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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十字会培训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1-09-05 23:59:33

㈠ 红十字会可以举办什么有意思,有意义的活动啊大家帮我出出点子!谢~

组织全体同学在老师的指导下学习急救演练,既符合红会的内容,又是政府办实事的项目之一

㈡ 广西师范大学红十字会的规章制度

(一)广西师范大学红十字会总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广西师范大学红十字会(以下简称校红会),英文译名是RED CROSS OF CHINA GUANG XI NOREMAL UNIVERSITY BRANCH。
第二条 性质:校红会是在校团委领导和上级红十字会的指导下,以学生为主体,师生共同参与的卫生救护、社 会福利的中国红十字会基层组织。
第三条 宗旨:校红会以人道、博爱、奉献的人道主义精神举办了各项活动,促进该校学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拓展大学生的综合素质服务。
第四条 服从校团委和上级红十字会的领导安排,密切团结联系各个学校组织。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一条 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
第二条 配合学校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使广大红十字会员成为受益者、服务者和参与管理者,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第三条 在学校内外广泛开展体现人道精神的救死扶伤、护危救济、敬老助残、尊师爱幼等助人的活动。
第四条 开展思想品德、卫生与健康等相关知识教育。
第五条 参与献血工作,推动无偿献血;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开展无偿献血的宣传工作对先进的单位个人进行推荐并申请表彰奖励。
第三章 会员
第一条 入会原则:凡该校学生,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章程,热心红十字事业,志愿为社会、集体他人献爱心,交纳会费的,可以自愿参加红十字会,成为红十字会会员。
第二条 会员的权利: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佩戴红十字标志;监督红十字会各干部的工作,并有权提出批评和建议;享有“红十字标兵”“红十字会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资格。
第三条 会员的义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本章程;参与红十字会举办的活动,完成红十字会交办的任务;维护红十字会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红十字会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五条 对在红十字工作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的干部和志愿者,有模范事迹的会员,各级红会应给予表彰奖励或授予荣誉会员称号和颁发荣誉证书、奖章。
第四章 机构设置
设置理事机构、教师分会、学生分会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一条 组织经费来源:红十字会会员交纳的会费;接受各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款物;在双赢的情况下,接受正当商家提供的赞助金;学校的补贴。
第二条 会费和赞助金的使用和监督:实行精打细算、量入为出、民主管理的使用
原则;办公室对会费、赞助金严格实行收支分开;完善会费赞助金收支管理程序,账目公开,减少出错失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红十字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六章 附则
本章程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报校团委备案。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广西师范大学红十字会。
广西师范大学红十字会
2004年9月修订
(二)广西师范大学红十字会学生分会干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红十字会学生分会是校团委直接领导下的联系学生的一座桥梁,是开展学生工作的得力助手。为规范学生干部的选拔、任用和管理工作,全面提高本组织学生干部的综合素质能力,保证学生工作的正常开展,充分调动学生干部的积极性和发挥学生干部的作用,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本组织学生干部包括:总会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总会各部门正副部长(办公室正副主任)及各部门助理,各分会正副会长及各部门正副部长、各部门助理。
第三条:本组织干部应在校团委领导下开展工作。贯彻、落实、执行学校的各项决定,努力配合学校的工作建设,积极建设本组织的品牌工程和开展特色活动。
第四条:本组织的干部必须要始终以“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会宗旨为学校、为组织、为会员服务,要具有牺牲精神,勇于贡献。
第五条:本组织干部应带头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六条: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应关心同学、热心为同学、会员服务,不允许有任何凌驾于学生之上的言行。
第二章 学生干部的产生与任免
第一条:正部级干部均由校团委统一进行干部选聘决定,而部门副部长及助理均由组织内部进行全校招聘,挑选优秀分子担任再上报校团委审批。
第二条:在特殊情况下,副部长也可以由组织指定、任命或招聘产生。
第三条:学生干部任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具有一定的理论及政策水平。
(二)勤奋学习,有较强的进取精神。
(三)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能带领同学开展健康有益的第二课堂活动。
(四)有较强的责任心和正义感,勇于承担社会工作,敢于纠正和批评不良行为。
(五)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道德水准,能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六)有服务意识和全局观念,不计较个人得失,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
(七)有团队精神,善于团结、组织、发动同学,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
(八)有创新精神,能与时俱进,不断开拓工作新局面。
(九)在校期间未因违纪受系级通报批评及纪律处分者。
第四条: 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辞职:
(一)不能胜任所任职务,经调整后仍不胜任者。
(二)有违反校规校纪行为,受到系级以上通报者。
第三章 干部的纪律管理
第十一条:开会纪律
(一)每次开会组织内干部不得无故无理旷会、早退或迟到,应积极在会上发言,提出工作建议,为组织建设服务。
(二)每个星期二定期举行例会,各分会会长(如有特殊情况应让副会长代替)必须出席,总会所有成员也必须到会。不定期进行红会理事全体会议。
(三)例会或红会理事全体会议及总分部门会议如有特殊情况,则分会必须向常务办公室主任直接请假;而总会副秘书长、部长或副部长则必须直接向常务副秘书长请假,事后提交书面假条,说明请假情况;各部门助理必须向各自部门的部长电话请假,事后提交书面假条并说明情况。
(四)请假情况做为年度评优的考勤条件之一,同时作为总会助理在试用期内的考察要求之一。
(五)不得无故旷会或迟到,凡是旷会或迟到者必须会后向上级说明情况,分会则必须向会长或分会长,总会则是助理向部门部长、部级干部向常务副秘书长或副秘书长说明情况,并保证下不为例。
(六)特殊情况酌情解决。
第十二条:活动纪律
(一)无论总会或是分会,每次活动,主要负责该次活动的部门必须承担起主要责任,而其它部门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常务副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的安排,积极对负责部门进行协作和支持。
(二)总会开展活动时,主要负责部门成员必须分工合作,确保每个人都有活动任务进行活动,不得活动中不参与工作或活动中途离开,而在活动中有此种情况发生的,记入考勤记录,作为评优或试用期考察的参考条件。
(三)在活动中不能胜任工作,经调整仍然不能正常开展的工作者,可以考虑运用干部任免条例对其进行任免。
(四)其它协助部门必须听从上级安排,若不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则按第十二条第二点执行。
(五)分会则按各自内部规定执行。
(六)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假的,按以下两种情况进行:
1、总会:主要负责部门无论助理还是正副部长均要向副秘书长或常务副秘书长提交假条并通过电话或直接向其说明情况,说明返回岗位时间;其它协助部门则由各自部门的正或副部长负责,而部级干部请假则需向副秘书长或常务副秘书长请假,并做好请假的交接工作。
2、分会:具体由各自分会内部制定,但比较大型的活动则应向总会提交请假要求。
(七)特殊情况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四章 团队工作要求
无论是分会还是总会,主要负责干部,如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各部门部长都必须以领导的科学方式带领好各自的集体以实现红十字会的目标。
第十三条 工作要求:
(一)坚持原则,顾全大局,克服利己主义和小团体主义;
(二)工作积极主动,不敷衍,不拖延,重工作效率,求工作质量;
(三)认真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并积极协助其它部门的工作;
(四)团结协作,互相帮助,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五)注重干部形象,为红十字会增光添彩;
(六)及时了解收集信息,并迅速反馈。
(七)每次活动要及时做好总结及时向上级汇报工作情况和成果。
第五章 干部奖惩
第十四条
(一)对积极组织、参与我会活动,并取得交好成绩的会员给予一定的奖励。
(二)对本会创新活动有贡献者给予一定的奖励,并在会上公开表扬。
(三)对工作突出、优秀的会干给予一定的奖励。
(四)参与活动少于三分之一者年底考核按自动退会处理。
(五)做出有损红会形象者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广西师范大学红十字会
2005年9月修订
(三)广西师范大学红十字会档案管理制度
一、广西师范大学红十字会的档案管理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对该校红会的整体档案进行分期分类,编号归档,做到系统化,规范化,为该校红会的各项活动提供咨询服务及参考资料,保障各项决策的科学化。
二、广西师范大学红十字会总体档案分类如下:各类文件;广西师范大学红十字会机构成员档案;工作策划及总结;财务档案;各类活动照片;奖品;纪念品;电子文档。
三、广西师范大学红十字会负责人及各部长,要及时做好各部、个人以及各班级学生会员档案收集工作(先进个人,优秀部门,先进事迹等)。
四、各部大型活动方案,总结及有关材料除本部门存档外,秘书处一份。活动方案于活动前三天递交秘书处,总结及有关材料于活动结束后一周内递交。
五、广西师范大学红十字会的集体获得奖品,纪念品,由办公室妥善登记管理,任何人不得私自占为已有。
六、档案材料借出须经部长级以上干部同意批准后方可借阅,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
七、借阅人员要注意,保护档案材料,不得在文件上任意折叠或涂改,更不得拆散或带走,阅毕,归还时档案管理人员须认真细致检查,确定无误时再及时归档保存。
八、非档案管理员不得随意丢弃文件或资料(不管是否有用)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九、档案管理人员应积极开展工作,为利用者提供方便,做到热情,耐心,细致地提供服务。
十、如有违反者参照广西师范大学红十字会红会会章,干部考核条例处分,由秘书部负责记录,报告会长。
广西师范大学红十字会
2006年9月修订
(四)广西师范大学红十字会一般活动制度
广西师范大学红十字会是中国红十字会基层组织。为了广泛深入地开展红十字青少年工作,使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和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校红十字会特制定本规定:
一、加强学校红十字会组织建设,是开展红十字青少年工作的基础和保证,也是红十字会一项重要任务,因此要认真做好会员的发展工作,发展会员要严格统一规范的审批手续。要加强对红十字会会务知识的宣传教育,扩大红十字会精神在青少年中的影响。
二、红十字会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救助团体,要以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精神为宗旨,积极开展社会救助、捐助贫困同学,志愿服务活动。建立一至二个社会服务点,定点、定人、定服务内容、定活动时间,为社会上需要帮助的人办实事办好事,要坚持对校内外有困难的老师和孤老残人服务的制度,通过这些活动,培养红十字青少年良好的社会责任感和公德心。
三、积极开展自救互救,备灾减灾和保护生命等健康教育、卫生救护培训活动,在红十字青少年中开展四大技术,心肺复苏和灾难医学救护知识培训,掌握自救互救能力,建立一支 50 人左右具有实际操作能力的救护队伍,并能在校园中发挥作用。
四、开辟红十字专栏,板报和专题广播,运用多种形式宣传国际人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开展丰富多彩的会务知识和保护生命健康知识的教育活动。
五、围绕“ 5.8 ”世界红十字日和红十字青少年奉献月活动,组织一至二次规模较大、质量较高,形式新颖的红十字青少年活动。
六、积极参加上级红十字会组织的培养志愿服务思想为宗旨的夏令营和冬令营活动,增强会员间的友谊和交流,寓教育于活动之中。
七、将红十字青少年活动纳入学校第二课堂,在活动时间上给予保证。对红十字青少年会员参加活动的情况,进行记录,严格考核,加强管理。
八、对红十字青少年活动中成绩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在总结的基础上每两年进行一次评比。被评为先进集体和个人的红十字青少年会员要予以表彰奖励并由校团委记入学生档案,同时将先进事迹材料上报上级红十字会。
广西师范大学红十字会
2006年3月修订
(五)广西师范大学红十字会募捐管理制度
一、工作前提
(一)广西师范大学红十字会办公室:负责红十字会(以下简称红会)募捐银行账目的管理;负责审核并办理红会提出的支款申请。
(二)广西师范大学红十字会秘书长:负责红会募捐审批,指定专人负责红会募捐活动开展。
(三)各学院红会分会工作人员:负责红会募捐工作的具体开展及落实。
工作程序:
(一)广西师范大学红十字会办公室开设红十字会捐款专项经费卡,该卡只用于募捐财务收转,不得开支其他经费,并设立专门的红会募捐登记本。
(二)广西师范大学红十字会办公室将上级部门的募捐通知或对口单位的募捐通知下发各分会,并由总会组织各分会发动募捐活动。
(三)各分会将所收募捐结果汇报上交校红十字会办公室,校红会办开出收款收据(须附收款人签名及公章)。
(四)广西师范大学红十字会办公室将所收款项上交秘书长处,并保存收款存根。
(五)各红会分会提出个人募捐的计划并报送校红会办。所收物资按以上三、四步骤执行。须支出募捐物资的,向秘书长提出申请,并由办公室做好登记。
(六)每笔物资支出价值人民币1000元及以下的,须由秘书长审批签字;每笔物资支出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须由校红会会长审批签字。
(七)广西师范大学红十字会对每起捐款的收支情况在全校范围内张贴公示海报进行公布。
(八)广西师范大学红十字会每年度与办公室对帐,并在校报及全校范围内张贴公示海报公布年度捐款总结汇报
二、资料管理
(一)相关财务资料由广西师范大学红十字会办公室保管。
(二)募捐的原始资料及汇总资料归入广西师范大学红十字会办公室管理,归档成册,保管期为五年。
广西师范大学红十字会
2006年9月修订
(六)广西师范大学红十字会相关评优制度
为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精神,增强红十字会员的荣誉感和使命感,加强该校红十字会的建设,促进该校红十字会的进一步发展,根据上级红十字会的要求,结合该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一、“优秀红十字会员”评选条件
(一)认真学习、贯彻《红十字会法》,阅读有关红会报刊杂志,熟悉红会业务知识;
(二)积极参加红十字知识培训班,红会知识普测、抽测成绩优秀;
(三)积极参加红十字知识宣传活动;定期或不定期向校红十字网站和电台投稿;
(四)倡导“人道、博爱、奉献”精神,积极参加无偿献血和志愿者服务活动;
(五)积极为红十字会的建设和发展提出可行性、建设性的意见;
(六)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班级组织、策划的红十字会活动;
(七)积极参加卫生救护班的学习活动,掌握自救、互救技能;
(八)关心他人,及时帮助遇有特殊困难的同学。
二、“优秀红十字会干部”评选条件
(一)担任校、院二级红十字理事、干事或担任红十字班级班委等职务且任期已满一年的红十字会员;
(二)认真学习、贯彻《红十字会法》,经常阅读有关红会报刊杂志,熟练掌握红会业务知识;
(三)积极组织并参加红十字知识培训班的学习,红会知识普测、抽测成绩优秀;
(四)积极组织开展红十字知识宣传活动;定期或不定期向校红十字网站和电台投稿不少于一篇;
(五)带头倡导“人道、博爱、奉献”精神,积极参加无偿献血和志愿者服务活动;
(六)积极为红十字会的建设和发展提出可行性、建设性的意见;
(七)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班级组织、策划的红十字会活动;
(八)积极组织并参加卫生救护班的学习活动,熟练掌握自救、互救技能;
(九)关心他人,及时帮助遇有特殊困难的同学。
三、“优秀红十字班级”评选条件
(一)班级红会组织健全,班委、团支部重视红会工作;
(二)班级会员数达 90% 以上;
(三)会费收缴足额、及时,收缴率达 100% ;
(四)全班会员熟悉红会业务知识,普测、抽测及格率达 100% ,优秀率达 90% 以上;
(五)班级有志愿者服务点,定期开展志愿者服务活动;积极参加红十字会的社会服务及各项爱心;
(六)积极向“红十字网站”和电台投稿,每学年不少于两篇;
(七)全班会员认真参加急救技术培训;
(八)每学年至少开展两次以“弘扬红十字精神”为主题的班级活动,并在学年末上交文字、图片等资料;
(九)班级红十字干部准时参加学院、学校红十字会的各种会议并认真传达和贯彻会议精神。
四、评优比例及办法
(一)评优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优秀红十字会员”的比例为会员总数的 2% ,“优
秀红十字会干部”为红十字会干部总数的 5% ,“优秀红十字班级”的比例为各红十字分会红十字班级总数的 5% ,“优秀红十字分会”为红十字分会总数的 20% 。
(二)凡获得“优秀红十字会员”、“优秀红十字会干部”、“优秀红十字班级”和“优
秀红十字分会”全体均予以表彰并发给荣誉证书或奖牌。
(三)“优秀红十字会员”、“优秀红十字会干部”评选程序:会员在对照评选条件的基础上,由各红十字分会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初评并公示后,由各红十字分会签署意见,报校红十字会将评审结果经校团委下发文件向全校师生公示,无异议者授予“优秀红十字会员”、“优秀红十字会干部”称号。
(四)“优秀红十字班级”评奖程序:红十字班级在对照评选条件的基础上,提出申请,经各红十分会评议后,报校红十字会审批。
(五)“优秀红十字分会”评奖程序:各分会在对照评选条件的基础上,提出申请,由校红十字会组织进行考核评分,对照评优比例从高分到低分评选出“优秀红十字分会”。
广西师范大学红十字会
2005年3月修订
(七)广西师范大学红十字会会员管理规定
一、凡符合《中国红十字会章程》有关规定的学生,由本人自愿申请,广西师范大学红十字会批准,均可成为红十字会会员。对入会者,登记备案,发给“会员证”和“会徽”。学生会员称红十字青少年会员。
二、广西师范大学红十字会会员交纳会费的原则是:一次性缴纳,青少年会员会费总共10元,用于红十字活动。毕业、转学的学生会员,凭原会员证直接到新单位的红十字会组织报到,登记注册,不需再办理入会手续。转入单位没有红十字组织的,可保留会籍。
三、广西师范大学红十字会会员都享有和承担《中国红十字会章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应当认真学习和宣扬红十字会的人道主义宗旨和会务知识。
四、广西师范大学红十字会会员应当积极参与校内外开展的体现红十字精神的救死扶伤、扶危济困、敬老助残、尊师爱幼、助人为乐等红十字会活动,并将参与活动情况登记于会员证附录上。
五、广西师范大学红十字会在青少年会员中按学院设立红十字分会,设立健全的机构。一般包括:正副会长、秘书部、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外联部、会员发展部、无偿献血部、项目部等,推荐有能力、威信高、工作认真负责的会员担任会长和部长工作,视工作能力适时推荐到校红会担任干部。
六、被评为先进会员称号的红十字青少年会员,由团委记入学生档案。
广西师范大学红十字会
2004年9月修订
(八)广西师范大学红十字会会费收缴使用管理制度
红十字会员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也是红十字活动经费来源之一。为加强会员的组织观念,提高会员缴纳会费的自觉意识,切实做好会费收缴全盘管理体制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 每年新生入会期为缴纳会费期,会费按照会员数在入会后一月内交齐,逾期两个月内不交者视为自动放弃会员资格。
二、 会员会费由学校红十字会组织收缴,每位会员一次性交纳10元,各院分会会费由分会负责收缴齐后上交总会。会费收缴率应达到 100 %。
三、学校收缴的会费,50% 留学院红十字分会开展活动,50% 留学校红十字会做为本会开展人道主义救助和红十字会宣传教育活动经费,不得挪做他用。
四、会费使用数目较大须经学校红十字会理事会研究决定,报校团委审核,并设专人负责会费收缴和管理工作,建立收支明细账目,年终检查会费收支情况向理事会报告。
五、学校红十字会接受校团委和上一级红十字会组织对会费使用和管理进行的监督和检查。
广西师范大学红十字会
2006年9月修订

㈢ 有关红十字会的知识普及写一工作计划

一、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提升红十字会的影响力和公信度1.充分利用“五

㈣ 安徽省红十字会的实施办法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
【颁布单位】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 19980410
【实施日期】 19980701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已经1998年4月10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章名】 全文
第一条 为了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以下简称《红十字会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红十字会是以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促进和平进步事业为宗旨,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依照《红十字会法》和本办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红十字会给予支持和资助,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红十字会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开展与其职责有关的活动。
全社会都应当关心和支持红十字事业。
第四条 本省县级以上按行政区域建立各级红十字会地方组织,设立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乡镇、街道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红十字会基层组织。
第五条 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工作。全国性行业红十字会在本省建立的红十字会组织同时接受省红十字会的指导。
第六条 本省公民和社会组织承认《中国红十字会章程》,自愿参加红十字会并缴纳会费的,可以成为红十字会的个人会员或团体会员。
各级红十字会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
红十字会地方组织设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由理事会聘请。
第七条 红十字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红十字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二)开展救灾准备工作,对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的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进行救助;
(三)普及卫生救护和防病知识,进行初级卫生救护培训,对容易发生意外伤害的行业的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救护培训,组织群众参加现场救护;
(四)参与输血献血工作,推动无偿献血;
(五)开展红十字青少年活动;
(六)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的部署,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工作;
(七)开展其他人道主义服务活动;
(八)依照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完成人民政府委托的事宜。
第八条 省红十字会依法开展同其他地区和国外红十字会、红新月会的交流合作。
第九条 红十字会使用白底红十字标志。红十字标志的使用范围和办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的规定执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滥用红十字标志。
第十条 红十字会经费主要来源:
(一)红十字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款物;
(三)红十字会的动产、不动产以及兴办社会福利事业和经济实体的收入;
(四)基层红十字会和行业红十字会所在单位和部门的资助;
(五)人民政府的拨款。
第十一条 红十字会为开展人道主义救助,可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也可进行其他形式的社会募捐活动。红十字会的社会募捐活动,由省红十字会依法统一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 红十字会接受用于救助和公益事业的捐赠物资,以及用捐赠款购置用于救助和公益事业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免税费的优惠待遇。
第十三条 省红十字会依法设立红十字基金会,所筹资金全部用于发展红十字事业。
第十四条 红十字会兴办与其宗旨相符的社会福利事业和开展初级卫生救护培训等工作,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给予支持。
第十五条 红十字会地方组织配备的设有固定装置及专门标志的赈灾救护、指挥车辆,经省红十字会报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核批,免缴公路养路费。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执行救助任务并标有红十字标志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有优先通行的权利,车辆免缴路、桥、轮渡通行费。执行紧急救助任务的人员有优先使用交通工具和公用通讯工具的权利。
第十六条 海关、商检、检疫等有关部门对红十字会接受的救灾物资,应优先办理有关手续;交通运输部门对红十字会分发的救灾物资,应优先承运;受援地的人民政府应承担救灾物资到本区域后的转运费用。
第十七条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对红十字会开展的公益和救助活动,应做好宣传工作。
第十八条 红十字会有权处分其接收的捐赠款物;在处分捐赠款物时,应当尊重捐赠者的意愿,并接受捐赠人的监督。
第十九条 红十字会应建立经费收支、财产管理、社会福利事业财务活动及捐赠款物专项帐目的审查监督制度,每年向理事会报告执行情况,并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条 红十字会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挪用。对侵占、挪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归还,对直接责任者由所在单位或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贪污挪用救灾款物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在人道主义救助服务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㈤ 北京市民有了解红十字会急救护理培训的注意了

这是以前的,希望可以帮得上你.

北京市红十字会紧急救护培训
一、概况

发起人:王永生

承办:北京市红十字会

内容:初级紧急救生员培训内容

证书:初级证书

意义:掌握紧急情况下,如意外、火灾、溺水、骨折、外伤等情况下的伤员初级救护,控制伤情;

时间:预计2007年12月上旬(2天/16课时),12月课程北京市红十字会11月下旬确定。

地点:北京市红十字会培训中心南三环洋桥教室(预定)

授课单位:北京市红十字协会

着装要求:室内培训活动,运动休闲装。

交通方式:

培训费用:160.00元

包含:教材费、教室使用费、急救包1个、培训费;

报名方式:电话报名13701231195 MSN: [email protected]

付款方式:开班前3天付款到指定银行账户

二、活动备注:

发起人发起该活动,仅为寻找对发起人所提出的计划有共同兴趣及爱好,并有能力完成的人,分享乐趣增长知识,而没有借此营利或任何其他动机.发起人对任何同行者都不具备强制力和其他优先权,所有报名者均为得到信息后主动选择参加的。发起人仅在活动的筹备阶段,搜集整理活动信息,制定撰写活动方案方面比其他队友多尽一份义务。一旦成行,则所有同行者都有相互扶助相互支持互相提醒的义务,要无保留地付出自己的热心、知识、特长和其他资源来保证活动的成功.万一活动中出现意外,则共担风险,包括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在上述方面,发起人与其他同行者所承担的义务是平等的。

欲报名同行之人,请在报名前确认你已经仔细阅读过该召集贴的所有内容,对可能存在的人身伤害风险(包括发起人有提示及发起人未提示的)和法律风险,已经进行了充分的了解,确认自己有足够的能力完成培训活动计划,并确信自己有足够的经验和心理准备应对可能的风险。

凡报名参加者均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凡报名者均视为接受本发起人声明

三、免责声明:

本次活动为非营利培训活动。培训活动有一定的危险性和不可预知性。参加者对自己的行为及后果负完全责任。领队组、发起人除接受大家监督、有责任控制费用和公开账目外,不对任何由培训本身具有的风险以及往返路途中发生的危险所产生的后果负责。

凡参加者均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在培训活动中发生人身损害后果,赔偿责任领队组不承担,由受损害人依据法律规定和本声明依法解决。代他人报名者,被代报名参加者如遭受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领队组不承担。本声明中关于免除领队组责任及赔偿责任之约定效力,同样及于领队组、发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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