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法定定密责任人是指什么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
第三章定密责任人
第十四条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对定密工作负总责。
根据工作需要,机关、单位负责人可以指定本机关、本单位其他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为定密责任人,并明确相应的定密权限。
机关、单位指定的定密责任人应当熟悉涉密业务工作,符合在涉密岗位工作的基本条件。
第十五条机关、单位应当在本机关、本单位内部公布定密责任人名单及其定密权限,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机关、单位定密责任人和承办人应当接受定密培训,熟悉定密职责和保密事项范围,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
第十七条机关、单位负责人发现其指定的定密责任人未依法履行定密职责的,应当及时纠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调整:
(一)定密不当,情节严重的;
(二)因离岗离职无法继续履行定密职责的;
(三)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建议调整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宜从事定密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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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国家秘密解除
第三十一条机关、单位应当每年对所确定的国家秘密进行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解密:
(一)保密法律法规或者保密事项范围调整后,不再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
机关、单位经解密审核,对本机关、本单位或者下级机关、单位尚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事项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即视为解密。
第三十二条国家秘密的具体保密期限已满、解密时间已到或者符合解密条件的,自行解密。
第三十三条保密事项范围明确规定保密期限为长期的国家秘密事项,机关、单位不得擅自解密;确需解密的,应当报规定该保密事项范围的中央有关机关批准,中央有关机关应当在接到报告后30日内作出决定。
第三十四条除自行解密的外,国家秘密解除应当按照国家秘密确定程序进行并作出书面记录。
国家秘密解除后,有关机关、单位或者人员应当及时在原国家秘密标志附近作出解密标志。
Ⅱ 哪些机关,单位有定密权如何确定定密责任人
一、定密权的机关、单位如下:
1、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
2、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在其工作范围内按照规定的权限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
二、确定定密责任人: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如下:
1、第十二条 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
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应当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
2、第十三条 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具体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定密的,根据所执行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下级机关、单位认为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有关定密事项属于上级机关、单位的定密权限,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应当立即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在其工作范围内按照规定的权限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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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2、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军事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3、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机关、单位对在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工作过程中确定需要保密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
4、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Ⅲ 什么是定密责任人制度
定密责任人包括两类人员,一是机关、单位的负责人;二是特别指定的人员。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定密工作负总责。分管业务工作涉及国家机密的负责人,应当确定为定密责任人。机关、单位负责人一经任命,即是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负责人,不需履行确定程序。 机关、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定若干其他人员为定密责任人。需要指定定密责任人的,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定密工作量大的机关、单位,如中央国家机关、省级党政领导机关和重要涉密单位;二是业务工作具有特殊保密要求的机关、单位,如公安、国家安全、纪检监察机关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等。 定密责任人职责既包括按照保密事项范围确定国家秘密,也包括根据情况变化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具体职责有: (1)审核批准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2)对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尚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进行年度审核,做出维持、变更或者解除的决定; (3)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先行拟定密级,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有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Ⅳ 定密责任人包括哪些人员
保密法规定:“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这一法律规定创立了我国定密责任人制度,对解决长期以来定密主体宽泛、定密责任不明确、定密程序不规范问题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一是明确哪些机关、单位需要确定定密责任人。根据保密法规定,需要确定定密责任人的,主要是指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机关、单位。无定密权限的机关、单位在特定条件下产生国家秘密,其定密也是以机关、单位的名义,通过申请定密的途径,报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上级机关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二是明确哪些人员可以确定为定密责任人。保密法规定,定密责任人是指具有定密权的机关、单位,依照保密法规定,确定或指定专门负责本机关、本单位定密工作并对其承担责任的人员。定密责任人包括两类人员:一类是法定定密责任人,即机关、单位负责人。一类是指定定密责任人,即经机关、单位依法授权,具体履行定密职责的人员。机关、单位负责人一经任命,即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不需另行办理确定手续。指定定密责任人,必须严格履行确定程序,先由机关、单位提出初选人员名单,并通过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定密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后,再经本机关、本单位正式指定,以书面形式在本机关、本单位内部公布,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指定定密责任人主要有两种情况:定密工作量大的机关、单位可以指定定密责任人,如党政机关和重要涉密单位等。业务工作具有特殊保密要求的机关、单位,应当指定定密责任人,如公安、纪检等机关。定密工作的性质决定了定密责任人属于涉密人员,在指定定密责任人时,应当按照涉密人员的条件挑选,如熟知本机关、单位业务工作,熟知相关保密事项范围规定和定密程序等。
Ⅳ 苏联 定密责任 怎么定
建立定密责任人制度是保密法修订的重点之一,是改进定密工作,破解定密难题,推动“依法定密、科学定密、规范定密”的一项关键性措施,也是机关单位保密工作的基础。
当前定密工作存在五个突出问题
一是主体责任不明。原保密法只是较为笼统地规定了国家秘密的确定权,没有明确限定定密权限的归属。在业务工作中,定密责任主体没有具体到个人,在出现问题时,责任追究便难以落实。浙江省保密局在对某市62个单位定密情况的抽样调查中发现,从公文起草到发文,由承办人定密的占24.2%,由处室负责人定密的占51.6%,由单位专兼职保密干部定密的占17.7%,由分管领导定密的占6.5%。人人可以定密,但并非人人都掌握国家政策、了解行业动态、熟悉定密知识,因此出现了对保密事项范围的理解和把握各取其道、各解其意,难以保证定密的准确性。
二是定密知识与技能缺乏。浙江省保密局在调研中发现,一些单位涉密人员不熟悉、不了解保密事项范围,不清楚定密工作程序,不知道如何“对号入座”确定密级。2009年,浙江省保密局对某市进行定密工作专项调研时,抽样调查了21O名机关干部,发现73%的人未掌握“保密事项范围”、“密级鉴定”和“法定程序”等相关知识。同一年的保密大检查发现,浙江省部分机关、单位的标密文件,经鉴定多数仅为内部事项,并不涉及国家秘密。
三是定密制度难以落实。目前在定密程序、定密责任追究等方面,由于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给实际操作造成困难。如有的单位将领导一般性讲话文稿、工作信息简报等非密事项全部定密;有的单位由于定密环节多,程序衔接难,定密工作普遍存在宁高勿低、宁多勿少等现象。
四是保密事项范围亟需更新修订。保密事项范围是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事项的具体标准和依据。保密事项范围应当及时适应形势和工作的变化,不断加以修订和完善,要细化、具体、操作性强。目前,有些单位和部门的保密事项范围比较陈旧,相对笼统和宽泛,有些甚至容易引起分歧,已不能有效地指导工作。
五是定密机制建设未有效实施动态管理。目前,多数涉密人员对定密工作的管理仅限于定密环节,致使绝大多数秘密事项一旦确定,就不再有相应的跟踪管理,这一状况导致国家秘密事项在某一时间段究竟有多少、处于何种状态根本无法确定。长期以来,机关单位对某些本可预见保密期限的国家秘密,不注意标注期限,更不设定解密时间或解密条件,人为地提高了工作成本,造成了资源浪费,侵害了公民的知情权,妨碍了信息的公开与合理利用。
应通过“管人”来有效“管密”
保密工作是靠人来做的,定密责任人制度的建立,更凸显了人的因素。要想有效提高定密质量,实现准确定密,必须管好定密责任人,通过“管人”来有效“管密”。
确定定密责任人。就定密而言,主要涉及“谁能定密”和“怎么定密”两大问题。新保密法相关条文规定,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定密责任人确定后,由该责任人组织实施定密工作,解决“怎么定密”的问题。按照新保密法的要求,定密责任人要在承办人提出拟定意见的基础上作出最终的审核批准。
建立规范化的定密程序。要做好定密工作,必须建立切实可行的定密程序,包括拟定、审核批准、变更、解除、争议处理等定密工作的各个环节。同时,要细化各个环节的职责。承办人有提出拟定意见的责任,定密责任人承担审核批准的责任,当需要变更、解除时,机关、单位要提出变更、解除的依据和意见,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新保密法的要求,不明确事项的确定权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当出现不明确事项时,这两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准确给予书面答复,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为检验定密质量,要建立定密工作的反馈机制。通过保密工作检查、定密工作年审等渠道,及时发现定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纠正错定、漏定、高定、低定等错误行为。机关、单位尤其要重视反馈保密事项范围存在的问题,提出修改建议和意见。
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各单位、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单位、部门定密工作的管理,定期对定密责任人履行职责情况和定密工作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定密不当、不规范、失误等问题,并认真接受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浙江省保密局在进行专项调研时,通过对848名机关单位的涉密人员和与定密工作有关人员的调查发现,74.6%的人认为在机关单位建立定密督察制度,对于进一步完善定密工作意义重大。
要建立完善的定密责任人管理体系
完善的定密责任人管理体系应包含以下几个部分:
明确定密责任人的任用条件。目前,我国的定密责任人制度还处于起步阶段,对相关人员的选择和任前考察工作还没有规范的程序和做法,建议明确定密责任人的基本任用条件和审查标准,明确定密责任人基本素质要求和工作职责要求。定密责任人的选择和任前考察工作,应由各级党委负责,并列入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范畴。
定期开展定密培训。定密责任人上岗前,必须对其进行专门的业务培训。对于不同级别、不同部门、不同性质的单位,其培训、考核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不同方式组织,实施不同等级的业务培训。通过培训,使定密责任人真正成为本单位、本部门定密工作的行家里手。
实施动态监督管理。要建立定密责任人的动态监督机制和奖惩制度,特别是要加强对定密责任人的流动性管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制订相关管理规定,对责任人因公或因私出国、职务升迁、工作变动、离岗等提出具体要求,建立和完善定密责任人数据库,进行动态管理。同时,还要建立权益保护和激励机制,对定密责任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岗位津贴等形式予以保障;对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取得成绩或出现问题的定密责任人,要做到奖罚分明。
运用科技手段提升工作效能。建议将以计算机、通信和网络技术等为代表的科技手段引入定密工作管理中,运用科技手段,提升定密责任人工作效能。如,可组织开发定密管理系统,对涉密计算机中的国家秘密电子文件进行数字化、智能化的定密、加密和解密,同时可完成电子文件的密级分类和归档,有效推动定密工作的信息化、数字化和科技化。可开发定密责任人管理系统,将定密责任人的基本信息、培训课时、授权时间、定密数量等录入数据库,以实现对定密责任人的动态管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要从对定密责任人的监督、服务和管理三个角度入手,不断推陈出新,逐步解决定密过程不规范、定密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定密自由裁量权过大等问题,努力做到监督到位、服务到位和管理到位。
推行定密工作绩效管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机关、单位保密工作部门要定期对定密责任人进行绩效考评,尝试引入量化考核办法。结合定密工作的各个环节,探索量化管理指标,根据各环节在定密工作中的分量,设置合理的加权系数,进行考核评估,并最终纳入所在机关单位的年终考核,以此来提高定密工作效率,有效控制定密成本。
Ⅵ 《保密法》对定密责任人的职责、定密权限是如何规定的
定密责任人制度是2010年修订保密法新增加的内容。保密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在保密法基础上,对定密责任人制度作了进一步细化,具体规定了定密责任人职责、指定定密责任人的要求和范围、定密培训等内容。
一、定密责任人的两种类型
保密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其他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定密责任人制度的基本框架,明确了定密责任人包括法定的定密责任人和指定的定密责任人两种类型。
(一)法定的定密责任人
法定的定密责任人,是指法律明确规定作为定密责任人的人员,即机关、单位负责人。这里的机关、单位负责人一般是指机关、单位的正职负责人,即通常所说的一把手。机关、单位负责人一经任命,即为法定的定密责任人,不需履行确定程序。暂行规定明确提出,法定的定密责任人,对机关、单位定密工作负总责。
(二)指定的定密责任人
指定的定密责任人是由法定的定密责任人指定、具体承担定密职责的人员。
1.指定定密责任人的范围
暂行规定要求,根据定密工作需要,机关、单位负责人可以指定本机关、本单位其他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为定密责任人。
考虑到机关、单位的层级、工作性质和业务范围的差异,暂行规定没有对指定定密责任人的范围作出统一要求。机关、单位在工作中,可以从实际出发,指定相关人员具体负责定密工作。一般来说,指定的定密责任人主要有下列几类人员:第一类是机关、单位分管涉及国家秘密业务工作的其他负责人;第二类是机关、单位产生国家秘密较多的内设机构负责人;第三类是由于岗位职责需要,经常产生国家秘密事项的内设机构综合处(科)室、业务处(科)室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
2.指定定密责任人的条件
保密法实施条例明确了专门负责定密的工作人员的履职条件。“专门负责定密的工作人员”,实际上就是指定的定密责任人,应当符合以下履职条件:一是接受定密培训,熟悉保密法律法规及定密规定;二是熟悉本机关、本单位主管业务和相关行业工作的保密事项范围;三是熟悉定密程序和方法。此外,还应当熟悉本机关、本单位业务工作。
暂行规定还明确要求机关、单位指定的定密责任人应当符合在涉密岗位工作的基本条件。
3.指定定密责任人的确定程序
指定定密责任人必须严格履行确定程序,一般先由机关、单位涉密业务工作部门提出拟任人选,由机关、单位保密工作机构或者综合部门汇总研究后,提出人选意见,报本机关、本单位法定定密责任人确定。
法定的定密责任人在指定其他人员为定密责任人时,应当同时明确指定定密责任人的定密权限。指定定密责任人的定密权限,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予以确定。对于机关、单位其他负责人,可以指定其与法定定密责任人同等的定密权限,对于机关、单位内设机构负责人或其他人员,可以指定其较低级别的定密权限。
二、定密责任人的职责
保密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定密责任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具体职责是:
1.审核批准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2.对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尚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变更或者解除的决定;
3.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先行拟定密级,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Ⅶ 如何完善电力企业的定密责任人制度
制度本身容易设定,首要是怎么准确指定能够真正有效落实定密责任的定密责任人,这需要分析工作内容,分析人员岗位责任和人员能力。
真正难的是如何在实际工作中有效落实定密工作。根据法规要求,国家秘密应该在产生之时定密,这就需要绝大多数单位改造现有工作流程,纳入定密审批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