事人未经主持人允许擅自退出听证的,视同放弃权利;
5、当事人对听证记录认为有遗漏或有差错,可以请求补充或改正,并可以注明意见。
二、当事人在听证中有下列义务:
1、遵守会场纪律;
2、遵重服从主持人,未经主持人允许不得擅自发言、提问或打断对方发言;
3、有回答主持人询问和出示有关证据的义务;
4、发言应语言文明,遵重对方,不得带有污秽语言,不得带有诬蔑、侮辱或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的言论;
5、对听证记录在确认没有遗漏或差错后,应签字或盖章。
6、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对本案的事实与证据补充调查的,当事人有义务配合与支持。
听证的条件
税务机关对公民处以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适用听证程序,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税务机关对公民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听证的申请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在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事项之日起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当事人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耽误提出听证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申请是否准许,由税务机关决定。
听证申请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当事人名称、住所、税务登记号、法人代表姓名、职务;当事人为公民个人的,应当载明当事人姓名、住所、身份证号码;
2、有代理人的,应当载明代理人单位、姓名、联系方法(地址、电话、寻呼)、代理权限并应附代理委托书;
3、案由及要求听证的理由;
4、声明本案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5、当事人签章。
编辑本段四、税务行政处罚的执行
到银行缴纳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税务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指定的银行可以是当事人的开户银行,也可以是税务机关指定的银行。
当场收缴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2、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有困难,经当事人申请当场缴纳的。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法律责任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一)税务行政复议
1.复议范围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2)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
(3)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4)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等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5)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6)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
(7)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
(8)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9)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2.复议管辖
对省级以下各级地方税务局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省级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3.申请人
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认为地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依法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
4.被申请人
纳税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
5.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
(1)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除征税行为以外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复议申请的处理
(1)不予受理
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复议申请,税务机关必须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不予受理复议裁决书》,书面告知理由和诉权,送达申请人。
(2)受理
对符合法律条件的复议申请,税务机关必须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受理复议通知书》,书面告知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受理复议。
7.复议审查依据
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为依据。
8.撤回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9.行政复议决定作出
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10.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
(1)维持决定;
(2)限期履行决定;
(3)撤销、变更或确认的决定;
(4)责令赔偿的决定。
11.复议决定的效力
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税务行政诉讼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申请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4.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三)税务行政赔偿
1.赔偿范围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财产权而引起的行政赔偿。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造成损害的,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有权取得赔偿:
(1)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征收税款及滞纳金的;
(2)违法实施税务行政处罚行为的;
(3)违法实施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的;
(4)税务不作为行为造成损害的;
(5)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越权行为造成损害的(包括对人身权的损害);
(6)其他违法行为。
2.赔偿请求人
因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而要求行政赔偿的受害人。
3.赔偿义务机关
(1)地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地方税务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经地方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地方税务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地方税务复议机关对加重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4.申请赔偿期限
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5.税务行政赔偿提起方式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时,应当先向负有赔偿义务的税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6.作出赔偿决定期限
负有赔偿义务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人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赔偿决定,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赔偿方式
税务行政赔偿方式采取以支付赔偿金为主,以返还财产和恢复原状为辅的赔偿原则。

开超市的,被国税查到我的怅本,上面的营业额收入为一天3500元左右,一共三年的营业额都在笔记本上,三年共400来万营业额.而每个月自己申报是7500元,等于每月交300元的国税,这样的情况一般国税局会怎么样去处理!是自己申报的,不是定税!被查到的笔记本上面是这样写的,几月几号营业额是多少,进货总额是多少,保险箱里还有多少现金,这样的一共三年都被查走了,这样会怎么样处理!

1、除了对你销售额重新认定核算应补缴的增值税外,还要对未核算的增值税处于0.5倍到5倍的罚款,同时还要按天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刑事责任(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 税务机关如何提升依法行政水平

答:税务机关提升依法行政水平的方法
(一)以提高思想认识为前提,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
税务机关依法行政过程中还需加强对税务干部《税收征管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强化法制意识、提高法律素质,增强他们的依法行政能力。
(二)以提高法律意识为重点,坚持不懈抓好法制宣传及税收宣传。
做为税收执法部门的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进一步认清形势,更新观念,做到自觉学法、用法、守法,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维护法律的尊严。
(三)以提高执法水平为关键,全面强化税收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依法行政,就是要造就一支政治合格、业务精通、法纪严明、吃苦耐劳的行政执法队伍。
(四)以深化监督机制为突破口,促进依法行政工作更加公正、公开、透明。加强执法监督、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内容。
一是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将有力地促进依法行政工作更加公正、公开、透明。要逐步健全统一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界定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明确追究方式,追究程度。努力拓展监督面,变事后监督为事前、事中监督,变结果监督为过程监督,变部分监督为全面监督。二是强化督促指导,进一步防范依法行政风险。
(五)加强沟通衔接,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注重对外宣传和协调,共同营造税收执法、守法的良好氛围,主动与财政、工商、银行、司法等部门联系,召开会议互通掌握的企业信息及工作动态。

F. 国家税务局中政策法规科基本要做什么工作

政策法规科的工作职责包括:

(1)负责税收执法监督、法律服务、法律宣传培训和执法检查工作;

(2)负责推行执法责任制和复议应诉工作;

(3)负责重点案件的审查和复查工作;

(4)负责政策法律执行情况的反馈工作;

(5)负责依法治税工作的具体指导;

(6)负责国税系统目标管理和机关目标管理工作;

(7)负责国税系统的执法资格认证及行政执法证件的办理、换验工作;

(8)负责职责范围内工作的调查研究;

(9)落实和完成党组织及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6)税务法纪培训方案扩展阅读

税务机关的职责编辑

1.税务机关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或少征税款,或擅自决定税收优惠;

2.税务机关应当将征收的税款和罚款、滞纳金按时足额并依照预算级次入库,不得截留和挪用;

3.税务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征税,依法确定有关税收征收管理的事项;

4.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减税、免税等税收优惠,对纳税人的咨询、请求和申诉作出答复处理或报请上级机关处理;

5.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经营状况负有保密义务;

6.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的手续费,且不得强行要求非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

7.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和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如因税务机关的原因,致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G. 如何规范税收执法行为

一、强化法规知识学习,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是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的首要条件。税务机关要针对税收执法方面的薄弱环节,以税收法制学习培训为抓手,促进执法人员素质的提高。一是推行《学习积分制度》,把学习成效与业务能级认定、评先评优、干部调配、福利待遇结合起来,激励税务执法人员学习的积极性。二是采取个人自学、集中辅导、脱产培训、业务测试等形式,开展法制业务学习。三是要定期组织法规知识考试,并进行严格奖惩,促进执法人员学法、用法的自觉性。通过有效开展学习培训活动,可以提高执法人员依法办税水平,增强对执法风险的防范意识,为规范执法奠定基础。
二、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强化责任追究再科学的制度、缺乏检查监督,就会失去它的效力。税务机关要根据执法检查工作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工作。一是要将税收政策执行情况、执法文书、执法程序和行政处罚等事项列为税收执法检查的重点内容。二是要组织专门人员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工作,客观、公正地反映被查单位存在的问题及相关情况。三是要专门召开税收执法检查通报会,对各单位在执法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并落实整改责任。通过税收执法检查,可以有效地遏制不规范执法行为的发生,进一步增强执法人员规范执法的意识。
三、坚持集体审理制度,确保案件定案质量抓好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是防范税务行政复议和诉讼风险、加快依法治税进程的有效途径。税务机关要根据重大案件审理要求,严格按照大要案审理程序,坚持集体审理制度,定期开展大要案件的审理工作,每一个审理案件都要做到件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理到位。在大要案审理中要坚持做到“四审”:一审事实是否清楚,二审证据是否充分有效,三审适用法律法规是否适当,四审程序是否合法。坚持集体审理制度,可以增加案件审理透明度,进一步减少执法随意性,确保案件定案质量。
四、加强执法考核评议,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就是要强化执法责任、明确执法程序和执法标准,规范和监督税收执法活动。税务机关要以考核评议为手段,以执法管理信息系统为依托,将执法工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一是要采取内部考核和外部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执法人员的考核评议。对税收执法考核评议确定的执法过错行为,要严格进行责任追究,并将执法考核评议结果作为年终考核、单位评比和公务员考核的重要依据。二是全面应用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制定《税收执法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执法评议考核及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建立完善的税收执法责任制监控平台。强化考核评议和执法管理系统运行,可以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税收执法水平,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H. 如何进一步提高税收执法水平

科学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是加强税收执法、规范依法行政的需要,是有效解决税收执法过程中存在的“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需要,是提高税务人员执法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的需要,更是提高税收征管质量的有效途径,为此,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
一、强化法规知识学习,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是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的首要条件。税务机关要针对税收执法方面的薄弱环节,以税收法制学习培训为抓手,促进执法人员素质的提高。一是推行《学习积分制度》,把学习成效与业务能级认定、评先评优、干部调配、福利待遇结合起来,激励税务执法人员学习的积极性。二是采取个人自学、集中辅导、脱产培训、业务测试等形式,开展法制业务学习。三是要定期组织法规知识考试,并进行严格奖惩,促进执法人员学法、用法的自觉性。通过有效开展学习培训活动,可以提高执法人员依法办税水平,增强对执法风险的防范意识,为规范执法奠定基础。
二、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强化责任追究再科学的制度、缺乏检查监督,就会失去它的效力。税务机关要根据执法检查工作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工作。一是要将税收政策执行情况、执法文书、执法程序和行政处罚等事项列为税收执法检查的重点内容。二是要组织专门人员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工作,客观、公正地反映被查单位存在的问题及相关情况。三是要专门召开税收执法检查通报会,对各单位在执法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并落实整改责任。通过税收执法检查,可以有效地遏制不规范执法行为的发生,进一步增强执法人员规范执法的意识。
三、坚持集体审理制度,确保案件定案质量抓好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是防范税务行政复议和诉讼风险、加快依法治税进程的有效途径。税务机关要根据重大案件审理要求,严格按照大要案审理程序,坚持集体审理制度,定期开展大要案件的审理工作,每一个审理案件都要做到件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理到位。在大要案审理中要坚持做到“四审”:一审事实是否清楚,二审证据是否充分有效,三审适用法律法规是否适当,四审程序是否合法。坚持集体审理制度,可以增加案件审理透明度,进一步减少执法随意性,确保案件定案质量。
四、加强执法考核评议,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就是要强化执法责任、明确执法程序和执法标准,规范和监督税收执法活动。税务机关要以考核评议为手段,以执法管理信息系统为依托,将执法工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一是要采取内部考核和外部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执法人员的考核评议。对税收执法考核评议确定的执法过错行为,要严格进行责任追究,并将执法考核评议结果作为年终考核、单位评比和公务员考核的重要依据。二是全面应用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制定《税收执法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执法评议考核及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建立完善的税收执法责任制监控平台。强化考核评议和执法管理系统运行,可以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税收执法水平,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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