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燃气集中供暖节能降耗措施有那样些,怎么做
1、优先采用国家鼓励的热电联产供暖;2、提高锅炉效率;3、做好热力系统管道保温;4、消除管道阀门漏水漏汽;5、采用自动控制,根据气温和时段调控供热量大小,温度不宜太高。
㈡ 新房装修可以集中供暖和自采暖一起装吗求方案
你可以铺一个供暖管道,留两个供暖接口,这样你有什么需要的时候可以自主切换,只要把接口的两相阀安装完毕就可以,这样你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和供暖方式的不同进行连接。
㈢ 供暖补贴的实施方案
(一)集中供热“暗补“变“明补”的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行我市用热商品化、供热社会化,逐步建立符合我市市情的供热新体制;加大技术创新力度,促进节能建筑在我市推广应用,推进供热事业的健康发展,满足全市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需要。
(二)集中供热“暗补“变“明补”的主要内容是:改革用热的补贴方式,实行用热商品化、货币化;积极推行按用热分户计量收费办法,逐步取消按面积计收热费;提高热能利用效率,改善全市大气环境质量,继续发展和完善以集中供热为主导、多种方式相结合的经济、安全、清洁、高效的城市供热采暖系统;加快供热企业改革,引入竞争机制,培育和规范我市供热市场。
(三)集中供热“暗补“变“明补”的基本原则是:坚持政府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在国家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因地制宜、分别决策;坚持节约能源,改善环境质量。 (一)停止现行的供热补贴制度,改为由居民家庭(用热户)直接向供热企业缴费采暖,实行用热商品化。
(二)供热体制改革后,采暖费用采取多渠道筹集,由政府、个人共同负担;其中财政负担部分直接通过工资发放中心发放给个人,变“暗补“变“明补”。
(三)合理制定供热补贴标准。对市级财政供养的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含离、退休和老干部遗孀)按级别进行补贴。补贴标准应综合考虑到我市供热平均价格、采暖期限、工资收入水平、地方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总体补贴水平、各类人员的补贴标准和发放办法。 财政补贴经测算执行以下标准:
(一)补贴期限:每年4个月。
(二)补贴标准:地市级享受热补面积140平方米,人均1400元;县处级享受热补面积120平方米,人均1200元;科级以下(含公勤人员)享受热补面积100平方米,人均1000元。
(三)四大院(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办公取暖按原办法执行。 供热补贴的具体发放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另行制定。

㈣ 集中供热解决方案
集中供热用壁挂炉比较实用,壁挂炉能够很好的控制屋内温度,使室内温度保持恒定。另外壁挂炉可以在供暖的同时供应热水,一举两得,能很大程度上的节约资源,我家装的四季沐歌壁挂炉用着就很不错,实用性很强。
㈤ 供热方面的宣传资料
城区供热宣传资料(一)
为什么市政府今年要制定《关于进一步做好供热工作的意见》?
我市城区经过2007年实施热电联产集中供热项目、2008年实施“煤改气”供热工程、2009年实施集中供热环保热改“全覆盖”工程,城区的
集中供热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到上个供热期,也就是去冬今春,城区集中供热骨干企业集中供热和区域供热面积达到840余万平方米,占到总供热面积1022
万平方米总面积的82%。城区冬季供暖期间空气质量大大改善,较好的解决了“好天气”与“好暖气”的矛盾,为我市创建省级环保模范城做出了重大贡献。
如果说过去的五年是城区集中供热的发展阶段的话,从今年开始,将逐步过渡为巩固、规范、完善和提高阶段。在这一阶段,发展期没有解决的各种矛盾和问题逐步显露出来,概括起来,主要有4个:
一是快速推进集中供热带来的供热市场相对混乱的问题,这是谁来供的问题。由于集中供热推进速度较快,特别是2009年实施的集中供热环保热改
“全覆盖”工程,采取了各种供热方式一起上,愿意承担城市供热服务的单位企业一起上,形成了城区供热方式多样、主体复杂的格局。客观上对承担城市供热的主
体难以进行严格市场准入,造成了供热市场比较混乱,各供热主体的供热服务质量参差不齐,品质良莠不齐,每到冬季供暖期,群众上访不断,很大程度的牵涉了领
导的精力,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的形象。
二是大管网集中供热热源不足,难以满足城市发展需求的问题,这是供不上的问题。由于城市发展的速度加快,近几年每年新建建筑面积在150万平方
米左右,而我市城区的集中供热的热源不足,成为供热服务的瓶颈。根据这一状况,2009年开始我们就启动了2X35万千瓦热电联产项目,但由于各种原因项
目一直没有落实。同时许多建设单位错误地认为城区供热应当由集中供热统一解决,在建设前不事先落实热源,使热源不足的问题更加凸显。
三是部分区域供热站服务质量不高,居民不满意,这是供不好的问题。由于部分区域供热站设备和技术存在问题,再加上管网不配套和陈旧老化,运行管
理不到位等原因,服务质量难以保证,用户不满意,经常上访,要求加入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大管网,进一步加剧了热源紧张局面。
四是集中供热价格偏低,引发不具备条件的用户争相加入集中供热的问题,这是能供不能供的问题。我市目前执行的居民供热价格是2003年经过省物
价局批准确定的,一个供热期5个月,每平方米13.5元,已经10年没有调整。纵向讲,这10年期间煤炭价格涨了好多倍,水、电、人工工资都涨了很多,供
热收费价格远远低于实际运行成本;横向比,我市的供热价格在全省11个地级城市中是最低的,我们城区比所属各县市也低。这就导致一些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
城市棚户区居民和“城中村”村民,算经济账便宜,坚决要求加入集中供热。另一方面,为了维持供热企业正常运行,保证市民的正常采暖,各级财政每年都要给供
热企业大量的资金补贴,使政府背上了沉重的财政负担。
综上所述,我市城区供热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概括起来就是“谁来供、供不上、供不好和能供不能供”的问题。对于这些矛盾和问题,市委市政府非
常重视。今年以来多次召开会议就切实做好供热工作进行专题研究。特别是郑连生市长,多次深入调研,多次听取汇报,并明确提出要用新的理念、新的思路、新的
机制、新的办法来破解这些难题,亲自参与共同研究制定了“统一规划、政府许可、市场选择、用户主体、企业负责、部门监管、群众监督、依法办事”的原则,为
我们逐步规范供热市场秩序,理顺供热管理体制,提高供热管理服务水平指明了方向。经过充分调研、座谈讨论、征求意见,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供热工
作的意见》,这是指导我市今年和今后供热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表明了市委市政府关心群众生活、关注民生的态度和决心。
城区供热宣传资料(二)
《关于进一步做好供热工作的意见》的主要内容和实质有那些?
这次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供热工作的意见》,主要内容有六项,共23条。
第一项,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强化规划的统领作用
这一项主要是从规划入手确定城区供热发展的基本原则。大家都知道,城市建设和管理,规划是龙头,供热也一样,规划必须先行。《意见》中这一项
有4条内容,即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结合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建设、科学选择热源和建设项目在开工前落实热源等。我想特别强调的有两条:一是城市棚
户区和“城中村”的集中供热问题。棚户区必须进行改造,集中供热问题只能随着改造建设具备和符合集中供热条件时逐步推进和解决。现在我们的棚户区一是建筑
物不节能,不符合加入集中供热的条件,二是街巷狭窄,地下管网上水、下水、燃气等十分复杂,不具备铺设供热管网的条件,三是热效率低,能耗高,即使实行集
中供热了,供热质量没有保障,老百姓家里温度不达标,还得受冷冻。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当然不能等和靠,各方面都要努力创造条件,尽快的使这些区域具备集中供
热的条件。“城中村”集中供热也存在类似的问题,必须结合“城中村”改造同步进行。同时,我们国家目前实行的是城乡二元结构和二元管理,城区内的村仍然是
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住宅还是集体住宅用地,进行“城中村”改造了,农民变市民,集体土地变国有土地了,各方面就要纳入城市管理,享受市民的各种待遇,集中
供热当然应当解决。我们市里已经成立了“城中村”改造领导组,下一步将加大“城中村”改造的力度,全面提高城镇化水平。二是新建项目建设前落实热源问题。
这一条以前没有明确规定,但不管是开发商也好,单位也好,在盖房子之前都会考虑用什么来供热。这几年随着集中供热的推进,很多单位、很多人认为,供热就是
由政府解决集中供热了,自己不需要考虑了,这个观念是不对的,应当转变。意见中对此有了明确的规定: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公司要根据供热布局规划,在建设
前落实热源,制定供热方案。没有落实热源和供热方案的新建建筑,住建局一律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房管局不得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相关部门不得组织竣工验
收,建设方不得交付使用。下一步市政府还要出台《城市供热管理办法》予以进一步明确,大家要深刻领会,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
第二项,政府许可、市场运作,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
这一项主要是强调按照市场规律办事。内容有新建集中供热项目公开招标、供热企业严格审批进入市场、用热单位自主选择供热企业和供热企业退出市
场等4条。我这里突出强调两点:一是市场准入问题。政府供热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省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的法律法规,实行严格的供热市场准入管理,不断提
高供热行业的整体水平。二是供热市场的退出机制问题。这是国家政策的要求,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过去我们没有具体规定,供热企业供的好不好没有危机感,今后
不行了。我们要建立规范的供热市场退出机制,供热企业服务不好,用户不选择你,老百姓不让你,你就没有了市场,企业就得被淘汰。
第三项,用户自主,企业负责,充分发挥各自的主体作用
这一项主要强调发挥用户和供热企业两个主体在供热市场的作用。内容有用户主体、供热企业自主经营、用热单位责任、供热设施保障和供热计量等5
点。核心内容有二:第一,用户是主体。供热用热实质上是一个买卖关系,供热是卖方,用热是买方,用户就是买卖关系的一方主体,我们要充分尊重用户的意愿,
发挥用户的主体作用,《意见》在这一项里有具体的规定。第二,计量是必然。集中供热实行分户控制、分户计量是国家政策,是新建建筑的强制性规范要求。按热
计量收费是科学的合理的供热收费制度,从大的方面说可以为国家节约能源,从小的方面讲,老百姓用多少热就交多少费,少用热就可以少缴费。过去,我们老建筑
都不符合要求,不具备条件,不能实行,今后,我们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政策,不仅对新加入集中供热的要实现分户控制分户计量,按热计量收费;对已经加入集中供
热的要按照国家要求限期进行改造,不改造的就按成本价格收费。
第四项,强化管理,理顺价格,积极推进供热体制改革
这一项主要强调供热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方向。内容主要包括建立健全管理服务体制,明确各管理部门责任,调整理顺供热价格,提高全市供热管理和
服务水平等4点。近几年市委市政府对供热工作很重视,为了强化管理,专门成立了市供气供热管理处,但管理处不是供热企业,不能包办代替。管理处的职能重在
监管和服务,一定要认真执行市政府在供热管理方面的决策,要尽心尽力搞好服务工作,让市政府放心,让老百姓满意。其他各个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做好供热方
面的工作,具体讲,物价部门要跟踪监督各种供热方式的成本,前面讲过我们城区的供热价格在全省11个地级城市是最低的,严重脱离了实际,所以要按照节约用
热、公平负担的原则,调整和理顺供热价格,使供热价格逐步与市场接轨。从今年起除对居民用热实行价格补贴外,其它用热单位国家机关、公用事业单位的办公楼
要执行供热成本价格收费,对盈利性的商业门店、厂矿企业要按市场价格执行;财政部门要认真详细研究和制定供热补贴办法,我们要通过科学合理调整补贴来鼓励
和引导供热企业不断提高供热服务质量,提高我们供热行业的整体水平。
第五项,公开承诺、诚信服务,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这一项主要强调供热工作的公开性问题。要建立信息公开制度,供热管理部门要通过各种方式公开职责、公布监督电话,广泛征求市民对供热工作的
意见和建议。在每年供热期结束后要将群众反映、投诉情况和处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不断提高城区供热规划、建设、管理服务水平。所有的供热企业要建立服务
承诺制度,公布服务电话,接受用户对供热质量和工作人员的投诉和举报,及时解决反映的问题,不断提高供热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要充
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及时报道供热管理和服务中存在的问题,促进供热管理和服务质量的提高。
第六项,依法办事、规范行为,不断健全和完善供热机制
这一项主要是对热用户的要求,强调的是依法办事。要从制度上严格用热交费的各项规定,倡导用热交费的良好风尚。各机关团体、驻忻单位和国家工
作人员要自觉带头缴纳热费,对不按时交费的要支持供热企业依法收缴,并通过媒体公开曝光。同时,要树立全社会节能节约的意识,各用热单位和居民要依法合理
用热。未经供热企业同意,不得私自连接或者隔断供热设施;不能擅自改动供热设施影响供热质量;不得私自安装热水循环装置或者放水装置盗用供热系统热水。对
不遵守用热规定,不按时交费,盗用供热系统热水的,供热企业要运用法律手段追缴拖欠的热费,追究法律责任,供热管理部门要通过媒体公开曝光。对骗取供热低
保保障的要取消其资格,追回已经享受的各种供热补贴。
城区供热宣传资料(三)
问:《意见》中有“除对居民主要是困难居民用热实行价格补贴外,其它用热单位按市场价格执行”的规定,请问:居民的范围如何划定的?
答:居民这一块单指城区居民的住宅,不包括各类寄宿制学校的学生宿舍楼、医院病房和企事业单位的单身职工宿舍,但如果过去是单身职工宿舍,通过房改成为住宅且职工办理了房产证的也划入居民住宅。
问:《意见》中有对企业特困职工和城市低收入家庭用热实行适度补贴的规定,请问:企业特困职工与过去我们一直讲的特困企业职工有什么不同?
答:我从两个方面回答这个问题,一是过去我们一讲到城市低收入群体就包括特困企业职工,这是不准确的。特困企业是对企业的定位,特困企业职工是
现在的人事关系还在特困企业的职工,但这些职工不一定全部都是“特困”,现在我们把这个概念规范了。二是我们制定的保障政策、优待政策针对的是城市低收入
群体,是那些不给予保障和优待就无法正常生活的群体,不是凡是人事关系在特困企业或住在特困企业宿舍区的我们就给予特殊保障和优待。具体如何执行市政府还
要出台《补贴办法》。
问:《意见》规定:“热用户以办公楼或区域,住宅小区以每个单元或每幢住宅楼交费达不到80%以上的,供热企业不予供热”,请问:具体怎么执行?
答:是指在未实现分户控制按热计量收费的区域或建筑,非住宅以一个大院或一幢办公楼,住宅小区以最小可以控制的单元或住宅楼为交费单位,交费达到80%
以上,供热企业应当及时供热,其目的是严格用热交费的各项规定,倡导用热交费的良好风尚,维持供热企业的稳定运行,从根本上还是为了保证广大用户的正常用
热。
问:《意见》中很多问题都是原则性的规定,请问:执行中市政府还有什么规定?
答:为了按照新的思路解决好我市城区供热问题,最近我们正在修改和完善《忻州市供热管理办法》,办法将对《意见》中原则性内容按方便实用易于操作的原则具体细化,确保正确贯彻落实市政府的政策。
问:《意见》中对加入集中供热的入网费有没有规定,请问:我市城区具体如何执行?
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建设单位在城区进行建设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包括供热设施在内的基础设施配套费,但我市目前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并没
有包括供热设施配套部分,使用范围也不包括供热基础设施建设,我们正在向省职能部门申请规范和理顺我市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在规范和理顺城市基础设
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和渠道后,对新建建筑物不再单独收取二次热网建设费、燃气工程费等单项费用,统一纳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
在没有规范和理顺之前,新建建筑加入集中供热的应当由建设单位与供热企业按照平等的民事关系进行协商解决,政府和物价部门不做硬性规定。对于既有建筑进行供热配套改造的工程建设费,应由自愿要求配套改造的用户与供热企业参照相关标准进行协商,以合同的形式确定。
问:《意见》中对新建住宅小区,入住率达到多少可以开始供热有没有规定,请问:实际如何执行?
答:新建住宅小区入住率达到多少开始供热,《意见》没有具体规定,应当由供用热双方在供热合同中确定。一般的来说,从设备运行的要求和供热企业的效益考虑,供热行业是达到30%后开始供热。
城区供热宣传资料(四)
《关于进一步做好供热工作的意见》有关问题解答
问:《意见》中有“除对居民主要是困难居民用热实行价格补贴外,其它用热单位按市场价格执行”的规定,请问:居民的范围如何划定的?
答:居民这一块单指城区居民的住宅,不包括各类寄宿制学校的学生宿舍楼、医院病房和企事业单位的单身职工宿舍,但如果过去是单身职工宿舍,通过房改成为住宅且职工办理了房产证的也划入居民住宅。
问:《意见》中有对企业特困职工和城市低收入家庭用热实行适度补贴的规定,请问:企业特困职工与过去我们一直讲的特困企业职工有什么不同?
答:我从两个方面回答这个问题,一是过去我们一讲到城市低收入群体就包括特困企业职工,这是不准确的。特困企业是对企业的定位,特困企业职工
是现在的人事关系还在特困企业的职工,但这些职工不一定全部都是“特困”,现在我们把这个概念规范了。二是我们制定的保障政策、优待政策针对的是城市低收
入群体,是那些不给予保障和优待就无法正常生活的群体,不是凡是人事关系在特困企业或住在特困企业宿舍区的我们就给予特殊保障和优待。具体如何执行市政府
还要出台《补贴办法》。
问:《意见》规定:“热用户以办公楼或区域,住宅小区以每个单元或每幢住宅楼交费达不到80%以上的,供热企业不予供热”,请问:具体怎么执行?
答:是指在未实现分户控制按热计量收费的区域或建筑,非住宅以一个大院或一栋办公楼,住宅小区以最小可以控制的单元或
住宅楼为交费单位,交费达到80%以上,供热企业应当及时供热,其目的是严格用热交费的各项规定,倡导用热交费的良好风尚,维持供热企业的稳定运行,从根
本上还是为了保证广大用户的正常用热。
问:《意见》中很多问题都是原则性的规定,请问:执行中市政府还有什么规定?
答:为了按照新的思路解决好我市城区供热问题,最近我们正在修改和完善《忻州市供热管理办法》,办法将对《意见》中原则性内容按方便实用易于操作的原则具体细化,确保正确贯彻落实市政府的政策。
问:《意见》中对加入集中供热的入网费有没有规定,请问:我市城区具体如何执行?
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建设单位在城区进行建设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包括供热设施在内的基础设施配套费,但我市目前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并没有包括供热
设施配套部分,使用范围也不包括供热基础设施建设,我们正在向省职能部门申请规范和理顺我市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在规范和理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
征收标准和渠道后,对新建建筑物不再单独收取二次热网建设费、燃气工程费等单项费用,统一纳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
在没有规范和理顺之前,新建建筑加入集中供热的应当由建设单位与供热企业按照平等的民事关系进行协商解决,政府和物价部门不做硬性规定。对于既有建筑进行供热配套改造的工程建设费,应由自愿要求配套改造的用户与供热企业参照相关标准进行协商,以合同的形式确定。
问:《意见》中对新建住宅小区,入住率达到多少可以开始供热有没有规定,请问:实际如何执行?
答:新建住宅小区入住率达到多少开始供热,《意见》没有具体规定,应当由供用热双方在供热合同中确定。一般的来说,从设备运行的要求和供热企业的运行费用考虑,供热行业惯例是达到30%后开始供热。
㈥ 西安供热管理方案
楼主 发表于 2010-11-21 02:27:24 引用 1 楼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集中供热治理,保护环境,节约能源,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 ...话题页 中间左侧广告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集中供热治理,保护环境,节约能源,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集中供热是指供热企业通过城市规划管网直接或者经过热交换站换热后有偿为用户供热的行为。第四条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六区的城市供热管理工作。其他区、县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工作。发展与改革、规划、建设、财政、环境保护、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物价、公安、房屋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城市集中供热的有关管理工作。第五条 城市集中供热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安排的原则。第六条 城市集中供热实行市场化经营管理,鼓励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人投资。第七条 提倡采用热电联产、热电冷联供、区域锅炉房和利用余热等多种形式发展城市集中供热。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八条 市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统一编制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六区城市集中供热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其他区、县的城市集中供热规划由区、县供热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但跨区、县城市集中供热规划由市供热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集中供热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并经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其他相关的建设审批手续。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集中供热规划确定供热企业的供热范围。供热企业应当在供热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供热范围内发展用户。供热范围确需调整的,应当经供热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供热采暖系统,应当按照节能降耗、温度可控、分户计量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不符合供热分户计量设计、施工标准的,不得交付使用。未实行分户计量的供热采暖系统应当加快进行分户控制和分户计量改造。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集中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竣工验收,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报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在三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工程竣工档案。第十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代收的城市集中供热公网建设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纳入财政管理,专款专用。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第十三条 城市集中供热实行特许经营,供热经营权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取得供热经营权的供热企业,应当向市供热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领取《西安市供热经营许可证》。已经从事供热经营的供热企业,应当向市供热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经营许可申请,经审核后,领取《西安市供热经营许可证》。第十四条 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热企业的监督检查。对供热企业违背特许经营协议的行为,应当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取消其特许经营权。第十五条 供用热双方应当签订供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供热企业直接向用户供热的,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热合同供热企业经过热交换站换热后为用户供热的,应当与热交换站管理单位签订供热合同。同时,热交换站管理单位应当就供热服务内容与用户进行约定。第十六条 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供热合同的约定供热。紧急情况下确需立刻停止供热的,供热企业可以先行停热,但应当在停热后两小时内及时通知热交换站管理单位和用户,并书面报告供热行政管理部门。第十七条 供热企业进行供热设施检修、充水试压,应当提前五日通知热交换站管理单位和用户。第十八条 供热企业应当向社会宣布供热服务标准,设置、公开报修、投诉电话,并按照下列规定及时处理用户反映的问题:(一)对供热设施泄漏的投诉,应当在接到投诉后的两小时内到达现场抢修;(二)对供热质量的投诉,应当在接到投诉后十二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热交换站管理单位对用户反映的供热问题,应当立即处理。第十九条 本市采暖期为每年的11月15日至次年的3月15日。根据气候变化和采暖的实际需要,经市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供热企业可以调整采暖的详细日期。鼓励供热企业、热交换站管理单位采用新技术,根据供暖气象指数,调整能源消耗量,达到最佳供暖温度和节能减排效果。第二十条 采暖期内,室内供热温度应当保持在18℃±2℃,不得低于16℃。用户对供热时间、温度有特殊要求的,应当与供热企业或者热交换站管理单位约定。第二十一条 由于供热企业的原因,造成室内供热温度低于规定标准或者约定温度的,供热企业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第二十二条 对于采暖期内室内温度没有达到规定标准或者约定温度的天数,供热企业或者热交换站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双方确认的实际未达标天数,向用户核退用热费,并按照供热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十三条 采暖期内,供热企业应当在每月底向供热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本月城市集中供热基本情况统计表。第二十四条 供热行政管理部门、供热企业应当制定城市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生重大供热事故时,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同时报告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第二十五条 城市集中供热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供热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方案,并举行听证会,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经过热交换站换热后为用户供热的,供热价格由热交换站管理单位与用户协商一致后,经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公示后实施。第二十六条 供热方在供热过程中,以热能表、热流量计等显示的量值进行用热费用结算的,其结算量值应当按照终端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为依据。供热方不得以部分用户未交用热费用为由,中断对其他用户的供热。第二十七条 用户应当按照供热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供企业缴纳用热费用。供热企业经过热交换站换热后为用户供热的,用户应当按照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的供热价格,向热交换站管理单位缴纳用热费用。热交换站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供热合同约定向供热企业缴纳用热费用。第二十八条 用户变更用热面积、用热量、用热性质或者其他用热事项的,应当与供热企业或者热交换站管理单位协商确定。第二十九条 用热过程中,用户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在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改动和增设散热器、供热管道等;(二)从供热管道上排放或者取用供热蒸汽和热水;(三)擅自改变用热性质;(四)其他危害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第三十条 用户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室内温度低于规定标准或者约定温度的,供热企业和热交换站管理单位不承担责任:(一)未按照规定交纳用热费用的;(二)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者室内供热设施的;(三)室内装修遮挡散热器严峻影响供热效果的;(四)未采取正常保温措施的。第三十一条 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供热企业的供热质量和服务进行监督检查,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及时处理供热过程中存在的纠纷和问题。第三十二条 供热企业、热交换站管理单位、用户之间发生供热争议的,可以申请供热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第四章 供热设施管理第三十三条 热交换站以外的供热设施,由供热企业负责维护管理;热交换站及其以内的供热设施,由热交换站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对供热设施无管理能力的热交换站管理单位,可以委托供热企业有偿维修供热设施,供热企业不得拒绝。第三十四条 供热企业和热交换站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三十五条 供热企业和热交换站管理单位对其管理的供热设施应当定期检查、维修,确保供热设施安全运行。供热企业或者热交换站管理单位工作人员需要入户检查、维修供热设施时,应当出示相关证件,用户应当给予便利。第三十六条 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供热设施的运行状况实施监测,保证城市供热设施的安全运行。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擅安闲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构)筑物;(二)擅自在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挖掘、取土、爆破或者堆放废弃物;(三)向供热管沟内排放易堵塞物或者污水等;(四)其他损坏供热设施的行为。第三十八条 需要在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取得相关开挖手续的同时,查明供热管网情况,并与供热设施管理单位商定保护措施。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审批擅自进行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建设的;(二)未取得特许经营权从事城市集中供热经营活动的;(三)超出确定的供热范围发展用户的;(四)擅自停止供热的。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时间、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供热合同约定的,由供热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供热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供热企业未按照规定向供热行政管理部门报送资料的;(二)供热企业和热交换站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及时处理用户投诉的。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供热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供热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五条 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罚款的,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四十七条 对拒绝、阻碍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予以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 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热交换站管理单位一般是指物业管理企业等负责维护管理热交换站及其以内的供热设施,并对供热企业提供的热能二次换热,将换热后的热能输送给用户的单位。第五十条 本市自行供热单位的供热采暖系统建设、供热服务质量和标准、供热设施管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㈦ 集中供暖的解决方案
集中供暖系统中由于板式换热器流通截面小,湍流程度较低,易出现结垢、堵塞的问题,是近几年集中供暖系统出现的主要问题。主要原因有:1、循环水遇热结垢造成堵塞 2、杂质进入管网造成堵塞 3、管道内壁生锈,形成铁锈泥造成堵塞。造成的主要危害有:1、能耗大幅等增加,运行成本上升 2、系统工作效率下降,影响供热效果 3、缩短设备使用寿命。
对于供暖系统而言,换热器板片结垢和微生物粘泥附着是影响其正常运行的主要因素,其对供热系统的安全、正常和低成本运行影响极大,因而需定期对板式换热器进行清洗,通过安全有效的清洗可达到如下目的:彻底清除循环水系统内的各种水垢、微生物粘泥和腐蚀产物,确保系统安全正常运行,以及较高的供暖效率;降低运行成本,大幅度节约能源,清洗后可使系统耗电量或耗热量降低20%~30%左右;在消除腐蚀隐患的同时保护换热器板片,延长换热器及管道设备的使用寿命。
长期以来集中供暖系统中板式换热器都采用的都是化学酸洗,它包括有机酸和无机酸(有机酸主要有:草酸、甲酸等。无机酸主要有:盐酸、硝酸等)。这些化学清洗方式在不能有效解决问题的同时对设备本身以及人体、环境造成严重损害。基于降低能耗和保护环境的理念,板式换热器清洗可采用高效环保清洗剂,国内目前使用比较多的有福世泰克系列。与传统酸洗相比,他具有无腐蚀无污染的特质,在集中供暖系统对板式换热器的清洗起到了重要作用。

㈧ 求供暖方案
总共是16000平左右,大概需要用2-3吨的锅炉,一般来说这么小的锅炉不允许做燃煤的,专环保过不了,属规划局不会批。我们通常是做成燃气炉子(有城市管道气)。山西晋中室外计算才-10度,暖气费都要烧到45元一平?那也太贵了吧,这种价格应该能带2平米了。还有综合楼和宿舍如果是地暖形式的还要考虑板换或者混水机组,建议自己买个燃气或者燃油真空锅炉可以出地暖水(50/40)和暖气包水(95/70),投资比较少。至于电采暖,嘿嘿,在经常采暖的地区常识性的情况是不会发生的。
㈨ 德州市2018年清洁取暖工作方案
1、持续推进清洁取暖改造。
编制清洁取暖专项规划,建设完善储气调峰设施,提高气源应急保障能力。多方开拓气源,提高管道输送能力,积极争取上级天然气供应气源指标,优先用于清洁取暖替代,确保安全平稳用气。加快城镇天然气管网配套建设,有条件的县市区率先实施天然气“村村通”工程。重点解决中心城区“城中村、城边村”清洁取暖问题,建设供热、供气配套管网,进一步扩大集中供热、供气覆盖面。按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的原则,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地推进气代煤、电代煤、热泵等清洁取暖改造工程,2018年11月15日前完成上级下达的清洁取暖改造任务目标。此项工作由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经信委负责,市公用事业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国网德州供电公司配合。
2、开展燃煤锅炉清查治理。
参照环保部、质检总局《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生活源锅炉清查工作的通知》(环普查〔2017〕188号),全面排查生活源锅炉和工业源锅炉,查清锅炉基本信息、区域分布、能源消耗、污染排放等情况,分类建立锅炉名录。淘汰新发现的茶水炉、经营性小煤炉、煤气发生炉。此项工作市环保局、市质监局负责。
推行燃气锅炉超低氮燃烧改造。2018年10月底前,按照以奖代补的原则,推进现有燃气锅炉按氮氧化物小于等于30mg/m3的标准,完成超低氮燃燃烧改造。鼓励新上燃气锅炉按超低氮燃烧标准要求执行。由市环保局负责,市财政局配合。
全市10蒸吨以上锅炉,按有关规范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分布式控制系统,实时监控污染物排放状况。未达到相关要求的燃煤锅炉,一律停产整治。由市环保局负责。
3、推广清洁煤95万吨环保炉具5万户
《德州市2018年度散煤清洁化治理实施方案》计划推广清洁煤95万吨,其中,洁净型煤50万吨,推广环保炉具5万台。对集中供暖及气代煤、电代煤工程覆盖不到的区域,继续全面推进散煤综合治理,充分发挥散煤指挥部和市县乡村四级网格化工作机制的作用,完善清洁煤生产、储存、供应、配送体系,大力推广“洁净型煤+环保炉具”模继续对民用洁净型煤和环保炉具进行财政补贴,补贴标准仍按2017年标准执行。即中心城区居民燃用清洁煤每吨市财政补贴300元,区财政补贴300元;炉具补贴40%,市财政负担一半。对中心城区低保户由区、镇街财政每年按1吨清洁型煤全额给予补贴。对中心城区个体商铺用清洁煤按城区居民燃用补贴标准给予同等补贴;非中心城区(三区)的县(市、区)城乡居民购买洁净型煤补贴300元,市财政负担一半。炉具补贴40%,市财政负担一半。
至2019年,德州市将通过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和推进城区无煤化,加快煤改气、煤改电步伐,推广清洁煤和清洁炉具等三年治理行动,实现全市散煤燃烧减量30%、减排90%以上。
㈩ 集中供暖解决方案
集中供暖有很多取暖方式可以挑选,比如空调、暖气、水暖、还有壁挂炉取暖,这个壁挂炉取暖是一种集中供暖的新形势,可以在取暖的同时对家庭供应热水,我家的房子是用四季沐歌的壁挂炉供暖的,屋内的温度恒定,而且热水供应也十分充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