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特殊教育的医教结合如何开展
我认为以下几个方面需要关注:
第一,改革特殊教育师资培养模式和课程体系。目前,国内有一些师范类学校设有特殊教育专业,专事培养特教教师,这对发展我国的特殊教育事业是至关重要的。但以我之管见,以下几个方面的教学改革势在必行。一是倡导师范院校和医学院校合作培养特殊教育专业人才;二是大幅提高特殊教育专业中医学类课程的比例,包括课堂教育和见、实习;三是通过继续教育,对在职在岗的特教教师进行相关医学课程的培训;四是通过双学位、联合培养硕士和博士研究生,造就一批特殊教育的高层次人才。
第二,建立医教结合的工作制度,并制定相应工作规范。要通过政府的教育、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残疾人组织的合作,建立医教结合的工作制度,并制定相应的该工作规范。工作制度和规范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一些方面。一是建立有特教教师、医生和残疾人服务社会工作者(或志愿者)组成的跨专业入学评估机制;二是建立特教教师、医生和家长参与的特殊教育会商机制,沟通协调是否进入特殊教育学校或进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教育对象的个体教学目标和生涯规划、教学方案和课程设置、特殊教育和家庭教育的配合等方面的意见;三是建立医生定期参与教学的机制和定期评估教学效果的机制,并根据评估结果动态调整教学方案和课程设置。
第三,建立若干基于学校的儿童康复治疗中心。在卫生行政管理的支持下,在有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建立符合卫生许可要求和医疗康复机构标准,由合格的康复师主持的康复中心,以达到康复与教学结合并相互促进的目的,同时提高康复治疗的依从性和实际效果。
以上是我对特殊教育医教结合工作的一些思考。值得高兴的是,我的许多观点得到全国特殊教育界许多专家的积极响应。目前,医教结合已经写进《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提出的“推进医教结合、提高特殊教育水平”被列为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项目。据了解,该项目是全国400多个教育体制改革项目中唯一的特殊教育项目。
Ⅱ 我为什么提出特殊教育的“医教结合”理念
上海市副市长 原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主任沈晓明医学博士,儿科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我是一名儿科医生。自2006年我从高校调任到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工作之后,出于职业的本能,我时常以儿科医生的眼光来审视教育、观察学生;以医生的逻辑和思维来分析教育中存在的问题。以我的这种方法所得出的结论虽然不一定是正确的,但有时却被认为是有独特见解的。我对特殊教育的思考正是基于这样的方法。 特殊教育特殊在哪里?在我看来, 特殊教育之所以特殊是因为其教育的对象不是普通的学生,而是各种各样的残疾儿童或者说是病童。 谁对这些病童最了解,当然是医生!遗憾的是,目前的特殊教育作为教育的一个门类独立存在,体系相对封闭,医生很少甚至是完全没有参与其中,其效果也自然尚有提升的空间。 我提出特殊教育的医教结合理念,还基于以下一些考虑: 第一,不同疾病对学习能力的影响不同。 影响学习能力的疾病总体上可以分为先天性和后天性两大类。 先天性的以遗传和代谢性疾病为主 ,如唐氏综合症(也称21-三体综合症、先天性愚型)、先天性睾丸发育不全症( Klinefelter 综合症)、先天性卵巢发育不全症(Turner综合症)、苯丙酮尿症、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症等不下数百种疾病。后天的以神经系统缺血缺氧、外伤、感染等病理过程的后遗症为多;近年来,心理、行为和精神性疾病(如儿童孤独症、严重的注意力缺陷多动障碍等)和环境因素(如儿童铅中毒、儿童镉中毒)造成的神经损伤的比例有升高趋势。由于神经损伤的原因、部位、程度、机制不一,这些疾病对学习能力的影响各不相同。特殊教育工作者惟有在医生的帮助下了解这些疾病及其对学习能力的影响,方能使教学更具有针对性,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第二,同一疾病不同部位的病变对学习能力的影响也不一样 。例如,脑瘫是出生前到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各种原因所致的非进行性脑损伤综合症,由于脑损伤原因和部位的不同,可以表现为中枢性运动障碍、肌张力异常、姿势及反射异常、智力低下、癫痫、语言障碍和听觉、视觉障碍等症候群。对于每一个具体的病人来说,可能是上述症候群的各种不同的组合。因此,从临床医学的角度来说,没有两个脑瘫的病人是一模一样的。从特殊教育的角度来看,有的脑瘫病人表现为运动能力障碍,其神经发育和学习能力可能完全正常;有的脑瘫病人却表现为智能低下和学习能力落后,而其运动能力与正常人无异。显然,特殊教育工作者首先要在医生的帮助下, 正确认识他们的教育对象患的是何种脑瘫,才能做到因材施教,提高教学的效果。简单地把所有的脑瘫儿童归为同类,恰恰违反了基本的教育原则。 第三,各种疾病的转归和预后有其客观规律 。影响学习能力的病理学基础多是中枢神经系统的损伤,二神经细胞是人体中为数极少的不能修复和功能逆转的细胞,也就是说神经细胞一旦死亡,并无可能复生,这就决定了学习能力损伤不可能完全恢复正常,所谓“精诚所至,金石为开”的故事一般很少发生。特殊教育工作者要了解和认识这样的规律,尽可能避开已经“死亡”的功能,重点开发尚未“死亡”的功能,使接受教育的儿童发挥最大的发育潜能、今后的总体生活和生存能力尽可能地接近于正常的儿童。要做到这一点,没有医生的帮助,特殊教育工作也很难做到。 第四,现行的基于医院的康复治疗模式并不符合先进的医疗模式,也不适应特殊教育的需要。 特殊教育的对象往往需要接受较长期的康复治疗。目前,所有儿童的康复治疗过程均在医院进行,这样的工作模式完全是为了方便医务人员的工作安排,与临床工作中“以病人为中心”的核心理念格格不入。这种模式有两个明显的弊端,一是康复治疗的对象(即特殊教育的对象)很难兼顾好学习与康复,有时学习的负担使康复治疗计划不能很好地执行和落实;二是康复治疗与学习完全分离,医生和老师各念各的经,康复治疗不能有效为教学服务。美国的残疾个体教育法案(IDEA)中提出,应大力发展基于学校的康复治疗模式,并使之看成是教育过程的一个部分。这一理念是目前我们十分需要、值得学习借鉴的。 以上这些大致可以认为是医教结合的理论基础。 第一,改革特殊教育师资培养模式和课程体系。 目前,国内有一些师范类学校设有特殊教育专业,专事培养特教教师,这对发展我国的特殊教育事业是至关重要的。但以我之管见,以下几个方面的教学改革势在必行。一是倡导师范院校和医学院校合作培养特殊教育专业人才;二是大幅提高特殊教育专业中医学类课程的比例,包括课堂教育和见、实习;三是通过继续教育,对在职在岗的特教教师进行相关医学课程的培训;四是通过双学位、联合培养硕士和博士研究生,造就一批特殊教育的高层次人才。 第二,建立医教结合的工作制度,并制定相应工作规范 。要通过政府的教育、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残疾人组织的合作,建立医教结合的工作制度,并制定相应的该工作规范。工作制度和规范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一些方面。一是建立有特教教师、医生和残疾人服务社会工作者(或志愿者)组成的跨专业入学评估机制;二是建立特教教师、医生和家长参与的特殊教育会商机制,沟通协调是否进入特殊教育学校或进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教育对象的个体教学目标和生涯规划、教学方案和课程设置、特殊教育和家庭教育的配合等方面的意见;三是建立医生定期参与教学的机制和定期评估教学效果的机制,并根据评估结果动态调整教学方案和课程设置。 第三,建立若干基于学校的儿童康复治疗中心。 在卫生行政管理的支持下,在有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建立符合卫生许可要求和医疗康复机构标准,由合格的康复师主持的康复中心,以达到康复与教学结合并相互促进的目的,同时提高康复治疗的依从性和实际效果。 以上是我对特殊教育医教结合工作的一些思考。值得高兴的是,我的许多观点得到全国特殊教育界许多专家的积极响应。目前,医教结合已经写进《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提出的“推进医教结合、提高特殊教育水平”被列为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项目。据了解,该项目是全国400多个教育体制改革项目中唯一的特殊教育项目。二〇一二年中秋节于上海
Ⅲ 特殊教育学校智障儿童康复计划
医院具有专业资质,有着良好的医生团队。
Ⅳ 特殊教育课程和教学大纲有什么规定
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号1998年12月2日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号
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定
1998年12月2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内部的规范化管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依据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指的特殊教育学校是指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专门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
第三条特殊教育学校的学制一般为九年一贯制。
第四条特殊教育学校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根据学生身心特点和需要实施教育,为其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继续接受教育,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五条特殊教育学校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学生初步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情感,具有良好的品德,养成文明、礼貌、遵纪守法的行为习惯;掌握基础的文化科学知识和基本技能,初步具有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掌握锻炼身体的基本方法,具有较好的个人卫生习惯,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得到提高;具有健康的审美情趣;掌握一定的日常生活、劳动、生产的知识和技能;初步掌握补偿自身缺陷的基本方法,身心缺陷得到一定程度的康复;步步树立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的精神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形成适应社会的基本能力。
第六条特殊教育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言文字。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以及国家推行的盲文、手语。
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使用本民族或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和盲文、手语进行教学,并应根据实际情况在适当年级开设汉语文课程,开设汉语文课程应当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七条特殊教育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和其它行政工作。
第八条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特殊教育学校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施教育工作。特殊教育学校应接受教育行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要如实报告工作,反映情况。学年末,学校要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工作,重大问题应随时报告。
第二章入学及学籍管理
第九条特殊教育学校招收适合在校学习的义务教育阶段学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招生范围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学校实行秋季始业。
学校应对入学残疾儿童、少年的残疾类别、原因、程度和身心发展状况等进行必要的了解和测评。
第十条特殊教育学校应根据有利于教育教学和学生心理健康的原则确定教学班学额。
第十一条特殊教育学校对因病无法继续学习的学生(须具备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证明)在报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准其休学。休学时间超过三个月,复学时学校可根据其实际情况并征求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意见后编入相应年级。
第十二条特殊教育学校应接纳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适应继续在普通学校就读申请转学的残疾儿童、少年,并根据其实际情况,编入相应年级。
学校对因户籍变更申请转入,并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符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少年,应及时予以妥善安置,不得拒收。
学校对招生范围以外的申请就学的残疾儿童、少年,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准其借读,并可按有关规定收取借读费。
第十三条特殊教育学校对修完规定课程且成绩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对不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对已修满义务教育年限但未修完规定课程者,发给肄业证书;对未修满义务教育年限者,可视情况出具学业证明。
学校一般不实行留级制度。
第十四条特殊教育学校对学业能力提前达到更高年级程度的学生,可准其提前升入相应年级学习或者提前学习相应年级的有关课程。经考查能够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学生,在经得本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后,应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转学。
第十五条特殊教育学校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应予表彰,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应给予帮助或批评教育,对极少数错误严重的学生,可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学校一般不得开除义务教育阶段学龄学生。
第十六条特殊教育学校应防止未修满义务教育年限的学龄学生辍学,发现学生辍学,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使其复学。
第十七条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籍管理办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章教育教学工作
第十八条特殊教育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应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
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要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因材施教,改进教育教学方法,充分发挥各类课程的整体功能,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九条特殊教育学校应按照国家制定的特殊教育学校课程计划、教学大纲进行教育教学工作。
学校使用的教材,须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查通过;实验教材、乡土教材须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学校应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和特殊需要,采用不同的授课制和多种教学组织形式。
第二十条特殊教育学校应当依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教育教学工作。特殊教育学校不得随意停课,若遇特殊情况必须停课的,一天以内的由校长决定,并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一天以上的,应经县经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特殊教育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的庆典、演出等活动,参加其他社会活动不应影响教育教学秩序和学校正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特殊教育学校要把德育工作放在重要位置,要结合学校和学生的实际实施德育工作,注重实效。
学校的德育工作由校长负责,教职工参与,做到组织落实、制度落实、内容落实、基地落实、时间落实;要与家庭教育、社会教育密切结合。
第二十三条特殊教育学校对学生应坚持正面教育,注意保护学生的自信心、自尊心,不得讽刺挖苦、粗暴压服,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
第二十四条特殊教育学校要在每个教学斑设置班主任教师,负责管理、指导班级全面工作。班主任教师要履行国家规定的班主任职责,加强同各科任课教师、学校其他人员和学生家长的联系,了解学生思想、品德、学业、身心康复等方面的情况,协调教育和康复工作。
班主任教师每学期要根据学生的表现写出评语。
第二十五条特殊教育学校要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绐学生布置巩固知识、发展技能和康复训练等方面的作业。
第二十六条特殊教育学校应重视体育美育工作。
学校要结合学生实际,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体育活动,增强学生的体质。学校应保证学生每天不少于一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
学校要上好艺术类课程,注意培养学生的兴趣、爱好和特长,其他学科也要从本学科特点出发,发挥美育功能。美育要结合学生日常生活,提出服饰、仪表、语言行为等方面审美要求。
第二十七条特殊教育学校要特别重视劳动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学校要对低、中年级学生实施劳动教育,培养学生爱劳动、爱劳动人民、珍惜劳动成果的思想,培养从事自我服务、家务劳动和简单生产劳动的能力,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要根据实际情况对高年级学生实施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提高学生的劳动、就业能力。
学校劳动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应做到内容落实、师资落实、场地落实。
学校要积极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办好校办产业;勤工俭学和校办产业的生产、服务活动要努力与劳动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相结合。学校参加勤工俭学活动,应以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发展为原则。
第二十八条特殊教育学校要把学生的身心康复作为教育教学的重要内容,根据学生的残疾类别和程度,有针对性地进行康复训练,提高训练质量。要指导学生正确运用康复设备和器具。
第二十九条特殊教育学校要重视学生的身心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卫生习惯,提高学生保护和合理使用自身残存功能的能力;适时、适度地进行青春期教育。
第三十条特殊教育学校应加强活动课程和课外活动的指导,做到内容落实、指导教师落实、活动场地落实;要与普通学校、青少年校外教育机构和学生家庭联系,组织开展有益活动,安排好学生的课余生活。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竞赛、评奖活动,要执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特殊教育学校要在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的指导下,通过多种形式评价教育教学质量,尤其要重视教学过程的评价。学校不得仅以学生的学业考试成绩评价教育教学质量和教师工作。
学校每学年要对学生德、智、体和身心缺陷康复等方面进行1-2次评价,毕业时要进行终结性评价,评价报告要收入学生档案。
视力和听力言语残疾学生,1-6年级学期末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两科,其它学科通过考查确定成绩;7-9年级学生学期末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劳动技术或职业技能三科,其它学科通过考查评定成绩。学期末考试由学校命题,考试方法要多样,试题的难易程度和数量要适度。
视力和听力言语残疾学生的毕业考试科目、考试办法及命题权限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智力残疾学生主要通过平时考查确定成绩,考查科目、力法由学校确定。
第三十二条特殊教育学校要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运用科学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工作,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成功的教育教学经验。
第三十三条特殊教育学校应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学生每日在校用于教学活动时间,不得超过课程计划规定的课时,接受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学生,用于劳动实习的时间,每天不超过3小时;毕业年级集中生产实习每天不超过6小时,并要严格控制劳动强度。
第四章校长、教师和其他人员
第三十四条特殊教育学校可按编制设校长、副校长、主任、教师和其他人员。
第三十五条特殊教育学校校长是学校的行政负责人,校长应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履行国家规定的职责。校长由学校举办者或举办者的上级主管部门任命或聘任;副校长及教导(总务)主任等人员由校长提名,按有关规定权限和程度任命或聘任。社会力量举办的特殊教育学校校长应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由校董会或学校举办者聘任。校长要加强教育及其有关法律法规、教育理论的学习,要熟悉特殊教育业务,不断加强自身修养,提高管理水平,依法对学校实施管理。
第三十六条特殊教育学校应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具有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关心残疾学生,掌握特殊教育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遵守职业道德,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享受和履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特殊教育学校其他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思想政治、业务素质,其具体任职条件、职责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十八条特殊教育学校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教师聘任、职务制度,对教师和其他人员实行科学管理。
第三十九条特殊教育学校要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教育,重视教师和其他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定进修计划,积极为教师和其他人员进修创造条件。教师和其他人员进修应根据学校工作需要,以在职、自学、所教学科和所从事工作为主。
第四十条特殊教育学校应建立健全考核奖惩制度和业务考核档案,从德、能、勤、缋等方面全面、科学考核教师和其他人员工作,注意工作表现和实绩,并根据考核结果奖优罚劣。
第五章机构与日常管理
第四十一条特殊教育学校可根据规模,内设分管教务、总务等工作的机构(或岗位)和人员,协助校长做好有关工作。招收两类以上残疾学生的特殊教育学校,可设置相应的管理岗位,其具体职责由学校确定。
第四十二条特殊教育学校应按国家有规定建立教职工代表会议制度,加强对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四十三条校长要依靠党的学校(地方)基层组织,并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及其他组织在学校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十四条特殊教育学校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完整的学生、教育教学和其它档案。
第四十五条特殊教育学校应建立学生日常管理制度,并保证落实。学生日常管理工作应与社区、家庭密切配合。
第四十六条特殊教育学校应按有利于管理,有利于教育教学,有利于安全的原则设置教学区和生活区。
第四十七条 寄宿制特殊教育学校实行24小时监护制度。要设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学生的生活指导和管理工作。并经常与班主任教师保持联系。
第六章卫生保健及安全工作
第四十八条 特殊教育学校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学校卫生工作的法规、政策,建立健全学校卫生工作制度。
第四十九条特殊教育学校的校园、校舍、设备、教具、学具和图书资料等应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学校要做好预防传染病、常见病的工作。
第五十条特殊教育学校要特别重视学生的安全防护工作,建立健全安全工作制度,学校校舍、设施、设备、教具、学具等都应符合安全要求。学校组织的各项校内、外活动,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师生的安全。
学校要根据学生特点,开展安全教育和训练,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在危险情况下自护自救能力。
第五十一条特殊教育学校应配备专职或兼职校医,在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学校卫生保健工作和教学、生活卫生监督工作。
学校应建立学生健康档案,每年至少对学生进行一次身体检查;注重保护学生的残存功能。
第五十二条特殊教育学校要加强饮食管理。食堂的场地、设备、用具、膳食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要注意学生饮食的营养合理搭配。要制定预防肠道传染病和食物中毒的措施,建立食堂工作人员定期体检制度。
第七章校园、校舍、设备及经费
第五十三条特殊教育学校的办学条件及经费由学校举办者负责提供,校园、校舍建设应执行国家颁布《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
学校应具备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仪器设备、专用检测设备、康复设备、文体器材、图书资料等;要创造条件配置现代化教育教学和康复设备。
第五十四条特殊教育学校要重视校园环境建设,搞好校园的绿化和美化,搞好校园文化建设,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五十五条特殊教育学校应遵照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校舍、场地等,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其用途;要及时对校舍设施进行维修和维护,保持坚固、实用、清洁、美观,发现危房立即停止使用,并报主管部门。
第五十六条特殊教育学校应加强对仪器、设备、器材和图书资料等的管理,分别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完好率,提高使用率。
第五十七条特殊教育学校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费,对家庭生活困难的学生减免杂费。特殊教育学校收费应严格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及办法执行。
各级政府应设立助学金,用于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就学。
第五十八条特殊教育学校的校办产业和勤工俭学收入上缴学校部分应用于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改善学生学习和生活条件。学校可按有关规定接受社会捐助。
第五十九条特殊教育学校应科学管理、合理使用学校经费,提高使用效益。要建立经费管理制度,并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八章学校、社会与家庭
第六十条特殊教育学校应同街道(社区)、村民委员会及附近的普通学校、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联系,争取 社会各界支持学校工作,优化育人环境。
第六十一条特殊教育学校要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指导普通学校特殊教育班和残疾JL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培训普通学校特殊教育师资,组织教育教学研究活动,提出本地特殊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建议。
第六十二条特殊教育学校应通过多种形式与学生家长建立联系制度,使家长了解学校工作,征求家长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育人环境。
第六十三条特殊教育学校应特别加强与当地残疾人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的联系,了解社会对残疾人就业的需求,征求毕业生接收单位对学校教育工作的意见、建议,促进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改革。
第六十四条特殊教育学校应为当地校外残疾人工作者、残疾儿童、少年及家长等提供教育、康复方面的咨询和服务。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特殊教育学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残疾人教育条例》和本规程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学校章程。承担教育改革试点任务的特殊教育学校,在报经省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调整本规程中的某些要求。
第六十六条本规程适用于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附设的特殊教育班、特殊教育学校的非义务教育机构和实施职业教育的特殊教育学校可参照执行有关内容。
第六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程制定实施办法。
第六十八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Ⅳ 请问给特殊教育学校的孩子(主要是聋哑、盲、智力残疾儿童)做团体心理辅导要怎样设计方案
对智力障碍儿童进行团体心理辅导应该难度很大,针对聋盲的孩子可能好一些,但也建议听力障碍的一起做,视力障碍的一起做,混合在一起难度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