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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调查培训方案

发布时间:2021-09-26 09:58:50

A. 土地调查的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

《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09年5月31日国土资源部第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保证土地调查的有效实施,根据《土地调查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调查是指对土地的地类、位置、面积、分布等自然属性和土地权属等社会属性及其变化情况,以及基本农田状况进行的调查、监测、统计、分析的活动。
第三条 土地调查包括全国土地调查、土地变更调查和土地专项调查。
全国土地调查,是指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全国城乡各类土地进行的全面调查。
土地变更调查,是指在全国土地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城乡土地利用现状及权属变化情况,随时进行城镇和村庄地籍变更调查和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并定期进行汇总统计。
土地专项调查,是指根据国土资源管理需要,在特定范围、特定时间内对特定对象进行的专门调查,包括耕地后备资源调查、土地利用动态遥感监测和勘测定界等。
第四条 全国土地调查,由国务院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调查领导小组遵照要求实施。
土地变更调查,由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实施。
土地专项调查,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条例规定落实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调查所需经费。必要时,可以与同级财政部门共同制定土地调查经费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等土地收益中列支的管理办法。
第六条 在土地调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七条 国务院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土地变更调查和土地专项调查等工作。
第八条 土地调查人员包括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关事业单位的人员以及承担土地调查任务单位的人员。
第九条 土地调查人员应当经过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通过全国统一的土地调查人员考核,领取土地调查员工作证。
已取得国土资源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颁发的土地登记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人员,可以直接申请取得土地调查员工作证。
土地调查员工作证由国土资源部统一制发,按照规定统一编号管理。
第十条 承担国家级土地调查任务的单位,应当符合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近三年内有累计合同额1000万元以上,经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土地调查项目;
(二)有专门的质量检验机构和专职质量检验人员,有完善有效的土地调查成果质量保证制度;
(三)近三年内无土地调查成果质量不良记录;
(四)取得土地调查员工作证的技术人员不少于20名;
(五)国土资源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列入国家级土地调查单位名录的单位,应当向国土资源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例第十三条和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国土资源部列入国家级土地调查单位名录并公布。
列入国家级土地调查单位名录的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土地调查任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确定并公布省级土地调查单位名录。
第十二条 土地调查单位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公布。
第十三条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调查单位名录,选取符合条件的土地调查单位承担土地调查任务。 第十四条 开展全国土地调查,由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在开始前一年度拟订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应当包括调查的主要任务、时间安排、经费落实、数据要求、成果公布等内容。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和上级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的要求,拟定本行政区域的土地调查实施方案,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核准后施行。
第十六条 土地变更调查由国土资源部统一部署,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要求,组织实施土地变更调查,保持调查成果的现势性和准确性。
第十七条 土地变更调查中的城镇和村庄地籍变更调查,应当根据土地权属等变化情况,以宗地为单位,随时调查,及时变更地籍图件和数据库。
第十八条 土地变更调查中的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应当以全国土地调查和上一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结果为基础,全面查清本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状况变化情况,更新土地利用现状图件和土地利用数据库,逐级汇总上报各类土地利用变化数据。
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的统一时点为每年12月31日。
第十九条 土地变更调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和权属界线变化状况;
(二)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变化情况;
(三)地类变化情况;
(四)基本农田位置、数量变化情况;
(五)国土资源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土地专项调查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专项调查成果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全国性的土地专项调查,由国土资源部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土地调查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技术规程和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规定,保证土地调查数据的统一性和准确性。
第二十二条 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土地调查工作的指导,并定期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掌握土地调查进度,研究解决土地调查中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调查进度的动态通报制度。
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土地调查、土地变更调查和土地专项调查确定的工作时限,定期通报各地工作的完成情况,对工作进度缓慢的地区,进行重点督导和检查。
第二十四条 从事土地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二十五条 土地调查成果包括数据成果、图件成果、文字成果和数据库成果。
土地调查数据成果,包括各类土地分类面积数据、不同权属性质面积数据、基本农田面积数据和耕地坡度分级面积数据等。
土地调查图件成果,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图、地籍图、宗地图、基本农田分布图、耕地坡度分级专题图等。
土地调查文字成果,包括土地调查工作报告、技术报告、成果分析报告和其他专题报告等。
土地调查数据库成果,包括土地利用数据库和地籍数据库等。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和有关标准完成数据处理、文字报告编写等成果汇总统计工作。
第二十七条 土地调查成果实行逐级汇交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土地调查形成的数据成果、图件成果、文字成果和数据库成果汇交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汇总。
土地调查成果汇总的内容主要包括数据汇总、图件编制、文字报告编写和成果分析等。
第二十八条 全国土地调查成果的检查验收,由各级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县级组织调查单位和相关部门,对调查成果进行全面自检,形成自检报告,报市(地)级复查;
(二)市(地)级复查合格后,向省级提出预检申请;
(三)省级对调查成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合格后上报;
(四)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成果进行核查,根据需要对重点区域、重点地类进行抽查,形成确认意见。
第二十九条 全国土地调查成果的公布,依照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进行。
土地变更调查成果,由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国家、省、市、县的顺序依次公布。
土地专项调查成果,由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第三十条 土地调查上报的成果质量实行分级负责制。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级上报的调查成果认真核查,确保调查成果的真实、准确。
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土地调查成果质量进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 经依法公布的土地调查成果,是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关专项规划以及国土资源管理的基础和依据。
建设用地报批、土地整治项目立项以及其他需要使用土地基础数据与图件资料的活动,应当以国家确认的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依据。
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应当以经国家确定的土地调查成果为依据,校核规划修编基数。 第三十二条 接受土地调查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现场指界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 承担土地调查任务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终止土地调查任务,该单位五年内不得列入土地调查单位名录:
(一)在土地调查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完成土地调查任务的;
(三)土地调查成果有质量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四条 承担土地调查任务的单位不符合条例第十三条和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相关条件,弄虚作假,骗取土地调查任务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终止该单位承担的土地调查任务,并不再将该单位列入土地调查单位名录。
第三十五条 土地调查人员违反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国土资源部注销土地调查员工作证,不得再次参加土地调查人员考核。
第三十六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土地调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B. 全面开展土地调查之一:二次调查摸清家底

土地调查是针对土地的自然属性(面积、位置、形状等)和社会属性(权属、价格、等级、其他经济关系和法律关系等)及其变化情况和趋势的调查,是全面查实查清土地资源的重要手段,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公益性、基础性工作,也是国家制定有关经济政策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基础工作之一。《土地管理法》建立了土地调查制度,《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了土地调查的基本内容,即包括土地权属调查(地籍调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土地条件调查和土地利用动态监测。2008年2月7日,国务院公布并施行《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对土地调查的内容和方法、组织实施、调查成果处理和质量控制、调查成果公布和应用以及表彰和处罚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为全面查清全国土地利用状况,2006年12月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件),决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

一、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是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重要举措

我国土地调查的历史源远流长,最早可追溯到原始社会末期。据《史记》载,大禹治水时,就曾对土地进行过粗略的调查。 进入阶级社会,历朝历代都很重视土地调查,但其目的单一,主要是为了征收赋税,到北宋时土地调查制度基本形成。明代时已建立了较为完整的地籍图册——鱼鳞图册。 “中华民国”成立后,于1915年公布《经界条例》、《经界条例施行细则》和《经界调查章程》,在我国历史上首次以法律形式确定了土地调查的范围、地类、测量方法和精度要求等。

新中国成立后,为查清我国土地资源家底,国务院1984年以国发[1984]70号文件批转了原农牧渔业部等5个部门的《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工作的报告》,部署在全国开展土地详查,即第一次全国土地调查,以全面查清我国土地类型、数量、分布和利用状况,为编制国民经济计划、制定有关政策和全面管理土地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这次调查历时12年,共调动50多万调查人员,投入十几亿元资金,基本查清了当时我国的土地利用类型、面积、分布、权属和利用状况,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全国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制度。第一次全国土地调查结果于1999年向社会公布。 据调查结果显示,截止至1996年10月31日,全国耕地面积19.51亿亩,人均耕地面积1.59亩,园地1.5亿亩,林地34.14亿亩,牧草地39.91亿亩,居民点及工矿用地3.61亿亩,交通用地0.82亿亩。第一次全国土地调查的数据为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提供了重要基础数据。

第一次全国土地调查结束后,为保持调查成果的现势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下发《关于全面开展土地变更调查建立完善日常地籍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68号),决定每年在全国开展一次土地变更调查。土地变更调查是在完成全国土地调查并建立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的基础上,以上一年的土地变更调查数据为基数,以变更图件为当年的变更调查工作底图,对年度的土地利用变化信息进行的调查、统计、汇总,土地变更调查结果定期公布,以保持土地调查成果的准确性、现势性。变更调查要在统一时点数据基础上,查清各类土地每年变化情况,掌握全国每一年度耕地、建设用地、农业结构调整、生态退耕、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灾毁耕地等情况。

自1996年完成第一次全国土地调查以来,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快速发展,全国土地利用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非农建设占用土地的规模迅速扩大,土地供需矛盾日益突出。2006年土地变更调查结果显示,截止至2006年10月31日,全国耕地面积为18.27亿亩,比2005年净减少460.2万亩,人均耕地面积1.39亩,建设用地4.85亿亩,比2005年净增加660.3万亩,土地管理特别是耕地保护工作面临越来越严峻的挑战。同时,部分地区自1996年进行同一时点变更调查后,因县改市、撤乡并镇等使行政界线、控制面积发生了很大变化,很多地方作为变更调查依据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工作底图由于制作不规范、破损以及累积变更面积过多等因素,不能满足变更调查工作的需要。另外,经费投入、人员队伍和技术手段、制度建设等方面条件的制约以及人为因素的干扰,变更调查成果不能全面、准确地反映土地利用现状。因此,国务院决定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

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全面掌握建设用地、农用地特别是耕地、未利用地的数量和分布,掌握各行业用地的结构、数量和分布,是科学制订土地政策、合理确定土地供应总量、落实土地调控目标的重要依据;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全面掌握全国耕地的数量、分布以及每宗土地的权属状况,特别是将基本农田上图、登记上证、造册,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根本前提;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全面获取准确、可靠的土地利用数据和图件,是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和严格管理土地资源的重要支撑;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查清各地土地利用的实际情况,建设国家、省、市、县四级联网的调查数据库,建立土地资源信息快速更新机制,是满足土地管理方式和管理职能转变的重要措施。

二、第二次土地调查的主要任务

按照国务院38号文件要求,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主要任务包括:开展农村土地调查,查清全国农村各类土地的利用状况;开展城镇土地调查,掌握城市建成区、县城所在地建制镇的城镇土地状况;开展基本农田状况调查,查清全国基本农田状况;建设土地调查数据库,实现调查信息的互联共享。 在调查的基础上,建立土地资源变化信息的调查统计、及时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

(一)关于农村土地调查

农村土地调查是第二次土地调查的核心和主要工作。按照调查方案,农村土地调查分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农村土地权属调查两部分。农村土地调查以1:1万比例尺为主,以县区为基本单位,按照统一的土地调查技术标准,以正射影像图为调查底图,逐地块实地调查土地的地类、位置、范围和面积等利用状况,查清全国耕地、园地、草地、林地、农村居民点等各类土地的分布和利用现状。农村土地权属调查主要是查清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公路、铁路、河流以及农、林、牧、渔场(含部队、劳改农场及使用的土地)等国有土地的使用权状况。充分利用土地调查成果,加快推进土地登记发证,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关于城镇土地调查

城镇土地调查是指对城镇范围以内的土地以1:500比例尺进行调查。城市土地调查要依据地籍调查技术规程,充分运用全球定位系统、全站仪等现代化测量手段,利用已有地籍调查成果,查清城镇内部建设用地的使用权状况,确定城镇内部每宗土地的界址、范围、界线、数量、用途等。通过汇总分析,掌握工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金融商业服务用地、房地产用地、开发园区等土地利用状况。

(三)关于基本农田调查

基本农田调查是在农村土地调查基础上,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基本农田保护区(块)划定和调整资料,将基本农田保护地块(区块)落实至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汇总统计基本农田的分布、面积、地类等状况,并登记上证、造册。

(四)关于专项用地统计调查

专项用地统计调查是在农村土地调查和城镇土地调查的基础上,收集利用有关资料,统计工业、基础设施、金融商业服务、开发园区和房地产等用地的利用状况。

通过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国家将在农村土地调查和城镇土地调查基础上,建立国家、省、市(地)、县四级集影像、图形、地类、面积和权属于一体的土地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同时,通过土地变更调查,将成果统一到2009年10月31日同一时点,逐级汇总土地调查成果。

为保持调查成果现势性,从2009年下半年开始,国家继续开展每年一次的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各地对本地区土地利用变化状况进行全面调查,及时汇总调查成果;国家建立及时监测系统,运用航空(天)遥感等高技术手段,定期对重点地区、重点地类变化进行监测,周期性覆盖全国,及时检查各地变更调查工作情况,并利用监测成果做好成果维护和应用工作。制定土地调查、统计、登记相关法律、法规,逐步建立稳定的常设调查队伍,保障调查经费,进一步完善全国统一的土地调查、统计和登记制度。

三、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进展情况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自2007年启动以来,全国各级土地调查办公室认真落实“落实各项保障措施”、“依法开展调查,科学开展调查”的要求,积极开展工作。目前,各项工作进展顺利,并在一些重要领域取得历史性突破。

(一)全面部署,顺利启动了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

2007年6月22日国务院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全面动员部署了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后,全国31个省(区、市)都相应成立了由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的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专门负责本地区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中央财政已批复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央经费21.16亿元。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土地调查办)和各地调查办认真组织开展了对土地调查业务骨干、师资和技术人员的培训。全国土地调查办先后举办了四期培训班,培训业务骨干和技术人员约2000人次,全国各地举办省级培训班124个,培训人员约20000人次。通过各种形式对第二次土地调查进行了全面的宣传、报道,为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的开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制定土地调查工作方案,颁布了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为科学开展土地调查,全国土地调查办制定下发了《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和实施方案,对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进行统筹安排。31个省(区、市)制定了相应的实施方案。2007年8月10日,国家标准委正式颁布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统一了土地利用分类。为保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顺利开展,全国土地调查办先后制定下发了《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行业标准)》、《底图生产技术规定》、《国家级核查技术规定》、《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数据库建设技术规范》和《检查验收办法》等技术规范和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基本农田调查技术规程》、《数据库整合技术规范》、《核查总体方案》和《成果汇交办法》等正在制定中,经专家论证后将陆续发布。各地依据国家技术规范和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本地区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范。

(三)积极开展土地调查法制建设

按照国务院领导“依法开展调查”的要求,2008年2月7日,国务院制定并颁布实施了《土地调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土地调查的内容和方法、组织实施、调查成果处理和质量控制、调查成果公布和应用以及表彰和处罚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条例》的出台,使我国土地调查工作从此更加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对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土地调查,保障土地调查数据的真实、准确,从而对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提供依据,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四)努力推进调查底图生产,稳步开展外业调查

据统计,截至2008年3月,全国已采购下发遥感资料843万平方千米,完成底图生产252.2万平方千米(不含西部测图的140万平方千米),通过监理检查70万平方千米,下发底图成果36万平方千米,底图生产工作正在稳步推进。全国881个县,230.4万平方千米已开展外业调查,已完成外业调查49.3万平方千米。目前,除部分地区因缺少符合生产调查底图要求的遥感数据,正在组织航空摄影或接收卫星遥感数据外,其余部分都已确定底图生产单位,正在制作调查底图。同时,为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底图生产,全国土地调查办起草了《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底图生产管理暂行规定“红黄牌”管理规定》,并与生产单位签定了生产承诺书。

四、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各地为保证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措施,包括统一技术规范,建立了调查队伍招投标制度、方案评审备案制度、检查验收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但土地调查工作仍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各地虽已编制了土地调查经费预算,但经费预算批复落实比率低,特别是贫困地区,经费筹措难度大;二是一些历史遗留问题难以在短期内解决;三是部分地区遥感资料短期内难以获取,尤其是计划航摄的西南地区,获取遥感数据的难度更大。 针对这些问题,笔者认为各级土地调查办公室应采取措施,多方协调,灵活应对,积极解决问题。

(一)加快底图生产进度,制定预案,确保按时、按计划提供调查底图

目前,由于底图生产合同到2007年底才陆续签订完毕,这些都直接影响到调查底图的生产进度。根据计划,2007年底应完成307万平方千米的底图生产,但由于受气候、数据提供周期等因素影响,到2007年底,只完成了123万平方千米。针对这种情况,笔者认为,全国土地调查办应想方设法收集和购买遥感数据,对部分遥感数据获取困难地区,应提前做好预案,必要时将放宽数据时间限制,允许使用本地区已有的历史资料。同时,加快对不受天气影响的雷达数据的应用研究,为获取受气候影响较大地区的遥感影像提供新的途径。

(二)积极沟通,多方协调,解决调查经费短缺的问题

2007年,按照“国家、地方责任分工”原则,中央经费中没有对贫困地区第二次土地调查资金的补助部分,多数省份的贫困县财政无法提供第二次土地调查经费。笔者认为,各级土地调查办公室应积极采取措施确保第二次土地调查的经费畅通。全国土地调查办应及时掌握各省贫困县的实际情况,测算全国贫困县所需土地调查的经费总额,向财政部做专项报告,申请贫困地区第二次土地调查补助经费;同时,国家也应为调查经费申请落实难度大的地区提供政策支持和帮助。

(三)及时制订方案,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由于在调查工作开展中,各地出现了变更调查中“未批先建”违法用地如何处理、确权中“林权证”与 “土地证”的矛盾以及省级接边等历史遗留问题。笔者认为,有关方面应及时明确有关政策并加强沟通联系,采取专项调研等方式掌握历史遗留问题的具体情况,针对不同问题提出有效的解决办法并分期分批解决。

C. 开展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前要做哪些准备工作

(1)申请批准开展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工作。具备调查条件的县(市),要由县级土地管理部门编写《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任务申请书》,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报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后才可开展调查工作。
(2)组织准备工作。包括建立统一的领导机构,组织专业队伍,制订工作计划,组织技术培训等工作。
(3)编写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设计书以及实施细则,需要时还要报省级土地管理部门批准。
(4)基础图件资料准备工作。包括调查底图、最新的航片或正射影像图、权属证明文件资料及其它资料。
(5)仪器、器材准备工作。

D. 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基本农田调查如何开展如题 谢谢了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的目的和意义 土地调查是我国法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全面查实查清土地资源的重要手段。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作为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目的是全面查清目前全国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真实的土地基础数据,建立和完善土地调查、统计和登记制度,实现土地资源信息的社会化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土资源管理的需要。 搞好第二次土地调查,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数据,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是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促进社会稳定、保护农民利益等工作的重要内容;是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国民经济宏观调控,实施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和国土资源管理水平的迫切需要;是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国土资源和实施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根本手段。 二、调查内容和时间进度 (一)调查内容。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在全国范围内利用遥感等先进技术,以正摄影像图为基础,逐地块实地调查土地的地类和面积,掌握全国耕地、园地、林地、工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金融商业服务、开发园区、房地产以及未利用土地等各类用地的分布和利用状况;逐地块调查全国城乡各类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掌握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状况;调查全国基本农田的数量、分布和保护状况,对每一块基本农田上图、登记、造册;建立互联共享的覆盖国家、省、市(地)、县四级的集影像、图形、地类、面积和权属为一体的土地调查数据库;建立土地资源变化信息的调查统计、及时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 (二)时间进度。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由国家统一部署,分步实施,重点和急需地区优先进行。2007年1月至6月开展本次调查的有关准备工作,完成调查方案编制、技术规范制订以及试点、培训和宣传等工作,全面部署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2007年7月至2009年6月,各地组织开展调查和数据库建设。其中,至2008年上半年基本完成东部地区调查;至2008年年底基本完成中部地区及西部重点城市调查;至2009年上半年,完成全国调查工作。2009年下半年,各地对调查成果进行整理,并以2009年10月31日为调查的标准时点,统一进行变更调查数据更新,向国土资源部汇交成果,由国土资源部汇总形成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数据。调查进程中形成的调查成果,可随时用于宏观调控和严格土地管理。 2010年以后,全国每年进行一次土地变更调查,保持调查成果的现势性。 三、调查的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国务院成立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负责调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部,负责调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对调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其中,涉及调查业务指导和检查由国土资源部牵头负责;涉及调查经费和物资保障方面的工作,由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负责协调;涉及数据统计和分析方面的工作,由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家统计局负责处理。其他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调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本地区调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要积极吸收有资质的调查机构参与本次调查工作,及时根据调查工作的特点和要求,做好调查人员的培训和组织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在调查经费上要给予保证。 (二)明确分工。调查工作按照“国家整体控制、地方细化调查、各级优势互补、分级负责实施”的形式组织实施。国家统一购置航空、航天遥感资料,统一制作调查基础图件;地方政府负责组织专业队伍在国家提供的基础图件基础上,深入实地,细化调查。国家组织开展逐地块全面的内业检查和重点地区、重点地类的外业核查。 (三)制定方案。国土资源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和技术规程。各地要按照国家统一要求,根据本地区的土地利用特点,编制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制订土地调查的实施细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的土地调查方案须报国土资源部批准。各地应加强对承担调查任务的队伍资质审查和调查人员的培训。通过资质审查的队伍和经培训且考试合格的人员,方可承担调查任务。本次调查要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承担单位,以合同方式规范调查行为。 (四)落实经费。土地调查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承担的工作任务共同分担。各地应多方筹措,统筹安排,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保证土地调查的顺利进行。 (五)确保质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的调查成果质量负责,切实保证调查成果真实、准确,严禁弄虚作假和篡改调查成果。对虚报、瞒报土地调查数据的,一经发现,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严格验收。各地要采取切实的保证措施,严格验收制度,确保土地调查的数据、图件与实地三者一致。调查结束后,逐级汇总上报调查成果。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县级调查成果;国土资源部负责对省级汇总成果进行验收。对调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和纠正。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数据,经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6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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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国土资源大调查土地调查项目实施情况

土地利用动态遥感监测

自1999年启动以来,共应用陆地卫星30米多光谱TM/ETM数据530景,10米多光谱及2.5米全色SPOT数据2500景,以及部分资源2号数据、SAR(星载合成孔径雷达)数据和航空相片,通过连续对50万人口以上城市和其他重点城市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及其占用耕地情况的监测,基本实现了利用成熟的遥感技术进行土地利用动态监测的产业化应用。

监测范围涉及264个(次)城市的2010个(次)市区及近郊区(县、市),累计监测面积达180万平方千米。各年度监测任务侧重点均有不同,技术方法、规范、体系建设和应用领域不断深入与扩展。

土地利用动态遥感监测形成了一批真实、客观和现势性强的数据、报告、图件等土地资源基础信息资料,在社会经济和日常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产生了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到目前为止,已完成各类成果报告近百部,编绘图件2万余幅,发现土地利用变化图斑近10万个。通过连续5年对50万人口以上城市和其他重点城市的土地利用遥感动态监测,基本掌握了经济发达地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及其占用耕地的数量、类型和分布状况。

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

分年度完成了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坡耕地调查评价工作和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查清了中、西部地区坡耕地数量、质量、分布、权属状况及生态环境、经济等情况;查清了全国能够形成国家级开发复垦基地的耕地后备资源情况,并进行了科学评价,为生态建设和退耕还林还草等工程的实施提供了决策依据。

通过调查,中西部18省(区、市)15度以上坡耕地有24028万亩,其中15~25度坡耕地16476万亩,25度以上坡耕地7552万亩;坡地19418万亩;梯田4610万亩。全国国家级耕地后备资源11015万亩,西部地区8213万亩、中部地区981万亩、东部地区1821万亩。其中可开垦耕地后备资源10524万亩,可复垦耕地后备资源491万亩。同时制定了《西部大开发土地资源调查评价技术规定》、《东部地区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技术规定》、《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技术规程》等一批规定、规程,编辑出版了《西部大开发土地资源调查评价》、《西部大开发土地资源调查评价数据集》、《中国坡耕地》、《中国耕地后备资源》、《全国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数据集》等一系列成果。

❶ 1亩=0.0667公顷=667平方米。

土地资源基础图件与数据更新

土地利用基础图件与数据更新包括土地权属和土地利用现状的调查与更新。通过系统的调查,全面更新土地权属数据和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并落实到图上,达到实地、图件、数据三者一致,在此基础上建立土地利用数据库,实现土地利用数据的信息化管理,为今后日常变更调查奠定坚实的基础。

已部署了7个试点,取得了一系列示范成果,树立了一批土地利用基础图件与数据更新的典型,制定了一批规程规范,为进一步全国范围的工作开展打下了基础。

城市土地价格调查与集约利用潜力评价

通过对全国大中型城市土地价格的更新调查,建立城市地价动态监测系统以及基准地价及市场交易地价的自动发布和查询系统,为政府部门、社会公众提供客观、系统的地价动态变化信息。在全国68个城市(面积2万多平方千米)开展了土地级别调整、基准地价更新,建立了城市基准地价更新系统,设立地价监测点6775个。初步完成了全国城市地价监测体系的构建和全国城市地价动态监测系统的设计与建设,开通了基于互联网的“城市地价动态监测网”;对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主要城市和部分重点城市的地价年度变化情况进行了监测分析;完成了福建、山东两省的基准地价平衡工作;开展了一系列基础调查研究和成果推广应用工作。形成了我国第一套土地管理的国家标准、第一部城市地价图集、第一个地价内涵统一的基准地价体系、第一个全国城市地价动态监测系统以及一本城市土地价格调查与动态监测成果报告。首次采用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将各大城市地价的空间信息(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地价监测点等)和地价的时间变化信息放在同一个平台上,实现了地价的点面结合和时空结合。并将各大城市的地价信息通过互联网进行整体发布,建立了最有效、最全面的全国地价信息资源共享体系,提高了地价信息资源的社会共享程度。

农用地分等定级与估价

农用地分等定级估价工作是在充分利用土地详查、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第二次全国土壤普查等成果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补充调查,社会、经济调查,开展农用地分等定级估价工作。制定了三个国家行业标准:《农用地分等规程》(TD/T 1004-2003)、《农用地定级规程》(TD/T 1005-2003)、《农用地估价规程》(TD/T 1006-2003)。形成了一批相关研究成果。

全国1∶1万主比例尺土地利用数据库建设

全国1∶1万主比例尺土地利用数据库是国土资源基础数据库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以统一的数据库标准和建库规范,采用新技术、新方法进行数据更新,实现信息共享,为各级土地管理部门的土地利用更新、综合统计、耕地保护、建设项目用地管理等日常土地管理业务提供基础数据支持和技术服务。已在全国范围内初步建立600余个县(市)级数据库系统,初步实现了数据的综合查询、检索、更新、统计制表和信息共享。5年来已形成建库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培训教材和数据库管理系统等系列成果。

F.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宣传培训

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和渠道,大力宣传本次调查对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以及促进资源、环境、社会持续和谐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提高全社会对本次调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国家负责对省级土地调查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省级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市、县土地调查人员以及专业队伍的业务培训,制定培训方案培训计划,安排培训课程,按照培训教材,培训统一的技术要求、技术方法。国家统一标准、分级开展调查队伍的资质审查工作。通过资质审查的队伍和经培训且考试合格的人员,方可承担调查任务。

G. 全面开展土地调查之三:《土地调查条例》的主要制度

2008年2月7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518号国务院令,公布了《土地调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土地调查是《土地管理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摸清我国土地家底的国情国力调查,也是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土地管理的基础工作。从1986~1996年,历时10年,我国完成了第一次全国土地调查。2007年,国务院决定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用3年时间完成全部工作。《条例》确定了一系列的管理制度,如调查的时限制度、招投标制度、调查成果汇交汇总统计制度、调查成果质量控制制度(总负责制度、岗位责任制、检查验收制度)、成果公布制度,为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及以后土地调查工作提供法律规范,对于保障土地调查工作有法可依,规范实施和土地调查数据的真实性,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定期开展土地调查制度《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每10年进行一次全国土地调查;根据土地管理工作的需要,每年进行土地变更调查。”根据上述规定,土地调查分为全国土地调查和土地变更调查。全国土地调查,每10年进行一次。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土地的资产价值更加显化,土地管理的重要性已深入民心,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地方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土地问题。开展土地调查是国家进行宏观经济调控,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平稳运行的需要;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措施,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需要;是保障土地信息共享,促进资源、环境和社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的需要;也是进一步完善土地调查制度,确保国家直接准确掌握土地基础数据的需要。每年进行的土地变更调查,是为了保持土地数据的现势性,为土地资源管理工作提供即时的数据支持。

二、招投标制度

《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土地调查中,需要面向社会选择专业调查队伍承担的土地调查任务,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组织实施。”这是面向社会选择专业调查队伍的公开、公平和公正的要求,也是保证土地调查工作顺利进行,保障调查结果数据的真实和准确,实现土地调查的目的的要求。《条例》规定,承担土地调查任务的单位应当符合具有法人资格、有与土地调查相关的资质和工作业绩、有完备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有经过培训且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等四项条件。

三、调查成果汇交汇总统计制度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土地调查成果实行逐级汇交、汇总统计制度。 土地调查数据的处理和上报应当按照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和有关标准进行。”在建立四级土地利用数据库的基础上,逐级汇交、汇总各级行政辖区内的各类土地利用数据以及基本农田和城镇建设用地等数据,增加非调查区域的港澳台地区的土地数据,形成国家及各级行政辖区内的综合及专题调查汇总成果。

四、调查成果处理和质量控制制度

土地调查成果的处理和质量控制,关系到调查数据的准确性和调查工作的质量,《条例》规定了如下具体制度:

(1)负总责制度。保障数据真实、准确,是土地调查的追求,也是《条例》颁布实施的首要目的。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是调查成果质量的第一责任人,是由土地调查的特殊性决定的。实践中,一些地方在上报土地数据中存在虚报、瞒报现象,有的地方为了追求数据上的占补平衡而将建设多占用的耕地数量隐藏下来;有的地方存在不少未批先用的违法用地,为了躲避查处和缴纳税费,也一直隐瞒不报。土地调查数据被加工,严重影响着土地管理秩序和国家宏观调控,给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埋下隐患。为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土地调查成果质量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2)建立调查成果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调查的各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建立土地调查成果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切实保证调查的数据、图件和被调查土地实际状况三者一致,并对其加工、整理、汇总的调查成果的准确性负责。”同时,《条例》规定,土地调查人员应当接受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领取全国统一的土地调查员工作证,这也为调查成果质量提供了保障。

(3)建立调查成果抽查制度。《条例》明确规定,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土地调查成果质量的抽查工作。抽查结果作为评价土地调查成果质量的重要依据。

(4)建立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制度。《条例》规定,土地调查成果实行分阶段、分级检查验收制度。前一阶段土地调查成果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下一阶段的调查工作。对调查成果进行检查验收,也是确保数据真实、准确的有效途径。《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对土地调查成果检查验收的程序、内容、方法和要求作了明确且具体的规定。

五、调查成果公布和应用制度

为了规范土地调查成果公布和应用,《条例》规定了以下制度:

(1)规范调查成果的公布。《条例》规定,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地方土地调查成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公布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逐级依次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土地调查成果。

(2)规范调查成果的保存和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做好土地调查成果的保存、管理、开发等工作。

(3)明确调查成果的应用。《条例》规定,土地调查成果是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从事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保护和利用的重要依据。同时,《条例》还规定,土地调查成果不作为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调查对象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不作为划分部门职责分工和管理范围的依据。

六、责任追究制度

设定严格的法律责任是确保土地调查数据真实性、杜绝弄虚作假的重要手段,《条例》对此作了如下规定:

(1)明确有关领导的责任。《条例》规定,地方、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擅自修改调查资料、数据,或者强令、授意土地调查人员篡改调查资料、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对拒绝、抵制篡改调查资料、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土地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明确调查人员的责任。《条例》规定,土地调查人员不执行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和地方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和统一的技术规程,或者伪造、篡改调查资料,或者强令、授意接受调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批评。

(3)明确接受调查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条例》规定,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提供虚假调查资料,或者拒绝提供调查资料,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H. 土地调查的基本任务

培养高素质的土地调查队伍——《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系列解读之十二

日期:2007-07-10来源:新华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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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7月8日电土地调查影响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涉及每一个土地权利人的土地权益是一项技术性政策性要求都很强的工作对从业人员的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组建一支合格的高素质的土地调查队伍

是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保质保量完成的重要前提

土地调查不同于一般的社会调查土地调查成果要成为今后国民经济建设和国土资源管理决策的重要依据能否获取真实准确的土地基础数据对全局工作影响重大土地调查的工作性质和地位决定了对这一领域的从业人员必须高标准严要求

经过第一轮土地详查的锻炼我国已拥有一批自己培养的土地调查专业技术人员尤其是近年来通过开展“国土资源大调查”项目掌握了一系列先进的土地调查技术和经验摸索并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组织管理模式行业内部和社会上也形成了具有相当数量和一定规模的技术管理和调查专业队伍但从全国情况看距离大规莫展新一轮土地调查的迫切需求目前这支队伍无论从数量技术水平工作能力方面都还有很大的差距尤其基层工作人员的素质还难以适应调查工作的需要特别是在新技术的运用上专业人员严重不足

第二次土地调查要顺利完成任务队伍的培训至关重要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的规定只有通过资质审查的队伍和经过培训且考试合格的人员才有资格承担这次调查任务土地调查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在队伍的资质审查和培训上必须严格把关这是确保土地调查质量的必要条件

根据《总体方案》要求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国家将统一标准分级开展调查队伍的资质审查工作国家负责对省级土地调查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省级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市县土地调查人员以及专业队伍的业务培训制定培训方案和培训计划安排培训课程按照培训教材培训统一的技术要求技术方法

建立土地调查机构资质审批制度和土地调查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是土地调查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土地调查专业技术队伍的一项长远的基本建设业内人士还建议利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机遇尽快出台土地调查人员资格及机构资质认定管理的相关制度这些制度的制订和实施对于加强土地调查行业管理完善土地调查监督管理机制健全充实和稳定土地调查技术队伍全面提高土地调查人员的从业素质和技术水平将具有重要意义(新华社记者)

I. 土地调查的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要求,为切实做好我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与意义
第二次土地调查是国务院部署的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目的是全面查清全国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真实的土地基础数据,并对调查成果实行信息化、网络化管理,建立和完善土地调查、统计制度和登记制度,实现土地资源信息的社会化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土地宏观调控及国土资源管理的需要。
开展全省第二次土地调查,是一次事关全面和长远发展的大事,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与任务
广东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的总体目标,是采用先进技术方法,在现有土地利用更新调查的基础上,根据《通知》要求,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采取“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进行补充调查,全面查清全省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状况和土地权属状况,掌握准确的全省土地利用基础数据,加快土地登记发证和城镇地籍调查的进度,进一步完善土地调查、统计和登记制度,实现成果信息化管理与共享,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土资源管理的需要。
广东省第二次土地调查的主要任务包括:开展农村土地调查,实地调查变化地块的地类和面积,查清全省农村各类土地的利用状况;开展城镇土地调查,掌握城市建成区、县城所在地建制镇的城镇土地利用状况;开展基本农田状况调查,查清全省基本农田状况;建设土地利用数据库和地籍信息系统,实现调查信息的互联共享。在调查的基础上,建立土地资源变化信息的调查统计、及时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具体任务如下:
1、农村土地调查
农村土地调查是指对城市、建制镇以外的土地进行调查。按照调查内容,农村土地调查分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农村土地权属调查两部分。
(1)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在全省范围内利用“3S”等先进技术,以2001年开始进行的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土地利用数据库建设和农村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成遥感影像制作正射影像图作为辅助资料,以1:1万比例尺为主,以县(市、区)为基本单位,按照统一的土地调查技术标准,实地调查城镇以外的变化地块的地类、位置、范围、面积、分布等利用状况,查清全省耕地、园地、草地、林地、农村居民点等各类土地的分布和利用现状。
(2)农村土地权属调查。农村土地权属调查主要是查清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公路、铁路、河流以及农、林、牧、渔场(含部队、劳改农场)等国有土地的使用权状况。充分利用土地调查成果,加快推进土地登记发证,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
2、城镇土地调查
城镇土地调查是指对城镇范围以内的土地开展大比例尺调查。依据地籍调查技术规程,充分利用已有地籍调查成果,查清城镇内部建设用地的使用权状况,确定城镇内部每宗土地的界址、范围、界线、数量、用途等。通过汇总分析,掌握工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金融商业服务用地、房地产用地、开发园区等土地利用状况。
3、基本农田调查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基本农田保护区(块)划定和调整资料,将基本农田保护地块(区块)落实至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统计汇总出各级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分布、面积、地类等状况,并登记上证,造册。
4、各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
土地调查数据库包括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和城镇土地调查数据库。
(1)建立三级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
按照土地利用数据库建设标准,在土地利用更新调查所形成的全省土地利用数据库及管理系统成果基础上,以县(市、区)为单位,将本次调查形成的遥感影像、正射影像图、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基本农田数据等对现有土地利用数据库进行更新和完善,建立集影像、图形、属性、文档等为一体的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和管理系统,满足县级日常变更等业务需要;以市为单位,结合市级管理模式,构建市级土地调查数据库,满足市级国土资源日常管理需求。在市、县级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基础上,通过全面整合,建立省级土地调查数据库,满足省级国土资源管理对土地基础数据的需要。另外,各级数据库之间提供访问和调用接口,满足数据上传、接收、交换、备份、更新维护、日常应用等工作需要。
(2)建立市、县城镇土地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
各市、县按照城镇地籍信息系统建设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市、县为单位,组织建立城镇土地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对市、县地籍调查和地籍测量结果的图形数据、宗地属性以及各种表、卡、册等数据信息进行集中管理,并提供编辑录入、查询统计、日常变更、制图输出、登记发证以及办公流程等管理功能,满足日常业务及管理需求。
5、成果汇总
(1)数据汇总
在建立土地调查数据库的基础上,逐级汇总各级行政辖区内的各类土地利用数据以及基本农田和城镇建设用地等数据,形成各级行政辖区内的综合及专题调查汇总成果。
(2)图件编制
利用数据库管理和计算机辅助制图等技术,采用缩编等手段对土地调查图形数据进行整理缩编,编制出省、市、县级系列土地利用图件、图集和各种专题图件(集)等。
(3)成果分析
根据土地调查结果,结合相关资料信息,开展土地利用状况分析。对耕地、基本农田等各类土地的数量、分布、利用结构及其变化状况进行综合分析,评判土地利用的集约节约程度,预测变化趋势,为土地开发潜力挖掘,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提出建议。根据土地调查及分析结果,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编制第二次土地调查报告。
6、变更调查工作
为保持成果的现势性,并满足国家土地调查成果统一时点的要求,在全面完成农村土地调查工作后,开展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将土地调查成果统一到2009年10月31日统一时点,逐级汇总土地调查成果并上报。
(二)具体目标
1、以土地利用更新调查的成果为基础,全面开展农村土地调查,查清所有变化地块的位置、类型、面积、分布等利用状况;在已开展工作的基础上,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调查工作,确权达到90%以上。到2008年底完成农村土地调查工作。
2、在现有基础上,全面开展城镇土地调查。到2009年6月,完成城市建成区、县城所在地建制镇的城镇土地调查。其中珠三角地区(包括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中山市、东莞市、江门市、惠州市所辖惠城区、惠阳区、博罗县及肇庆市所辖端州区、鼎湖区、高要市、四会市)完成城市建成区及建制镇的城镇土地调查,其他地区完成城市建成区、县城所在地建制镇、中心镇的城镇土地调查,并积极创造条件,扩大城镇土地调查的覆盖面。
3、到2009年6月,在农村土地调查和城镇土地调查的基础上,收集有关资料,通过汇总统计调查,查清工业、基础设施、金融商业服务、开发园区和房地产等用地的分布和利用状况。
4、到2008年底,在农村土地调查基础上,依据基本农田划定和调整资料,完成基本农田的上图、登记、造册,查清全省基本农田的数量、分布和保护状况。
5、在农村土地调查的基础上,到2008年底,完成包括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基本农田数据的省、市、县三级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建立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实现全省土地调查信息共享。
6、在城镇土地调查的基础上,到2009年6月,完成市、县城镇土地数据库及信息系统的建设。
7、进行土地调查成果统一时点变更。在全面完成农村土地调查工作后,开展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将调查成果统一到2009年10月31日统一时点,逐级汇总土地调查成果,建立土地资源变化信息的调查统计、及时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
三、实施原则
(一)统一组织,统一部署
广东省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土地调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统一部署全省土地调查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省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第二次土地调查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市、县(市、区)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的土地调查工作。
(二)统一标准,整合资源
全省统一使用国土资源部颁布的《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和《广东省第二次土地调查技术实施细则》,统一调查的技术标准、规范,确保成果的质量。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技术培训,合理利用和有效整合社会资源,确保土地调查工作按时、保质完成。充分利用已有的成果资料,保持土地调查工作的连续性。
(三)分工协作,各负其责
按照“省统一组织、各级分工协作、专业队伍承担”的组织模式开展土地调查工作。
(四)全面调查,严格验收
在现有土地调查成果资料基础上,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全面开展农村土地调查和城镇土地调查。严格土地调查成果的检查验收,确保土地调查成果的真实可靠。
四、工作内容和责任分工
(一)工作内容
全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包括以下主要工作内容:
1、开展前期准备:包括制订实施方案及技术实施细则、准备省级培训宣传、编制经费预算等工作。
2、组织人员培训:组织开展对市、县第二次土地调查管理人员及技术骨干、专业队伍的省级培训工作。
3、获取调查基础资料:收集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各种基础资料。
4、开展农村土地调查和城镇土地调查:组织开展农村土地调查、基本农田调查和城镇土地调查等工作。
5、更新和完善土地利用数据库,建立市(县)城镇土地调查数据库:根据农村土地调查、基本农田调查和城镇土地调查成果,对各级土地利用数据库进行补充、更新和完善,建立土地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
6、调查成果汇总和成果上报:开展各级数据汇总工作,并按有关要求进行土地调查成果的上报。
7、调查成果的检查及验收:根据成果检查验收办法,对市、县土地调查成果进行检查验收。
8、统一时点的变更调查及数据汇总上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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