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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市场主体诚信经营培训方案

发布时间:2021-09-15 10:06:10

⑴ 作为农药经营者如何做到合法诚信经营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农药经营、使用行为,维护农民和农药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畜安全,保护农、林业的生产及生态环境,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药经营、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监管部门) 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农药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 工商、质量技监、安全监管、绿化林业、商务、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农药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举报、奖励) 市和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举报中国、信箱,接受公众对经营禁用农药或者假冒伪劣农药以及违法使用农药等行为的举报。 市和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受理、调查和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守秘密。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五条(行业自律) 鼓励农药经营服务相关行业组织为会员提供业务指导和服务,在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引导会员规范经营等方面,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编辑本段]第二章 农药经营 第六条(经营条件) 农药经营单位及其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主体范围; (二)配备与其经营农药的品种与规模相适应的农药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农药经营单位的分支机构至少配备1名取得初级以上农药相关专业的技术职称证书或者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人员; (三)农药销售、仓储场所具备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通风、分隔存放等安全防护设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并与生活区域相隔离; (四)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经营管理制度,包括统一配送、进货查验、安全销售、经营台帐等相关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的农药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营业执照申领材料) 农药经营单位向市或者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属于《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所规定主体范围的证明材料; (二)所在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农药销售和仓储场所设施设置等方面情况的证明材料; (三)根据法律、法规有关企业登记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证明材料的出具) 本规定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主体证明材料,按照下列规定出具或者提供: (一)属于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的,由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出具; (二)属于植物保护站、土壤肥料站、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出具; (三)属于林业技术推广机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的,由市绿化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出具; (四)属于农药生产企业的,提供农药生产资格批准文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属于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农药经营单位的,由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本规定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配备、设施设置证明材料,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农药经营单位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情况核查和出具证明材料。 第九条(连锁经营的扶持) 本市鼓励发展专业化的农药连锁经营。经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农药连锁经营单位符合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定价、统一服务规范等要求的,可以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扶持农药连锁经营的具体办法,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条(统一配送制度) 农药经营单位分支机构经营的农药,应当由所属农药经营单位或者该农药经营单位加入的农药连锁经营单位实行统一配送。分支机构不得自行采购、代销农药。 第十一条(进货查验制度)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实施以下进货查验制度: (一)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 (二)查验并备存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复印件,以及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复印件; (三)按照《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的规定,验明农药产品标签、说明书的有关内容; (四)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或者检验报告。 第十二条(安全销售制度)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农药销售专区,将农药置于存放专柜销售;未上柜销售的农药,应当置于专用仓库或者仓库专区贮存,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隔离、隔开、分离等安全保存措施,并指定保管人员。 农药经营单位不得在农药销售场所经营食品、生活用品等商品。 第十三条(销售溯源制度)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农药经营台帐,如实记录农药进货时间、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以及配送、销售的时间、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等内容。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向农药购买者出具发票。按照发票管理的规定可以不出具发票,但农药购买者要求提供发票或者其他销售凭据的,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开具发票或者其他销售凭据。销售凭据应当注明售出农药的名称、数量、购买时间以及农药经营单位名称等信息。 第十四条(销售告知义务) 农药经营单位销售农药时,应当根据所售农药的产品标签、说明书,如实说明产品用途、使用方法、中毒中国救措施和注意事项等,不得误导农药购买者。 第十五条(销售人员的专业技能) 农药销售人员应当掌握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基本常识,熟悉所售农药的标签、说明书的基本内容。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农药销售人员进行农药专业知识培训,建立相应的培训档案。 第十六条(高毒农药经营的要求) 对标签所标示的毒性为高毒以上的农药(以下简称高毒农药),农药经营单位应当采取以下销售管理措施: (一)设置高毒农药分隔存放专柜,并在专柜上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 (二)由专人负责销售,并建立高毒农药经营专用台帐; (三)要求购买者告知用途、出示身份证明,并如实记录; (四)要求购买者退回高毒农药使用后的容器、包装物,并建立回收登记制度。 第十七条(备存资料的保管时间) 农药经营单位备存下列资料,应当至少两年: (一)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农药登记、产品合格检验证明或者检验报告的资料; (二)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农药经营台帐; (三)第十六条规定的高毒农药经营专用台帐。 [编辑本段]第三章 农药使用 第十八条(安全保管) 农药使用者应当妥善保管农药,防止误食误用。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指定农药管理员,建立农药购进、领用台帐登记等安全保管制度。 第十九条(安全用药) 农药使用者应当选择远离饮用水源保护区、居民生活区的安全地点配药,按照产品标签、说明书规定的剂量配药,不得任意增加用药浓度。 农药使用者应当采取避免农药中毒或者污染的预防措施,按照产品标签、说明书规定的防治对象、使用方法、安全间隔期和注意事项施用农药,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增加施药频次。 第二十条(用药后的安全事项) 农药使用者应当妥善处理剩余农药、施药器械以及盛装农药的容器和包装物,不得在河流、湖泊、水库、鱼塘和饮用水源保护区等区域倾倒剩余农药或者清洗施药器械,不得随意丢弃盛装农药的容器和包装物。 第二十一条(农药使用记录) 农业经济组织在农作物种植过程中,应当如实记载使用农药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农药使用记录应当保存两年以上。 第二十二条(禁用情形) 禁止使用农药毒杀鱼、虾、鸟、兽等动物。 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中草药材等农作物以及水源涵养林。 第二十三条(指导、服务) 市和区、县农业、绿化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所属植保机构应当做好植物重大病、虫、草、鼠害的预测及相关综合防治工作,开展植物病虫害诊治为农服务,并通过免费培训、宣传资料发放、中国上信息发布、咨询中国等方式,为农民提供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鼓励、支持) 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为农民提供统一用药等植保服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可以采用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参与重大突发性、流行性植物病、虫、草、鼠害的防治工作。 第二十五条(农药品种的轮换、替代及首次推广使用) 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农药使用防治效果、作物抗药性等方面的调查、评价活动,做好农药品种轮换、替代的相关工作。 农药新品种在本市首次推广使用的,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做好大田试验、示范工作,并适时发布农药新品种在本市区域内适应性的相关信息。 [编辑本段]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六条(农药经营监督管理) 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农药经营单位的农药质量及经营服务质量进行检查,建立农药经营单位诚信档案。 市和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质量技监、环保等部门之间应当建立农药经营监督管理信息通报制度。 第二十七条(农药销售人员管理) 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农药销售人员组织开展农药相关法律规定和专业基础知识的培训、考核,建立农药销售人员专业技能管理档案。 第二十八条(安全、高效农药的推广) 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植物病、虫、草、鼠害防治情况和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确定适于本市使用的安全、高效农药的品种名录,并做好组织推广工作。 本市推广使用的安全、高效新型农药,对使用农药的农民和农业经济组织实行补贴。年度实行补贴的农药品种目录应当经过专家论证、评审等程序确定并及时公布;供应补贴品种的农药生产企业应当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公开招投标确定。 实行补贴的农药由销售中国点分布较广且配备相应销售设施的农药经营单位经营,补贴农药的经营单位名单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农药经营单位的经营条件状况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九条(农作物农药残留监测) 本市规模种植场、蔬菜园艺场、设施菜田、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场)等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生产的农作物,应当在采收上市前进行农药残留自检。 市和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农作物采收上市前的农药残留监测工作,将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农作物农药残留情况纳入重点监测范围,并对农民生产的农作物进行农药残留抽检。农药残留监测结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第三十条(农作物农药残留超标的处理) 农药残留超标的农作物不得采收上市。采收上市前的农作物经检测认定农药残留超标的,应当在规定的安全间隔期之后进行复检,待复检合格后方可采收上市,但经检测认定含有违禁农药成份的农作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予以销毁。 根据监测发现的农药残留超标的情况,市和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跟踪监查。监测发现农作物含有违禁农药成份,应当追查违禁农药来源。 第三十一条(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置) 本市对盛装农药的容器和包装物实行有偿回收和集中处置。具体回收和处置办法,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二条(农药储备制度) 本市根据植物重大病、虫、草、鼠害的预测情况,储备用于预防、控制和扑杀的农药。 农药储备的具体品种和数量,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方案,经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共同审核,按照规定的程序纳入市级重要商品储备体系。对纳入市级重要商品储备体系的农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日常监管、调拨和紧中国配送。 第三十三条(从业禁止) 农药经营使用的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农药经营活动。 [编辑本段]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不符合农药经营条件的处理) 农药经营单位及其分支机构不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有关条件的,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的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相关部门撤回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函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函告文件后,应当责令该农药经营单位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三十五条(违反农药统一配送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农药经营单位对分支机构未实施农药统一配送的,由市或者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农药经营单位的分支机构违反规定自行采购或者代销农药的,由市或者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农药进货查验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农药经营单位未实施进货查验制度的,由市或者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农药安全销售管理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农药经营单位不符合销售安全管理要求的,由市或者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农药销售溯源管理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农药经营单位未建立或者执行农药经营台帐管理制度的,由市或者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农药经营单位未按照发票管理有关规定出具发票的,由税务部门依法处理;未按要求向农药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的,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误导农药使用者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农药经营单位误导农药使用者并造成药害或者中毒事故的,由市或者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销售高毒农药未采取有关措施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销售高毒农药未采取有关管理措施的,由市或者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有关农药安全使用规定,造成危害后果的,由市或者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农药残留超标农产品上市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将农药残留超标的农作物采收上市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违法经营、使用农药的民事、刑事责任) 违法经营、使用农药,造成人畜伤亡或者其他经济损失的,农药经营、使用者应当依法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执法人员违法责任追究) 农药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编辑本段]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例外) 百货商店、超市等单位经营家庭用防治卫生害虫和衣料害虫的杀虫剂,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十六条(施行时间) 本规定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⑵ 如何建设诚信文化塑造诚信形象

诚信乃为人之道,立身之本,也是企业精神的第一要素。

由于我国目前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体系不完善,外部监管难以到位,法制不健全等原因,社会上弄虚作假、坑蒙欺诈、假冒伪劣、偷税逃税、赖账废债等现象仍屡打不绝。

为维护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为保护国家和人们的利益不受损失,人们强烈呼吁诚信建设。

企业健康发展须臾离不了诚信,企业失信造成的危害是相当严重的。

一是失信导致其社会信用下降,造成社会经济秩序混乱。

为避免受骗,不少企业在市场活动中不得不采取以货易货、现金交易等与社会发展潮流相逆的交易方式,严重阻碍了大生产、大流通和市场经济发展。

二是企业对银行还款的“拖欠”,致使银行经营状况不断恶化,影响金融系统的安全运行。

由于信用保障体系脆弱,银行贷款慎之又慎,致使中小企业融资十分困难,银行、企业吃尽苦头。

三是消费者、企业和地方经济均受到影响。

市场上假冒伪劣商品使广大消费者深受其害,守法企业和名牌产品形象和正当经营受到严重干扰。

失信已成为当今文明社会和市场经济中一大公害。

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在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立诚信文化中,担负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建设诚信文化,塑造诚信形象,企业第一要务就是强调行为自律。

市场经济既是竞争经济、法制经济,也是道德经济、信用经济。

诚信经营是企业从事经济活动的基本道德要求,也是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的制胜法宝和成功之道。

在企业要深入开展诚实守信教育活动,把“明礼诚信”作为企业的基本道德规范,大力倡导讲信用、重信誉、平等竞争、公平交易的道德风尚。

要把建设企业诚信文化作为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实践,作为企业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与精神文明建设的有效载体,凝聚人心,激励员工,为企业的诚信经营打下良好的思想基础。

建设诚信文化,塑造诚信形象,必须引导企业树立先进的企业价值观和正确的经营理念。

精明的企业家信奉“信誉比金子贵”,最难挣的不是金钱,而是信誉。

企业的价值观和经营理念决定企业的经营方式。

现代企业竞争,已从产品竞争上升到了企业形象竞争,企业信用是企业最宝贵的无形资产。

企业要加强信用制度建设,使诚实守信渗透到企业经营的各个环节,深入到企业文化的核心。

建设诚信文化,塑造诚信形象,必须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员工队伍。

企业的经营理念,是通过企业员工的言行来实现的。

因此,建设高素质的员工队伍是建设企业诚信文化、塑造企业诚信形象的基础工作。

企业家应该充分认识自己肩负的社会重任,率先垂范,做一个建设企业诚信文化、塑造企业诚信形象的模范带头人。

建设诚信文化,塑造诚信形象,仅靠企业自律是远远不够的,社会对企业的他律同样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尤其针对当前存在的“失信得利”的现象,社会对企业的他律显得更为重要。

社会对企业诚信的他律,要形成制度,要在法律的框架内,建立起信用评估、信息发布的网络化公众信用查询体系,使守信者畅行天下,失信者寸步难行。

建设企业诚信文化,塑造企业诚信形象是一项系统工程,既有德治的内容,也有法治的要求。

我们要从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战略高度,调动全社会的力量,依靠企业自身努力,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诚信文化体系,在全球展示中国社会主义企业良好的诚信形象,使中国企业在国际经济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媒体是联系政府与企业和消费者的桥梁和纽带,要充分发挥优势和宣传功能,为促进企业诚信经营、建设企业诚信文化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对有违于市场诚信的企业行为进行毫不留情的揭露和批评,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努力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

⑶ 农贸市场综合管理整治具体做法

主要做法是:

一是从组织推进入手,实行项目化运作。
按照“工程化管理、项目化运作”的思路,把农贸市场建设改造工作纳入中心城市民生六项工程建设三年计划,对每个建设项目明确投资主体和实施主体,并排定时间节点,按照“统一标准、统一设计、统一考核”的原则,由市“两场一街一中心”建设工程分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分指挥部”)负责统筹组织推进。为确保把这项民生实事工程抓实、抓好、抓出成效,在工程启动实施前,市政府专门出台了相关优惠政策,对新建或改造升级的“两场一街一中心”(菜市场、停车场、餐饮特色街、社区服务中心)项目,凡产权自持的,免缴市权范围内的各项规费和服务性收费,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土地按成本价出让,开发保企业所缴纳的全部税收市以下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前三年全额奖励,后二年减半奖励。特别是对标准化升级改造的农贸市场项目,市政府专门出台配套奖补政策,下发了《宿迁市区标准化菜市场改造建设实施方案》,明确由市、区两级财政和市场举办者三方按照2:3:5比例分摊改造资金;对菜市场建设与管理的相关标准规范进行修订完善,出台了《宿迁市标准化菜市场建设标准与管理规范》,为菜市场的建设改造提供标准规范支撑;制定了配套考核办法,对老旧农贸市场改造按照实施主体自查、市直部门专项检查、联合考核评定三个步骤,对改造工程的方案制定、宣传发动、实施进度、改造效果、资金保障、安全生产等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监督考核,做到完成一个考核验收一个,并将考核结果与奖补资金相挂钩。在施工建设过程中,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并经常深入现场检查、指导、推动;市分指挥部充分发挥了牵头抓总和组织协调作用,全面制定并落实了工作例会、联合会办、现场推进、督查通报等系列工作制度;各实施主体实行“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套方案、一个班子、一抓到底”的推进机制,对每个建设改造项目倒排工期、挂图作战,有效保证了工程建设又好又快实施到位。

二是从硬件设施入手,推行标准化建设。
“硬件短腿”是造成农贸市场环境差、管理难的主要因素。

三是从周边环境入手,开展立体化整治。
一是全面治脏。每个市场按至少1人∕500平方米标准配备了清扫保洁人员,每个市场保洁管理人员由过去的平均4人增加到现在的10人,保洁范围向市场周边适当延伸,实行全天候动态保洁,并因需配备了垃圾收集容器,做到场内场外产生的垃圾“随脏随扫、日产日清”。
二是全面治乱。在菜场周边科学合理施划停车位,并规范车辆停放,做到车头车尾一条线和同向停放;全面取缔场外流动摊点以及倚门出摊等行为。对9个“打时差”摊贩比较集中的“马路市场”予以取缔,疏导马路摊点经营者“入市”经营,室内农贸市场经营户由过去的不足2000名,增加至2871户。
三是全面治差。对污旧破损的市场建筑立面进行重新贴砖或粉饰出新;对空调外机乱安乱装或管线乱扯乱挂现象从外观进行包装美饰;对乱搭建的临时设施依法进行拆除;对室内外店招标牌进行统一设计、统一制作。四是全面治劣。农贸市场作为保障市民“菜篮子”、“米袋子”的主要来源,市工商部门狠抓食品安全质量整治,开展市场“四打击四规范”专项行动,重点查处假冒伪劣和过期变质等问题米面、粮油、肉制品,开展食品抽样检验1470个批次,立案查处农贸市场内食品案件57件,查获各类不合格或劣食品290余公斤,罚没款7.5万余元。经营户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健康证“三证”齐全率显著提高,凉菜、卤菜等散装与现场制售食品卫生环境显著改善,从源头上保障了食品安全。

四是从规范管理入手,健全长效化机制。
大力推广“335”管理模式。
一是在管理主体上实现“三方”参与,即主办方自我管理,农贸市场主办方作为市场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市场内经营秩序、商品质量、环境卫生、消防、物业等事务负管理责任,对场内经营户实行信用分类管理;部门联合监管,属地负总责,工商部门牵头,城管、商务、住建、食药、环保、物价、公安、消防等部门共同建立农贸市场综合执法联合联动协调机制;目前,市工商局、城管局及市场属地基层政府共同构建“一场三方联勤共管”市场日常管理机制,排定中心城市18个市场责任人名单,实行干部“驻场”管理。市农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商务局、市环保局、卫生局、质监局等单位也都明确了联络员。行业自律管理,发挥“宿迁市市场协会”作用,制定行业标准,开展“文明诚信市场”创建,提倡诚信自律,实现自我约束、自我管理。
二是在管理方式上“三化”并用,即实行契约化管理,市场主办方与经营者签订农贸市场《商位租赁合同》和《经营管理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约定履约保证金,提升双方履约自觉性;实行标准化管理,各部门依据职责,落实《宿迁市市区标准化菜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实施标准化管理考评,强化考评结果综合应用;实行信息化管理,采取信息化技术手段,对市场主体管理、农产品和食品安全管理、主办方管理效果考核、环境卫生动态监测等,达到科学化、精确化、高效化协同管理。
三是在落实办法上“五措”并举综合运用,即落实政府投资,将农贸市场作为新建住宅小区公益性配套建设纳入城市控制行详规,提升农产品流通“最后一公里”的组织化水平。探索采取政府股权投资等模式,以资金换机制,通过加大政府刚性投入力度,引导带动社会资本投入,支持国有资本投入,发挥市场服务宏观调控的积极作用,建设改造公益性农贸市场;落实责任机制,政府与各街道和职能部门、街道与市场主办方签订责任书,落实工作责任,市场主办方与经营户签订《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及物业服务合同》,推行履约保证金制度;落实全程管理,实行静态监管,将市场业态布局、划行归市信息、各区域管理和保洁责任人、经营户信用情况、被督办整改情况等信息通过互联网向消费者公示,保证公众随时掌握市场最新动态。实行实时监管,将市场内摄像头进行联网,实时监控,针对监控发现的问题立即通知相关市场综合执法整治组前往现场处置;落实分类管理,开展“文明诚信市场”和“文明诚信经营户”创建,加强行政指导和业务培训,对市场主办方管理差、群众意见大的市场,及时开展市场秩序、食品安全、环境卫生等集中整治。
建立“农贸市场经营者”信用数据库,纳入“诚信宿迁”社会信用建设体系,将各部门对市场主办方和经营户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结果,纳入“农贸市场经营者”信用数据库在市信用平台上予以公示。目前,我市汇集市区21个农贸市场的2871户经营户主体基本信息数据,通过公示力量,推进经营者由他律向自律转变,增强农贸市场长效管理内生动力。落实考核奖惩。由市城管委负责对农贸市场管理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实行综合考评。

⑷ 如何建设市场诚信体系

1、建立完善的信用法律法规体系,增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意识《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可见信用体系建设关系到整个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为了推动建设领域信用体系的建立,首先应从建立和完善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着手,制定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的信用标准,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并定期修改完善,依法对建筑市场内的失信行为进行相应的惩处;其次开展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考核、认定,并对企业和从业人员建立诚信数据库,及时更新,动态管理;.再次开展诚信宣传活动,通过正面教育和反面警示,真正提高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守信意识。
2、成立专门的评价机构,搭建统一的信息平台为确保对本地区、本行业的企业和人员的信用情况及时准确的搜集、整理和与社会共享信用信息,充分发挥信用体系的作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成立专门的评价机构,搭建统一的信息平台和完备的数据库资料,实现资源共享。创造诚实守信、失信必惩的良好建筑市场环境,提高整个行业信用水平,推进建设领域信用建设。
3、有针对性地制定统一的评价标准没有一套科学的评价标准,信用评价工作就无所适从,更谈不上信用评价的客观、公正与科学,因此,有针对性地制定统一的评价标准至关重要。
3.1对于发包人而言。信用体系评价主要表现在技术实力、经济实力、拟建项目情况三个方面,其中最重要的要素是经济实力。评价时主要从公司人员配备是否齐全、资本金情况是否真正落实,以往项目是否存在拖欠工程款现象、有无发生过虚假招标、串通招标、规避招标等失信行为。
3.2对于承包人而言。信用体系评价主要表现在技术实力、经济实力、管理实力、信誉实力四个方面,评价时主要从公司人员管理水平如何?有无拖欠民工工资?有无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近期企业的资产和财务状况;合同履约情况;有无发生串通投标等失信行为。
3.3对于中介机构而言。建筑市场的中介机构包括招标代理、工程监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等机构。信用体系评价主要表现在人员素质、硬件建设、信誉实力等方面,评价时主要从公司人员的业务水平;职业道德;硬件设施的配备等情况进行比较。
4、建立统一完善的信用奖惩机制,真正实现建筑市场的公平、公正。失信惩戒机制是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守信者进行保护,对失信者进行惩罚,发挥社会监督和约束的制度保障。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建设应从道德层面上的“软约束”发展为制度上的“硬约束”,即塑造建筑市场中的诚信不能仅仅依靠道德的说教,还必须依靠扎扎实实而且符合经济规律的市场信用制度建设,共同促进建筑业企业的信用的完善和发展,以制约和惩罚失信行为。因此,在建筑业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体系的失信约束和惩罚机制已刻不容缓。一是完善行政性惩戒机制,在资质管理、项目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执法检查等方面对失信者惩戒,依法加大查处力度,切实扭转失信违规成本小的状况。二是要逐步形成社会性惩戒机制,通过信用信息的广泛使用,把失信者对某一方的失信转化为对全社会的失信,是一处失信,处处制约。三是要切实形成诚信激励机制。同时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信用管理体系上的经验,着手建立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将企业的身份、守法情况、经营情况、工程质量安全和服务情况、银行信用情况等一些数据、资料记录在案,建立警示系统,不良记录系统。建筑市场信用制度的规范对象是建筑市场主体,而这些市场主体同时也是社会范围内的企业,他们的信用状况不仅影响建筑市场,还会影响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因此,加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提高信用信息利用率和信用管理水平是一个系统工程,它不仅需要高素质的执法队伍和评价机构,还要有配套的政府政策和社会环境。本文结合作者的工作实践,在有关问题上发表了一些意见。鉴于作者的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不足,难免挂一漏万。

⑸ 企业进行员工培训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目的在于使得员工的知识、技能、工作方法、工作态度以及工作的价值观得到改善和提高,从而发挥出最大的潜力提高个人和组织的业绩,推动组织和个人的不断进步,实现组织和个人的双重发展。

1、吸引人才;企业重视培训才能吸引优秀人才的加盟,因为培训不仅是企业发展地需要,更是人才自身的需要。

2、培养人才;企业可以通过培训将员工培养成适应企业发展的人才。

3、留住人才;培训是留住人才的重要手段,企业只有通过持续不断地培训,员工的工作技能和个人综合素质才能得到显著的提升,并且为企业的高速发展做出他们应有的贡献。

意义在于向员工传授其他更为广泛的技能,使员工的技能有单一技能向多重技能,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客户需求与组织发展的需要,利用培训与开发来强化员工对组织的认同,提高员工的忠诚度,培养员工的客户服务意识,提高员工的适应性和灵活性,使员工与组织同步成长。

(5)关于对市场主体诚信经营培训方案扩展阅读

培训实质上是一种系统化的智力投资。企业投入人力、物力对员工进行培训,员工素质提高,人力资本升值,公司业绩改善,获得投资收益,它区别于其他投资活动的特点在于它的系统性,企业的员工培训是一个由多种培训要素组成的系统。它包括了培训主体、培训客体、培训媒介[1];包括了培训的计划子系统、组织子系统、实施子系统、评估子系统;它还包括了需求分析过程、确立目标过程、订立标准过程、培训实施过程、信息反馈过程、效果评价过程等。

企业培训效益是指受训者经培训提高回到工作岗位所带来的效益与培训投资的差额。差额的值越大培训效益就越高,反之培训效益越低。从投资与收益的角度进行考虑,员工培训转化为产出是一个长期而漫长的过程,它涉及到培训内容的个性化和多样化、培训方式是否恰当、培训时机选择性等因素,也涉及到员工对培训的内容是否吸收、是否有效地运用于工作活动等。因此,培训对企业的影响是一个长期的、间接的过程,如何能够实现培训的高效益应该是企业培训管理的重要内容。

参考资料:网络-企业培训

⑹ 如何培养诚信的企业文化

建设诚信文化,是建设和谐社会的一个广泛领域。诚信文化的建设,也是企业文化的基础建设和根本建设。如何建设好诚信文化来打造诚信企业,就此谈点个人看法。首先什么是文化?文化是以语言文字为起点,衍生出的以文字、数字、符号为本体的组合表意,以及以文字、数字、符号为载体,记录、描述、表达人们思想认识内容的社会现象,是人类创造的物质财富的总和。总的来说,文化是人化,是教化,是人的文明化。其次要明白什么是诚信?诚即真诚、诚实;信即守承诺、讲信用。诚信的基本含义是守诺、践约、无欺,是公民道德的一个基本规范,是一种准则、一种规范、一种品行、一种责任,是和谐社会之魂。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在以人为本,科学发展,构建和谐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倡导人人讲诚信,人人做诚信的人,人人做诚信的事更加凸显其重要性。而在现实生活和工作中,诚信文化变味变形甚至受到严重扭曲而使诚信程度大打折扣。如此下去,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将受到严重的威胁。因此,诚信文化的建设势在必行。诚信企业必须以诚信文化为基点来建设企业文化,以建设企业文化来打造诚信企业。企业文化是企业在发展中逐步形成并为全体员工所认同、遵守、带有本企业特色的价值观念,是经营准则、经营作风、企业精神、道德规范、发展目标的总和,也是企业员工生存和发展的方式以及心理状态的习惯。说到底,企业文化就是企业经过历史的长河沉淀下来的习惯。企业文化已是当今前沿的管理方法之一。虽然企业文化不是管理文化,但却是形成管理方法的理念,是企业的灵魂。价值观是企业文化的根本,是企业的核心,是竞争力的重要因素。要打造诚信企业首先就要加强企业诚信文化建设。无论在任何的工作环境中均可发现:高度重视诚信建设,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的企业,更能准确把握指导思想和工作要求,切实把各项工作作为事关公司发展的全局性工作来把握。以下是无锡不锈钢商会总结出一些关于如何打造企业诚信品牌的建议。(1)牢记诚信是企业发展的根本。企业的诚信水平越高,人与人之间的信任范围就会扩大,企业管理的成本就会缩小,效益就会提高。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把握好量和度,诚实、守诺、理解、信任和包容,就会形成一种良性的互动关系,企业就能在生产、市场、流通领域开拓更宽广的发展空间,使人员、物资、资金等要素优化组合,形成再生产的优势。因此,诚信不仅是建立良好市场环境的重要因素,也是自身发展的重要基础。(2)讲诚信要分清界限划清诚信与依法办事的界限。对于个人而言,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就是讲诚信,忠于职守就是忠于企业。在从事经济活动中常常会出现依诚办事还是依法办事的矛盾,这时要毫不含糊地依法办事,决不能曲解诚信而做违规违纪的事。只有依法办事,诚信才更有意义。划清诚信与保守机密的界限。在企业的经济活动中,保守本企业的经营机密是受法律保护的。不能强调要讲诚信,就把企业的经营机密泄漏出去。(3)企业要想打造诚信品牌就需要全员参与。只有万众一心,才能铸就伟业。企业应紧密结合干部员工的本职工作,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载体活动,把教育和实践活动融入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全过程。为进一步激发职工的参与热情,组织职工在学习有关诚信知识和规范的前提下,通过全员考试,达到培训的效果。在这种诚信的企业文化氛围里,所有的企业成员都会在潜移默化中接受诚信的熏陶,致力于打造自己企业的诚信品牌,这样才能稳固企业形象在消费者心中的地位,增强企业对对手的竞争能力。综合上述建议可见,在现今社会上只有树立了“诚信”,企业才能打造出良好的品牌,从而我们企业的品牌效应就会体现出来,这些都是循序渐进的工作,只有严格要求了自己,合作方才会放心地与您建立起友好的合作关系。基础结石了,狂风暴雨都吹不倒!而无锡不锈钢商会就是以此为目标,在循序渐进的进行着、发展着!同时,也在为各会员企业创造这样的环境,可以让各会员了解到如此坚固的基础是坚不可摧的! 不锈钢天地网鼓励和支持您转载这篇关于【商会>商会公告】的文章,但希望您能够尊重不锈钢天地网工作人员辛勤的劳动成果,在转载中注明文章的来源与出处!谢谢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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