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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大调解培训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21-09-22 08:41:18

Ⅰ 试探如何搞好乡镇大调解机制工作

因此,如何来建立和完善大调解机制,认真抓好大调解工作,使之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辖区稳定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已经成为各级党委政府十分关注的课题。实现各类调解组织各司其职,优势互补,无缝对接,整体联动,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是做好调解工作的最有效途径。笔者结合在秭归县两河口镇的实际,从自身从事几年调解工作的切身体会,就如何来进一步做好大调解工作,结合“学习实践”活动,现就如何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谈几点看法:
一、正确认识“大调解”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矛盾纠纷增长迅速,情况日趋复杂,企业改制、交通事故、劳动关系、征地拆迁和物业管理等各类新型矛盾纠纷不断涌现,多数纠纷涉及部门多,领域广,呈现化解周期长,处理难度大,易激化的特点,这些矛盾纠纷的处理仅靠单个部门或组织的力量已经难以应对。因此,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积极探索与当前发展相吻合的多元化、多途径解决民事纠纷的有效机制,对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节约纠纷解决的社会成本具有重要作用。同时,深入推进大调解工作,也是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巩固党的执政根基的重大举措,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任务,是推动科学发展,服务保障民生的迫切要求,实践表明,大调解是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治本之策,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长远之计。我们应从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社会长治久安的高度,充分认识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的重要意义,把开展大调解工作的过程作为体察民情,维护民利,促进民和的有效途径。努力营造全社会都来理解、关心、支持大调解工作的良好局面。不断完善和创新“大调解”工作机制,为维护社会稳定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乡镇大调解机制的成功与不足
回顾从事几年来的大调解工作情况,总结其成功的方面归纳起来有三个共同点:一是大调解机制能有效预防和化解大量的矛盾纠纷,对辖区和谐稳定的作用越来越明显。二是用大调解方式来化解人民内部矛盾,既减少了领导精力的分散,又避免了干群关系不应有的损害。三是疑难复杂的矛盾纠纷由综治调处中心协调,整合了管理的资源,强化了部门的职能,拓宽了专业人员展示能力的平台,亦被辖区百姓所认识和接受。
从推进社会管理、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的角度来分析,笔者认为,现阶段乡镇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存在着三个方面的不足。第一,大调解机制还不够完善。第二,各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配合不够紧密。第三,调解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参差不齐。
三、乡镇大调解机制的完善与对策
(一) 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围绕“保稳定、强服务、促发展”这条主线,从平安建设、法治建设的需要出发,要深入推进乡镇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应当实行组织化、规范化、常效化,下一步重点在三个方面下功夫。
首先,要加强大调解机制的组织建设。笔者认为,乡镇社会矛盾纠纷综治调处中心应当作为一个常设机构,在行政上、法律上赋予一定的权限,使之发挥调解主体的作用。那种松散型的、临时式的,只调控不行动,是难以担当维稳重任的。
其次,要提高调解工作人员的能力素质。“综治维稳调处中心”的工作人员应当是社会管理工作的精英人物,除了要具备一定的政治素质、身体素质、文化知识外,还必须拥有相当的专业知识、政策水平、社会资历,以及必要的群众基础和沟通技巧。这就需要组织上的精选与培养,业务部门的指导与培训;工作人员要持证上岗,队伍相对稳定,年龄结构要成梯队式,还要兼顾到性别搭配等。
(二)、建立和完善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衔接的体系。
“大调解”工作,应成为各级党政的“一把手”工程,纳入党政目标管理,记入领导干部政绩档案,为“大调解”提供“大马力”。进一步理顺党政统一领导,政法综治牵头,司法行政为主,公、检、法、信访配合,社会各方参与的大调解管理体制。
1、建立健全各级调解组织。要按照“哪里有人群,哪里就有调解组织;哪里有矛盾,哪里就有调解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基层调解组织建设。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在乡镇层面,要依托司法所建立乡镇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建立健全乡镇调委会,在乡镇综治办的框架下隶属乡镇司法所领导。大力加强司法所建设,把司法所作为指导和参与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阵地,作为促进“大调解”工作顺利运作的有效载体。同时司法所要加强与乡镇综治办、派出所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实现对矛盾纠纷的联防、联动、联调。在村居(社区)层面,要健全村居调委会,配齐配强村级人民调解员,在吸收有文化、素质高、有调解经验的年轻人的同时,特别要吸收一些德高望重,有群众威信的人员参加,调优民调组织结构。
2、联调联动,搞好调解组织的有效对接。在调解工作中,我们深深感触到,许多民间纠纷涉及到多个部门,单靠人民调解一种方式,一种解决机制难以得到圆满解决。因此,大力推广“联调联动,多调对接”,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强大合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是坚持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衔接配合,逐步建立起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联调联动机制。二是坚持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配合,积极探索运用和解等方式解决问题的机制。通过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有效衔接配合,进一步落实“调解优先原则”,逐步提升矛盾纠纷化解调处的能力和水平。
3、建立接边地区联调组织,积极开展联谊、联调、联动活动。
近年来,各种跨界纠纷逐步增多,这些纠纷单靠一个村一个乡镇或一个县调很难调解。为有效地预防化解由此产生的各种矛盾纠纷,应采取感情上联谊、机制上联防、力量上联动、处理上联调的工作机制。大力加强区域性联合调委会建设,建立联防联调组织。
(三)积极探索,进一步完善大调解的运行机制。
1、进一步健全矛盾纠纷排查制度。乡镇司法所以及乡镇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应坚持15天排查一次,村级调委会坚持每周排查一次,重大节假日、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和敏感时期,应组织集中排查,切实做到矛盾纠纷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置,变被动调处为主动化解。
2、坚持矛盾纠纷的联动调处机制,强化整体合力。做到分工负责与联合调处相结合,属地管理和集中调处相结合,力求信息联通、纠纷联排、力量联动、矛盾联调,着力提高疑难矛盾纠纷的调处能力。应定期召开各级调处中心的联席会议,明确各单位的职责任务,切实发挥各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保证联席会议各项工作的落实;针对重大的社会矛盾纠纷,明确牵头部门,指定责任单位,相互配合,抓好落实。要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衔接机制,整合调解资源,规范调解程序。
3、建立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保障和人民调解员的培训机制。多年来,乡镇、村居(社区)调委会和人民调解员,立足基层,默默奉献,将大量的民间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和始发阶段,为维护基层社会的稳定做好了积极贡献。但由于人民调解经费和补贴不能得到及时保障,影响了调委会和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制约了调解工作深入有效开展。为保障人民调解制度的运转,各地应将调解经费作为专项资金列入年度预算。人民调解员的补贴可采取“以奖代补”和“以案定补”的形式发放。同时,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律法规的培训,提高现有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
4、健全责任考核机制,落实大调解工作的考核奖励制度。要使“综治维稳调处中心”成为化解矛盾纠纷的“减压阀”“稳控器”,必须建立并完善几项制度,实行矛盾纠纷调处责任制和分级负责制,贯彻落实首问负责制、领导接待包案制度和督办回访制度,切实保障调处中心的分流指派、调度、督办及责任追究权落到实处,逐步提高调处中心的威信和地位,防止少数部门敷衍了事、推诿扯皮现象的发生。层层建立工作考核奖惩制度。把各级调处中心调处工作作为领导班子年终、任期考核的重要内容,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定期组织检查考核,对调处工作不力引起重大矛盾激化的予以责任追究,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调处中心和调委会也要加强对专兼职调解人员的考评,建立良好的奖惩机制。同时,要弘扬奉献社会、为民服务的精神,积极开展“争当人民调解能手”活动,在调解员队伍中形成学有典型、比有目标、赶有方向的良好风尚,努力营造有利于大调解工作长效、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
三、正确认识“大调解”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矛盾纠纷增长迅速,情况日趋复杂,企业改制、交通事故、劳动关系、征地拆迁和物业管理等各类新型矛盾纠纷不断涌现,多数纠纷涉及部门多,领域广,呈现化解周期长,处理难度大,易激化的特点,这些矛盾纠纷的处理仅靠单个部门或组织的力量已经难以应对。因此,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积极探索与当前发展相吻合的多元化、多途径解决民事纠纷的有效机制,对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节约纠纷解决的社会成本具有重要作用。同时,深入推进大调解工作,也是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巩固党的执政根基的重大举措,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任务,是推动科学发展,服务保障民生的迫切要求,实践表明,大调解是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治本之策,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长远之计。我们应从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社会长治久安的高度,充分认识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的重要意义,把开展大调解工作的过程作为体察民情,维护民利,促进民和的有效途径。努力营造全社会都来理解、关心、支持大调解工作的良好局面。不断完善和创新“大调解”工作机制,为维护社会稳定发挥更大的作用。作者:秭归县司法局两河口司法所 宋立平

Ⅱ 关于怎样开展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三调联动工作方案

参考资料:
为破解难题,10年来,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各地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开启了矛盾纠纷的“大调解”时代。
大调解,调顺了法理情,调出了社会大和谐。
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对接
人民调解曾被誉为“东方一枝花”,这种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依法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说服劝解、消除纷争的群众自治活动,具有灵活便捷、贴近群众的优点。长期以来,人民调解在处理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大调解”背景下,人民调解的优势得到了延伸。2008年,北京市丰台区司法局在区人民法院成立了“诉前人民调解工作室”,对一些法律关系简单、争议不大、适合调解的纠纷,法院引导当事人到诉前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调解成功的,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继续选择其他合法方式解决问题。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对接,产生了良好的效果。
2009年,江苏省综治办、省法院、省司法厅联合制定了《关于深化“诉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全面落实诉前调解机制,由县级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在基层法院及派出法庭设立调解工作室,并派驻不少于两名常驻专职调解员。2009年,江苏省513名人民调解员在诉前调解案件38649起,调解成功率达63.05%。随着诉调对接平台的搭建完善,仅2012年上半年,江苏基层法院派出的人民法庭诉前调解成功案件就达41367件,诉前调解成功数占民事一审案件收案数的34.83%。
除了把人民调解工作室引入法院,上海市法院系统还全面推广民事纠纷委托调解制度,将一些简单的民事纠纷委托给人民调解组织。截至2011年年底,全市共受理委托调解案件33.5万件,受案数量和调解成功率逐年上升。
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联动
由于行政调解只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案件,行政调解结果没有明确的法律效力,与之相比较,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对行政调解是一种有益的补充。10年来,各地构建大调解机制,实现了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的联动,提升了行政调解的效能,提高了社会矛盾纠纷的调解成功率。
2009年,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簇桥派出所引入人民调解员参与实施调解工作。簇桥派出所所长蒋泉说:“人民调解员与民警一起调解,是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外的矛盾纠纷调处模式,成功率相当高!”2012年3月,四川省广安市公安局、司法局发出《关于建立派出所、司法所联动协作机制的通知》,构建人民调解员常驻派出所协作调解机制。在公安机关受理的纠纷中,凡属于可以调解范围的,接警人员可以主动建议并征得当事人的同意,移送给派出所的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
行政调解往往涉及众多行业,覆盖多个领域,对于劳动争议、医患纠纷、交通事故处理等特定领域内的纠纷,各地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的联动优势,有针对性地把矛盾纠纷化解消融。
上海市积极创新机制,将医患纠纷纳入调解范畴,成立专门的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江苏省也建立专业化的医患纠纷调解组织。2010年,全省共建立各级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96个,覆盖85%的县(市、区)医疗机构,共调处医患纠纷2260起,调处成功1829起。
在交通事故中引入人民调解,化解交通事故纠纷,是大调解的又一成功做法。2006年8月,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把人民调解机制引入道路交通事故的调处,率先在全国创建了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至2012年5月,宁波市已成立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12个,每个交警中队都设有人民调解室。
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互通
过去,一些应由行政管理部门调解的矛盾纠纷,因某些原因一时解决不了,个别行政管理部门以“走法律渠道”、“依法解决”为理由,将矛盾推到法院。有些案件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之内,法院也无力解决,导致信访案件居高不下。
建立起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矛盾化解的互通机制,是整合资源,实现优势互补的必然要求。综合运用行政与司法的调解手段构筑维护社会稳定的防线,对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是十分必要和有益的。
近年来,江苏省常州市建立起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工作联络机制,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定期组织调解人员培训学习。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引导当事人选择行政机关先行调解,当事人同意接受诉前行政调解的,移送有关行政部门进行调解。基层人民法院还在矛盾纠纷比较多的行政机关设立专门的“审判点”、“调解点”,指派专人常驻或定期前往。
在各地成功实践的基础上,2010年,中央综治办下发的《关于切实做好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工作的意见》规定,要建立健全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机制。对特定社会矛盾纠纷负有管理责任的行政部门,应当把调解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措施,依法依规调解,及时定纷止争;当社会矛盾纠纷无法通过行政调解解决时,应积极引导当事人依法、合理表达诉求。人民法院对可以行政调解的案件,在立案前,应主动告知当事人,可以先行行政调解,使社会矛盾纠纷得到多渠道解决;对已经行政调解未达成协议的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优先审理。
这一年,全国工商部门共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99.5万件,办结率为96.3%,对于多达3.7万件没有调解成功的申诉案件,绝大多数通过司法诉讼最终得到了解决。
从过去单一的调解方式,到现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立;从过去三大调解各自为战,到现在“三调联动”、集团作战;从过去不重视调解,到现在把调解摆在更重要位置、调解优先,10年来,“大调解”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为社会矛盾纠纷提供了常态、高效、便捷、权威的化解渠道。哪里有人群,哪里就有调解组织,哪里有矛盾纠纷,哪里就有调解工作,“大调解”传播着“和为贵”的理念,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筑起了“安全阀”,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助推器”。

Ⅲ 人民调解员培训方案

认真学习,一心为人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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