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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方案

发布时间:2021-09-22 15:11:12

①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一、第一章 总则

1、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2、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3、第三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4、第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二、第二章 岗位设置

1、第五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2、第六条 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3、第七条 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三、第三章 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1、第八条 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2、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3、第十条 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4、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四、第四章 聘用合同

1、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2、第十三条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3、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4、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5、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6、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7、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8、第十九条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五、第五章 考核和培训

1、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2、第二十一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3、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4、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所在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5、第二十四条 培训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六、第六章 奖励和处分

1、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2、第二十六条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3、第二十七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4、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5、第二十九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6、第三十条 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7、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七、第七章 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1、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

2、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3、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4、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5、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

八、第八章 人事争议处理

1、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2、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3、第三十九条 负有事业单位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4、第四十条 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和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九、第九章 法律责任

1、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第四十二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处理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当事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3、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第十章 附则

1、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方案扩展阅读:

1、《条例》适应事业单位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将岗位设置、公开招聘、竞聘上岗、聘用合同、考核培训、奖励处分、工资福利、社会保险、人事争议处理,以及法律责任作为基本内容,确立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基本制度。

2、《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于建立权责清晰、分类科学、机制灵活、监管有力、符合事业单位特点和人才成长规律的人事管理制度,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条例》规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4、《条例》明确,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5、《条例》规定,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明确岗位类别、等级。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6、《条例》规定了聘用合同的期限、初次就业人员的试用期,明确了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条件、列明了聘用合同解除的情形以及合同解除、终止后人事关系的终止。

7、《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8、《条例》明确了奖励的情形,确立了奖励的原则,明确了奖励种类。《条例》规定了处分的情形,明确了处分种类,提出了处分工作的要求,确立了处分解除制度。

9、《条例》规定,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

10、《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11、《条例》特别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12、《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公布,并将于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② 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参加学习培训经费报销规定

与事业单位科研项目相关的学习培训费一般是可以报销的。
可以上网找财政部文件,但不少单位都自行制定细化标准且不完全执行财政部标准。

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
1.差旅费管理办法对开支标准做了哪些调整?
答:为了适应经济发展形势,保证出差人员的工作与生活基本需要,差旅费管理办法取消了原规定一般地区和特殊地区的出差类区划分,将市内交通费等合并为公杂费。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其中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实行统一标准,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分职务级别凭据报销。具体调整如下:
(1)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2)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支出等。
(3)住宿费。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出差人员必须到定点饭店住宿,住宿费按照定点饭店的收费标准凭据报销。财务部门根据出差人员住宿的具体定点饭店的协议价格进行报销,住宿不同的定点饭店,住宿费实际开支会有差异,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的上限。
(4)行李托运费。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内由调入单位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2.高校教授、科研单位研究员和职务工资五级以上的高级工程师、副教授、副研究员出差住宿费如何报销?
答:对应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登记表,相当于副部长级职务的人员出差,按照副部长级人员的标准住套间。高等学校教授、科研单位研究员、医疗卫生单位主任医师、文化艺术单位艺术一级人员,职务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的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艺术二级人员以及相当以上技术职务人员,按照司局级人员标准,住宿标准间。其余人员,按照处级以下人员标准,两人住一个标准间。
3.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中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暂不实行定点住宿,住宿费在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出差是否可以住宿定点饭店?
答: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暂不强制实行定点住宿,主要考虑到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是一项新的工作,而事业单位规模庞大、类型复杂、经费来源渠道多样,实行定点住宿有可能会产生一些意想不到的问题,为了稳妥起见,决定先在党政机关进行试点,待取得经验、条件成熟时再扩大到事业单位。因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可以到定点饭店住宿,也可以在非定点饭店住宿,但要在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即财政部委托各地通过政府采购确定出差接待定点饭店后,某一地区(地、市、州)所有的定点饭店中签订的最高协议价格就是当地的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
4.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对出差人员实行定点住宿,处级以下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住宿费每人每天150元.处级以下出差人员出现单数时,单位财务部门如何报销?
答:处级以下出差人员为单数,或异性人员出差的,可以单人住宿一个标准间,单位财务部门应根据出差的人数和性别的实际情况,予以报销。例如:某单位处级以下人员四人出差,三男一女,按照住宿费标准只能报销两个标准间,实际需要三个标准间。对于这类情况,单位财务部门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给予报销住宿费。
5.出差人员到没有定点饭店的地方出差,需要住宿时,如何报销住宿费?
答:根据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出差到没有定点饭店的地方,住宿费在所在地、市、州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当前,中央级定点饭店的政府采购工作还没有在县级(含县级)以下城市开展。因此,出差人员因工作需要在县级(含县级)以下城市住宿的,住宿费开支标准应在该县级城市所在地、市、州的定点饭店住宿费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6.出差人虽没有到定点饭店住宿的,如何报销住宿费?
答:中央国家机关出差人员必须到定点饭店住宿。因特殊情况未到定点饭店住宿的,住宿费在所在地、市、州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7.出差人员住宿在亲友家里,住宿费如何报销?
答: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对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8.实行公杂费定额包干后,出差人员经批准乘坐飞机的,从住地到机场的费用可否报销?
答:考虑到机场一般距市中心较远,乘车费用较高,出差人员经批准乘坐飞机的,其往返机场乘坐专线客车的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不在公杂费定额包干之内。出差人员前往专线客车车站的交通费用,在公杂费定额包干范围之内。
9.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对自然(日历)天数应如何正确理解和执行?
答:自然(日历)天数是指出差人员从出发当天零时起,到完成任务后返回工作单位所在地当天24时止的日历实际天数,出发和返回的当天均按一整天计算。例如,某甲出差,5日上午11时出发,当月24日晨7时返回,则此人出差的自然天数应为20天。
10.中央在京单位工作人员到远郊区县出差或到外地短途出差,当天往返的,其出差费用如何计算?
答:工作人员到远郊区县出差或到外地短途出差,当天往返的,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按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标准执行。其中: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缴纳伙食费,回所在单位如实申报,在包干限额以内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当天不能往返,需要住宿的,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11.长途连续乘坐火车,符合坐卧铺条件,其中有一段不坐卧铺的,补助费如何计发?
答:长途连续乘坐火车的,必须全程不买卧铺票,才能按全程硬座票价的80%发给补助费。如果其中一段路程坐了卧铺,其他路段符台乘坐卧铺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可按照分段的方法计算补助费,即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按本段硬座票价的比例给予补助。达不到规定条件的.不再给予补助,
12.出差人员符合乘坐火车卧铺条件,未买卧铺票,而买直达硬座通票,受交通条件限制,必须中转的,如何计发不坐卧铺的补助费?
答:限于交通条件,出差人员必须中途转车又未住宿的,可按规定的直达硬座票价的比例计发补助费。因公必须中途下车中转或办事,并已住宿的,则分段计算。即:符合乘坐火车卧铺的路段,而未买卧铺票的,可按规定的硬座票价的比例计发补助费。对不符合乘坐火车卧铺的路段,则不应发给此项补助费。
13.符合乘坐火车软卧条件的人员,改乘软座应怎样补助?
答:符合乘坐火车软卧条件的人员改乘软座的,按照规定以硬座票价的80%计发补助费。改乘硬座,同样仍按照硬座票价的80%计发补助费。改乘硬卧,不再给予补助。
14.在职困公伤残人员出差乘坐火车,符合乘坐卧铺条件,而未买卧铺票,按规定已享受火车票价格优待的,如何计发补助费?
答:在职因公伤残人员出差乘坐火车,符合乘坐卧铺条件,而未买卧铺票,已按规定优待价购买了硬座票的,可按硬座整票票价的80%计发补助费。
15.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如何具体掌握执行?
答:上述规定是对离家较远的职工趁出差、开会或调动工作之便,略加绕道就能探望父母、配偶等亲属的一种照顾。例如,从北京到武汉出差,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完成任务后,前往南京省亲办事,再从南京直接回北京,其路费的报销,应按从武汉回北京的快车卧铺中铺票价计算。绕道车、船费超过武汉到北京快车卧铺中铺票价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车船费少于从武汉到北京的快车卧铺中铺票价时,按照实际绕道车船费报销。
16.出差人员乘坐火车,符合乘坐卧铺条件,而未买卧铺票,并已按规定的硬座票价的比例计发补助费后,途中的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是否仍应按照规定发给?
答:对出差人员符合坐卧铺条件,未买卧铺票的,按火车硬座票价的一定比例发给个人补助费,王要是为了缓和火车卧铺的紧张状况.鼓励一部分身体条件较好的同志,不必等购卧铺票,及时出发。此项补助费和途中伙食补助费的性质不同,因此,对出差人员已经按照规定的硬座票价的比例计发补助费后,在途期间仍应按照规定发给伙食补助费,公杂费。
17.有些旅客列车为了缓和客车拥挤状况,活跃旅客生活,增设了不少服务项目。如利用餐车开设茶座,备用茶点、报刊、棋类等供旅客享用,按小时收费,出差人员能否报销此项茶座费用?
答:茶座费用等应由个人自理,不能报销。
18.到基层挂职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是否给予伙食补助费?
答:根据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人员,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5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对于到基层挂职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其工资供给关系仍在原单位的,按照本规定给予补助。工资供给关系转到挂职单位的,不再执行本规定。

③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条例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一、第一章 总则

1、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2、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3、第三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4、第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二、第二章 岗位设置

1、第五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2、第六条 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3、第七条 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三、第三章 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1、第八条 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2、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3、第十条 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4、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四、第四章 聘用合同

1、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2、第十三条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3、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4、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5、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6、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7、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8、第十九条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五、第五章 考核和培训

1、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2、第二十一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3、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4、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所在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5、第二十四条 培训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六、第六章 奖励和处分

1、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2、第二十六条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3、第二十七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4、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5、第二十九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6、第三十条 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7、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七、第七章 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1、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

2、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3、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4、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5、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

八、第八章 人事争议处理

1、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2、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3、第三十九条 负有事业单位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4、第四十条 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和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九、第九章 法律责任

1、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第四十二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处理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当事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3、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第十章 附则

1、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方案扩展阅读:

1、《条例》适应事业单位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将岗位设置、公开招聘、竞聘上岗、聘用合同、考核培训、奖励处分、工资福利、社会保险、人事争议处理,以及法律责任作为基本内容,确立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基本制度。

2、《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于建立权责清晰、分类科学、机制灵活、监管有力、符合事业单位特点和人才成长规律的人事管理制度,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条例》规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4、《条例》明确,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5、《条例》规定,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明确岗位类别、等级。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6、《条例》规定了聘用合同的期限、初次就业人员的试用期,明确了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条件、列明了聘用合同解除的情形以及合同解除、终止后人事关系的终止。

7、《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8、《条例》明确了奖励的情形,确立了奖励的原则,明确了奖励种类。《条例》规定了处分的情形,明确了处分种类,提出了处分工作的要求,确立了处分解除制度。

9、《条例》规定,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

10、《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11、《条例》特别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12、《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公布,并将于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④ 事业单位培训课件有哪些

事业单位考试复一般都是考公共基础制知识。要以公告为主。
事业单位考试辅导机构有很多,如果想报培训班,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是否正规,要选就选择大公司,不要选择几个人临时拼凑的小机构,没有保障。
2、从业时间,这一点说明了是否专业性。
3、经济实力,这一点是保障。
4、授课环境,这一点直接影响学习效果。
5、是否有专业的师资团队和研发团队。
从这些方面入手,基础上就可以得出结论了~

⑤ 如何加强事业单位公职人员管理工作

熟读事业单位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第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规章制度。人事管理规章制度应当经工作人员代表大会或者全体工作人员讨论。

第五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按照现行管理权限,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按照现行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六条 事业单位根据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第八条 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和规模,制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和等级标准。

第九条 事业单位岗位按照下列程序设置:

(一)事业单位制定岗位设置方案;

(二)主管部门审核;

(三)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或者备案;

(四)事业单位在听取工作人员意见后,由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制定岗位设置的实施方案;

(五)组织实施。

第三章 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十条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应当公开招聘。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公开招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十二条 公开招聘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办法,择优聘用。

第十三条 公开招聘考试内容包括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技能;考察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以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专业素养、业务能力。

第十四条 公开招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确定拟聘名单并予以公示;

(七)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报批;

(八)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内部应当通过竞聘上岗的方式产生岗位人选。

竞聘上岗采取个人自荐、民主推荐、组织推荐等方式,根据岗位的不同特点,运用笔试、面试、民主测评等方法。

第四章 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建立人事关系,应当订立书面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聘用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款:

(一)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代表;

(二)工作人员的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聘用合同期限;

(四)岗位名称、类别、等级、职责任务;

(五)工作地点;

(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七)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除前款规定外,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培训、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可以与新进人员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新进人员属初次就业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一般订立3年至5年的合同;对人员流动性强的岗位,可以订立3年以下的合同;对相对稳定的岗位,可以订立5年以上的合同。对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目的订立的合同,根据工作任务确定合同期限。

聘用单位与工作人员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前款任何一种期限的合同。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工作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该工作人员订立聘用至其退休的合同。

第二十条 聘用合同经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在聘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聘用合同文本由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各执1份。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

(二)以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聘用合同的;

(三)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工作人员权利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聘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聘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二条 聘用合同期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协商一致,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聘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聘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聘用合同文本由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各执1份。

第二十四条 在聘用合同期限内,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能完成岗位职责任务,或者不能达到工作标准的;

(二)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

(三)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拒不改正的;

(四)严重失职,对本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违法违纪,损害本单位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工作人员后,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工作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服从其他合理工作安排的;

(二)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不同意单位合理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三)工作人员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不得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本单位工作期间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性工作人员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

(二)未依法为工作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后,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或者科研院所全日制学习的;

(二)被录用、调任或者聘任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三)依法服兵役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所列情形外,工作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事业单位协商一致的,工作人员应当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工作人员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不能与事业单位协商一致的,工作人员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一条 国家级重点项目技术负责人和主要技术人员,不得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二条 因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工作人员,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终止:

(一)聘用合同期满的;

(二)工作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

(三)工作人员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单位被撤销、解散的;

(五)受到开除处分的。

聘用合同期满,有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应当向工作人员支付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

(一)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解除聘用合同的;

(二)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解除聘用合同的;

(三)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解除聘用合同的;

(四)除单位提出维持或者提高聘用合同规定的对工作人员有利的条件续订聘用合同,工作人员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终止聘用合同的;

(五)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终止聘用合同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根据工作人员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按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工作人员支付。工作年限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工作人员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工作人员月工资,是指工作人员本人在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实际领取的月平均工资。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证明,写明聘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

事业单位应当在出具解除、终止合同证明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协助工作人员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该工作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五章 考核和培训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根据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绩效。

第三十八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必要时可以增加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实行单位内部评议与服务对象评价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采取个人总结、绩效分析、民主测评、综合评价等符合单位和岗位特点的方法。

第三十九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次。

聘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2个等次。

第四十条 年度考核结果记入工作人员本人档案,作为调整岗位、工资的依据。

聘期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订聘用合同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四十二条 培训情况和学习成绩纳入工作人员考核内容。

第四十三条 培训经费在事业费中列支。

第四十四条 事业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的,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服务期和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责任。

第六章 奖励和处分

第四十五条 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技术革新,将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

(二)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促进社会文明进步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公共突发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有效防止、消除事故和保护公共利益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长期扎根基层,爱岗敬业,履行职责模范作用突出的;

(六)在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四十六条 奖励种类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对受到奖励的工作人员或者集体,颁发证书或者奖章(奖牌),并给予一次性奖金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待遇。

第四十七条 对工作人员或者集体的奖励,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或者审批。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

(一)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二)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的;

(三)违反规定的权限或者程序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被撤销奖励的,收回证书或者奖章(奖牌),追回奖金,停止享受有关待遇。

第四十九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违反政治纪律,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二)违反工作纪律,致使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三)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单位资财的;

(四)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条 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降聘(撤职)、开除。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聘(撤职),24个月。

第五十一条 对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或者审批。

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十二条 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受到记过处分的,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定等次;受到降聘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岗位等级聘用,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定等次。

第五十三条 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被判处其他刑罚或者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给予降聘(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五十四条 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没有再出现违法违纪情形的,处分期满后解除处分。

处分解除后,竞聘上岗和晋升工资不再受原处分影响。但是因受到降聘处分降低岗位等级聘用的,不视为恢复原聘用岗位。

第七章 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第五十五条 事业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

工作人员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组成。

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执行国家统一的政策和标准。

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分配。

工作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

工作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住房、医疗等待遇。

第五十六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第五十七条 事业单位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工作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

第五十八条 工作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退休、退职。工作人员退休、退职后,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五十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其在年老、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八章 人事争议处理

第六十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一条 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作出决定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原作出决定单位的上一级单位或者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一)考核不合格的;

(二)受到处分的;

(三)被撤销奖励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二条 原作出决定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后的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申诉的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第六十三条 遇到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争议处理等需要回避事由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人事管理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违反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

(三)违反规定不与工作人员订立聘用合同的;

(四)违反规定与工作人员约定试用期和服务期的;

(五)违反规定确定或者给付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的;

(六)违反规定解除、终止聘用合同的;

(七)解除、终止聘用合同,未依照规定向工作人员支付经济补偿的;

(八)违反规定办理考核、奖励、处分等事宜的。

第六十五条 事业单位因错误的人事处理给工作人员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 事业单位聘用与其他单位尚未解除、终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工作人员,给其他单位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⑥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培训内容有哪些

1、爱岗敬业行为规范要求;
2、所履职岗位的工作职责;
3、相关专业知识;
4、单位规章制度等几个方面。

事业单位一般要接受国家行政机关的领导,要有其组织或机构的表现形式,要成为法人实体。从目前情况来看,事业单位绝大部分由国家出资建立,大多为行政单位的下属机构,也有一部分由民间建立,或由企业集团建立。与企业相比,事业单位有以下特征:一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二是财政及其他单位拨入的资金主要不以经济利益的获取为回报。 中国的事业单位在功能上对应国外的是非营利组织(NPO)、非政府组织(NGO),国外的这些组织是社会自治组织,在中国的事业单位和政府的关系比较密切。这种不同点,有些是社会制度不同造成的,社会主义制度以公有制为主体。

⑦ 事业单位怎么写培训计划

培训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根据实际情况稍作调整和补充即可
一、研讨与培专训内容
1. 新的时属期工作的角色定位及工作重点与难点;
2. 国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政策解读;
3.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解读;
4. 全国事业单位建设经验交流会议基本精神宣贯;
5. 事业单位人事、用工和分配制度建设;
6. 事业单位的管理创新和改革;
7. 领导班子素质和能力建设。
二、培训材料
……
三、参加人员或培训对象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领导干部、业务骨干……
四、培训与研讨方式
聘请人事部相关司局领导,管理干部学院、培训中心专家、教授,进行专题讲座;事业单位改革先进典型发言;围绕事业单位改革的热点问题进行研讨。
五、研讨培训时间、学时、地点与人数
…… (此处可使用表格)

⑧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教育办法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分类比较多,你问的是那类的,如教师、医生等等

⑨ 机关事业单位举办业务培训班,机关工作人员讲课,讲课费该发吗如果发,应该按什么标准计算

你们单位有没有培训的相关管理条例,或者培训经费管理?正常是要发版的,有些会规定权内部讲师一课时二十或三十元的讲课津贴,正常讲一天的话按8课时计算,你们没有规定可以和领导商量一下拟定一个《内部培训经费管理规定》以后如果有培训都可以按规定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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